( 三 ) 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 ( 四 ) 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 免税等事宜 ; ( 五 )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结关等事宜 ( 六 ) 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第二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一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九条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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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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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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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同的磋商和签订


法 与 采 购 模 式, 不 仅 不 能 保 证 一 些 战 略 性 物 资 的 充 分 供 应, 很 容 易 造 成 供 应 风 险, 而 且 会 影 响 供 应 链 的 后 续 活 动 因 此, 必 须 对 当 前 的 物 资 分 类 加 以 改 革 2 集 中 采 购 供 应 商 准 入 门


Ⅰ Ⅱ Ⅲ Ⅳ

14-1 西 亞 的 自 然 環 境 第 14 章 西 亞 重 要 特 徵 : 乾 燥 氣 候 高 原 地 形 一 以 高 原 為 主 體 的 地 形 地 形 分 區 地 形 主 體 地 形 特 徵 1 世 界 最 大 半 島 古 老 地 台 與 2 古 老 地 台 : 因 紅 海 陷

麻 煩 的, 中 國 歷 來 是 一 個 產 能 非 常 大 的 國 家, 中 國 的 建 築 工 人 就 有 八 千 萬, 所 以 一 旦 通 貨 緊 縮 以 後, 第 一, 整 個 產 業 波 動, 產 能 過 剩, 第 二, 失 業 率 大 幅 度 提 高, 國 家 就 會 變 得 動 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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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2/2 人需要继续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 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 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 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 装货的 24 小时前填制 集中申报清单 向海关申报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 二 ) 预配舱单数据项 中 卸货地代码 发货人代码 发货人联系号码 收货人名称 调整为 主要数据 的 必填 项, 其他数据 的 - 项 ; 收货人代码 第 48 项 国家代码 收货人联系号码 第 50 项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调整为 主要数据 的 条件 项, 其他数据 的 - 项 ( 填制条件和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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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未办理过报关单位注册的企业 1 需要办理报关业务首先, 按照海关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要求开展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 参见海关总署令第 22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 按照 B1/B2 变更作业即可 2 不需办理报关业务办理 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 备案,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备案有效期届满可以延续 收发货人需要继续适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 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 10 日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第七条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 ( 一 ) 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 ; ( 二 ) 涉嫌走私或者违规, 正在被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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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以下统称各级质检部门 ) 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定条

2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83 号 )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 )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三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完善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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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有完善的业务操作 信息安全管理 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 ( 三 )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 以上或 者持股占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应当向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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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交大 女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男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江苏路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 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 提高工程项目管 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 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执业 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本


( 三 )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 ( 五 ) 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 ( 六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七 )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 八 )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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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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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非全日制 1005Z 定向非全日制 定向非全日制 1005Z 定向非全日制 定向非全日制 1005Z8 须重新提交 2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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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 飲 業 營 業 額 增 幅 最 大 創 下 史 上 新 經 濟 部 今 天 公 布 8 月 批 發 零 售 與 餐 飲 業 動 態 調 查 結 果, 總 金 額 1 兆 1560 億 元, 創 下 88 年 來 單 月 第 3 高 紀 錄, 年 增 率 為 6.34%, 其 飲 業 營 業 額

附件1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 ( 二 )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 ( 三 ) 忠于职守, 尽职尽责, 清正廉洁, 秉公执法 ; ( 四 ) 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 (

【1209修改】9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第二批)9林业厅

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五条国家黄金储备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金质铸币 ( 包括金质贵金属纪念币 ) 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机构办理 第六条获得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市场主体应当承担平衡国内黄金市场实物供求的责任, 进出口黄金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

二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74 号发布 ) ( 一 ) 将第五条 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填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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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承担上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 ( 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 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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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 : /. : ISBN Ⅰ. Ⅱ. Ⅲ. IV.I206 CIP (2005) : : : :ISBN /I 0757 : : :htp://cbs.pku.edu.cn

员, 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 ; 符合条件的, 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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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 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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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进出境货物 第四章进出境物品 第五章关 税 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加强海关监督管理,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 (

摘 要 本 鎮 近 數 年 來, 在 政 府 的 經 費 補 助 及 指 導 下, 各 項 經 濟 建 設 均 有 所 成 長, 惟 為 通 盤 考 量 開 發 本 鎮 成 為 文 化 生 態 及 經 建 均 衡 發 展 的 城 鄉, 已 無 法 閉 門 造 車, 故 欲 利 用 本 次 出 國 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 向相应单位提出担任该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 (2)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 向拟设立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 ( 登记管理机关 ) 提交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材料 (3)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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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A 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自行暂存在企业注册地主管海关 ( 以下简称 主管地海关 ) 申报的报关单证 ; ( 二 )A 类及以上类别报关企业可暂存其代理的注册地在本关区 ( 指企业注册地所在直属海关 ) 范围内的 A 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须代理报关企业与被代理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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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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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附件1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

2 行政许可 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 营业单位设立 变更 和注销的登记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 ( 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 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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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 监事 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 依法核准 四 第十七条修改为 : 从事证券工作 10 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8 年以上的人员, 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 监事会主席 高管人员和分支机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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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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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2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已经 2005 年 3 月 9 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署长 : 牟新生二 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和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 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 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 应当按照本规定到 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 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 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 记的报关企业, 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七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 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 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 报关单位, 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 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 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 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业务负责人, 是指具体负责对本企业报关业务进行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 部门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 报关员, 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 并在海关注册登记, 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业务, 是指 : ( 一 ) 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 实际成交价格 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 并办理填制报关单 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 ( 二 ) 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 补税事宜 ; 第 1 页共 9 页

( 三 ) 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 ( 四 ) 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 免税等事宜 ; ( 五 )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结关等事宜 ( 六 ) 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第二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一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九条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 ( 二 ) 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50 万元 ; ( 三 )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 ( 四 ) 报关员人数不少于 5 名 ; ( 五 ) 投资者 报关业务负责人 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 ( 六 ) 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 ( 七 ) 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 ( 八 ) 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 ( 九 ) 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 ( 一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 ( 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或者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 三 ) 企业章程 ; ( 四 ) 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 ( 五 ) 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 报关员资格证 复印件 ; ( 六 ) 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七 ) 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 ( 八 )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 租赁证明 ; ( 九 ) 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直属海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 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 ( 一 ) 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 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载明名称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 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自然人的, 应当载明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地址 电话及邮政编码 ; ( 二 ) 代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递交申请材料 收受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及权限 ; ( 三 ) 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 ( 四 ) 法律 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 2 页共 9 页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 ) 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 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 二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三 ) 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 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 ( 四 )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并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四条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 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 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 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 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节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十六条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 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并且 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 见附件 1) 之日起满二年 ; ( 二 ) 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 第十八条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 ( 二 ) 报关员人数不少于 3 名 ; ( 三 ) 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 ( 四 )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 ( 五 ) 报关业务负责人 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第十九条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 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一 )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复印件; ( 三 ) 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 ( 四 ) 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 报关员资格证书 复印件 ; ( 五 ) 分支机构负责人 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 第 3 页共 9 页

( 六 )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 租赁证明 ; ( 七 ) 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证明材料 ; ( 八 ) 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海关比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作出是否准予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 第三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限制 第二十一条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 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 持本规定第十九条 ( 二 ) ( 三 ) ( 五 ) ( 六 ) 项规定的文件材料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向直属海关备案 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跨关区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二年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 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 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 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第四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三条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有下列内容变更的, 应当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 ( 一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 ( 二 ) 企业注册资本 ; ( 三 )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第二十四条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注册地海关应当按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 并且上报直属海关决定 直属海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应当准予变更, 并且作出准予变更决定 海关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 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 ( 一 ) 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 ( 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三 ) 报关业务分析 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 ( 四 )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 见附件 2); ( 五 ) 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取得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向分支机构注册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还应当提交 : ( 一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第 4 页共 9 页

( 二 ) 所属报关企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海关应当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申请予以审查, 对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 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 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二年有效期的决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的, 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 依法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 或者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报关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 不予延长其注册登记许可 第五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撤销 注销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 : ( 一 )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 ( 二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 ( 三 )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 ( 四 )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 ; ( 五 )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 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海关应当依法对其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 被许可人基于注册登记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 ( 一 )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 二 ) 报关企业或其跨关区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 ; ( 三 ) 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 撤回, 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 四 ) 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上级海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海关实施注册登记许可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报关企业在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海关管辖区域外, 违法从事报关服务的,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直属海关应当依法将报关企业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抄告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 第三十二条海关依法对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 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企业报送有关材料 报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 5 页共 9 页

第三章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第三十三条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 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 目登记, 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第三十四条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 ( 一 ) 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 ( 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 ( 三 ) 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 ( 四 ) 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 ( 五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 六 )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 见附件 3); ( 七 ) 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 ( 八 ) 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 ( 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 ( 二 )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 ( 三 ) 企业章程复印件 ( 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 ( 四 ) 本规定第三十四条 ( 三 ) ( 四 ) ( 五 ) ( 六 ) 项规定的文件材料 ; ( 五 ) 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海关按照本规定公布的条件要求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完备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 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 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 见附件 4), 报关单位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有效期限为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有效期限为三年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下列资料 : ( 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 ( 二 )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 第 6 页共 9 页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 澳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复印件 ( 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 ( 四 )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 ( 五 ) 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 见附件 5)( 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 ( 六 ) 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四十条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单位由注册地海关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 关注册登记证书 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第四十一条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 可以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 ( 一 ) 境外企业 新闻 经贸机构 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 ( 二 ) 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 ( 三 ) 国家机关 学校 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 ( 四 ) 临时接受捐赠 礼品 国际援助的单位 ; ( 五 )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 ( 六 ) 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第四十二条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拟进出境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 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料 第四十三条办理临时注册登记, 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 第四十四条临时注册登记单位海关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七日, 法律 行政法规 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报关单位变更和注销注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企业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 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 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 ( 一 ) 破产 解散 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 ( 二 )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 ( 三 ) 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 ( 四 ) 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 ; ( 五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 ( 六 )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第 7 页共 9 页

第五章报关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 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 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 配合海关监管工作, 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 ( 二 ) 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 真实 正确 完整地记录其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 收发货单位 报关单号 货值 代理费等内容, 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 票据 函电, 接受海关稽查 ; ( 三 ) 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 地址 委托事项 双方责任 期限 委托人的名称 地址等内容, 由双方签章确认 ; ( 四 ) 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名义, 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 ( 五 ) 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事的, 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第四十八条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发生遗失的, 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 并在报刊声明作废 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予以补发 在补办期间, 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十九条报关单位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 报关专用章启用前应当向海关备案 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 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 1 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 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 应当按照次序注明编号 第五十条报关单位所属的报关员离职, 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 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的, 报关单位应当在报刊声明作废, 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得委托未取得注册登记许可 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关业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报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海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海关予以警告, 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处人民币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 一 )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企业住所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 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 ( 二 ) 未向海关备案, 擅自变更或者启用 报关专用章 的 ; ( 三 ) 所属报关员离职, 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 8 页共 9 页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申请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其中规定提交复印件的, 应当将正 ( 副 ) 本原 件交海关验核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报关员情况登 记表 等证书及表格, 由海关总署统一样式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1992 年 9 月 9 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 海关总署令第 36 号 ) 1994 年 10 月 24 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 海关总署令第 50 号 ) 1995 年 7 月 6 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 海关总署令第 52 号 )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 ( 2004 25 号 )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 ( 2004 26 号 ) 同时废止 第 9 页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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