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A15- 其他工作專用 申請工作類別 :( 請填項目代號 ) 類別 : A ( 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 ) 項目 : 15 ( 其他工作 ) 行業類別代碼 : ( 參考申請應備文件, 填寫代碼 ) 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之聘僱 ( 或與外國獨立專業人士訂約 ) 創業拔萃方案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 之事業單位 ( 一 ) 已獲得國內 外創業投資新臺幣 2 百萬元以上者 ( 二 ) 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劵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者 ( 三 ) 申請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 或經我國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者 ( 四 ) 已進駐行政院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 經濟部直營 合作之育成機構, 以及獲得該部近 3 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 ( 五 ) 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 外具代表性之創業 設計競賽獲獎者 申請單位名稱 申請單位統一編號 負責人 申請人身分證號 單位所在地址 申請單位勞保證號 單位章及負責人章 其他工作專用 ) 申請項目 :( 單選 ) 新聘 展延 補件 提前解聘 其他 ( 限律師 技師個人申請者填寫 ) 縣鄉鎮村路段巷弄號樓市市區里街 ( 應與單位設立登記地址相符 ) 本申請案 同單位所在地址 回函投遞 縣 鄉鎮 村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地 址 市 市區 里 街 姓名電話傳真 單位章 負責人章 連絡人 姓名電話傳真 申請單位 Email ( 提供後續案件重要訊息聯洽用, 相關說明請見備註 ) 審查費收據 ( 免附, 填表 範例請參閱背後說明 繳費日年月日郵局局號 劃撥收據號碼 (8 碼 ) 或交易序號 (9 碼 ) 本案聘僱之具體理由並說明聘僱外國人之正面效益 ( 展延案免填 ): 本申請案如係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請勾選, 並填寫以下欄位資料 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 : 許可證字號 : 專業人員 : ( 須親自簽名 ) 單位章及負責人章 : 聯絡電話 : 負責人章 單位章 本申請案回函欲親自取件者請打 ˇ 並加附並加附 親自領件聲明書親自領件聲明書
收文章 收文專用區 備註 :1. 本欄位為非必填項, 請依貴單位需求填寫, 應填寫貴單位固定聯洽窗口 ( 未隨承辦人更替而變動 ) 2. 所提供之電子信箱係作為未來規劃傳遞本申請案之申辦進度或相關服務通知 收文號 審查費收據填表範例說明 : 審查費 (500 元 ) 收據分為電腦收據 ( 白色 ) 及臨櫃繳款收據 ( 紅色 )2 種, 填寫如下 : (1) 電腦收據 ( 各郵局開具之白色收據 ): 範例 00000425 104/08/12 10:28:24 00000425 104/08/12 030118 1A4 578109 030118 填寫繳費日期 :104 年 08 月 12 日, 郵局局號 :030118, 劃撥收據號碼 (8 碼 ):00000425 (2) 臨櫃繳款收據 ( 郵局派本機關駐點開具之紅色收據 ): 範例右上角 E-8038482, 經辦局章戳 劃撥收據號碼 (8 碼 ) 郵局局號 局號 000100-6 104.8.18 繳費日期 填寫交易序號 (9 碼 ):E-8038482, 繳費日期 :104 年 8 月 18 日, 郵局局號 :000100-6
表二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A15 15) 單位 ( 雇主 ) 名稱 : 單位印章 : 姓名 中文 最高學歷 Surname 英文 Given name 博士 碩士 學士 專科 高中 ( 含 ) 以下 性別 護照號碼 職業類別代碼 國籍 ( 或地區 ) 每月薪新臺幣資 ( 或酬勞 )( 註 ) 西出生日期元 年月日 申請 ( 起 ) 年 月 日 聘僱 期間 ( 訖 ) 年 月 日 編號 相 No.1 片 請貼相片 1 張 職稱 工作內容 在臺工作地址 備註 姓名 中文 最高學歷 Surname 英文 Given name 博士 碩士 學士 專科 高中 ( 含 ) 以下 性別 護照號碼 職業類別代碼 國籍 ( 或地區 ) 每月薪新臺幣資 ( 或酬勞 )( 註 ) 西出生日期元 年月日 申請 ( 起 ) 年 月 日 聘僱 期間 ( 訖 ) 年 月 日 編號 相 No.2 片 請貼相片 1 張 職稱 工作內容 在臺工作地址 備註 姓名 中文 最高學歷 Surname 英文 Given name 博士 碩士 學士 專科 高中 ( 含 ) 以下 性別 護照號碼 職業類別代碼 國籍 ( 或地區 ) 每月薪新臺幣資 ( 或酬勞 ) ( 註 ) 西出生日期元 年月日 申請 ( 起 ) 年 月 日 聘僱 期間 ( 訖 ) 年 月 日 編號 相 No.3 片 請貼相片 1 張 職稱 工作內容 在臺工作地址 備註 註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 (A 類 ) 之每人月平均薪資規定請參照 103 年 7 月 3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318099193 號公告辦理 ( 網站公告專區 ) 2. 如係 1 個月以下之短期工作, 請填寫本次聘期薪資報酬
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應備文件 (A15 其他工作 其他工作 ) 一 申請聘僱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文件非中文作成者應檢附中譯本 : 1. 申請書 ( 如表一, 若申請廚師者, 請加附申請聘僱外籍廚師 具體理由及正面效益 補充說明書 ) ( 行業類別代碼 之填寫請參閱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http://www.wda.gov.tw)> 主題服務 > 跨國勞動力服務 > 外國專業人員業務 > 中文 > 申請表件 > 主分類 : 行職業類別代碼 > 查詢 ) 2.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外國護照影本 3.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 4.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 國籍 工作職稱 工作內容 薪資報酬 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 5.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如表二, 並請黏貼相片 1 張 ) 6.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7. 受聘僱外國人之學歷證書影本 ( 是否需檢附, 請參考第 8 點 ) 8. 受聘僱外國人下列資格條件文件之一 ( 免工作經歷者, 其工作經驗證明影本免附 ): (1) 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 一 ) 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 免附外國人 2 年工作經驗者, 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受聘僱之外國人為自一百學年度起畢業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之外籍留學生 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者 ;2. 雇主有以下資格之一 :a. 取得經濟部核發之 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 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 獲獎次日起 1 年內有效之 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 或屬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1 項附表 9 所列 10 項屬於技術服務業之公司 b. 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 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 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 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 c. 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區內事業單位 d. 創業拔萃方案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 之事業單位 ( 資格與應備文件詳見本部勞動發展署網站 http://www.wda.gov.tw > 主題服務 > 跨國勞動力服務 > 外國專業人員業務 > 中文 > 申請表件 )) 或 ( 二 ) 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3) 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 1 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 (4) 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 :( 一 )5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 外國人得不受 5 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 ),( 二 ) 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 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 學經歷文件注意事項 : (1) 經公告特定國家之文件需先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者, 請先辦理驗證 (2) 經驗證之文件請務必自行留正本或備份 9. 受聘僱外國人未滿 20 歲者, 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10. 各申請工作除上述之應備文件外, 應加附之文件 :(A 類專門性技術性工作 ) 項目加附文件 15 其他工作公司資本額 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 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或當年 9 月 1 日至隔年 5 月 31 日之申請案件, 免附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 企業營運總部 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註 註 : 從事 不動產經紀工作 移民服務工作 環境保護工作 文化 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 出版事業 電影業 無線 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業 藝文及運動服務業 休閒服務業 製造業工作 批發業工作 其他工作 等工作類別, 應加附下列資格要件證明文件之一 1. 本國公司設立未滿 1 年者,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營業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 100 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 40 萬元以上 ; 設立 1 年以上者, 最近 1 年或前 3 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 100 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 40 萬元以上之證明文件 ( 雇主屬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區內事業單位 創業拔萃方案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 之事業單位, 其營業額不受本規定限制 ) 2. 外國分公司設立未滿 1 年者, 在國內營運資金達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營業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
以上 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 100 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 40 萬元以上 ; 設立 1 年以上者, 最近 1 年或前 3 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 100 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 40 萬元以上之證明文件 ( 雇主屬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區內事業單位 創業拔萃方案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 之事業單位, 其營業額不受本規定限制 )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 且在臺有工作實績之證明文件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 企業營運總部之證明文件 5. 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 或因情況特殊,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註 1: 1. 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或非政府組織者, 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 (1) 財團法人 : 設立未滿 1 年者, 設立基金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 設立 1 年以上者, 最近 1 年或前 3 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 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或當年 1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之申請案件, 免附 ) (2) 社團法人 : 社員人數達 50 人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 該申請年度已檢附者, 免附 ) (3) 行政法人 : 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4) 國際非政府組織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設立之國際非政府組織證明文件影本 註 2: 1. 聘僱外國人從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 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 (1) 雇主與經設立十五年以上, 或於三個以上國家設有海外教學分支單位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 ( 以下簡稱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 ) 簽約合作之公司, 且限於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設之短期補習班簽約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受聘僱外國人經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文件影本 國際廚藝相關證照影本 國外餐飲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教學經驗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應備文件, 文件非中文作成者應檢附中譯本 ( 請依順序排列 ): 1. 申請書 ( 如表一, 若申請廚師者, 請加附申請聘僱外籍廚師 具體理由及正面效益 補充說明書 ) 2.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如表二, 並請黏貼相片 1 張 ) 3.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4. 續聘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 國籍 工作職稱 工作內容 薪資報酬 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 5.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6. 受聘僱外國人上年度或最近一年薪資薪資扣繳影本 7. A15 其他工作應附公司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 最近一次納稅 年度已檢附者或當年 9 月 1 日至隔年 5 月 31 日之申請案件, 免附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 關核發之研發中心 企業營運總部證明文件 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 績證明文件影本 8. 展延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者, 應檢附之文件, 詳請參閱 註 1 三 辦理終止聘僱關係 ( 解聘 ) 應備文件, 文件非中文作成者應檢附中譯本 :1. 申請書 2. 聘僱許可函影本 3. 居留證影本 4. 聘僱關係終止證明文件 四 申請補發聘僱許可應檢附文件, 文件非中文作成者應檢附中譯本 :1. 申請書 ( 請勾選申請書之 其他 選項, 並寫 補發 ) 2. 補發事由切結書 ( 請自行繕打 ) 備註 :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 應註明 與正本相符 之文字, 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 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 經查屬實, 將自負法律責任 )
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注意事項 所有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之許可均需向勞動部申請 ( 除聘僱外國籍船員應向交通部申請, 科學園區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 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廠商聘僱專門性技術性人員, 應分別向科學園區管理局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交通部民航局 交通部航港局申請 ) 一 申請方式 : 1.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 使用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 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網址 : https://ezwp.wda.gov.tw/ 2. 書面送件方式申請 : (1) 由專人送至機關收件櫃台辦理 (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39 號 10 樓 ) (2) 利用掛號郵寄申請, 郵寄地址 :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39 號 10 樓, 收件人註明 : 勞動力發展署 ( 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 ) 收 (3) 相關申請書表可至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 網址 :http://www.wda.gov.tw/) 外國專業人員業務 - 申請表件 下載, 或至機關服務台 (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39 號 10 樓 ) 索取 二 申請作業可親自辦理或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三 申辦作業時間 : 1.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 若資料齊全, 且雇主及外國人均符合所訂定的資格及條件, 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 7 個工作日 2. 書面送件方式申請 : 若資料齊全, 且雇主及外國人均符合所訂定的資格及條件, 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 12 個工作日 四 審查費繳交方式 :( 每案新臺幣 500 元 ) 1.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 (1) 利用郵政劃撥後至系統填寫收據資料 ( 劃撥戶名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 :19058848) (2) 使用 E 政府平台線上扣款繳費 2. 書面送件方式申請 : (1) 利用郵政劃撥, 劃撥戶名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 :19058848 (2) 至機關收費櫃台現場繳交 (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39 號 10 樓 ) 五 若利用書面送件方式申請, 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 應加註 與正本相符 之文字, 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 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 經查屬實, 將自負法律責任 ) 六 申請單位 ( 人 ) 如要親自取件, 利用書面送件方式申請者須填具 親自領件聲明書 並指派專人至機關指定櫃台送件申請, 或於網路傳輸方式申請時填寫資料並列印親自領件回條後, 始可於核准後憑收件 ( 親取 ) 回條並黏貼取件人身分證 ( 護照或居留證 ) 正 反面影本親自領取, 倘於指定期限內未親自領取者機關將以掛號寄出 (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39 號 10 樓 ) 七 雇主如有繼續聘僱需要者應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 4 個月期間內檢附相關之文件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但聘僱許可期間不足 6 個月者, 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 始得申請 八 有關聘僱外國人工作之雇主資格 外國人資格及工作內容, 需符合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九 查詢電話 :(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