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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注册包括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五条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申请初始注册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规定的 计量检定员证 ; ( 二 ) 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 含企 事业单位设

Microsoft Word 第64号(797)

员, 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 ; 符合条件的, 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 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 提高工程项目管 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 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执业 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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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9 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 <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 的决定 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 2019 年 3 月 15 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的决定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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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 ) 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 )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 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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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始注册申请表 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注册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表 一式二份, 附件材料一 式一份 ;? 2 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3 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 A4 规格的纸张, 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 不需另行制 作申报材料封面 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 办理程序

( 一 ) 取得安全工程 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7 年 ; 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9 年 ( 二 ) 取得安全工程 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5 年 ; 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7 年 ( 三

工程师 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 :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

( 三 ) 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工作满 3 年, 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 年 ;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工作满 4 年, 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3 年 ( 四 )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 工作满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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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专业化管理水平, 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 我们制定了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和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2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 略 ) 3 一级

1

4 取得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 ; 5 职称为工程类中级或中级以上, 所取得的职称需要满足相应的相关专业的工作年限要求 ; 三 提交材料 :( 窗口受理时, 所有材料需携带原件核对 ) 1 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2 部网扫描件上传 ( 所有扫描件需清晰完整, 对涉及多页证书或材料的应全部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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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 ) 因受刑事处罚,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 三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2) 建设部 网上申报申请人登陆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 个人版 企业版 软件下载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 ( 选择 办事大厅 中 人员行政许可事项 中相应的申请事项中的 办理指南 下方的 在线申报 }, 在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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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周县 2018 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笔试成绩及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考场考号报考科目笔试成绩是否进入面试 第一考场 01 初中语文 67 是 第一考场 02 初中语文 0 第一考场 03 初中语文 63 是 第一考场 04 初中语文 63 是 第一考场 05 初中语文 58 第一考场 06 初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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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 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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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9 月学制 :2 年学费 : 每年 10,924 科阶段 学制 :2 个学期 /24 周学费 : 每学期 3,750 科课程 学制 :2 个学期 /24 周学费 : 每学期 3,400 Computing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 ( 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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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 互联网站域名为 :shhxf.119.gov.cn, 操作方法详见系统内操作指南 ) 提交预审, 待预审通过后再至省消防总队办理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机构人员办理的, 应提交相应书面委托书 ( 见附件 1) 申请具体事项详见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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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 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 依照法定程 序 条件和要求, 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 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 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 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 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 条件和要求, 将表明产品安全性

( 二 ) 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小学 初级中学 高级中学 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聘用教师, 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在学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 ( 三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 第三章定期注册的条件第五条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的,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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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 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 ) 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 ( 以下简称申请人 ) 是否具备从事 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 ( 区 市 ) 组 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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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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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 ( 五 ) 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 ( 六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七 )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 八 )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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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质, 维护 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 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 度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 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师, 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 取得 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 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 ( 以下简称 注册证 ),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 :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第五条 建设部 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 实施工作, 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原则 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负责拟定考试

科目 考试大纲, 组织命题, 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 考试试题, 组织实施 考试工作 ; 会同建设部研究确定合格标准, 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 ( 一 ) 取得经济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 工作满 10 年, 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 8 年 ( 二 ) 取得经济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 工作满 6 年, 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 4 年 ( 三 ) 取得经济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 工作满 4 年, 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 3 年 ( 四 ) 取得经济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工作满 3 年, 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 2 年 ( 五 ) 取得经济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 2 年 ( 六 ) 取得经济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 1 年 ( 七 ) 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 学位的, 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 2 年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 由人事部 建设部委托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人事部 建设部用印的 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 资格证书 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 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 资格证书 自收回 资格证书 之日起,3 年内不 得再次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 资格证书 的人员, 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 执业 第十三条 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 资格证书 并申请注册的人员, 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 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 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 对申请材料不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 一次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 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按规定条 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 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 并核发 注册证 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 3 年 注册证 在有效期限内是 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 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 可以自取得 资格证书 之日起 1 年内提出注册 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 在申请初始注册时, 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 二 ) 资格证书 ; ( 三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 四 )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 ;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 ( 二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 三 ) 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 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 应按照本规定第 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后, 其 注册证 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 ( 二 )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 三 )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退休人员的

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师因丧失行为能力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其 注 册证 失效 第二十二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 )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 三 )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 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 四 ) 法律 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由本人或聘 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 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 办理注销手续, 收回 注册证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 ) 申请注销注册的 ;( 三 ) 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 四 )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 五 ) 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 六 ) 造成物业管理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 七 )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八 ) 聘用单位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 ;( 九 ) 聘用单位破产的 ;( 十 ) 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 册,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 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 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 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 当事人对注销注 册 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和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

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 物业管理师只 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 一 ) 掌握物业管理 建筑 工程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 二 ) 具有一定的经济学 管理学 社会学 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 三 ) 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 四 ) 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 :( 一 ) 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 ; ( 二 ) 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 三 ) 查验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 四 ) 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 养护与管理 ;( 五 )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和 物业管理合同 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 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 后实施,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诚实守信, 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更新知识, 不断提高业务水 平 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 40 学时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 长期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具有丰富 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管理人员, 可通过考试认定办 法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取得 资格证书 的人员,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 澳门居民, 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 理师资格考试 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 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 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内容 物业管理企业配备物业管理师数 量和注册管理等具体办法, 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等机构, 在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过程中, 因工作失误, 使专业管理人员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 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有不履行工作职责, 监督不力, 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