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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內郵資已付台北郵局許可證第 521 號 臺北市政府公報 第 131 期 法規類 目 錄 財政修正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 3 法務行政院公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4 條定自 105 年 5 月 27 日施行 9 內政部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10 經濟部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20 條 第 27 條及第 3 條 11 經濟部公告 105 年 3 月 22 日經工字第 10504601170 號暫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 編號 14 電弧爐煉鋼爐碴( 石 ) 之 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 及 非結構性混凝土原料 再利用用途之公告停止適用 12 政令類 都市發展 公告公開展覽擬訂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二小段 253-1 地號等 1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書圖 13 公告公開展覽擬訂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二小段 253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書圖 14 公告公開展覽第二次變更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 366 地號等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案書圖 15 社政公告台北市計程車派遣車隊協會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17 公告台北市理財規劃顧問協會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17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 星期四 ) 出版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發行 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公告台北市專業理財協會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18 公告台北市海峽兩岸執業培訓交流協會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18 公告臺北市雙城美食街發展促進會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19 公告台北市電子商務協會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19 交通公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 105 年 7 月 4 日生效 20

法 規 臺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發文字號 : 府財管字第 10530797100 號修正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 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 附修正後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 市長柯文哲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修正總說明臺北市議會第 12 屆第 2 次定期大會財政建設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15 日審查本府提案意見, 要求本府檢討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 會上並要求財政局就承租市有土地為營業用者訂定較高租金 基於承租市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並作營業使用之土地, 承租人使用市地所得利益有別於非營業使用, 其土地租金與一般使用應有所差別, 爰增訂營業使用租金加成條文, 以符社會期待 另因 105 年土地公告地價調整 (102 年至 105 年本市平均漲幅約 30.38%), 租金亦自 105 年 1 月起隨同調整, 部分承租人陳情調幅過鉅, 衝擊過大, 爰增修採分三年漲足之緩漲機制, 另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新增租金優惠 修正重點如下 : 一 土地租金依土地最近一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 但前開申報地價較前一期調漲時, 以前一期申報地價為基期, 分三年平均調漲之方式計 3

算每年租金 ( 修正規定第一點 ) 二 增訂承租市有土地地上建物單層面積超過一 平方公尺, 且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租金加計百分之六十, 部分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 依營業用面積與房屋總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加成計收面積 ( 修正規定第二點 ) 三 增訂承租人本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 且設有戶籍並自住者, 其承租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內之部分, 得依第一點所定租金額百分之四十計收租金 ( 修正規定第四點 ) 四 修正規定第三點以下配合修正款次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 105 年 7 月修正 一 臺北市市有出租基地, 依土地最近一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 但前開申報地價較前一期調漲時, 以前一期申報地價為基期, 分三年平均調漲之方式計算每年租金 逾期繳納租金者, 依下列情形加收違約金 : ( 一 ) 未滿一個月者, 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 二 )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 三 )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 四 )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五 ( 五 ) 四個月以上, 每逾一個月照欠額追加百分之五, 最高以欠額之一倍為限 二 臺北市市有出租基地, 其地上建物單層面積超過一 平方公尺, 且部分或全部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 依第一點所定租金額加成百分之六十 4

計收 ( 算 ) 租金 部分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 依營業用面積與房屋總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加成計收面積 三 臺北市市有出租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依第一點所定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 ( 算 ) 租金 : ( 一 ) 政府機關使用者 ( 二 ) 非營利法人 慈善機構 公益團體 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 但地上建物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使用市有土地部分, 或空地作營業使用部分, 不得適用 ( 三 ) 外交使領館 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 四 ) 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 設有戶籍並自住者 ( 五 ) 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 ( 六 ) 合於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規定者 ( 七 ) 承租戶設有戶籍並自住者, 其承租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內之部分 ( 八 ) 承租戶設置經立案核准之幼兒園 幼稚園 托兒所使用者 ( 九 ) 經臺北市政府公告核定得做為汽車客運業調度站用地者 四 臺北市市有出租基地, 承租人本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 且設有戶籍並自住者, 其承租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內之部分, 得依第一點所定租金額百分之四十計收 ( 算 ) 租金 五 出租基地上建物地面層部分為騎樓供公眾通行者, 該地面層供騎樓使用面積, 其租金得依第一點所定租金額百分之五十計收 ( 算 ) 租金 六 市有土地標租作臨時停車場使用者, 其標租底價之計算不得低於第一點所定租金額百分之六十 七 原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承租人, 於租期屆滿後半年內, 依原租賃目的, 簽訂新租賃契約者, 其未訂約期間之使用補償金得依該點優惠規定計收 5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 臺北市市有出租基一 臺北市市有出租基一 申報地價調漲時, 採 地, 依土地最近一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 地, 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 一律依照土 分三年平均調漲 計算方式如下 : 五計收租金 但前開 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 ( 一 ) 申報地價調漲當年 : 申報地價較前一期調漲時, 以前一期申報地價為基期, 分三年 之五計收租金 逾期繳納租金者, 依下列情形加收違約金 : 調漲前申報地價 +( 調漲後申報地價 - 調漲前申報地價 )*1/3 平均調漲之方式計算 ( 一 ) 未滿一個月者, 照 ( 二 ) 申報地價調漲次年 : 每年租金 逾期繳納租金者, 依 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調漲前申報地價 +( 調漲後申報地價 - 調漲 下列情形加收違約 ( 二 )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 前申報地價 )*2/3 金 : 個月者, 照欠額加 ( 三 ) 申報地價調漲第 3 ( 一 ) 未滿一個月者, 照 收百分之四 年 : 調漲後申報地價 欠額加收百分之 ( 三 )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二 逾期繳納違約金分列 二 ( 二 )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 個月者, 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於第二項 個月者, 照欠額加 ( 四 )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 收百分之四 ( 三 )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 個月者, 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五 個月者, 照欠額加 ( 五 ) 四個月以上, 每逾 收百分之十 ( 四 )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照欠額加 一個月照欠額追加百分之五, 最高以欠額之一倍為限 收百分之十五 ( 五 ) 四個月以上, 每逾 一個月照欠額追加 百分之五, 最高以 欠額之一倍為限 6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 臺北市市有出租基地, 其地上建物單層面積超過一 平方公尺, 且部分或全部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 依第一點所定租金額加成百分之六十計收 ( 算 ) 租金 部分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 依營業用面積與房屋總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加成計收面積 一 依臺北市議會第 12 屆臺北市議會第 12 屆第 2 次定期大會財政建設委員會第 4 次會議審查意見辦理 二 目前承租市有土地作營業使用及非營業使用租金率均相同, 基於承租市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並作營業使用之土地, 承租人使用市地所得利益有別於非營業使用, 爰增訂之 三 臺北市市有出租基二 臺北市市有出租基點次變更, 本點係由現行 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依第一點所定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 ( 算 ) 租金 : 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規定第二點移列 者, 得依第一點所定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 ( 算 ) 租金 : ( 一 ) 政府機關使用者 ( 一 ) 政府機關使用者 ( 二 ) 非營利法人 慈善 ( 二 ) 非營利法人 慈善 機構 公益團體 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 但地上建物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使用市有土地部分, 或空地作營業使用部分, 不得適用 機構 公益團體 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 但地上建物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使用市有土地部分, 或空地作營業使用部分, 不得適用 ( 三 ) 外交使領館 代表 ( 三 ) 外交使領館 代表 7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 四 ) 身心障礙者或其配 ( 四 ) 身心障礙者或其配 偶, 設有戶籍並自住者 偶, 設有戶籍並自住者 ( 五 ) 農民租用與農業經 ( 五 ) 農民租用與農業經 營不可分離之土地 營不可分離之土地 ( 六 ) 合於臺北市獎勵投 ( 六 ) 合於臺北市獎勵投 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規定者 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規定者 ( 七 ) 承租戶設有戶籍並 ( 七 ) 承租戶設有戶籍並 自住者, 其承租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內之部分 自住者, 其承租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內之部分 ( 八 ) 承租戶設置經立案 ( 八 ) 承租戶設置經立案 核准之幼兒園 幼稚園 托兒所使用者 核准之幼兒園 幼稚園 托兒所使用者 ( 九 ) 經臺北市政府公告 ( 九 ) 經臺北市政府公告 核定得做為汽車客運業調度站用地者 核定得做為汽車客運業調度站用地者 四 臺北市市有出租基地, 承租人本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 且設有戶籍並自住者, 其承租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內之部分, 得依第一點 一 本點新增 二 查臺北市土地申報地價相較其他縣市為高, 基於照顧弱勢, 增訂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之承租人租金折扣優惠 8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所定租金額百分之四十計收 ( 算 ) 租金 五 出租基地上建物地面三 出租基地上建物地面點次變更, 本點係由現行 層部分為騎樓供公眾通行者, 該地面層供騎樓使用面積, 其租金得依第一點所定租金額百分之五十計收 ( 算 ) 租金 層部分為騎樓供公眾規定第三點移列 通行者, 該地面層供騎樓使用面積, 其租金得依第一點所定租金額百分之五十計收 ( 算 ) 租金 六 市有土地標租作臨時四 市有土地標租作臨時點次變更, 本點係由現行 停車場使用者, 其標租底價之計算不得低於第一點所定租金額百分之六十 停車場使用者, 其標規定第四點移列 租底價之計算不得低於第一點所定租金額百分之六十 七 原符合第三點規定之五 原符合第二點規定之一 點次變更, 本點係由 承租人, 於租期屆滿後半年內, 依原租賃 承租人, 於租期屆滿後半年內, 依原租賃 現行規定第五點移列 目的, 簽訂新租賃契 目的, 簽訂新租賃契二 第二點 調整為 約者, 其未訂約期間之使用補償金得依該點優惠規定計收 約者, 其未訂約期間之使用補償金得依該點優惠規定計收 第三點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函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9 樓東北區承辦人 : 趙美倫電話 :02-27208889 轉 7821 傳真 :02-27596695 9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4 日發文字號 : 北市法綜字第 10513125600 號主旨 : 有關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四條, 業經行政院以 105 年 6 月 29 日院臺法字第 1050027091B 號函, 定自 105 年 5 月 27 日施行, 請查照 說明 : 依據行政院 105 年 6 月 29 日院臺法字第 1050027091B 號函辦理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 刊登公報不另行文 ) 副本 : 局長楊芳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函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9 樓東北區承辦人 : 蕭雅文電話 :27208889#3056 傳真 :27596695 電子信箱 :za-10353@mail.taipei.gov.tw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4 日發文字號 : 北市法綜字第 10532582300 號主旨 : 有關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業經內政部 105 年 6 月 23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51305384 號公告修正, 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本府地政局 105 年 6 月 29 日北市地權字第 10513003700 號函辦 10

理 二 旨揭內容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第 022 卷第 116 期 ( 詳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 刊登公報不另行文 ) 副本 : 局長楊芳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函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9 樓東北區承辦人 : 林家慶電話 :02-27208889 轉 3056 傳真 :02-27596695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4 日發文字號 : 北市法綜字第 10532604200 號主旨 : 有關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第 27 條及第 3 條, 業經經濟部以 105 年 6 月 20 日經工字第 10504602590 號令修正發布,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 105 年 6 月 28 日北市環四字第 10533935700 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內容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第 022 卷第 113 期 ( 詳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 11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 刊登公報不另行文 ) 副本 : 局長楊芳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函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9 樓東北區承辦人 : 鄭素惠電話 :27208889#7821 傳真 :0227596695 電子信箱 :za-10350@mail.taipei.gov.tw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4 日發文字號 : 北市法綜字第 10532605100 號主旨 : 有關經濟部 105 年 3 月 22 日經工字第 10504601170 號暫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 編號 14 電弧爐煉鋼爐碴( 石 ) 之 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 及 非結構性混凝土原料 再利用用途之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一案,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本府環境保護局 105 年 6 月 28 日北市環四字第 10533985100 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內容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第 022 卷第 117 期 ( 詳見行政院公報網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 刊登公報不另行文 ) 12

副本 : 局長楊芳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政 令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30 日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431347000 號主旨 : 公告公開展覽南港國際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二小段 253-1 地號等 1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5 年 7 月 12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2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 ( 一 ) 展覽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起, 至 105 年 7 月 30 日止, 公開展覽 30 日 ( 二 ) 展覽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 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 13

( 一 ) 公聽會日期 : 民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期二 ) 下午 3 時 30 分 ( 二 ) 公聽會地點 : 本市南港區東新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南港區東明街 99 號 2 樓 ) ( 三 ) 上述時間與地點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頁周知 (http://www. uro.taipei.gov.tw) 三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30 日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431347100 號主旨 : 公告公開展覽南港國際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二小段 253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5 年 7 月 12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2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 14

( 一 ) 展覽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起, 至 105 年 7 月 30 日止, 公開展覽 30 日 ( 二 ) 展覽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 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 ( 一 ) 公聽會日期 : 民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期二 ) 下午 2 時 30 分 ( 二 ) 公聽會地點 : 本市南港區東新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南港區東明街 99 號 2 樓 ) ( 三 ) 上述時間與地點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頁周知 (http://www. uro.taipei.gov.tw) 三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30 日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0739900 號主旨 : 公告公開展覽 ( 第二次 )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15

變更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 366 地號等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案 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5 年 7 月 13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2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 ( 一 ) 展覽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起, 至 105 年 7 月 30 日止, 公開展覽 30 日 ( 二 ) 展覽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 臺北市南港區三重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 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 ( 一 ) 公聽會日期 : 民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期三 ) 上午 10 時 30 分 ( 二 ) 公聽會地點 : 本市南港區三重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南港區興東街 1 號 2 樓 ) ( 三 ) 上述時間與地點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頁周知 (http://www. uro.taipei.gov.tw) 三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南港區三重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16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發文字號 : 北市社團字第 10539792300 號主旨 : 台北市計程車派遣車隊協會, 未依人民團體法召開法定會議, 會務運作停頓已逾 2 年以上, 經本局以 105 年 4 月 26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535186300 號函依法解散, 並註銷該團體之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 : 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 公告事項 : 一 解散之團體名稱 : 台北市計程車派遣車隊協會 二 解散團體之立案字號 : 北市社會字第 2015 號 局長許立民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發文字號 : 北市社團字第 10539792400 號主旨 : 台北市理財規劃顧問協會, 未依人民團體法召開法定會議, 會務運作停頓已逾 2 年以上, 經本局以 105 年 4 月 26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535186700 號函依法解散, 並註銷該團體之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 : 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 公告事項 : 一 解散之團體名稱 : 台北市理財規劃顧問協會 二 解散團體之立案字號 : 北市社會字第 2371 號 17

局長許立民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發文字號 : 北市社團字第 10539792500 號主旨 : 台北市專業理財協會, 未依人民團體法召開法定會議, 會務運作停頓已逾 2 年以上, 經本局以 105 年 4 月 26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535185600 號函依法解散, 並註銷該團體之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 : 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 公告事項 : 一 解散之團體名稱 : 台北市專業理財協會 二 解散團體之立案字號 : 北市社會字第 2310 號 局長許立民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發文字號 : 北市社團字第 10539792600 號主旨 : 台北市海峽兩岸執業培訓交流協會, 未依人民團體法召開法定會議, 會務運作停頓已逾 2 年以上, 經本局以 105 年 4 月 26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535186800 號函依法解散, 並註銷該團體之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 : 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 公告事項 : 18

解散之團體名稱 : 台北市海峽兩岸執業培訓交流協會 解散團體之立案字號 : 北市社會字第 2312 號 局長許立民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發文字號 : 北市社團字第 10539792700 號主旨 : 臺北市雙城美食街發展促進會, 未依人民團體法召開法定會議, 會務運作停頓已逾 2 年以上, 經本局以 105 年 4 月 26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535185900 號函依法解散, 並註銷該團體之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 : 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 公告事項 : 一 解散之團體名稱 : 臺北市雙城美食街發展促進會 二 解散團體之立案字號 : 北市社會字第 2270 號 局長許立民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發文字號 : 北市社團字第 10539792800 號主旨 : 台北市電子商務協會, 未依人民團體法召開法定會議, 會務運作停頓已逾 2 年以上, 經本局以 105 年 4 月 26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535186500 號函依法解散, 並註銷該團體之立案證書及圖記 19

依據 : 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 公告事項 : 一 解散之團體名稱 : 台北市電子商務協會 二 解散團體之立案字號 : 北市社會字第 2406 號 局長許立民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4 日發文字號 : 北市交管字第 10530697000 號主旨 : 公告本局主管業務委任事項, 並自 105 年 7 月 4 日起生效 依據 : 一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二 臺北市載客小船營運及碼頭管理自治條例第 2 條 公告事項 : 本局將載客小船營運許可 載客碼頭 船席使用 航道管理及載客小船經營管理業務委任本市公共運輸處, 以該處名義行之 代理局長張哲揚 中華郵政臺字第 2371 號執照登記為新聞紙類郵撥訂戶依照臺北市審計處 (62) 北審建二字第 626259 號函准以郵局收據辦理報銷統一編號 2005600017 單行本全年 2,400 元郵撥儲金帳號 :0014479-7 郵撥帳戶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洽詢電話 :1999 轉 6132 ~ 3 ( 外縣市 02-27256132 ~ 3) 網址 :http://gazette.taipei/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