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仲字 2015 01 号 关于公布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章程 的公告 各院 ( 部 ), 各单位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 法, 学校第四届党委会第 6 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广东省教育厅 核准的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章程, 经广东省教育厅高校章程核准委 员会第 1 次会议评议, 2014 年 12 月 11 日广东省教育厅第 8 次厅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 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由广东省教育厅正式核准, 现向全校和社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章程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2015 年 1 月 6 日
( 此页无正文 )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5 年 1 月 6 日印 ( 共印 5 份 ) 2
附件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章程 序言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是一所以农学 工学学科为优势, 农学 工学 理学 经济学 管理学 文学 艺术学协调发展的多学科省属本科大 学 学校是 1925 年由近代民主革命先驱何香凝先生等提议 国民党 中央为纪念廖仲恺先生爱护农工的意愿而决定创办的 1927 年正式开 学时定名为仲恺农工学校, 何香凝先生首任校长 15 年 1984 年, 经 教育部 农牧渔业部批准, 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 定名为仲恺农业技 术学院, 时任国家副主席王震同志题写校名 2008 年 3 月, 经教育部 批准, 学校更名为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等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 英文名称为 Zhongkai University of Agriculture and Engineering)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东沙街 24 号 学校设有海珠校区和白云校区 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3
第四条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 依法监管, 任命学校行政负责人, 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 保障学校办学基本条件, 支持学校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实施普通高等教育, 开展继续教育, 开展对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学校弘扬廖仲恺革命精神, 秉承何香凝办学思想, 坚持 注重实践, 培养有真实学识的人才 的办学理念, 培养有真实学识与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 ( 一 ) 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 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 ( 二 ) 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 专业, 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 ( 三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 开展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 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 ( 四 ) 根据自身条件,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 ( 五 ) 依法依规自主开展与国 ( 境 ) 内外大学 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 ( 六 ) 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 科学研究 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相应的职务, 调整内部收入分配 ; 4
( 七 ) 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 财政性资助 受捐赠财产 ; ( 八 ) 自主行使依法依规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学校党委 )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和实施 党委领导 校长负责 教授治学 民主管理 的治理体制, 坚持依法治校 坚持以师生为本, 尊重学术自由, 实施党务公开 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二章办学活动第十条学校立足广东, 面向全国, 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主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 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 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 开展继续教育 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 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 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 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依规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 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 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校内各单位和师生与政府 校外科研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5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以满足人 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借鉴吸 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 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章组织管理机构第十五条学校按照精简 统一 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 学校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 教学 教辅及科研机构组成 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在校学生规模由学校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综合设置 ; 教学 教辅和科研机构由学校自主设置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可依法依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学校依法依规可与其他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 国家机关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 联合设立相关机构, 开展合作办学 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 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一节学校党委第十六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坚持民主集中制, 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 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 6
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 二 )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 ( 三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 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 四 )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 ( 五 )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管理权 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 ( 六 )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 ( 七 ) 加强对学校院 ( 系 部 ) 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 管理 服务工作, 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 ( 八 )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 7
( 九 ) 领导学校的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 十 )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 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 5 年 学校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 副书记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产生 学校党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每月举行一次, 根据需要或遇重大 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党委全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 纪委工作报告 会议由常委会召集, 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全委会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 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 提名 决定任免干部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 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 8
时, 应有 2/3 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 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根据会议需要, 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 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 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 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监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校长第二十条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校长 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 第二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 校长在党委领导下,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 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 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 ; ( 二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9
( 三 ) 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 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 ( 四 ) 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 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 ( 五 )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把学校办出特色 争创一流 ; ( 六 )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 ( 七 )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 ( 八 )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接受社会捐赠 ; ( 九 )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 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 ( 十 )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研究处理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学校党政办 监察部门和工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 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列席 10
人员由校长确定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 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 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 审议 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审议学科 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调整方案, 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 ( 二 ) 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交叉学科 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 ( 三 ) 审议重大科研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 ( 四 ) 审议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 ( 五 ) 审定教学科研成果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 ( 六 ) 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 ( 七 ) 审定学术评价标准 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 ( 八 ) 调查和评定学术争议和学术失范行为 ; ( 九 ) 应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 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人数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 其中,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 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 11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 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 公开 自愿原则, 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 任期 5 年, 可连任两届, 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2/3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 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 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 1~2 次, 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2/3 以上, 会议方可召开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 2/3 以上同意, 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 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 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 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 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 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 设立旁听席, 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 并设置异议期 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 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 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四节学位评定委员会 12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 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 ( 二 ) 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 门数 ; 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 委员会成员名单 ; ( 三 )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 ( 四 )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 ( 五 )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 ( 六 )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 5 年 委员会设主席 1 人, 副主席若干人 主席由校长担任, 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委员会成员由 与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的校领导, 研究生处 教务处负责人, 国家或省 级学科评议组成员, 各开展学位工作的二级学院 ( 系 部 ) 院长 ( 主 任 ) 等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 如有特殊情 况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或由其委托的副主席 主持, 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1/2 方为通过 第五节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 使民主权利,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校长向教职工代 表大会报告工作 13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 ( 一 )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 ( 二 )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 教职工队伍建设 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 三 )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 财务工作 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四 )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 考核 奖惩办法 ; ( 五 ) 审议学校上一届 ( 次 )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 ( 六 )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 ( 七 )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 ( 八 )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任期 5 年, 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的选举由选举单位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提交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审核, 再由选举单位按选举程序进行 教代会代表须经选举单位 1/2 教职工赞成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遇有重大事 14
项, 经学校 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可以由工会临时召开全体代表大会 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大会必须有 2/3 以上代表到会方能召开, 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时,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1/2 方为通过 教代会闭会期间, 由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三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 ( 以下简称学代会 ) 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 履行职责 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学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制定 修订学代会章程, 监督学代会章程实施 ; ( 二 ) 审议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 ( 三 ) 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 ( 四 ) 选举学生会委员 ; ( 五 ) 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 ( 六 ) 讨论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学代会每两年召开 1 次, 须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如遇特殊情况, 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经 2/3 以上委员同意, 报请学校党委批准, 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三十六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 中国工会章程 开展工作, 履行工会职责 15
第三十七条学校共青团在上级团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 按照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开展活动, 在思想政治教育 校园文化建设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 引导和服务青年等作用 第三十八条学校内各民主党派 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 ( 系 部 ), 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学院 ( 系 部 ) 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 提出设立教研室 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 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条科研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 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 第四十一条学院 ( 系 部 ) 是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学科建设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单位,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 ( 系 部 ) 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 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 提出年度招生建议, 制订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 二 ) 组织开展教学 科学研究 学科建设 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 实施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 16
( 三 ) 拟定对外交流与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 ( 四 ) 设置内部机构, 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决定本单位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办法 ; ( 五 ) 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 ( 六 ) 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本单位的教学 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 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 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 维护资产安全 ; ( 七 ) 负责本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制定教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等业绩考核 奖惩及分配方案 ; ( 八 ) 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院 ( 系 部 ) 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 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领导本单位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支持院长 ( 主任 ) 行使职权, 对本单位改革 发展 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十三条学院 ( 系 部 ) 的院长 ( 主任 ) 是所在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 教学科研 队伍建设 行政管理 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院 ( 系 部 ) 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对本单位的教学 科研 人事 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 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是本单位最高决策机构, 依据讨论事项分别由院长和书记主持 17
第五章学生第四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 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 ( 二 ) 参加素质拓展 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活动 ; ( 三 ) 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 ( 四 ) 在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 分别取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六 )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 ( 七 ) 知悉学校改革 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 ( 八 ) 参与民主管理,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 九 )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 十 )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努力学习, 完成学业 ; ( 二 )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维护学校利益 ; 18
( 三 ) 尊敬师长,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 五 )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 ( 六 ) 法律 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 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受理学生申诉有关事宜, 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也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会 党团组织等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校鼓励 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学生团体,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在学校接受培训 成人教育 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 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 19
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五条学校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 : ( 一 ) 教师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 ( 二 ) 专任教师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 ( 三 ) 管理人员岗位聘任制度 ; ( 四 ) 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六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 解聘 晋升 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教职员工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 ( 二 )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 ( 三 ) 在品德 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 四 )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 ( 五 ) 知悉学校改革 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 ( 六 )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 建议和批评 ; ( 七 ) 就职务聘用 福利待遇 评优评奖 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对自己认为学校侵犯其人身 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 八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尊重和爱护学生 ; ( 二 ) 恪尽职守, 勤奋工作 ; ( 三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20
( 四 ) 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 ( 五 )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维护学校利益 ; ( 六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学校应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 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 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 奖励 第六十二条学校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 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 受理教职工申诉有关事宜,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改善教职工工作 生活条件, 切实保障和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四条学校可聘请兼职教授 名誉教授 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 他们在学校从事教学 科研活动期间, 依据法律规定 政策规定 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 享受学校教职员工相应的权利, 履行学校教职员工相应的义务, 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学校董事会 21
第六十五条学校董事会是经中共广东省委同意, 由敬仰廖仲恺先生 何香凝先生, 热心教育事业的国内外各界人士组成的, 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 协商 审议与监督机构 第六十六条学校董事会宗旨是发扬廖仲恺先生的爱国主义精神, 继承何香凝先生的办学思想, 凝聚海内外一切热心支持高等教育人士, 致力于将学校办出特色 办出水平, 助推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选由广东省人民政府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 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或国内外知名人士推荐, 经有关部门和本人同意后, 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由广东省人民政府 ( 省长签署 ) 授予聘书后, 成为学校董事会成员 第六十八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 ( 一 ) 听取学校事业发展汇报 ; ( 二 ) 审议和监督执行学校发展计划 ; ( 三 ) 监督校长履行职责 ; ( 四 ) 监督学校董事会筹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五 ) 参加学校的重大庆典和学校董事会组织的会议, 并享受应有的待遇 第六十九条学校董事会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 ( 一 ) 宣传学校的办学宗旨 历史 现状和发展规划 ; ( 二 ) 推荐和组织国内外著名学者 专家 教授到学校讲学 交流或指导教学和科研工作 ; 22
( 三 ) 献策献力, 并动员国内外知名人士从人力 物力 财力等 方面支持学校办学 第八章校友和校友会第七十条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 毕业 结业 肄业的学生 ; 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 学校名誉教授 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 ; 经校友理事会批准, 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七十一条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 行业 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九章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第七十二条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属于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 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 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教育厅, 隶属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第七十三条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的宗旨是汇八方涓流, 襄教育伟业, 全面支持和推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十四条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并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十五条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符合仲恺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接 23
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广东省教育厅和 广东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章经费 资产和后勤第七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 : ( 一 ) 财政补助收入 ; ( 二 ) 事业收入 ; ( 三 ) 上级补助收入 ; ( 四 ) 经营收入 ; ( 五 ) 社会捐资 ; ( 六 ) 其他收入 第七十七条学校应坚持勤俭办学方针, 努力节约支出,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 构建财务监督体系, 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 防范财务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九条学校应依法依规公开财政补助收入 办学收入 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 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十条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济责任制度 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 对校内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管理, 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24
学校执行审计监督制度 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收支情况 校内工程决算 校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进行审计, 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八十一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学校资产管理, 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二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十一章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徽以 仲恺 二字及麦穗为主体结构, 深绿 色为标准色 仲恺 寓意学校是一所以名人名字命名的 纪念学校, 麦穗和 1927 寓意学校的前身是 1927 年创办的 农工学校, 现 在是我国高等学校中的农业院校 仲恺 和麦穗两者衬托并环绕着 大写英文校名 ( ZHONGKAI UNIVERSITY OF AGRICULTURE AND ENGINEERING) 和建校年份 (1927) 第八十四条学校校庆日是 4 月 23 日 第八十五条学校官方网址是 http://www.zhku.edu.cn 25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修订 本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一方式提议 : ( 一 ) 校长 ; ( 二 ) 学校党委常委会 1/3 以上常委 ; ( 三 ) 教职工代表大会 1/3 以上代表 ; ( 四 )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1/3 以上执行委员会委员 本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 1/2 以上委员通过 章程的修订程序应当符合章程的制定程序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 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后, 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 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章程为准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 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 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 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核准后, 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