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承保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四条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六条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保险费率的调整第十一条受益人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第十三条诉讼时效第十四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五条合同终止第十六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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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产品开发报告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 附加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如投保人( 以下简称 您 ) 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44

民安(中国)附加在校学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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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住院津贴A+S

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除此六种疾病外, 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 同时, 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 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 并自行制

1. 会员及其配偶 子女 父母之间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的 ; 2.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 3.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备案)[2009]N183号-平安附加重大疾病住院还贷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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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安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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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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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三十一种重大疾病释义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华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地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学生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 条款 注册编号 :C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广西地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

信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 第四条 保险责任... 3 第五条 责任免除... 3 第六

平安财险(备-健康)[2010]主41号-平安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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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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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 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十 ) 先天性疾病 * 遗传性疾病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 附加成长护航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如投保人( 以下简称 您 ) 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

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被保险人患本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二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三 ) 被保险人

国华附加华润年年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一 )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 二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三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

何川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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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09] 第 112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

第 6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同一主合同下 中 意附加理财配偶定 期寿险 保险金额的自动调整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 同一主合同下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

CCB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示范条款

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 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

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日每年 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险合同一致,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 以较迟者为准 ) 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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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

阅 读 指 引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 10 日内

目录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承保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四条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六条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受益人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第十二条诉讼时效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四条合同终止第十五条释义

友邦附加XXX分期给付防癌疾病保险

太平附加福康安心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 10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 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 年 5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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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07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 经我们审核同意, 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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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款——康悦保险

目 录 第一部分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 第四条保险责任... 3 第五条责任免除... 4 第六条 保险合

(3)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2 周岁,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上述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自动调整 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后,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计算 : 主合同保险金额 =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以下简称 主险 ) 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

2.国华附加华运家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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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承保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四条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六条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受益人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第十二条诉讼时效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四条合同终止第十五条释义

中意附加乐安康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乐安康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如您申请投保本附

2

国泰安枕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海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附件56

目录 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受益人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保险金申请第六条保险金给付第七条诉讼时效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效力恢复第十一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

Allianz

版本控制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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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人保寿险 i 健康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条款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猝死定期寿险

在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投保单位证明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历及检查报告, 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 ( 四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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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

Transcription: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关爱天使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 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 10 天内解除合同, 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 第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第三 四 九 十四 十六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抉择... 第十四条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承保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四条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六条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保险费率的调整第十一条受益人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第十三条诉讼时效第十四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五条合同终止第十六条释义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关爱天使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关爱天使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依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爱天使少儿定期两全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 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包括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和其它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附加合同中, 您 指投保人 ; 我们 指保险人, 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您和我们 统称 双方 本附加合同可以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销售 第二条承保范围一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相同 二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的父母或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合同 三 被保险人范围 : 凡身体健康并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一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 90 天内 ( 含第 90 天 ), 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 一种或多种 ) 或白血病, 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 经我们审核同意,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 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 一种或多种 ); (2)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 90 天后, 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

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 一种或多种 )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 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 白血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 经我们审核同意, 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 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白血病 ; (2)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 90 天后, 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白血病 我们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后, 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四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 90 天内 ( 含第 90 天 ), 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 我们将不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 经我们审核同意,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 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 ; (2)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 90 天后, 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 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 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对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 一种或多种 ), 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遗传性疾病 ( 肌营养不良症除外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

(7)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 武装叛乱 ; (8)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 一种或多种 ) 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 一种或多种 ) 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并以主合同的保险单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生效日 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 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 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您可选择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九条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 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在不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我

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权利, 该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调整适用于此类保险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 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 您应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支付按新的保险费率所计算的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发生调整, 我们将通知您 第十一条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白血病保险金受益人和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一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的申请人为投保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和重大疾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 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4)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 ( 如有需要 ) 二 白血病保险金的申请

白血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白血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白血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 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4)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 ( 如有需要 ) 三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申请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 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4)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 ( 如有需要 ) (5) 被保险人已经作为手足口病病例报告给当地疾病控制机构的相关证明 四 其他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 除保险合同外, 我们审核原件, 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 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不允许外, 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十三条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可以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当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我们有权要求您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解除合同通知 ;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无

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 (1) 主合同终止 ; (2)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六条释义保险事故 : 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意外伤害 : 是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犹豫期 : 是指您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日内 ( 含第十日 )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 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主合同 : 是仅指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爱天使少儿定期两全保险 毒品 :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 是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 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有效身份证件 :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等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是指以下六项活动 :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重大疾病 : 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 共 21 种 ):

以下 ( 一 ) 至 ( 十五 ) 的十五项重大疾病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中的名称和定义, 以下 ( 十六 ) 至 ( 二十一 ) 的六项重大疾病是我们在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之外增加的疾病 ( 一 )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二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 三 )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 四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五 )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六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七 )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八 )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 九 )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 十 )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 十一 ) 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 十二 )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十三 ) 严重 Ⅲ 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 十四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 十五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10 9 /L ;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20 10 9 /L ( 十六 )Ⅰ 型糖尿病是指 18 岁以前, 由于胰岛素分泌不足引起的慢性糖 脂肪 蛋白质代谢异常, 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内分泌专科医生作出诊断, 并需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治疗 6 个月以上 能以胰岛素注射治疗以外的其它方法治疗的糖尿病及 II 型糖尿病 (NIDDM) 或继发性糖尿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 十七 ) 川崎病伴心脏损害是指一种以损伤冠状动脉血管为主, 可同时合并其他大血管损害的系统性血管炎 本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 且保障仅限于伴有冠状动脉瘤的川崎病 作为心脏受累的证据, 被保险人必须因严重心脏并发症确已接受开胸手术以矫正冠状动脉狭窄或阻塞 ; 或确已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 瓣膜包括生物瓣膜和机械瓣膜 ), 但瓣膜或其他修复手术除外 ( 十八 ) 急性脊髓灰质炎是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 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专科主任医师确认并提供相关的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的证据 ( 例如 : 脑脊液检查或血清学抗体检查报告 ) 被保险人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的瘫痪, 则不符合理赔条件 未导致肢体瘫痪及其它病因所致的瘫痪, 例如格林 - 巴利综合征 ( 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 ) 则不在此保障范围以内 ( 十九 ) 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是指小儿及青少年时期的一种全身结缔组织病 可表现为驰张热 皮疹 关节炎 脾肿大 淋巴结肿大 浆膜炎 体重减轻 中性粒细胞增多等, 全身症状可以先于关节炎出现 本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儿科类风湿病专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保障仅限于症状持续 6 个月以上, 并因

病情严重在医生的建议下已接受以治疗为目的的膝或髋关节的置换手术 其他类型的儿童类风湿性关节炎除外 ( 二十 ) 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此病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范围内因医疗而接受输血, 并因该次输血而感染上述病毒 ; (2) 医疗机构确认该项输血行为是在该医疗机构进行的 ; (3) 被保险人并非地中海贫血患者 血友病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 ( 二十一 ) 严重心肌炎心肌的严重感染而导致至少持续 6 个月的心功能损害 严重的心功能损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 左氏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 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 40% 白血病 : 是血液及造血组织的恶性肿瘤, 其特征为白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可经血管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白血病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重症手足口病 : 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 并伴有下列三项中任意一项并发症 : (1) 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 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 (2) 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 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 (3) 有心肌炎并发症, 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