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黑龙江煤矿安全 监察局及所属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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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 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 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掌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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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给予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 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 对乡 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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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 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责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 业人员, 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 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6 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0 年 11 月 3 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 一 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

( 二 ) 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 ( 三 )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 四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 30 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矿长 副矿长 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 还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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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 发挥自律作用,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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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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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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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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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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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 ( 特种设备除外 ) 及产品的型式检验 安全标志检验 在用检验 监督监察检验 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内工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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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 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

综合应急预案,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 工作方案, 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 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 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 重大危险源 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修正)--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5 管理体系 检测检验报告 取得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从事与安全生产资质时需提交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证明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2 号 ) 第六条第五项 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 ; 第六项 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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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活动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 本法所称职业病, 是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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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以下职权 : ( 一 )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调阅有关资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行政法规 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黑龙江煤矿安全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 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监察局及所属分况, 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局 2.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 调阅有关资料, 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 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 器材 仪器 仪表 防护用品, 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 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规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 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2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黑龙江煤矿安全 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监察局及所属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局查 3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依据职责划分, 对职业病防黑龙江煤矿安全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局及所属分 规章 建设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局第三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建设职业卫生 三同时 的监察工作 第 1 页

4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黑龙江煤矿安全 监察局及所属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应当暂扣或局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 对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 ) 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 )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黑龙江煤矿安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局及所属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以下与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 ) 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局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6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 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 ( 一 ) 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 ( 二 ) 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 ( 三 ) 执行培训大纲 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 ( 四 ) 培训收费的情况 ; ( 五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 ( 一 ) 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 ( 二 ) 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情况 ; ( 三 ) 教师的配备情况 ; ( 四 ) 建立完善培训工作制度的情况 ; ( 五 ) 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 ; ( 六 ) 安全培训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分局 第 2 页

7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顿 规章 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 ( 一 ) 安全培训制度 年度培训计划 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 ( 二 ) 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 ( 三 )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 ( 四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 ( 五 ) 应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 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 ( 六 )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 (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 发现违法行为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一 ) 建立 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的情况 ; ( 二 )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 ( 三 )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 ( 四 ) 首次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 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的情况 ; ( 五 ) 安全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安全培训制度 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 ( 二 ) 煤矿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 ( 三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 ( 四 )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 ( 五 ) 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 ( 六 )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分局 第 3 页

8 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规章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 协调 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 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黑龙江煤矿安全省 自治区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 协调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监察局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 协调 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 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9 对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规章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 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黑龙江煤矿安全质条件的, 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监察局及所属分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局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 黑名单 制度, 及时向社会公告 10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规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应当加黑龙江煤矿安全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 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必要时, 报监察局及所属分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 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 4 页

11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工作, 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黑龙江煤矿安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监察局及所属分 规章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局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 公正 客观 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12 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黑龙江煤矿安全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监察局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 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