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情况通 报 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批准部门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2010.12.14 实施日期 2010.1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类别 能源综合规定 文件代码 142103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 新建发电机 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 情况通报 的通知 (2010 年 12 月 14 日 ) 为规范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 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国家电监会于 2010 年 4 月至 9 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新建发电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的专项治理工作 通过专项治理, 确定 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全国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总计 44.42 亿元, 电网企业为新建机组提供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分配差额资金 10.02 亿元, 比专项治理前增加分配差额资金 8.46 亿元, 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现将专项治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请各单位按照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 试行 ) ( 办市场 2007 40 号 ) 继续做好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工作, 切实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 附件 :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情况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附件 :
况通报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情 为规范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 国家电监会于 2007 年 6 月印发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 试行 ) ( 办市场 [2007]40 号, 以下简称 办法 ) 办法 明确了新建机组调试形成的差额资金的内涵 用途 分配的原则以及分配方式等问题,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 :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量上网电价与其商业运营电价差额形成的资金, 主要用于补偿为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提供服务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 资金使用方案由所在电网企业商发电企业提出, 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009 年, 国家电监会陆续发现两家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分配差额资金的问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并要求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对照检查 认真整改, 但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 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家电监会决定于 2010 年 4 月至 9 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建发电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的专项治理工作, 并印发了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 电监稽查 [2010]12 号 ) 通过专项治理, 确定 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全国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总计 44.42 亿元, 发电企业分得差额资金 10.02 亿元, 比专项治理前增加分配资金 8.46 亿元, 其中, 华能 大唐 国电 华电 中电投等五大发电集团实际获得差额资金约 5.28 亿元 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工作得到了广大电力企业的理解 支持与配合, 效果明显 通过专项治理, 较好地
保护了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维护了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秩序, 维护了电力监管规章 规则的严肃性 现将专项治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专项治理基本情况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 : 全面排查 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的核实确认情况 分配协商情况 实际分配情况及向电力监管机构说明与备案情况, 对未按规定将调试差额资金进行分配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处理 专项治理工作分动员部署 自查自纠 集中排查 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 一 ) 动员部署阶段情况电监会高度重视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工作, 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 对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电监会的统一部署, 电监会下属 17 个派出机构迅速行动, 通过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制定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 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等形式, 督促有关电网企业提高认识 积极配合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 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均积极行动, 要求所属电网企业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 二 ) 自查自纠阶段情况根据电监会各派出机构总结和电网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 除南方电网公司总部 华中电网公司 华东电网公司 西北电网公司 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当期未形成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外, 其余 34 个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均发生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 其中北京电力公司因自主调度结算的电量占自购电量的比重不足 2%, 由华北电网提供容量备用而不作为差额资
金的分配主体外, 其他 33 家电网企业应作为差额资金的分配主体 在专项治理启动前, 湖北 重庆 广东 广西 云南 海南 四川等 7 个省 ( 市 ) 电网企业制定了差额资金分配方案, 补偿为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提供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资金总计约 1.56 亿元, 其余 26 家电网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分配 在专项治理自查自纠阶段, 未对差额资金进行分配的 26 家电网企业中, 有 19 家电网企业按专项治理的要求形成了差额资金分配方案, 向为新建机组调试运行辅助提供服务的发电企业分配差额资金 6.34 亿元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所属江西 新疆 青海 浙江 湖南 安徽等省 ( 区 ) 电网企业在自查自纠阶段仍未按专项治理的要求形成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的分配方案, 其中安徽省电力公司对 2008 年 2009 年差额资金未形成分配方案 经对电网企业自查自纠报告汇总分析, 电网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 1 部分电网企业在自查自纠阶段未对差额资金进行分配, 如内蒙 浙江 湖南 江西 新疆等省 ( 区 ) 电网企业对 2007 年 7 月 -2009 年 9 月形成的差额资金及安徽省电力公司对 2008 2009 年形成的差额资金, 没有按专项治理的要求形成分配方案 2 部分电网企业未按规定在对辅助服务情况进行测算的基础上形成差额资金分配方案, 如天津 吉林 云南 山东 河北 重庆等省 ( 市 ) 电网企业 ; 个别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确定的分配比例过低, 如上海市电力公司 3 部分电网企业虽按规定与发电企业协商形成了一致的
分配方案, 但资金没有及时拨付到发电企业, 如东北电网公司 福建电力公司 ; 个别电网企业确定的分配方案未听取发电企业意见 4 部分电网企业将与新建机组调试提供辅助服务无关的费用列入差额资金分配方案 如河南省电力公司将电网企业垫付的脱硫 燃气 电网建设等费用列为分配内容, 甚至将通讯设备接入 远动信息接入等本应由电网附属企业承担且已收取的费用也列入分配内容 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广西 四川 重庆 甘肃 辽宁等省 ( 市 ) 电网企业 5 少数电网企业存在将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价确定为零的情况, 违反了国家电价政策, 损害了发电企业利益 如湖北 四川等省电网企业 6 少数电网企业自行出台文件延长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时间 延长调试期实际上是延长了低电价结算的时间, 违反了国家的电价政策, 侵害了发电企业的权益 如内蒙 湖北等省 ( 区 ) 电网企业 ( 三 ) 集中排查阶段情况根据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情况和专项治理方案的总体安排, 国家电监会组成三个排查工作组, 于 6 月 28 日 -7 月 10 日对通过自查自纠仍没有对差额资金进行分配或者报送情况不真实的江西 湖南 新疆 内蒙 浙江 安徽 湖北等七省 ( 区 ) 电网企业进行集中排查 同时, 电监会要求各派出机构分别对辖区内其他电网企业差额资金分配情况组织集中排查 经电力监管机构集中排查确认,2007 年 7 月 1 日 -2009 年 9 月 30 日全国并网核准新建直调机组共计 799 台, 总装机容量 15999 万千瓦, 调试电量 326.59 亿千瓦时, 形成新建机组
调试差额资金共计 44.42 亿元 国家电监会及派出机构在集中排查中发现, 有关省 ( 区 ) 电网企业在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 1 有关电网企业没有认真学习 贯彻落实电监会办市场 [2007]40 号 电监稽查 [2010]12 号等文件, 对差额资金的分配使用认识和理解上有偏差 ; 2 有关电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办市场[2007]40 号文件和电监稽查 [2010]12 号文件要求, 对差额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 3 少数电网企业存在延长调试期和调试电价为零的现象, 违反了国家电价政策 ; 4 部分电网企业对新建机组和差额资金统计数据不实 没有按照发电机组提供辅助服务的贡献大小确定分配比例 未统计违规机组差额资金以及单方面确定差额资金分配比例 5 有些发电企业对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工作认识不足, 缺少维权意识, 与电网企业的协商过程流于形式 ; 有的发电企业因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 在协商过程中无法充分 准确表达相关意见 国家电监会针对江西 浙江 湖南 内蒙 湖北 安徽 新疆等省 ( 区 ) 电网企业集中排查发现的问题, 于 7 月 12 日对江西 湖南 内蒙 湖北 安徽 浙江等 6 个省 ( 区 ) 的电网企业下发了整改意见, 要求于 7 月 20 日前对有关问题整改完毕, 其中新疆电力公司在集中排查阶段就抓紧形成了差额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分配到位, 国家电监会没有再下发整改意见 国家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也根据集中排查情况, 对集中排查发现的问题分别对辖区内有关电网企业下发了整改意见
( 四 ) 总结整改阶段情况根据电监会和各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 有关电网企业积极整改, 根据发电机组为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提供服务贡献大小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并商发电企业确定了分配方案, 经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予以实施, 在自查自纠中已确定分配方案的部分电网企业在整改过程中据实上调向发电企业分配差额资金的比例 至 2010 年 9 月 20 日, 除内蒙古电力 ( 集团 ) 公司未最终形成分配方案外,32 家网 省电网企业均按要求出台了分配方案, 并与发电企业进行了协商, 发电企业分配比例较自查自纠阶段大幅提高, 向发电企业分配的差额资金由专项治理前的 1.56 亿元上升为 10.02 亿元, 增长 8.46 亿元 其中华能 大唐 华电 国电 中电投等主要发电集团分配的差额资金见下表 发电企业差额资金分配情况表 发电企业 分得差额资金 ( 亿元 ) 发电企业 华能 1.12 粤电力 0.26 大唐 1.06 长江电力 0.53 华电 0.89 河南省投 0.19 国电 1.25 国投电力 0.12 中电投 0.96 皖能 0.23 华润 0.45 浙能 0.14 神华 0.18 其他 2.64 二 监管评价 分得差额资金 ( 亿元 ) 开展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专项治理, 进一步规范了厂网 关系, 保护了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维护了电力监管规章 规
则的严肃性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落实了电力市场规则, 维护了电力市场秩序 在专项治理前, 各电网企业在执行电力监管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 特别是对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中存在较大差异, 差额资金统计不规范 不透明, 差额资金不分配或者分配比例不合理的问题在电网企业普遍存在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 作为电力市场规则的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的各项要求得到明确和落实, 差额资金的管理得到规范 一是提高了电网企业对执行电力市场规则的认识, 从不分配到分配, 从低比例分配到按实际情况分配, 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电网企业在差额资金分配问题上强化了遵守市场规则的守法意识 ; 二是电网企业按规定对差额资金进行了分配, 从而使差额资金统计范围 分配标准及差额资金分配比例形成机制得到规范, 分配方案趋于公平 合理 2 保护了发电企业的合法利益, 促进了电力市场公平 公正 通过专项治理, 一是增强了对差额资金统计的透明度, 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信息不对称的地位 ; 二是规范了差额资金分配方案形成机制, 切实落实了协商原则, 增强了发电企业的话语权 ; 三是强调了差额资金分配原则, 根据发电机组提供辅助服务的贡献大小确定分配比例 ; 四是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发电企业分得的差额资金, 从专项治理前的 1.56 亿元增加为 10.02 亿元 3 化解了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 促进了厂网关系和谐发展 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具有典型的共生关系, 厂网关系和谐直接影响电力发展的大局 以差额资金分配 上网电费结算等为代表的厂网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 将影响电力行业的健
康发展, 最终损害整个电力行业的利益 本次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专项治理, 使广大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对依法经营 依法开展市场活动有了切身体会和更深的理解 专项治理营造了电力市场依法 依规运行的良好氛围, 促进了厂网关系和谐, 推动了和谐电力建设 4 推动了监管工作, 维护了监管权威 专项治理工作是电力监管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一次积极探索 专项治理工作中, 电力监管机构就差额资金管理问题与电力企业各方接触, 听取和了解了各方观点 意见和建议, 为今后完善政策 科学决策奠定了基础 ; 同时, 专项治理将个案处理与普遍性问题的合理解决有机结合, 督促电网企业转变观念, 改进工作 加强管理, 也为专项治理转化为常态监管奠定了基础 通过专项治理, 使电力监管机构各项市场规则得到了落实, 将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落到实处, 维护了电力监管的严肃性, 增强了电力监管机构的权威 三 监管意见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得到各电力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电力企业要借本次专项治理认真总结 举一反三, 积极构建和谐共赢的厂网关系, 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 一 ) 认真执行电力监管市场规则, 严格依法依规经营电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 要认真落实电力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自觉遵守电力监管市场规则, 严格依法依规经营 各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价格 2009 2474 号 ), 按规定确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的上网电价标准, 并按规
定标准确定进入商业运行的时间点, 不得延长调试运行期 ( 二 ) 加强信息沟通, 共同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协商是差额资金分配方案形成的基本方式, 信息透明是充分协商的基础 厂网双方在差额资金信息上存在一定的不对称, 电网企业要依据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 电监会 14 号令 ) 要求, 及时 充分 准确的披露差额资金的相关信息, 及时与相关发电企业沟通测算依据和方法, 协商确定分配方案, 维护公开 公平 公正的市场秩序 ( 三 ) 树立市场主体意识, 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格的市场主体是电力市场的基础, 守法 理性是合格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是重要的电力市场市场主体, 一方面应当依据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规则从事经营活动, 尊重交易方的合法权益 ; 另一方面应当不断树立市场经济意识, 善于运用各项制度和规则主动维护自身经济利益 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树立市场化经营理念, 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 chl_14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