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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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本章结构 ( 本章知识所占比例为 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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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审计机关

公开资料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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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目录可跳转至对应章节, 电脑使用 Ctrl+F 可查找具体内容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6 年修订 )... 49

行, 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 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履行职责, 开展业务, 不受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 属于国

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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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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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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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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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本章结构 ( 本章知识所占比例为 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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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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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附件2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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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不予批准的, 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 证券承销 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应当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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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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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 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 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 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 信托公司 字样 法律法规

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清算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 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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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2015年第一期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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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7/7/2016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 7 月 2 日电 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目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责令假冒授权品种人停止假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 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节 公司法 2.22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 公司应当在每 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年会的 二 十 日前置备于本公司, 供股东查阅 ; 公开发 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3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重要提示

( 二 ) 有完善的业务操作 信息安全管理 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 ( 三 )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 以上或 者持股占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应当向中国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第28号令

年 11 月 17 日,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相关理财协议 : (1) 产品名称 : 招商银行点金公司理财之步步生金 8688 号保本理财计划 (2) 产品代码 :8688 (3) 产品类型 : (4) 起息日 :2017 年 11 月 20 日 (5) 到期日 : 随时赎回

2

入基金财产 三 修改后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自 4 月 1 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 并在下期更新的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较轻 初次违法, 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二个月 对有关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 旅游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业务, 或者出租 出借旅行社业务

Transcrip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 年 5 月 1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 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 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加强监督管理, 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 维护金融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 一 ) 吸收公众存款 ; ( 二 )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 三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 四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 五 ) 发行金融债券 ; ( 六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 七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 八 ) 从事同业拆借 ; ( 九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 十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 十一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 十二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 十三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 十四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 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实行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 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 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 实行担保, 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 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 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 银行 字样 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有符合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 ; ( 二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 三 )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 ( 四 )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 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设立商业银行, 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 ( 一 ) 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 所在地 注册资本 业务范围等 ; ( 二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资料 第十五条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 ( 一 ) 章程草案 ; ( 二 ) 拟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 三 )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 四 )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 股份 ; ( 五 ) 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 ( 六 ) 经营方针和计划 ;

( 七 ) 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 八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资料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 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组织机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 其组织形式 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 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 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资产负债比例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 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 ( 一 ) 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 营运资金额 业务范围 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 ( 二 ) 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 ( 三 ) 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 四 ) 经营方针和计划 ; ( 五 ) 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 六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 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 统一调度资金, 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 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一 ) 变更名称 ;

( 二 ) 变更注册资本 ; ( 三 ) 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 ( 四 ) 调整业务范围 ; ( 五 ) 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 六 ) 修改章程 ; ( 七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时, 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分立 合并,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 合并, 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 禁止伪造 变造 转让 出租 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 ( 一 ) 因犯有贪污 贿赂 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 二 )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 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 三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 四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应当遵循存款自愿 取款自由 存款有息 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 冻结 扣划,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 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 扣划,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 确定存款利率, 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不得拖延 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 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偿还能力 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 应当实行审贷分离 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 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抵押物 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 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 评估, 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 确能偿还贷款的, 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 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 借款用途 金额 利率 还款期限 还款方式 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 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 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 ( 一 )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 ( 二 )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 ( 三 )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 四 )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 ( 五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 在本法施行后, 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 ( 一 ) 商业银行的董事 监事 管理人员 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 ( 二 )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 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 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 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 汇兑 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 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 收付入账, 不得压单 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有关兑现 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 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 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 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

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 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 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 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 提供服务, 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 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 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 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 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 ( 二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贪污 挪用 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 ( 三 )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 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 四 ) 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 五 )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第五章财务会计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建立 健全本行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 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 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取呆账准备金, 冲销呆账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 建立 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 健全本行对存款 贷款 结算 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 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 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的规定, 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 贷款 结算 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检查监督时, 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 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五条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 ( 二 ) 接管理由 ; ( 三 ) 接管组织 ; ( 四 ) 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 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 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接管终止 : ( 一 )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 ( 二 ) 接管期限届满前, 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 ( 三 ) 接管期限届满前, 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因分立 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 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第七十条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 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 在支付清算费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 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因解散 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 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 ( 一 ) 无故拖延 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 ( 二 ) 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 不予兑现, 不予收付入账, 压单 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 ( 三 ) 非法查询 冻结 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 ( 四 ) 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 ( 二 ) 未经批准分立 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 ( 三 ) 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的 ; ( 四 ) 出租 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 ( 五 ) 未经批准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的 ; ( 六 ) 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 买卖金融债券的 ; ( 七 )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 ( 八 )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 ( 二 )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 ( 三 ) 未遵守资本充足率 存贷比例 资产流动性比例 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经批准办理结汇 售汇的 ;

( 二 ) 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 ( 三 ) 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第七十七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 ( 二 )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 ( 三 )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第七十八条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 银行 字样的 ; ( 二 ) 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 ( 三 ) 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第八十条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 资料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 资料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 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 变造 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有本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 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有前款行为, 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贪污 挪用 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给

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应当 给予纪律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 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 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 密的,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 应当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 ; 造成损失 的, 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 绝的,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 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 区别不同情形, 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 职资格, 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 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 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 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十二条 外资商业银行 中外合资商业银行 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 本法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 贷款和结算等 业务, 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 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自 199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