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章程 目录 序言 4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5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7 第四章教职工 15 第五章学生 17 第六章经费 资产及后勤 19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20 第八章附则 20 1
序言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前身为 1982 年成立的浙江省劳改工作干部训练班 1984 年, 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浙江省劳改工作学校 1985 年, 更名为浙江省司法警察学校 1992 年更名为浙江省第三人民警察学校 2000 年, 筹建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02 年, 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建立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学校坚持 根植行业 服务行业 引领行业 的办学理念和 专 精 强 的办学方向, 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为培养应用型法治专门人才的摇篮 司法行政干部培训的基地 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智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为 Zhejiang Police Vocational Academy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 2
区 2 号大街 688 号 学校网址为 http://www.zjjy.com.cn 第四条学校由浙江省司法厅举办 省司法厅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 指导和管理, 支持学校依照法律 法规和章程, 自主办学,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 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重点培养行业需要的监狱 戒毒人民警察, 并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政策规定设置法律事务 安全防范技术 司法信息安全等其它学科类别专业 学校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 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制, 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学校校训为 厚德 弘毅 明法 笃行 第九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办行业满意院校的办学宗旨, 走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并举 专业教学与行业服务一体化的办学之路, 培养政治素质高 专业技能精 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法治工作人才 第十条学校坚持 政治建校 警字立校, 实行警务化管理, 凸显警察院校的人才培养特色 3
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学校以人才培养和行业服务为根本任务, 开展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与科技研发 社会服务与行业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以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与在职培训教育为主, 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在职培训教育以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干部培训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相关政策和要求确定培训教育时间 内容和方式方法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 自主调节各类学生招生比例 司法类专业中, 警察专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政策进行 ; 其它专业按照普通高校招生政策 高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进行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 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实践, 不断创新人才培养 4
模式, 优化教学内容 课程体系, 更新教学手段 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积极应用先进的现代教育信息技术 第十六条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应用科技研发和应用理论研究, 建立科学的科研业绩考评与激励机制, 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 推动学术进步 科技创新 成果转化, 服务行业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与行业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及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共建科研平台, 共同举办社会公益性研究机构, 推进产学研深度合作 第十八条学校积极研究与弘扬具有时代特征的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主流文化, 服务司法行政系统先进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人才及教师队伍, 推动学校国际化办学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权, 把握学校发展方向, 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5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 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 二 )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 ( 三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 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 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建议 ; ( 四 )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 ( 五 )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管理权 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 ( 六 )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 ( 七 ) 加强对学校各系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 管理 服务工作, 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充 6
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 ( 八 )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领导和支持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 ( 九 ) 领导学校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 ( 十 )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坚持民主集中制, 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 提名 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 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 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 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7
腐败工作, 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 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 全面负责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 ( 一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 ; ( 二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 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 ( 三 )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把学校办出特色 争创一流 ; ( 四 )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 ( 五 )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 ( 六 )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等签署协议 ; ( 七 ) 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8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 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 ( 八 )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主要研究提出拟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研究处理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书记 副书记 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 校长确定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 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 审议 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和学科 专业的设置 ; ( 二 ) 审议学校内科研项目资助的立项申请和科研计划执行情况 ; ( 三 ) 审议学校推荐上报的重要科研项目立项申请, 对外推荐教学 科研成果奖 ; ( 四 ) 审议各项科研基金或专项研究计划 ; ( 五 ) 审议向上级部门推荐各类人才培养资助计划方案 ; 9
( 六 ) 审议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选的科研学术水平, 审核 认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 ( 七 ) 审议成立学校内设各类科研机构及其工作绩效 ; ( 八 ) 审议 评定学校设立的科学技术成果奖 ; ( 九 ) 审议推荐各级相关专家 各种学术评审专家人选, 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 ( 十 ) 评价科研 科技成果的转化及科技产业的开发等效果和效益 ; ( 十一 ) 审核 认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审议名誉 ( 客座 ) 教授聘任人选 ; ( 十二 ) 组织对其他重大学术性事项进行评议, 提出有关结论与建议 ; ( 十三 ) 指导 组织学术道德教育, 监督 规范学术行为, 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裁决学术纠纷 ; ( 十四 ) 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议事规则, 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负责学校教学相关工作的咨询 审议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对学校人才培养方案 师资队伍建设 课程建设 实验 ( 训 ) 室建设 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等进行专题调 10
查研究, 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 ( 二 ) 督促 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 ; ( 三 ) 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 教学改革措施 教学管理制度, 并提出意见 ; ( 四 ) 审议 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 ( 五 ) 审议 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 ( 六 ) 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 评审教学奖励 ; ( 七 ) 审议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 评审教学项目 ; ( 八 ) 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 按照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 ( 二 )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 教职工队伍建设 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11
( 三 )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 财务工作 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四 )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 考核 奖惩办法 ; ( 五 ) 审议学校上一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 ( 六 )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 ( 七 )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 ( 八 )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 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 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审议和修订学生会章程 ; ( 二 ) 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 ( 三 )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 ( 四 ) 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 ( 五 ) 讨论 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12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学生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选举院学生会领导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校支持校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管理与事务的合法权益, 发挥其在思想政治工作 学生素质拓展 校园文化建设 维护权益和学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精简 统一 效能的原则, 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 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各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 保障和服务等职能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校 系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立系 ( 部 ) 研究所( 中心 ), 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系 ( 部 ) 是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学科建设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单位,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授权设立的研究所 ( 中心 ), 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 科技研发 行业与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三十六条系 ( 部 ) 党组织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系 ( 部 ) 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 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系 ( 部 ) 根据学校的规划 规定或者授权, 制定发展规 13
划 ; 负责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 组织实施内部专业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 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 ; 负责内部师生的教育管理 ; 开展内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 负责内部社会服务活动 ; 负责内部资产管理 ; 负责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举办单位批准, 学校可以与外界签订协议, 联合设立组织机构, 依法开展合作办学 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 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 管理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人员和所属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等组成 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教师 管理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警衔制度, 列入公务员法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 ( 一 ) 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教师 管理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 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录用与任职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 ( 二 ) 所属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按规定设置专业技术 14
岗位 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实行公开招聘 竞争上岗 择优聘用的聘任制度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 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 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 ( 二 ) 公平 公正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 ( 三 ) 在品德 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 四 ) 知悉学校改革 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 ( 五 )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六 ) 对职务职称 福利待遇 评优评奖 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 ( 七 ) 法律 法规 规章 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国家公务员 人民警察 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 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 ; ( 二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爱岗敬业, 勤奋工作, 尽职尽责 ; ( 四 ) 尊重和爱护学生 ; 15
( 五 )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维护学校利益 ; ( 六 ) 法律 法规 规章 学校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 规范学术行为, 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学术创新 职业发展 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申诉等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 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 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 ( 二 ) 在校期间, 根据有关规定享有转专业的权利 ; ( 三 ) 公平获得继续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 ( 四 ) 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 ( 五 )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16
( 六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 ( 七 ) 公平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八 )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 ( 九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 ( 十 )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对教学活动及管理 校园文化 后勤服务 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十一 )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 十二 ) 法律 法规 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维护学校利益 ; ( 二 )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 学生行为规范 ; ( 三 ) 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 ( 四 )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各类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 ( 五 )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 ( 六 ) 法律 法规 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与教育 第五十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满规定学分, 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17
第五十一条学校关怀在学习 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 建立帮困助学机制, 积极开展心理健康 危机干预 就业指导等服务, 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申诉 听证等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校为学生参加各类科技活动 社会调查 兴趣小组 技能大赛等提供多种平台和资源支持, 切实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五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对符合国家或上级部门特殊政策要求的学生, 学校依据相关政策实施教育与管理 第六章经费 资产及后勤 第五十七条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 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 鼓励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办学 ;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 18
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 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取得的各项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 实行统一核算 第五十八条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 债权和其他权利, 具体包括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在建工程 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等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对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 坚持勤俭办学, 合理配置资源, 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 统一领导 集中核算 分级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 完善监督机制,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一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 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有力的学习 工作和生活保障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 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 科研 管理的深度融合, 为学校发展提供助力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 理内部事务, 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积 19
极开展与司法行政系统 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 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 为司法行政系统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培训和科研等服务 ; 深化学校与政府 与企业合作的长效机制, 提升服务行业企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 行业 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六十六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 ( 含学校前身各个时期 ) 学习培训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 学校聘任的顾问 兼职教授 客座教授 兼职教师等 第六十七条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 是学校声誉的代表, 是学校的宝贵财富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 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八条学校确定每年的 10 月 18 日为校庆日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学校党委会审定, 举办者审核同意后, 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 本章程施行 20
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 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启动修订工作 : 章程依据的法律 法规 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 学校办学宗旨 战略目标 管理体制 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 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 其他应修订章程的重大事项 章程修订由校长提出, 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