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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基線及垂直空間以外之範圍, 違者經通知未改善, 本會得停止供電 ( 七 ) 天花板及管線不得懸掛任何物品, 牆柱不得張貼海報及宣傳物, 如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本會得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參展廠商及裝潢承包商負擔 ( 八 ) 嚴禁封閉配電箱 消防設備 逃生安全門 空氣品質偵測器及各類標誌, 且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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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場、展出、出場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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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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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預訂申請表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適用 請自行影印存參 受理申請日期 105 年 6 27 日至 7 10 日 額 滿 提 前 截 止 受 理 一 目的 為便利參展廠商配合本展推廣產品與服務 主辦單位特於展覽期間提供台 北國際會議中心及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多種會議室供參展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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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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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2019 年第 27 屆台北國際書展進場 展出 出場注意事項 重要文件詳細閱讀 一 進場 ( 一 ) 進場日期及時間 館別日期時間工作內容備註 一館 2 月 10 日 ( 日 ) 08:00 20:00 裝潢商進場 施工 及 三館 2 月 11 日 ( 一 ) 08:00 20:00 裝潢商進場


Transcription: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 2015.6.25 修訂 借用單位於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 ( 以下簡稱該館 ) 辦理展覽或活動, 需遵守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 一 裝潢布置 : ( 一 ) 場地規劃圖及相關文件, 應於進場前 1 個月送外貿協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審查 設立臨時廣告物 搭建超高建築 懸升汽球 搭建 2 層攤位 設置舞台或音響設備, 應於展前 10 天向本會提出申請, 凡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之項目均不得施作 ( 二 ) 進出場期間擬使用之人員 車輛 機具等之出入口及展出期間之觀眾出入口 參觀路線及管制方式等, 均需於展覽前 1 個月與本會協調安排 ( 三 ) 裝潢相關廠商須穿著制服或工作背心並配戴安全帽 ( 且安全帽上均須印製所屬公司名稱 ) 及持本會核發之展場服務證 ( 請詳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第一 二條 ), 或借用單位核發之相關工作證, 始得進入展場施作 所有人員嚴禁於該館內抽煙 嚼檳榔或喝酒 ( 含酒精飲料 ) 裝潢布置應限於租用之展覽場區域範圍內, 展覽場內外各項公共設施, 如大門 大廳 空地 走道 電梯 樓梯 公共牆面 安全門 電源箱 空氣感測器及排風口等不得佔用 封閉 或張貼宣傳海報等 或在 1 樓大廳內豎立各式旗幟 消防 ( 栓 ) 箱 火警綜合 ( 報警 ) 盤及滅火器前亦不得設置攤位 堆放障礙物或封閉 若有違反, 借用單位應立即改善, 否則, 本會將強制拆除, 不另通知 ; 所發生費用由保證金中扣抵 ( 四 ) 借用單位於借用期間如擬於該館週邊及外圍設立臨時廣告物, 需先經本會同意, 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向政府單位申請許可 且最遲應於展前 10 天檢具切結書 裝潢布置設計圖說及設置地點圖說等文件, 向本會提出申請 借用單位應對其廣告物投保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保險, 並善盡安全維護責任, 如發生意外, 應自負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 凡於該館內外設置臨時廣告物, 務必按展覽作業手冊之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臨時廣告物設置實施規範 辦理 ( 五 ) 搬運展品及裝潢布置用品, 應採取充分之安全措施, 以避免發生意外 造成人員傷害及設施損害, 借用單位應負完全責任 ( 六 ) 依經濟部 98 年 10 月 27 日核定修正之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防災計畫書第四冊 - 附錄規定, 本館 1 樓展場 雲端展場分別以 6.1 公尺寬之走道劃分為 8 個防火區劃 ( 各區劃面積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 ; 汽車展時上述區劃走道寬度須為 7.4 公尺以上 ), 則展覽攤位之裝修材料得不限制採用 不燃材料 ; 但展場內之攤位裝潢, 仍須嚴格遵守採用 防焰材料 之規定 另攤位裝潢應儘量採用組合式或可回收 重覆使用之環保材料,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 ( 活動及展覽通用 )1/11

並嚴禁在館內使用電鋸 噴漆 焊燒, 以免造成噪音及空氣污染 攤位裝潢應予固定, 如發生倒塌情事, 每一事件罰借用單位新台幣 5,000 元 ( 含稅 ), 由借用單位繳付之保證金扣抵 如造成人員傷害及設施損害, 借用單位應負完全責任 ( 七 ) 展品 裝潢布置物及展覽廢棄物等, 應由借用 ( 展覽 / 活動主辦 ) 單位負責於借用時間屆滿前全部運離展覽場 ( 含展場內部及外圍 ), 否則將由本會代為僱工運至合法垃圾場, 其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並由本會逕行自保證金中扣抵 ; 若因此滋生法律糾紛或賠償責任, 亦由借用單位自負責任 ( 八 ) 攤位限高 2.5 公尺 ( 含展品陳列及攤位隔間 ), 標誌可酌予提高為 4 公尺 惟參展廠商需承租 4 個攤位以上, 始得搭建超高建築 每座超高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 外圍必須自走道外緣內縮 1 公尺 超高建築與其他廠商攤位相連接之一面, 應自相鄰界線向內退縮 1 公尺搭建, 且牆板背側必須美化 ; 如未能向內退縮, 則須事先取得相鄰攤位之參展廠商書面同意書 超高建築使用費以設計圖之上視圖投影面積計算,18 平方公尺為 1 單位計收新台幣 10 萬元 ( 含稅 ), 如超過 18 平方公尺, 則以超高建築上視圖投影面積除以 18 平方公尺換算單位數, 按單位數乘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 如搭建面積少於 18 平方公尺, 仍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使用費 請參閱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第四條第 ( 三 ) 項 另攤位之使用範圍如包含柱子時, 須按該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檢送美化該包柱之裝潢設計圖說, 經本會核可後施工, 如有損毀, 須負相關賠償及責任 ( 九 ) 借用單位於 1 樓展場自行製作之懸掛式布旗, 不得擋住消防設備及逃生指示標示, 布旗規格需符合本會之格式 ( 長 360 公分以內, 寬 120 公分以內 ) 展後需將布旗回收及恢復原狀, 並清除懸掛該旗幟之繩索 鐵絲, 否則將由本會代為僱工清除, 其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並自保證金中扣抵 另雲端展場原則上不得懸掛布旗, 特殊情況經本會同意者不受此限 ( 十 ) 搭建 2 層樓攤位之參展廠商, 務必按展覽作業手冊之 展覽場設置 2 層樓攤位須知 及相關附件 ( 附件 4 4.1 4.2 4.3 4.4 及 4.5) 辦理 借用單位需於展覽前 10 天, 檢附借用單位保證書送本會備查 ( 十一 ) 如因展出需要懸升汽球, 需於展前 10 天檢具申請 / 切結書 ( 附於展覽作業手冊 ) 向本會申請 懸升汽球僅限於攤位內架設, 並須加以固定不得飄移, 且大型廣告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7 公尺,5 公尺以下不收費, 超過 5 公尺每個汽球收費新台幣 1 萬元 裝飾用小型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4 公尺 汽球如飄浮於天花板或於天花板管道懸掛絲線, 汽球未於出場前取下, 每個汽球罰新台幣 1 萬元 ; 天花板之絲線每條罰新台幣 1 萬元 因懸升汽球而發生任何意外, 由借用單位自負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 請參閱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第四條第 ( 十一 ) 項 ( 十二 ) 攤位內欲設置舞台或音響設備, 借用單位須依展覽作業手冊附件 7 及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第四條第 ( 十二 ) 項,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 ( 活動及展覽通用 )2/11

彙整參展廠商申請圖說資料, 於開展 10 天前提出申請 ( 十三 ) 有關攤位裝潢布置, 務必按展覽作業手冊之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辦理 ( 十四 ) 為防範意外事故, 借用單位在展覽或活動期間 ( 含進出場期間 ), 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保險種類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 最低保險金額 ( 新台幣 / 元 ) 每一事故自付額 ( 新台幣 / 元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1,000,000 每一次事故傷亡 10,000,000 每一次事故財損 1,000,000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額 12,000,000 最高 1,200 另, 借用單位須於進場前 5 天將保險單影副本送本會備查 此外, 借用單位應自行對其展品及室內外招牌及攤位設計裝潢結構投保火險 竊盜險 水漬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等 ( 含因電梯 電扶梯意外及颱風 地震 洪水 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等 ) 二 作業時間之安排 : ( 一 ) 展覽場進出場時間為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30 分, 展出時間為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或上午 10 時至下午 6 時 ( 上述時間得經雙方協調後調整 ) 延長場地使用需事先申請, 超時場地費依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場地借用收費基準之規定計算 ( 二 ) 借用單位借用展覽場期間, 應於每日結束時徹底清場, 未經申請及本會同意而擅自延長使用部分或全部區域, 本會則將收取全區延長使用費, 並逕自保證金扣抵, 且有權通知立即停止工作 同一借用單位發生上述情形達 2 次 ( 含 ) 者, 本會將停止該單位向外貿協會所營運之各展場申請展覽檔期之資格 2 年 ( 三 ) 展前裝潢布置及展後拆除復原工作, 應配合使用展覽場面積 裝潢布置之繁簡 展品陳列及裝配之難易預留充分之時間, 以免臨時要求提前進場或延後出場造成困擾, 影響雙方作業 三 基本設施之維護 : ( 一 ) 展覽場地面 牆 柱及天花板等設施, 不得使用釘子及任何破壞 ( 二 ) 舖設地毯須使用專用之寬邊布面膠帶 為避免殘留餘膠, 不得使用強力膠 塑膠或泡棉雙面膠帶等直接黏於地面 拆除地毯時, 應將膠帶一併清除乾淨, 連同地毯運離展覽館 ( 三 ) 牆柱上所設置之配電箱不得遮檔, 以利檢修 ( 四 ) 天花板及各式照明 指示燈 空調及電纜管道等, 不得拆遷 改變及懸掛任何裝飾品 展品及照明燈具 四 電力 自來水 電信設備之裝設 :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 ( 活動及展覽通用 )3/11

( 一 ) 借用單位應委託水電裝配合約商負責該展覽 ( 或活動 ) 有關水 電及壓縮空氣配置工程之施工及管理等相關事宜 借用單位須依所有攤位之用水用電需求另製需求明細表, 表內載明各攤位申請之用電資料 ( 含電壓規格 耗電量 引接電源配電箱及開關編號等 ) 用水數量 ( 含使用給排水閥箱編號等 ) 和使用壓縮空氣數量, 經借用單位用印後送交該合約商, 並於進場 15 天前, 由該合約商送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審核後按圖施工 上述施工之責任由本水電裝配合約商直接向借用單位負責, 如因安裝之材料或設備品質不良 施工配 ( 管 ) 線不當, 致該館財物損失或第三人傷亡者, 借用單位及施工承包商應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 二 ) 參展廠商之用電費用由借用單位收取, 本會僅依錶列度數計收借用期間 ( 自展覽進場 展出至出場結束 ) 之用電及用水費用 ( 三 ) 借用單位或其參展廠商, 其展品如須架設各式收發天線時, 除該項展品之展出須按規定向有關單位申請核准外, 應事先申請並經本會同意後, 依規定位置及路徑施工, 所需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展覽結束並須負責拆除相關線材及設備, 將場地復原 ( 四 ) 凡申請 24 小時全天候供電者, 若遇台灣電力公司供電中斷或該館電力設備突發故障, 造成損害, 本會均不予以賠償 ( 五 ) 借用單位或其參展廠商如有電信線路裝設之需求, 得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裝設各項電信設備, 並繳費 ( 六 ) 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以減緩地球暖化, 請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全力配合使用節能燈泡或其他節能燈具 五 展場電力及空調供應 : ( 一 ) 供電規則 : 1. 進場期間 ( 展前 1 日除外 ): 依開放時間供應展場天花板照明, 供攤位裝潢及布置使用, 惟不供應攤位用電, 裝潢公司若有其他工作電源需求, 可向借用單位服務台申請後, 由大會依申請時間供電 2. 展出期間 : 每日於參展廠商之進場時間前完成供電 ; 展覽時間結束後 15 分, 關閉天花板照明設備 ( 仍保留常夜燈 );30 分鐘後關閉展覽場攤位上之電源 3. 展前 1 日 : 送電時間係由借用單位自行決定後, 事先以書面申請 如臨時更動上述開關電源時間, 需於原定時間前 1 小時, 經借用單位以書面通知憑辦 4. 進出場及展覽期間, 展場內禁止使用燃油式發電機組供電 ( 二 ) 供應空調規則 : 1. 進出場期間不供應冷氣 2. 展覽場供應冷氣時間 : 每日自開展前 30 分鐘至當日展出時間結束後 30 分鐘關閉 3. 參展廠商不得於攤位內 外自設空調設備, 如有違反規定, 經勸告而未改善者, 本會除可立即斷電外, 並有權強制拆除, 所產生之費用將由借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 ( 活動及展覽通用 )4/11

用單位繳付之保證金扣抵 六 使用貨梯規則 : 該館計有大貨梯 3 部 ( 編號 EV7 EV8 及 EV9, 門寬 3 公尺 門高 3 公尺 縱深 7.8 公尺 ; 每部載重 6 公噸 ) 供運送展品及攤位布置材料 借用單位如需使用大貨梯, 需事先與本會協商使用貨梯數量及時段 七 公共設施之使用 : ( 一 ) 借用單位對於展覽場內公共設施, 應妥善使用, 如發生損壞或遺失時, 應由借用單位負責修復或賠償 ( 二 ) 借用 2 區 ( 含 ) 以上之展覽, 借用單位得免費使用正門入口門廳或經貿廣場入口門廳辦理開幕活動, 惟需事先申請且於使用前 1 日中午以後方可布置, 並需於活動結束當日儘速拆除復原 非開幕活動或僅借用 1 區之展覽及在前述以外時段布置及拆除者, 均需依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相關場地借用收費基準計收費用 ( 三 ) 在借用單位事先申請並經同意, 於展覽展期間及非展覽檔期之活動當天, 可免費使用該租用樓層貴賓室 1 間 其他時段 用途, 仍需依展覽作業手冊之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貴賓室外借規範 收費 ( 四 ) 展覽館內之各項公共設施及前述之門廳與貴賓室, 如有 2 個以上之展覽主辦單位申請於同時段使用時, 本會將安排各單位共同使用, 如無法共用, 將由本會協調使用方式及時段 ( 五 ) 展覽館內設有之會議室 貴賓室 前述門廳或其他公共空間, 借用單位均可申請付費借用 八 安全維護 : ( 一 ) 借用展館期間, 借用單位應依本會規定聘僱並管理展場警衛, 以維護展場安全秩序, 如發生本館設備損壞或違反相關法律情事, 概由借用單位負責, 與本會無涉 1. 進出場期間 ( 連夜出場除外 ): 警衛勤務須委由該館警衛合約商辦理 2. 展出期間 ( 含連夜出場 ): 警衛勤務得另委由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4 千萬元以上, 已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申請保全業經營許可並經核定, 且正式經營保全服務業業務達 2 年以上, 並向該館報備登記之警衛保全公司 警衛之付費標準由借用單位與警衛保全公司自行議定 ( 二 ) 各時段警衛勤務項目及派遣原則 : 1. 勤務項目 : (1) 進場期間 : 展場警衛負責維持人員 車輛 裝潢材料及展品進場秩序 (2) 展出期間 : 展場警衛負責裝潢 展品安全 展場秩序 展場人潮人數管制 協助驗證及管制 12 歲以下之兒童進入等事宜 借用單位應自行製備各式識別證, 並將樣張提供本會參考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 ( 活動及展覽通用 )5/11

(3) 出場期間 : 展場警衛負責維持人員 車輛 裝潢材料及展品出場秩序 裝潢廢棄物運離 2. 基本警衛人數派遣原則 : (1) 該館 1 樓展場 : 分 I J K 3 區 進場 班長 1 人, 東側 ( 經貿一路 ) 車輛入 出口各 1 哨點 ( 每哨點 1.5 人 ); 貨物出入口 ( 穿堂 ) 每區 2 哨點 ; 場內巡邏至少 4 機動哨 ; 西側參觀入口每開放 1 處設 1 哨點 ( 每哨點 1.5 人 ); 貨車進場收費員至少 2 人 ;B1 卸貨區依申請使用貨梯數每處貨梯設 1 哨點 另派夜間警衛每區至少 1 機動哨 展出 西側參觀入口每開放 1 處設 1 哨點 ( 每哨點 1.5 人 ); 場內巡邏至少 4 機動哨 ( 如參觀人數達 1 萬人次以上之大型展覽應斟酌加派 ) 東側貨物入口如須開放供參展廠商補貨或裝潢商進場修飾攤位, 則依開放時段每開放 1 處貨物入口設 2 哨點, 並須同時於 ( 經貿一路 ) 車輛入口處設 1 哨點 ; 東側及地下 1 樓停車場計程車交管處設 4 哨點 另派夜間警衛每區至少 1 機動哨 出場 同進場時段之人力配置 其他 進場 展出及出場期間除需達基本警衛哨點配置外, 需另行增設至少 4 機動巡邏哨, 以因應可能突發狀況 (2) 該館雲端展場 : 分 L M N 3 區 進場 班長 1 人, 東側 ( 經貿一路 ) 車輛入 出口各 1 哨點 ( 每哨點 1.5 人 ) 上下層斜坡道各 1 哨點 ( 每哨點 1.5 人 ) ( 管控車輛進出斜坡道 );4 樓卸貨平台 1 哨點 ( 每哨點 1.5 人 ); 貨物出入口 ( 穿堂 ) 每區 2 哨點 ( 每哨點 1.5 人 ); 貨車進場收費員至少 2 人 ;B1 卸貨區依申請使用貨梯數每處貨梯設 1 哨點 ( 每哨點 1.5 人 ) 另派夜間警衛每區至少 1 機動哨 展出 西側參觀入口每開放 1 處設 1 哨點 ( 每哨點 1.5 人 ); 場內巡邏至少 4 機動哨 ( 如參觀人數達 1 萬人次以上之大型展覽應斟酌加派 ) 另東側貨物入口如須開放供參展廠商補貨或裝潢商進場修飾攤位, 則依開放時段每開放 1 處貨物入口設 2 哨點, 並須同時於車輛入口處及上下層斜坡道各設 1 哨點 ( 每哨點 1.5 人 ); 東側及地下 1 樓停車場計程車交管處設 4 哨點 另派夜間警衛每區至少 1 機動哨 出場 同進場時段之人力配置 其他 進場 展出及出場時期除需達基本警衛哨點配置外, 需另行增設至少 4 機動巡邏哨, 以因應可能突發狀況 (3) 戶外展場 : 進場 展出 出場及夜間警衛皆 2 至 3 人 3. 如借用單位申請延時進場加班作業, 須提前向本會申請, 除原派遣夜間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 ( 活動及展覽通用 )6/11

警衛外, 須視情況於加班範圍及相關出入口配置警衛 4. 借用單位派遣之警衛人數如未達上述原則, 基於安全理由, 本會得逕行指派, 其派遣費用並逕行自保證金扣除 ( 三 ) 借用單位應於展出期間實施展場空氣品質及容留管制, 如有公共安全意外或有違反政府所定之 空氣品質管制 規定而被政府單位罰款者, 概由借用單位負責 借用單位應依下列標準嚴格管制 : 1. 空氣品質 :1 樓展場或雲端展場說明如下 (1) 展場二氧化碳平均數值達 800ppm 時, 開啟當樓層大型鐵捲門, 距離地面高度為 1 公尺, 增加展場內空氣流通 (2) 展場二氧化碳平均數值達 850ppm 時, 實施第一階段管制, 由工作人員針對民眾人數較壅塞區域嚴密監控, 並至各主要出入口引導民眾進場順序, 分散各區人數 (3) 展場二氧化碳平均數值達 900ppm 時實施第二階段管制, 將管制各出入口民眾之進入, 只開放當樓層中央區大門主要出入口 另將展場二氧化碳平均數值已接近管制量告示牌掛出, 顯示目前展場二氧化碳平均數值供參觀民眾瞭解現況 (4) 展場二氧化碳平均數值達 950ppm 以上時, 實施第三階段管制, 將當樓層大型鐵捲門全開, 增加展場內空氣流通 並由展覽主辦單位派遣工作人員於主要出入口, 說明目前展場二氧化碳平均數值即將到達管制量, 隨時準備禁止民眾入場, 並嚴格控管進場人數 (5) 捲門全開 30 分鐘後, 展場二氧化碳平均數值仍持續上升達 1000ppm 以上時, 需懸掛 展場空氣品質不佳, 實施進場管制, 請稍候 告示牌嚴格禁止民眾入場, 並向民眾說明 目前展場二氧化碳平均數值已超出管制量, 為確保民眾安全, 請依現場工作人員之管制進場, 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由展覽主辦單位派遣工作人員將所有出入口全面管制及暫停售票 2. 容留管制當 1 樓展場或雲端展場之人數達 18,000 人容留管制上限時, 展場人員進出改採一出一進方式管制 由展覽主辦單位派遣工作人員將所有出入口全面管制及暫停售票, 並於大門主要出入口採取一出一進方式 ( 強制由容留感應器下方進出 ), 要求民眾依序排隊進出場, 並逐一向民眾說明 目前場內人數已達管制量, 為確保民眾安全, 請依現場工作人員之引導進出場, 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 四 ) 借用單位應派員督導參展廠商與參觀者, 勿於展場內及展館外非吸菸區吸菸, 展館內亦全面禁止嚼食檳榔 ( 五 ) 展場內有空氣汙染之虞時, 必要時本會將派員打開展場不銹鋼捲門或周圍之安全門 ( 六 ) 借用單位應配合本會對進出展場車輛之管制事項 : 1. 貨車進場時, 應於入口處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1,000 元 ( 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 ), 車輛進入展場後, 在 1 小時內出場者, 保證金原數退還, 逾時出場者, 每小時以新台幣 200 元計收 ( 時間從入場時起算 )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 ( 活動及展覽通用 )7/11

2. 小客 ( 轎 ) 車不得進入展覽場 ; 進場之車輛到達定位後必須關閉引擎 3. 載運裝潢品等之貨車須依借用單位排定之時間及順序進場, 未遵照排定時間者, 警衛人員得視場內狀況禁止該車輛進入展場 4. 進出展場車輛總載重 ( 含車身及貨物 ) 規定 : 1. 貨車載重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一樓展場 ( 含入口車道 ) (1) 2 軸 20 噸 ;2 軸以上車輛 43 噸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2.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18 噸 (2)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3) 超逾 18 噸貨物 ( 不得大於 36 噸 ), 得以 2 部堆高機協同作業, 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4)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3. 吊車載重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27 噸 ; 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最高吊 ( 荷 ) 重 18 噸以下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或鋼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 最高吊重 18 噸以上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 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 ( 長 ) 90 公分 ( 寬 ) 1.5 公分 ( 高 ) (3)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雲端展場 ( 含斜坡道及卸貨平台 ) 1. 貨車載重 (1) 2 軸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 35 噸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2.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8 噸 (2)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3) 超逾 8 噸貨物 ( 不得大於 16 噸 ), 得以 2 部堆高機協同作業, 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4)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3. 吊車載重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12 噸, 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最高吊 ( 荷 ) 重 8 噸以下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或鋼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最高吊重 8 噸以上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 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 ( 長 ) 90 公分 ( 寬 ) 1.5 公分 ( 高 ) (3)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 ( 活動及展覽通用 )8/11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或任何噸位之起重機 ( 吊車 ) 堆高機及吊貨卡車等進場作業, 應填具 重型車輛入場申請表 經由借用單位於進 ( 出 ) 場 20 天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進場時須提示 地磅單 經本會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5. 該館內 外及主要出入口均禁止抓斗車進入進行抓斗作業, 另根據 台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規定, 展館外之抓斗作業, 須於夜間 10 時前結束 請借用單位應事先考量進出場作業時間, 並申請足夠及合理的進出場檔期 ( 七 ) 借用單位應配合本會對進出展場人員之管制 : 1. 借用單位應於展前核發該展廠商參展證 裝潢商工作證等, 並將樣張提供本會做為門禁管制之依據 2. 進出場期間 : 所有工作人員均須佩戴安全帽 ( 且安全帽上均須印製所屬公司名稱 ) 及由本會核發之展場服務證 ( 或穿著經本會核備之制服 ), 或借用單位製發之工作證, 方得進場作業 3. 展出期間 : 持有該館展場服務證 ( 貼有相片 ) 者, 或該展裝潢商工作證者, 於開展後第 1 日得憑證進場, 修飾攤位之裝潢 4. 本會之合約商 ( 包括水電 空調 監控 裝潢特約承建商 販賣機及餐飲合約商等 ), 得憑該館承包商識別證或由借用單位提供各展工作證進場工作 ( 八 ) 為維護展品安全, 請借用單位於展場另行加裝監視器, 並請參展廠商妥善照料其展品及財物, 如有必要, 參展廠商可自行於攤位上加裝監視器, 如展品或財物發生任何損壞或遺失時, 本會概不負責 九 其他 : ( 一 ) 本會於該館設有餐飲販賣部 借用單位不得設置攤位或任何遮蔽物 ; 亦不得自行於場內設置販賣飲食攤位 ( 食品類展覽除外 ), 否則每一攤位罰借用單位新台幣 20,000 元 ( 含稅 ), 由借用單位繳付之保證金扣抵 ( 二 ) 參展廠商在展覽期間不得製造 85 分貝以上之噪音, 如有違反, 將按 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第四條第 ( 十二 ) 項 : 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規定, 分以 開立警告單 對借用單位罰款 對違規攤位斷電 等三個階段處理 ( 三 ) 因示範 操作展品而產生煙霧 廢氣 灰塵 惡臭 刺激性氣體及有機化學溶劑污染物等時, 需自備污染處理設備, 並立即妥善處理, 不得影響隔鄰攤位之展出 若有上述污染情事, 借用單位需禁止參展者現場示範操作或終止廠商展出 ; 否則本會得罰借用單位新台幣 1 萬元, 並由保證金扣抵 ; 情況嚴重者, 則予以斷電停止展示或演出 ( 四 ) 借用單位若須廣播時, 須先填送廣播申請表並附上廣播稿, 經本會審查同意或修改後由借用單位派員廣播 ( 五 ) 借用單位必須於展示區域內自備足量之消防滅火器材 ; 館內嚴禁危險品及使用明火烹飪 易燃物品應避免入場, 如確有需要, 須加強安全措施及明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 ( 活動及展覽通用 )9/11

顯標誌, 並由借用單位開立書面切結, 事先向本會申請並獲同意 ( 六 ) 操作表演之展品, 應加強防護設備, 以免對觀眾造成傷害 ( 七 ) 妥善搬運展品及裝潢品, 嚴禁在地面拖行, 避免造成損壞及賠償 並嚴禁於展場內將玻璃製品 ( 含裝潢材料 ) 敲啐, 以維護展場內工作人員之安全 ( 七 ) 借用單位之水電包商應於進出場及展出期間派員駐守於臨時辦公室內, 並留下手機號碼及攜帶無線電對講機, 以便緊急聯絡 ( 八 ) 食品類展覽, 請借用單位事前通知參展廠商, 應於每日展覽結束後, 將食品及食材放置於固定容器內, 以免被破壞, 確保食物安全 ( 九 ) 展場木工施作現場之補漆作業, 須使用水溶性油漆, 且不得大面積粉刷施作 ; 又不得於該館內 ( 由其是展場 洗滌室及廁所內 ) 任意擺甩油漆刷造成油漆飛濺, 違者須支付復原相關場地之所有費用 十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 由本會另行修訂發布之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 ( 活動及展覽通用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