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協會展覽場借用辦法 103 年 12 月 31 日修訂 第一條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以下簡稱外貿協會 ) 依據與經濟部簽訂之 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暨臺北國際會議中心大樓委託經營管理協議書 之授權, 負責經營管理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該展覽大樓 1 2 樓展覽場 ( 以下簡稱展覽場 ), 除供外貿協會辦理之國際展外, 其餘檔期供有關單位借用 ; 其借用展覽場事宜,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外貿協會所經營之其他展館 ( 世貿三館 ) 之借用, 除有特別規定外, 亦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前條所稱之有關單位, 係指國內外政府機關 ( 構 ) 依法成立之國內外營利法人及非營利法人等 惟借用世貿一館 1 樓之營利法人, 實收資本額合計需達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 ( 任一合辦單位或各合辦單位之資本額總計達到即可 ) 第三條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1 樓展覽場分為 A B C D 區 4 區, 可全部或分區借用, 惟至少須借用 1 個區, 並以區為單位計費, 使用面積不足 1 個區者按 1 個區收費 展覽大樓 2 樓展場及世貿三館 1 樓展覽場均須一次借用全區, 並以全區收費為原則 惟如基於檔期調配需求下, 外貿協會有權將 1 個區分借給不同借用單位, 而以所分配面積計費 第四條借用展覽場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 一 由借用單位 ( 即展覽 / 活動主辦單位 ) 於每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檢送 外貿協會展覽場預約申請表 ( 附件 1) 向外貿協會提出後年 1 月至 12 月之場地檔期申請 外貿協會得視需要請借用單位檢送展出計畫書 二 外貿協會於受理借用單位之檔期申請案後, 於次年 2 月完成借用單位資格及相關文件審查, 再依據 外貿協會展覽場借用審查作業要點 ( 以下簡稱審查作業要點, 如附件 2) 審查及安排檔期後, 即通知借用單位於期限內繳付場地訂金及簽約 ; 惟若未在限期內繳納訂金及簽約者, 即由外貿協會逕行取消借用資格 三 借用單位應將參展辦法及展場規劃圖於起借日 30 天前檢送外貿協會審查 四 未在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檔期者, 一律列為候補, 俟有合適檔期 ( 為不影響已預訂檔期同質性展覽主辦單位權益, 須有前後各 3 個月之間隔, 惟經前後同質性展覽主辦單位同意者, 得不在此限 ), 依申請時間順序遞補 第五條借用展覽場之各單位應以銀行本票 即期支票 電匯或現金向外貿協會繳付下列費用 : 一 場地費 : 包括借用之場地及其一般照明 空調 ( 進出場期間不供應冷氣空調 ) 等公共設施之使用, 以及衛生設備之清潔及日間護士費用 ( 世貿三館不提供護士 ), 繳費程序如下 : ( 一 ) 訂金及簽約 : 按展出當年收費標準 ( 標準另訂之 ) 之應繳場地費總額 20% 繳付 外貿協會於收到訂金及合約後, 預留檔期並發同意函, 供借用單位向有關主管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 二 ) 第二期款 : 於起借日 120 天前, 按展出當年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 30% 繳納 ( 三 ) 餘款 : 按展出當年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 50% 繳納, 於起借日 30 天前繳清 1
二 保證金 : 借用單位應於起借日 30 天前按合約所訂場地費總額 10% 繳交保證金 ( 一 ) 如借用單位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使用展覽場, 此項保證金於展後扣除相關費用 ( 外貿協會代僱進出場警衛費及水電費等 ) 後無息退還餘額 ( 二 ) 借用單位如因未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使用展覽場, 所產生之費用或罰款 ( 如未按規定將展品 垃圾 廢棄物或裝潢品如期清離展場 損毀借用之場地或設備 未管制兒童入場 未依外貿協會規定實施展場人潮管制等, 外貿協會因而代為清運 修復或代為聘僱警衛等所發生之費用等 ), 亦將由保證金中扣除 ( 三 ) 如保證金不足扣抵應繳費用時, 借用單位應於獲得外貿協會通知後, 於 30 日內繳清不足之部分, 如否, 則視同違約, 外貿協會得停止該單位向外貿協會申請展覽檔期之資格 2 年 三 場地附加費 : 世貿一館適用 ( 一 ) 至 ( 七 ); 世貿三館適用 ( 一 ) 至 ( 四 ) ( 一 ) 食品類展覽, 展出期間按借用區域增收場地費 2% 之清潔費, 於起借日 30 天前繳清 ( 二 ) 進出場期間如申請供應空調 ( 冷氣 ), 應於獲外貿協會同意後, 依供應時間及區域增收費用 ( 依借用展覽場收費標準 ), 由保證金內扣抵 ( 三 ) 延長進出場或展出時間, 按實際延長時數及區域為計算單位 ( 至少為 1 區 1 小時 ) 由保證金內扣抵 ( 四 ) 展出期間若逢假日 ( 含國定假日 ), 增收當日場地費 5% 假日之認定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之日期為標準 ( 五 ) 開放未滿 12 歲或身高 150 公分以下兒童入場之展覽, 按借用區域展出期間之收費標準增收 3% 之兒童入場管理費 ( 六 ) 如設雙層攤位需增收 展出日雙層攤位使用費 收費標準係將 2 樓總面積折成標準攤位數, 再乘以展出日數之 1 個攤位場地費之半價 ( 限 1 樓 ) ( 七 ) 攤位之建築物如超過 4 米 ( 限 1 樓 ) 需增收 超高建築使用費, 每座收費新臺幣 10 萬元 ( 含稅 ) 第六條借用單位應自行負擔借用期間之水電分攤費及水電裝配工程費, 並須負全部施工及用電 ( 水 ) 安全責任 第七條借用展館期間, 借用單位必須派員駐場負責處理相關事務 第八條安全維護 : 一 借用展館期間, 借用單位對展場警衛之聘雇及其勤務規範, 須依外貿協會展覽場相關規定辦理, 俾警衛保全公司協助借用單位執行展場安全維護作業, 並接受外貿協會之督導 二 借用單位須於展前協調會提出展覽場地之出入口位置 平面圖及所安排警衛人力, 供外貿協會監督管理參考 三 借用單位應配合外貿協會對進出場時段車輛執行管制 車輛之管制及申請, 請另詳 外貿協會展覽場作業注意事項 ( 附件 3) 及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定 2
四 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借用單位應遵守政府所訂定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並依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辦法 外貿協會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及 場地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 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填具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後, 始可進入展場施工, 併供主管機關備查 五 借用單位於承租合約期間, 若有因債務 個人恩怨 私人糾紛或其他因素, 導致其他第三者至展覽館內外進行抗議 閙事或其他非理性之暴力行為, 而影響展示間安寧或辦公者, 外貿協會將協助柔性勸導離場, 並通知警察機關 若因可歸咎於借用單位之事由而造成外貿協會之損害或致使外貿協會因而被起訴或衍生損害, 借用單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六 借用單位須於展前派員參加由外貿協會所召開之 展覽安全會報 第九條預留檔期及借用合約之變更及取消, 按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借用單位如須取消預留檔期, 至遲須於起借日 120 天前以書面通知外貿協會, 得申請將已繳之場地費延至下一年度辦理原展或辦理新展, 如隔年未辦理, 則已繳場地費不予退還 借用單位如減少使用攤位數, 至遲須於起借日 30 天前以書面通知外貿協會最低承租攤位數, 展後結算將依實際使用攤位數計費 未使用攤位數, 外貿協會將退還訂金以外之已繳場地費, 惟世貿一館需達半區 (H 區需達 60 個攤位 ), 世貿三館需達 150 個攤位 以上未依規定期間申請, 逾期已繳之全部場地費概不退還 二 在借用期間如因機械故障或颱風 地震及下雨等之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 或其他非外貿協會所能控制因素而導致空調 電梯 電扶梯 照明或電源等服務之中斷或停止, 外貿協會將儘速修復, 但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三 若展覽場土地被政府主管機關收回或不可抗力因素致外貿協會無法提供場地予借用單位時, 外貿協會將事前書面通知借用單位並協調替代方案, 或按借用單位不能使用部份與期間比率, 無息退還已繳費用 ( 包括場地費及保證金 ) 外, 不負其他責任 四 未在外貿協會指定日期前繳交訂金及完成簽約手續者, 外貿協會將逕行取消其預留之檔期 ; 未在外貿協會指定日期前繳交第二期款或尾款者, 除逕行取消其預留之檔期及終止合約外, 其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五 簽約後因故未能按原計畫舉辦展覽, 且未依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取消預留之檔期者, 除退還已繳之保證金外, 其餘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六 在展出期間如因颱風 地震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 致使行政機關宣佈停止上班之情況下, 由借用單位自行決定展覽是否如期舉行, 並即時通知外貿協會, 借用單位並須自行透過各類媒體通知參展廠商 如臺北市宣布停班停課, 得於該展使用場地有空檔期前提下, 順延 1 日辦理 七 借用單位如於同一檔期舉辦多項展覽之聯展, 不得任意變更外貿協會所核發之各展展出區域, 如欲變更, 須向外貿協會申請並獲書面同意 否則外貿協會得不再核發該區域予借用單位 3
第十條借用單位應自行對其展品及室內外招牌及攤位設計裝潢結構投保火險 竊盜險 水漬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 ( 含因電梯 電扶梯意外所致之賠償責任, 及因颱風 地震 洪水 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所致之賠償責任等 ) 請於展覽前 10 天將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送外貿協會備查 第十一條其他規定事項 : 一 展覽場各區間之走道必須保留為緊急疏散之通路, 借用單位不得作為展示或任何其他用途, 並嚴禁廠商於任何走道上進行造勢活動, 或離開攤位發放宣傳品 各攤位內造勢活動如聚集人潮妨礙正常通行時, 借用單位應即時疏導 ; 陳列之展品或裝潢亦不得佔用其他公用走道, 裝潢品如占用走道, 將按所占用面積乘以 1.5 倍費率計收場地費 如變更攤位走道, 須先送請外貿協會審核並獲書面同意 二 借用單位所舉辦之展覽或活動, 須自行向稽徵機關報備繳納稅捐 如發售入場券時並須在入場券上標明所舉辦展覽或活動及其主 ( 協 ) 辦單位名稱 三 借用單位所舉辦展覽名稱如標明為 國際展, 則須有 6 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外商或代理商參展 ; 如為 遠東區 亞太區 等區域性展覽者, 則須有 4 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外商或代理商參展 四 借用單位應嚴格審查參展者資格 ( 含公司登記及營業現況 ) 及其展出內容 如展出與主題不符 產地標示不實 違反法令 妨礙公序良俗或涉及仿冒等展品, 除應嚴格禁止外, 違者並應自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五 借用單位及其參展廠商或雇用者在展覽場作業時, 均須遵守 外貿協會展覽場作業注意事項 展覽作業手冊 及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定 之規範 如有違反, 將依相關罰則辦理 六 借用單位借用展覽場期間致使展覽場或其設備毀損時, 應負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之責 如因而引起災害或造成人員傷亡時, 借用單位應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 包括財物賠償及醫療撫卹等 ) 七 為維持展場秩序, 借用單位應管制參觀人數, 以維護展覽場安全及展覽品質 八 為維護安全與展出水準, 應禁止未滿 12 歲或身高未滿 150 公分之兒童進場 ; 但若因展覽性質特殊, 經事先申請, 獲外貿協會核可並繳付兒童入場管理費 ( 世貿三館免收 ) 同時辦妥保險者, 不在此限 開放兒童入場參觀之展覽, 如有對外售票, 請按政府規定, 兒童身高未滿 115 公分 ( 或年齡未滿 6 歲 ) 者免費入場, 而滿 115 公分至未滿 150 公分者 ( 或滿 6 歲至未滿 12 歲之兒童 ) 則售予兒童優待票 九 廠商或裝潢商因故須延時工作時, 外貿協會僅接受借用單位正式申請並須於當日下午 4 時前完成申請手續 ; 各有關之超時場地費用, 概由借用單位支付 十 參展之國外產品須遵照政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如有需要, 展覽主辦單位得申請付費使用外貿協會之保稅倉庫 ; 進口展品不得以外貿協會或其相關機構為受貨人 十一 展覽大樓 1 樓展場地板承載重量為 1.3 噸 / 平方公尺, 每攤位 ( 以 9 平方公尺計 ) 最高載重量 ( 包括機器 展示設施及人員重量 ) 為 11.7 噸 展覽大樓 2 樓展場樓板承載重量為 400 公斤 / 平方公尺 ; 世貿三館展場地板承載重量為 2 噸 / 平方公尺 ), 相關載重之規定下 : 4
( 一 ) 樓板載重限制 : 為維護展覽場地板及結構安全, 單一展品 ( 含非機器設備類之展品 ), 重量超逾每平方公尺 1.3 噸者, 外貿協會得拒絕其入場及展出 ; 如對地面及結構造成傷害, 借用單位須負賠償及一切後果責任 借用單位應要求各廠商及施工單位確實遵守, 以維公共安全, 並不得於 2 樓展場鋪設給排水設施 ( 二 ) 貨車載重限制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兩軸車輛之貨車載重限制不得超過 15 噸 ; 兩軸以上車輛之貨車載重限制不得超過 25 噸 2 部車安全距離為 9 公尺以上 ( 三 ) 堆高機載重限制 : 單一堆高機舉重不得超過 13 噸 ; 相鄰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 四 ) 吊車吊載重量限制 :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超過 15 噸, 相鄰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撐架下方襯墊木板或鋼板, 載重 5~15 噸吊車之襯墊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 長 )X50 公分 ( 寬 )X15 公分 ( 高 ), 載重 15 噸吊車之襯墊尺寸不得小於 75 公分 ( 長 )X75 公分 ( 寬 )X15 公分 ( 高 ) 十二 展覽應以商品之展示為主, 若有零售需要之展覽, 借用單位應依規定於展前 3 天填妥 外貿協會展覽場參展廠商資料表 併參展廠商名冊, 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報備, 並將收執聯送交外貿協會備查 十三 考量消防安全及逃生動線, 借用單位應依外貿協會之標準平面圖規劃攤位, 並於分配攤位前將攤位平面圖送交外貿協會核備, 始可分配攤位 借用單位如因特殊理由需變更標準平面圖時, 須提早提出申請, 並經外貿協會核准後, 始可進行攤位分配及後續作業 進場佈置時如未按外貿協會核定之攤位圖施工, 經勸導而未改善, 外貿協會有權強制拆除, 所產生之費用將由保證金中扣抵 第十二條罰則 : 一 有關消防 安全之罰則 : ( 一 ) 借用單位舉辦展覽, 其陳列之展品或裝潢阻礙消防栓 滅火器 / 箱 安全門 空氣品質偵測器 電氣開關箱及排風百葉窗等公共設施 ; 或占用其他公用走道 ; 或於空調機及販賣機旁堆置物品, 經外貿協會通知而未立即改善者, 每一事件除罰借用單位新臺幣 5,000 元 ( 含稅 ) 外, 外貿協會並得逕行改善, 因而產生費用逕由借用單位繳付之保證金扣抵 如因該等違規事項而造成公共安全意外或消防單位罰款者概由借用單位負責 ( 二 ) 借用單位應確實督導其參展廠商 外包商及裝潢商注意消防安全 如發生火災除由外貿協會罰借用單位新臺幣 10 萬元 ( 含稅 ), 並由借用單位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一切損失 以上違規事項除將列入評分紀錄外, 違規攤位超過該展實際使用攤位數 5% 者, 視為情節重大, 將停止該單位向外貿協會申請展覽檔期之資格 2 年 二 借用單位舉辦展覽, 其參展者之展品不符展出主題, 或經主管機關查獲確定有產地標示不實之情事者, 將列入評分紀錄 另經外貿協會展場之主辦單位書面檢舉, 不符展出主題之展品所佔攤位數超過該展實際使用攤位數 5% 以上, 經查證屬實者, 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 ( 一 ) 將發函警告, 並註明借用單位如再次違規將處以罰款 5
( 二 ) 該展下次仍被檢舉違規攤位數佔該展實際使用攤位數 5% 至 10% 者, 即按全部違規攤位數罰款, 每個攤位罰款新臺幣 5 千元 違規攤位數超過該展實際使用攤位數 10% 以上者, 將停止該單位向外貿協會申請辦理類似展覽之資格 2 年 ( 三 ) 該展受罰次數達 2 次 ( 含警告 ), 第 3 次再犯規, 將停止該單位向外貿協會申請辦理類似展覽之資格 如遇展品不符展出主題認知有所爭議時, 將邀相關公協會等單位共同界定, 以示公允 三 展覽主 ( 協 ) 辦單位 展覽名稱及展品類別, 未經申請並獲外貿協會書面同意, 不得修改或增列, 且須與借用單位對外發送之徵展辦法 宣傳摺頁或各類媒體廣告內容一致 其重大違規者即視同違約, 外貿協會得逕行終止借用合約, 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並停止借用單位 2 年內借用展覽場之資格 違規情節較輕者將列入評分紀錄 四 如有零售需要之展覽, 借用單位應事先向稽徵機關報備, 且應確實輔導參展廠商於現場銷售或收取訂金時, 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否則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漏開發票情事者, 應由借用單位自負完全責任外, 每漏開發票 1 件, 外貿協會另將對借用單位罰新臺幣 5,000 元 ( 含稅 ), 並逕自保證金扣抵 ; 受罰廠商數若超過參展廠商家數 5% 則視為情節重大, 除罰款外將停止該單位向外貿協會申請展覽檔期之資格 2 年 五 借用單位不得冒用他人之展覽名稱 使用之標誌, 如有違反, 外貿協會得要求限期修改, 如未改善, 外貿協會得逕行終止借用合約, 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並將停止該單位向外貿協會申請展覽檔期之資格 2 年 六 借用單位未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不得將借用場地之全部或部份轉借 分借他人舉辦展覽或其他活動, 如有違反則視同違約, 外貿協會得逕行終止借用合約 並停止該單位向外貿協會申請展覽檔期之資格 2 年 七 嚴禁在展覽場內進行產生火焰 火花之表演及邀請限制級成人影視 (Adult Video 簡稱 AV) 演員在外貿協會各展覽場為展覽代言或參與造勢活動, 違者即視同違約處理, 外貿協會得進行制止 驅離等必要動作並逕行終止借用合約, 且已繳交之費用概不退還, 並停止該單位向外貿協會申請展覽檔期之資格 2 年 八 零售性質展覽如有不合法廠商參展及未遵守第 11 條第 12 項之規定者將停止該單位向外貿協會申請展覽檔期之資格 2 年 九 嚴禁借用單位人員 參展廠商 參觀民眾等, 於展場內抽煙 打赤膊或攜帶寵物入場, 如違反前述規定情事, 經外貿協會通知借用單位而未立即改善者, 將罰借用單位每一事件新臺幣 1,000 元 惟因展示需要, 須攜帶寵物入場, 已事先申請並經外貿協會同意者, 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借用本展覽場辦理其他非展覽活動者亦須遵守本借用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若有文義不明之處, 外貿協會擁有解釋權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日起實施 網址 http://www.twtc.com.tw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