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定 103 年 8 月修訂 ( 網路版 ) [ 請參展廠商務必通知裝潢承包商共同遵循本作業規定 ] ( 展覽主辦單位應遵守及要求參展廠商及裝潢承包商確實遵守本作業規定 ) 一 依外貿協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裝潢工程承包商管理規則規定, 承包商須於各年度填具登記表格並檢附相關文件, 向本會管理單位辦理承包商登記, 未依規定完成登記並繳交保證金之廠商, 本會有權拒絕承包商進入展場施工 二 裝潢承包商登記 進出場管制及繳交 / 領回保證金相關作業 : ( 一 ) 欲進入本會展場承包展覽相關裝潢工程之展覽服務業廠商, 必須於進場前至本會展場管理組辦理登記並繳交保證金 ( 管理組辦公室位於世貿一館 2 樓, 電話 :27255200 轉 2276 或 2247); 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佩戴本會核發之展場服務證, 或主辦單位製發之工作證, 方得進場作業 ( 二 ) 承包商須備妥下列資料申請製發展場服務證 : 1. 承包商登記表與切結書 ( 需蓋公司與負責人章 ) 2.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 3. 保證金即期支票 ( 新台幣 2 萬元整, 受款人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4. 展場服務證申請表 5.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 上述 1 4 與 5 之表格可向管理組索取, 或自下列網站下載 :http://www.twtc.com.tw 展場設施暨裝潢服務 展覽裝潢服務 ( 申請年度展場服務證辦理程序與說明 )) ( 三 ) 保證金須開立即期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憑管理組製發之繳款單, 由申請廠商至台灣銀行世貿中心分行繳納 再憑蓋有銀行收款章之繳款單申請展場服務證 已登記之廠商, 日後如不擬在本會展場再提供服務而退出登記者, 如無違規罰款亦無損害賠償之情形者, 原保證金無息退還 ( 四 ) 所有裝潢相關廠商 ( 如人力公司 組合 木工 美工 油漆 地毯 水電 音響 燈光 運輸 鐵工 堆高機 報關等業者 ) 均須分別自行登記, 不得依附於統包之設計或裝潢公司名下 三 攤位裝潢應遵守事項 : ( 一 ) 攤位應予適當之裝潢, 並應於攤位招牌或攤位內其它明顯位置標示參展公司名稱及攤位號碼 ( 二 ) 攤位高度以 2.5 公尺為限 (2 樓展場以 2.2 公尺為限 ), 但公司招牌或產品標誌得提高至 4 公尺 (2 樓展場為 2.3 公尺 ) 惟提高部份應與相鄰攤位自攤位外緣向內縮 0.5 公尺搭設 面臨走道之攤位裝潢, 其牆面建築長度必須小於該面向攤位長度之 50%, 且連續封閉之牆面之長度不可超過 9 公尺 如因特殊情形, 需搭建超高建築時, 主辦單位應於展前 10 天檢具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影本 設計結構及設計地點圖說等文件, 向本會申請, 經本會同意並繳納 超高建築使用費 每座新台幣 10 萬元後, 方得興建 惟參展廠商需承租 4 個攤位以上, 始得搭建超高建築 ; 超高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 ; 外圍必須自走道外緣內縮 1 公尺, 超高建築與其他廠商攤位相連接之一面, 應自相鄰界線向內退縮 1 公尺搭建 超高建築使用費以設計圖之上視圖投影面積 18 平方公尺為 1 單位計收新台幣 10 萬元 ( 含稅 ), 如超過 18 平方公尺, 則以超高建築上視圖投影面積除以 18 平方公尺換算單位數, 按單位數乘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 如搭建面積少於 18 平方公尺, 仍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超高建築使用費 ( 三 ) 面臨走道或相鄰攤位之隔牆 背牆及招牌背面應予美化, 或先與隔鄰攤位協調, 取得協議後施工, 如有違反此項規定, 外貿協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將不供電, 如造成設施損壞或人員傷亡, 概由違規之參展廠商及承包商負責賠償並負法律責任 Page 1 of 7
( 四 ) 世貿一館 1 樓中庭 ( 即 D 區 ) 之攤位, 因展示效果需要, 欲裝設天花板時, 從頂面前後左右鳥瞰視線所及之部份必須美化, 且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 五 ) 攤位裝潢布置, 採用封閉式之面積, 不得超過所承租攤位面積的一半 ( 六 ) 攤位之搭建 展品及裝飾物品 ( 含招牌 旗幟 盆栽 地毯 投光燈等 ) 之布置, 不得超出攤位地面基線及垂直空間以外之範圍, 違者經通知未改善, 本會得停止供電 ( 七 ) 天花板及管線不得懸掛任何物品, 牆柱不得張貼海報及宣傳物, 如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本會得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主辦單位或參展廠商及裝潢承包商負擔 ( 八 ) 嚴禁封閉配電箱 消防設備 逃生安全門 空氣品質偵測器及各類標誌, 且消防設備 空氣品質偵測器與逃生安全門不得有任何裝潢品或展品遮擋於其前面, 嚴禁任何裝潢品 材料或展品阻塞客 貨梯前面及其通道範圍, 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外貿協會將強制移除, 移除費用由主辦單位或參展廠商及承包商負擔 ( 九 ) 嚴禁拆除及破壞展場用電設施, 或配接與展場用電設施不相容之電氣配件以免導致設備過載或不良, 造成跳電 走火等意外, 查獲違規設施, 主辦單位一律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違規參展廠商或承包商負擔, 攤位將停止供電 ; 未遵守本會規定及愛惜公物, 任意拆除或破壞展場用電設施之承包商, 在 1 個月內被查獲 2 次或 1 年內被查獲 3 次 ( 含 ) 以上者, 每次罰款新台幣 10 萬元整或禁止進場工作 6 個月 ( 十 ) 禁止裝置霓虹燈及閃爍 跳動或旋轉式之跳燈及串燈 ( 攤位內之展品除外 ) 違規經通知仍 未改善, 攤位將停止供電 各種燈具不得向上方照射, 以避免落物停留於燈罩上, 遇熱 燃燒, 造成危險 單層展覽攤位如有封頂設計者, 或為為雙層攤位設計者 ( 無論封頂否 ), 內均須備兩只 10P ABC 乾粉滅火器, 以確保攤位內消防安全 ( 十一 ) 如需架設螢幕面積合計超過 5 平方公尺之電視牆 大螢幕牆等, 須遵守下列事項, 以免參觀人潮阻塞交通, 影響鄰近攤位之權益 : 1. 高度不得超過 2.5 公尺, 且正面必須距離走道邊線 1 公尺以上或與走道邊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2. 如因需要高度超過 2.5 公尺, 最高不得超過 4 公尺, 且正面必須距離走道邊線 2 公尺以上或與走道邊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3. 放映影片必須符合展覽主題, 不違反善良風俗 4. 主辦單位或參展廠商如違反上述任一規定且未能改善, 本會將停止供應攤位電力 ( 十二 ) 攤位四周垂直範圍內, 如需懸升汽球, 應於開展 10 天前向本會申請, 如未申請而擅自懸掛, 將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主辦單位或參展廠商負擔 ( 申請辦法及申請表請洽展覽主辦單位索取 ) 懸升汽球僅限於攤位內, 且大型廣告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5 公尺, 裝飾用小型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4 公尺 汽球如飄浮於天花板或於天花板管道懸掛絲線, 汽球未於出場前取下, 每個汽球罰 1 萬元 ; 天花板之絲線每條罰 1 萬元 因懸升汽球而發生任何意外, 由主辦單位自負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 ( 世貿三館因展場高度較低, 不開放懸升廣告汽球 ) ( 十三 ) 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規定 : 1. 參展廠商欲於攤位內設置舞台或輸出功率大於 20 瓦特之音響設備, 須檢附設計圖 ( 應載明舞台 喇叭位置, 舞台活動或播放音響時間等 ) 及保證金 ( 依各展不同規定, 至少新台幣 5 萬元 ), 依各展覽規定期限 ( 至少於開展 20 天前 ) 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具結遵守本規定 ; 申請書請洽展覽主辦單位 未經申請而擅自設置舞台或音響者, 本會或主辦單位得予強制拆除或不供應該攤位之電力 2. 主辦單位須於開展 10 天前填妥 展覽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申請書 / 切結書, 彙集申請廠商名冊 攤位配置圖, 送交本會展場外借組申請核備 ( 另並於展前送交分段播放音響時間表 ) 3. 舞台外緣必須距離走道邊線 2 公尺以上, 喇叭數量以 2 支為限 ( 特殊情況經本會同意者除外 ), 並須面向自己攤位內場及保持俯角, 音量須保持在 85 分貝 (2 樓展場為 60 分貝 ) 以下 ( 開展前須配合主辦單位將音響音量定格 ); 相鄰攤位不得同時辦理舞台活 Page 2 of 7
動或播放音響 4. 展覽主辦單位必須約束廠商遵守上述規定, 並指定專人配合本會稽查小組會同辦理稽查 ; 如主辦單位拒絕會同, 本會得逕行稽查, 並依違規情況對主辦單位處以罰款 ( 自主辦單位保證金扣罰 ); 違規之廠商則由主辦單位負責追蹤改善及處以罰款 5. 違規將分三階段處理 : 第一階段 : 測量放音量超過規定之分貝或其他違規, 經口頭勸導未當場改善者, 即開立警告單, 並註明如再次違規將處以罰款 第二階段 : 經複查違規仍未改善者, 即開立告發單按次罰款 : 第 1 次罰 1 千元 第 2 次罰 4 千元 第 3 次罰 1 萬元 第 4 次罰 1 萬 5 千元 第 5 次罰 2 萬元 ( 主辦單位得依各展經驗調增對廠商罰款金額 ) 第三階段 : 參展廠商拒不改善者, 且累積罰款次數達 5 次時, 本會將停止供應該攤位之電力 其他因裝潢商或音響商之施工或操作違規, 本會將另依本展覽裝潢作業一般規定第七條 : 違規處理辦法處置 6. 音量測量方法 : 分貝計置離地面或樓板 1.2 至 1.5 公尺之間, 接近人耳高度 ; 測量地點以擴音設施音源水平距離 3 公尺之位置測定 7. 參展廠商如未違反上述規定, 展覽主辦單位於展後無息退還該保證金 ( 十四 ) 申請展覽用水電 : 1. 主辦單位應於進場 10 天前, 備妥水電需求資料 1 份, 並註明用電規格及容量, 經合格電氣工程行簽證後送本會審查, 並應交由合格之電工按圖施工 ; 如因安裝之電器設備品質不良 配線不良 或使用不當致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 承包商應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2. 進出場期間, 僅供應展場各大柱子上 110 伏特插座電源, 供攤位裝潢布置使用, 不供應攤位照明及動力電源 3. 展出前 1 天依主辦單位申請時間供應展場用電, 下午 5 時關閉電源 ( 延時使用除外 ) 4. 凡申請水電者 ( 含 24 小時全天候供給水電者 ), 應自行加設保護措施 ( 如不斷電系統等 ), 若遇台灣電力公司供電廠 ( 含自來水供水中斷 ), 或本會電 ( 水 ) 力設備臨時性故障時, 本會均不予賠償 5. 每 1 展出攤位用水用電之需求, 均應向展覽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未經申請不得私自接取電源, 違者除停止供水供電外, 並視情節輕重禁止該攤位展出, 承包商如參與違規者, 並撤銷該承包商之登記 ; 為維護與保障本會展場之公共安全, 攤位之照明與燈具均須委託領有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證書並向本會相關單位完成登記之水電廠商提供與施作, 嚴禁參展廠商自行攜入與裝設 ( 燈具展品除外 ), 違者除停止供電外, 並視情節輕重禁止該攤位展出, 若因而造成公共危險或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時, 概由違規參展廠商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 十五 ) 搭設 2 層樓攤位之廠商, 應依規定先行提出申請並繳費 ( 申請辦法及申請表請洽展覽主辦單位 ) 世貿一館 2 樓與世貿三館不得搭設 2 層樓攤位 ( 十六 ) 嚴禁佔用本會展場內外公共區域 ( 如大門 大樓周邊人行道, 休息區及地下停車場 缷貨場 貨梯區等 ) 並嚴禁參展廠商於前述公共區域設置精神堡壘 架設活動看板 旗桿 懸掛廣告物品或張貼文宣海報 擺置花籃等 ( 十七 ) 攤位內及臨近走道包柱裝潢如需施作, 臨走道包柱必須事前經主辦單位同意方得施工 ( 包柱外緣距柱面限 30 公分以下 ), 並須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封閉消防箱 (94 公分寬 126 公分高 ) 及滅火器箱 (65 公分寬 75 公分高 ); 世貿三館 : 不得封閉消防箱 (75 公分寬 130 公分高 ) (2) 不得封閉電箱 (60 公分寬 136 公分高 )(3) 須於新增牆板上留設 60 公分高 60 公分寬以上之牆洞, 俾供該牆面既有排風百葉設備直接外露 (4) 空氣偵測器必須外露, 且其前方不得以隔間牆或任何物品遮蔽 ( 一顆偵測器 15 公分寬 X15 公分高 ;2 顆偵測器 30 公分寬 X15 公分高 ;3 顆偵測器 45 公分寬 X15 公分高 ), 偵測器上下方須各留 15 公分之牆洞 (5) 包柱牆面高度不得高於 4 公 Page 3 of 7
尺 如違反上述規定, 經本會通知而未立即改善者, 將罰主辦單位每一事件新台幣 5,000 元 ; 如因而遭消防局 建管處或環保署 ( 局 ) 等相關單位開立罰單時, 該罰款及相關責任概由展覽主辦單位及參展廠商負責 施工單位則將依第七條規定處罰 四 進場前應準備工作 : ( 一 ) 所有裝潢作業, 參展廠商及裝潢承包商必須投保工程險及第三人責任險 如因裝潢施工, 而致設施損壞或人員傷亡, 概由主辦單位負責賠償並負法律責任 ( 二 ) 未向本會展場管理組辦理登記之裝潢承包商應於開展 15 天前依第二條規定補辦登記, 並辦妥展場服務證, 或自行向展覽主辦單位申請辦妥該展使用之工作證, 否則不得進場施工 展場內未佩戴前述證件者, 管理單位有權要求其即刻離開展場 ( 三 ) 展覽主辦單位應事先將其展覽工作證交予有需要之參展廠商以便利其工作人員或下包商工作人員於展覽裝潢期間進入展場 ( 四 ) 展覽主辦單位應將展覽工作證之樣張各八份於裝潢進場 3 日前送達本會外借組俾供展場入口警衛鑑別用 五 布置施工須注意及遵守事項 : ( 一 ) 車輛入場管制及申請 : 1. 展覽主辦單位應執行下列車輛管制以加強展場秩序 安全與空氣品質之維護 2. 小客 ( 轎 ) 車不得進入展覽場 ; 進場之車輛到達定位後必須關閉引擎 ; 車輛不得穿越郵局與景觀電梯前 展場內車輛行車速度不得逾每小時 10 公里 3. 載運裝潢品等之貨車須依主辦單位排定之時間及順序進場, 未遵照排定時間者, 警衛人員得視場內狀況禁止該車輛進入展場 4. 貨車進場時, 應於入口處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1,000 元 ( 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 ), 車輛進入展場後, 在 1 小時內出場者, 保證金原數退還, 逾時出場者, 每小時以新台幣 200 元計收 ( 時間從入場時起算 ) 車輛離場如因場內車輛壅塞而致延誤出場時間者, 經本中心聘僱警衛蓋章證明, 得減收 20 分鐘逾時出場費 5. 世貿一館展場入口高 4.2 公尺, 寬 7 公尺, 世貿三館展場入口高 5 公尺, 寬 6.5 公尺 ( 但世貿三館之展場高度係 4.47 公尺 ), 貨車 展品或裝潢品如逾該尺寸,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6. 世貿一館一樓展場地板載重上限為 1300 公斤 / 平方公尺, 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重者,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相關載重限制之規定如下表 : 世貿一館一樓展場樓板與進出展場車輛載重規定 1. 樓板載重限制 ( 展品 ) 每平方米不得逾 1.3 噸 2. 貨車載重限制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1)2 軸車輛不得逾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不得逾 25 噸 (2)2 車安全距離為 9 公尺以上 3.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重不得逾 13 噸 (2) 相鄰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4. 吊車吊載重量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超過 15 噸, 相鄰 2 部吊車分舉 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撐架下方襯墊木板或鋼板, 尺寸 不得小於 30 公分 ( 長 )X30 公分 ( 寬 )X15 公分 ( 高 )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應經由主辦單位於 入場 5 天前向本會提出書面入場申請 另任何噸位之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均應向 Page 4 of 7
本會提出申請, 並須於入場 2 個上班日前將該申請送達本會展場管理組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車輛若有裝載貨物, 於進場時須提示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經本會展 場管理組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柴油堆高機數量限制 : 原則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容納 4 部堆高 機作業 ( 中庭 (D 區 ) 最多允許 2 部堆高機同時作業 ) 堆高機入場應事先向本會提出 申請 自明 (104) 年 1 月 1 日起, 凡於本會所屬展覽館 ( 含世貿一 三館及南港館 ) 辦理之各項展覽 ( 機械展除外 ),2.5 噸 ( 含 ) 以下堆高機, 限制只能使用電動或瓦斯堆 高機始得進場作業, 柴油堆高機均不得入場 7.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空氣污染防治費收費方式 : (1) 於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至下午 7 時 ) 入場作業 : 申請單位至遲須於入場 2 個上班日前填妥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並送達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 入場時並須繳保證金新台幣 2 千元 ( 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 ) 車輛使用者須負責將現場警衛提供之轉接頭與鋁風管套接於車輛之排氣管出口, 並於作業結束後將該轉接頭與鋁風管交還該警衛 上述空污防治之費用為第 1 小時收費 5 百元, 之後每小時 3 百元, 計價時間自車輛入場時起算至離場為止, 不足 1 小時之部份, 以 1 小時計 車輛入場申請未及於 2 個上班日前送達展場管理組者, 費用依上列標準加收 50% (2) 於非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前, 下午 7 時後及國定例假日 ) 入場作業 : 免洽收全額空污管制費, 但仍須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3) 如申請案太多, 或基於其他考量, 本會有權修改時段或更改日期或不同意此申請 8. 抓斗車作業時間應依本規定 第六條 : 出場時應遵守事項 辦理 抓斗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 4 輛進入, 並須比照前述關於吊車之規定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9. 吊車及抓斗車禁止進入世貿三館展場內作業 ( 二 ) 進場順序與應注意事項 : 1. 水電承包商應於進場施工前將承包攤位之平面圖一份交予本會展場管理組備查, 否則不得進場施工 水電承包商並得向本會展場設施組與展場管理組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先行進場佈線, 於獲准後入場 若係申請於展覽之場地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 則須先經由主辦單位同意 2. 地毯承包商應於進場施工前將承包攤位之平面圖 1 份交予本會展場管理組備查, 否則不得進場施工 遇大型機械展覽或重型展品展覽時, 地毯承包商並得向本會展場設施組與展場管理組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提前入場, 並於獲准後, 進場進行攤位地毯之鋪設工作 若係申請於展覽之場地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 則須先經由主辦單位同意 3. 漆料使用需遵守事項 : (1) 為維空氣品質, 展場僅限使用水性水泥漆, 嚴禁使用具揮發性之油漆 (2) 為維廁所清潔, 漆具 ( 刷子 刷桶等 ) 清理只能使用廁所 ( 或大樓 ) 外側設置之洗滌槽, 嚴禁於廁所內側清洗漆具 (3) 裝潢剩餘之油漆或補土, 需裝盛於適當容器內, 再丟棄至垃圾桶, 由清潔人員處理, 嚴禁直接倒入洗滌槽, 以避免堵塞排水管道 4. 禁止進入展場兜售礦泉水 ; 送水 花 餐盒等服務業者, 其車輛禁止進入展場 ( 攤位美化 布置及造景使用之盆栽, 不在此限 ) ( 三 ) 佈置展品或裝潢時應於各攤位內為之, 不得佔用走道, 妨礙交通與安全 ( 四 ) 如攤位裝潢採木作方式, 應事先於展場外施工完成後運至展場組合 2 樓展場須使用防焰及環保裝潢材料, 並須是組合式或可回收 重覆使用者, 且 2 樓展場須統一委由 1 家 Page 5 of 7
承包商施作裝潢 2 樓展場原則上禁止木造裝潢 ( 五 ) 展場內嚴禁使用鋼釘 噴漆 油性油漆 電焊及電鋸, 違者將斷電 ( 六 ) 借用單位及相關廠商不得於展場內使用各型燃油式發電機組供電 ( 七 ) 油漆時不得汙染地面, 應先使用 PVC 布或夾板鋪於地面後再施工 ( 八 ) 地毯舖設 : 禁止以黏膠塗抹於地面的方式施工, 應先沿擬舖地毯之地面內緣約 10 公分寬, 以不脫膠之膠帶固著地面, 不脫膠膠帶的上層再以布紋雙面膠帶貼上, 用以黏固地毯 出場時, 所有膠帶及地面殘膠均須完全清除並集中於垃圾桶, 違者禁止進場工作 6 個月 ( 九 ) 施工材料處理 : 1. 施工廢料及包裝材料應逐日清除, 不得置於走道, 妨礙交通與安全 2. 逾時清除之廢料由主辦單位負責完全清除, 其費用由參展廠商及違規承包商負擔 若因廢料之逾時留置展場而影響後續展覽作業之進行, 則主辦單位 參展廠商與承包商應負責賠償 ( 十 ) 施工或搬運時如損壞展館設施, 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如因施工不慎而致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 概由主辦單位 參展廠商及裝潢承包商負責賠償並負法律責任 ( 十一 ) 嚴禁於展場內飲酒 ( 含酒精飲料 ) 嚼食檳榔或口香糖, 為顧及形象及安全, 禁止打赤膊或穿著拖鞋 ( 十二 ) 為維護展場安全, 場內嚴禁吸煙, 違者處罰如下 : 1. 第一次抽煙 開立告發單不罰款, 並要求裝潢承包商責成所屬抽煙員工改善 2. 第二次抽煙 開立告發單處罰 500 元罰鍰, 並記點 1 點 3. 第三次抽煙 開立告發單處 1,000 元罰鍰, 並記點 2 點後續抽煙每增加 1 次, 則每次加罰 500 元及增加記點 1 點, 每次罰款及記點對象為抽煙者所屬承包商計點, 員工記點滿 3 點者, 則該員工所屬承包商將喪失會員資格一年, 未取得新會員資格前, 將不得進入本會所屬各展覽館 ( 含世貿一館 三館及南港展館 ) 施工 ( 十三 ) 展場內外黃色網線區域內 空調機或販賣機旁嚴禁任何裝潢物品或材料佔用, 違者禁止進場工作 6 個月 參展廠商不得於攤位內 外自設空調設備, 如有違反規定, 經勸告而未改善者, 處新台幣 1 萬元 ( 含稅 ) 罰款, 並得連續處罰之, 且本會得立即斷電並強制拆除, 所產生之費用將由借用單位繳付之保證金扣抵 ( 十四 ) 展前攤位之清潔如欲委由清潔公司處理, 則此清潔工作應委由展館之合約清潔公司 ( 十五 ) 安全及保險 : 1. 展覽期間參展廠商對其展品物料 裝潢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 並視需要自行辦理保險, 如有遺失或毀損, 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2. 攤位上之設施 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期間 ( 包含展前布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因設置 操作 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 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負責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 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應強固裝潢結構 確實施工, 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並視需要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確實執行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 十六 ) 為保持退場期間施工人員及展場設施安全, 凡攤位內設有玻璃製品 ( 含裝潢品或展品 ) 者, 均需保持完整, 並由裝潢商自行回收, 不得以打碎方式處理, 違者將依本規定第五條第十四項規定處以罰款新台幣 2,000 元 ~5,000 元 六 出場時應遵守事項 : 攤位之展品 裝潢材料及廢棄物應在出場期限前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有特別理由而需使用抓斗車者, 主辦單位應事先提出申請 抓斗車作業地點限於世貿一館 A B C 區, 嚴禁於 D 區及展館外圍主要出入口作業 抓斗車於展場內之作業時間, 於上班日限定在 19:00 以後與 06:00 之前, 假日之作業時間不限制, 惟主辦單位應自行考量水電 地毯等拆卸工作所 Page 6 of 7
需之先期作業時間 展覽 / 活動主辦單位須於抓斗車入場 5 日前向本會展場外借組提出 世貿一館抓斗車入場申請表 本會得依安全秩序之考量拒絕或核准該申請 七 違規處理辦法 : 如違反本作業須知規定, 除施以上述各項條款所列之罰則外, 如有未盡事項, 本會得視情節採下列處置 : ( 一 ) 斷水 斷電 ( 二 ) 封閉攤位, 禁止展出 封閉攤位之費用由主辦單位或參展廠商負擔 ( 三 ) 禁止該主辦單位或參展廠商在 2 年內舉辦或參加該項展覽 ( 四 ) 裝潢承包商如違反上述規定, 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懲罰措施 : 1. 其餘違規視情節輕重及違規次數, 每一事項處以新台幣 2,000 至 5,000 元之罰款 ( 如逾期未繳罰款, 得自保證金中加倍扣抵 ); 因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或第五條而導致其他重大安全事故者, 每一事件罰款新台幣 2 萬元 若涉及對展場保全人員之暴力行為, 初犯罰款新台幣 1 萬元, 後續再犯每次加罰款新台幣 1 萬元依此累計 1 年內受罰達 2 次 ( 含 ) 以上者, 則 2 年內該裝潢承包商不得進入本會所屬展場施工 2. 管理人員得拍照存證並強制停工驅離展場 3. 違規之裝潢或設施經勸告而未依本中心規定改善者, 立即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違規之承包商全數負責, 或逕自其保證金中加倍扣抵 4. 依違規情形議處違規承包商禁止進場之時間, 情節重大者,2 年內禁止進入本會展場承作任何裝潢工程 Page 7 of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