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如因特殊情形, 參展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應依展覽場設置超高攤位須知先行提出申請並繳使用費 世貿一館二樓 世貿三館及會議中心展場不得搭設超高攤位 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 高於 4 公尺低於 6 公尺 ) 時, 借用單位應於展前 15 天檢具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

Similar documents
外貿協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裝潢作業一般規定 95

外貿協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裝潢作業一般規定 95

面基線及垂直空間以外之範圍, 違者經通知未改善, 本會得停止供電 ( 七 ) 天花板及管線不得懸掛任何物品, 牆柱不得張貼海報及宣傳物, 如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本會得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參展廠商及裝潢承包商負擔 ( 八 ) 嚴禁封閉配電箱 消防設備 逃生安全門 空氣品質偵測器及各類標誌, 且消防

十二 參展廠商及國外買主展覽期間住房優惠服務 為服務參展廠商及國外買主, 本會特與數家飯店合作, 於展覽期間提供優惠房價 相關資料 請至本展網站 查詢 十三 購買參展商名錄廣告及其他贊助辦法 ( 一 ) 目的 : 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期間, 國內外專


Nangang Exhibition Hall

2009台灣平面顯示器展

一、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

目 錄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重要日程及各相關業務承辦人... 1 參展規範事項... 3 一 展出日期 時間及地點... 3 二 展品進 出場時間及注意事項... 3 三 本展各項業務承辦人... 4 四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5 五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 5 六 展覽有關證件及資料

Microsoft Word HORECA參展手冊_網路版(世貿一館)

附件 5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申請書 切結書 附件 6 現場烹調 試吃申請書 切結書 附件 7 水電申請表 附件 7-1 攤位水電位置圖 附件 7-2 水電申請表填表說明 附件 7-3 水電工程收費標準 附件 7-4 電器設備

June 5-9, 2018 手冊索引 線上申請系統使用說明... 1 展前作業核對表... 3 展覽相關業務承辦人... 4 參展規範事項一 展出地點... 5 二 展出日期與參觀規範... 5 三 攤位布置及展品進場時間... 5 四 展品及攤位撤除時間... 6 五 展品進出場期間應注意事項.

PowerPoint 簡報

目  錄

手冊索引 線上申請系統使用說明....1 展前作業核對表... 3 展覽相關業務承辦人... 5 參展規範事項一 展出地點... 6 二 展出日期 時間及參觀規範... 6 三 攤位布置及展品進場時間... 6 四 展品及攤位撤除時間... 7 五 展品進出場期間應注意事項... 7 六 展出期間應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HORECA參展手冊(世貿一館)



高雄展覽館技術作業準則 依據 103 年 10 月 22 日修訂之準則 參展廠商 承包商 服務供應商 攤位建造商及其他服務廠商必須共同遵守本作業規定 一 延長作業時間參展廠商 承包商 服務供應商 攤位建造商及其他服務廠商因故須延長作業時間時, 須向高雄展覽館提出申請, 於當日下午

壹 展前作業核對表及承辦窗口 -2-

2006年9月11-13日

Microsoft Word 電腦展-參展手冊-世貿1 館-內文

展前作業核對表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會議室預訂申請表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適用 請自行影印存參 受理申請日期 105 年 6 27 日至 7 10 日 額 滿 提 前 截 止 受 理 一 目的 為便利參展廠商配合本展推廣產品與服務 主辦單位特於展覽期間提供台 北國際會議中心及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多種會議室供參展廠

2006年9月11-13日

untitled

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LP 「車輛、機械用輪胎」各項次採購規範

目錄 1 總則 中心資訊 中心進退場車輛管制及申請 車輛入場管制 勞工安全規則 消防安全 裝潢佈置規範 展場用電 / 用水辦法 裝潢注意事項 搭建

1

展前作業核對表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展前作業核對表

<4D F736F F D20AEFCA8C6B0D1AE69A4E2A5555F FB54CB971BD63B9CF5F>

完全照護手冊

2019_TTE_企劃書



The floor-to-floor height of each residential property on the 5th 12th, 15th 23rd, 25th & 26th Floor is 3.040m. The internal areas of the residential


目錄 Contents 壹 展覽基本資料 P.2 貳 參展相關規定

附件 1 參展廠商付費贊助展覽宣傳物品辦法 附件 1-1 參展廠商付費贊助展覽宣傳物品申請表 附件 1-2 參展廠商付費贊助項目一覽表 附件 2 會議室研討會申請表 附件 2-1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申請表 附件 2-2

1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ZT0102_Cb-00封面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2018_TTE_企劃書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2017_TTE_企劃書02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C-W1035RL說明書.cdr

Microsoft Word - LP doc

Taipei Plas 2016 直壓式汽車光學專用射出成型機 PMMA / / & 雙色多色射出成型機 / / 快速曲肘式模內貼標專用射出成型機 BOSCH /

2

附件、大表演廳技術圖面 拷貝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 進退場 / 展出 期間 時段 備註 進場佈置 9 月 22 日 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依大會規定排序時程進場 正式展出 9 月 23 日至 26 日 上午 10 時至下午 5 時 首日可提前一小時進場 拆卸清理 9 月 26 日 下午 5 時至晚上 10 時 依大會規定

目錄 線上申請系統使用說明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1 一 展出日期及時間...2 二 展出地點...2 三 展品進 出場日期及時間...2 四 展品進出場期間應注意事項...2 五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3 六 申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展場臨時電話...4 七 申請寬頻網路 (ADSL) 及電

tc_1002web

桌上型個人電腦採購規格說明表

<4D F736F F D20A7EBBCD0B6B7AABEAAFEA5F3322D3935A67EB2C432A6B8B2C433B2D5C5E3A5DCA564B357BD64AED12E646F63>

Ⅰ Ⅱ Ⅲ Ⅳ

桌上型個人電腦採購規格說明表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Ⅰ Ⅱ1 2 Ⅲ Ⅳ


Ⅰ Ⅱ1 2 Ⅲ Ⅳ

2015_showpreviewV7_preview

電腦設備LP _第七組顯示卡規範書

展前作業核對表

<4D F736F F D20B0D1AE69AA60B74EA8C6B6B55FA4475FABD8C05DA747B86DB6B7AABE2E646F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桌上型個人電腦採購規格說明表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 ~2055 : I

請填妥本表後, 至 外貿協會活動行銷組劉冠民先生電話 :(02) , 分機 後請電話確認是否確實收到 附件 年 9 月 15 日 產品發表會 申請 活動目的 2016 年台灣國際水展 免費提供大會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0904-創智理財世界卡申請書

六、進場、展出、出場注意事項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奕達運通有限公司電話 :(02) , 傳真 :(02) 紳運有限公司電話 :(02) , 傳真 :(02) 附件 年 8 月 31 日 保稅展品通關參展申請書 請自行影印存參 本公司參加貴會於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舉辦之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費率表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 (1) (2) (3) (4) 2

目錄

財金資訊-82期.indd

Microsoft Word - 活動進撤場施工管理要點暨施工切結書 docx.docx


一 政府機關證照 附件一 : 電機工程系專業證照條列表 學院 : 工學院 證照名稱 國內 ( 外 ) 國對照級數科系 ( 認可該專業證照之發照機關級別 / 分數獎勵金額際 ( 甲 乙 丙 ) 科系 ) 電腦硬體裝修 國內 行政院勞委會 乙級 乙級 電機系 電腦硬體裝修 國內 行政院勞委會 甲級 甲級

壹 2019 年第 27 屆台北國際書展進場 展出 出場注意事項 重要文件詳細閱讀 一 進場 ( 一 ) 進場日期及時間 館別日期時間工作內容備註 一館 2 月 10 日 ( 日 ) 08:00 20:00 裝潢商進場 施工 及 三館 2 月 11 日 ( 一 ) 08:00 20:00 裝潢商進場

gb_1002web

1-51.indd

Transcription: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105 年 7 月修訂 第一章通則一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下稱 外貿協會 ) 依據其與經濟部簽訂之委託經營合約, 營運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下稱 世貿一館 )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 下稱 會議中心 ) 以及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 ( 下稱 南港 1 館 ), 以及其與國有財產署簽訂之合約營運世貿三館, 茲為管理借用單位 裝潢廠商及參展廠商於前述場地舉辦展覽及活動時之裝潢作業, 特制定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及相關附件, 包括但不限於各類表格等 ( 以下統稱 本規範 ) 以為共同遵循 二 除因應個別場地之特殊情形另於專章規定外, 前述場地之室內及室外空間之裝潢作業均適用本規範 三 本規範經外貿協會秘書長核定後, 自公告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除另有規定或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在一定期間內沿用舊規範外, 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均應依循本規範最新公告版本辦理裝潢作業, 並應自行留意本規範之更新公告 四 除就裝潢廠商特別規定者外, 如有違反本規範之事由, 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處理 賠償或補償措施 借用單位應將本規範內容納入與參展廠商之合約中, 並擔保參展廠商依本規範內容參展 五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外貿協會所管理之會展場所裝潢作業均應以本規範為準 本規範如有疑義或不足, 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補充之, 且外貿協會享有最終解釋權 六 本規範之定義如下 : ( 一 ) 借用單位 : 指展覽或活動之主辦單位 ( 二 ) 裝潢廠商 : 指從事裝潢相關工作之事業單位, 包括但不限於人力公司 組合 木工 美工 油漆 地毯 水電 音響 燈光 運輸 鐵工 堆高機 報關等業者 ( 三 ) 管理單位 : 指外貿協會各場地負責營運管理之內部單位 七 為讓所有進出本會所屬會展場所之裝潢施工人員, 皆能充分了解並確實遵守會展場所內使用安全規範及相關裝潢作業規定, 以確保施工期間施工人員及本會各項硬體設備之安全, 本會特規定裝潢施工人員均需先受過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課程訓練, 並取得 上課證明 後, 始得請領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服務證, 未持服務證者不得入場施工, 申請 上課證明 及 會展場所服務證 作業流程詳附件 第二章職業安全衛生事宜一 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工作者安全, 借用單位應遵守政府所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並依 外貿協會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 外貿協會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規範 外貿協會交付承攬危害告知通報表 及 外貿協會施工現場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 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外貿協會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可從下列網站下載 :http://www.twtc.com.tw/content/e/e3b.asp 第三章攤位裝潢規範一 設計及結構 : 1 攤位限高 2.5 公尺 ( 含展品陳列及攤位隔間 ), 含標誌不得高於 4 公尺 ; 另面臨走道之攤位裝潢, 其牆面建築長度必須小於該面向攤位長度之 50%, 且連續封閉牆面之長度不可超過 9 公尺 2 如因特殊情形, 參展廠商搭建二層樓攤位, 應依展覽場設置二層樓攤位須知先行提出申請 世貿一館二樓 世貿三館及會議中心展場不得搭設二層樓攤位 廠商搭建二層樓攤位 ( 第二層樓地板高度不得超過 2.5 公尺, 總高度不能超過 4 公尺 ) 時, 借用單位應於展前 15 天檢具搭建二層樓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影本 建築師 ( 土木或結構技師 ) 切結書 執業影本或開業證書 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地點圖說等文件, 向管理單位申請, 經同意並繳納 二層攤位場地費 後方得興建 惟參展廠商須承租 4 個攤位以上, 始得搭建二層樓攤位 ; 每座二層樓攤位之高度不得超過 4 公尺, 更多細部規定請參考展覽作業手冊設置二層樓攤位須知

3 如因特殊情形, 參展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應依展覽場設置超高攤位須知先行提出申請並繳使用費 世貿一館二樓 世貿三館及會議中心展場不得搭設超高攤位 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 高於 4 公尺低於 6 公尺 ) 時, 借用單位應於展前 15 天檢具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 建築師 ( 土木或結構技師 ) 切結書 執業影本或開業證書 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地點圖說等文件, 向管理單位申請, 經同意並繳納 超高攤位使用費 後方得興建 惟參展廠商須承租 4 個攤位以上, 始得搭建超高攤位 ; 每座超高攤位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 更多細部規定請參考展覽作業手冊設置超高攤位須知 4 超高建築使用費 ( 搭建超高攤位使用費 ) 以設計圖之上視圖投影面積計算,18 平方公尺為 1 單位計收新台幣 10 萬元 ( 含稅 ), 如超過 18 平方公尺, 則以超高建築上視圖投影面積除以 18 平方公尺換算單位數, 按單位數乘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 如搭建面積少於 18 平方公尺, 仍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使用費 5 嚴禁佔用該館內外公共區域 ( 例如大門 大廳 周邊人行道 廣場 休息區及地下停車場 卸貨場 貨梯區等 ) 並嚴禁參展廠商於前述公共區域設置精神堡壘 架設活動看板 旗桿 懸掛廣告物品或張貼文宣海報 擺置花籃等 ( 如經借用單位提出申請, 並獲管理單位許可及付費者不在此限 ) 6 攤位裝潢布置, 採用封閉式之面積, 不得超過所承租攤位面積的一半 7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展覽攤位 ( 含 2 層樓攤位 ) 上方不得以布幔或木板封頂, 如有特殊裝潢需求, 借用單位應提出申請, 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始可施工 8 世貿一館特別規定 : 1 樓中庭 ( 即 D 區 ) 之攤位 ( 含 2 層樓攤位 ), 因展示效果需要, 上方得以布幔或木板封頂, 欲裝設天花板時, 從頂面前後左右鳥瞰視線所及之部份必須美化, 且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9 攤位之搭建 展品及裝飾物品 ( 含招牌 旗幟 盆栽 地毯 投光燈等 ) 之布置, 不得超出攤位地面基線之垂直空間以外範圍 10 天花板及管線不得懸掛任何物品, 牆柱不得張貼海報及宣傳物, 如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外貿協會得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11 如參展廠商使用攤位範圍包含該柱子之全部或一部分, 均須填具 包柱美化裝潢申請表, 並檢附攤位設計圖 ( 含平 立面圖 ) 於開展前 15 天前, 由借用單位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經取得施工許可後方可施行包柱美化 包柱方式說明如下 : 包柱增設牆面, 須於新增牆板上留設合適之牆洞, 俾供該牆面既有火警盤 灑水開關 滅火器及接地盤等設備直接外露, 且其前方不得以隔間牆或任何物品遮蔽 增設臨時包柱牆面高度不得高於 4 公尺, 如遇高於 4 公尺須另申請超高攤位 ; 如違反上述及相關規定, 將逕予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連帶負擔 ; 如施工內容不符法令規定且未及時改善, 致消防單位開立罰單時, 該罰款及相關責任概由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連帶負責 更多細部規定請參考展覽作業手冊包柱美化裝潢申請表 ( 世貿一館一樓及南港一館 ) 12 攤位背板 廣告看板等, 跨度長超過 9 公尺時, 須設置側向或橫向支撐, 若無設置, 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 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3 攤位上面設置遮蓋 天花板跨度高過 6 公尺時, 須設置適當支撐 ( 落柱 ), 若經目視天花板有下陷情形, 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 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4 連續 2 個攤位 6 公尺以上跨度水平構 ( 桿 ) 件兩端, 應須設置相當勁度 斷面之垂直向立柱或支撐, 不得直接跨置於木隔牆 或簡易隔板等非適當支撐上 若有以上情節者, 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 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5 搭建 2 層樓攤位時, 攤位下層結構須設置橫向或側向支撐, 可抗地震或水平力量搖晃, 若無設置橫向或側向支撐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 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6 鋼桁架 圓形桁架 型鋼立柱等底部應設置鋼承鈑 ( 底鈑不得使用木板 塑膠 壓克力等材質 ), 且底部鋼鈑承螺絲至少鎖固四顆以上, 若鋼桁架等底度未設置鋼承鈑或螺絲鎖固未達 4 顆以上係屬一般違規, 設置鋼鈑防止應力集中於地坪造成損壞, 另若遭遇地震或外力搖晃時, 可維攤位結構之穩定性

17 外貿協會委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於進場期間派任執業技師檢查裝潢結構之安全, 檢查過程若發現非本規定違規項目, 經技師確認係屬違規項目, 請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限期改善, 係屬重大違規項目未改善者, 得封閉攤位禁止展出 18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1 樓展場 雲端展場分別以淨寬 6.1 公尺走道劃分為各 8 個展覽攤位區 ( 汽車展上述走道須 7.4 公尺以上 ), 每區面積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 19 會議中心特別規定 : (1) 會議中心大廳南北兩側休息區之活動或展覽, 出入口以西向為原則, 於該區搭設之招牌或產品標誌除空調箱設置處當側仍以 2.5 公尺高度為上限外, 其他側得提高至 4 公尺, 惟提高部份應自外緣向內縮 0.5 公尺搭設, 且裝潢與該區之冷氣機空調箱至少應保持距離 80 公分 (2) 會議中心各大門外 大樓外圍燈桿及人行道上均不得懸掛旗幟或設旗桿座 精神堡壘限設於東大門外南 北側空地, 長寬高以 4 公尺為限, 且其圖樣 尺寸應事先送管理單位審核, 經同意後設置 (3) 於會議中心大廳兩側電扶梯間架設活動看板, 高度 寬度之限制分別為 4 公尺及 5 公尺, 擺設之位置離牆之距離不得超過 70 公分, 且嚴禁黏貼任何物品於該牆面 (4) 大廳南北側懸吊式掛旗以不超過 1.5 公尺寬 х4.5 公尺長為宜 ; 西南角噴水池旗桿共 22 支, 旗桿之旗幟適用 8 號旗 ( 寬 240 公分 х 高 160 公分 ), 場地承租單位並應事先將旗幟之圖樣 ( 含型號 ) 送管理單位審核, 獲准後方得懸掛 (5) 如需在會議室或公共區域牆面固著海報或文宣物品, 應依照會議中心規定之位置及方式辦理, 嚴禁使用大頭針 珠針 雙面膠或魔鬼粘等黏貼方式, 且應負責取下並回復牆面原狀 吊點位置及懸掛方式規定如下 ( 詳細圖說請至會議中心網站查閱下載 ) ( 中文 ) http://www.ticc.com.tw/content/download/index.aspx?ptype=0&lang=zh-tw&sort=13 ( 英文 ) http://www.ticc.com.tw/content/download/index.aspx?ptype=0&lang=en-us&sort=13 (6)1 樓南北前廳及 1 樓走廊於天花板置頂處設置掛畫軌道 ;101 會議室於西面主舞台區高度 5.6 米處設置掛畫軌道, 高度 3.8 米及 4.5 米處每隔 1.29 米設立掛勾, 並於隔屏區天花板處每隔 1.29 米設置掛勾 (7)102 會議室及 103 會議室於主舞台區設置電動升降眉幕, 並於牆面壁紙 ( 上方 ) 及壁布 ( 下方 ) 交接處約 2.95 米處設置掛畫軌道 (8)2 樓南北前廳於天花板置頂處設置掛畫軌道 ;201 會議室配置同 101 會議室, 若使用珍珠板材質製作文宣物品時, 建議每隔 1.29 米處開立眼孔, 並加木條等作為補強以避免珍珠板破裂 (9) 隔屏區可使用布膠於鋁條上進行黏貼, 拆除時需特別注意清除殘膠並回復隔屏原狀 (10) 舞台上方懸吊系統吊掛器材 ( 燈具 廣告燈箱 音響喇叭 電視牆等 ), 不得超過該吊點限制載重, 若有該情形發生, 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展演舞台並撤換吊掛器材, 否則該舞台禁止演出 二 特殊裝潢設施 : 1 電視牆 大螢幕牆 : 如須裝設電視牆 大螢幕牆等設備, 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高度低於 2.5 公尺者, 正面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1 公尺以上或與攤位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2) 如需超過 2.5 公尺高度者, 最高不得超過 4 公尺, 正面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2 公尺以上或與攤位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3) 電視牆應設置反傾倒設施 ( 加裝側向支架 固定鋼索及尼龍繩 另電視牆底座須墊鋼板, 遇地震搖換時, 避免不均勻受力, 造成倒塌之情形 ), 若未設置係屬一般違規 (4) 放映影片必須符合展覽或活動主題, 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2 懸升汽球 : (1) 攤位四周基線垂直範圍內, 如有設置懸升汽球之需要, 應於開展 10 天前向管理單位申請並繳交費用 ; 未申請而擅自懸掛, 將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懸升汽球僅限於攤位內架設, 並須加以固定, 不得飄移 ; 大型廣告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7 公尺, 其頂端距地面 5 公尺 ( 含 ) 以上者, 每個汽球收費新台幣 1 萬元, 距地面 5 公尺以下者不收費 ; 裝飾用小型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4 公尺 汽球如飄浮於展場天花板或於天花板

管道懸掛絲線, 未於出場前取下汽球, 每個汽球罰新台幣 1 萬元 ; 天花板之絲線每條罰新台幣 1 萬元 因懸升汽球而發生任何意外, 由借用單位自負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 (2) 特別規定 : 會議中心大會堂 世貿一館 2 樓 H 區及世貿三館, 不得使用懸升汽球 3 舞台及音響設備 : 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舞台外緣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2 公尺以上, 喇叭須面向自己攤位內場及保持俯角, 音量須保持在 85 分貝以下, 相鄰攤位不得同時辦理舞台活動或播放音響 (2) 借用單位須約束廠商遵守上述規定, 如有違反規定者, 管理單位將依下列規定對借用單位處以罰款 (3) 違規將分三階段處理 : 第一階段 : 測量放音量超過規定之分貝或其他違規, 經口頭勸導未當場改善者, 即開立警告單, 並註明如再次違規將處以罰款 第二階段 : 經複查違規仍未改善者, 即開立告發單按次罰款 : 第 1 次罰新台幣 1 千元 第 2 次罰新台幣 4 千元 第 3 次罰新台幣 1 萬元 第 4 次罰新台幣 1 萬 5 千元 第 5 次罰新台幣 2 萬元第三階段 : 參展廠商拒不改善者, 且累積罰款次數達 5 次時, 外貿協會將停止供應該攤位之電力 4 無線麥克風設備 : 借用單位須先向管理單位核備麥克風頻率, 並於獲同意後架設使用, 倘違規逕於攤位架設使用, 致干擾或影響該館其它會議活動, 外貿協會除即要求停止使用相關設備外, 並依前項三階段罰則處理 三 水電裝潢管理 : 1 攤位用水用電之需求, 應向借用單位提出申請, 並由借用單位彙總向管理單位申請 未經申請不得私自接取電源, 違者除停止供電外, 得禁止該攤位展出 裝潢廠商如違反本項規定, 得撤銷裝潢廠商之登記 2 進場期間 ( 展前 1 日除外 ) 依開放時間供應展場壓縮空氣及天花板照明, 供攤位裝潢及布置使用, 惟不供應攤位用電, 裝潢公司若有其他工作電源需求, 可向借用單位服務台申請後由大會依申請時間供電 3 凡申請水電者 ( 含 24 小時全天候供給水電者 ), 應自行加設保護措施 ( 如不斷電系統等 ), 若遇電 ( 水 ) 力公司供電 ( 水 ) 中斷, 或該館電 ( 水 ) 力設備臨時性故障時, 外貿協會均不予賠償 4 攤位之照明與燈具均須委託領有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證書並向外貿協會相關單位完成登記之水電廠商提供與施作, 嚴禁參展廠商自行攜入與裝設 ( 燈具展品除外 ), 違者除停止供電外, 得禁止該攤位展出, 若因而造成公共危險或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時, 借用單位及違規參展廠商應連帶負賠償及法律責任 5 嚴禁拆除及破壞展場用電設施, 或配接與展場用電設施不相容之電氣配件, 以免導致設備過載或不良, 造成跳電 走火等意外, 查獲之違規設施, 一律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違規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連帶負擔, 違規攤位將停止供電 6 禁止裝置霓虹燈及閃爍 跳動或旋轉式之跳燈及串燈 ( 攤位內展品除外 ), 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攤位將停止供電 各種燈具不得向上方照射, 以避免落物停留於燈罩上, 遇熱燃燒, 造成危險 7 外貿協會展覽館配線溝槽僅供配線使用, 嚴禁排水於配線溝槽內, 以免造成跳電 走火等意外 8 未經外貿協會同意, 不得於攤位內自設空調設備, 違者經外貿協會開立違規通知予參展廠商及借用單位, 要求於 2 小時內自行拆除而未拆除者, 得處新臺幣 1 萬元 ( 含稅 ) 罰款 並立即拆除該空調設備電源線路, 因此所產生之費用及罰款均由借用單位繳付之保證金扣抵 如確有攤位內裝設空調設備之需要者, 應於展前向借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由借用單位於展前 7 日彙送外貿協會審核, 並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後方得設置 9 為強化展場用電安全, 借用單位 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應配合落實用電安全三級品管機制如下 : (1) 第一級自主管理 : 由具有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之水電裝潢商, 於展覽進場期間實施展場攤位用電安全自

主管理檢查, 並於送電前 2 小時或前 1 天進場結束前, 繳交自主檢查表予管理單位, 否則未完成用電安全檢查及檢查不合格之攤位將暫不供電, 直至完成用電安全檢查及缺失改善後方恢復供電 (2) 第二級單位查核 : 管理單位水電維護合約商與大會電工於展覽送電前, 完成展場攤位用電安全檢查, 檢測不合格之攤位將暫不供應電源, 並張貼改善通知單, 直至攤位改善完成並由管理單位檢測確認後, 方供應該攤位用電 (3) 第三級第三方稽查 : 由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廠商派員於進場送電當天巡檢變電站 展場配電盤等相關電力設備 四 消防安全管理 : 1 單層展覽攤位如有封頂設計者, 或 2 層樓攤位設計者 ( 無論封頂與否 ), 攤位內均應具備至少兩只 10 磅 ABC 乾粉滅火器 2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依消防法第 11 條之規定, 展覽館全區暨展場攤位裝潢應遵守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材料, 相關材料包括地毯 窗簾 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並於該材料明顯角落貼設經專業單位驗證之防焰標章 廠商並須於進場裝修起至展覽結束期間, 於現場備妥其所使用防焰材料之有效證明文件, 供消防單位備查 如有違反法令規定者, 致外貿協會遭開立罰單或因而衍生責任, 由借用單位及違規廠商負一切責任 ( 有關防焰材料使用規定及詳細說明請參閱 南港展覽館攤位須採防焰材料裝修規定說明 ) 3 世貿一館特別規定 : 世貿一館 2 樓除經外貿協會同意外, 禁止木造裝潢, 並須使用防焰及環保裝潢材料, 並須是組合式或可回收 重覆使用者, 且世貿一館 2 樓展場須統一委由 1 家裝潢廠商施作裝潢 借用單位使用瓦斯明火規定 : (1) 使用合格標示之瓦斯桶, 並須於每一攤位內至少需自備消防滅火器 (10 磅 ) 兩只 (2)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保險金額均不得低於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規定之額度新台幣 6,400 萬元 (3) 須先提出展覽 ( 活動 ) 防護計劃書 ( 含緊急疏散計劃 ), 經本會核對後, 送臺北市消防局第二大隊核備 (4) 瓦斯須加裝遮斷器 (5) 每家參展廠商瓦斯總量不得超出 80 公斤 ( 含備用瓦斯 ) (6) 填具 外貿協會世貿一 三館展場使用明火切結書, 送交管理單位 4 嚴禁封閉配電箱 消防設備 逃生安全門及各類標誌, 嚴禁任何裝潢品 材料或展品阻塞客梯動線, 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管理單位將強制移除, 移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五 油漆 : 1 展場油漆作業, 須使用水溶性漆 2 美工貼紙之廢料仍具有黏著性者, 施工單位須隨時負責清理, 並集中至垃圾桶丟棄 3 油漆時不得汙染地面, 應先使用 PVC 布或夾板鋪於地面後再施工 4 嚴禁將剩餘之油漆傾倒入廁所洗手檯及馬桶內, 應在指定洗滌室內洗滌油漆器具 違反規定者, 相關清除及清潔費用概由借用單位負責 六 地毯 : 禁止以黏膠塗抹於地面的方式施工, 應先沿擬舖地毯之地面內緣約 10 公分寬, 以不脫膠之膠帶固著地面, 不脫膠膠帶的上層再以布紋雙面膠帶貼上, 用以黏固地毯 七 其他 1 送水 花 餐盒等服務業者禁止進入展場內兜售 2 展場內嚴禁使用鋼釘 噴漆 電焊及電鋸 3 施工廢料及包裝材料應逐日清除, 不得置於走道, 妨礙交通與安全 逾時清除之廢料由借用單位負責完全清除並負擔費用 若因廢料逾時留置而影響後續展覽作業之進行, 借用單位應負責 4 展場內禁止使用燃油式發電機 第四章進出場管理一 車輛管制 : 1 2.5 噸 ( 含 ) 以下電動或瓦斯堆高機始得進場作業, 柴油堆高機均不得入場 ( 機械展不受此限 ) 2 貨車進場時, 應於入口處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1,000 元 ( 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 ),

車輛進入展場後, 在 1 小時內出場者, 保證金原數退還, 逾時出場者, 每小時以新台幣 200 元計收 ( 時間從入場時起算 ) 車輛離場如因場內車輛壅塞而致延誤出場時間者, 經外貿協會聘僱警衛蓋章證明, 得減收 20 分鐘逾時出場費 3 小客車不得進入展覽場; 進場之車輛到達定位後必須關閉引擎 展場內車輛行車速度不得逾每小時 10 公里 4 世貿一館 世貿三館特別規定: (1) 世貿一館一樓展場地板載重上限為 1,300 公斤 / 平方公尺, 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重者,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 須負賠償責任 (2) 車輛不得穿越郵局與景觀電梯前 (3) 相關載重限制之規定如下表 : 世貿一館一樓展場樓板與進出展場車輛載重規定 1. 樓板載重限制 ( 展品 ) 每平方公尺不得逾 1.3 噸 2. 貨車載重限制 (1)2 軸車輛不得逾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不得逾 25 噸 (2)2 車安全距離為 9 公尺以上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3.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重不得逾 13 噸 (2) 相鄰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4. 吊車吊載重量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超過 15 噸, 相鄰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撐架下方襯墊木板或鋼板, 尺寸不得小於 30 公分 ( 長 )х30 公分 ( 寬 )х15 公分 ( 高 ) (4)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應經由主辦單位於入場 5 天前向外貿協會提出書面入場申請 另任何噸位之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均應向外貿協會提出申請, 並須於入場 2 個上班日前將該申請送達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車輛若有裝載貨物, 於進場時須提示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經世貿一館管理單位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5) 柴油堆高機數量限制 : 原則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容納 4 部堆高機作業 ( 中庭 D 區最多允許 2 部堆高機同時作業 ) (6) 世貿一館展場入口高 4.2 公尺, 寬 7 公尺, 世貿三館展場入口高 5 公尺, 寬 6.5 公尺 ( 但世貿三館之展場高度係 4.47 公尺 ), 貨車 展品或裝潢品如逾該尺寸,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7)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空氣污染防治費收費方式 : Ⅰ. 於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至下午 7 時 ) 入場作業 : 申請單位至遲須於入場 2 個上班日前填妥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並送達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 入場時並須繳保證金新台幣 2 千元 ( 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 ) 車輛使用者須負責將現場警衛提供之轉接頭與鋁風管套接於車輛之排氣管出口, 並於作業結束後將該轉接頭與鋁風管交還該警衛 上述空污防治之費用為第 1 小時收費 500 元, 之後每小時 300 元, 計價時間自車輛入場時起算至離場為止, 不足 1 小時之部份, 以 1 小時計 車輛入場申請未及於 2 個上班日前送達展場管理組者, 費用依上列標準加收 50% Ⅱ. 於非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前, 下午 7 時後及國定例假日 ) 入場作業 : 免洽收全額空污管制費, 但仍須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Ⅲ. 如申請案太多或基於其他考量, 外貿協會有權修改時段或更改日期或不同意此申請 (8) 如有使用抓斗車之需要者, 借用單位應事先提出申請 抓斗車作業地點限於世貿一館 A B C 區, 嚴禁於 D 區及展館外圍主要出入口作業 抓斗車於展場內之作業時間, 於上班日限定在 19:00 以後與 06:00 之前, 假日之作業時間不限制, 惟主辦單位應自行考量水電 地毯等拆卸工作所需之先期作業時間 展覽 / 活動主辦單位須於抓斗車入場 5 日前向管理單位提出 世貿一館抓斗車入場申請表 外貿協會得依安全秩序之考量拒絕或核准該申請 抓斗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 4 輛進入, 並須比照前述關於吊車之規定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9) 吊車及抓斗車禁止進入世貿三館展場內作業

5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1) 各區貨車皆限由展館東側 ( 經貿一路車輛入口 ) 進入 至雲端展場車輛需由貨車斜坡道 ( 或稱為迴旋坡道, 總寬度 11.4 公尺, 高度為 6 公尺, 車輛限高為 4 公尺 ) 上樓 (2) 各區貨物出入口高度及寬度如下 : I 區 :5 公尺高,9.9 公尺寬 J 區 :4.5 公尺高,11.6 公尺寬 K 區 :5 公尺高,10 公尺寬 L 區 :4 公尺高,11 公尺寬 M 區 :8.5 公尺高,11.9 公尺寬 N 區 :4 公尺高,10.1 公尺寬 1 樓展場及雲端展場全區之貨車限高為 4 公尺, 車輛或貨物總高度超過 4 公尺者, 需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 包括超高貨櫃車 4.25 公尺 ), 經許可後依指定動線及時間入場 (3)1 樓展場地板載重 5 公噸 / 平方公尺 雲端展場地板載重 2 公噸 / 平方公尺, 入場車輛或物品如超逾貨物入口及貨梯門寬或迴旋坡道限高等規定者, 禁止進入展場 ; 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高或限重者,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4) 進出展場車輛載重規定 : 一樓展場 ( 含入口車道 ) 1. 貨車載重 (1) 2 軸 20 噸 ;2 軸以上車輛 43 噸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2.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18 噸 (2)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3) 超逾 18 噸貨物 ( 不得大於 36 噸 ), 得以 2 部堆高機協同作業, 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4)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3. 吊車載重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27 噸 ; 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最高吊 ( 荷 ) 重 18 噸以下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或鋼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最高吊重 18 噸以上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 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 ( 長 )х90 公分 ( 寬 )х15 公分 ( 高 ) (3)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雲端展場 ( 含斜坡道及卸貨平台 ) 1. 貨車載重 (1) 2 軸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 35 噸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2.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8 噸 (2)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3) 超逾 8 噸貨物 ( 不得大於 16 噸 ), 得以 2 部堆高機協同作業, 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4)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3. 吊車載重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12 噸, 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最高吊 ( 荷 ) 重 8 噸以下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或鋼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最高吊重 8 噸以上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 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 ( 長 )х90 公分 ( 寬 )х15 公分 ( 高 ) (3)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5) 凡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或任何噸位之起重機 ( 吊車 ) 堆高機及吊貨卡車等進場作業, 應填具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重型車輛入場申請表 經由借用單位於進 ( 出 ) 場 20 天前向南港 1 館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進場時須提示 地磅單 經南港 1 館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6) 外圍公共區域 ( 如出入口 人行道 廣場 卸貨區及停車場等 ) 禁止抓斗車進場作業 6 會議中心特別規定 : (1) 裝潢材料之進出應由地下停車場搭乘 11 13 14 號貨梯, 且運送之物品不得超過各貨梯標示規格 ( 如下表 ), 並應留意各出入口與走廊間天花板高低之變化以免碰撞 電梯編號長度 ( 公尺 ) 寬度 ( 公尺 ) 高度 ( 公尺 ) 載重量 ( 公斤 ) 11 6 2 2.2 4,500 13 14 2.5 1.5 1.8 1,600 (2) 使用汽球或花卉裝飾場地者, 應於地下一樓候車亭灌裝安全氣體 ( 氦氣或空氣 ) 或修剪花材 ; 現場插花者, 應於花器下方及周遭工作範圍舖設塑膠布, 並應負責善後作業清潔 (3) 樓板載重限制為 400 公斤 / 平方公尺, 攤位高度以 2.5 公尺為限, 二攤位間之走道至少應留 2 公尺 (4) 承租之展覽 ( 示 ) 區域 ( 含攤位及公共走道 ) 應滿舖地毯, 並限於租用區域進行裝潢布置工作, 施工時應於地毯上加舖保護物 ( 如 PVC 膠布 ), 地面嚴禁使用鋼釘 二 進場作業程序 1 裝潢廠商應於開展前 1 天進場時間結束前完成清場, 未如期完成者, 請依規定申請場地延長使用並支付相關費用 開展當天如需進行微調, 裝潢廠商僅得以攜帶輕便工具及材料, 於參展廠商進場後 展覽開展前完成, 以維持展覽形象與展館安全 2 水電承包商應於進場施工前將承包攤位之平面圖一份交予管理單位備查, 否則不得進場施工 水電承包商獲借用單位同意後, 向管理單位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先行進場佈線, 獲准後入場施作 若係申請於展場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 亦須先獲借用單位同意 3 大型機械展覽或重型展品展覽時, 地毯承包商應向管理單位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提前入場, 獲准後方可進場進行攤位地毯之鋪設工作, 且須支付相關衍生之水電費及警衛費 若係申請於展場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 應先得到借用單位同意 4 如攤位裝潢採木作方式, 應事先於展場外施工完成後運至展場組合 5 所有裝潢作業, 借用單位須要求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必須投保營造綜合險或安裝綜合險 (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或安裝工程損失險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 如因裝潢施工, 而致設施損壞或人員傷亡, 概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並負法律責任 6 未向管理單位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者, 應於開展前 15 天依本規範規定補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始得進場施工 7 借用單位應將展覽工作證之樣張於裝潢進場前 3 日送管理單位俾供展場入口警衛鑑別用 8 為確實掌握攤位點位及相對應位置, 請裝潢廠商於攤位設計規劃前至現場丈量攤位尺寸 三 出場作業程序 1 凡於地面張貼地面膠帶之裝潢商須於展覽結束後完成膠帶及殘膠清除作業 2 凡使用玻璃製品 ( 含裝潢品或展品 ), 退場時均須保持完整, 並由裝潢廠商自行回收, 不得以打碎方式處理, 違者依後述每一事項處以新台幣 2,000 至 5,000 元之該款處罰規定辦理 3 攤位之展品 裝潢材料及廢棄物應在出場期限前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不得影響後 ( 接 ) 續展覽作業之進行 ; 若出場期限之隔天有空檔時, 不及於出場期限前出清者, 得於隔天運離, 場地租金另計 4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依據 台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規定, 展館外之抓斗作業, 須於夜間 10 時前結束 借用單位應事先考量進出場作業時間, 並申請足夠及合理的進出場檔期 5 借用單位應督導廠商視實際需要自備可增加底部面積之工具 ( 如鋼樑 鋼板 墊板底座或枕

木等 ) 以減輕車輛與貨品之集中載重負荷, 維護展場安全, 由於車輛或其載物之重量操作或其他原因致對設施或人員造成傷害者, 借用單位應承擔全部之責任 ( 註 : 展品或裝潢品如逾展場出入口之高度與寬度限制,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出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 第五章責任一 風險分攤 1 展覽或活動期間參展廠商對其展品 物料 裝潢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 並視需要自行辦理保險, 如有遺失或毀損, 外貿協會不負賠償責任 2 攤位上之設施 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或活動期間 ( 包含展前布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因設置 操作 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 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負責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與外貿協會無涉 ; 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並自行投保保險 3 為維護展品安全, 請借用單位於展場另行加裝監視器, 並請參展廠商妥善照料其展品及財物, 如有必要, 參展廠商可自行於攤位上加裝監視器, 如展品或財物發生任何損壞或遺失時, 外貿協會概不負責 4 施工或搬運時如損壞會展場所設施, 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如因施工不慎而致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 概由借用單位統籌負責處理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 違規處理 1 嚴禁於本會會展場所內抽煙, 違規吸煙者處罰如下 : 第一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不記點, 裝潢廠商應責成所屬抽煙員工改善第二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1 點第三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2 點後續抽煙每增加 1 次, 則增加記點 1 點, 記點對象為抽煙者所屬裝潢廠商, 記滿 3 點則裝潢廠商將喪失裝潢廠商登記資格一年, 未取得登記資格前, 將不得進入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 2 嚴禁於展場內飲酒 ( 含酒精飲料 ) 嚼食檳榔或口香糖, 為顧及形象及安全, 展場內禁止打赤膊或穿著拖鞋 3 如本規範另有規定外, 借用單位 參展廠商或裝潢廠商違反本規範時, 外貿協會得採取下列處置 : (1) 斷水 斷電 (2) 封閉攤位, 禁止展出 (3) 禁止該借用單位 裝潢廠商或參展廠商 2 年內不得參與外貿協會舉辦或參加該項展覽 (4) 視情節輕重對借用單位及 / 或裝潢廠商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之懲罰措施 : Ⅰ. 每一事項得以對借用單位處以新台幣 2,000 至 5,000 元之罰款 ( 如逾期未繳罰款, 得自保證金中加倍扣抵 ); 及 / 或對裝潢廠商開立裝潢違規通知單 ( 不記點 ), 受通知者應於期限內改善, 若期滿未改善, 一般違規記點 1 點, 重大違規記點 2 點 ( 每個攤位各別計算後加總 ), 如於一年內累積記點滿 5 點者, 取消進場工作證, 且 12 個月內不得進入外貿協會所屬展場施工 Ⅱ. 因違反本規範而導致其他重大安全事故者, 每一事件罰款新台幣 2 萬元 若涉及對展場保全人員之暴力行為, 初犯罰款新台幣 1 萬元, 後續再犯每次加罰款新台幣 1 萬元依此累計 Ⅲ. 經勸告而未依管理單位規定改善者, 立即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連帶負責, 或逕自其保證金中加倍扣抵 本規範網址 http://www.twtc.com.tw/db/images_g1/m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