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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學年度各項學前補助一覽表 (107 學年度 : 自 107 年 8 月 1 日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止 ) 補助項目 年齡別 5 歲幼學齡滿 5 足歲至入國兒免學民小學前 ( 含緩讀生 ) 費就學 (101/9/2~102/9/1 補助出生 ) 條件 公私立立 v v 補助對象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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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 孕 孕婦乙型鏈球菌篩 檢服務 ( 衛生福利 部國民健康署 ) 其他中央主管機 關認定遺傳性疾 病檢查 ( 衛生福利 部國民健康署 ) 產前遺傳診斷 ( 衛生 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血液細胞遺傳學 檢驗 (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 ) 1. 補助對象 : 1. 服務內容 : 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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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號碼 領牌人 通訊地址 牌照號碼 領牌人 通訊地址 A*J88*1 李君 台北市 A*G76*3 余君 宜蘭縣 A*H88*1 江君 台北市 A*G59*2 陳君 新竹市 A*M52*8 林君 台北市 A*G96*7 曾君 新竹市 A*J91*3 林君 台北市 A*G38*9 蕭君 新竹市 A*

224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501 宜蘭縣蘇澳區漁會信用部 502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信用部 507 新竹市新竹區漁會信用部 508 苗栗縣通苑區漁會信用部 510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信用部 511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信用部 512 雲林區漁會信用部 513 新北市瑞芳地區漁會信用部 514 新北市萬里區漁

Foreword (Social Indicators, 2006) (U.S.Census Bureau, Jan, 13, 2015) 第 1 個 1804 第 2 個 1927

結婚 懷孕 產前遺傳診斷補助對象為設籍臺北市之孕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歲以上孕婦 2. 孕婦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本人或配偶罹患遺傳性疾病 (2) 曾生育過異常兒 (3) 家族有遺傳性疾病 3. 孕婦血清篩檢疑似染色體異常之危險機率大於 270 分之 1 者 4.

二注意事項三注意事項 幼兒教育券 實施對象設籍直轄市 縣 ( 市 ),.93 年 9 月 2 日至 94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且實際就讀本縣私立立案幼稚園之幼兒 (92 年 9 月 2 日至 93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之暫緩生若上學年度一 二學期已申請本項補助, 則不得再請領 ) 補助標準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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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3) (4) 2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013 目錄 CONTENTS 壹 統計圖 01 台灣地區各縣市醫師公會 2013 年底會員數 02 醫師人力與醫療資源的分佈 05 醫療機構與執業科別的消長 14 執業醫師的年齡分佈 15 會員的身故年齡分佈 16 會員團體保險身故原因統計 貳 統計表 18 台灣地區各縣市醫師公會 2013 年底

正本 : 國民大會 總統府 中央研究院 國史館 內政部 經濟部 交通部 蒙藏委員會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福建省政府 金門縣政府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金門縣議會 連江縣議會 臺灣省政府 宜蘭縣政府 新竹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 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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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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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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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擔任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 普通考試 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依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取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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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市長的話 2 前 言 3 家庭照顧篇 4 嬰幼兒飲食建議 5 居家環境安全 6 12 托育選擇篇 居家式托育 12 機構式托育 20 育兒資源篇 25 資料來源 3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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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低收入戶人數 2006 年底經核定之低收入戶 9.0 萬戶 21.8 萬人, 占全國總戶數及總人數比率 1.2% 及 1.0%; 其中非靠救助無法生活之第一款 ( 類 ) 低收入戶人數占 2.1%, 經濟較為困窘之第二款 ( 類 ) 人數占 21.6 %, 輔助門檻較寬鬆之第三款 (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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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目錄 CONTENTS 壹統計圖 臺灣各縣市醫師公會 2016 年底會員數醫師人力與醫療資源的分布醫療機構與執業科別的消長執業醫師的年齡分布會員的身故年齡分布會員團體保險身故原因統計 貳統計表 臺灣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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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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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 自費 * 此處種類僅供參考, 建議前往接種前先行以電話向院所確認 免球蛋白 不含流其感他 幼成 鏈球 掛費 彰化市東區 合約院所祐幼小科診所 類乳突 皰疹 週一至 ( 休診 日本腦僅於週一 週三 提供接種服務 王暉權 彰化市彰南路二段 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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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發放生育津貼一覽表 ( 內政部戶政司 102.1.9 臺內戶字第 1020071485 號書函請地方政府提供資料, 業經 102 年 2 月 25 日彙整, 詳細規定請逕洽各地方政府 ) 縣市別 補助要點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 如 101 年亦有相同補助, 併 加註 101 年補助人數 ) 新北市 臺北市 新北市政府發放婦女生育獎勵金補助要點 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 生育獎勵金 ) 補助對象 : 100 年 1 月 1 日起 ( 含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出生, 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申請條件 : 新生兒之母或父, 符合下列資格之ㄧ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 1. 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0 個月以上 (10 個月計算方式 : 新生兒之出生日期往前回推 10 個月 ) 2. 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0 個月以上 三 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 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 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 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 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申辦期間 : 新生兒應於出生之次日起 60 日內辦妥出生登記, 生育獎勵金則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1 年內, 到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辦, 逾期視為放棄 凡設籍本市, 列冊為低收入戶扶助人口之本市婦女, 提供生育補助服務 符合下列規定, 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後出生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 1.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1 年以上, 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補助金額 每 1 胎 ( 位 ) 新生兒補助 20,000 元 ( 雙胞胎 40,000 元 3 胞胎 60,000 元, 依此類推 ) 補助標準 : 每次補助 20,400 每 1 新生兒發放 20,000 實施日期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 ( 機關名稱及電話 ) 100 年 1 月 1 日起 ( 含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94 年起開始實施, 100 年開始實施,102 年持續辦理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本市境內 1999 02-29603456 轉 8005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本市境內 1999 02-29603456 轉 5698 民政局 02-27256269 1

臺中市 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2. 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母死亡 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 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7,974 人 1. 產婦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 (1) 一般生產者, 且新生兒業經完成出生登記 (2) 懷孕 3 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3) 未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 ( 包括民政局 助妳好孕 專案之生育獎勵 ) 2. 申請人應自生產 流產或死產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概不受理 ( 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 ) 101 年計補助人數計 9 人 1. 補助對象 : 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後出生新生兒, 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 180 天以上,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新生兒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2. 本市新生兒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 含 ) 以前出生者, 適用 100 年 5 月 16 日修正之實施計畫第二點第一項 :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 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不適用本次 102 年 1 月 1 日修正之實施計畫第二點第一項 :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 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 180 天 ( 含 ) 以上,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之規定 每胎補助 16,500 經本市戶政事務所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 每 1 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 10,000 社會局 02-27597725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 37524 2

臺南市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3. 申請條件 : 符合資格者,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 持申請人之身分證 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 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8,031 人 1. 生育及產婦營養補助 (1) 本市當年度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 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 分娩 3 個月內之產婦或妊娠滿 3 個月自然流產或死產者之產孕婦 (2) 領取本項生育補助者, 可同時請領臺中市生育津貼 2. 嬰兒營養補助 : 本府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本市新生兒, 於出生 3 個月內提申請 3. 以上生育 產婦及嬰兒營養分娩 3 個月內之產婦補助一次申請 4. 妊娠滿 3 個月自然流產或死產者之產孕婦 得申請產婦營養補助 101 年共計生育補助 67 人 產婦營養補助 69 人 嬰兒營養補助 72 人 臺南市生育 1. 本市新生兒於 99 年 12 月 25 獎勵金發放日以後出生, 並符合下列規定作業要點者, 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 (1) 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 以下簡稱戶政所 ) 完成出生登記 (2)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 6 個月以上,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前項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 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 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 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不受第一項第二款 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之限制 1. 生育補助 : 每人每次生育補助 10,200 元, 雙胞胎補助 20,400 元, 依此類推 2. 產婦營養補 助 : 補助分娩前後各 2 個月 ( 共計 4 個月 ), 每月補助 4,000 元計次發放 3. 嬰兒營養補助 : 每月補助 1,800 元, 一次補助 12 個月, 共計 21,600 產婦生產之第 1 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 6,000 元 ; 第 2 名以後之新生兒, 每名發給 12,000 100.04.11 開始實施, 社會局救助科 04-22289111 轉 38210 民政局 06-6322231 轉 6113 3

高雄市 宜蘭縣 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宜蘭縣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作業要點 2. 申請生育獎勵金,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 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 逾期視為放棄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 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 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7,561 人 本津貼之申請人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需符合下列規定 : 1. 新生兒出生當日, 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 年 2. 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 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3. 第 3 名係指同一父或母所生第 3 名以後新生兒, 收養之子女, 不予計入 需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 : 1. 凡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縣 1 年以上, 具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 ( 外籍新娘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縣縣民結婚且居住滿 6 個月以上者 ), 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 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2. 無婚姻關係或未成年者設籍本縣 1 年以上, 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 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設籍 1 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1 年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 ( 同縣市之遷動不計 ) 3. 懷孕滿 5 足月以上之早產兒 死胎或自然流產, 持有合法證明文件, 雖未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者, 仍得申領 4. 生育婦女如於產後已故者, 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第 1 2 名每名 6,000 元, 第 3 名以後每名 46,000 每胎補助 5,000 元, 如為雙胞胎以上者, 補助金額以胎兒數增給, 每胎以申請 1 次為限 99.01.01 社會局開始實施, 兒少科另自 99 年 07-3373379 4 月 1 日起轉 80 提高第 3 胎以上生育津貼補助金額 101 年持續辦理 102 年適用新訂定辦法 98 年 7 社會處月開始實 03-9328822 施,102 轉 213 年持續辦理 4

宜蘭市 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5 人 1. 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 1 年以上者 2. 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 1 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 1 年以上者, 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1 年, 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 ; 中途遷出又遷入者, 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941 人 1. 補助對象 : (1) 產婦或配偶在本市連續設籍 1 年以上, 且繼續居住者, 並在本市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 ( 設籍 1 年之認定, 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1 年 ) (2) 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 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以夫在本市設籍 1 年以上者, 可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補助 2. 補助標準 : 婦女生育補助費第 2 胎以上補助 10,000 元整 ( 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兒數為第 2 胎以上者予以補助 ) 3. 辦理時間 : 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並於該年度經費用罄時截止申請 4. 申請程序 : (1) 申請時需檢附資料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新生兒出生證明 1 份 申請人金融機構 ( 農會或郵局 ) 存款簿封面影本 1 份 申請人印章 (2) 申請方式 :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填具申請表 ( 格式如附件 ), 並附前項相關文件至各里里辦公處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3) 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發 : 由各里里辦公處隨時受理申請並確實調查, 於資料 每育一新生兒補助 10,000 元, 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 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每新生兒以申請 1 次為限 99.01.01 社會處開始實施, 03-9328822 102 年持轉 452 續辦理 第 2 胎起每 98.01.01 胎補助開始實施, 10,000 宜蘭市公所 03-9325164 轉 504 5

羅東鎮 礁溪鄉 五結鄉 102 年度羅東鎮產婦營養補給費補助計畫 礁溪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宜蘭縣五結鄉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收齊後函報本所核定 本所審核後, 應將核定情形函轉通知各申請人及各里里辦公處, 對於符合補助條者, 應於翌月 10 日前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1. 本鎮鎮民妊娠滿 20 週以上之生產事實 ( 生產或流產 ) 者, 產婦或配偶已設籍本鎮並實際連續居住達 1 年以上, 且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鎮鎮民 2. 生育之婦女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應由其配偶提出申請 ; 其配偶需設籍於本鎮 1 年以上 1. 補助對象 : 產婦 2. 申請條件 : 產婦或配偶在本鄉連續設籍 1 年以上並在本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 ( 設籍 1 年之認定, 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1 年 ) 3.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1. 本辦法請領對象為設籍本鄉且符合下列資格之生育婦女 : (1) 設籍本鄉達 6 個月以上 或設藉本鄉未達 6 個月但其配偶現設籍本鄉達 1 年以上者 或外籍配偶其居留地址設於本鄉其配偶現設籍本鄉達 1 年以上者 (2) 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前項第 1 款所稱現設籍本鄉達 6 個月或 1 年以上者, 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6 個月或 1 年, 設籍本鄉中途未遷出者 ; 中途遷出又遷入者, 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視為放棄 2. 符合第 3 條規定之生育婦女, 每生育 1 新生兒發給 5,000 元, 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 依新生兒數計發津貼, 每 1 新生兒申領 1 次為限 每育 1 名新生兒補助 10,000 元 ( 包含流產 ) 每胎補助 10,000 元, 雙胞胎以上者, 補助費依新生兒數增給, 每胎以申請 1 次為限 每生育 1 新生兒發給 5,000 元, 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 依新生兒數計發津貼, 每 1 新生兒申領 1 次為限 102.01.01 ~ 102.12.31 羅東鎮公所社會課 03-9545102 轉 255 97.01.01 礁溪鄉公所開始實施, 03-9881311 102 年持轉 308 續辦理 99.07.13 五結鄉公所開始實施, 社會課 102 年持 03-501115 續辦理 轉 80 6

壯圍鄉 員山鄉 三星鄉 大同鄉 南澳鄉 3. 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 得由其家屬檢具除戶戶籍謄本, 依民法繼承順位適合資格申請人申領 4. 符合本辦法申領資格之生育婦女, 檢具國民身分證 戶籍謄本 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 至本所社會課申請, 委託他人申請需備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印章 宜蘭縣壯圍新生兒於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鄉婦女生育籍並實際居住於壯圍鄉, 且新生補助津貼實兒戶籍登記為本鄉者 施辦法 新生兒滿月禮 三星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宜蘭縣大同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宜蘭縣南澳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新生兒辦妥戶籍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1. 補助對象 : 產婦或配偶在三星鄉連續設籍 1 年以上, 並在三星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 ( 設籍 1 年之認定, 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1 年 ) 2. 申請條件 : 須於新生兒出生後翌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每胎並以申請 1 次為限 補助對象 : 1. 夫妻之一方或未婚婦女設籍本鄉滿 1 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 ), 且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 2. 符合前款之婦女, 妊娠滿 20 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 ( 難產 夭折 ) 者 前項第一款設籍本鄉係指未中途遷出者, 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 應重新起算 1. 凡生育婦女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設籍本鄉至新生兒出生滿 1 年以上, 並於產後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 得申請本生育補助, 新生兒每人補助 5,000 元, 生育者未婚亦同 2.. 符合資格之婦女於產後死亡者, 得由其法定繼承人之一檢 5,000 100 年開始壯圍鄉公所 辦理 於 03-9771459 102 年 1 月 1 日修正 禮券 600 99.06 員山鄉公所 開始實施, 社會課 102 年持 03-9231991 續辦理 轉 401 402 每人補助 98.01.01 三星鄉公所 5,000 元 開始實施, 社會課 整, 新生兒 102 年持 03-9892018 如為雙胞胎 續辦理 轉 267 或以上者, 以新生兒數 為補助單 位 每胎補助 5,000 元, 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 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每胎以申請 1 次為限 新生兒每人補助 5,000 元, 每胎並以申請 1 次為限 97.07.15 社會課開始實 03-9801004 施,100 年轉 174 5 月 31 日修正,102 年持續辦理 97.01.01 南澳鄉公所開始實施, 民政課 102 年持續 03-9981915 辦理 轉 271 東澳村辦公處 03-9986255 南澳村辦公處 03-9981231 7

桃園縣 八德市 大園鄉 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大園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具除戶戶籍謄本辦理申請 4. 本補助須於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由產婦或其配偶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每胎補助 1 次為限 5. 本補助所稱之設籍者, 係指實際居住本鄉且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 6. 大陸或外籍之女子與設籍本鄉男子結婚, 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而生育子女者, 比照本計劃之規定給予補助 申請生育補助時需檢附申請書 戶籍謄本 出生證明 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 申請人印章 向各村辦公處提出申請, 並以本所收件掛號日為依據, 經本所審核後補助金採轉帳撥入 設籍本縣之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而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得申請之 : 1. 生育婦女為設籍本縣之列冊低收入戶 2. 所育子女係該生育婦女所生之前 3 胎 3. 於生產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胎補助 6,000 101 年補助人數計 4 人 101 年 1 月 1 日起出生之新生兒, 完成初次設籍於本市, 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 1. 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 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 6 個月以上 3.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569 人 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已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鄉, 其母或父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生育補助, 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 每 1 胎 6,000 每 1 胎補助 5,000 第 1 胎每位新生兒補助 8,000 第 2 胎每位 碧候村辦公處 03-9981861 金岳村辦公處 03-9981862 武塔村辦公處 03-9981816 金洋村辦公處 03-9981414 澳花村辦公處 03-9985112 社會局 03-3322101 轉 6405 八德市公所 03-3683155 轉 336 大園鄉公所 03-3842494 轉 231-233 8

中壢市 平鎮市 桃園縣中壢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桃園縣平鎮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請之 : 計算標準 1. 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其母需設籍於本鄉 2. 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 6 個月以上 3.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 ( 鎮 市 ) 人士結婚 4. 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 經本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鄉 ( 鎮 市 ) 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為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946 人 101 年 1 月 1 日起出生之新生兒, 完成初次設籍於本市, 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 1. 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 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 6 個月以上 3.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4. 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 經本市市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177 人 1. 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 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 6 個月以上 3.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4. 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 經本市市長核定專案辦理 5.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補助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907 人 新生兒補助 10,000 第 3 胎以上每位新生兒補助 20,000 每 1 胎補助 5,000 每 1 胎補助 5,000 中壢市公所社會課 03-4271801 轉 1215 平鎮市公所社會課 03-4572105 轉 2214 新桃園縣新屋 1. 出生嬰兒及其父或母設籍於每 1 胎補助 102 年持續新屋鄉公所 9

屋鄉 大溪鎮 復興鄉 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桃園縣大溪鎮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桃園縣復興鄉婦女生育補助 本鄉者 2. 自生產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3. 不限胎次以嬰兒數為準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22 人 新生兒已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鎮, 其母或父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生育補助, 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 1. 新生兒母親於新生兒出生日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 6 個月以上, 或雖未滿 6 個月, 但其父親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 6 個月以上 2. 新生兒母親未設籍本鎮, 但其父親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 6 個月以上 3. 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 6 個月以上之未婚婦女 4.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鎮人士結婚, 且居住本鎮滿 6 個月以上者 5. 新生兒母親或父親同時符合申請規定時, 應以母親為優先申請 6. 有關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鎮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769 人 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已完成初次設籍本鄉, 其母或父未領取政府其它同性質之生育補助, 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之 : 1. 新生兒母親於新生兒出生日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 6 個月 ( 含 6 個月 ) 以上 2. 新生兒母親未設籍本鄉, 但其父親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 6 個月 ( 含 6 個月 ) 以上 3.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 6 個月 ( 含 6 個月 ) 以上之未婚婦女 4. 新移民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人士結婚, 且居住本鄉滿 6 個月 ( 含 6 個月 ) 以上 5. 新生兒母親或父親同時符合申請, 應以母親為優先申請 6. 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 經呈 3,000 辦理 社會課 03-4772111 轉 238 每 1 胎補助 5,000 每 1 胎補助 12,000 元, 不受胎數之限制 但雙胞胎或以上者, 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之單位, 不受 1 胎補助 1 人之限制 前項補助以婦女所出胎兒具獨立呼吸為限, 胎 大溪鎮公所 03-3882201 轉 219 復興鄉公所 03-3821500 轉 175 10

龜山鄉 蘆竹鄉 觀音鄉 楊梅市 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桃園縣蘆竹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桃園縣觀音鄉民生育 重病 喪葬補助自治條例 桃園縣楊梅市 101 年度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鄉長核定專案辦理者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鄉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33 人 1. 凡設籍本鄉之新生兒, 其戶籍登載之生父或生母, 於新生兒出生前, 已設籍本鄉半年以上,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鄉者, 得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6 個月內, 向本所提出申請本補助, 無正當理由者, 逾期視為放棄 2.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於補助款尚未核撥前, 如生父 生母個別申請補助時, 以生母為優先 ; 若補助款已核發, 同一新生兒概不再受理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570 人 101 年 1 月 1 日起出生之新生兒, 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鄉, 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 1. 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鄉 2. 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 6 個月以上 3.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人士結婚 4. 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 經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鄉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517 人 1. 在本鄉設籍滿半年之鄉民 但新生兒不在此限 2. 胎兒出生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663 人 1. 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 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 6 個月以上 死或死胎不予補助 每 1 胎補助 10,000 元 ; 如婦女生產為雙胞胎加發補助金 10,000 元, 3 胞胎加發補助金 20,000 元, 以此類推 第 1 胎補助 6,000 元 ; 第 2 胎補助 10,000 元 ; 第 3 胎以上補助 20,000 元 ( 雙胞胎以上, 按實際胎 數助 ) 補 每胎補助 10,000 元雙胞胎 30,000 但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前 3 胎領有縣政府補助 6,000 元者, 補其差額 每 1 胎補助 6,000 元 ; 第 2 胎以上補助 10,000 龜山鄉公所社會課 03-3203711 轉 312 蘆竹鄉公所 03-3520000 轉 165 觀音鄉公所社會課 03-4732121 轉 220 楊梅市公所 03-4783683 轉 47 11

新竹縣 龍潭鄉 桃園市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金實施計畫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補助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3.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補助 4.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5. 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 經本市市長核定專案辦理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685 人 101 年 1 月 1 日起出生之新生兒, 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鄉, 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 1. 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鄉 2. 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 6 個月以上 3.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人士結婚 4. 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 經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鄉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050 人 補助對象為完成初次設籍於本市之新生兒, 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 1. 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 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 6 個月以上 3.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4. 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 經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270 人 發給對象 : 申請新生兒營養補助 ( 以下簡稱本補助 )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 ( 以下簡稱本縣 ) 滿 1 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 ), 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 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 元 ( 雙胞胎以上, 先出生之新生兒以該胎次補助, 後出生之新生兒以下胎次補助 ) 每胎補助 6,000 ( 若為雙胞胎以上者按實際胎數補助並視同 1 次補助 ) 每 1 胎補助 5,000 每胎補助 10,000 101.01.01 開始實施, 龍潭鄉公所 03-4793070 轉 229 桃園市公所 03-3348058 轉 1200 社會處婦幼福利科 03-5518101 轉 3259 12

苗栗縣 芎林鄉 竹北市 新埔鎮 新竹縣芎林鄉產婦營養費補助實施計畫 新竹縣竹北市新生兒育兒補助金實施要點 新竹縣新埔鎮 102 年度產婦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2.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 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 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101 年補助人數計 6,002 人 1. 申請人應於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 2. 產婦或配偶之一方或未婚婦女設籍本鄉, 連續居住 ( 中途未遷出 ) 滿 2 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 ) 3. 辦妥新生兒設籍本鄉出生登記 1. 符合第 2 點規定之父母應於新生兒出生 6 個月內及出生登記後 2 個月內, 備妥幼兒及父母一方設籍本市之戶籍謄本乙份 申請人身份證及印章, 委託代辦者之身分證及印章並檢附委託書, 逕向本市申領, 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2. 母如於產後亡故者, 得由其合法繼承人, 檢具除戶戶籍謄本後代位申領 3. 有不符資格之補助案件, 受款人應繳回該補助款 1. 產婦與配偶之一方必須設籍本鎮滿 1 年以上, 以產婦生產日期回朔運算, 且期間未切出者 2. 新生兒於本鎮辦妥出生登記 ( 設籍本鎮 ) 3. 產婦生產日期應為 1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1. 父或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達 1 年以上 2. 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每胎補助 6,000 每名新生兒 10,000 每胎補助 10,000 每 1 胎兒第 1 年補助生育津貼 10,000 元, 第 2 年至第 4 年每年補助 8,000 若婦女懷胎 20 週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 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 得申領 10,000 元津貼 100.01.01 芎林鄉公所開始實施, 社會課 102 年持續 03-5921135 辦理 轉 16 102.01.01 竹北市公所開始實施 社會課 03-5515919 轉 106 102.01.01 102.12.31 新埔鎮公所社會課 03-5881311 轉 251 87.07.01 開民政處始實施, 戶政科 100.11.24 037-559526 修正條文, 101.01.01 起施行, 102.02.06 修正發布 通苗栗縣通霄 1. 登記為本鎮之新生兒 發放每份 102.01.01 通霄鎮公所 13

彰化縣 霄鎮 卓蘭鎮 三灣鄉 三義鄉 彰化市 鎮新生兒禮品發放辦法 102 年度苗栗縣鯉魚潭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卓蘭鎮公所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 第 2 款第 4 項, 生育補助苗栗縣三灣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苗栗縣三義鄉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彰化縣彰化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2. 每月初由本所向戶政機關調取上個月登記為本鎮之新生兒資料, 並由所轄里幹事負責發放 辦理保護區居民 99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籍至申請日從未遷出保護區, 於 102 年間有生育事實, 且初設戶籍在保護區內, 補助父或母親 50,000 元 / 胎 新生兒在本鄉設籍, 且其父或母設籍本鄉 1 年以上者 ( 以戶籍登準 ) 101 年補助人數計 54 人 1. 夫或妻之一方設籍本鄉, 並繼續居住達 1 年以上者 2. 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3. 懷孕滿 5 足月以上之早產兒 死胎或自然流產者, 持有合法證明文件, 仍得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70 人 1. 新生兒於出生後, 於彰化縣 ( 以下簡稱本縣 ) 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縣滿 1 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 且中途未遷出者 3.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未婚婦女, 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以上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3,612 人 已婚夫妻其中一人或未婚產婦設籍並居住本市達 1 年以上者 ( 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663 人 240 元新生兒禮品 每胎 50,000 第 1 2 胎, 每胎 2000 元, 第 3 胎以上每胎 5000 每 1 胎兒補助 2,000 元整 每生育 1 名新生兒補助 10,000 元, 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每胎補助 5,000 元 雙胞 10,000 3 胞 30,000 4 胞胎以上 100,000 開始實施 社會課 037-752104 轉 230 102.01.01 開始實施 卓蘭公所社會課 04-25892101 轉 170 96.01.01 三灣鄉公所開始實施, 財福課 102 年持續 037-831001 辦理 轉 262 97.01.01 三義鄉公所開始實施, 民政課 102 年持續 037-872801 辦理 轉 39 自 95 年開社會處始實施, 04-7264150 96 年擴及轉 0774 中低收入戶,98 年再擴大至一般戶 87.07.01 社會課開始實施, 04-7222141 102 年持續轉 1708 辦理 14

鹿港鎮 溪湖鎮 員林鎮 北斗鎮 和美鎮 鹿港鎮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彰化縣溪湖鎮婦女生育補助發放要點 彰化縣員林鎮 婦女生育補助 實施計畫 彰化縣北斗 鎮生育補助 實施計畫 彰化縣和美 鎮公所婦女 生育津貼補 助辦法 產婦或夫妻其中 1 人設籍本鎮達 3 年以上者 ( 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 101 年補助人數計 894 人 1. 新生兒父母其中 1 人設籍本鎮滿 1 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 且中途未遷出者 2. 新生兒出生後, 於彰化縣溪湖鎮 ( 以下簡稱本鎮 ) 完成登記並初設戶籍於本鎮者 3. 未設籍本鎮或設籍本鎮未滿 1 年之未婚婦女, 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其生父符合設籍本鎮滿 1 年以上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509 人 1. 夫妻雙方 一方或婦女設籍員 林鎮滿 1 年以上者 ( 以新生兒 出生日期為準 ) 2. 新生兒出生後, 於員林鎮完成 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208 人 1. 新生兒於出生後, 於北斗鎮 ( 以下簡稱本鎮 ) 完成出生登 記並初設戶籍者 2.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 並持續居住本鎮滿 1 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 算 ), 且中途未遷出者 3. 未設籍本鎮或設籍未滿 1 年 之未婚婦女, 其新生兒經生父 認領登記, 且生父符合設籍並 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以上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99 人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 持續居住本鎮滿 1 年以上者 ( 以 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100 人 每名發放生育津貼 6,600 生育 1 胎補助 6,000 元 ( 雙胞胎以上按新生兒數計 ) 每名新生兒 補助 6,000 元整 ( 雙胞胎 補助 12,000 元, 以此類 推 ) 每生育 1 名 新生兒補 助 2,000 元 整, 補助金 額以新生 兒數計 每生育 1 名新 生兒補助 5,000 元 (2 胞胎 10,000 元 3 胞胎 自 96 年開始實施, 102 年起金額調高為 6,600 101.01.01 開始實施, 97.01.01 開始實施, 社會課 04-7772006 轉 1605 溪湖鎮公所 04-8852121 102 年持續 04-8347171 辦理 視年度預 員林鎮公所 社會課 轉 119 算補助 04-8884166 (101 年轉 58 6,000 元 禮券 ) 102 年持 續辦理 自 96 年開 社政課 始實施, 04-7560620 102 年持轉 255 續辦理 社政課 15

田中鎮 社頭鄉 竹塘鄉 線西鄉 埔鹽鄉 彰化縣田中鎮婦女生育津貼獎助自治條例 彰化縣社頭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 彰化縣竹塘鄉婦女生育補助發放要點 線西鄉公所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彰化縣埔鹽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 新生兒父母一方設籍本鎮, 並連續居住期間滿 1 年以上者 ( 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1 年前即設籍本鎮者 ) 2. 設籍本鎮或設籍未滿 1 年之未婚婦女, 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且生父符合設籍並連續居住本鎮滿 1 年以上者 3. 新生兒須初設戶籍於本鎮 4. 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 3 個月內申請, 逾期則視同放棄 101 年補助人數計 433 人 1. 發放對象以產婦或夫妻之一方設籍本鄉滿 1 年以上者 2. 本鄉婦女於新生兒出生日起 3 個月內, 檢附全戶戶籍謄本 出生證明書 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逕向本所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474 人 產婦本人或其配偶設籍本鄉達六個月以上者 ( 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 新生兒應入籍本鄉 (101 年補助人數 195 人 ) 1. 新生兒於出生後, 於線西鄉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 1 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 且中途未遷出者 3. 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 1 年之未婚婦女, 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 1 年以上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58 人 產婦或配偶設籍本鄉 1 年以上, 且新生兒已在本鄉辦妥出生登記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27 人 20,000 元 ) 整, 補助金額 以新生兒數 計 每胎 3,000 98 年度開始辦理, 每胎 3,000 元 雙胞胎以上按新生兒數增給 每生育 1 名發放生育補助 10,000 每生育 1 名新生兒補助 5,000 元 ( 雙胞胎補助 10,000 元 3 胞胎補助 20,000 元,4 胞胎以上補助 60,000 元 ) 社政課 04-8761122 轉 238 97.10.01 社頭鄉公所開始實施, 04-8732621 102 年持續轉 162 辦理 98.01.01 竹塘鄉公所開始實民政課施,102 04-8972001 年持續辦轉 113 理 97 年起實線西鄉公所施,102 社政課年持續辦 04-7584012 理 轉 131 每胎 6,000 101.01.01 埔鹽鄉公所開始實施, 04-8652301 102 年持續轉 144 辦理 16

伸港鄉 芬園鄉 大村鄉 花壇鄉 福興鄉 彰化縣伸港鄉發放婦女生育津貼自治條例 彰化縣芬園鄉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彰化縣大村鄉婦女生育補助發放自治條例 彰化縣花壇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彰化縣福興鄉婦女生育津貼補助實施計畫 1. 產婦本人或其配偶設籍本鄉達 1 年以上者, 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但新生兒應入籍本鄉 2. 設籍本鄉未滿 1 年之未婚婦女, 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或其生父與生母結婚, 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生父設籍本鄉達 1 年以上且新生兒入籍本鄉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428 人 1. 凡設籍本鄉 1 年以上之嬰兒父親或母親, 於嬰兒出生前設籍為本鄉鄉民, 且實際居住達 1 年以上者 2. 新生兒於出生後, 於本鄉 ( 芬園鄉 ) 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3. 於出生之日 1 年內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60 人 1. 新生兒出生後, 於大村鄉 ( 以下簡稱本鄉 ) 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鄉滿六個月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 且中途未遷出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15 人 1. 夫妻雙方或一方 ( 含未婚生子婦女 ) 設籍花壇鄉滿 6 個月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 且新生兒在本鄉辦妥出生登記者 2. 符合規定之婦女 ( 或配偶 )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3 個月內, 備妥申請表 戶籍謄本 ( 含新生兒及父 母設籍戶籍謄本 ) 印章 相關證明文件等, 逕向本所申辦, 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101 年補助人數計 480 人 1. 產婦或配偶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 1 年以上者 ( 以新生兒生育日為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 符合條件者, 每生育 1 名新生兒補助 5,000 自 92 年開始實施, 每名新生兒補助 3,000 元, 自 98 年起每名新生兒補助 5,000 元整, 社政課 04-7982010 轉 157 每胎補助 101.01.01 芬園鄉公所 5,000 開始實施 社政課雙胞胎補助 102 年持續辦 049-2523968 10,000 理 每生育 1 名新生兒補助 5,000 元整, 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每生育 1 名新生兒補助 5,000 元整, 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每胎補助 5,000 101.08.29 社政課公告開始辦 04-8520149 理, 並追溯轉 304 101.01.01 ( 含 ) 以後出生並初設戶籍於本鄉之新生兒 100.02.25 公布施行, 社政課 04-7865921 轉 140 101.01.01 福興鄉公所開始實施, 社政課 102 年持續 04-7772066 辦理 轉 334 17

南投縣 雲林縣 秀水鄉 彰化縣秀水鄉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南投市依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規定辦理 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2. 新生兒需設籍本鄉 3. 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 3 個月內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08 人 1. 新生兒於出生後, 於秀水鄉 ( 以下簡稱本鄉 ) 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滿 1 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 且中途未遷出者 3. 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 1 年之未婚婦女, 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以上者 補助對象 : 符合下列規定, 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 1. 出生新生兒, 於出生後 60 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2. 新生兒之父或母, 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連續滿 1 年以上,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 101 年出生人數為 4,056 人,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788 人 1. 產婦設籍南投市 6 個月以上 2. 若產婦設籍南投市未滿 6 個月或產婦為外籍 ( 含大陸 ) 但其 配偶需設籍南投市 6 個月以上 3. 新生兒需設籍於南投市 101 年出生人數為 834 人,101 年補助人數計 746 人 1. 雲林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制度, 落實照顧婦女福利工作, 補貼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 特 每生育 1 名新生兒補助 5,000 元整, 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申請生育獎勵金金額如下 : 1. 第 1 胎獎勵 5,000 2. 第 2 胎 ( 含 ) 以上獎勵 10,000 前項第二胎以上, 指依戶籍登記為同一父母之新生兒 第 1 胎多胞胎者以辦理出生登記, 第 1 位獎勵新臺幣 5,000 元 其餘每位獎勵 10,000 元, 第 2 胎多胞胎者以每位獎勵 10,000 元計算 1. 單胞胎補助 3,000 2. 雙胞胎補助 6,000 補助生育津貼金額如下 : 1. 補助金額 自 102 年開始實施 社會課 04-7697024 轉 307 101.01.01 民政處開始實施, 049-2222014 101.01.01 南投市公所開始實施, 049-2222110 102 年持續轉 153 辦理 100 年 12 社會處月 12 日府婦幼及少年科社幼字第 05-5522586 10006186 18

麥寮鄉 麥寮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雲林縣麥寮鄉新生兒禮金發放辦法 訂定本要點 2. 補助生育津貼之對象為婦女生產新生兒時,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 ( 以下簡稱本縣 )1 年以上, 並在本縣辦妥戶籍登記者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 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 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 應重新起算 父母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 應以新生兒戶籍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機關 3.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逾期則視同放棄 : (1) 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 填寫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 ; 委託他人申請者, 應另備具委託書 前項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 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 辦理補助生育津貼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101 年補助人數計 5,580 人 1. 新生兒出生時, 父母或任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 1 年以上, 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後出生, 並在本鄉辦妥戶籍登記者 2.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 1 年, 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 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 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 1 年, 惟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或任一方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3. 本自治條例視鄉政財源編列預算, 經費不足時得以停止實施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40 人 1 第 1 條雲林縣麥寮鄉 ( 以下簡稱本鄉 ) 為配合政府人口政策, 鼓勵鄉民養兒育女, 提高本鄉新生兒的出生率, 以增加 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 2.98 年 1 日 1 日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 含 ) 前出生之新生兒, 每 1 位新生兒津貼 6,000 元 ;101 年 1 月 1 日 ( 含 ) 後出生之新生兒, 每 1 位新生兒津貼 8,000 01 號函新訂, 101 年 05 月 29 日府社幼字第 10106093 15 號函修訂 每 1 新生兒 95.01.01 補助 10,000 開始實施, 97 年 1 月 1 日修正, 發放金額是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 101 年 6 月 1 日麥鄉行字第 麥寮鄉公所 05-6932859 麥寮鄉公所 05-6932859 19

鄉內人口數, 特制定本辦法 算, 每一 2. 第 2 條申請新生兒禮金應符位新生兒合下列規定 : 補助新台 (1) 新生兒出生時, 父母或任一方幣壹萬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一年以上, 且於 101 年 6 月 1 日 ( 含 ) 以後出生, 並在本鄉辦妥戶籍登記者 (2)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一年, 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 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 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 1 年, 惟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或任一方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3. 第 3 條發放金額 4. 第 4 條申請應備文件 : (1) 申請書 辦竣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籍謄本各 1 份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 印章 (2) 委託申請者除前項文件及委託書外, 另須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印章 5. 第 5 條新生兒應於出生後 3 個月內, 由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託人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向麥寮鄉公所社會課申請新生兒禮金, 逾期則視同放棄 如經審核符合申領資格者, 由麥寮鄉公所發給新生兒禮金 6. 第 6 條所需經費由麥寮鄉公所依本鄉每年新生兒概略出生人口數編列預算支應, 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時, 仍繼續受理申請, 其逾當年度預算額部份得以次年預算優先支應 7. 第 7 條 (1) 本辦法視鄉政財源編列預算, 經費不足時得以停止實施 (2) 本辦法如遇上級機關再開辦同類補助項目時, 應即請示上級機關解釋是否停止實施 8. 第 8 條本辦法奉鄉長核定後自 101 年 6 月 1 日起頒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83 人 1010008 073 號令發布實施 20

嘉義縣 六腳鄉 義竹鄉 東石鄉 阿里 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嘉義縣低收入戶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實施要點 嘉義縣六腳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嘉義縣義竹鄉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嘉義縣東石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嘉義縣阿里山鄉獎勵婦 1. 補助對象 : 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 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 新生兒並在嘉義縣 ( 以下簡稱本縣 ) 辦理出生登記者 設籍 6 個月的認定, 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6 個月 2. 申請條件 : 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 出生證明, 向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報出生戶籍登記時一併辦理登記請領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656 人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人口生育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 人 設籍本鄉 4 個月以上之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滿 4 個月之產婦, 外籍 ( 含大陸 ) 產婦未取得國籍者, 其配偶需設籍本鄉 4 個月以上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48 人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新生兒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 1. 產婦設籍本鄉 6 個月以上 2. 產婦設籍本鄉未滿 6 個月或產婦為外籍 ( 含大陸 ), 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 6 個月以上 3. 婦女懷孕滿 6 個月以上, 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 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17 人 凡產婦及新生兒在本鄉設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產婦設籍本鄉 6 個月以上 2. 產婦設籍本鄉未滿 6 個月或產婦為外籍 ( 含大陸 ), 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 6 個月以上 3. 婦女妊娠滿 6 個月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 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書 )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60 人 產婦或其配偶須設籍滿 6 個月以上且新生兒在本鄉辦理 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 3,000 元, 雙生以上者, 補助比例增給 每人每次補助 10, 200 每胎補助 3,000 元整, 雙生以上者, 補助費依比例增給 每胎補助 3,000 元, 多胎者, 補助費用依所生胎數計之 每胎補助 3,000 元, 雙生以上者, 補助費比例增給 1. 每胎補助 6,000 元, 雙 87.01.06 社會局開始實施, 05-3620900 102 年持續轉 2501 辦理 92.09.15 社會局開始實施, 社會救助科 102 年持續 05-3620900 辦理 轉 2612 98.03.16 六腳鄉公所開始實施, 05-3801121 102 年持轉 105 續辦理 87.03.01 義竹鄉公所開始實施 05-3413512 100.3.1 修正 92.01.01 東石鄉公所開始實施, 05-3732201 102 年持續轉 23 辦理 93.01.01 阿里山鄉公所開始實施, 05-2562547 21

屏東縣 山鄉 大埔鄉 鹿草鄉 朴子市 女生育暨第 3 胎 ( 含第 3 胎以上 ) 生育補助辦法 嘉義縣大埔鄉婦女生育補助申請辦法 嘉義縣鹿草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嘉義縣朴子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津貼 出生登記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78 人 ( 集水區 -46 人 第 3 胎以上 16 人 ; 非集水區 12 人 第 3 胎以上 4 人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新生兒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 1. 產婦設籍本鄉滿 1 年以上 2. 產婦設籍本鄉未滿 1 年或未設籍本鄉 或產婦為外籍, 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 1 年以上者 設籍 1 年之認定, 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1 年 101 年補助人數計 44 人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新生兒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 1. 產婦設籍本鄉滿 1 年以上 2. 產婦設籍本鄉未滿 1 年或產婦為外籍 ( 含大陸 ), 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 1 年以上 3. 產婦係屬外籍新娘, 礙於規定未能即時設籍本鄉, 則依其配偶需設籍滿一年以上, 並提出結婚時相關戶籍資料 設籍 1 年之認定, 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1 年且仍設籍中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0 人 1. 新生兒於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居住本市 6 個月以上出生且入籍本市者 2. 婦女生育或妊娠滿 6 個月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 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書 > 前項第 1 款設籍滿 6 個月之認定, 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6 個月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31 人 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7 人 生以上者, 補助費比例增給 2. 第 3 胎 ( 含第 3 胎以上 ) 每月補助 1,000 每胎補助 10,000 元, 雙生以上者, 補助費比例增給 婦女生育第 2 位子女補助 10,000 元 第 3 位 ( 含 ) 以上子女 補助 20,000 元整 婦女生育津貼每胎補助 2,000 元整, 雙胞胎以上者, 津貼比例增加 每人補助 10,000 (101 年 3 月起修正 ) 100.01.01 轉 174 新增第 3 胎之補助,102 年持續辦理 94.01.01 開始實施, 大埔鄉公所 05-2521310 轉 11 97.01.01 鹿草鄉公所開始實施, 05-3752711 102 年持轉 41 續辦理 97.01.01 朴子市公所開始實施, 05-3795102 102 年持續轉 49 辦理 92.07.16 社會處開始實施, 08-7320415 102 年持續轉 5339 辦理 22

東港鎮 枋山鄉 琉球鄉 新埤鄉 崁頂鄉 滿州鄉 牡丹鄉 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津貼 屏東縣東港鎮生育獎勵金申請辦法 屏東縣枋山鄉生育費補助實施辦法 ( 未訂定補助要點, 每年依預算編列實施 )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生育補助作業要點 屏東縣崁頂鄉垃圾焚化廠營運回饋金補助鄉民生育補助費 喪葬補助費 結婚補助費實施辦法屏東縣滿州鄉實施社會福利 - 生育補助辦法 屏東縣牡丹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列冊中低收入戶生育婦女 101 年補助人數計 50 人 每人補助 3,000 1. 新生兒設籍該鎮及其父母一方每位新生兒補現設籍該鎮連續滿 3 年以上 助 2,000 2. 新生兒出生後 60 天內提出申請 101 年度補助人數計 385 人 1. 設籍該鄉滿 6 個月以上並依戶每位新生兒籍法完成結婚登記 補助 3,000 2. 新生兒設籍該鄉 3.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101 年度補助人數計 30 人 1. 產婦本人或配偶連續設籍該鄉滿 3 年以上 2.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101 年度補助人數計 107 人 1.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且新生兒設籍該鄉 2. 婦女設籍該鄉至新生兒出生日前滿 6 個月以上即可申請, 若未滿 6 個月, 但其配偶設籍已達 1 年者亦可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60 人 1.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2. 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 1 年以上者, 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 可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25 人 1.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2. 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 1 年以上者 ( 原設籍該鄉者遷回半年以上 ), 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 可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68 人 1. 新生兒出生時, 父母任一方需設籍並繼續居住該鄉 6 個月以上 ; 如係單身父 母, 亦須符合上列規定 2. 單親者至少須與父母之任一方同戶籍, 並設籍該鄉 3. 父母如曾設籍並出生該鄉者, 則遷出再遷入僅需滿 3 個月以上即 每位新生兒補助 2,000 每位新生兒補助 5,000 每位新生兒補助 5,000 每位新生兒補助 10,000 每位新生兒補助 6,000 101.04.23 社會處開始實施, 08-7320415 102 年持續轉 5339 辦理 100.01.03 東港鎮公所開始實施, 08-8324131 102 年持續轉 132 辦理 100.01.01 枋山鄉公所開始實施, 08-8761107 102 年持續轉 22 辦理 102 年持續琉球鄉公所辦理 08-8612501 轉 118 102 年持續新埤鄉公所辦理 08-7973800 轉 13 94.07.01 崁頂鄉公所開始實施, 08-8631144 96.09.06 修正, 102 年持續滿州鄉公所辦理 08-8801105 轉 704 101.01.01 牡丹鄉公所修正施行, 08-8831001 102 年持續轉 15 辦理 23

來義鄉 獅子鄉 恆春鎮 里港鄉 春日鄉 屏東縣來義鄉喪葬及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辦法 恆春鎮鎮民生育津貼補助自治條例 屏東縣里港鄉婦女生育補助津貼自治條例 屏東縣春日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 可 4. 已領取政府其他生育補助者 ( 如軍 公 勞 農保等 ) 將不予重複補助 5. 新生兒應於出生後 3 個月內, 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託人檢具規定文件向該鄉申請 6. 懷孕滿 24 週以上之早產兒 死胎或自然流產等原因發生時, 需檢附醫院出具之合法證明文件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3 人次 1. 設籍該鄉 2.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46 人次 1. 產婦設籍該鄉 6 個月以上,18 歲以上至 65 歲以下婦女, 不含因危害善良風俗或從事性交易而受孕者 若未滿 6 個月, 但其配偶設籍已達 6 個月者亦可提出申請 2.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3. 婦女懷孕滿 24 週以上, 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 4. 兼具領取低收入戶生育津貼 急難醫療救助之資格者, 擇一領取 101 年補助人數計 50 人次 1.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2. 父母其中一方符合設籍規定且申請時仍現籍該鎮滿一年, 可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82 人 1. 父母均於新生兒出生前設籍該鄉並實際居住, 且父母其中一方於新生兒出生前設籍該鄉達 1 年以上者 2. 新生兒出生後 2 個月內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28 人 1.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本鄉 6 個月以上之婦女生育, 並胎兒非死產且新生兒入籍本鄉者 每位新生兒補助 6,000 每位新生兒補助 6,000 每位新生兒補助 10,000 1. 第 1 胎 2 萬元 ; 第 2 胎 5 萬元 ; 第 3 胎 8 萬元 ; 第 4 胎以上 10 萬 2. 另發坐月子營養補助 5,000 每位新生兒補助 5,000 96.03.23 來義鄉公所開始實施, 08-7850251 102.1.9 修轉 122 正,102 年持 續辦理 獅子鄉公所 08-8771129 轉 50 102 年持續恆春鎮公所辦理 08-8894418 101.01.01 里港鄉公所開始實施, 08-7752114 102 年持續轉 107 辦理 102 年開始施行 春日鄉公所 08-8782145 轉 22 24

臺東縣 花蓮縣 鹽埔鄉 光復鄉 例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臺東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花蓮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光復鄉婦女生育第 3 胎 ( 含以上 ) 及雙胞胎補助自治規約 2. 補助金額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 每 1 新生兒補助 5,000 元整, 但已申領軍公教生育補助及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育津貼者, 不予重複補助, 並追繳已受領之補助 3. 申請期限 :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 由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託人檢具應備證件向鄉公所社會課申請生育補助, 逾期則視同放棄 1. 夫妻一方設籍本鄉 1 年以上者 ( 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 以戶籍登記為準 ) 2. 新生兒須設籍本鄉, 且於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02 人 1. 新生兒在臺東縣 以下簡稱本縣 辦理出生登記, 其生父或生母須於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 2. 前項設籍 6 個月的認定, 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6 個月 本項申請須於嬰兒出生日期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101 年度補助人數計 1,685 人 申請婦女生育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花蓮縣 ( 以下簡稱本縣 ) 達 1 年以上 2. 新生兒已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 101 年度補助人數計 2,700 人 * 補助對象 : 1. 產婦設籍本鄉 1 年以上 2. 產婦設籍本鄉未滿 1 年貨產婦為外籍 ( 含大陸 ) 且其配偶已設籍本鄉 1 年以上 * 申請條件 : 以上但新生兒兄弟姐妹之生父 生母非同 1 人及非婚生子女, 不在此限 ( 不予補助 )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1 人 第 1 胎補助 5,000 元 ; 第 2 胎補助 10,000 元 ; 第 3 胎以上補助 20,000 101.01.04 鹽埔鄉公所開始實施, 08-7932126 102 年持續轉 128 辦理 每胎 5,000 95.01.01 民政處開始實施戶政科,102 年持 089-335705 續辦理 每胎補助 10,000 元, 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 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1. 婦女生育第 3 胎, 補助 5,000 2. 婦女生育第 4 胎 ( 含以上 ), 補助 10,000 3. 婦女生育雙胞胎者, 每次補助 20,000 元整 ; 生育 3 胞胎者, 每次補助 30,000 元整生育第 4 胎以 100.01.01 開始實施, 社會處婦幼科 03-8227171 轉 385 97.08.25 光復鄉公所開始實施, 社會課 102 年持續 03-8702206 辦理 轉 239 25

澎湖縣 秀林鄉 卓溪鄉 湖西鄉 白沙鄉 花蓮縣秀林鄉婦女生育補助核發辦法 花蓮縣卓溪鄉婦女生育補助作業要點 生育補助辦法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澎湖縣湖西鄉生育營養補助費實施要點 澎湖縣白沙鄉生育營養補助費實施要點 補助對象 : 1. 產婦設籍本鄉 ( 除和平村外 )3 年以上且嬰兒登記本鄉設籍 ( 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1 年 ) 2. 以本核發辦法實施生效日前其中申請人一方 ( 或配偶 ) 設籍本鄉 ( 除和平村外 )1 年以上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48 人 新生兒父或母設籍本鄉 10 個月以上 ( 新生兒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 ), 且新生兒在本鄉辦理戶籍出生登記者為限 101 年補助人數為 57 人 1. 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本縣達 2 年以上者 ( 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2 年, 中途遷出又遷入者, 應重新起算 ) 2. 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3. 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 3 個月內於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804 人 1. 補助對象 : 本縣冊列有案之低收入戶, 並為分娩 3 個月內之產婦 2. 申請條件 : 每人每次分娩發給生育營養補助費 *101 年助人數為 6 人 新生兒實際出生日期, 往前推算其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鄉達 1 年以上, 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101 年助人數為 120 人 新生兒於實施期間出生半年內, 其父母或一方於 93 年 1 月 1 日前即設籍本鄉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上, 補助款按比例增加 符合要件者每胎補助 10,000 元整 發給每位新生兒補助金額 10,000 元整, 如為雙胞胎 ( 含 ) 以上者, 以新生兒出生數為補助計算單位 第 1 胎 : 10,000 元 ; 第 2 胎 : 30,000 元 ; 第 3 胎 : 60,000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 補助金額為每人每次 10,000 每 1 新生兒補助 10,000 每 1 新生兒補助 5,000 本辦法自秀林鄉發布日施社會課行 ( 依據 03-8612116 99.1.7 秀轉 309 鄉社字第 09900003 78 號函 ) 100 年 6 月 27 日修正後之規定, 於民國 100 年 7 月 12 日實施, 且不溯及既往 卓溪鄉公所社會課 03-8883118 轉 27 100.01.01 開始實施, 102 年持續轉 256 辦理 102 年持續辦 93 年開始實施,102 年持續辦理 87 年開始實施,102 年持續 衛生局 06-9272162 社會處 06-9264322 湖西鄉公所 06-9921731 白沙鄉公所 06-9931001 26

基隆市 新竹市 西嶼鄉 望安鄉 七美鄉 澎湖縣西嶼鄉新生嬰兒營養代金補助 澎湖縣望安鄉生育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澎湖縣七美鄉新生嬰兒福利慰問金實施要點 基隆市婦女生育獎勵金發放自治條例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101 年助人數為 111 人 辦理 新生子女之父母一方, 於子女出生 每 1 新生兒 90 年開 日止已繼續設籍於本鄉 1 年以上 補助 10,000 始 實 者, 另產婦需年滿 16 歲, 且新生兒施,102 出生即設籍本鄉者 年持續 *101 年助人數為 97 人 辦理 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鄉達 1 年以上, 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101 年助人數為 42 人 婚生子女之父母一方, 於子女出生日止已繼續設籍於該鄉滿 4 個月以上者 **101 年助人數為 60 人 符合下列規定,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後出生並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 1.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 1 年以上,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 已設籍本市滿 1 年之未婚婦女 3. 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 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且生父設籍本市 1 年以上 新生兒之母死亡 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 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 2,085 人次 1. 凡列冊本市低收入戶婦女者 2. 事實發生 2 個月內 101 年共補助 12 人次 1. 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滿 1 年以上,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得申請婦女生育津貼 : (1) 新生兒入籍本市者 (2) 婦女生育或妊娠滿 20 週以 27 每 1 新生兒補助 10,000 每 1 新生兒補助 5,000 每胎補助 10,000 98 年度開始實施,102 年持續辦理 85 年度開始實施,102 年持續辦理 101.01.01 開始實施, 每人每次補 89.08.08 助 10,200 開始實施, 生育 1 胎補助 15,000 元 第 2 胎 20,000 元 第 3 胎以上 25,000 西嶼鄉公所 06-9982611 望安鄉公所 06-9991311 七美鄉公所 06-9971007 1. 民政處 ( 戶政科 ) 2. 各區戶政事務所 1. 社會處 ( 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 2. 各區公所 90.12.20 民政處開始實施, 戶政科 102 年持 03-5216121 續辦理 轉 236

嘉義市 金門縣 連江縣 嘉義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預產日前出生之新生兒, 前項期間以預產日為準 所稱新生兒之父母, 並非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 2. 生育之婦女未設籍本市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應以配偶為申請人 新生兒之父母未具婚姻關係時, 父欲為前項申請人者, 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101 年度補助人數計 5,985 人 ( 第 1 胎 2,957 人, 第 2 胎 2,344 人, 第 3 胎以上 553 人, 雙胞胎 130 人 3 胞胎以上 1 人 ) 補助對象 : 1. 產婦或其配偶已設籍嘉義市 ( 以下簡稱本市 )6 個月以上者 設籍 6 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 6 個月 2. 新生兒已在本市完成出生登記 101 年度補助人數計 1,988 人, 發放金額 :7,380,800 本補助申請條件為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 6 個月以上, 且嬰兒出生即設籍金門, 無論在金門縣或在外縣市生產, 一律請於產後八個月內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 申請方式, 請持相關文件至嬰兒之戶籍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101 年本縣補助人數共計 1,363 人 ; 核撥補助 2,878 萬 1. 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 6 個月以上者 2. 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符合補助條件者, 檢附申請表 出生證明書 戶籍謄本及私章, 於生產後 3 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101 年度補助人數計 153 人 元, 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 50,000 元 3 胞胎以上補助 100,000 元, 並以生產日為準, 胎次之計算方式, 以婦女之生產胎次, 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每生育一胎補助 3,600 元, 雙胞胎 1 萬元,3 胞胎以上 ( 含 3 胞胎 ) 20,000 1. 單胞胎補助 2 萬 2. 雙胞胎補助 6 萬 3. 三胞胎以上每胞胎補助 4 萬 第 1 胎 20,000 元, 第 2 胎 50,000 元, 第 3 胎 ( 含以上 ) 80,000 95 年 6 月社會處開始實施, 05-2288420 86.06.27 開始實施, 99.1.12 修 正提高補助金額, 原由衛生局辦理, 自 102 年 1 月 1 日移至社會處主責辦理 98.12.20 開始實施, 社會處 082-318823 轉 2566 民政局社會課 0836-25022 轉 315 28

102 年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辦理相關育兒養育福利措施一覽表 ( 內政部戶政司 102.1.9 臺內戶字第 1020071485 號書函請地方政府提供資料, 業經 102 年 2 月 25 日彙整, 詳細規定請逕洽各地方政府 ) 縣市別 新北市 補助要點 ( 福利措施名稱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補助金額實施日期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 ( 機關名稱及電話 ) 補助對象 : 1. 家中有 0 至 2 歲幼兒, 父母一方因在家照顧幼兒而未能就業, 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之家庭 2. 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 但兒童出生 60 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 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申請條件 : 未能就業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情況特殊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 1. 未參加勞 公 軍 教就業保險 2.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 稿費除外 )2 項合計, 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 12 個月之金額 1. 補助對象 :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一般家庭 單親家庭 3 位子女以上家庭以及中低收入戶等弱勢家庭之未滿 2 歲幼兒, 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1. 一般家庭 :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2,500 2. 中低收入戶 : 每名幼兒每月 4,000 3. 低收入戶 : 每名幼兒每月 5,000 4.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1. 一般家庭與單親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2,000 至 102.01.01 起開辦 97 年 4 月起開辦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兒童托育科 ), 本市境內 1999 (02)29 603456 分機 3667 3786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兒童托育科 ), 本 29

托嬰日間托育服務及社區親子服務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2. 申請條件 : 本項補助所稱 就 3,000 業者 係指 : 2. 弱勢家 (1) 受僱於政府 學校或公民營庭 : 補助事業單位者 每位幼兒 (2) 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每月最高從事工作者 3,000 至 (3) 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 5,000 第 1 項及第 8 條參加勞工保 3.3 位子女險者 以上家 (4) 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庭 : 補助 5 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 每位幼兒或具 漁會法 第 15 條所定每月最高甲類會員身分者 2,000 至 (5)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規定, 免 3,000 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 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本項補助所稱 保母人員 係指 : 符合本計畫 參 實施對象 三 保母人員之規定者 1. 服務對象及申請條件 : 兒童與其法定代理人之ㄧ方需設籍本市, 且其申請收托時, 以兒童未滿 2 歲為對象 2. 社區親子教育及服務活動 : 提供本市 0 至 6 歲學前嬰幼兒及其家長, 結合政府及社區相關資源, 辦理如社區健康營造 幼兒成長及親職教育及兒童健康發展 育兒指導及保母系統等活動, 規劃各項友善社區之親子教育及服務 1. 設籍本市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 設籍本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 收費標準 : 100.09.30 起月費 9,000 開辦 元 ( 不含奶粉 尿布等個人相關用品費用 ), 符合保母托育補助資格者由中心代為申請, 再由社會局每月撥入 3,000 元至家長帳戶 ( 指所得稅率未達 20% 之家庭, 另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 4,000 元 低收入戶每月補助 5,000 元月 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 1. 全民健康保 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療 市境內 1999 (02)29 603456 分機 3678 3679 3680 3681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兒童托育科 ), 本市境內 1999 (02)29 603456 分機 3669 3671 3682 96 年起開辦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本市境內 30

新北市公立幼兒園課後 (1) 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育訓練費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用, 每月補助 (2) 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 5,000 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2. 為確認身分 (3)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作之親子第 9 條規定, 未滿 18 歲之兒鑑定費用, 補童及少年 助 10,000 (4)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 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 3. 未婚懷孕生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產 流產醫療庭之兒童及少年 費用, 實支實 (6) 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付 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全民健弱勢兒童及少康保險認定重大傷病之兒童年 : 及少年 1. 全民健康保 (7) 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 有必險未涵蓋之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發展遲緩療育訓練費用, 每月補助 5,000 2. 住院期間醫療費 膳食費用, 全年補助 60,000 3. 住院期間看護費用, 每人每日補助 1,500 元, 全年最高補助 180,000 4. 未婚懷孕生產 流產醫療費用, 實支實付 5.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補助 10,000 6. 無健保投保資格之醫療費用, 全年補助 300,000 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家戶年所 1. 低收入戶 中 1. 每年暑期課低收入戶 經後留園經 1999 (02)29 603456 分機 3659 新北市政府教 31

留園服務 獎補助身心障礙幼兒 招收單位 及 教育補助 經費 ( 有就讀之身障幼兒及招收身障幼兒園所 ( 機構 ) 得 30 萬以下之 5 足歲幼兒 經濟情況特殊幼兒 身心障礙 ( 含發展遲緩 ) 幼兒 原住民幼童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新住民子女 其他 1. 立案私立幼托園所 ( 機構 ): 招收經鑑輔會安置之 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幼兒 (98 年 9 月 1 日 ( 含 ) 前出生 ), 並提供學前特殊教育服務 ( 含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2. 幼兒 :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 (98 年 9 月 1 日 ( 含 ) 前出生 ) 經鑑輔會安置就讀幼托園所 ( 機構 ) 者 為推展身心障礙幼兒早期療育政策, 本案所稱身心障礙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或由 聯合評估中心 開立 發展遲緩 證明, 或符合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規定身體病弱, 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認定, 應予特殊教育之身心障礙幼兒 濟情況特殊幼生 家戶年所得 30 萬元以下補助申 請金額 : (1) 平日 ( 學期 ) 12,600 (2) 寒假 3,500 (3) 暑假 ( 月 ) 3,500 2. 身心障礙 原住民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1) 平日 ( 學期 ) 12,600 (2) 寒假 3,500 (3) 暑假 ( 月 ) 3,500 3. 新住民子女 : 僅暑假補助, 補助上限 ( 月 ) 1,750 1. 立案私立幼托園所 ( 機構 ): 招收經鑑輔會安置之 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幼兒 (98 年 9 月 1 日 ( 含 ) 前出生 ), 並提供學前特殊教育服務 ( 含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每人就讀 1 學期, 補助該幼托園所 ( 機構 ) 經常門經費 5,000 同 費, 應於每年 8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 2. 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 應於 10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 3. 寒假課後留 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 應於 4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 每年 2 次,1 學年分上下學期, 第 1 學期, 每年 9 月 1 日至 10 月 15 日 ; 第 2 學期, 每年 3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 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29 603456 分機 2675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29 603456 分機 2738 32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1.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2. 身心障礙學生 : 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3. 上述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 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 於修業年限內, 其前 1 一幼兒上下午就讀不同幼托園所 ( 機構 ) 者, 應擇一申領 2. 幼兒 :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 (98 年 9 月 1 日 ( 含 ) 前出生 ) 經鑑輔會安置就讀私立幼托園所 ( 機構 ), 依下列基準補助之 : (1)4 足歲以上至未滿 5 足歲 (96 年 9 月 2 日至 97 年 9 月 1 日 ( 含 ) 前出生 ) 經鑑輔會安置就讀於公立幼兒園 ( 機構 ) 之身心障礙幼兒, 每人就讀 1 學期, 補助 3,000 元整 (2)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私立幼托園所 ( 機構 ), 每人就讀 1 學期, 補助 7,500 1. 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 : 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2. 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 : 減免十分 每年 2 次, 每學期開學 1 個月內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29 603456 33

公立幼兒園弱勢家庭幼生午餐與點心費用 公辦民營幼兒園權利金 50% 提供減免弱勢學生學費 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 220 之七就學費萬元, 得依比例減免學雜費 用 4. 本減免與其他相同性質之學雜 3. 身心障礙程費減免或補助僅得擇一申辦 度屬輕度者 : 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4. 就學費用 : 指學費 雜費 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 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5. 就讀私立國民中 小學者, 其就學費用減免額度, 以公立國民中 小學之基準為限 就讀國立國民中 小學者, 其減免依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辦理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或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餐點費用之幼兒 就讀本市委託民間辦理幼兒園滿 3 歲低收入戶幼兒 社福機構轉介特殊個案幼兒 中低收入家庭幼兒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原住民籍幼兒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 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多胞胎幼兒與育有多胞胎家庭之子女 家庭情況特殊幼兒 ( 如單親 隔代教養 家境清寒等弱勢幼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上限 1,500 元整補助之, 每學期最高補助 6,750 減免弱勢幼生教育費用項目 : 包括學費 學生活動費 學生材料費 點心費 午餐費 設備費 雜費與保險費, 各 每年 2 次, 一學年分上下學期, 每年 3 月及 9 月 每年 2 次, 分上下學期, 共 2 次 分機 2684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2960 3456 分機 2670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 境內 1999 (02)2960 3456 分機 2659 34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兒 ) 一般生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家庭突遭變故學生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原住民 新住民子女 其他 項費用減免額度最高不超過本市 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應行注意事項 中有關私立幼兒園 ( 全日制 ) 學生收費基準 幼兒如已申請政府其他教育補助, 如 : 幼兒教育券 中低收入戶幼童補助 原住民幼兒就學補助 特殊教育幼兒補助或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補助, 則補助其與本項補助額度上限之差額 1. 免學費補助 : 小朋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 入學時不用交學費, 其學費由政府給予補助 ;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者, 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 1 萬 5,000 元學費 2.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 除免學費補助外, 另依 一學年分上下學期, 每年 3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及 9 月 1 日至 10 月 15 日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29 603456 分機 2669 35

公立幼兒園弱勢幼生就學補助計畫 就讀本市 公立幼兒園 之低收入戶幼兒 特境家庭子女 原住民族幼兒 身心障礙幼童 發展遲緩幼童或家長為身心障礙之幼童 ( 含 3 歲特殊幼 童 ) 清寒戶幼童 隔代教養 單親家庭之幼童 家戶所得級距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 (1)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家戶所得 30 萬元以下 :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每學期補助約 1 萬元, 就讀私立合作園每學期最高補助 1 萬 5,000 (2) 家戶所得逾 30 萬元至 50 萬元以下 :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每學期補助約 10,000 元, 就讀私立合作園每學期最高補助 10,000 (3) 家戶所得逾 5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 :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 6,000 元, 就讀私立合作園每學期最高補助 5,000 1. 本市公立幼兒園 2 歲至 4 歲弱勢幼童學費減免, 補助金額 : (1) 每學期補助 7,000 元 : 低收入戶幼 每年 2 次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29 603456 36

國小低收入戶學童就學補助 公立幼兒園學費補助計畫 ( 原住民 ) 國民小學低收入戶學童就學 本案所稱 低收入戶 學生者, 係以持有 政府單位 發給 低收入戶 證明文件之本市公立國小一至六年級學生為限 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且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本案所稱 低收入戶 學生者, 係以持有 政府單位 發給 低收入戶 證明文件之本 兒 特境家庭子女 原住民族幼兒 偏遠地區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 原住民, 身心障礙幼生 (2) 每學期補助金額 3,500 元 : 一般地區 發展遲緩幼童或家長為身心障礙之幼童 偏遠地區 之清寒戶幼童 隔代教養 單親家庭之幼童 2. 本市幼稚園 5 歲幼童學費減免係配合教育部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就學補助 每生每學期補助 1,000 學費全免 ( 選擇原住民幼兒教育補助者則不得申領本補助 ) 本案每生每學期補助 1,000 每年兩次, 每學期開學 1 個月內 每年 2 次, 依各園開學前繳費期限,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每年 2 次, 每學期開學 1 分機 2662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2960 3456 分機 2662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 境內 1999 (02)2960 3456 分機 2662 2669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 37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 原住民 ) 市公立國小學生為限 元整 個月內 境 內 1999 (02)2960 3456 分機 2616 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 ( 以學生本人戶籍資料身分註記為準 ), 當學期未有記過以上處分, 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 1. 清寒及優秀 1. 清寒及優秀學學生獎學生獎學金 : 每年金 : 當學年度 2 次 前學期有記 2. 考取學校獎學過以上處分金 : 每年 1 次 者及一年級新生不得申請 (1) 就讀公立高中 職 : 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 具低收入戶證明者, 學習成績總平均 60 分以上, 補助 8,000 (2) 就讀私立高中 職或私立大專院校 : 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 70 分以上, 補助 10,000 (3) 就讀研究所 : 學業或智育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 碩士班補助 1 萬 5,000 博士班補助 20,000 但公費留學 在職進修及第 3 年起之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2. 考取學校獎學金 : 考取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 境內 1999 (02)2960 3456 分機 2709 38

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弱勢幼兒托育津貼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申請本要點之托育津貼應符合設籍本市且當年度 9 月 1 日年滿 2 歲至 5 歲之幼兒, 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1. 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幼兒就讀本市公私立幼稚園 托兒所 幼兒園 2. 符合本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要點之幼兒, 或已領有本府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之兒童就讀本市公私立幼稚園 托兒所 幼兒園 3. 領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相關證明文件之幼兒就讀已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 托兒所 幼兒園 4. 本府安置家庭寄養之幼兒就讀已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 托兒所 幼兒園 申請托教補助應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 ( 列冊低收入戶除外 ) 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1. 就托於公私立托兒所, 且於當年度 9 月 1 日以前年滿 2 足歲至未滿 5 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 就讀於公私立幼稚園, 且於當年度 9 月 1 日以前年滿 4 足歲至未滿 5 足歲之幼童 ( 公 私立 ) 高中 職 ( 含五專 ) 或 ( 公 私立 ) 大專院校者可提出申請, 但就讀各類附設進修學校者不得申請 (1) 考取 ( 公私立 ) 高中 職 ( 含五專 ): 補助 3,000 (2) 公私立大專院校者 : 補助 5,000 1. 每一幼兒每月補助 1,500 元, 但每月實際繳費金額未達 1,500 元, 依其實際繳費金額補助之 1 次最高核定補助 6 個月 2. 補助期間之核定, 以取得福利身分且實際就讀月 份為核定補助期間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 6,000 每年兩次, 一學年分上下學期, 每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20 日及 12 月 1 日至 12 月 20 日 每年 3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止 9 月 1 日至 10 月 15 日止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2960 3456 分機 2737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2960 3456 分機 2675 39

臺北市 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間托育補助 婚後孕前健康檢查 孕婦唐氏症篩檢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2 至 6 歲兒童之弱勢家庭, 提供臨托服務於本市合法設立之公私立幼托園所, 並經本局核可辦理臨托服務者 臨托時間為上午 7 時至晚上 10 時, 晚上 10 時至 12 時為彈性時間 1. 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已結婚未生育第 1 胎之夫或妻 2.101 年 1-11 月共計補助 3,059 案 ( 男性 1,275 案, 女性 1,784 案 ) 臨托費用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 100 元, 如屬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 120 每月最高補助 20 小時 1. 男性 :655 2. 女性 :1,595 以上補助費用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 1. 擇一補助 : (1) 初期組合式唐氏症篩檢 : 設籍本市懷孕 9-13 週之孕婦 1. 初期組合式唐氏症篩檢 : 每案補 (2) 中期孕婦唐氏症篩檢 : 設籍 助 2,200 本市懷孕 14-20 週之孕婦 2.101 年 1-11 月共計補助 12,277 案 ( 初期孕婦唐氏症篩檢 8,522 案, 中期孕婦唐氏症篩檢 3,755 案 ) 元, 篩檢項目為胎兒後頸部透明區超音波檢測及孕婦血清 檢驗 2. 中期孕婦唐 氏症篩檢 : 每案補助 1,000 元, 篩檢項目為 2 指標血清 檢驗 以上補助為 擇一補助篩 檢費用, 不 含掛號費及 診察費 1. 第 1 類 : 設籍本市 0 歲至 6 歲之兒童, 且其父母之一 ( 或監護人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2 年者 2. 第 2 類 : (1) 設籍本市 0 歲至 6 歲之兒童, 且具本府社會局核定之低收 1. 第 1 類補助對象 : (1) 急診掛號費 (80 元 ) 急診及住院之及部分負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 相關文件送達需於每年 4 月 15 日 7 月 15 日 10 月 15 日及 1 月 15 日前 )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 境內 1999 (02)2960 3456 分機 2675 衛生局 02-27208889 衛生局 02-27208889 衛生局 02-27287084 40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入戶身分者, 或經本府社會局擔費用 核定之特殊個案, 無力負擔醫 (2)7 次兒童健療費用者 康檢查掛 (2) 設籍本市 0 歲至 12 歲之兒號費 (50 童, 且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元 ) 及安全之罕見疾病患者, 或經中央健健康諮詢康保險局核定符合重大傷病費 範圍者 2. 第 2 類補 3. 第 3 類 : 設籍本市 6 歲以下之助對象 : 兒童, 且持有 臺北市第 3 胎 (1) 門診 急診以上兒童證明卡 者 掛號費 4.101 年截至 10 月底為止, 補助 (50 80 人次共計 22 萬 1,480 人 元 ) 部分負擔費用及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 (2)7 次兒童健康檢查掛號費 (50 元 ) 及安全健康諮詢費 (3) 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 3. 第 3 類補助對象 : 門診 急診掛號費 (50 80 元 ) 部分負擔費用 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及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補助項目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本人 父母 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1. 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 2. 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 1. 符合本補助資格者, 每人每月補助 3,000 元, 扶助 社會局 02-27256972 41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低收入戶懷孕加成補助 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 過 6 個月之無戶 ( 國 ) 籍人口 3. 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 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 經判刑確定入獄 罹患重大疾病 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 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 失蹤, 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 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 其親屬願代為撫養, 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 18 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 18 歲之非婚生子女, 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 需予經濟扶助 5.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 80% 全家人口動產 ( 含股票 投資 存款等 ) 平均每人低於 15 萬元 全家人口不動產 ( 含土地 房屋等 ) 總值低於 650 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 1 年生活陷困, 需要經濟協助 所稱全家人口, 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101 年共計補助 1,299 人 1. 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2. 逕向社會局婦幼科申請 101 年補助 955 人 凡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成員懷孕滿 6 個月以上者, 至其分娩止 101 年共計補助 68 人 1. 補助對象 : 經審符合本市 中低收入戶 資格家戶內 18 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 2. 補助內容 : 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內 18 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全民健 42 期間以 6 個月為原則 扶助 6 個月期滿前由本局或相關單位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 如認有延長必要, 最多補助 12 個月 2. 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 不得 再領取本補助, 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 得補助差額 子女生活津貼 : 每人每月 1,878 每月發給 3,000 元, 補助上限為 15,000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 ( 之前若有欠費 102 年持續社會局辦理 02-27256969 社會局 02-27256969 社會局 02-27256972

臺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費用 或中斷投 3. 應備文件 : 保, 須請家經審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資格家長為兒少戶內 18 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即獲持續投保本補助, 無需另備文件提出申請 健保, 始能 101 年截至 10 月止, 補助 89,583 人次 ) 補助 ) 設籍本市未滿 18 歲,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 1.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 接受社會局或相關單位之家庭訪視評估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 (1)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無力撫育, 經社會局認有必要 (2) 少年無謀生能力或在學, 無扶養義務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 (3) 早產兒 罕見疾病 重病兒童及少年, 其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 (4)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 少年及其子女 101 年總計補助 999 人 依補助項目個別審理 :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但不含掛號費 指定醫師 特別護士與其他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之費用 收入戶全額補助, 每人每年以補助 40 萬元為上限 中低收入戶及其他經本局或相關單位評估確有生活困難具扶助必要者, 每案最高補助其費用 80 %, 每人每年以補助 30 萬元為上限 2. 妊娠期間所生必要檢查及醫療費用 每案每年以補助 2 萬元為上限 3.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每案每年以補助 1 102 年持續社會局辦理 02-27256972 43

44 萬元為上限 4. 經醫師證明須專人看護, 且無家屬或經社會局評估認定家屬無力提供照顧者, 其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收入戶 本局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500 元, 每人每年以補助 18 萬元為上限 中低收入戶 其他經本局或相關單位評估確有生活困難具扶助必要者,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750 元, 每人每年以補助 9 萬元為上限 5.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所需健康檢查費 醫療費或接種疫苗費 健康檢查費 :2 年內每人補助最高額度 1,600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醫療費 : 核實補助 肺炎鏈球菌疫苗等費用 : 核實補助 6. 部分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

補助 5 歲以下兒童育兒津貼 1. 申請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 (1) 照顧 5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1 年以上 (3) 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 其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 亦同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前項第二款之設籍本市 1 年以上, 指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 1 年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兒童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1 年以上之限制 : (1) 兒童未滿 1 歲, 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 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2) 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 1 年, 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兒童父母之一方為無戶籍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 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45 費 依社工員評估及欠費明細核予補助 7. 其他特殊 重大或急迫性醫療, 經社會局評估有補助之必要項目 每年每人以補助 10 萬元為上限 每童每月 2,500 100 年度開社會局始施實 02-27256969 102 年度持續辦理

2. 對象 :0-5 歲兒童 101 年度補助 109,386 名兒童 父母未就業 1. 本項津貼沒有設籍規定, 惟家庭育兒津須符合下列資格 貼 (1) 育有 2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 致未能就業者 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3)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 102 年指定 100 年之稅率為審核依據 )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2.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情況特殊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 (1) 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 稿費除外 ) 二項合計, 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 12 個月之金額 (101 年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 18,780 元 ) 101 年度補助 28,700 名兒童 設籍本市 12 歲以下兒童, 符合以下補助資格之一者 : 1.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 經本局委託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學齡前兒童 3. 經本局委託安置於育幼院 4. 經本局評估核准有托育補助需求之危機家庭兒童 5. 設籍本市之特殊境遇家庭 6 歲以下子女 6. 經評估需緊急轉托兒童 101 年度補助 3,880 名兒童 1. 所得稅率未達 20%: 每童每月 2,500 2. 中低收入戶 : 每童每月 4,000 3. 低收入戶 : 每童每月 5,000 元 ( 含現行 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兒童就托於本市保母 立案托嬰中心 幼兒園 課後托育中心 ( 含改制後之課後照顧中心 ) 之費用可申請補助 : 1. 就托於保母者, 學 101 年度開社會局始施實 02-27256969 102 年持續社會局辦理 02-27256969 46

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本人 父母 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經本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本局委辦之其他福利機構轉介, 並符合以下資格 : 1. 設籍本市 2. 兒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 經判刑確定入獄 罹患重大疾病 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 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 失蹤, 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 致生活陷於困境 47 齡前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8,000 元, 學齡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000 2. 就托於托嬰中心者,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8,000 3. 就托於幼托機構者,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 4. 國小 1 至 2 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500 5. 國小 3 至 6 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500 兒童就托於本市保母 立案托嬰中心 幼兒園 課後托育中心 ( 含改制後之課後照顧中心 ) 之費用可申請補助 : 1. 就托於保母者, 學 齡前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8,000 元, 學齡兒童每人 每月最高補助 102 年持續社會局辦理 02-27256969

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 其親屬願代為撫養, 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 18 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 18 歲之非婚生子女, 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 需予經濟扶助 3.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 80% 全家人口動產 ( 含股票 投資 存款等 ) 平均每人低於 15 萬元 全家人口不動產 ( 含土地 房屋等 ) 總值低於 650 萬元或有事實 足以證明最近 1 年生活陷困, 需要經濟協助 所稱全家人口, 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101 年度補助 172 名兒童 設籍本市兒童, 而有下列情形者 : 1.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3. 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4. 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5. 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或申請日起 1 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6.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 第 5 款及第 5 款規定者, 其未滿 6 歲之子女或孫子女 7. 單親家庭 8. 雙 ( 多 ) 胞胎 9. 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 10. 其他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本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之福利機構 方案之單位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 並經本局核定身分者 101 年度補助 349 名兒童 48 4,000 2. 就托於托嬰中心者, 每人每月最高 補助 8,000 3. 就托於幼兒園者,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 4. 國小 1 至 2 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500 5. 國小 3 至 6 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500 1. 於托育機構臨托之 6 歲以下幼兒補助每小時 60 2. 國小學童每小時補助 50 3. 於保母定點或到宅臨托者, 本局補助每小時 80 ( 每月得最高補助至 40 小時, 每名兒童每年合計最高補助至 240 小時 ) 102 年持續社會局辦理 02-27256969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3 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符合以下之資格之一 :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 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而需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合法立案托嬰機構照顧者, 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1. 一般家庭 :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2.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101 年度補助 4,999 名兒童 ( 統計截至 11 月止, 另 101 年 12 月申請案刻審查中 ) 符合以下之資格之一 :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有 3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合法立案托嬰機構照顧者, 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1. 一般家庭 2.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101 年度補助兒童人數併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計算 49 1. 一般家庭 : 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最高 2,000~3, 000 2.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 3,000~4, 000 元,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 4,000~5, 000 ( 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 1. 一般家庭 : 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最高 2,000~3, 000 2.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 3,000~4, 000 元,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每 102 年持續社會局辦理 02-27256969 102 年持續社會局辦理 02-27256969

2 歲 3 歲 4 歲低收入戶幼童就讀公立幼兒園月費補助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助妳好孕 - 5 歲免學費補助 1. 補助對象 :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經本府社會局核予危機家庭兒童身分之 2 歲 3 歲 4 歲幼童 2. 申請條件 : 於開學就讀時主動出示當年度低收入戶卡給幼童就讀之公立幼兒園, 學校彙整低收卡影本及相關資料表格向教育局學前教育科辦理 危機家庭幼童園所除了向教育局學前教育科申請, 需另彙整危機家庭兒童相關資料及幼兒園領據向社會局申請 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中低收入家庭 ( 已屬低收入戶者不補助 ):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達本市公告之平均消費支出 80%(100 年度標準為 19,725 元 ), 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每人未超過 15 萬元, 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 650 萬者 2. 下列未滿 5 足歲之幼童 : 當年度 9 月 1 日年滿 2 足歲至 4 足歲實際就托本市立案公私立幼兒園及依特教法就讀立案公私立幼兒園之特殊幼生 結合教育部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及各機關補助資源, 並針對設籍臺北市並就讀各公私立幼兒園學齡 5 歲大班之幼兒辦理本市助妳好孕 5 歲免學費專案 : 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 4,000~5, 000 ( 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 1. 低收入戶 : 減免學費 雜費及代辦費 ( 合計 21,588 元 ) 2. 危機家庭 : 教育局 : 補助餐點費 ( 全日班 - 9,045 元 )( 半日班 - 2,745 元 )( 半日班在校用餐 - 6,705 元 ); 社會局 : 補助其他不足費用 補助年滿 2 歲至未滿 5 足歲幼童就讀公私立幼兒園之費用, 每學期補助 6,000 依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及家戶年所得總和分別給予每學期 每學年度教育局持續辦理 02-27208889 轉 1088 每學年度教育局持續辦理 02-27208889 轉 1088 99.9.1 開始教育局實施,101 02-27208889 102 學年度轉 1088 持續辦理 50

臺北市市民第 3 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 1. 設籍並就讀本市立案之幼托機構, 且在核定招收人數內 2. 就讀外縣市立案且屬教育部合作園之公私立幼兒園, 在核定招收人數內, 且第 1 學期於 8 月 1 日前, 第 2 學期於 2 月 1 日前即與父 母或監護人設籍於本市同一戶籍 6 個月以上 1. 設籍本市, 領有本府民政局核發之第 3 胎 ( 含 ) 以上子女證明卡, 並就讀本市公 私立國民小學 1 至 6 年級者 2. 本補助金依學年度發給,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 自行黏妥證明卡正面影本, 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 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 於每學年第 1 學期 11 月 30 日後 ( 上課日於該學年 3 分之 1) 轉入臺北市就學之學生不受此限, 惟僅發給本補助金之一半 3. 本補助金數額, 由本府教育局依年度歲出預算編列支應, 並得視預算情形調整 臺北市市民 1. 設籍本市, 年滿 5 足歲者之第第 2 胎 ( 含 ) 2 胎 ( 含 ) 以上幼兒 以上年滿 5 2. 於優先入園登記時間內, 攜帶足歲幼兒可戶口名簿正本至學區內之公立優先就讀公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登記 立幼兒園 補助就讀私立幼兒園之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費 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入幼兒園鑑定及安置 51 12,543 元至 42,543 元不等之補助 ( 補助金額依該學年度公告為準 ) 每學年 1,000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 就讀滿 1 年, 且至少與父母任何一方或學期, 每法定監護人同戶 ( 以戶口名簿人每學期正本登載為準 ) 之年滿 3 足歲補助教育至未滿 6 足歲之幼兒 費 5,000 2. 實際就讀立案私立幼兒園 3.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健保局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獲臺北市早療醫療院所鑑定為 發展遲緩 之診斷證明書或評估報告書 1. 設籍且居住本市 ( 且非寄居身分, 並有居住事實 ), 或居留本市之外籍 華裔 ( 需出示護照及居留證正本 ) 之身心障礙 ( 含發展遲緩 ) 幼兒, 依安置班別 95.8..1 開始教育局實施,101 02-27256393 學年度持續辦理 101 學年度持續辦理 每學年持續辦理 每學年持續辦理 教育局 02-27256381 教育局 02-27256347 教育局 02-27256347

臺中市 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臺中市中低收入兒童及 年齡資格如下 : (1) 普通班 : 市立南海實驗幼兒園 市立育航幼兒園及公立國民小學附幼 ( 含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實小附幼及政治大學實小附幼 ): 年滿 3 足歲以上尚未滿 6 足歲之身心障礙 ( 含發展遲緩 ) 幼兒 市立幼兒園 ( 原市立托兒所 ): 年滿 2 足歲以上尚未滿 6 足歲之身心障礙 ( 含發展遲緩 ) 幼兒 (2) 特幼班 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 : 特幼班 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 : 年滿 2 足歲以上尚未滿 6 足歲之身心障礙 ( 含發展遲緩 ) 幼兒 2. 於受理鑑定安置報名期限 (102 年 3 月 22 日前 ) 報名,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後, 可優先入公立兒園就讀 補助對象, 為登記設立於臺北市之公私立機構或機關雇主, 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 1. 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2. 受僱者子女在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受托, 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補助 前項所稱托兒服務機構, 指托嬰中心 幼兒園 兒童托育中心 課後托育中心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等, 並以受僱者未滿 12 歲子女為收托對象者 101 年申請 24 件, 補助 21 件 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滿 18 歲之兒少, 且未獲其他政 1. 托兒設施 : 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 : 補助托兒設施費用最高 30 萬 2. 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 : 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 每年最高 10 萬 3. 托兒措施 : 每年 最高 5 萬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之補助費用, 其比例以不超過當年度雇主實支數之 80% 為限 每人每月 1,400 102 年持續辦理 勞動局 02-27287010 社會局 04-22289111 52

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含子女生活津貼 兒童托育津貼 )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臺中市低收入戶及寄養家庭學前幼童就學補助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府之生活扶助, 並符合本計畫規定者 1. 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2. 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學齡滿 5 足歲且就讀公立幼兒園或私立合作園大班之幼兒 1. 取得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其幼童學齡滿 2 至 4 歲且就讀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2. 持中低收入戶證明向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1. 取得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證明, 其幼童學齡滿 2 至 4 歲且就讀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2. 持低收入戶證明向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1. 依行政院核定之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 - 居家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規定辦理 2. 就業之家長且年收入 150 萬以下, 之 2 歲以下幼兒, 就托於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保母 3. 逕向各區社區保母系統 合格立案托嬰中心申請 特境子女生活津貼, 每人每月 1,788 特境子女兒童托育津貼 : 每人每月 1,500 1. 公立幼兒園入園即免收學費 ; 私立合作園每學期補助學費 15,000 2. 家戶年所得 70 萬元以下且不動產符合規定者得再申請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每學期 6,000 每學期最高 18,000 元, 幼兒園實際收費較低者, 依實際情形補助 1. 一般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3,000 2. 弱勢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5,000 轉 37521 37512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 37605 教育局 04-22289111 轉 54405 54406 教育局 04-22289111 轉 54405 教育局 04-22289111 轉 54405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 37516 53

臺南市 第 3 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費用補助 1.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 位子女,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保母照顧 2. 逕向各區社區保母系統 合格立案托嬰中心申請 1. 補助對象 : 設籍本市之產婦所生之新生兒 2. 申請條件 : 由接生醫院協助採取新生兒足跟血寄交新生兒篩檢中心, 由新生兒篩檢中心依行政院衛生署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作業說明之新生兒篩檢項目申請補助 : 苯酮尿症 先天性甲狀腺低功能症 高胱胺酸尿症 半乳糖血症 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 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 楓漿尿病 中鏈醯輔酶 Α 去氫酶缺乏症 戊二酸血症第一型 異戊酸血症 甲基丙二酸血症等, 計 11 項 1. 一般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3,000 2. 弱勢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5,000 1. 一般新生兒 : 每案減免 200 元 ( 請代收個案自付檢驗費用 350 元 ) 2. 列案低收入戶 或於山地 離島或偏遠地區之醫療機構 ( 助產所 ) 出生者 : 每案減免 550 元 ( 個案無須自付檢驗費用 ) 3. 疑陽性複檢者 : 比照一般新生兒, 每案減免 200 元 ( 個案無須自付檢驗費用 ); 實際費用未達 200 元者, 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 如 : 先天性甲狀腺低功能症 半乳糖血症 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 先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 37516 衛生局 06-2679751 54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陽性個案確認診斷費用補助 生育調節服務 結紮手術 1. 補助對象 : 設籍本市之產婦所生之新生兒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陽性個案 2. 申請條件 : 由新生兒篩檢之確認診斷醫院依減免項目申請補助 : 篩檢陽性個案進行確認診斷之必要檢驗項目, 包括 : 酵素檢查 氨基酸分析 有機酸分析等進行檢查 天性腎上腺增生症等複檢, 每案減免 100 元 ) 每案減免金額以 2,000 元為上限 ; 實際費用未達 2,000 元者, 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 如 : 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之確認診斷, 每案減免 250 元 ) 1. 補助對象 : 本人或其配偶 1. 子宮內避孕 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患有精神疾病 (2) 患有有礙優生疾病 (3)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4) 列案低收入戶 2. 須為設籍中華民國國籍 ; 如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 以其中華民國國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 3. 申請條件 : 民眾應備齊戶口謄本 ( 或戶口名簿正本 )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 患有精神疾病 患有有礙優生疾病或列案低收入戶等相關證明文件 ) 至所在地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器裝置 : 每案減免 1,000 元 ; 實際費用未達 1,000 元者, 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2. 結紮手術 : 女性結紮每案減免 10,000 元, 男性結紮每案減免 2,500 4. 依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10 3. 醫師認定患 條, 本法所稱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其範圍如下 : (1) 足以影響胎兒正常發育者, 如患苯酮尿症或德國麻疹之孕婦等 (2) 無能力照顧嬰兒者, 如患重度 者施行結紮手術, 需全身麻醉時, 每案另行減免 3,500 元 ; 實際費用未達 智能不足或精神分裂症之男 3,500 元 女等 (3) 可將異常染色體或基因傳至後代者, 如患唐氏症之婦女或亨 者, 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102 年持續辦理 102 年持續辦理 衛生局 06-2679751 衛生局 06-2679751 55

人工流產 臺南市幼兒教保券 汀頓氏舞蹈症之男女等 1. 補助對象 :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而受孕之婦女 ( 須檢具相關證明 ) 須為設籍中華民國國籍 ; 如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 以其中華民國國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 2. 申請條件 : 個案應無具健保身分且檢具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而受孕之相關證明文件 至醫療機構填具人工流產個案紀錄聯, 接受人工流產手術 由辦理機構先行減免該項人工流產手術減免之費用 民眾自付不足費用 3. 辦理機構 : 醫療機構其施行人工流產手術之醫師, 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1) 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2) 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者 1. 補助對象 : 當年度 9 月 1 日 ( 含 ) 前年滿 2 歲至 4 歲者 ( 以當學年度之學齡計算 ) 2. 申請條件 (1) 幼兒當學期設籍於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及領取期間尚設籍於本市, 且未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 ( 每期設籍期限及排除之補助項目另案公告 ) (2) 實際就讀 ( 托 ) 於本市已立案私立幼稚園 托兒所及幼兒園當學期滿 1 個月者 ( 每期就讀期限另案公告 ) (3) 另外, 就讀公立幼稚園 托兒所及幼兒園, 且具下列身分之幼兒 : 1. 低收入戶家庭子女 2.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3. 持有發展遲緩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 ( 含輕度 中度及重度 ) 之幼兒 每案最高減免 3,000 元 ; 實際費用未達 3,000 元者, 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5,000 由幼兒就讀園所辦理造冊 ( 造冊截止日 : 上學期 10 月 15 日 下學期 4 月 15 日 ) 發放時程 : 約每年 6 月及 12 月 衛生局 06-2679751 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06-6358472 06-6354585 56

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免學費教育計畫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兒童托育津貼 1. 補助對象 : 臺南市公立幼兒園 2-4 歲幼兒 2. 申請條件 (1) 設籍於臺南市且就讀於臺南市公立幼兒園者 (2) 依法核定緩讀之學齡兒童, 且經鑑定安置於臺南市公立幼兒園者 補助對象 : 1.0 到 2 歲幼兒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未能就業, 自行在家照顧兒童者 申請程序 : 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兒童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其他限制 : 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保母托育津貼等其他同性質之生活補助重複請領 備註 : 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 但兒童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 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補助對象 1.2 歲至未滿 5 歲兒童 2. 就讀 ( 托 ) 於核准設立之公 私立幼兒園 3. 當年度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或或家庭寄養之兒童申請程序 : 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兒童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公所初核後送社會局核定 其他限制 : 與其他同性質之補助不得重複請領, 惟同性質之補助金額如低於本項補助, 得就其差額申領 備註 : 1. 每年 6 月申請當年 1 月至 6 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2. 每年 12 月申請當年 7 月至 12 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學費 ( 或註冊費或保育費 ) 由本府給予補助 1. 所得稅率未達 20% 之家庭 : 2,500 元 / 月 2. 中低收入戶 :4,000 元 / 月 3. 低收入戶 :5,000 元 / 月 本本項補助金額以月為核算單位, 補助至兒童滿 2 足歲當月為止 每名兒童每學期補助 9,000 元, 但實際繳費額未達 9,000 元者, 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 101 年 2 月 1 日始 102/01/01-102/12/31 102/01/01-102/12/31 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06-6358472 06-6354585 社會局 06-2991111 轉 8646 社會局 06-2991111 轉 8549 57

社區保母系統 服務內容 1. 提供幼兒家長洽詢專業保母之媒合與轉介服務 2. 提供幼兒家長及系統保母托育諮詢服務 3. 針對幼兒家長提供親職教育, 宣導育兒知能 4. 辦理系統內保母人員之在職訓練與支持輔導服務 承辦單位 第一區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 : 財團法人彭婉如文教基金會辦理區域 : 東區 南區及安平區聯絡電話 :2088362 分機 14 第二區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 : 崑山科技大學辦理區域 : 中西區 北區及安南區聯絡電話 :3507978 102/01/01-102/12/31 社會局 06-2991111 轉 8138 06-6322231 轉 6546 第三區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 :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辦理區域 : 新化 玉井 楠西 南化 左鎮 善化 新市 山上 安定 永康 仁德 歸仁 龍崎 關廟聯絡電話 :2664911 分機 3322 第四區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 :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辦理區域 : 新營 鹽水 後壁 白河 東山 柳營 佳里 西港 七股 學甲 將軍 北門 麻豆 下營 六甲 官田及大內聯絡電話 :2674567 分機 902 備註 : 102 年本市自籌配合款為 30% 58

高雄市 托育資源中心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服務對象 : 本市 0-3 歲幼兒及家長, 網絡系統內保母及教保員等專業人員 設置地點 : 1. 新市區 ( 設置中 ) 2. 東區 (2389931) 3. 北區 (3507978) 4. 仁德區 (2664911#3322) 5. 新營區 (2674567#902) 服務內容 : 1. 親子活動 2. 托育服務諮詢 3. 幼兒照顧諮詢 4. 托育媒合 5. 專業教育訓練 6. 親職教育訓練及社區宣導 7. 臨托轉介服務 8. 設置兒童玩具及圖書室 9. 外展服務 10. 其他 1. 育有 2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 致未能就業者 3.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情況特殊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 1. 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 稿費除外 ) 二項合計, 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 12 個月之金 1. 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5,000 元 ( 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2. 中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4,000 3.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 102 年 2 月 1 日起 101.01.01 開始實施, 社會局 06-3901473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7-3368333 轉 2462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