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 下 列 情 況 除 外 (a)項 下 提 供 運 載 的 人 為 載 運 營 運 人 或(b)項 下 該 地 方 的 住 宿 擬 供 同 一 人 佔 用 超 過 14 天 或 為 旅 客 提 供 服 務 的 人 乃 該 服 務 擁 有 人 或 營 運 人 旅行代理商註冊處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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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香港法律及法規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218 章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就 其 中 包 括 規 管 管 制 旅 行 代 理 商 以 及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的 營 運 訂 定 法 律框架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任 何 人 經 營 旅 行 代 理 商 業 務 須 取 得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頒 發 的牌照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旅 行 代 理 商 包 括 外 遊 旅 行 代 理 商 及 到 港 旅 行 代 理 商 任 何 人 在 香 港 經 營 以 下 業 務 即 屬 外 遊 旅 行 代 理 商 (a) 代 另 一 人 獲 取 在 旅 程 中 以 任 何 運 輸 工 具 提 供 的 運 載 而 該 旅 程 自 香 港 啟 程 其 後 主要在香港以外進行 或 (b) 代 另 一 人 獲 取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住 宿 而 該 另 一 人 或 其 代 表 就 或 將 就 住 宿 費 用 向 該人繳付款項 但 下 列 情 況 除 外 (a)項 下 提 供 載 運 的 人 為 載 運 營 運 人 或(b)項 下 該 地 方 的 住 宿 擬 供 同 一 人 佔 用 超 過 14 天 到港旅行代理商為在香港經營以下業務的任何人 (a) 代 任 何 到 港 旅 客 獲 取 在 旅 程 中 以 任 何 運 輸 工 具 提 供 的 運 載 而 該 旅 程 自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啟 程 且 (1) 在 香 港 終 止 或 (2) 涉 及 該 旅 客 在 離 開 香 港 前 通 過 出 境 管 制 站 (b) 代 任 何 到 港 旅 客 獲 取 在 香 港 的 住 宿 而 該 旅 客 或 其 代 表 就 或 將 就 住 宿 費 用 向 該 人 繳付款項 或 (c) 代任何到港旅客獲取下列一項或多項訂明的服務 (1) 觀 光 或 遊 覽 本 地 景 點 (2) 食 肆 膳 食 或 其 他 備 辦 的 膳 食 (3) 購 物 行 程 (4) 與 以 上(c)(1) (c)(2)或(c)(3)所 述 活 動 相 關 的 本 地 交 通 接 載 54

但 下 列 情 況 除 外 (a)項 下 提 供 運 載 的 人 為 載 運 營 運 人 或(b)項 下 該 地 方 的 住 宿 擬 供 同 一 人 佔 用 超 過 14 天 或 為 旅 客 提 供 服 務 的 人 乃 該 服 務 擁 有 人 或 營 運 人 旅行代理商註冊處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成 立 於 1985 年 負 責 管 理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旨 在 通 過 監 管 旅 行 代 理 商 提 高 業 界 水 平 力 求 維 護 外 遊 旅 客 及 到 港 訪 客 的 權 益 提 升 香 港 旅 遊 業 聲 譽 旅行代理商持牌規定 旅行代理 商條例 第 9 條規 定 不得在 牌照指 明地方 以外的 任何 地方或 不按照 旅行代 理商 註冊主任規定的條件無牌照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 一 般 而 言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可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第 11 條 通 過 指 定 認 可 機 構 向 屬 經 營 旅 行 代 理 商 業 務 適 當 人 選 的 申 請 人 授 出 牌 照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第 12 條 倘 屬 以 下 情 況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可 拒 絕 授 出 牌 照 (a) 申請人並非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的適當人選 (b) 該 法 人 團 體 的 任 何 控 制 人 並 非 與 旅 行 代 理 商 業 務 相 聯 的 適 當 人 選 (c) 該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的 任 何 董 事 秘 書 或 高 級 人 員 並 非 與 旅 行 代 理 商 業 務 相 聯 的 適 當 人選 或 (d) 申 請 涉 及 的 處 所 或 該 處 所 的 位 置 不 適 宜 用 作 經 營 旅 行 代 理 商 業 務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第 12(2)條 在 決 定 某 人 是 否 適 當 時 須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例 如 該 人 士 有 否 涉 及 欺 詐 貪 污 或 不 誠 實 行 事 的 罪 行 有 否 因 違 反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而 被 定 罪 是 否 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或是否為正進行清盤的法人團體或是清盤令所針對的法人團體 往 績 紀 錄 期 間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縱 橫 旅 遊 及 翱 翔 旅 遊 均 為 持 牌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自 授 出 日 期 起 於 12 個 月 內 或 牌 照 規 定 的 較 短 期 間 內 有 效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第 11 條 及 第 12 條 持 牌 人 可 於 牌 照 屆 滿 前 至 少 一 個 月 但 不 超 過 兩 個 月 內 或 註 冊 主 任 允 許 的 期 間 內 續 期 牌 照 續 期 不 超 過 12 個 月 55

下表載列截至最後可行日期向本集團簽發的牌照詳情 牌照號碼 簽發日期 屆滿日期 本集團成員 350217 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 縱橫旅遊 351028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351028(1)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351028(2)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351028(3)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如 屬 以 下 情 況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授 權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暫 時 吊 銷 或 撤 銷 任 何 牌 照 1) 持 牌 人 為 個 人 而 該 人 士 變 得 精 神 紊 亂 2) 持牌人已停止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 3)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進 行 調 查 後 認 為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第 12(1)條 所 述 的 任 何 事 宜 適用或旅行代理商經營的業務違反公眾利益 4) 持牌人未能繳付旅行代理商條例規定的任何徵費或罰款 及 5) 持牌人不再為旅遊業議會的成員 對 於 暫 時 吊 銷 或 撤 銷 牌 照 前 任 何 時 間 就 提 供 旅 遊 服 務 而 訂 立 的 任 何 協 議 交 易 或 安 排 及 於 暫 時 吊 銷 或 撤 銷 牌 照 前 任 何 時 間 曾 就 該 協 議 交 易 或 安 排 繳 付 的 一 筆 款 項 而 言 暫 時 吊 銷 或 撤 銷 牌 照 並 不 影 響 該 協 議 交 易 或 安 排 規 定 的 任 何 權 利 義 務 或 責 任 旅 行 代 理 商 規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218A章 規 定 所 有 牌 照 須 展 示 於 指 定 場 所 的 顯 眼 處 旅行代理商條例及所有權或控制權變更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第 16 條 規 定 持 牌 人 取 得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事 先 書 面 批 准 後 方 可 變 更 或 允 許 變 更 其 作 為 旅 行 代 理 商 之 業 務 所 有 權 或 控 制 權 倘 持 牌 人 計 劃 變 更 業 務 所 有 權 或 控 制 權 須 向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八 日 縱 橫 旅 遊 及 翱 翔 旅 遊 已 取 得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批 准 縱 橫 旅 遊 及 翱 翔 旅 遊 均 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就 各 自 根 據 重 組 作 出 的 相 關 變 更 收 到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的 批 准 通 知 有 關 重 組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歷 史 重 組 及 發 展 56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第 48 條 列 明 違 反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各 項 條 文 的 罪 行 以 及 觸 犯 該 等 罪 行 可被判處的最高罰款 旅遊業議會 旅 遊 業 議 會 乃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規 定 的 認 可 機 構 其 成 立 目 的 為 通 過 會 員 制 度 作 業 守 則及指引規管旅行代理商 旅遊業議會會籍 旅 遊 業 議 會 有 三 類 會 員 屬 會 會 員 基 本 會 員 及 普 通 會 員 縱 橫 旅 遊 與 翱 翔 旅 遊 均 為 旅遊業議會基本會員 旅 遊 業 議 會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規 定 基 本 會 員 須 為 在 香 港 註 冊 的 有 限 公 司 及 符 合 旅 遊 業 議 會組織章程細則第 4(2)條的要求 其中包括專營與旅遊有關及旅遊業的業務及為旅遊業議會 屬會會員 旅遊業議會屬會會員名單如下 1) 香 港 旅 行 社 協 會 香 港 旅 行 社 協 會 2) 香 港 華 商 旅 遊 協 會 香 港 華 商 旅 遊 協 會 3) 國 際 華 商 觀 光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國 際 華 商 觀 光 協 會 4) 國 際 航 空 協 會 審 訂 旅 行 社 商 會 國 際 航 空 協 會 審 訂 旅 行 社 商 會 5) 港 台 旅 行 社 同 業 商 會 港 台 旅 行 社 同 業 商 會 6) 香 港 中 國 旅 遊 協 會 香 港 中 國 旅 遊 協 會 7) 香 港 外 遊 旅 行 團 代 理 商 協 會 香 港 外 遊 旅 行 團 代 理 商 協 會 8) 香 港 日 本 人 旅 客 手 配 業 社 協 會 香 港 日 本 人 旅 客 手 配 業 社 協 會 其他規定包括 1) 實 付 資 本 不 少 於 500,000 港 元 每 開 設 一 間 分 行 另 加 250,000 港 元 及 2) 每個營業地點最少聘用一名在最近五年內具有最少連續兩年相關旅遊業經驗的經 理及另一名全職職員 57

以下載列旅行代理商兩類會籍 普通會員 基本會員 分行 不能開設分行 可開設分行 服務 可 預 訂 酒 店 房 間 及 機 票 零 售 旅 行 團 及 開 展 旅 遊 配 套 交 易 不 能 組 織 或 經 營外遊旅行團 可經營任何旅行相關及旅遊業務 下表載列截至最後可行日期旅遊業議會中本集團的會籍詳情 會 籍 組 織 類 別 會員編號 屆滿日期 本集團會員 旅 遊 業 議 會 基 本 會 員 20012-O 2017 年 6 月 30 日 縱橫旅遊 旅 遊 業 議 會 基 本 會 員 20086-O 2017 年 6 月 30 日 旅 遊 業 議 會 基 本 會 員 20086-0-01 2017 年 6 月 30 日 旅 遊 業 議 會 基 本 會 員 20086-0-02 2017 年 6 月 30 日 旅 遊 業 議 會 基 本 會 員 20086-0-03 2017 年 6 月 30 日 整 個 往 績 紀 錄 期 間 縱 橫 旅 遊 及 翱 翔 旅 遊 為 旅 遊 業 議 會 屬 會 會 員 下 表 載 列 截 至 最 後 可行日期縱橫旅遊及會籍詳情 會 員 組 織 類 別 如 有 會員編號 本集團會員 國際華商觀光協會有限公司 無 縱橫旅遊 香 港 日 本 人 旅 客 手 配 業 社 協 會 正 式 會 員 3077 縱橫旅遊 香 港 華 商 旅 遊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基 本 會 員 無 香 港 中 國 旅 遊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基 本 會 員 WO07 58

倘 旅 遊 業 議 會 會 員 的 股 東 董 事 控 權 人 合 夥 人 或 擁 有 人 有 任 何 變 更 須 事 先 獲 得 旅 遊 業 議 會 的 批 准 2016 年 4 月 27 日 縱 橫 旅 遊 及 翱 翔 旅 遊 已 徵 得 旅 遊 業 議 會 的 批 准 縱 橫 旅 遊 及 翱 翔 旅 遊 均 已 於 2016 年 7 月 4 日 就 各 自 根 據 重 組 作 出 的 相 關 變 更 收 到 旅 遊 業 議 會 的 批 准 通 知 有 關 重 組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歷 史 重 組 及 發 展 香 港 中 國 旅 遊 協 會 要 求 會 員 須 在 股 東 包 括 董 事 及 或 持 牌 人 變 更 後 14 日 內 向 其 發 出 該 等 變 更 的 通 知 於 2016 年 5 月 5 日 翱 翔 旅 遊 已 通 知 香 港 中 國 旅 遊 協 會 根 據 重 組 而 提 議 進 行 的 股 東 變 更 而 香 港 中 國 旅 遊 協 會 已 得 悉 有 關 變 更 旅遊業議會的會員作業守則 旅 遊 業 議 會 各 會 員 須 遵 守 旅 遊 業 議 會 的 作 業 守 則 該 等 守 則 乃 其 會 員 在 所 有 業 務 交 易 及 行 事 中 須 遵 守 的 最 低 標 準 倘 會 員 作 業 被 發 現 違 反 任 何 守 則 將 被 處 以 罰 款 對 本 集 團 業 務最為重要的守則包括議會會員一般作業守則 經營外遊團守則及議會會員刊登廣告守則 議 會 會 員 一 般 作 業 守 則 載 有 會 員 須 遵 守 的 高 專 業 標 準 及 道 德 準 則 該 守 則 乃 會 員 在 所 有 業 務 交 易 及 行 事 中 須 遵 守 的 最 低 標 準 旅 遊 業 議 會 有 權 向 會 員 提 出 有 關 作 業 的 問 題 而 會員須根據旅遊業議會組織章程細則以及各項守則迅速有效作出回覆 議 會 會 員 刊 登 廣 告 守 則 要 求 會 員 公 開 刊 登 廣 告 時 確 保 資 料 清 晰 準 確 以 防 發 生 詆 毀 競 爭 者 開 支 過 多 或 抵 觸 旅 遊 業 整 體 利 益 的 其 他 廣 告 活 動 等 行 為 議 會 會 員 刊 登 廣 告 守 則 具 體 列 明 需 載 入 旅 行 團 小 冊 子 的 資 料 該 等 小 冊 子 在 分 發 或 發 放 前 亦 須 經 旅 遊 業 議 會 批 准 並 向旅遊業議會登記 經營外遊團守則規管旅遊業議會會員與公眾之間的活動以及會員間有關外遊旅行團之 活 動 經 營 外 遊 團 守 則 具 體 規 定 外 遊 旅 行 團 的 經 營 標 準 及 銷 售 程 序 及 規 管 競 爭 性 商 業 行 為 以 保 護 公 眾 利 益 例 如 該 守 則 規 定 旅 行 預 訂 的 條 件 及 責 任 應 指 明 客 戶 須 承 擔 之 退 票 費 金 額 或 其 計 算 基 準 和 客 戶 須 承 擔 該 等 費 用 所 依 據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經 營 外 遊 團 守 則 亦 要 求 會員確保旅行團領隊於帶領外遊旅行團時持有有效領隊證 有 關 領 隊 證 及 外 遊 領 隊 作 業 守 則 的 更 多 資 料 請 參 閱 下 文 領 隊 59

旅遊業議會指引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旅 遊 業 議 會 已 發 出 76 項 現 時 有 效 指 引 倘 會 員 或 其 董 事 控 權 人 或 高 級 職 員 未 能 遵 守 或 嚴 重 違 反 旅 遊 業 議 會 任 何 指 引 其 旅 遊 業 議 會 會 籍 或 會 被 終 止 對 本 集團業務最為重要的旅遊業議會指引包括以下各項 指引編號 標題 旅行團服務費 會 員 因 超 出 控 制 的 理 由 而 取 消 旅 行 團 旅行團小冊子 由持牌供應者提供產品或服務 外遊旅行團自費活動 廣 告 宣 傳 中 旅 行 團 可 包 括 或 送 贈 的 物 品 服 務 或 優 惠 旅行團的廣告管制 機票的廣告管制 導遊核證制度 外遊領隊隨團的安排 超 出 控 制 的 理 由 的 定 義 外遊領隊核證制度 預訂機票連酒店套票事宜 禁止單方面取消機票 有關取消旅行團的退款安排事宜 跟進外遊 入境旅客投訴的和解方案或裁決結果 消費者 入境旅客投訴的調查 保證出發旅行團的賠償 修 訂 廣 告 定 義 經營外遊團守則 經營外遊團守則 訂金退還規定 外遊旅行團經營守則 簽證費 旅行社經營守則 取消旅行團 印花機及印花貼紙 224 223 217 214 213 209 208 207 192 189 177 169 166 157 153 149 142 135 128 106 098 088 079 077 059 外 遊 旅 行 服 務 分 類 中 的 旅 遊 業 議 會 指 引 與 本 集 團 最 為 相 關 尤 其 是 關 於 票 務 及 廣 告 以 及取消旅行團退款安排的指引 有關旅行代理商取消旅行團之退款安排的旅遊業議會指引 (i) 超出控制的理由 於 2015 年 4 月 17 日發出的第 223 號指引規定 旅行代理商須以清晰語句註明消費者如 因 超 出 控 制 的 理 由 取 消 旅 行 團 的 收 費 安 排 包 括 手 續 費 如 有 及 退 票 費 報 團 須 知 及 責 任 細 則 清 楚 註 明 有 關 資 料 並 讓 消 費 者 可 在 報 團 前 查 閱 60

(a) 通知 如 因 超 出 控 制 的 理 由 而 於 出 發 前 取 消 旅 行 團 必 須 盡 快 通 知 團 員 旅 行 代 理 商 如 通 知 團 員 取 消 旅 行 團 必 須 清 楚 告 知 團 員 或 會 收 取 退 票 費 以 及 會 收 取 因 超 出 控 制 的 理 由 而 取 消 旅 行 團 的 手 續 費 如 有 旅 行 代 理 商 須 在 向 旅 遊 業 議 會 提 交 收 取 退 票 費 證 明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會 員 提 交 的 書 面 證 明 上 的 日 期 起 計 告 知 團 員 退 票費金額 (b) 退 票 費 退 票 費 指 主 要 交 通 服 務 供 應 商 因 旅 行 代 理 商 取 消 預 訂 而 徵 收 的 費 用 旅 行 代 理 商 為 團 員 安 排 退 款 時 可 向 團 員 收 取 退 票 費 的 實 際 金 額 惟 收 取 總 額 不 得 多 於 團 員 已 付 的 團 費 或 部 分 團 費 無 論 旅 行 代 理 商 有 否 收 取 退 票 費 均 須 在 取 消 旅 行 團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向 團 員 退 回 已 收 取 款 項 包 括 團 費 飛 機 乘 客 離 境 稅 航 空 公 司 燃 油 附 加 費 旅 行 代 理 商 收 取 的 服 務 費 等 倘 於 旅 行 團 出 發 後 終 止 行 程 旅 行 代 理 商 須 在 旅 行 團 員 回 港 後 一 個 月 內 按 減 低 成 本 的 比 例 退 還 款 項 予 團 員 並 須 向 旅 遊 業 議 會 提 交 相 關 支 持 文 件 於 2009 年 10 月 9 日發出的第 177 號指引定義 超出控制的理由 指戰爭 政治動蕩 恐怖襲擊 天災 疫症 惡劣天氣 交通工具發生技術問題 載運機構臨時更改班 次 或 時 間 表 罷 工 工 業 行 動 旅 遊 目 的 地 政 府 或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發 出 旅 遊 警 告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發 出 紅 色 或 黑 色 外 游 警 示 以 及 其 他 業 界 不 能 控 制 之 不 利 旅 客 外 遊 的情況 於 2006 年 11 月 20 日 發 出 的 第 153 號 指 引 規 定 旅 行 代 理 商 如 因 超 出 控 制 的 理 由 而 於 出 發 前 取 消 旅 行 團 須 在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就 以 信 用 卡 繳 付 的 團 費 向 銀 行 提 交 退 款 申 請 (ii) 非 超 出 控 制 的 理 由 於 1999 年 4 月 15 日 發 出 的 第 77 號 指 引 規 定 旅 行 代 理 商 如 取 消 旅 行 團 須 於 出 發 日 前 最 少 七 天 不 包 括 出 發 日 通 知 顧 客 否 則 旅 行 代 理 商 須 於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退 還 61

所 有 已 收 取 款 項 並 向 顧 客 支 付 旅 行 團 費 用 15% 以 1,000 港 元 為 上 限 的 款 項 作 為 賠 償 該 指 引 不 適 用 於 廣 東 省 內 旅 行 團 根據經營外遊團守則 旅行代理商如非因超出控制的理由於出發前取消任何旅遊目 的地旅行團 除廣東省內目的地外 旅行代理商須於出發前至少七個工作天 不包 括 出 發 日 通 知 顧 客 否 則 旅 行 代 理 商 須 在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退 回 所 有 已 收 取 款 項 並向顧客支付旅行團費用 15% 以 1,000 港元為上限 的款項作為賠償 根據 2001 年 10 月 5 日 發 出 的 第 98 號 指 引 就 廣 東 省 內 旅 行 團 而 言 須 至 少 提 前 一 天 不 包 括 出 發 日 發 出 通 知 否 則 須 在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支 付 相 同 比 例 的 賠 償 於 2006 年 11 月 20 日 發 出 的 第 153 號 指 引 規 定 旅 行 代 理 商 如 非 因 超 出 控 制 的 理 由 而 於 出 發 前 取 消 旅 行 團 須 在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就 以 信 用 卡 繳 付 的 團 費 向 銀 行 提 交 退 款 申請 及 自 2005 年 6 月 17 日生效的第 135 號指引規定 旅行代理商如非因超出控制的理由取消 保 證 出 發 的 旅 行 團 須 在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向 各 有 關 團 員 支 付 旅 行 團 費 用 15% 以 1,000 港 元 為 上 限 的 款 項 作 為 賠 償 惟 緊 隨 若 干 重 大 事 故 發 生 後 會 員 基 於 安 全 理 由 於 出 發 前 取 消 保 證 出 發 的 旅 行 團 則 會 員 無 須 向 有 關 旅 客 作 任 何 賠 償 該 指 引 與 經 營 外 遊 團 守 則 同 時 執 行 換 言 之 在 通 知 期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旅 行 代 理 商 如 非 因 超 出 控 制 的 理 由 取 消 保 證 出 發 的 旅 行 團 則 有 關 旅 行 代 理 商 須 向 各 團 員 支付旅行團費用 30% 以 2,000 港元為上限 的款項作為賠償 當中 15%為取消保證出 發 的 旅 行 團 的 賠 償 而 另 外 15%則 為 通 知 期 不 足 情 況 下 取 消 旅 行 團 的 賠 償 其他旅遊業議會指引 於 2007 年 6 月 15 日發出有關機票連酒店套票的第 166 號指引規定 旅行社須清楚註明 該 套 票 是 已 經 確 定 或 尚 待 確 定 有 關 尚 待 確 定 的 機 票 連 酒 店 套 票 倘 無 法 在 確 定 日 期 以 原 本 議 定 的 價 錢 提 供 有 關 套 票 旅 行 社 必 須 在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退 回 顧 客 所 支 付 的 費 用 而 無 須 作 任 何 賠 償 有 關 已 確 定 的 機 票 連 酒 店 套 票 倘 無 法 為 顧 客 提 供 只 收 取 了 訂 金 的 套 票 旅 行 社 須 根 據 有 關 取 消 旅 行 團 的 現 行 規 例 在 出 發 前 62

最 少 七 日 不 包 括 出 發 日 通 知 顧 客 無 法 安 排 有 關 套 票 否 則 旅 行 社 須 在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向 每 名 顧 客 支 付 相 關 套 票 費 用 15% 上 限 為 1,000 港 元 的 款 項 作 為 賠 償 該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出 發 日 前 七 日 內 預 訂 的 顧 客 倘 無 法 為 顧 客 提 供 已 收 取 全 費 的 套 票 旅 行 社 須 根 據 有 關 取 消 保 證 出 發 旅 行 團 的 現 行 規 例 處 理 有 關 情 況 於 2007 年 10 月 15 日 發 出 有 關 外 遊 領 隊 核 證 制 度 的 第 169 號 指 引 規 定 所 有 外 遊 領 隊 必 須 持 有 並 持 續 持 有 由 旅 遊 業 議 會 根 據 現 行 及 不 時 修 訂 的 適 用 條 款 及 條 件 發 出 的有效領隊證 於 2012 年 7 月 13 日發出有關廣告服務的第 208 號指引規定 旅行團廣告必須清楚註明 旅 行 團 的 售 價 逗 留 期 間 以 及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的 全 名 簡 稱 或 徽 號 於 2013 年 5 月 16 日發出有關外遊旅行團自費活動的第 213 號指引規定 不論自費活動 是否包括在外遊旅行團行程內均須遵守若干要點 於 2013 年 10 月 11 日 發 出 有 關 由 持 牌 供 應 者 提 供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第 214 號 指 引 規 定 為 加強保障消費者和會員的利益 旅行代理商為出入境旅客安排的旅遊產品或服務 必須由持牌或合法註冊的供應者提供 於 2014 年 6 月 13 日 發 出 有 關 旅 行 團 小 冊 子 及 收 取 旅 行 團 費 用 的 第 217 號 指 引 修 訂 了 關 於 經 營 外 遊 團 守 則 載 列 需 要 納 入 旅 行 團 小 冊 子 的 資 料 並 規 定 須 在 分 發 或 發 放 旅 行 團 小 冊 子 或 者 宣 傳 或 發 售 有 關 旅 行 團 的 最 少 兩 個 工 作 天 前 將 所 有 旅 行 團 小 冊 子 提 交 旅 遊 業 議 會 登 記 登 記 獲 批 准 後 旅 行 代 理 商 方 能 分 發 或 發 放 小 冊 子 或 者 宣 傳 或 發 售 有 關 旅 行 團 旅 行 代 理 商 向 旅 遊 業 議 會 提 交 的 登 記 資 料 中 必 須 清 楚 註 明 團 費 下 限 其 後 不 得 以 低 於 該 下 限 的 團 費 售 賣 旅 行 團 倘 旅 行 代 理 商 擬 將 團 費 下 調 至 低 於 已 登 記 的 團 費 下 限 則 須 向 旅 遊 業 議 會 重 新 登 記 獲 得 批 准 後 方 能 分 發 或 發 放 新 修 訂 小 冊 子 或 者 宣 傳 或 發 售 有 關 旅 行 團 第 217 號 指 引 進 一 步 規 定 所 有 旅 行 團 小 冊 子 的 內 容 必 須 清 晰 全 面 及 準 確 以 便 消 費 者 在 掌 握 充 分 資 料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決 定 選 擇 合 適 的 旅 行 團 小 冊 子 必 須 載 有 63

主 要 交 通 工 具 住 宿 的 類 別 和 名 稱 以 及 膳 食 安 排 任 何 額 外 提 供 的 設 施 或 特 別 安 排 預 訂 程 序 預 訂 及 取 消 預 訂 的 合 約 細 則 以 及 會 員 及 其 顧 客 的 責 任 團 費 及 其 他相關費用 旅遊業賠償基金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第 32C條 成 立 並 按 照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特 惠 賠 償 額 及 罰 款 規 則 香 港 法 例 第 218E章 及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特 惠 賠 償 申 領 程 序 規 則 香 港 法 例 第 218F章 運 作 旨 在 向 因 旅 行 代 理 商 倒 閉 而 受 影 響 的 外 遊 旅 客 提 供 特 惠 賠 償 以 及 向 團 隊 遊 及 旅 行 團 旅 客 在 香 港 以 外 旅 行 時 因 意 外 事 故 導 致 的 人 身 傷 亡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從 而 為 外 遊 旅客提供保障 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第 32C(2)條 賠償基金由多項資金來源組成 包括基金 徵 費 借 入 的 款 項 投 資 收 入 罰 款 及 撥 入 賠 償 基 金 的 其 他 款 項 旅遊業賠償基金為外遊旅客提供的保障包括 1) 如 光 顧 的 持 牌 旅 行 代 理 商 倒 閉 外 遊 旅 客 可 申 請 最 高 相 等 於 所 付 外 遊 費 90%的 賠 償 及 2) 參 加 持 牌 旅 行 代 理 商 所 提 供 或 舉 辦 的 外 遊 旅 行 團 時 於 活 動 過 程 中 發 生 意 外 導 致 人 身 傷 亡 外 遊 旅 客 可 根 據 旅 行 團 意 外 緊 急 援 助 基 金 計 劃 申 請 高 達 300,000 港 元 的 經 濟 救 助 惟 每 個 項 目 的 最 高 限 額 為 項目 最高限額 在 發 生 意 外 地 方 香 港 以 外 所 須 支 付 的 醫 療 開 支 在 發 生 意 外 地 方 香 港 以 外 的 殮 葬 事 宜 或 運 送 遺 體 骨灰返回香港的開支 外遊旅客親屬前往意外當地探視死傷者的開支 最 高 100,000 港 元 最 高 100,000 港 元 最 高 100,000 港 元 每 名 親 屬 最 高 25,000 港 元 領隊 外遊領隊核證 為 提 升 外 遊 領 隊 的 水 平 旅 遊 業 議 會 規 定 帶 領 外 遊 旅 行 團 的 領 隊 均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領 隊 證 領 隊 證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申 請 領 隊 證 須 全 勤 完 成 旅 遊 業 議 會 組 織 的 外 遊 領 隊 證 書 課 程 或 持 有 旅 遊 業 議 會 認 可 的 其 他 證 書 並 通 過 旅 遊 業 議 會 推 出 的 外 遊 領 隊 證 書 考 試 領 隊 證 有 效 期 為 三 年 可 另 外 續 期 三 年 截 至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本 集 團 有 63 名 領 隊 持 有 有 效 的 領隊證 倘發現領隊證持有人違反外遊領隊作業守則任何條文或因行為不當而不適合繼續擔任 領 隊 工 作 則 彼 等 的 領 隊 證 或 會 被 暫 停 或 撤 銷 64

外遊領隊作業守則 守 則 載 有 外 遊 領 隊 須 遵 守 的 原 則 及 專 業 操 守 確 保 為 外 遊 旅 客 提 供 優 質 安 全 服 務 提 高外遊行業及領隊專業的聲譽 徵費與印花機 徵費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規 定 旅 行 代 理 商 須 向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和 旅 遊 業 議 會 繳 付 徵 費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徵 費 自 2009 年 7 月 3 日 暫 停 徵 收 旅 行 代 理 商 只 須 就 已 收 外 遊 費 向 旅 遊 業 議 會 繳 付 0.15%議 會 徵 費 印花機 所 有 持 牌 會 員 均 須 安 裝 印 花 機 所 有 旅 行 團 收 據 均 須 就 已 收 外 遊 費 徵 收 0.15%議 會 徵 費 所有收據上須加印或蓋上中英並列的印花語句 All package tour receipts must be franked for your protection 及 旅 行 團 收 據 應 蓋 印 花 方 可 獲 得 保 障 發佈宣傳品 倘發佈任何宣傳品提述由任何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須領有牌照的人士所提供的旅遊服 務 則 該 宣 傳 品 須 與 持 牌 旅 行 代 理 商 所 提 供 的 旅 遊 服 務 有 關 並 須 在 宣 傳 品 上 清 楚 述 明 牌 照 號 碼 倘 發 現 任 何 人 士 觸 犯 該 條 例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第 47(2)條 可 處 罰 款 2,000 港 元 此 外 旅 遊 業 議 會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禁 止 會 員 發 佈 小 冊 子 除 非 小 冊 子 載 有 旅 遊 業 議 會 可 能 規 定 須 載 入 小 冊 子 及 樣 本 的 所 有 資 料 且 在 發 佈 前 已 送 呈 旅 遊 業 議 會 登 記 修 訂 已 登 記 小冊子須送呈旅遊業議會登記後方可發佈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362 章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禁 止 就 營 商 過 程 中 所 提 供 貨 品 及 服 務 作 出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具 誤 導 性 或 不 完 整 的 資 料 和 錯 誤 陳 述 就 貨 品 而 言 禁 止 在 貨 品 上 應 用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供 應 或 要 約 供 應 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銷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 途 就 服 務 而 言 禁 止 就 已 提 供 或 要 約 提 供 予 消 費 者 的 服 務 應 用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或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或 要 約 提 供 已 應 用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的 服 務 此 外 商 戶 採 用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即 屬 犯 罪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第IIB部 概 述 的 五 類 手 法 為 誤 導 性 遺 漏 具 威 嚇 性 的 營 業 行 為 餌 誘 式 廣 告 宣 65

傳 先 誘 後 轉 銷 售 行 為 及 不 當 地 接 受 付 款 海 關 及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乃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的 執 行 當局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486 章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旨 在 於 個 人 資 料 方 面 保 障 個 人 的 私 隱 權 利 個 人 資 料 即 有 關 在 世 人士資料 該資料的存在形式讓人可查閱及處理有關資料 並可用於確定有關個人的身份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規 管 資 料 收 集 資 料 準 確 性 與 保 存 資 料 使 用 資 料 安 全 資 料 使 用 情 況 披 露 及 資 料 查 閱 不 遵 守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並 不 直 接 構 成 刑 事 犯 罪 但 違 反 執 行 通 知 最 高 可 被 處 以 罰 款 50,000 港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旅行保險 香港保險業聯會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成 立 於 1988 年 乃 保 險 公 司 之 自 律 監 管 機 構 代 表 香 港 保 險 業 旨 在 推 動 及 促 進 香 港 保 險 業 的 發 展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負 責 設 立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並 指 示 委 員 會 執 行 各 項 職 能 具 體 而 言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發 佈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由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員會實施及管理 保險代理的管理 保 險 公 司 及 保 險 代 理 受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規 管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第 65(1)(a)條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顯 示 為 保 險 代 理 須 獲 正 式 委 任 即 須 由 保 險 公 司 委 聘 並 在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登 記 旅 行 代 理 商 可 於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登 記 為 保 險 代 理 成 為 一 間 或 多 間 保 險 公 司 的 代 理 人 或 分 代 理 人 以 就 於 或 來 自 香 港 的 保 險 合 約 提 出 建 議 或 作 出 安 排 保 險 代 理 的 負 責 人 負 責 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規 定 保 險 代 理 須 遵 守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由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發 出 並 獲 保 險 業 監 督 認 可 該 守 則 規 定 保 險 公 司 管 理 保 險 代 理 的 方 式 例 如 其 訂 明 規 管 登 記 及 註 銷 保 險 代 理 的 規 則 和 程 序 作 為 保 險 代 理 的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代 理 協 議 的 最 低要求及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處理投訴和要求保險公司對所委任的保險代理採取紀律行動 的 權 力 例 如 紀 律 程 序 可 包 括 發 出 警 誡 或 暫 停 終 止 委 任 香港保險業聯會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可能不時就如何實施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發出指 引 例 如 已 發 出 指 引 包 括 違 規 行 為 指 引 保 費 處 理 指 引 及 保 險 代 理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的 登 記 生 效 日 期 指 引 其 中 本 集 團 業 務 尤 其 需 要 遵 守 有 關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的 指 引 包 括 實 施 及 執 行 與 旅 行 旅 行 團 旅 程 或 旅 行 代 理 商 為 客 戶 所 提 供 其 他 旅 遊 服 務 相 關 的 旅 行 保 險 合 約 亦 須 符 合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要 求 指 引 適 用 於 只 登 記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66

遊 保 險 業 務 的 登 記 人 士 該 指 引 說 明 從 事 受 限 制 的 旅 遊 保 險 業 務 所 須 具 備 的 指 定 學 歷 要 求 以及持續專業發展要求 下表載列本集團於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登記詳情 作出委任的 保險代理名稱 登記編號 登記屆滿日期 06906492(T) 2018 年 11 月 8 日 負責人 袁振寧先生 保險公司 安達保險有限公司 保 險 中 介 人 素 質 保 證 計 劃 計 劃 根 據 該 計 劃 除 非 另 行 獲 豁 免 否 則 所 有 保 險 中 介 人 保 險 代 理 及 保 險 經 紀 保 險 代 理 經 紀 負 責 人 及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業 務 代 表 必 須 參 加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方 可 從 業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由 職 業 訓 練 局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舉 行 包 括 三 個 部 分 即 必 考 試 卷 資 格 試 卷 及 旅 遊 保 險 代 理 人 考 試 試 卷 旅 遊 保 險 代 理 人 試 卷 保 險 中 介 人 可 參 加 所 有 考 試 或 僅 參 加 業 務 所 須 考 試 例 如 旅 遊 保 險 代 理 人 僅 須 通 過 旅 遊 保 險 代 理 人 試 卷 獲 得 資 格 後 保 險 中 介 人 仍 須 遵 守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計 劃 的 規 定 以 維 持 有 關 登 記 否 則 或 會 遭 受 紀 律 處 分 或 註 銷 登 記 競 爭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619 章 競 爭 條 例 禁 止 妨 礙 限 制 或 扭 曲 香 港 競 爭 的 行 為 禁 止 大 幅 減 弱 香 港 競 爭 的 合 併 及 就附帶和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競 爭 條 例 包 括 第 一 行 為 守 則 及 第 二 行 為 守 則 第 一 行 為 守 則 規 定 如 某 協 議 經 協 調 做 法 或 決 定 的 目 的 或 效 果 是 妨 礙 限 制 或 扭 曲 香 港 的 競 爭 則 任 何 業 務 實 體 不 得 訂 立 或 執 行 該 協 議 從 事 該 經 協 調 做 法 或 不 得 作 為 該 組 織 的 成 員 作 出 或 執 行 該 決 定 第 二 行 為 守 則 禁 止在市場中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從事反競爭行為 有關實體不得藉從事目的 或 效 果 是 妨 礙 限 制 或 扭 曲 香 港 競 爭 的 行 為 而 濫 用 該 權 勢 一 經 違 反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或 會 對 犯 罪 人 判 處 罰 款 取 消 董 事 資 格 頒 佈 禁 令 或 要 求 賠 償 等 懲 罰 或 頒 令 罰 金 方 面 競 爭 條 例 第 93 條 容 許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判 處 罰 款 不 超 過 有 關 業 務 實 體 在 發 生 該 項 違 反 的 三 個 年 度 營 業 額 的 10% 日本有關導遊翻譯的法律法規 日本導遊翻譯活動主要受通 案 內 士 法 1949 年 5 月 10 日 之 第 12 號 法 案 通 67 案內士

法 規限 通 案內士法第 36 條訂明 不符合導遊翻譯員資格者概不得從事有酬導遊翻譯業 務 通 案 內 士 法 第 2 條 將 導 遊 翻 譯 界 定 為 旅 遊 中 使 用 外 語 向 外 國 人 提 供 導 覽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