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 ( 第二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规范成绩 管理工作,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21 号文件精 神,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完整如实记载学生学期选课 修课情况, 加强教学过程考 核及成绩核心数据管理, 建立和完善课程成绩安全管理运行机制, 是制 订本办法的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考核与管理各环节 第二章课程成绩考核与评定第四条学生应根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相应课程, 按时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课程考核成绩无论通过与否, 均如实记录在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中 第五条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的评定应客观 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 第六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大纲要求和性质不同, 采用百分制 等级制 其中等级制分五级制 (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或 A B C D F) 和二级制 ( 合格 不合格, 或 P F; 及格 不及格, 或 D F) 学生修读课程考核成绩在百分制的 60 分及以上, 五级制的及格 ( 或 D) 及以上, 二级制的合格 ( 或 P) 及格 ( 或 D) 的, 该课程视为通过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七条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 平时成绩通常由期中考试 课堂讨论 小测验 作业 实验报告 论文 1
出勤情况等组成, 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应不少于 40%; 期末考核成绩是课程结束时通过笔试 大型作业等方式对学生学习状况的一次性评价 第八条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和评定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 开课学院 ( 系 )( 包括其他开课单位, 下同 ) 教学委员会或基层教学组织认定, 并由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日历中公布 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构成比例和期末考核方式, 并在期末考核前告知学生其平时成绩 第九条课程考核成绩分布应遵循人才培养规律, 鞭策和激励学生努力学习 课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学生人数较少的教学班课程考核成绩符合高低排序的原则 学院 ( 系 ) 教学委员会或基层教学组织应把课程考核成绩正态分布符合度作为评价课程教学质量的主要要素之一 第十条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 ; 对于具有多个教学班的量大面广的课程, 开课学院 ( 系 ) 原则上应统一考试时间 考试试卷 评分标准, 采用集中 流水作业的方式组织批改试卷 第十一条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均应设置基本分数底线, 未达到基本分数底线的, 均视为该课程不及格 原则上, 基本分数底线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课程期末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 考核方式是考试的, 需在期末安排统一的考试时间, 形式可以采用闭卷 开卷 半开卷等 ; 考核方式是考查的, 可在期末安排统一的考查时间, 形式可以采用论文 报告 面试 答辩 大型作业 设计图纸等 考查课程以及通识选修课程的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五级制 ; 特殊教学班开设课程的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二级制 2 第十三条课程学分绩点可作为反映学生学习量的主要指标 ; 课
程平均学分绩点 (GPA) 可作为反映学生学习质的主要指标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 ( 含同课程号课程 ) 的每次课程考核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折算办法如下 :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成绩 100-95 94-92 91-89 88-86 85-83 82-80 79-77 绩点 5 4.8 4.5 4.2 3.9 3.6 3.3 百分制 成绩 76-74 73-71 70-68 67-65 64-62 61-60 <60 绩点 3 2.7 2.4 2.1 1.8 1.5 0 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五级制 成绩 A+ A A- B+ B B- C+ C C- D F 绩点 5.0 4.5 4.2 3.8 3.5 3.2 2.8 2.5 2.2 1.5 0 成绩合格不合格 二级制 对应绩点 3 0 成绩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1.5 0 3 第十四条学生所修课程均列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 补考成绩计 入补考当学期课程学分绩点, 重复修读课程成绩计入修读学期课程学
分绩点 各学院 ( 系 ) 在评价学生学习质量水平时, 可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调整或设置课程绩点权重系数 课程学分绩点所占比例等, 但应提前告知学生 第十五条办理出国成绩单出具的专业排名, 由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根据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 出国成绩单中计算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是 : 相同课程号成绩以最高一次成绩为依据计算课程学分绩点 成绩 86 分及以上, 或优秀 ( 或 A- 及以上 ) 的, 对应绩点为 4.0, 其他成绩段对应绩点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三章修课方式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必修课程考核未通过者, 可以补考或重修该课程 选修课程考核未通过者, 可以跟班补考或重修该课程, 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七条课程平均绩点在 3.5 以上, 或已修读过该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听, 经任课教师同意, 自修整门课程或该课程的部分内容 但未经批准, 学生自行决定免听并不按时上课者, 以缺课论并计入平时成绩 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 须按要求上交作业并参加实验 研讨和课程考核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 1. 政治理论课 体育课 实验课 研讨课 核心课 荣誉课 ; 2. 军事训练 教学实习 社会实践 课程设计 毕业论文 ( 设计 ) 等必修实践教学环节 第十八条课程成绩记载, 除第六条规定外, 还有以下记载方式, 它们分别是 : 零分或 0; 缺考或 W; 缓考或 W; 违纪或 M; 补及格或 D; 补不及格或 F; 补缺考或 W 等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在评定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时, 对未参加课程期 4
末考核的学生, 应按不同情况分别记载为零分 缺考 缓考等, 学生所获该课程学分为 0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任课教师认定, 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 期末考核成绩和课程考核成绩为 零分, 计入课程学分绩点统计 1.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学时数 1/3 的 ; 2. 实验 实习环节 研讨课等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数 1/3 的, 或实验 实习环节考核不及格的 ; 3. 平时成绩未达到基本分数底线的 第二十一条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按缺考论, 课程考核成绩为 缺考, 计入课程学分绩点统计 对考试违纪的学生, 其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为 违纪, 课程所获学分为 0, 计入课程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二条学生须在考试前, 提出缓考申请, 经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同意, 报学校备案后办理缓考手续 考试期间, 学生若遇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 1. 因病住院或因急诊留院观察, 持有校医院证明的 ; 2. 因直系亲属突发不可抗拒事由须请假离校, 持有相关证明的 ; 3. 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学术 交流活动, 持有组织单位证明的 第二十三条办理课程缓考当学期, 期末考核成绩和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为 缓考, 不计入课程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四条缓考者需选择参加后继学期开设的相同课程的期末考核, 若时间冲突则顺延 ; 同时也可选择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 成绩按补及格 补不及格记载 缓考者参加后继学期相同课程期末考核的, 课程考核成绩由后继学期相同课程任课教师负责确定 既可只按期末考核成绩记 ; 也可根 5
据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此时其平时成绩取自该课程原任课教师记录 第二十五条考试结束后, 学生应及时进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成绩 课程考核成绩未通过以及课程考核成绩记录为 缓考 缺考 的学生, 如课程属于学校统一安排补考的, 可在次秋 ( 或春 ) 学期的零周前, 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该课程的补考时间, 并在规定时间提出补考申请 ; 逾期未提出补考申请的, 视为放弃补考, 自行参加补考视为无效 如课程属于未统一安排补考的, 可在选课期间, 通过补考选课后参加跟班补考 课程考核成绩为 零分 违纪 者, 不得参加课程补考 第二十六条补考成绩以 补及格 补不及格 补缺考 等记入补考发生学期 补考及格的课程学分统计在补考发生学期 第二十七条下列课程学校不安排补考, 未通过者均须重新参加课程修读 体育课程 实验课程 研讨课程 核心课程 荣誉课以及军事训练 社会实践 教学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论文 ( 设计 ) 等必修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十八条循环补充班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为二级制的及格 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结业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顺延 2 年的有效期内, 可返校申请结业后补考或重修 第三十条学生参加境内外交流学习回校后, 学校如实按修读学期记载学生跨校所修课程名称 学分和成绩, 并标注所修课程学校名称 境内外交流学习所修课程的学分替换和绩点计算, 按照交流学习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6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主修专业确认等学籍异动引起的已修课程的学分替换和绩点计算, 按照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管理办法 执行 第四章成绩录入 更正与归档 第三十二条课程考核发生学期即为该课程成绩录入学期, 课程学分 成绩 绩点等也在相同学期统计 第三十三条课程考核成绩的处理分为发生期 公示期 稳定期三个阶段 发生期是指自课程考核日起 10 天内将课程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时期 ; 公示期是自教师录入课程考核成绩后至次一个季学期开始 20 天内的时期 ; 稳定期是指公示期结束后 第三十四条期末考核时间不确定的课程, 原则上其发生期默认为开课学期考试周的第一天 ; 需跨学期完成大型作业或实践 论文的课程, 开课学院 ( 系 ) 应在该课程任务落实时, 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调整默认的成绩录入时间 成绩录入时间通常是选择后继学期考试周的第一天 ; 该课程学分 成绩 绩点等在成绩录入学期统计 第三十五条短学期开设的课程及实习实践环节, 成绩录入时间在短学期的, 学生成绩学分记载列入春夏学期 ; 成绩录入时间在秋学期的, 学生成绩学分记载列入秋冬学期 第三十六条任课教师应在考核后或教务管理信息系统里确定的成绩录入时间的 10 天内, 完成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和成绩录入工作, 经校对, 打印纸质版成绩单, 签名后交开课学院 ( 系 ) 本科教学管理部门存档 7
第三十七条开课学院 ( 系 ) 本科教学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 保存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单, 不得遗失 不得涂改 除工作需要外, 不得随意查阅 原则上, 课程考核纸质版成绩单需在学生毕业 5 年后方可销毁 第三十八条学生如对某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 须在成绩公布之日起至次学期开学第 1 周内, 向开课学院 ( 系 ) 教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 经学院 ( 系 ) 教学负责人批准, 由学院 ( 系 ) 教务管理部门会同任课教师核查试卷 经查证后确有异议的, 应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 成绩更正申请, 签名后报学院 ( 系 ) 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 若无异议, 开课学院 ( 系 ) 教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学生查询结果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成绩认定确有误的, 任课教师须备案 成绩更正申请, 由开课学院 ( 系 ) 教学管理部门指定专人 专机, 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进行成绩修改操作, 同时其修改项目 内容等信息需在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 7 天, 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并完成课程考核成绩的修改 开课学院 ( 系 ) 指定专人经校对后, 打印纸质版成绩更正单, 由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开课学院 ( 系 ) 本科教学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十条公示期结束进入稳定期后, 原则上不再受理成绩更正 个别成绩确需更正的, 须经任课教师提出申请, 开课学院 ( 系 ) 教学负责人举证支持, 报本科生院教务处确认 由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指定专人 专机操作, 经 7 天公示后完成成绩更正 成绩更改材料由学籍管理中心负责存档, 更改记录将与开课学院 ( 系 ) 年度教学考评相关联 第五章成绩数据的使用第四十一条学生可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自己的课程考 8
核成绩, 特别应在公示期内及时查询 如有异议可按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核查申请 第四十二条学生须在学校办事大厅办理学业成绩单 ( 含出国成绩单 ) 毕业生成绩单归档材料, 由学生学籍所在学院 ( 系 ) 负责打印 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任课教师给予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应综合 客观 真实反映该生对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 若出现违纪或随意给分等行为, 经查属实后, 参照 浙江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按违纪处理 第四十四条任课教师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 按时 准确 无误地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任课教师未按期录入 提交学生课程考核成绩, 又无充分理由的, 均视为教学事故, 参照 浙江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执行 第四十五条任课教师将成绩提交信息系统后, 未经许可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操作, 任何人无权更改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 2015 年 3 月起实施, 其中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规定自 2015 级起执行 原学校或本科生院发布的文件 规定, 若与本办法不符, 以本办法为准 浙江大学二 O 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