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郵資已付台北郵局許可證第 521 號 臺北市政府公報 第 17 期 法規類 目 錄 交通修正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 3 法務財政部會銜內政部訂定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 11 產業發展都市發展 財政部修正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部分規定 12 經濟部訂定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 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 條 第 4 條及第 19 條條文 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44 條附表 2 15 政令類 公告撤銷彭春銘君於旻日實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及董事登記 16 公告公開展覽擬訂臺北市中正區臨沂段四小段 21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 17 公告公開展覽擬訂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段五小段 444 地號等 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 19 公告核定實施變更臺北市大同區迪化段一小段 2 地號等 2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20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 星期四 ) 出版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發行 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勞動 交通 公告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二小段 573 地號等 56 筆土地都市更新單元內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禁止事項 21 公告牟宗梅建築師事務所牟宗梅建築師開業證書 23 公告受理 102 年度第 1 次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25 公示送達 101 年 11 月份違規酒後駕車經舉發被拖吊之汽車逾期未領送達通知書清冊 31 公示送達 101 年 11 月份盧慶彬等 16 名違規停車經舉發被拖吊之汽機車逾期未領送達通知書清冊 32 公示送達魏立炳君等 28 名違規未懸掛號牌車輛經舉發被拖吊之機車逾期未領送達通知書清冊 34
法 規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0 日發文字號 : 北市運般字第 10230003702 號主旨 : 修訂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 依據 :101 年 11 月 1 日第 11 屆第 1 次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服務品質監督委員會 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 一 本次服務須知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 ( 一 ) 原 A 等級修改為 A1 等級 ( 重度以上視覺障礙者 ) 及 A2 等級 ( 不屬特 A A1 等級之類別障礙且等級註記為重度者 ) ( 二 )A1 等級預約訂車時間為乘車日前 5 日下午 1 時 30 分起,A2 等級為乘車日前 4 日上午 8 時 30 分起 二 實施日期 :102 年 1 月 21 日 三 檢附文件 :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 (102 年 1 月 10 日北市運般字第 10230003700 號函修訂 ) 處長王聲威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89.01.06 北市交二字第 08825386400 號函修訂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90.01.08 北市交二字第 08925629800 號函修訂 3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91.03.14 北市交二字第 09130915500 號函修訂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92.10.28 北市交二字第 09234345600 號函修訂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93.05.04 北市交組字第 09331565100 號函修訂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93.10.18 北市交二字第 09334771600 號函修訂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95.03.17 北市交三字第 09531323400 號函修訂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97.01.07 修正部分電話 文字及數字等資料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97.07.22 北市交管字第 09733392200 號函修訂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99.01.22 修正部分電話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100.02.01 北市運般字第 10030102500 號函修訂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101.01.01 北市運般字第 10034432100 號函修訂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101.03.19 北市運般字第 10130131100 號函修訂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101.07.11 北市運般字第 10131838600 號函修訂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102.01.10 北市運般字第 10230003700 號函修訂一 服務範圍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區域 ( 新北市境可達之淡水 八里 蘆洲 三重 五股 新莊 板橋 永和 中和 土城 新店 汐止 樹林 鶯歌 三峽 泰山 深坑 石碇區域 ), 起點或迄點必須位於臺北市內, 惟每日上午 10 時以前服務班次起點須位於臺北市境內 二 服務費用 ( 一 ) 一般費率 : 比照臺北市之計程車費率之 3 分之 1 計算, 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 ( 二 ) 共乘費率 : 為鼓勵乘客共乘, 每車內裝設有 2 部計程錶, 其作業方式如下 : 1. 有共乘者皆儘量以順路共乘 2. 對於共乘雙方而言, 該共乘趟次全程皆屬共乘優惠里程, 以 66% 優惠計之 ( 三 ) 其他 : 過路費由乘客自付, 乘客可於下車時向駕駛員索取收據 三 服務時間 4
( 一 ) 一般服務時段 : 每日上午 6 時起發頭班車 ( 抵達乘客預定地點 ) 至晚上 11 時為末班車 ( 抵達乘客預定地點 ) ( 二 ) 延長服務時段 : 晚上 11 時至翌日 6 時增闢 2 輛車 ( 乘車費用採一般費率計 ) ( 三 ) 服務班次起點位於臺北市境外之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 10 時以後 ( 四 ) 非臺北市民服務班次起點須位於臺北市境內 四 服務對象 ( 一 ) 領有臺北市身心障礙手冊 ( 或證明 ) 且設籍於臺北市並實際居住臺北市者, 或居住於臺北市領有臺北市政府發放榮譽市民證明之外國籍身心障礙者 ( 二 ) 經相關團體邀請至臺北市進行公益性參訪活動確有需要, 且報經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核准之外國籍及外縣市身心障礙者 ( 三 ) 領有其他縣市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 或證明 ) 之植物人或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者 ( 撐雙拐或乘坐輪椅 ) 及重度視覺障礙者 五 服務方式秉公平 公正及公開原則接受民眾預約申請用車, 屬戶到戶及門運輸, 並將服務對象依障別等級區分為特 A 等級 A1 等級 A2 等級及 B 等級障別 ( 以身心障礙手冊 ( 或證明 ) 為認定基礎 ) ( 一 ) 臺北市小型復康巴士身心障礙類別服務對象對照表設籍及障別等級身心障礙手冊類別 ICF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類別 1. 植物人 1. 第 1 類 :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 心智 臺 2. 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者 功能障礙 ICD 診斷欄位註記 09 北市 特 A 等級 ( 障礙等級註記重度以上者 ) 2. 第 7 類 : 神經 肌肉 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障礙 ICD 診斷欄位 民 註記 05 ( 障礙等級註記重度以上者 ) 5
A1 等級 A2 等級 重度以上視覺障礙者 ( 障礙等級註記重度以上者 ) 不屬特 A A1 等級之類別障礙 ( 障礙等級註記重度者 ) 第 2 類 : 眼 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ICD 診斷欄位註記 01 ( 障礙等級註記重度者 ) 不屬特 A A1 等級之類別障礙 ( 障礙等級註記重度者 ) B 等級 1. 所有類別障礙等級註記中 輕所有類別障礙等級註記中 輕度障礙度障礙者 者 2. 身心障礙 非臺北市民 同特 A A1 等級 同特 A A1 等級 ( 二 ) 預約訂車服務時間 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起至下午 5 時止 1. 特 A 等級民眾預約時段為乘車日前 5 日上午 9 時起 2.A1 等級民眾預約時段為乘車日前 5 日下午 1 時 30 分起 3.A2 等級民眾預約時段為乘車日前 4 日上午 8 時 30 分起 4.B 等級民眾預約時段為乘車日前 3 日上午 8 時 30 分起 5. 非臺北市民預約時段為乘車日前 3 日上午 8 時 30 分起 各依開放時間之專線電話 傳真或網路訂車 前 5 日 前 4 日 前 3 日 前 2 日 前 1 日 乘車日 特 A 等級 A1 等級 A2 等級 B 等級及非臺北市民 例 : 1 月 10 日要使用車輛, 則各類等級訂車時間如下 : 1 月 5 日 1 月 6 日 1 月 7 日 1 月 8 日 1 月 9 日 1 月 10 日 特 A 等級 6
A1 等級 A2 等級 B 等級及非臺北市民 ( 三 ) 預約訂車服務方式 1. 預約電話 傳真及網路 ( 依實際使用電話號碼及網址更新 ) 預約電話專線 : (1) 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 ):(02)27 96-5611( 代表號 ) (2) 財團法人伊甸福利基金會 :(02)2911-2336( 代表號 ) 語音電話專線 : 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 ):(02)2796-5698( 代表號 ) 網路預約網址 : (1) 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 ):http:// www.e-go.com.tw (2) 財團法人伊甸福利基金會 :http://www.eden.org.tw 傳真專線 ( 預約限聽語障民眾 ): (1) 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 ):(02)27 96-5663( 代表號 ) (2) 財團法人伊甸福利基金會 :(02)2911-2775( 代表號 ) 2. 預約訂車限制 : 每人每日限訂來回趟各 1 次, 若為共乘可再增加當日來回趟各 1 次 3. 預約訂車步驟 : 訂車時請主動告訴服務人員以下資料步驟 1: 乘客編號 ( 身分證後 5 碼 ) 或姓名 ( 第 1 次訂車或資料 7
須要更新時, 請告知身心障礙手冊 ( 或證明 ) 號碼 聯絡電話 傳真電話等需要之基本資料並傳真手冊 ( 或證明 ) 正反面俾以建檔 ) 步驟 2: 預訂乘車日期 出發時間步驟 3: 預訂乘車用途步驟 4: 預訂出發之地點 抵達之地點 預定抵達時間步驟 5: 是否有陪同人員 ( 陪同人數以 1 人為限 ) 步驟 6: 完成訂車 4. 預約服務時間 地點更改或取消服務 : 預約後如須更改或取消原乘車時間 地點者, 一律視同取消已預約之趟次, 並須於乘車日前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如為更改服務者, 請依訂車步驟重新申請 申請更改服務時間 地點時應告知服務中心人員之步驟 : 步驟 1: 乘客編號 ( 身分證後 5 碼 ) 或姓名步驟 2: 已預訂乘車日期 出發時間 ( 舊預約資料 ) 步驟 3: 預訂出發之地點 抵達之地點步驟 4: 欲更改之乘車日期 時間 ( 新預約資料 ) 步驟 5: 欲更改之出發之地點 抵達之地點步驟 6: 完成更改或取消訂車 ( 四 ) 共乘服務為合理有效分配公共資源及資源共享, 乘客乘車皆以共乘服務為考量, 並得安排共乘, 以提升服務效能 ( 五 ) 點數計算為使服務更有效率, 維持服務品質與水準, 乘客無故未依規定辦理服務變更 取消致他人乘車權益受損, 採扣點方式處理 8
( 六 ) 乘客安全帶使用為維護小型復康巴士乘客安全, 乘車時均應繫妥安全帶, 倘經勸導仍不願配合者 ( 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除外 ), 則由服務廠商 ( 駕駛員或調度人員 ) 請其改乘坐其他運輸工具前往目的地 ( 費用由乘客自行負擔 ) ( 七 ) 臨時叫車 1. 臨時叫車方式及時間 : 臨時有乘車之需要時, 請於搭車前 1 日下午 5 時至 10 時及當日上午 8 時起, 以臨時叫車電話專線, 向承辦廠商或單位服務中心洽訂臨時車趟 2. 臨時叫車專線 : (1) 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 ):(02)2796-5618( 代表號 ) (2) 財團法人伊甸福利基金會 :(02)2911-2330( 代表號 ) 3. 使用限制 : 每人每日僅可訂來回趟各 1 趟次, 並在合理有效之公共資源及資源共享前題下, 得安排共乘, 以提升服務效能 4. 臨時叫車步驟 : 同預約叫車步驟 六 乘車等候 ( 一 ) 請乘客於預約用車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 ( 二 ) 如車輛抵達預訂乘車地點, 於預約乘車時間 10 分鐘後 ( 臨時叫車於預約時間 5 分鐘後 ), 乘客仍未抵達約定地點, 則以 爽約 處理, 扣點 2 點 ; 並視同放棄當次服務, 駕駛員向中心回報後離開, 接續下 1 服務趟次 七 申訴服務為維護身心障礙民眾之乘車權益, 乘客可利用申訴專線提出相關建議 表揚或申訴意見, 例如下述 : 9
( 一 ) 駕駛員儀容不整 駕駛員態度不佳 駕駛行為不良 ( 搶黃燈 闖紅燈 超過速限 急煞車 繞道行駛等 ) 其他等 ( 二 ) 車輛品質 : 車輛外觀不潔 車廂內部不潔 車輛內部設備故障 車輛排放黑煙 昇降機故障未修 其他等 ( 三 ) 綜合服務品質 : 預約訂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 臨時叫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 服務電話響很久但無人接聽 車輛遲到 無故未到 其他等 (1) 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 ):0800-222-053 ( 免付費 ) (2) 財團法人伊甸福利基金會 :0800-880-001( 免付費 ) (3)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02-2723-3016 八 違規扣點及懲處方式為確保服務之效能, 維持服務品質與水準, 避免乘客無故未依規定辦理服務變更 取消而造成其他需用車人乘車權益之損失, 採扣點方式處理 若違反本須知之規定遭扣點達停止服務時, 將由承辦廠商或單位郵寄 扣點通知書 告知乘客, 遭扣點之乘客如對扣點事項不服, 可以郵寄承辦廠商或單位提出書面說明, 若有正當理由取消趟次時, 請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則不予以扣點 ( 一 ) 扣點方式 : 1. 於乘車日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 累計 3 次, 扣點 1 點 2. 於乘車當日用車前, 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 扣點 1 點 3. 重複訂車且未取消來回趟各 1 次以外之趟次經查證屬實者, 扣點 1 點 4. 爽約, 扣點 2 點 5. 重複訂車且實際使用 ( 或爽約 ) 服務須規定以外之趟次經查證屬實者, 扣點 3 點 10
( 二 ) 懲處方式 : 1. 因累計違規扣點達 5 點者, 停止服務 1 個月 2. 因累計違規扣點達 8 點者, 停止服務 2 個月 3. 因累計違規扣點達 10 點者, 停止服務 3 個月 4. 累計違規點數自起算日起半年後, 得重新計算點數 臺北市政府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9 樓東北區承辦人 : 徐琳斐電話 :02-27208889 轉 7821 傳真 :02-27596695 發文字號 : 府授法綜字第 10230149600 號 主 旨 : 有關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 優惠辦法, 業經財政部會銜內政部以 101 年 12 月 27 日台財產管字 第 1014002829 號 台內營字第 1010812585 號令訂定發布,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本府 102 年 1 月 11 日府授財管字第 10104203500 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內容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第 018 卷第 251 期 ( 詳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 刊登公報不另行文 ) 副 本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市長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蔡立文決行 11
臺北市政府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9 樓東北區承辦人 : 徐琳斐電話 :02-27208889 轉 7821 傳真 :02-27596695 發文字號 : 府授法綜字第 10230141300 號主旨 : 有關 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部分規定, 業經財政部以 102 年 1 月 2 日台財產接字第 10130012941 號令修正發布,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本府 102 年 1 月 10 日府授地用字第 10200056700 號函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2 年 1 月 1 日改制 )102 年 1 月 2 日台財產局接字第 10130012943 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內容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第 019 卷第 001 期 ( 詳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 刊登公報不另行文 ) 副 本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市長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蔡立文決行 臺北市政府函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9 樓東北區承辦人 : 徐琳斐電話 :02-2720-8889 轉 7821 傳真 :02-27596695 12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4 日發文字號 : 府授法綜字第 10230112500 號主旨 : 有關 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 業經經濟部以 101 年 12 月 28 日經能字第 10104608330 號令訂定發布,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102 年 1 月 9 日北市產業公字第 1011513 6200 號函轉經濟部 101 年 12 月 28 日經能字第 10104608331 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內容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第 018 卷第 252 期 ( 詳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 刊登公報不另行文 ) 副 本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市長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蔡立文決行 臺北市政府函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9 樓東北區承辦人 : 徐琳斐電話 :02-2720-8889 轉 7821 傳真 :02-27596695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4 日發文字號 : 府授法綜字第 10230107600 號 主 旨 : 有關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 業經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以 102 年 1 月 7 日環署綜字第 1010117762 號令修正發布, 請 13
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2 年 1 月 9 日北市環秘 ( 一 ) 字第 102 10063200 號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 1 月 7 日環署綜字第 10101 17762C 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內容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第 019 卷第 004 期 ( 詳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 刊登公報不另行文 ) 副 本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市長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蔡立文決行 臺北市政府函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9 樓東北區承辦人 : 徐琳斐電話 :02-2720-8889 轉 7821 傳真 :02-27596695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4 日發文字號 : 府授法綜字第 10230109300 號 主 旨 : 有關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四條 第十 說明 : 九條條文, 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 102 年 1 月 7 日環署綜字第 101 0120538 號令修正發布, 請查照 14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2 年 1 月 9 日北市環秘 ( 一 ) 字第 102 10063100 號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 1 月 7 日環署綜字第 10101 20538C 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內容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第 019 卷第 004 期 ( 詳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 刊登公報不另行文 ) 副 本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市長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蔡立文決行 臺北市政府函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9 樓東北區承辦人 : 徐琳斐電話 :02-2720-8889 轉 7821 傳真 :02-27596695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5 日發文字號 : 府授法綜字第 10230140200 號主旨 : 有關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附表二, 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 102 年 1 月 3 日環署空字第 1020000990 號令修正發布,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2 年 1 月 10 日北市環一字第 10210040 100 號函辦理 15
二 旨揭內容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第 019 卷第 005 期 ( 詳見行政院公報資 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 刊登公報不另行文 ) 副 本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市長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蔡立文決行 政 令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9 日發文字號 : 府產業商字第 10231356000 號主旨 : 公告本府 101 年 12 月 21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90040310 號函撤銷彭春銘君於旻日實業有限公司自設立及其後續以錯誤事實為基礎之股東及董事登記 依據 : 公司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 公告事項 : 一 旻日實業有限公司董事 股東彭春銘君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378 號民事判決確定與該公司股東關係不存在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本府 97 年 3 月 31 日府產業商字第 09783045100 號函核准該公司設立登記及其後續以錯誤事實為基礎有關董事 ( 股東 ) 彭春銘之登記應予撤銷 本府以旨揭號函撤銷彭春銘君之股東 ( 董事 ) 16
登記, 惟通知函件遭郵局以查無該公司退回, 彭春銘君為該公司唯一股東 ( 董事 ), 業經撤銷登記, 爰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 退回函件於臺北市商業處 (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 樓 ) 待領, 公司及負責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國民身分證及公司 負責人印鑑洽領 市長郝龍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4 日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131625400 號主旨 : 公告公開展覽璞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中正區臨沂段四小段 21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2 年 1 月 25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 ( 一 ) 展覽日期 : 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5 日起, 至 102 年 2 月 18 日止, 公開展覽 35 日 ( 因適逢農曆春節期間, 故延長公開展覽期間至 102 年 2 月 18 日止 ) ( 二 ) 展覽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臺北市中正區三愛里辦公處公告欄 17
二 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 ( 一 ) 公聽會日期 : 民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 星期五 ) 下午 2 時 30 分 ( 二 ) 公聽會地點 : 本市中正區幸安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 2 段 46 號 3 樓 ) 三 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 如有意見, 請以書面 ( 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9 樓 ) 提出, 供審議本案之參考 四 公聽會旨在廣納並聽取民眾意見, 本案召開之公聽會實施者應詳為紀錄民眾所陳意見並載錄於計畫書內妥予回應說明, 俾供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參考 ; 另應檢附旨揭公辦公聽會之公告張貼照片及開會當日照片於計畫書附錄 五 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係由璞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提出申請, 後續尚須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始由本府核定發布實施 六 本件公開展覽書圖如需抄錄 影印 攝影, 請另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及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 規定,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七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中正區三愛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郝龍斌 都市發展局局長丁育群決行 18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4 日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130002700 號主旨 : 公告公開展覽富都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段五小段 444 地號等 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2 年 1 月 29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 ( 一 ) 展覽日期 : 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5 日起, 至 102 年 2 月 18 日止, 公開展覽 35 日 ( 因適逢農曆春節期間, 故延長公開展覽期間至 102 年 2 月 18 日止 ) ( 二 ) 展覽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臺北市北投區八仙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 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 ( 一 ) 公聽會日期 : 民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 星期二 ) 下午 2 時 30 分 ( 二 ) 公聽會地點 : 本市北投區公所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 30 號 6 樓 ) 三 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 如有意見, 請以書面 ( 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9 樓 ) 提出, 供審議本案之參考 四 公聽會旨在廣納並聽取民眾意見, 本案召開之公聽會實施者應詳為紀錄民眾所陳意見並載錄於計畫書內妥予回應說明, 俾供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參考 ; 另應檢附旨揭公辦公聽會之公告張貼照片及開會當日照片於計畫書附錄 19
五 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係由富都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提出申請, 後續尚須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始由本府核定發布實施 六 本件公開展覽書圖如需抄錄 影印 攝影, 請另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及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 規定,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七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北投區八仙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郝龍斌 都市發展局局長丁育群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8 日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131258700 號主旨 : 公告核定實施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擬具之 變更臺北市大同區迪化段一小段 2 地號等 2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計畫書圖, 並自民國 102 年 1 月 9 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第 29 條 第 32 條 第 39 條 第 41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起迄日期 : 自民國 102 年 1 月 9 日起, 至民國 102 年 2 月 7 日止 20
二 公告地點 :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公告欄 臺北市大同區朝陽里辦公處公告欄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三 本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範圍 : 臺北市大同區迪化段一小段 2 地號等 25 筆土地 四 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權利價值或處理方式有異議時, 請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 第 38 條 第 39 條及第 41 條等規定, 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二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 向臺北市政府提出 ( 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 而非投遞日 ) 五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大同區朝陽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郝龍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132512600 號 主 旨 : 公告 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二小段 573 地號等 56 筆土地都市更新單 元內實施權利變換地區 禁止事項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 21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起迄日期 : 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5 日零時起, 至民國 102 年 2 月 13 日零時止 二 公告地點 :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公告欄 臺北市中山區新福里辦公處公告欄,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三 禁止移轉 分割或設定負擔, 及建築物之改建 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範圍 : 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二小段 573 574 575 576 577 577-2 578 579 579-1 579-2 580 580-1 580-2 580-3 580-5 581 582 582-3 582-5 583 583-2 583-3 584 584-2 584-3 585 585-2 585-3 586 587 588 589 590 590-1 591 591-2 592 592-2 593 593-1 594 595 596 597 597-1 598 599 599-1 600 600-1 601 601-1 602 602-1 603 603-1 地號等 56 筆土地 四 禁止期間 : 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5 日起, 至 104 年 1 月 14 日止, 共計 2 年 五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清冊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中山區新福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 不含附件 ) 市長郝龍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22
臺北市政府函 地址 : 臺北市市府路 1 號南區 1 樓承辦人 : 陳雅惠電話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8405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建字第 10265251800 號 主 旨 : 貴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乙案, 符合規定, 准予發給開業證書, 復請 查照 說明 : 一 依貴建築師 102 年 1 月 14 日申請登記函辦理 二 建築師開業登記資料 : ( 一 ) 建築師姓名 : 牟宗梅 ( 二 ) 身分證字號 :F22101**** ( 三 ) 開業證字號 : 工師業字第 B002196 號 ( 四 ) 事務所名稱 : 牟宗梅建築師事務所 ( 五 ) 事務所所址 : 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 1 段 291 巷 20 號 1 樓 ( 六 ) 建築師證書 : 建證字第 5536 號 ( 七 ) 備註 : 開業登記三 請貴建築師於文到 3 日後攜帶本函 印鑑及證書費 1500 元, 洽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營建科辦理有關領取證冊手續 四 貴建築師開業後, 依內政部 91 年 8 月 19 日台內營字第 0910009276 號函規定, 如有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時, 應依建築師法第 11 條 : 建築師開業後, 其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其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 應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分別登記 23
規定申報登記, 如違反上開規定者, 依建築師法第 46 條規定應予警告或申誡 五 依 94 年 6 月 15 日修正建築師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 : 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 6 年, 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 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之 3 個月前, 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 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 向所在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六 副本單位隨函檢送公告 1 份 七 本案處理之滿意度調查及相關建議, 歡迎至 臺北市民 e 點通網站 之 臺北市政府非臨櫃申請案件滿意度意見調查表 網頁 ( 網址 : 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ques/que.aspx) 直接填寫網路問卷, 您的相關意見將作為本府提升申請案件服務品質之參考 正本 : 牟宗梅建築師事務所牟宗梅建築師 ( 工師業字第 B002196 號 ) 副 本 : 內政部營建署 ( 附申請書乙份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機要組 花蓮縣 政府 宜蘭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 新竹縣政府 嘉義市政府 嘉義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 臺中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新北市政府 臺東縣政府 臺南市政府 澎湖縣政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高雄市政府 桃園縣政府 ( 均含附件 ) 市長郝龍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24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6 日發文字號 : 府都建字第 10265251801 號主旨 : 公告牟宗梅建築師事務所牟宗梅建築師開業證書 依據 : 建築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 一 建築師姓名 : 牟宗梅二 身分證字號 :F22101**** 三 開業證字號 : 工師業字第 B002196 號四 事務所名稱 : 牟宗梅建築師事務所五 事務所所址 : 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 1 段 291 巷 20 號 1 樓六 建築師證書 : 建證字第 5536 號七 備註 : 開業登記 市長郝龍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勞資字第 10230334300 號 主 依 旨 : 公告受理 102 年度第 1 次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 就學費用補助 據 :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行政程序法 25
公告事項 : 一 申請資格 : ( 一 )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 1 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 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者 ( 不含研究生 公費生 各類在職班 學分班 假日班 輪調建教班 空中大學 空中行 ( 商 ) 專 學士後各學系及大專院校延畢學生 ) 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 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 不受設籍限制 2 申請人離職期間為 10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3 月 31 日止, 至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 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 1 天以上未滿 6 個月 3 申請人及其配偶 100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14 萬元以下 ( 二 ) 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因事業單位關廠 遷廠 休業 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 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第 13 條但書 第 14 條或第 20 條規定而離職 3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逾 1 個月未能就業, 且離職前 1 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 三 ) 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 不得申請本補助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1 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訓生活津貼 2 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 並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 二 受理申請期間 : 自 102 年 2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3 月 31 日止 ( 以郵戳為憑 ), 逾期不受理 26
三 申請方式 : ( 一 )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 於申請期限內以掛號方式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收 (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5 樓 ), 信封上請註明 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字樣 若申請人失業日期為 102 年 3 月 28 至 31 日且不及備妥相關文件者, 得於申請期限內先行郵寄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 並於一週內完成補件 ( 二 ) 申請書請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各就業服務站免費索取, 或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下載 (http://www.bola.ta ipei.gov.tw) 四 申請應備文件 : ( 一 ) 申請書 ( 內含切結書 ) ( 二 )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三 ) 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 四 ) 子女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完成繳費之就學繳款單影本 ( 五 ) 申請人及其配偶 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六 ) 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 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 申請人如為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 應另檢附居留證影本 五 補助額度 : ( 一 ) 公立高中職學生 ( 含五專前三年 ) 每名新臺幣 5,000 元 ( 二 ) 私立高中職學生 ( 含五專前三年 ) 每名新臺幣 12,000 元 ( 三 ) 公立大專院校學生 ( 含五專後二年 ) 每名新臺幣 12,000 元 ( 四 ) 私立大專院校學生 ( 含五專後二年 ) 每名新臺幣 26,000 元 27
六 申請限制 : ( 一 ) 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之失業勞工本人, 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 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 不可提出申請 ( 二 ) 申請人子女不得重複領取本補助及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 教育或其他同性質之補助 ( 包含但不限於下列補助 : 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 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 高職免學費補助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獎助學金 行政院法務部被害人及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學產基金低收入戶補助等 ) 如有重複申請, 應擇一請領, 並應繳回重複領取之補助 但辦理就學貸款及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 5,000 元或 6,000 元教育代金, 不在此限 ( 三 ) 符合本補助申請資格之失業勞工, 同一年內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七 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 由本局函復核定結果並掣發領據, 俟申請人回復領據後依程序辦理撥款, 補助款項全數撥入申請人帳戶 另本局核定補助名單均上傳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進行比對, 如查有重複領取, 申請人應依規定退回補助款項並負法律責任 八 本公告未盡事宜, 悉依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辦理 局長陳業鑫 28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就學補助申請書 收件編號 : 申請日期 : 102 年月日 ( 宅 ) 申請人身分證出生年月日姓名字號日期申請人 配偶姓名 身分證字號 配偶職業 軍公教 非軍公教 電話 手機 ( 請填寫 102 年 6 月底前不會變更之地址 ) 地址 縣 鄉鎮 村 街 市 市區 里 路 段 巷 弄 號 樓之 離職單位名稱最近一次請領失業給付日期符合請領資格之子女姓名 離職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失業 年 月 日 給付受理 就業服務處 ( 站 ) 單位 身分證字號 就讀學校屬性 就讀學校名稱 年級請領補助金額 公立 私立 公立 私立 公立 私立 公立 私立 補助金額 : 公立高中職學生 ( 含五專前三年 ) 每名總計請領就學補助子女共人, 新臺幣 5,000 元 請領金額計新臺幣元 私立高中職學生 ( 含五專前三年 ) 每名新臺幣 12,000 元 29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 ( 含五專後二年 ) 每名新臺幣 12,000 元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 ( 含五專後二年 ) 每名新臺幣 26,000 元 貴局核定補助款項, 請全數撥入申請人帳戶, 帳號如下 ( 請勾選一項 ): 限用申請人帳戶 金融機構名稱銀行 ( 局 ) 分行 ( 局 ) 金融機構存摺 : 總代號分支代號 ( 臺北富邦銀行存 摺為佳 ) 帳 號 單位別 科目別 存戶號碼 檢查號等 金融機構存摺之總代號 分支代號及帳號, 請分別由左至右填寫完整, 位數不足者, 不須補 零 ( 請申請人正確填寫, 以利轉帳 ) 檢號 檢號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郵局 : 郵局局號 : - 帳號 : - 儲金簿局號或帳號不足六位者, 請在左邊補零 1. 本人或申請補助之子女如有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其他同質之教育補助者, 同意擇一請領, 並退回重複領取之補助款 切2. 本人屬離婚, 無子女監護權, 但確實有獨自扶養在學子女之事實 結3. 本人同意必要時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向國稅局或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本人及配偶所得資書料, 及為業務需要蒐集 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4. 本人同意如不符請領條件, 本申請書及檢附證件不予退還 另各項資料, 若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或提供不正確資料, 原款繳回並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章 : 本欄位由審核單位填註 :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 審核簽章 : 30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表黏貼頁 (102 年 )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黏貼處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交停字第 10234065200 號 主 旨 : 公示送達 101 年 11 月份違規酒後駕車, 經舉發被拖吊之汽車逾期未 領送達通知書清冊 1 份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3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期間 :3 個月 ( 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 二 本案經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雙掛號郵寄通知案內車輛所有人, 惟尚有函件無法送達, 爰依規定辦理公告 三 旨揭清冊所列違規逾期未領車輛, 目前仍留置公有濱江第二放置場 ( 電話 :2760-1244, 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 888-1 號對面 ) 保管待領, 請各權利關係人自公告日起 3 個月內, 依規定繳納拖吊移置費及保管費後領取車輛, 逾期仍未認領者, 將依規定逕行拍賣 31
局長林志盈 停車管理工程處處長張哲揚決行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101 年 11 月份違規酒後駕車逾期未領公告清冊 車號車種引擎號碼廠牌出廠年號通知日期號碼 1. 8E-4993 112 自用小客車 1SK12E8PU281626 TOYOTA 199305 102/01/04142640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101 年 11 月逾期未領酒扣公告拍賣汽車車主名單 姓 詹嘉宗 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4 日發文字號 : 北市交停字第 10234065300 號主旨 : 公示送達 101 年 11 月份盧慶彬君等 16 名違規停車, 經舉發被拖吊之汽 機車逾期未領送達通知書清冊 1 份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3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期間 :3 個月 ( 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 二 本案經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雙掛號郵寄通知案內車輛所有人, 惟尚有函件無法送達, 爰依規定辦理公告 三 旨揭清冊所列違規逾期未領車輛, 目前仍留置公有濱江第二放置場 ( 電話 :2760-1244, 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 888-1 號對面 ) 保管待領, 請各權利關係人自公告日起 3 個月內, 依規定繳納拖吊移置費及保管費後領取車輛, 逾期仍未認領者, 將依規定逕行拍賣 32
局長林志盈 停車管理工程處處長張哲揚決行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101 年 11 月份違規停車被拖吊之汽車逾期未領公告清冊車號車種引擎號碼廠牌出廠年號通知日期號碼 1. 5717-RV 112 自用小客車 3S2333882 國瑞 199707 101/12/06108454 2. HD-1201 112 自用小客車 R2610070W 福特六和 199407 101/11/29108424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101 年 11 月份違規停車被拖吊之機車逾期未領公告清冊 車號 車種 引擎號碼 廠牌 出廠年號 通知日期號碼 1. ARG-207 H 重機 4JK-315482 山葉 199507 101/11/29108433 2. ATM-556 H 重機 SD25AA-113656 光陽 199609 101/11/29108432 3. BBK-925 H 重機 5CP-123610 山葉 199905 101/11/15108372 4. CJB-172 H 重機 KN500172 三陽 200005 101/11/26108409 5. CRE-273 H 重機 RK30AA-103378 光陽 200409 101/11/09108351 6. FLA-380 H 重機 FG103636 三陽 101/11/26108404 7. LWB-332 H 重機 GY6D-108572 光陽 101/11/15108374 8. M65-953 H 重機 RB076526 三陽 200401 101/12/06108456 9. MCJ-663 H 重機 SD25AF-118609 光陽 199807 101/11/29108430 10. DJJ-538 L 輕機 GG103005 三陽 199405 101/11/09108350 11. EGX-506 L 輕機 ER229435 三陽 200303 101/11/15108376 12. EHP-993 L 輕機 SD10DA-302582 光陽 200603 101/11/26108407 13. RA8-195 L 輕機 ET627311 三陽 199607 101/12/06108452 14. RJG-782 L 輕機 ET141676 三陽 101/11/15108371 33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101 年 11 月份逾期未領一般違規公告拍賣汽車車主名單 姓 盧慶彬 李國乾 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101 年 11 月份逾期未領一般違規公告拍賣機車車主名單 姓 名 林佳宜 張其南 ESCAMILLA.GUZMAN.ALBERTO.JOSE 施艷珠 葉珮芬 尤中秋 卓進發 黃丁泉 陳維倫 方偉 黃建欣 柯枋憲 孔雨薇 楊勝昌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交停字第 10234065400 號 主 旨 : 公示送達魏立炳君等 28 名違規未懸掛號牌車輛, 經舉發被拖吊之機 車逾期未領送達通知書清冊 1 份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3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期間 :3 個月 ( 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 二 本案經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雙掛號郵寄通知案內車輛所有人, 惟尚有函件無法送達, 爰依規定辦理公告 三 旨揭清冊所列違規逾期未領車輛, 目前仍留置公有濱江第二放置場 ( 電話 :2760-1244, 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 888-1 號對面 ) 保管待領, 請各權利關係人自公告日起 3 個月內, 依規定繳納拖吊移 34
置費及保管費後領取車輛, 逾期仍未認領者, 將依規定公告拍賣 局長林志盈 停車管理工程處處長張哲揚決行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未懸掛號牌機車逾期未領公告清冊 (1011201-1231) 車號 車種 引擎號碼 廠牌 出廠年號 通知日期號碼 1. LAQ-456 重機 RJ300046 三陽 199710 101/12/06108463 2. UDR-903 輕機 FK229150 三陽 199511 101/12/06108465 3. BEW-513 H 重機 KP002020 三陽 200011 101/12/11109571 4. FUW-361 H 重機 GY6D2-109895 光陽 199404 101/12/11109572 5. AWP-816 H 重機 SA25DB-123366 光陽 199608 101/12/11109573 6. AG3-330 H 重機 BB002985 三陽 199809 101/12/11109574 7. CJJ-851 H 重機 5FM-224240 山葉 200001 101/12/11109575 8. YFJ-858 H 重機 SD25LA-610701 光陽 200404 101/12/11109576 9. FC3-338 重機 5DC-618507 山葉 975301 101/12/14142627 10. QUX-841 輕機 ET549577 三陽 199509 101/12/20142628 11. RE2-172 輕機 SB10BG-512410 光陽 200312 101/12/20142629 12. GKF-225 重機 SD25AA-113767 光陽 199609 101/12/20142630 13. QH5-820 輕機 SB10BC-309647 光陽 200109 101/12/20142631 14. BGJ-228 重機 SD25KA-124065 光陽 200105 101/12/20142632 15. DWH-616 輕機 ET550920 三陽 199509 101/12/20142633 16. DKG-359 輕機 3XY-533708 山葉 199411 101/12/20142634 17. CJV-092 重機 KV000119 三陽 200108 101/12/20142635 18. DUV-822 輕機 ER022004 三陽 200102 101/12/20142636 35
19. CGT-608 重機 FG543061 三陽 199607 101/12/20142637 20. PVF-266 重機 SF20AC-105687 光陽 199710 101/12/25142638 21. DSY-810 輕機 RT045763 三陽 199909 101/12/25142639 22. MP9-930 H 重機 RB041816 三陽 200108 102/01/04142641 23. DTU-588 L 輕機 5FH-302342 山葉 200003 102/01/04142642 24. BKF-850 H 重機 5FM-512467 山葉 200209 102/01/04142643 25. BHK-179 H 重機 DF17100779 台鈴 200109 102/01/04142644 26. IHT-091 H 重機 D3301488 台鈴 199507 102/01/04142646 27. WUS-876 L 輕機 5FP-212357 山葉 200011 102/01/04142647 28. JN3-157 H 重機 SG20AB-126816 光陽 200010 102/01/04142648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未懸掛號牌機車逾期未領公告拍賣機車車主名單 姓 名 魏立炳 鄭安婷 洪敬霖 洪美麗 張盟勝 郭良宇 傅于桓 余秀琴 曾韋傑 李灑霜 洪崇智 陳振忠 中華民國安全衛生發展協會 黃朝基 李裕雄 蕭佳綺 謝維敏 鍾林 陳昭宇 郭文聰 陳秋如 林宜軍 潘薇蒂 蔡卉柔 陳永士 翁清水 黃貴嬌 陳文福 中華郵政臺字第 2371 號執照登記為新聞紙類郵撥訂戶依照臺北市審計處 (62) 北審建二字第 626259 號函准以郵局收據辦理報銷統一編號 2005600017 單行本全年 2,400 元訂閱公報 : 每季 600 元郵撥儲金帳號 :0014479-7 郵撥帳戶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洽詢電話 :1999 轉 6132 ~ 3 ( 外縣市 02-27256132 ~ 3) 網址 :http://www.gazette.taipei.gov.tw/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