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 2015 年政策性农业保险 农机综合 ( 农机具机上人员责任 ) 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农机具是指经过农机管理部门登记并检验合格的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 ( 青贮收割机和非青贮收割机 ) 和包括随主机作业的配套作业机械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农机具机上人员是指农机具驾驶人以及随本机作业人员 第四条保险农机具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 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农机具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机上人员从事田间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农机具机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 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依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 在各分项限额内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 一 机上人员 被保险人 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 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 ; 机上人员 被保险人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犯罪行为 ; 机上人员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 ; 二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 未按本条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 ; 三 机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饮酒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 ( 二 ) 无驾驶证, 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 暂扣 吊销期间 ; ( 三 )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农机具 ;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四 保险农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农机具没有农机监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
证 号牌, 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 ( 二 ) 从事非正常田间作业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 ( 三 ) 保险农机具被转让, 被保险人 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且因转让导致保险农机具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 ( 四 ) 被扣押 罚没 查封 ; ( 五 ) 在营业性场所维修 保养 改装期间, 被吊装 拖带 运输期间 ; ( 六 ) 保险农机具被作为犯罪工具 五 搭乘保险农机具的非机上人员的人身伤害 第七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罢工 暴乱 污染 核反应 核污染 核辐射 ; 二 机上人员疾病 分娩 自残 殴斗 自杀行为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 律师费 诉讼费 仲裁费 罚款 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 鉴定费 评估费 ; 二 精神损害抚慰金 ; 第九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期间根据被保险农机具种类确定 : 拖拉机保险期间为一年 ; 联合收割机 ( 青贮收割机和非青贮收割机 ) 最短保险期间为一个月, 最长为一年,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不满整月的按照整月计算, 具体日期以保 险单载明为准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保险人对本保险采取一次性赔偿方式, 在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确定后, 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追加索赔请求,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额, 对保险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保险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重新核定损失金额或拒绝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 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机上人员发生人身伤害, 保险人根据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与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确定赔款金额 ; 由于保险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符合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资料 ; 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 一 保险单正本 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 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农机监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出具的真实有效的事故证明 ; 三 事故调解书 判决书或仲裁书 ; 四 涉及人身伤亡的, 还应提供 : 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 ; 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 ; 转院 出院证明 ; 伤者伤残鉴定书 ; 死者死亡证明 销户证明 尸检证明 火化证明 ; 五 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依据保险农机具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农机监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 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农机具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责任事故的, 保险人按 100% 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 保险农机具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 保险人按 70% 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 保险农机具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保险人按 50% 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 保险农机具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 保险人按 30% 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六条赔款计算一 对每次保险事故, 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损失金额 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次赔偿限额时 :
赔款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二 对每次保险事故, 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损失金额 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次赔偿限额时 : 赔款 =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损失金额 事故责任比例第十七条出险时, 若保险农机具还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 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它人以其名义投保, 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 保险人按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机上人员发生人身伤亡, 死亡伤残保险金不实行比例分摊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机上人员发生人身伤亡, 死亡伤残保险金不适用此追偿规定 第十九条保险人受理报案 现场查勘 核损 参与诉讼 进行抗辩 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 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给机上人员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对机上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 保险人可在获得被保险人书面授权后直接将赔款支付给机上人员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 机上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机上人员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未向该机上人员赔偿的, 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在承保时, 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赔偿处理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 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 造成损失无法确定的, 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机上人员损失清单和事故证明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 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 未能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的, 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 并在商定期间内做出核定, 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 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 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 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六条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自负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险农机具转让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九条保险农机具发生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 施救措施, 在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并协助保险人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进行查勘
由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其他事项第三十条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 如协商不成, 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 1 2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20), 日常生活 完全不能自理,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注 1 注 2 注 3)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00% 3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第一级 第二级 4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注 4) 5 双侧眼球缺失 6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 注 5) 7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8 咀嚼 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 注 10) 9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0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1 三肢以上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2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注 17)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第 13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注 17)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另 14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注 17) 15 四肢瘫 ( 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注 22) 16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注 20 注 2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 17 的 90%( 注 26)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18 ( 注 27)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34), 日常生活 19 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注 1 注 2 注 3) 20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 注 5) 90%
21 双眼盲目 5 级 ( 注 5) 22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5 ( 注 6) 2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双侧耳廓缺失 24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合并短肠综合症 25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26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7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8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9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30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注 17) 31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注 17) 32 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注 22) 33 偏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注 19 注 22) 34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 注 20 注 22) 35 头颈部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注 24) 36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注 23 注 24) 37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注 26) 38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80%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34), 不能完全 39 独立生活, 需经常有人监护,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注 1 注 2 注 3) 40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 注 5) 41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 注 5) 42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10 ( 注 6) 4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 第三级 44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 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45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双侧耳廓缺失 46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 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47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48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49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5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51 同侧上 下颌骨完全缺失 52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枚 53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第四级 54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55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注 17) 56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57 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注 22) 58 偏瘫 ( 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注 19 注 22) 59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注 20 注 22) 6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 注 23) 61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注 23 注 24) 6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注 26) 63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 注 27)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49), 日常生活 64 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注 1 注 2 注 3) 65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 ( 注 5) 66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 注 5) 67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20 ( 注 6) 68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 69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双侧耳廓缺失 7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71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72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73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74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75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 直肠 肛门结构切除, 回肠造瘘 76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77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 十二指肠切除 78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79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2 80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2 81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 2 82 双手完全缺失 ( 注 12) 83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 注 12) 84 一手完全缺失, 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 注 12) 70%
第五级 85 两上肢 或两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注 18) 86 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注 22) 87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 注 23) 8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注 23 注 24) 89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60%( 注 26) 90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 ( 注 5) 91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 ( 注 5) 9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9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一侧耳廓缺失 94 双侧耳廓缺失 95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96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97 外鼻部完全缺失 98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99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切除, 且结肠部分切除, 结肠造瘘 100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101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102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103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104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105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106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107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108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0 枚 109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 25%, 小于 50%,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2 110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2 111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90%( 注 12) 112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113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注 17) 114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注 19 注 22) 115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 注 20 注 22) 116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 注 21 注 22) 117 头颈部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且小 60%
于 8%( 注 24) 11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 注 23 注 24) 119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40%( 注 23 注 24) 1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0%( 注 26) 121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20% ( 注 27) 122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50% 123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 注 5) 124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60 ( 注 6) 125 一侧耳廓缺失, 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126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127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128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129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130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131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132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第六级 133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 25%,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2 134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2, 且伴发涎瘘 135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Ⅲ 度 ( 注 11) 136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Ⅲ 度 ( 注 11) 137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70%( 注 12) 138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注 13 注 14 注 15) 139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40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注 19 注 22) 141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 注 20 注 22) 142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 注 21 注 22) 14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注 23 注 24) 144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 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 注 24) 14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40%( 注 26) 146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 25% 第七级 147 一侧眼球缺失 40%
148 一眼盲目 5 级 ( 注 5) 149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5 ( 注 6) 15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15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152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153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154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155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156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157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第八级 158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59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160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161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162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50%( 注 12) 16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注 12) 164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165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166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167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注 17) 168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注 14) 169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170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171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注 19 注 22) 172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注 20 注 22) 173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75%( 注 23 注 24 注 25) 174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 2 注 23 注 24) 17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30%( 注 26) 176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10% ( 注 27) 177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178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 注 5) 179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10 ( 注 6) 180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 注 8) 181 双侧眼睑外翻 182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30%
183 一侧耳廓缺失 184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185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186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187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188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 注 9) 189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190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191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192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193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194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195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96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197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198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199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枚 200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Ⅱ 度 ( 注 11) 201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注 12) 202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203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204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30%( 注 12) 205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206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 注 13 注 14) 207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 注 15) 20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注 17) 209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 注 17) 210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211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注 21 注 22) 212 头颈部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 且小于 5%( 注 24) 213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50%( 注 23 注 24 注 25) 214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 2 注 23 注 24) 2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注 26) 第九级 216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 20%
第十级 217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 注 5) 218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20 ( 注 6) 219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 注 8) 220 一侧眼睑外翻 221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注 8) 222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22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224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225 一侧鼻翼缺损 226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227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228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229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损伤, 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230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231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232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233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234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235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236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237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238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10%( 注 12) 239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240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241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242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243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注 14) 244 双足十趾中, 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 注 15) 245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246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 注 16) 247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24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2cm 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20cm( 注 23 注 24) 249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注 26) 250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251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 注 5) 252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60 ( 注 6) 253 外伤性白内障 ( 注 7) 25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10%
255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256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57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258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259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26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261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损伤, 且瘢痕形成 262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263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264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265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266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267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268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269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270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4 枚 271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 2 272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I 度 ( 注 11) 273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274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 注 18) 275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276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277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注 13) 278 双足十趾中, 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 注 15) 279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280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 注 18) 281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6cm 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10cm( 注 23 注 24) 注 1: 护理依赖 : 应用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注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 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注 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 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 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 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3) 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 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注 4: 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 无意识活动, 不能执行命令, 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 有睡眠 - 醒觉周期, 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 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 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 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注 5: 视力 : 级别低视力盲目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1 0.3 0.1 2 0.1 0.05( 三米指数 ) 3 0.05 0.02( 一米指数 )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 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 视野直径小于 20 而大于 10 者为盲目 3 级 ; 如直径小于 10 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 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注 6: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 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 学习或其他活动 注 7: 外伤性白内障 : 凡未做手术者, 均适用本条 ; 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 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注 8: 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注 9: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 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注 10: 咀嚼 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11: 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 中指 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 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 下切牙切缘间 ( 相当于 4.5cm 左右 ); 张口困难 I 度指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 ( 相当于 3cm 左右 ); 张口困难 II 度指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食指 ( 相当于 1.7cm 左右 ); 张口困难 III 度指大张口时, 上 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注 1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 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 食指 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 其中末节指节占 8%, 中节指节占 7%, 近节指节占 3%; 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 其中末节指节占 4%, 中节指节占 3%, 近节指节占 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 其中第一掌骨占 4%, 第二 第三掌骨各占 2%, 第四 第五掌骨各占 1% 本标准中,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注 13: 足弓结构破坏 : 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注 14: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 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 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 足弓 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注 15: 足趾缺失 : 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注 16: 骺板 : 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 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 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 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注 17: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 ( 上肢腕关节 肘关节 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 膝关节 髋关节 ) 功能的丧失 注 18: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19: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注 20: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 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 运动 反射等消失和膀胱 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注 21: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注 22: 肌力 : 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 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 : 肌肉完全瘫痪, 毫无收缩 1 级 : 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 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 : 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 可进行运动, 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 但不能抬高 3 级 : 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 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 : 能对抗一定的阻力, 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 : 正常肌力 注 23: 瘢痕 : 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 不包括皮肤平整 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注 24: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 下至下颌下缘 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 包括额部 眼部 眶部 鼻部 口唇部 颏部 颧部 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 分别计算瘢痕面积 面部多处瘢痕, 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注 25: 颈前三角区 : 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 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注 26: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 : 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 即中国新九分法 : 在 100% 的体表总面积中 : 头颈部占 9%(9 1)( 头部 面部 颈部各占 3%); 双上肢占 18%(9 2)( 双上臂 7%, 双前臂 6%, 双手 5%); 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 3)( 前躯 13%, 后躯 13%, 会阴 1%); 双下肢 ( 含臀部 ) 占 46%( 双臀 5%, 双大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 9 5+1)( 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注 27: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 : 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 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III 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 肌肉和骨骼 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 吸入性损伤 ( 又称呼吸道烧伤 ) 和电击伤 烧伤后按烧伤面积 深度评定伤残等级, 待医疗终结后, 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 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 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