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 10 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5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3 您有权解除合同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7.1 在某些情况下,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7.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4 责任免除 5.2 效力恢复 1.1 合同构成 3 保险金的申请 6 现金价值权益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1 保险金的申请 6.1 现金价值 1.3 投保年龄 3.2 保险金的给付 7 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 1.4 合同的签收 3.3 诉讼时效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5 犹豫期 4 保险费的支付 7.2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4.1 保险费的支付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2.1 基本保险金额 4.2 宽限期 8.1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2.2 保险期间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9 释义 2.3 保险责任 5.1 效力中止
中意附加畅行天下 C 款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13] 第 190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 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畅行天下 C 款意外身故定期寿险 的保险合同 本产品可通 过电话营销渠道 网络营销渠道及本公司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 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9.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2) 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 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9.3)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 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1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我们与您约定的满 期日的 24 时止, 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 (9.4) 事故, 我们承担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 (1)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 (9.5) 期间, 即被保险人踏入汽车车门起至走出汽车车门止, 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 (9.6) 的汽车或公司 ( 单位 ) 上下班班车, 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 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3)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 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 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4)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 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走出班机舱门止, 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3.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 2.3 所述的 (1) (2) (3) 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以此次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 我们将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3.2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在 2.3 所述的 (4) 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 我们将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 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猝死 (9.7); (5)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 (9.8) 处方注射 吸食 服用毒品 (9.9) 或处方药品 ;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9.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1),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9.12) 的机动车 (9.13); (7)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8)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 (9.14) 导致的意外 ; (10) 被保险人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 含剖腹产 ) 药物过 敏 ; (11) 细菌 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 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 (12) 被保险人参加机动车的竞赛 表演或专业训练 ; 或参加极地 沙漠 火山 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 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 ; 或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 ; (13) 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 武装警察, 军事设施 装备 武器 弹药的研究 试验 管理 维护 操作人员, 矿物勘探及开采人员, 采石工人, 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 ( 包括爆竹 烟火 2
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 ), 硫酸 盐酸 硝酸制造工, 有毒物品, 液化气体制造工人, 海港 桥梁 水利 挖井 隧道 地铁工程及水下 地下操作工作人员, 脚手架工人, 离地面两米或以上高空作业人员, 森林砍伐作业人员, 所有海上作业人员, 武打 特技及杂技演员, 职业运动员, 赛场竞技人员, 机械加工业搬运工人, 建筑工人, 拆迁房屋工人, 驯兽人员, 动物饲养人员, 电讯及电力设施 工程 ( 包括电缆 变压器 电台天线的建造 架设 安装 维修 ) 施工人员, 并且由于上述职业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9.15) 若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的申请 3.1.1 意外身故保险金和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 金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 若我们要求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 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3 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 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的次日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7 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 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自收到 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附加合同效力的 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1) 被保险人身故 ; (2) 本附加合同满期 ; (3)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 (4) 主合同终止 ; (5) 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经我们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4
9 释义 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 险金额 对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 我们将退还对应的现金价值 9.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 生效对应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保险费支付方 式确定 ) 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 对应日 9.3 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 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等 9.4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 事件 9.5 一般道路交通工具 指同时满足以下四项的交通工具 : (1)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四轮及四轮以上轮式车辆 ; (2) 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范围的 ; (3) 非商业营运, 主要用于自驾 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等物品的车辆 ; (4) 不包括以下车辆 : 货车 客货两用车 警车 救护车 消防车 工程抢险车 工程作业车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 公路养护车 清障 车 救援车 洒水车 清扫车 拖拉机以及农用车辆 9.6 公共交通工具指具有有效营运执照 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搭载乘客的列 车 ( 包括地铁 轻轨列车 客运火车以及其他客运列车 ) 汽车 ( 包 括公共汽车 电车 出租汽车 ) 轮船 ( 包括渡轮 ) 和民航班机 9.7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较短 时间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 的鉴定为准 9.8 医师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 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 医 疗 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 不包括投保 人 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 9.9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10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 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 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
9.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被吊销驾驶证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4) 其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9.12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取得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9.13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 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9.14 精神疾病在国际疾病分类 (ICD-10) 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 ( 编码 F00 至 F99) 的疾病, 或根据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 (CCDM-3) 诊 断的精神疾病. 9.15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完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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