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B 款 ) 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 ( 投保人, 以下含义相同 )... 理解条款, 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 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3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3.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4.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保险期间 3. 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诉讼时效 5. 保险合同解除 5.1 合同解除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续保 6.4 职业和工种变更 6.5 合同内容变更 6.6 地址变更 6.7 本附加合同的终止 6.8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本公司 7.2 意外伤害 7.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7.4 实际住院日数 7.5 殴斗 7.6 醉酒 7.7 毒品 7.8 酒后驾驶 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0 无有效行驶证 7.11 医疗事故 7.12 非处方药 7.13 潜水 7.14 攀岩 7.15 探险 7.16 武术比赛 7.17 特技表演 7.18 有效身份证件 7.19 现金价值 7.20 未满期保险费
珠江人寿 [2012] 医疗保险 01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B 款 ) 条款 ( 珠寿发 2012 35 号,2012 年 11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珠江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B 款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是主险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其他书面协议, 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 适用主合同条款相关规定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 ( 见 7.1) 同意承保, 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相同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按份计算, 每份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为 10 元 / 天, 投 保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 见 7.2) 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 因该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 见 7.3) 进行住院就诊, 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 在其住院治疗期间, 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 一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 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 ( 见 7.4) 乘以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 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 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 ; 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 ( 含 ) 以上, 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 90 日, 视为同一次住院 ( 二 )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 并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室治疗 时, 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 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室的日数乘以 2 倍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 三 ) 责任的延续对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 本公司仍然按前二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住院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殴斗 ( 见 7.5) 醉酒( 见 7.6),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7.7);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9)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7.10) 的机动车 ;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被保险人因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含剖宫产 ) 导致的伤害 ;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 ( 见 7.11) 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 导致的伤害 ;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 见 7.12) 不在此限 ; (10) 细菌或病毒感染 (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 (11)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 ( 见 7.13) 跳伞 攀岩( 见 7.14) 蹦极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 见 7.15) 摔跤 武术比赛( 见 7.16) 特技表演 ( 见 7.17)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牙齿修复 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 假眼 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 (13) 美容手术 整形手术 变性手术及理疗 推拿 按摩 热疗 水疗 功能恢复性锻炼 心理治疗 戒酒或戒毒治疗 ; (14)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 1 年, 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期 间为准 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 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2
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 7.18); (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 (4)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 包括 : 完整的病历 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解除 5.1 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见 7.19)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 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续保 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如果主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附加合同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 自续保时起适用 6.4 职业和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 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降低时, 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将退还变更前后未满期保险费 ( 见 7.20) 差额部分 ; 其危险程度增加时, 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将增收变更前后未满期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职业类别变更之日起终止, 但会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 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5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变更本附加合同的, 应当由 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 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6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 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 知, 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7 本附加合同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 (2)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 (3) 主合同效力终止 6.8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4
7.1 本公司指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2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 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未在指定范围内的 2 级以上公立医院 如因病情紧急, 未 能在以上医院就医, 务必在 3 日内转入 7.4 实际住院日数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医院住院部病房进行治疗,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一日二十四小时住在医院的日数, 不包括挂床等不合理住院日数 挂床是指被保险人虽然办理了住院手续, 但在住院过程中至少一日内未接受与住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 或一日内住在医院不满二十四小时的情形, 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7.5 殴斗 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7.6 醉酒 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100 毫克 7.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7.10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1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12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 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13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4 攀岩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7.15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 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 活动 5
7.16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 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7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7.18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户籍证明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武警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7.19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 = 净保费 (1- 保险经过日数 保险期间的日数 ), 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净保费指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 ( 含营业费用 代理费 各项税金 保险保障基金等 ) 后的余额, 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35% 7.20 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 = 保险费 保险未到期日数 保险期间的日数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