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105 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2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北市教特字第 10538632300 號函訂定 壹 目的依據藝術教育法及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活化各級學校藝術教育, 推廣學生對創意戲劇的學習, 以提升學生藝術與人文之統整能力, 特舉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 並選拔參加 105 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代表 貳 依據 :105 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要點 叁 辦理單位一 指導單位 : 教育部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二 主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三 承辦單位 :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國民小學聯絡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 2 號聯絡電話 :(02) 2932-3131 轉 611~613 張仁傑 陳佳芸傳真號碼 :(02) 2930-4341 網址 :http://www.hlps.tp.edu.tw/newhlps2 四 協辦單位 :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聯絡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 15 號 肆 比賽類別 : 表演內容形式應與所報類別相符合一 現代偶戲類 ( 一 ) 手套偶戲組 ( 二 ) 光影偶戲組 ( 三 ) 綜合偶戲組 : 凡不屬以上類組比賽之項目者或表演形式含二類組以上者均屬之 二 傳統偶戲類 : 配樂以傳統音樂為主, 傳統戲偶演出時間需占較大比例 ; 演出內容並得視演出效果酌加其他創意 - 1 -
( 一 ) 布袋戲組 ( 二 ) 傀儡戲組 ( 三 ) 皮 ( 紙 ) 影戲組 三 舞臺劇類 : 凡適合於舞臺演出的表演藝術均屬之, 形式不拘 伍 比賽組別與資格 : 本市立案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 ( 含外僑學校, 不含特殊學校 ), 符合各比賽類別及組別之參賽資格者, 均得報名參加, 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 隊 特殊學校及大陸臺商子弟學校, 得依照各比賽類別及組別, 直接向決賽主辦單位報名參加決賽 一 高中職組 : 公 私立高中職校, 含日夜間部 進修學校 完全中學高中部 ; 專科學校之學生就讀年級相當於高中職者 ( 一 ~ 三年級 ) 二 國中組 : 公 私立國中, 含高中附設國中部 完全中學國中部 補校 三 國小組 : 公 私立國小 陸 團隊人數限制 : 參賽團隊應設編導老師 1 人, 可設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 行政人員 6 人以下, 參賽學生 ( 包括伴奏 燈光音響及道具操作人員 ) 以 20 人為限, 但得增報 5 人以下之候補人員 柒 報名規定 一 報名方式 : 本比賽先採網路登錄, 再列印報名資料, 經學校核章後, 於上班時間親送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報名 請於 105 年 9 月 9 日 ( 星 期五 ) 起至 9 月 19 日 ( 星期一 )24:00 止以學校為單位統一上網登記, 列印報名表後需經學校核章, 逾時不予受理 二 報名流程 報名程序時程說明 備妥相關資料 上網登記列印報名表學校核章 105 年 9 月 9 日 ( 星期五 )09:00 105 年 9 月 19 日 ( 星期一 )24:00 備妥電子檔, 於上網填報時一併上傳 1. 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 於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登記報名資料 2. 登記期間可修改報名資料 3. 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 使用正式列印後, 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登入修正 4. 正式列印報名表, 檢核資料並核章, 逾時不予受理 - 2 -
親送或掛號郵寄報名表及報名清單 105 年 9 月 21 日 ( 星期三 )17:00 前 由學校承辦人彙集資料, 並檢附報名清單一式 2 份 (1 份留校備查 ), 經學校核章後, 於上班時間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文山區興隆國民小學學務處 (11692 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 2 號 ), 以郵戳為憑, 逾時不予受理 三 親送或掛號郵寄報名資料 : 於 105 年 9 月 21 日 ( 星期三 )17:00 前, 於上班時間, 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文山區興隆國民小學學務處 (11692 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 2 號 ), 以郵戳為憑, 逾時不予受理 ( 一 ) 應繳報名資料 1. 報名表一式 1 份 2. 報名清單一式 1 份 ( 需經學校核章 ) 3. 切結書 1 份 ( 保證不違反著作權法 ) 4. 劇本授權書 1 份 ( 授權承辦學校將劇本上網提供各界自由使用 ) ( 二 ) 前開資料請先至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完成網路登記, 並 捌 比賽日期 地點 列印資料經學校核章後, 於收件日期送達收件地點, 未經網路 登記報名資料或未經學校核章者, 概不受理 一 比賽日期 :105 年 12 月 7 日 ( 星期三 ) 起 相關比賽秩序冊及賽程, 請 各參賽團體直接於網路上列印所需 ( 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 http:// www.tpcityart.tp.edu.tw) 各賽程出場次序訂於 105 年 10 月 25 日 ( 星期二 ) 以電腦亂數抽籤排定並上網公告 二 抽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賽程 如公告資料與原始報名表有 誤, 參賽者應於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期五 ) 前 ( 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 受理 ) 以書面提出勘誤申請 三 比賽地點 :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 四 聯絡電話 :(02) 2932-3131 轉 611~613 張仁傑 陳佳芸 玖 比賽規章 一 辦理組別及類別 : 依本實施計畫肆 比賽類別及伍 比賽組別之規定 辦理, 同一比賽類別, 每校限報名 1 隊 - 3 -
二 比賽分區 : 以學校所在地之行政區分東 西 南 北四區, 集中比賽, 分區錄取 : 區別行政區 東區西區南區北區 內湖區 南港區 松山區 信義區中正區 萬華區 中山區 大同區大安區 文山區士林區 北投區 三 所有演出學生應於演出前集體上臺, 不得於賽程進行中更換演出人員 非比賽演出學生不得上臺, 以參賽者名冊為準 如以候補人員遞補參賽者, 應於報到時以書面告知承辦學校 四 演出時間限制 : 各組演出時間由各參賽團隊自行衡量, 以 15 分鐘為基準, 不得低於 10 分鐘, 不得超過 20 分鐘 計時標準以表演形式開始 ( 依主持人宣佈開始為基準 ) 為計時開始 ; 以出場謝幕 ( 依謝幕開始 ) 為計時結束 如學校未安排謝幕, 以致時間計算有誤, 請參加學校自行負責 演出時間 19 分鐘, 由大會工作人員按短鈴 1 次提醒,20 分鐘按長鈴 2 次提醒 ( 每次間隔 15 秒鐘 ), 仍未結束演出者, 依規定扣分, 並要求離場 五 表演之戲偶及道具服裝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準備, 亦可自製, 不限定使用材料 表演之臺詞不限定使用何種語言, 劇本以符合創意與創新為原則, 但應將劇本 語譯 ( 非國 臺語的劇本需翻譯為白話文 ) 及大綱合為一個電子檔案, 於比賽日兩週前 (105 年 11 月 23 日前 ) 以網路報名系統上傳, 並將書面資料及電子檔 ( 光碟 ) 於報到時提交承辦學校 六 承辦學校僅提供基本舞臺照明燈光 ( 白光 ) 播音設備與耳麥( 相關設備將於領隊會議公布 ), 偶戲類組參賽團隊如有需要戲臺須自行搭設, 各類組均須依規定時間內搭設完成 其他表演使用之道具 樂器等設備及伴奏或燈光音響及道具操作人員需自行準備, 應於比賽前填具設備需求表告知承辦學校, 並以裝台時間內測試完成, 不影響承辦學校原架設及會場動線為原則 另考慮會場安全及承辦學校電壓及迴路, 電源提供以不超過 15 安培為限 (110V/15A) 七 評判人員 : 由本局遴聘有關項目之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 評審對於三 - 4 -
親等內親屬或當學年度接受指導之學生社團參賽項目 ( 組別 ) 應整組迴避, 承辦單位於聘請評審時, 應請評審確認有無應整組迴避事項 若評審於到場評審後始發現有應迴避事項者, 該組成績均不予計入 八 評分方式 : ( 一 ) 現代偶戲類 1. 劇本 :20% 2. 舞台設計 :10% 3. 戲偶設計 :10% 4. 現場表演 :35%( 綜合考量表演形式, 演出技巧成熟度 流暢度及臨場演出反應等 口白與配樂形式分 : 第一種全部現場表演, 第二種配樂錄音但口白現場 ( 又分成演兼口白及口白與演員各自獨立 ), 第三種是完全錄音 ( 含口白及配樂 ), 評審將斟酌表演型式之難易度評定分數 5. 整體創意 :25%( 演出之整體搭配 表現之獨創完整性 ) ( 二 ) 傳統偶戲類 1. 劇本 :20% 2. 口白 :25%( 口白形式分 : 第一種口白現場 ( 又分成演兼口白及口白與演員各自獨立 ), 第二種是完全錄音, 評審將斟酌表演形式之難易度評定分數 ) 3. 操偶 :25% 4. 音樂 :10%( 音樂以傳統音樂為主, 形式分 : 第一種現場演奏, 第二種是完全錄音, 評審將斟酌表演形式之難易度評定分數 ) 5. 現場表演 :20%( 綜合考量表演形式, 演出技巧成熟度 流暢度及臨場演出反應等 ) ( 三 ) 舞臺劇類 1. 劇本 :20% 2. 舞臺呈現 :20% 3. 表演 :30% 4. 整體創意 :30%( 演出之整體搭配 表現之獨創完整性 ) 九 成績核計方法 : 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 ( 評審委員須單數人 ) 如 - 5 -
評審委員因缺席造成雙數人時, 採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分平均數, 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 並參酌各參賽單位所得分數核給等第 ( 不給名次 ) 十 扣分事項 ( 一 ) 違反演出時間規定者, 扣除總平均分數 0.5 分 ( 二 ) 違反本實施計畫陸 團隊人數限制, 參加人數之規定, 人數每超過 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 三 ) 非參賽團隊學生操作道具 燈光及音響等演出相關事務者, 扣總平均分數 2 分 ( 四 ) 影響比賽會場秩序者, 經大會評判屬實者, 視情節扣分 十一 不予計分事項 ( 一 ) 違反本實施計畫伍 參賽資格, 非比賽學生上臺演出者, 經舉發查證屬實, 不予計分 ( 二 ) 凡參賽團隊所屬學生均需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若參賽人員身分證明未帶且經舉發後 1 小時之內未能補繳驗正, 則該團體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 ( 為顧及時效, 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 十二 獎勵名額 : 成績僅公布等第 均不於現場公布分數, 凡成績達到獎勵標準者, 一律按其等第核給獎狀予以獎勵 十三 獎勵標準 : 依照總平均分數之高低分別等第 ( 一 ) 特優 : 90 分以上 ( 二 ) 優等 : 85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 三 ) 甲等 : 80 分以上未滿 85 分者 ( 四 ) 未滿 80 分者, 不予獎勵 十四 獎勵辦法 ( 一 ) 獎狀領取 換發 頒獎及五項藝術比賽聯合展演會 1. 獲獎隊伍獎狀將由承辦單位透過聯絡箱方式送達得獎學校, 並由各校擇期請校長公開頒獎表揚 2. 獎狀若有印製錯誤, 請於 105 年 12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前, 將正確資料連同印製錯誤之獎狀, 派人親送至興隆國民小學, 未送印製錯誤之獎狀將不予換發 - 6 -
3. 比賽成績表現優異團隊得由本局個別邀請參加五項藝術比賽聯合展演會 ( 二 ) 各項目 組別以每區取第 1 名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 第 1 名之評分未達 80 分者, 不得參加決賽 第 1 2 名各限 1 名 ( 不得並列 ), 如比賽得分相等時, 由該組評審委員重新票決, 取其優勝代表團隊參加決賽 ( 三 ) 獲得評甲等以上之學校團隊, 各校得依據本項比賽獲頒之獎狀及本實施計畫之下列規定, 逕予獲獎團隊編導老師 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及其學生敘獎 本局不另發函 1. 編導老師 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 依下列額度敘獎 (1) 獲 特優, 編導老師予以嘉獎二次 ; 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 ( 含校長 ) 予以嘉獎一次, 其人數以 4 人為限 (2) 列為 優等, 編導老師予嘉獎一次 ; 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 ( 含校長 ) 予以嘉獎一次, 其人數以 3 人為限 (3) 列為 甲等, 編導老師予嘉獎一次 ; 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 ( 含校長 ) 予以嘉獎一次, 其人數以 2 人為限 2. 學生 : 請獲獎學校依學校相關規定自行予以參賽學生敘獎 3. 同一編導教師指導不同團體項目參賽得獎, 請擇其中最優名次敘獎, 不得重覆敘獎 4. 編導教師與助理指導教師之敘獎以報名表填列資料辦理 5. 工作人員之敘獎以該校獲獎項次中最優名次之額度核實敘獎, 不得重覆 6. 承辦比賽單位及學校相關人員 ( 含校長 ), 由本局另依規定予以敘獎 ( 四 )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獲獎項者, 其獎勵依全國比賽規定辦理 本局不另發函 拾 報名全國決賽規定 : 一 獲得本市全國決賽代表權之參賽學校, 應於 105 年 12 月 16 日 ( 星期五 ) 前, 至全國大會所設比賽專屬網站報名 (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系統, 網址 : http://web.arte.gov.tw/drama/), 並列印紙本報名表 1 式 2 份 ( 經 - 7 -
蓋學校關防 ), 於 105 年 12 月 20 日 ( 星期二 ) 前將報名表送達承辦學校興隆國民小學, 後續由教育局將書面報名表寄 ( 送 ) 全國大會 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者 ( 含網路報名及書面報名表送達興隆國民小學 ), 視同棄權, 請各參賽學校務必掌握報名期程, 逾期不再受理決賽報名 二 為爭取本市榮譽,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之團體因故無法參加決賽, 應於 105 年 12 月 13 日 ( 星期二 ) 前, 由學校召集代表決賽團體之家長協議, 並做成決議後函報本局核准, 並得依序遞補 拾壹 附則一 凡參加比賽之評審 承辦學校工作人員及相關參賽人員 ( 含編導老師 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 ) 應憑相關證明向服務單位申請公 ( 差 ) 假 服務單位得依據相關請假規則依權責核給公 ( 差 ) 假 本局不另發給請假證明 二 參加比賽之團體對於下列各項, 應切實遵守 ( 一 ) 填寫報名表時, 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 ( 二 ) 各類組報名參賽學校限於其學校所在地之區報名比賽, 不得越區報名 ( 三 ) 比賽經排定賽程後, 除因學生轉學或不可抗力因素得以書面申請更改外, 不得要求更改賽程及報名表內容或選定之劇目 團隊參加 2 項以上比賽者, 請於報名表上註明 ( 四 ) 參賽團隊代表請於出場比賽前一小時完成報到手續 輪到出場序時, 不論其是否已辦理報到, 經唱名 3 次 ( 每次間隔 10 秒鐘 ) 未上臺者以棄權論 ( 五 ) 參賽團隊於比賽日兩週前 (105 年 11 月 23 日前 ) 須以網路報名系統上傳劇本 語譯及大綱合為一個檔名的電子檔一份, 報到時需繳交劇本 語譯及大綱書面一式 8 份及電子檔 ( 光碟 )1 份, 分送評審委員及承辦學校以供參考, 另需繳交切結書 ( 保證不違反著作權法 ) 及劇本授權書乙份, 授權承辦學校將優秀劇本上網提供各界自由使用 ( 六 ) 各場次開賽時, 承辦學校將報告注意事項, 並以口頭補充相關說明 - 8 -
或規定, 各參賽者或單位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大會報告, 未派代表者責任自負, 且不得抗議 ( 大會報告事項均錄影存證 ) ( 七 ) 參賽者應配合維持場地清潔寧靜 進入比賽會場手機等通訊用品一律關機 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 在比賽時不得接受獻花或贈送紀念品 ( 八 ) 下一組參賽者在準備時, 應保持肅靜, 不得影響他人演出 比賽進行中, 請各單位領隊人員勿隨意帶隊離開, 以維持會場秩序 ( 九 ) 比賽進行時, 除參賽學生外, 編導老師不得進入比賽區域, 並不得有口頭指導與遞送道具等情事, 違者以玖 比賽規章處理 ( 十 ) 比賽之配樂, 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若有違反規定者, 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 十一 ) 比賽劇本, 一律由參賽學校自行創作, 不得抄襲他人作品 若有改編需註明原出處 倘有違反規定者, 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如有其他團隊認為有抄襲之嫌, 應於比賽後 3 日內檢具證據, 具名送承辦學校提出檢舉 ( 未具名者不予受理 ) 被檢舉團隊應於承辦學校通知申復之日起 3 日內提出申復, 由承辦學校延請學者專家裁決處理 如經裁判抄襲或逾期未提出申復者, 取消其獲得之等第, 並需退還本局所頒發獎狀 獎盃或獎牌 若係代表參加全國決賽之團體, 經取消資格後, 得由第二名團體遞補, 取得代表參加全國決賽之資格 ( 原創劇本之定義以自行編寫創作為主, 而為故事劇本 : 如西遊記 傑克與豌豆等類型故事, 不歸類於原創劇本, 便無抄襲之疑, 除比賽隊伍中有相同故事相同編導的爭議上, 便可提出抗議檢舉 ) 另已參與全國決賽並獲得特優之劇本, 同學校不得再次以相同劇本報名同類組 ( 十二 ) 應服從評審評判, 如有抗議事項, 須由領隊或編導老師以書面向承辦單位提出, 否則不予受理 抗議事項, 以違反比賽規則 秩序或比賽人員資格為限, 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為之 ( 如對參賽人員資格提出抗議, 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比賽臺前為之 ), 逾時不予受理 對評判委員所為之評分或其他如技術性 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 9 -
( 十三 ) 抗議事項經監場主任書面受理後, 由監場主任及評審長召集評審 會議裁決並公佈之 ( 十四 ) 比賽成績於當日賽程結束後於現場及網路公告, 評語由承辦單位 以聯絡箱方式送達各參賽學校 ( 十五 ) 團隊凡報名參加本項比賽, 即視同無條件將該演出及劇本無償授 予本局作教育推廣之用 本局得將該演出錄音 錄影, 以作為存檔 及上網之用, 並得製作光碟 影帶 圖書等相關教材, 分送各級學 校及社教單位, 以發揮創意戲劇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 十六 ) 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委託他人錄音 錄影 ( 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及委託書, 於報到處換取攝影證 ), 本局概不提供相關設備與資料 本局以外人員錄音 錄影時, 亦應遵守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 未受 委託及未獲同意者不得錄製 若有違反規定者, 其法律責任自行負 責 參賽者如不欲本局以外人員錄音錄影, 請於報到時向會場工作 人員聲明, 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 ( 十七 ) 本局為辦理推廣戲劇教學之需要, 得製作非營利性質之比賽實況 光碟, 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 作為教學參考之教材 參加比賽 者, 視為無條件同意上述授權 演出之內容應符合著作權相關法令 要求, 若有違反規定者, 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 十八 ) 各劇類比賽場地依承辦學校提供之比賽場地為原則 ( 偶戲類比賽 場地以 6 公尺 *5 公尺為原則, 舞臺劇類比賽舞台尺寸以空臺為 主 ), 如有特殊需求須於報名時向主辦單位書面申請 三 105 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 主辦單位 :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聯絡地址 :10066 臺北市南海路 43 號聯絡電話 :(02)23110574 轉 114 121 傳真號碼 :(02)23117550 網址 :http://www.arte.gov.tw 拾貳 本實施計畫經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10 -
參賽學校 臺北市 105 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參賽者名冊 參賽項目 現代偶戲類手套偶戲組 現代偶戲類光影偶戲組 現代偶戲類綜合偶戲組 傳統偶戲類布袋戲組 傳統偶戲類傀儡戲組 傳統偶戲類皮 ( 紙 ) 影戲組 舞臺劇類 參賽組別 國小組 國中組 高中職組 領隊老師姓名 領隊老師電話 資 料 核 對 確 認 簽 名 參賽學生名冊 ( 請備妥檢錄證件, 以便捷檢錄程序 ) ( 本欄由工作人員填寫 ) 序號姓名年級角色備註序號姓名年級角色備註 1 14 2 15 3 16 4 17 5 18 6 19 7 20 8 21 候補 9 22 候補 10 23 候補 11 24 候補 12 25 候補 13 備註 1. 報名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 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 參賽者名冊 1 式 1 份, 並經學校核章後, 提供賽務單位當場檢核 未提交者, 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 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 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 應於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 ( 為顧及時效, 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 遇假日無法補正時, 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正 ), 未能補正者, 一律不再受理, 並取消其參賽資格, 不發給獎狀 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 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2. 各校請依實際上臺人數, 彈性調整名冊格式 3. 請依照實際演出人員, 提供參賽名單 ; 若有不符實情或資格者, 則依照 臺北市 105 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計畫 規定辦理 承辦人單位主管校長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