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各類醫事人員教師資格規定如下 (一) 西醫師 依 PGY 訓練計畫及本署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之規定 (二) 牙醫師 應具教學醫院二年以上牙科專任主治醫師經驗且執業五年以上 或依二年期牙醫師 PGY 訓練計畫認定標準之規定 (三) 中醫師 應具執行中醫業務七年以上之專任中醫師 (四) 其他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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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 申請作業要點 一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鼓勵教學醫院提供良好之訓練場所及教學 資源 俾使醫療機構新進醫事人員均能接受必要之訓練 達成提升醫療品質 及確保病人安全之目標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補助醫院應為經本署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 且均在合格效期內 之醫院 自一百年度起 接受教學醫院評鑑 且申請補助之醫事職類 其評 鑑結果為合格之醫院 始得申請補助 三 受訓醫事人員 以下簡稱受訓人員 其類別如下 (一) 西醫師 1. 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 以下簡稱 PGY 訓練 2. 專科醫師訓練 (二) 牙醫師 中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 包括護理師 護士 藥師 醫事放射 師 醫事放射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檢驗生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生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生 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 呼吸治療師 助 產師 助產士 營養師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 生及其他符合醫療法第十條規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之受補助資格 除 PGY 訓練之受訓人員外 應領有醫事人員證 書 且執業登記於申請補助醫院 受補助期限及時間為自領有醫事人員證書四年內 依實際訓練情形至多 補助二十四個月 於西醫師 PGY 訓練與專科醫師訓練補助合計至多二十四個 月 四 前點領證期間之計算 自醫事人員證書發證日起算 惟醫事人員領得證書後 尚須服役者 自退伍日之次日起算 五 同一職類領有二種醫事人員證書者 依實際訓練情形至多補助二十四個月 1

六 各類醫事人員教師資格規定如下 (一) 西醫師 依 PGY 訓練計畫及本署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之規定 (二) 牙醫師 應具教學醫院二年以上牙科專任主治醫師經驗且執業五年以上 或依二年期牙醫師 PGY 訓練計畫認定標準之規定 (三) 中醫師 應具執行中醫業務七年以上之專任中醫師 (四) 其他醫事人員 1. 護理師 護士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護理執業經驗之護理師 2. 藥師 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藥事執業經驗之藥師 3. 醫事放射師 醫事放射士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放射技術執 業經驗之醫事放射師 4. 醫事檢驗師 醫事檢驗生 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醫事檢驗執 業經驗之醫事檢驗師 5.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生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職能治療執 業經驗之職能治療師 6.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生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物理治療執 業經驗之物理治療師 7. 臨床心理師 應具三年以上專任臨床心理執業經驗之臨床心理師 8. 諮商心理師 應具三年以上專任諮商心理執業經驗之諮商心理師 9. 呼吸治療師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呼吸治療臨床經驗之呼吸 治療師 10. 助產師 助產士 專任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具三年以上專任助產師執 業經驗之助產師 11. 營養師 應具教學醫院五年以上專任營養師執業經驗之營養師 12. 語言治療師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語言治療執業經驗之語言 治療師 13. 聽力師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聽力師執業經驗之聽力師 2

14.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生 應具三年以上專任牙體技術執業經驗之 牙體技術師 七 各類醫事人員之教師應為專任 且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如下 (一) 西醫師 1. PGY 訓練 依 PGY 各訓練課程之規定 2. 專科醫師訓練 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三 即一位教 師於同一時間所指導之受訓人員不超過三名 (二) 牙醫師 1. 本計畫牙醫師臨床訓練 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三 即一位教師於同一時間所指導之受訓人員不超過三名 2. 二年期牙醫師 PGY 訓練 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應為一比一 即一 位教師於同一時間所指導之受訓人員不超過一名 (三) 其他醫事人員 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三 即一位教師於 同一時間所指導之受訓人員不超過三名 八 申請程序如下 一 計畫申請 1. 申請補助醫院應於公告之申請期間內 以醫事機構憑證 IC 卡上網至 本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管理系統 http://pec.doh.gov.tw 以 下簡稱計畫管理系統 填寫 行政院衛生署補助計畫申請書 如附 件一 以下簡稱申請書 並印出申請書一式二份及補助計畫契約 書 如附件二 一式二份 於契約書用印後 郵寄本署委託單位 以 下簡稱委託單位 提出申請 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 申請書一經確 認送審後 除有特殊情形或經委託單位通知 不得再行更改 補助 計畫經本署核定後 訓練計畫類別或內容如有新增或修正 應於下 一年度公告之申請期間內上網填寫 提出申請 2. 醫師 PGY 訓練計畫及二年期牙醫師 PGY 訓練計畫申請作業 另依本 3

署相關計畫規定辦理 二 計畫審查 由委託單位就計畫內容進行審查 並將結果通知本署 經委 託單位審查發現資料不齊全者 應通知申請補助醫院於期限內補件 逾 期未補件 或補件後資料仍未齊全者 得就資料不齊全之計畫類別部分 予以退件 補件資料如涉及提報之申請書內容者 申請補助醫院應上網 進行申請書之修正 並將修正後之申請書印出送請委託單位審查 資料 補正以一次為限 三 計畫核定 由本署就計畫核定結果及審查意見以書面通知醫院 並與計 畫審查通過之醫院簽訂契約書 九 本補助經費係部分補助教學醫院之教學訓練費用 支付項目分為下列二類 其中訓練補助費用 每年按本署核定總經費分季核付 本署預算如遭凍結 不能如期動支時 得延後或調整變更經費或終止辦理支付 一 訓練補助費用 按分季經費及申請補助醫院登錄於計畫管理系統 http://pec.doh.gov.tw 之受訓人員數 核算點數及點値後 核付補助費 用 若受訓人員一個月受訓天數於十五日 含 以下者 則不予補助該 月訓練補助費用 各類受訓人員每人每月訓練補助費用點數如下 1. 西醫師 (1) PGY 訓練 三六 七 點 (2) 專科醫師訓練 二一 七 點 2. 牙醫師 一九 一 點 3. 中醫師 一六 八 點 4. 其他醫事人員 三 五 點 二 執行成效優良醫院獎勵費用 依本署訂定之教學醫院教學成效指標評 核 該費用將併最後一季訓練補助費用撥付 十 補助經費之撥付與使用範圍如下 (一) 本補助經費應於簽訂契約書後始得撥付 4

(二) 本補助經費應用於本計畫教學訓練有關之支出 不得移作他用 相關使 用原則如附件三 (三) 本補助經費之撥付作業 由本署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分季辦理 (四) 受補助醫院對撥付之經費如有疑義 應於撥付後十五日內 以正式函文 向本署提出 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本署得不予受理 十一 計畫執行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 補助計畫經本署核定後 受補助醫院應依計畫內容及契約書規定確實執 行教學訓練相關活動 (二) 受補助醫院應於每月月底前上網至計畫管理系統確認教師及受訓人員 之相關資料 若有異動 應即時更新 未依規定按月確認或更新資料 致影響補助經費計算結果者 其損失由受補助醫院自行負責 (三) 若受訓人員已離職 而受補助醫院未上網更新 並虛報受訓人數 經查 證屬實者 應追回溢付款項並得依相關法令辦理 (四) 計畫執行期間 受補助醫院應上網至計畫管理系統登錄教學醫院教學成 效指標 (五) 受補助醫院應配合本署對本補助計畫之相關稽核作業 十二 計畫評核程序如下 (一) 計畫稽核 由教學醫院評鑑對受補助醫院申請之每類醫事人員訓練計畫 內容進行實地稽核 於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內之醫院 則以書面或追 蹤輔導訪查進行稽核 受補助醫院須就稽核結果進行計畫修正或執行改 善 (二) 如經稽核發現有重大違失者 本署得終止契約並停止補助 必要時 得 追回補助款 (三) 書面稽核或追蹤輔導訪查及教學成效指標評核結果 將作為執行成效優 良醫院獎勵補助及教學醫院評鑑參考 5

附件一 行政院衛生署補助計畫申請書 年 度 計畫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 申請醫院 計畫負責單位 計畫主持人 (請親筆簽名) 申請日期 除專有名詞外 本計畫書限用中文書寫 書寫原則請詳參各項目之說明段 計畫書之撰寫應詳盡完整 並請務必依本格式內容順序依序填寫 否則不予受理 本計畫書需以打字繕印一式 份 請以 A4 格式繕打 合併裝訂成冊 平面裝訂 於左側 勿加封套 其中一份不裝訂 以利複製 本計畫書請先報由 委託單位 進行初審作業

目 錄 第 頁 壹 基本資料 貳 計畫摘要 參 經費計算 肆 整體計畫執行成效評估機制 附件 各訓練計畫內容 訓練計畫 有無申請 有 受訓人員類別 附件碼 則打勾註記 西醫師 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 註 NO.1 依本署核定之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內容執行 不需 提具訓練計畫 僅需列出教師名單 西醫師 專科醫師訓練 註 NO.2 本署公告之專科醫師 不需提具訓練計畫 僅需列出教 師名單 牙醫師 註 NO.3 依本署核定之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內容執行 不需提具訓練計畫 僅需列出教師名單 中醫師 NO.4 護理師 護士 NO.5 藥師 NO.6 醫事放射師 醫事放射士 NO.7 醫事檢驗師 醫事檢驗生 NO.8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生 NO.9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生 NO.10 臨床心理師 NO.11 諮商心理師 NO.12 呼吸治療師 NO.13 助產師 助產士 NO.14 營養師 NO.15 各訓練計畫內容應涵蓋下列項目 一 計畫目的 二 訓練課程 三 教學師資

壹 基本資料 計畫名稱 年度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 申請醫院 醫療機構代碼 醫院地址 計畫負責單位 醫院評鑑類別 及效期 教學醫院評鑑 類別及效期 醫師畢業後一 是 年度 般醫學訓練醫 否 院資格 最近二年署定 專科訓練容額 訓練容量 科別 年度 最近一次訓練醫院資格效期 年度 外科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兒科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內科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婦產科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家庭醫學科泌尿科骨科神經科精神科耳鼻喉科復健科核子醫學科放射線 ( 診斷 ) 科放射線 ( 腫瘤 ) 科急診醫學科病理科 ( 解剖病理 ) 病理科 ( 臨床病理 ) 眼科神經外科皮膚科麻醉科整形外科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職業醫學科口腔顎面外科口腔病理科齒顎矯正科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主持人聯絡電話 E-mail 計畫聯絡人聯絡電話 E-mail 職稱傳真號碼現職單位職稱傳真號碼現職單位 NO. 訓練計畫 負責人聯絡人聯絡電話 E-mail 職稱職稱傳真號碼現職單位 NO. 訓練計畫 負責人 職稱

聯絡人 職稱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E-mail 現職單位 註 計畫聯絡人請填行政人員 俾利連繫 (如篇幅不足 請自行複製)

貳 計畫摘要 請摘述本計畫之目的與實施方法

叁 經費計算 說明 依本署 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規定計算

肆 整體計畫執行成效評估機制 包含對受訓人員 教師 課程安排 訓練成效等之評估

附件 NO. 訓練計畫 一 計畫目的 請分點具體列述本計畫所要達成之目標及所要完成之工作項目 內容包括一 訓練目標 二 完成之工作項目 一 訓練目標 二 完成之工作項目

二 訓練課程 訓練課程請依各類醫事人員 二年期訓練計畫課程 填寫 訓練 年 第1年 第2年 其他 訓練項目 課程 訓練時間 訓練方式 評核標準 方法

三 教學師資 教師清冊 執登科別 編 號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具專科醫師資 執業總年資 格者填寫 表格不足請自行增列

四 受訓人員 依每月實際受訓人員名單上網填寫相關資料

附件二 行政院衛生署 補助計畫契約書 計畫單位 醫院

行政院衛生署補助計畫契約書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甲方 為辦理 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 畫 特補助 醫院 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執行 經 雙方協議 訂定條款如下 一 計畫內容 計畫之執行依甲方核定之計畫申請書 若有新增或 修正 依 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申請作業 要點 規定辦理 原則上乙方不需每年提具訓練計畫申請書 但必要時甲方得要求乙方依計畫稽核結果或政策規定修訂之 二 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為 本契約書內容之一部分 三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 四 計畫經費之核算 依 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 畫申請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五 計畫經費之撥付 由甲方委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按季撥付乙方 惟甲方預算如遭凍結 刪減或刪除 不能如期動支時 得延後 或調整變更經費或終止辦理支付 六 計畫經費之動支 本補助經費應用於本計畫教學訓練有關之支 出 不得移作他用 若經查核資料不實者 將追繳相關經費 七 計畫所需採購程序 本計畫若需採購 應依照 政府採購法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八 計畫執行情形管制 (一) 計畫實施期間 甲方得不定時派員瞭解乙方之計畫執行情 形或要求乙方計畫主持人向甲方簡報 甲方如發現乙方執 行情形不符合 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 畫 內容要求或未依核定之計畫申請書執行 甲方得要求 乙方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者 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停止乙 方計畫之執行及追繳相關經費 (二) 乙方於計畫期間 應配合甲方及其委託單位辦理教學活 動 成效評估 資料登錄與確認及其他執行計畫之必要配 合事項 九 計畫評核程序如下 (一) 計畫稽核 由教學醫院評鑑對受補助醫院申請之每類醫事 人員訓練計畫內容進行實地稽核 於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

期內之醫院, 則以書面或追蹤輔導訪查進行稽核, 受補助醫院須就稽核結果進行計畫修正或執行改善 ( 二 ) 書面稽核或追蹤輔導訪查及教學成效指標評核結果, 將作為執行成效優良醫院獎勵補助及教學醫院評鑑參考 十 計畫執行中, 乙方應善盡維護訓練環境衛生及安全之責, 倘參 與計畫人員因執行計畫致生命 健康 財產受損害時, 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 如因而致甲方受損害或被訴時, 由乙方負解決及賠償責任 十一 具下列情事之一者, 甲方得不經催告, 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且不賠償乙方因此所致之損害 : ( 一 ) 乙方未通過計畫評核, 甲方得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 二 ) 計畫執行中, 乙方喪失 教學醫院 或 申請補助職類經教學醫院評鑑結果未達合格 資格時,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 三 ) 計畫執行中, 如發現預期成果無法達成 訓練計畫無法進行 乙方未能履行本契約各項約款之一或甲方因年度預算不足時,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後, 乙 方並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計畫工作執行成果送交甲方, 甲方應對已完成且合於計畫工作內容部分, 核算應支之費用予以結案 ( 四 ) 本契約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時, 甲方得視情況向乙方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並暫停乙方所有委辦或補助計畫申請案 十二 如因作業需要須延期或續約時, 甲方得通知乙方依甲方規定辦理延期或續約, 乙方不得無故拒絕 十三 本契約書未約定事項, 雙方得以換文方式另行約定, 修正時 亦同, 除另行約定外, 如尚有未盡事宜, 依民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 本契約所約定事項如遇有訴訟時, 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五 本契約除經終止或解除外, 繼續有效 十六 本契約書正本二份, 副本四份, 分送雙方保存, 以資信守

立契約書人 甲方 : 行政院衛生署 代表人 : 乙方 : 醫院 代表人 : 計畫主持人 : 中華民國年月日

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 申請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 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 以下簡稱教補計畫 實施四年多以 來 已逐步建立醫事專業人員二年臨床訓練制度 為整合教學相關計 畫 簡化計畫申請等相關程序 醫師一年期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 畫 以下簡稱 PGY 訓練計畫 與教補計畫 將於一百年七月一日整 併 相關計畫之評核 亦整併入教學醫院評鑑 為符合實際作業需求 審酌各界意見 檢討實務運作 整合計畫作業程序 修正該要點規定 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 修正計畫申請資格 自一百年度起教學醫院評鑑類別包含西醫 師 中醫師 牙醫師等醫師職類 以及藥事 醫事放射 醫事 檢驗 護理 營養 呼吸治療 助產 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 臨床心理 諮商心理等醫事人員 非醫師 職類 分為 醫師 及醫事人員類教學醫院 醫事人員類 非醫師 教學醫院 爰配合修正申請資格 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 修正補助對象 資格及時間 因應 PGY 訓練計畫與教補計畫整 併 於補助對象增列 PGY 訓練受訓人員 放寬補助資格為領證 四年內之醫事人員 且補助時間至多為二十四個月 於西醫師 PGY 訓練與專科醫師訓練補助合計至多二十四個月 修正規定 第三點 三 修正同一職類領有二種醫事人員證書者之補助時間 若同一職 類 如護理師與護士屬同一職類 醫事放射師與醫事放射士屬 同一職類 醫事檢驗師與醫事檢驗生屬同一職類 職能治療師 與職能治療生屬同一職類 物理治療師與物理治療生屬同一職 類 助產師與助產士屬同一職類 領有二種醫事人員證書者 依實際訓練情形至多補助二十四個月 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 修正教師資格 為鼓勵年輕醫事檢驗師及職能治療師投入教 學 修正各該教師資格 為於教學醫院執業年資四年及三年 修

正規定第六點 五 修正師生比 為提升教師教學品質 修正師生比不得低於一比 三 但西醫及牙醫 PGY 訓練之臨床教師與受訓學員比依各課程 之規定 修正規定第七點 六 修正補助點數 以教師薪資 投入教學時間 師生比等資料計 算 並考慮西醫 PGY 訓練因需至不同醫院及科別訓練 補助標 準高於專科訓練 醫師類由一七 五九 點修正為 PGY 訓練三 六 七 點 專科訓練二一 七 點 補助年數由四年調整 為二年 牙醫師類原分為專科訓練一七 五九 點 一般牙醫 訓練一四 七 點 修正為一九 一 點 中醫師由一四 七 點修正為一六 八 點 其他醫事人員由三 二 點修 正為三 五 點 修正規定第九點 七 修正補助經費使用範圍 因應計畫整併 增列相關經費使用原 則規定 修正規定第十點 八 修正計畫評核方式 增列教學醫院評鑑 書面稽核或追蹤輔導 訪查為稽核方式 且書面稽核或追蹤輔導訪查及教學成效指標 評核結果 將作為執行成效優良醫院獎勵補助及教學醫院評鑑 參考 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 行政院衛生署 ( 以下簡稱本一 行政院衛生署 ( 以下簡稱本本點未修正 署 ) 為鼓勵教學醫院提供良好之訓練場所及教學資源, 俾使醫療機構新進醫事人員均能接受必要之訓練, 達成提升醫療品質及確保病人安全之目標, 特訂定本要點 署 ) 為鼓勵教學醫院提供良好之訓練場所及教學資源, 俾使醫療機構新進醫事人員均能接受必要之訓練, 達成提升醫療品質及確保病人安全之目標,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補助醫院應為經本署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 且均在合格效期內之醫院 自一百年度起, 接受教學醫院評鑑, 且申請補助之醫事職類, 其評鑑結果為合格之醫院, 始得申請補助 三 受訓醫事人員 ( 以下簡稱受訓人員 ), 其類別如下 : ( 一 ) 西醫師 : 1. 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 ( 以下簡稱 PGY 訓練 ) 2. 專科醫師訓練 ( 二 ) 牙醫師 中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 包括護理師 護士 藥師 醫事放射師 醫事放射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檢驗生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生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生 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 呼吸治療師 助產師 助產士 營養師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生及其他符合醫療法第十條規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之受補助資格, 除 PGY 訓練之受訓人員外, 應領有醫事人員證書, 且執業登記於申請補助醫院 受補助期限及時間為自領有醫事人員證書四年內, 依實 二 申請補助醫院應為經本署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 且均在合格效期內之醫院 三 受補助之受訓醫事人員 ( 以下簡稱受訓人員 ), 應領有醫事人員證書, 且執業登記於申請補助醫院, 並符合下列資格 : ( 一 ) 醫師 : 自領得醫師證書 起四年內, 且在本署公告各專科訓練容額內之醫師 ( 二 ) 牙醫師 : 1. 自領得牙醫師證書起四年內, 且在本署公告各專科訓練容額內之牙醫師 2. 自領得牙醫師證書起二年內之牙醫師 ( 三 ) 中醫師 : 自領得中醫師證書起二年內之中醫師 自一百年度起, 教學醫院評鑑類別分為 醫師及醫事人員類教學醫院 及 醫事人員類 ( 非醫師 ) 教學醫院, 爰配合修正申請補助資格 增訂自一百年起, 接受教學醫院評鑑, 且申請補助之醫事職類, 其評鑑結果為合格, 始可申請補助 惟一百年度前已核定於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內之醫院, 申請補助之醫事職類, 可經計畫審核合格後, 申請補助 一 因應 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 與 PGY 訓練計畫 整併, 新增受訓醫事人員類別 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內容, 增列 PGY 訓練類別 二 修正受補助資格, 增列第二項, 明訂除 PGY 訓練之受訓人員外, 應領有醫事人員證書, 且執業登記於申請補助醫院 三 放寬補助資格, 增列第三項, 修訂受補助期限及時間為自領有醫事人員證書四年內, 依實際訓練情形至多補助二十四個月 ; 於西醫師,PGY 訓練與專科醫師訓練補助合計至多二十四個月 ( 四 ) 其他醫事人員 : 自領得四 為配合修正補助時間, 刪除各類醫事人員證書起二第一項第二款之牙醫師專科年內之其他醫事人員, 包訓練之類別 括護理師 護士 藥師 醫事放射師 醫事放射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檢驗生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生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生 臨床心理師 1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際訓練情形至多補助二十四個月 ; 於西醫師,PGY 訓練與專科醫師訓練補助合計至多二十四個月 諮商心理師 呼吸治療師 助產師 助產士 營養師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生及其他符合醫療法第十條規定之人員 四 前點領證期間之計算, 自醫事人員證書發證日起算, 惟醫事人員領得證書後, 尚須服役者, 自退伍日之次日起算 五 同一職類領有二種醫事人員證書者, 依實際訓練情形至多補助二十四個月 六 各類醫事人員教師資格規定如下 : ( 一 ) 西醫師 : 依 PGY 訓練計畫及本署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之規定 ( 二 ) 牙醫師 : 應具教學醫院二年以上牙科專任主治醫師經驗且執業五年以上或依二年期牙醫師 PGY 訓練計畫認定標準之規定 ( 三 ) 中醫師 : 應具執行中醫業務七年以上之專任中醫師 ( 四 ) 其他醫事人員 : 1. 護理師 護士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護理執業經驗之護理師 2. 藥師 : 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藥事執業經驗之藥師 3. 醫事放射師 醫事放射士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放射技術執業經驗之醫事放射師 4. 醫事檢驗師 醫事檢驗生 : 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 四 前點領證期間之計算, 自醫事人員證書發證日起算, 惟醫事人員領得證書後, 尚須服役者, 自退伍日之次日起算 五 受訓人員領有二種以上醫事人員證書者, 同一期間內僅得擇一類別申請補助 六 各類醫事人員教師資格規定如下 : ( 一 ) 醫師 : 依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及本署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之規定 ( 二 ) 牙醫師 : 應具教學醫院二年以上牙科專任主治醫師經驗且執業五年以上或依本署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之規定 ( 三 ) 中醫師 : 應具執行中醫業務七年以上之專任中醫師 ( 四 ) 其他醫事人員 : 1. 護理師 護士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護理執業經驗之護理師 2. 藥師 : 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藥事執業經驗之藥師 3. 醫事放射師 醫事放射士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放射技術執業經驗之醫事放射師 4. 醫事檢驗師 醫事檢驗 2 本點未修正 修正為同一職類 ( 如護理師與護士屬同一職類 ; 醫事放射師與醫事放射士屬同一職類 ; 醫事檢驗師與醫事檢驗生屬同一職類 ; 職能治療師與職能治療生屬同一職類 ; 物理治療師與物理治療生屬同一職類 ; 助產師與助產士屬同一職類 ), 領有二種醫事人員證書者, 依實際訓練情形, 至多補助二十四個月 一 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文字, 明確訂定為西醫師 二 因應九十九年七月實施二年期牙醫師 PGY 訓練計畫, 增列第二款牙醫師之教師資格, 以臻完整 三 為鼓勵年輕醫事檢驗師及職能治療師投入教學, 修正第四款第四目醫事檢驗類之教師資格規定由應具教學醫院五年以上專任執業經驗修改為四年 ; 修正第四款第五目職能治療類之教師資格為由應具教學醫院五年以上專任執業經驗修改為三年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上專任醫事檢驗執業經驗之醫事檢驗師 5.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生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職能治療執業經驗之職能治療師 6.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生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物理治療執業經驗之物理治療師 7. 臨床心理師 : 應具三年以上專任臨床心理執業經驗之臨床心理師 8. 諮商心理師 : 應具三年以上專任諮商心理執業經驗之諮商心理師 9. 呼吸治療師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呼吸治療臨床經驗之呼吸治療師 10. 助產師 助產士 : 專任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具三年以上專任助產師執業經驗之助產師 11. 營養師 : 應具教學醫院五年以上專任營養師執業經驗之營養師 12. 語言治療師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語言治療執業經驗之語言治療師 13. 聽力師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聽力師執業經驗之聽力師 14.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生 : 應具三年以上專任牙體技術執業經驗之牙體技術師 生 : 應具教學醫院五年以上專任醫事檢驗執業經驗之醫事檢驗師 5.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生 : 應具教學醫院五年以上專任職能治療執業經驗之職能治療師 6.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生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物理治療執業經驗之物理治療師 7. 臨床心理師 : 應具三年以上專任臨床心理執業經驗之臨床心理師 8. 諮商心理師 : 應具三年以上專任諮商心理執業經驗之諮商心理師 9. 呼吸治療師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呼吸治療臨床經驗之呼吸治療師 10. 助產師 助產士 : 專任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具三年以上專任助產師執業經驗之助產師 11. 營養師 : 應具教學醫院五年以上專任營養師執業經驗之營養師 12. 語言治療師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語言治療執業經驗之語言治療師 13. 聽力師 : 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聽力師執業經驗之聽力師 14.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生 : 應具三年以上專任牙體技術執業經驗之牙體技術師 七 各類醫事人員之教師應為專任, 且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如下 : ( 一 ) 西醫師 : 1. PGY 訓練 : 依 PGY 各訓練課程之規定 2. 專科醫師訓練 : 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三, 即一位教師於同一時間所指導之受訓人員不超過三 七 各類醫事人員之教師應為專任, 且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五, 即一位教師於同一時間所指導之受訓人員不超過五名 3 一 為配合第三點受訓人員類別增加, 修正本點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 爰各類受訓人員訓練課程所要求之師生比例各有不同, 新增第一款第一目 第二目, 第二款 第三款分別訂出西醫師 牙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之師生比例, 已臻明確 二 為提升教師指導教學品質,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名 ( 二 ) 牙醫師 : 1. 本計畫牙醫師臨床訓練 : 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三, 即一位教師於同一時間所指導之受訓人員不超過三名 2. 二年期牙醫師 PGY 訓練 : 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應為一比一, 即一位教師於同一時間所指導之受訓人員不超過一名 ( 三 ) 其他醫事人員 : 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三, 即一位教師於同一時間所指導之受訓人員不超過三名 八 申請程序如下 : ( 一 ) 計畫申請 : 1. 申請補助醫院應於公告之申請期間內, 以醫事機構憑證 IC 卡上網至 本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管理系統 (http://pec.doh.gov.tw) ( 以下簡稱計畫管理系統 ) 填寫 行政院衛生署補助計畫申請書 ( 如附件一 )( 以下簡稱申請書 ), 並印出申請書一式二份及補助計畫契約書 ( 如附件二 ) 一式二份, 於契約書用印後, 郵寄本署委託單位 ( 以下簡稱委託單位 ) 提出申請, 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 申請書一經確認送審後, 除有特殊情形或經委託單位通知, 不得再行更改 補助計畫經本署核定後, 訓練計畫類別或內容如有新增或修正, 應於下一年度公告之申請期間內上 網填寫, 提出申請 2. 醫師 PGY 訓練計畫及二年期牙醫師 PGY 訓練計畫申請作業, 另依本署相關計畫規定辦理 ( 二 ) 計畫審查 : 由委託單位就計畫內容進行審查, 並將結果通知本署 經委託單位審查 八 申請程序如下 : ( 一 ) 計畫申請 : 申請補助醫院應於公告之申請期間內, 以醫 事機構憑證 IC 卡上網至 本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管理系統 (http://pec.doh.gov.tw)( 以下簡稱計畫管理系統 ) 填寫 行政院衛生署補助計畫申請書 ( 如附件一 )( 以下簡稱申請書 ), 並印出申請書一式二份及補助計畫契約書 ( 如附件二 ) 一式二份, 於契約書用印後, 郵寄本署委託單位 ( 以下簡稱委託單位 ) 提出申請, 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 申請書一經確認送審後, 除有特殊情形或經委託單位通知, 不得再行更改 補助計畫經本署核定後, 訓練計畫類別或內容如有新增或修正, 應於下一年度公告之申請期間內上網填寫, 提出申請 ( 二 ) 計畫審查 : 由委託單位就計畫內容進行審查, 並將結果通知本署 經委託單位審查發現資料不齊全者, 應通知申請補助醫院於期限內補件, 逾期未補件, 或補件後資料仍未齊全者, 得就資料 4 將原教師與受訓學員之比例由不得低於一比五修正為一比三 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計畫申請內容, 新增第一款第二目醫師 PGY 訓練計畫及二年期牙醫師 PGY 之申請作業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發現資料不齊全者, 應通知申請補助醫院於期限內補件, 逾期未補件, 或補件後資料仍未齊全者, 得就資料不齊全之計畫類別部分, 予以退件 ; 補件資料如涉及提報之申請書內容者, 申請補 不齊全之計畫類別部分, 予以退件 ; 補件資料如涉及提報之申請書內容者, 申請補助醫院應上網進行申請書之修正, 並將修正後之申請書印出送請委託單位審查, 資料補正以一次為限 助醫院應上網進行申請書之 ( 三 ) 計畫核定 : 由本署就計畫核 修正, 並將修正後之申請書印出送請委託單位審查, 資料補正以一次為限 定結果及審查意見以書面通知醫院, 並與計畫審查通過之醫院簽訂契約書 ( 三 ) 計畫核定 : 由本署就計畫核 定結果及審查意見以書面通 知醫院, 並與計畫審查通過 之醫院簽訂契約書 九 本補助經費係部分補助教學醫院之教學訓練費用, 支付項目分為下列二類, 其中訓練補助費用, 每年按本署核定總經費分季核付 本署預算如遭凍結, 不能如期動支時, 得延後或調整變更經費或終止辦理支付 : ( 一 ) 訓練補助費用 : 按分季經費及申請補助醫院登錄於計畫管理系統 (http://pec.doh.gov.tw) 之受訓人員數, 核算點數及點値後, 核付補助費用 若受訓人員一個月受訓天數於十五日 ( 含 ) 以下者, 則不予補助該月訓練補助費用 各類受訓人員每人每月訓練補助費用點數如下 : 1. 西醫師 : (1) PGY 訓練 : 三六, 七 點 (2) 專科醫師訓練 : 二一, 七 點 2. 牙醫師 : 一九, 一 點 3. 中醫師 : 一六, 八 點 4. 其他醫事人員 : 三, 五 點 ( 二 ) 執行成效優良醫院獎勵費用 : 依本署訂定之教學醫院教學成效指標評 九 本補助經費係部分補助教學醫院之教學訓練費用, 支付項目分為下列二類, 其中訓練補助費用, 每年按本署核定總經費分季核付 本署預算如遭凍結, 不能如期動支時, 得延後或調整變更經費或終止辦理支付 : ( 一 ) 訓練補助費用 : 按分季經費及申請補助醫院登錄於計畫管理系統 (http://pec.doh.gov.tw) 之受訓人員數, 核算點數及點値後, 核付補助費用 若受訓人員一個月受訓天數於十五日 ( 含 ) 以下者, 則不予補助該月訓練補助費用 各類受訓人員每人每月訓練補助費用點數如下 : 1. 醫師 : 一七, 五九 點 2. 自領得牙醫師證書起四年內, 且在本署公告各專科訓練容額內之牙醫師 : 一七, 五九 點 3. 自領得牙醫師證書起二年內之牙醫師 : 一四, 七 點 4. 中醫師 : 一四, 七 點 5. 其他醫事人員 : 三, 二 點 ( 二 ) 執行成效優良醫院獎勵 5 一 為配合第三點受訓人員類別新增西醫師類之 PGY 訓練, 刪除牙醫師類別之專科訓練, 修訂第一款第一目 第二目內容 增列西醫師 PGY 訓練之補助點數, 刪除第一款之專科訓練容額內之牙醫師補助點數 二 經重新調查教學醫院薪資 教師投入教學時間與修正師生比例後, 修正各類受訓人員每月訓練補助費用點數 三 目次變更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核, 該費用將併最後一季訓練補助費用撥付 費用 : 依本署訂定之教學醫院教學成效指標評核, 該費用將併最後一季訓練補助費用撥付 十 補助經費之撥付與使用範圍如下 : ( 一 ) 本補助經費應於簽訂契約書後始得撥付 ( 二 ) 本補助經費應用於本計畫教學訓練有關之支出, 不得移作他用 相關使用原則如附件三 ( 三 ) 本補助經費之撥付作業, 由本署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分季辦理 ( 四 ) 受補助醫院對撥付之經費如有疑義, 應於撥付後十五日內, 以正式函文向本署提出, 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本署得不予受理 十一 計畫執行應配合事項如下 : ( 一 ) 補助計畫經本署核定後, 受補助醫院應依計畫內容及契約書規定確實執行教學訓練相關活動 ( 二 ) 受補助醫院應於每月月底前上網至計畫管理系統確認教師及受訓人員之相關資料, 若有異動, 應即時更新 ; 未依規定按月確認或更新資料, 致影響補助經費計算結果者, 其損失由受補助醫院自行負責 ( 三 ) 若受訓人員已離職, 而受補助醫院未上網更新, 並虛報受訓人數, 經查證屬實者, 應追回溢付款項並得依相關法令辦理 ( 四 ) 計畫執行期間, 受補助醫院應上網至計畫管理系統登錄教學醫院教學成效指標 ( 五 ) 受補助醫院應配合本署對本補助計畫之相關稽核作業 十二 計畫評核程序如下 : ( 一 ) 計畫稽核 : 由教學醫院評鑑 十 補助經費之撥付與使用範圍如下 : ( 一 ) 本補助經費應於簽訂契約書後始得撥付 ( 二 ) 本補助經費應用於本計畫教學訓練有關之支出, 不得移作他用 ( 三 ) 本補助經費之撥付作業, 由本署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分季辦理 ( 四 ) 受補助醫院對撥付之經費如有疑義, 應於撥付後十五日內, 以正式函文向本署提出, 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本署得不予受理 十一 計畫執行應配合事項如下 : ( 一 ) 補助計畫經本署核定後, 受補助醫院應依計畫內容及契約書規定確實執行教學訓練相關活動 ( 二 ) 受補助醫院應於每月月底前上網至計畫管理系統確認教師及受訓人員之相關資料, 若有異動, 應即時更新 ; 未依規定按月確認或更新資料, 致影響補助經費計算結果者, 其損失由受補助醫院自行負責 ( 三 ) 若受訓人員已離職, 而受補助醫院未上網更新, 並虛報受訓人數, 經查證屬實者, 應追回溢付款項並得依相關法令辦理 ( 四 ) 計畫執行期間, 受補助醫院應上網至計畫管理系統登錄教學醫院教學成效指標 ( 五 ) 受補助醫院應配合本署對本補助計畫之相關稽核作業 十二 計畫評核程序如下 : ( 一 ) 計畫稽核 : 由本署委託相 6 爰新增西醫 PGY 受訓人員, 新增第一項第二款相關經費使用原則如附件三 本點未修正 一 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計畫稽核程序, 評鑑效期屆滿之受補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關單位聘請相關領域之專 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 針 對受補助醫院申請之每類 醫事人員訓練計畫內容進 行書面或實地稽核, 受補 助醫院須就稽核結果進行 計畫修正或執行改善 ( 二 ) 如經稽核發現有重大違失 者, 本署得終止契約並停 止補助, 必要時, 得追回 補助款 ( 三 ) 書面或實地稽核結果, 將 作為執行成效優良醫院獎 勵補助參考或次年度審查 計畫參考 對受補助醫院申請之每類醫事人員訓練計畫內容進行實地稽核, 於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內之醫院, 則以書面或追蹤輔導訪查進行稽核, 受補助醫院須就稽核結果進行計畫修正或執行改善 ( 二 ) 如經稽核發現有重大違失者, 本署得終止契約並停止補助, 必要時, 得追回補助款 ( 三 ) 書面稽核或追蹤輔導訪查及教學成效指標評核結果, 將作為執行成效優良醫院獎勵補助及教學醫院評鑑參考 助醫院須接受教學醫院評鑑, 於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內之醫院, 則以書面或追蹤輔導訪查進行稽核 二 修正第三款, 新增追蹤輔導訪查及教學成效指標評核結果, 將作為執行成效優良醫院獎勵補助及教學醫院評鑑參考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