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學年年度法律專專業業碩碩士士班畢業業流程程說說明明會會手手冊 2015.6. 10( 三 )15:30 1202 教室
目錄 法律專業碩士班畢業流程說明 -----------------------2 個人畢業流程進度表 -------------------------------3 一 申請指導教授 -------------- -------------------4 研究生擬定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諮詢單 ( 黃單 )----------5 研究生學位考試論文題目報告單 ( 白單 )----------------6 研究生更換論文題目申請表 ----------------------------7 研究生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 ------------------------8 二 申請資格考核 ---------------------------------9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10 論文研究計畫 ---------------------------------------11 碩士論文研究計畫封面範本 ---------------------------12 三 申請學位考試 -------------------------------- 13 學位考試申請要件 ----------------------------------- 14 東吳大學博 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 ------------ 15~17 畢業論文撰寫要點 ----------------------------------- 18 學位考試申請書 ------------------------------------- 19 論文口試本封面範本 ------------------------------------- 20 法律學系研究生辦理離校手續應注意事項 ( 法律專業碩士班 )---------- 21 研究生論文修改確認書 -------------------------------------24 四 Q&A-------------------------------- 25 1
法律專業碩士班畢業流程說明 畢業程序主要有以下三階段 :( 下列表格均可至法律系網頁下載 ) 指導教授之選定資格考核學位考試 一個月論文大綱一個月半年前 諮詢單論文題目報告單學位考試申請書 一 指導教授之選定 : 1 依教育部及教務會議決議, 本校專任教師每學年僅得收八名學生 兼任教師不得超過 3 名 請隨時至系辦公布欄注意指導教授及學生名單 ( 同一學制之學生人數以 5 名為原則 ) 2 指導教授須為助理教授級以上, 以本學系之專任或兼任教師 ( 兼任教師須該學年有課 ) 為原則 3 學生延請指導教授前, 需先與本學系該班召集人 / 班主任洽談所欲聘請之指導教授及所欲撰寫之論文題目是否恰當, 經填妥諮詢單 ( 請用黃色單 ) 後, 向系辦為備查手續 * 召集人 / 班主任 : 莊永丞老師 4 計劃提出學位考試申請前半年 (6 個月 ), 應提出論文題目報告單 ( 請用白色單 ) 應屆畢業生, 請最遲於上學期 11 月 30 日前提出論文題目報告單 5 繳交題目報告單及諮詢單後, 才可提出資格考核申請 2 舉行 口試 二 資格考核 -- 依據本系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辦理 1 法律專業碩士班修畢二年以上課程者, 可於下述時間內提出申請, 提出時須檢具二本論文大綱 ( 封面需請指導教授親筆簽名 字數三千字以上 研究計畫大綱內容應具備之項目和內容, 請參考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 2 每學期申請時限: 上學期 9 月底前 ( 得於同一學期內申請口試 ) 或 10 月 1 日至 11 月底間 ( 需於下學期方得申請口試 ) 下學期 2 月底前 ( 得於同一學期內申請口試 ) 或 3 月 2 日至 4 月底間 ( 需於下學期方得申請口試 ) * 遇例假日得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繳交給徐欣蓉秘書 帶班助教 3 應屆畢業生, 請最遲於下學期 2 月底前提出資格考核申請 4 通過資格考核者才可申請學位考試 5 資格考核成績 本系行政人員有保密之義務, 請勿向其探知 三 學位考試 --- 依據本校學位考試規章辦理 ( 七月底前所有口試完結 ) 1 修滿畢業學分即可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每學期得申請一次 申請日與口試日至少間隔一個月以上 所謂修滿畢業學分係指, 欲提出申請學位考試該學期, 若已修滿 ( 無須已取得學分成績 ) 畢業學分數, 即可申請口試 ( 特殊狀況 : 口試通過, 但有學分未獲及格時, 口試成績仍有效保留, 但必須重修學分後, 方可畢業 ) 2 申請學位考試時應填具 學位考試申請書 並附上 歷年成績單 論文口試本 及記錄人員名冊 ( 含正選一名, 備選兩名 ) 口試本封面不需指導教授簽名 請指導教授在 學位考試申請書 上簽名 口試本一經提出, 不得抽換 3 每學期申請時限: 上學期十二月十五日前 ( 非應屆畢業生 ) ( 最晚需提出申請時點 ) 下學期五月底前 ( 僅應屆畢業學生得於六月十五日前提出 ) * 應屆畢業生 : 法律專業碩士班三年級 4 論文口試本上應加註 口試本 字樣, 以便與正式論文有所區別, 且提出學位考試申請同時 ( 即 3 所規定之期限前 ) 應依本系規定繳交口試本份數 (4 份, 雙指導 6 份 ) 口試本之封面 ( 非紫色 ) 格式 內容 註解及參考文獻等, 均應符合碩士論文之要求 5 法律專業碩士班畢業論文字數不得少於三萬字 ( 不含註及參考書目 ) 6 口試當天, 口試同學應有一位紀錄共同出席 ( 此為必要 ), 口試為公開程序, 亦得開放同學旁聽 學位考試委員名單係屬考試內容, 本系行政人員有保密之義務, 請勿向其探知 7 口試當天系辦提供單槍投影機, 為免連接或操作不適等問題, 手提電腦 簡報筆還請同學盡量自備 當天口試委員如有停車費用, 由同學自行支付 ( 由系辦先行墊支, 待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時向同學收取 ); 同學如欲備茶點, 也請自行籌備 法律專業碩士班辦公室電話 :2311-1531#3506 徐欣蓉秘書 #3508 帶班助教
個人畢業流程進度表 姓名 : 學號 : 畢業階段論文登記資格考核 ( 大綱 ) 學位考試 ( 口試 ) ( 口試日與口試申請日相距 1 個月 ) 預定日期 ( 填寫 ) 繳交文件繳交文件繳交文件繳交文件 注意事項 1. 指導教授以本學系專任或兼任教師 ( 助理教授級以上 ) 為原則 2. 諮詢單需先經莊永丞班主任洽談 3. 論文題目報告單於指導教授簽名後, 連同諮詢單一併交予系辦 4.103 學年度提出申請之時點 :104 年 7 月 13 日 12 時前 1. 論文研究計畫一式 2 份 2. 需中文與英文題目 3. 二份皆需指導教授親筆簽名 4. 若有異動題目, 請提前一週 (.. ) 提送 更換論文題目申請單 1. 學位考試申請書 1 份 2. 歷年成績單 1 份 3. 口試本 4 份 ( 雙指導 6 份 ) ( 申請時同時繳交且不得抽換 ) 4. 繳交擔任 記錄 名單 3 位 ( 正選 1 位 備選 2 位 ) 3
一 申請指導教授 4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學年度 研究生擬定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諮詢單 ( 黃單 ) 碩士班 年級 研究生姓名班級 法律專業碩士班 年級 碩士在職專班組年級 學號申請諮詢日期年月日 預定之論文題目 ( 此為預定之題目, 用以諮詢召集人 ) 姓名現職 欲敦請之指導教授 ( 學生自填 ) ( 學生自填 ) 諮詢委員認可簽章 ( 所屬組別召集人或該 專長領域專任教授 ) ( 召集人 - 莊永丞班主任簽名 ) 預定畢業學期 ( 時間 ) ( 畢業學年度以系辦公佈欄所公告 論文指導教授及學生名冊 之學年度為準 ) 學年度第學期 民國年月 填 畢業學年度 ( 確定時間仍由系辦公室認定 ) 提醒 : 本單諮詢後, 請儘速於 一個月內 洽指導教授填妥論文題目報告單 ( 白單 ) 後, 一併繳交兩申請單至學系辦公室, 以俾陳送教務處登記並登錄於 論文指導教授及學生名冊, 切記! 5
東吳大學學年度第學期法律專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論文題目報告單 ( 白單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研究生姓名學號 系級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年級 論文題目 ( 此為確定之論文題目, 若往後欲修改, 必須填具 更換論文題目申請表 ) 1. 建議最後繳交時間為 11 月底 2. 至少於申請學位考試前六個月繳交 ( 學位論文之引用及撰寫, 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不得有抄襲之情事 ) 指導教授同意簽章 姓名職級通訊地址及聯絡地址同意簽章 ( 學生自填 ) ( 學生自填 ) ( 學生自填 ) 法律專業碩士班主任簽章 ( 由系辦公室送主任簽名 ) ( 指導教授親簽 ) ( 簽名 ) 院長兼學系主任簽章 ( 由系辦公室送院長簽名 ) ( 簽名 ) ( 簽名 ) 注意事項 : 一 本報告單由研究生於各學系規定期限內填就一份, 經指導教授暨學系主任簽名認可後, 逕送該學系備查 二 本校將於研究生提請學位考試確定後, 一併通知論文指導教授, 屆時再行核發論文指導費 6
東吳大學學年度第學期法律專業碩士班研究生更換論文題目申請表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研究生姓名學號 系級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年級 原 因 修改題目後, 重新起算六個月後, 始可申請學位口試 論文題目 原訂題目更改後題目 ( 學生自填 ) ( 學生自填 ) 指導教授簽章 ( 請自行給指導教授簽名 ) ( 簽名 ) 法律專業碩士班主任簽章 ( 由系辦公室送主任簽名 ) 院長兼學系主任簽章 ( 由系辦公室送院長簽名 ) ( 簽名 ) ( 簽名 ) 注意事項 : 一 研究生因特殊緣由更換論文題目時應填具本表, 於各學系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 本校將於研究生提請學位考試確定後, 一併通知論文指導教授, 屆時再行核發論文指導費 7
東吳大學學年度第學期法律專業碩士班研究生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研究生姓名學號 系級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年級 原因 ( 修改指導教授後, 需重新起算六個月後始可申請學位考試 ) 論文題目 原訂題目更改後題目 ( 學生自填 ) ( 學生自填 ) 新任指導教授簽章 姓名職級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同意簽章 ( 學生自填 ) ( 學生自填 ) ( 學生自填 ) ( 新任指導教授親簽 ) 原任指導教授簽章 ( 請自行給原任指導教授簽名 ) ( 簽名 ) 新任指導教授簽章 ( 請自行給新任指導教授簽名 ) ( 簽名 ) 法律專業碩士班主任簽章 ( 由系辦公室送主任簽名 ) ( 簽名 ) 院長兼學系主任簽章 ( 由系辦公室送院長簽名 ) ( 簽名 ) ( 簽名 ) 注意事項 : 一 研究生因特殊緣由更換論文題目時應填具本表, 於各學系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 本校將於研究生提請學位考試確定後, 一併通知論文指導教授, 屆時再行核發論文指導費 8
二 申請資格考核 9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94 年第 1 學期第 1 次院系務聯系席會議 (94.10.19) 修正通過 96 年第 2 學期第 1 次院系務聯系席會議 (97.03.12) 修正通過 97 年第 1 學期第 1 次院系務聯系席會議 (97.09.24) 修正通過 97 年第 2 學期第 2 次院系務聯系席會議 (98.03.25) 修正通過 99 年第 1 學期第 3 次院系務聯系席會議 (99.11.17) 修正通過 99 年第 1 學期第 5 次院系務聯系席會議 (99.12.29) 修正通過 100 年第 1 學期第 4 次院系務聯系席會議 (100.12.28) 修正通過 103 年第 2 學期第 1 次院系務聯系席會議 (103.3.25) 修正通過 第一條為提昇本學系碩士班 法律專業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論文水準,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碩士班研究生已修畢一學期以上課程, 法律專業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涉外商務談判法律組 科技法律組 財經法律組 公法與公共政策組及中國大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已修畢二學年以上課程, 碩士在職專班法律專業組研究生已修畢三學年以上之課程, 得向本系提交論文題目報告單 前項之研究生, 已完成論文題目報告單辦理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登記者, 得於上學期九月底前 下學期三月一日前, 向本學系提交論文研究計畫, 並申請參加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研究生辦理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登記後, 應間隔一學期方得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 ; 但法律專業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於次一學期始得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 研究生如上學期於十月一日至十一月底間 下學期於三月二日至四月底間提交論文研究計畫者, 應於次一學期方得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 學位考試以於期末舉行為原則 第三條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碩士班研究生已修畢十二學分以上, 且繳交在學期間參與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舉辦之學術活動次數達 4 次以上之紀錄表 ; 法律專業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涉外商務談判法律組 科技法律組 財經法律組 公法與公共政策組及中國大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已修畢二年以上課程 碩士在職專班法律專業組研究生已修畢三年以上之課程者, 得向本系提出資格考核申請 二 資格考核以論文研究計畫審查之方式為之 三 論文研究計畫不得少於三千字, 以印刷字體橫式列印, 一式二份, 封面應書明中 英文論文題目並有指導教授親筆簽名 內容應包括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 論文章節架構 文獻探討 研究方法 預期結果 研究進度計畫 參考文獻及書目 四 論文研究計畫由本系聘請校內 外教授或專家一人進行評審, 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第四條資格考核未獲通過者, 得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之次學期起再次申請, 但以一次為限 碩士班研究生未通過資格考核者, 不得申請畢業論文發表會, 法律專業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未通過資格考核者, 不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第五條通過資格考核者, 得於規定期間內徵得其論文指導教授同意後, 申請參加碩士學位考試 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時限, 上學期應於十二月十五日以前提出 ; 下學期應於五月底以前提出, 但應屆畢業之研究生得於六月十五日以前提出 逾期提出者, 應延至下一學期方得提出申請 研究生申請參加碩士學位考試時應同時繳交學位考試申請書 全學年成績單各一份及論文初稿一式四份 第六條碩士學位論文以中文或英文撰寫為原則, 以其他語言撰寫者, 應於資格考核前送請院系務聯席會議通過備查 前項學位論文皆須含中英文摘要 關鍵字 引註 參考文獻 第七條本辦法經院系務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但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於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以後畢業之同學 10
論文研究計畫 ( 論文大綱 ): 一 申請資格 : 法律專業碩士班研究生已修畢二年以上課程, 且已完成提送論文登記程序 ( 已繳交題目報告單及諮詢單後 ), 才得向本系提出資格考核申請 二 不得少於三千字 ( 不含註與參考書目 ); 三 一式二份 ; 四 封面 應書明中 英文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親筆簽名 五 內容應包括 : 1. 研究動機 ; 2. 研究目的 ; 3. 論文章節架構 ; 4. 文獻探討 ; 5. 研究方法 ; 6. 預期結果 ; 7. 研究進度計畫 ; 8. 參考文獻及書目 六 大綱繳交期限 : 上學期第一梯次 : 9 月底前 ( 得於同一學期內申請口試 ) 第二梯次 : 10 月 1 日至 11 月底間 ( 須於下學期方得申請口試 ) 下學期第一梯次 : 2 月底前 ( 得於同一學期內申請口試 ) 第二梯次 : 3 月 2 日至 4 月底間 ( 需於下學期方得以申請口試 ) ( 若欲應屆畢業者, 最慢須於三年級下學期 2 月底前繳交大綱 ) 11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 碩士論文研究計畫 ( 封面範本 ) 口試本 ( 或稱教授 / 副教授 ) ( 中文題目 ) ( 英文題目 ) 指導教授 : ( 指導教授親簽 ) 學生 : 學號 : 中華民國年月 12
三 申請學位考試 13
學位考試申請要件 : 一 應修滿畢業學分 (94 學分 ) 及通過資格考核者才可申請學位考試 二 應屆畢業生界定, 修業至少須達應屆應屆學年度第三學年第二學期 三 申請法律專業碩士班研究生則應符合該法律專業碩士班規定之程序始得提出申請 四 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之期限為 : 每學期申請時限 A 應屆畢業學生下學期六月十五日前提出 B 非應屆畢業生上學期十二月十五日前下學期五月底前 應屆畢業生 : 法律專業碩士班三年級 五 申請文件 : 學位考試申請表 歷年成績單 口試本四本 ( 請註記 口試本 式樣 ) 及記錄人員名冊 ( 含正選一名, 備選兩名 ) 若指導教授為兩名, 口試本請交六本 封面顏色不限, 但請不要與正式論文顏色 ( 紫色 ) 相同 口試本之封面 格式 內容 註解及參考文獻等, 均應符合碩士論文之要求 六 學位考試舉行期限 : 上學期 : 上學期期末考週後至一月底下學期 : 下學期期末考週後至七月底 申請日與口試至少需隔一個月以上 ) 七 口試當天, 口試同學請於口試前 1 小時到達口試場所準備相關事宜, 且務必自行帶一位紀錄共同出席 口試當天系辦提供單槍投影機, 為免連接或操作不適等問題, 手提電腦還請同學盡量自備 八 當天口試委員如有停車費用, 由同學支付 ; 同學如欲備茶點, 也請自行籌備 ; 九 學位考試委員名單及口試成績係屬考試內容, 本系行政人員有保密之義務, 請勿探知 14
東吳大學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 84 年 11 月 25 日教務會議通過 85 年 2 月 1 日教育部台 ( 八五 ) 高 ( 二 ) 字第 85500398 號函核備 85 年 5 月 15 日教育部台 ( 八五 ) 高 ( 二 ) 字第 85506657 號函核備 87 年 5 月 29 日教育部台 ( 八七 ) 高 ( 二 ) 字第 87057054 號函核備 89 年 6 月 5 日教育部台 ( 八九 ) 高 ( 二 ) 字第 89065546 號函核定 89 年 12 月 7 日教育部台 ( 八九 ) 高 ( 二 ) 字第 89158681 號函核定 91 年 10 月 17 日教育部台 ( 九一 ) 高 ( 二 ) 字第 91157921 號函備查 93 年 6 月 25 日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30080028 號函備查 94 年 8 月 4 日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40105759 號函備查 95 年 8 月 30 日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50111263 號函備查 98 年 11 月 18 日教務會議通過修訂第廿一條條文 100 年 5 月 18 日教務會議通過修訂第十七條條文 100 年 7 月 11 日臺高 ( 二 ) 字第 1000109132 號函備查 100 年 11 月 23 日教務會議通過修訂第十二 十九條條文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碩 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 依據大學法暨其施行細 則 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訂定本規章 第 二條 研究生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六個月前, 依各該學系碩 博士班規定時間, 向該學系提出商請指導教授, 選定畢業論文題目之擬議, 經學系主任同意後, 由學系簽送教務處課務組報請校長函聘論文指導教授 第 三條 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博士班以二至七年為限 碩士班 博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申請參加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 : 一 碩士班修業滿一年 ; 博士班修業滿二年, 其係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 自入博士班起, 至少修業滿二年 二 修畢各該碩 博士班規定之必 選修課程 學分且成績及格 未符合本項規定, 但預定於該學期結束時, 能完成必選修學分者, 經指導教授同意, 得申請學位考試 三 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已撰就, 並經指導教授審閱通過 四 博士班研究生應依 東吳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之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 碩士班若該學系訂有資格考核, 亦須經考核及格 第四條 學位考試應於該生辦妥註冊程序後舉辦, 每學期申請一次, 第一 學期應於元月三十一日前, 第二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舉辦完畢 舉行學位考試時以公開進行為原則 第 五條 符合第三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研究生, 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 應於學位考試舉行日至少一個月前, 依規定格式填具 學位考試申請書, 檢齊其在校歷年成績表 經指導教授審閱通過之論文初稿及其提要 ( 份數依各該學系規定 ) 向該學系提出, 經學系主任同意後, 商同指導教授推薦符合資格之考試委員報請學校組成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擇期辦理學位考試 第 六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 由學系主任指定除指導教授以外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各學系於排定學位考試時間與場地後, 應於考試舉行日之十四天前, 依規定格式提具 學位考試委員名單, 簽送教務處課務組報請校長核聘 論文指導教授以專任為原則, 至多二人 如有二人, 得僅擇聘其 15
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中一人為學位考試委員 ; 如二人均為學位考試委員時, 其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遴聘五人,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至少應遴聘七人 學位考試時間應於規定之期限內完成 ; 考試地點應於東吳大學校區內 學位考試委員或指導教授與研究生具有配偶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 創作 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 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副研究員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 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 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 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 由各學系系務會議訂之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 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 創作 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 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 曾任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 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獲有博士學位, 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 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 由各學系系務會議訂之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學位考試, 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碩士學位考試至少須有委員三人出席, 博士學位考試至少須有委員五人出席, 否則不得舉行考試 ; 出席委員不足最低人數之考試, 其成績不予承認 學位考試以口試為原則, 必要時並得舉行筆試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一百分為滿分, 評定以一次為限, 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學位考試委員若就研究生撰就之論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見, 則學系應俟其修改完成後始得再行提送成績, 不得以 附有條件之及格 為由先送成績 學位考試委員對碩 博士學位論文, 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一 : 一 研究之方法 二 資料之來源 三 文字與結構 四 心得 創見或發明 碩 博士學位論文撰寫語言由各學系決定之 ; 已於國內 外取得學位之論文, 不得再行提出作為本校碩 博士學位考試之論文 通過碩 博士學位考試之論文應以文件 錄影帶 錄音帶 光碟或其他適當方式於本校圖書館及國家圖書館保存之 本校音樂學系碩士班依其主要研究領域, 屬於學位授予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 其碩士學位論文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但仍應撰寫提要 16
前項學系以外碩士班, 如依其主要研究領域, 經教務會議認定屬於學位授予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者, 其碩士學位論文之處理同前 第十四條學位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碩士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 以不及格論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 如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者, 應於學位考試舉行日七天前報請教務處課務組撤銷其申請 ; 逾期未撤銷且未到場舉行考試者, 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十五條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 得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 但重考以一次為限 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 應令退學 第十六條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 成績優異, 由學系教授推薦, 系務會議審查通過, 經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 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其辦法另訂之 前項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 校長核定, 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第一項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 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 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七條碩 博士班研究生通過學位考試後, 應於次學期註冊日開始前, 檢具規定之論文冊數附考試委員簽字同意頁 論文全文電子檔案及論文全文 ( 含摘要 ) 授權書, 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填離校手續單, 依規定程序辦妥離校手續後, 簽領學位證書 逾期而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 次學期仍應註冊 選課, 並以其辦完離校手續之月份為畢業日期授予學位證書 至修業年限屆滿, 仍未繳交者, 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 並依規定退學 論文提要電子檔案必須自行登錄於 東吳大學博碩士論文全文系統 第十八條碩 博士學位授予儀式, 於畢業典禮時合併舉行 碩 博士班研究生於第一學期畢業者, 其學位證書於二月中旬發給 ; 於第二學期畢業者, 其學位證書於畢業典禮後發給 唯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 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科目學分者, 得於學生提出申請時, 依通過學位考試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第十九條本校已授予之學位, 如發現論文 創作 展演或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 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 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 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 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 ( 構 ) 前項調查由相關學系簽報校長組織調查委員會翔實為之, 其成員中至少一人為校外委員 ; 其調查結果應向校長報告 第二十條本規章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 有關教育法令及本校章則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規章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 報請校長發布施行,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17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 畢業論文撰寫要點 8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院系務聯席會議 (87.03.04) 通過 8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院系務聯席會議 (89.11.29) 修正通過 9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院系務聯席會議 (92.11.26) 修正通過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院系務聯席會議 (96.12.19) 修正通過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院系務聯席會議 (99.12.29) 修正通過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院系務聯席會議 (104.3.25) 修正通過 一 緣本系法律專業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法律專業組 科技法律組 涉外商務談判法律組 財經法律組 公法與公共政策組及中國大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性質特殊, 不宜完全採用一般碩士論文撰寫格式, 在遵循現行學位授予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前提下, 為維持碩士論文型態, 簡化格式,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碩士論文緒論部分之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可省略 三 須有附註及主要參考書目 四 法律專業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法律專業組論文整體字數不得少於三萬字 ( 不含注釋與參考文獻 ) 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 跨國商務法律組 財經法律組及中國大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論文整體字數不得少於五萬字 ( 不含注釋與參考文獻 ) 五 本要點經院系務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18
東吳大學博 碩士班學位考試申請書 填表日期 : 年月日 填表單位 : 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 學生現在本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年級肄業, ( 請勾選 ) 已修畢規定之畢業學分 預定本學期可修畢規定之畢業學分本學期修讀之必選修科目 / 學分 : 並已完成論文初稿, 擬參加本學年度第學期學位考試 論文題目 : 敬請照准 謹陳 指導教授 法律專業碩士班主任 院長兼學系主任 附陳 : 一 繕就之論文初稿份 ( 論文口試時使用 ) 請加註 口試本 二 歷年成績表乙份 於崇基樓後方提款機旁或註冊組申請學生 : 學號 : 通訊地址 : 聯絡電話 : 電子信箱 : 本人在學共年 ( 包括現在年級 ) 曾在學年度第學期休學年 申請要件 : 一 應修科目與學分已修達規定 二 申請之博士班研究生須已通過資格考核 ; 碩士班研究生則應符合該碩士班規定程序始得提出申請 三 本申請書請各學系博 碩士班隨同應屆畢業研究生成績審核表及學位考試委員名單併送辦理簽聘事宜 四 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之期限為 : ( 一 ) 第一學期 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 ( 非應屆畢業者 ) ( 二 ) 第二學期 每年五月底前 ( 應屆畢業者得於六月十五日以前提出 ) 各學系博 碩士班如有特殊規定者, 從其規定 五 應屆畢業生學位考試應於辦妥註冊程序後舉辦, 第一學期應於元月卅一日前, 第二學期應於七月卅一日前舉辦完畢 19
論文口試本封面範本 : ( 此為範本, 請依此格式打成 A4 大小 ) ( 口試本封面顏色請勿與正式論文本顏色 ( 紫色 ) 相同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 標楷體,20 點字 碩士論文口試本 中文在上, 標楷體 16 點字 0.5 列行距 微生物基因選殖之專利保護 Patent Protection against Microbial Gene Cloning 英文在下,Times New Roman 14 點字 指導教授 : ( 請稱教授或博士 ) 研究生 : 學號 : 中華民國年月 20
法律學系研究生辦理離校手續應注意事項 ( 法律專業碩士班 ) 畢業應辦理事項如下 : 1 敬請同學在論文完稿後, 辦理所有離校流程前, 務必將完稿論文先行予指導 教授審查 經指導教授同意辦理離校, 並於學位論文修改確認書 ( 請詳附件 ) 簽章後, 始得辦理所有畢業流程 ( 包含圖書館上傳論文大綱事宜 ) 2 製作論文大綱 於東吳大學圖書館連線建檔完成辦理離校手續前完成 請詳附件 - 東吳大學博碩士論文系統論文電子上傳說明手冊 本學年起, 必須填寫英文論文題目以及論文摘要, 網路登錄及論文正式本都 要寫 若有任何建檔上之疑問, 可電洽圖書館城中校區陳慧倫小姐 :2311-1531 轉 2442 3 到校辦理離校手續最後期限 :104 年 9 月 7 日下午 17 時前 ; 逾期者將延至 下學期方得領取畢業證書 ( 若修業年限已滿之學生, 將遭退學之處分 ) 暑假期間 104 年 6 月 29 日至 9 月 6 日上班時間 : 週一至四 08:30~16:00 學校因暑假連續假期及系統處理選課停機,8 月 15 日至 24 日, 不開放辦理離 校手續, 其餘暫停核發證書時間敬請參考離校手續單 ( 請詳附件 ) 4 東吳大學博碩士論文紙本著作權授權書: 需附在完稿論文內頁 ( 可逕行於博碩士論文全文系統 下載區 東吳大學博碩士論文紙本著作權授權書 (p4) 下載將紙本送裝訂, 與電子檔案授權書不同 ) 5 有任何疑問請電:23111531 轉 3508 助教杜宗璉 流程 : 攜帶離校程序單 ( 請詳附件 ), 先至系辦公室繳交完稿論文 6 本 填寫完畢 之本系畢業生追蹤調查問卷 ( 請詳附件 ) 以及學位論文修改確認書 ( 請詳附件 ) 後, 再至各單位蓋章, 另有 1 本交區部圖書館 1 本交註冊組 共計需準備 完稿論文 8 本 ( 以上手續均可在城區部完成 ) 6 若未於當學期畢業者, 則請同學注意註冊組期中畢業相關事宜 ( 需另進行期中畢業流程 ) 論文內頁 : 第一頁封面頁 / 書名頁第二頁東吳大學博碩士論文紙本著作權授權書 (p.2) 第三頁學位考試委員簽名頁 (p.3) 自 94 學年度起, 碩士論第四頁國科會授權書 ( 自由意願, 非必要項目 ) 文將分班統一顏色, 敬請第五頁謝詞 ( 自由意願, 非必要項目 ) 參考隨本頁附上之色第六頁論文中 英文提要 ( 各 500 字以上 ) 卡, 進行裝訂 第七頁論文內文 離校學生請確認下列均已歸還或繳交 1. 研究室及置物櫃鑰匙 2. 感應卡 ( 繳交至管理組 ) 3. 學位考試老師停車費 * 若老師學位考試當日停車費超過當天所預收之費用, 請於離校時補繳感謝您的配合 21 --- 背面還有 ---
法律吳學大系學碩法士學班院 (論文題目)研究生: 一 四年七月標楷體,20 點字 附件 論文封面格式如下 : ( 此為範本, 請依此格式打成 A4 大小, 封面顏色請使用指定色卡顏色 (p1))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 碩士論文 中文在上, 標楷體 16 點字 0.5 列行距 微生物基因選殖之專利保護 Patent Protection against Microbial Gene Cloning 英文在下,Times New Roman 14 點字 指導教授 : ( 請稱教授或博士 ) 研究生 : 中華民國一 四年七月 論文側條 ( 書背 ) 格式如下 :東22
)(標楷體,20 點字 學位考試委員簽名頁 ( 完稿論文內頁第 1 頁 ) 格式如下 : ( 此為範本, 請依此格式打成 A4 大小, 連同授權書一併附在論文前頁 )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 標楷體,20 點字 0.5 列行距 微生物基因選殖之專利保護 Patent Protection against Microbial Gene Cloning 英文在下,Times New Roman 14 點字 指導教授 : ( 請稱教授或博士 ) 研究生 : 考試委員簽名或蓋章 : 同請學請洽位自助考行教試影索卷印取簽後名剪欄貼中華民國一 四年七月 23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博士學位論文修改確認書 班級 學號 姓名 論文題目 指導教授您好 : 此份確認書乃為確認學生於學位考試後已依照口試委員 / 指導教授之要求完成修改學位論文, 並同意該生辦理電子論文上傳 指導教授 : ( 簽章 ) 日期 : 24
Q & A 選定指導教授 ( 交黃 白單 ) Q: 老師招收指導學生是否有人數限制? A: 依教育部及教務會議決議, 本校專任教師每學年僅得收八名學生 ( 單 1 部別,5 名 ) 兼任教師僅得收三名學生, 各學制共用 請隨時至公佈欄 ( 系辦 1102 辦公室外碩士班公佈欄 ) 查閱指導教授及學生名單 Q: 指導教授是否有資格限制? A: 指導教授以本學系有開課之專兼任教師 ( 助理教授級以上 ) 為原則 Q: 繳交黃白單後, 是否可再更換題目或指導老師? A: 需填寫研究生更換論文題目申請表或研究生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 ( 以上可至系網下載 ), 惟需注意時效重新起算之問題 ( 六個月 ) Q: 黃 白單是否可請行政人員轉交代簽? A: 抱歉喔! 為避免爭議, 所有表單皆需自行和老師聯絡簽名事宜 Q: 可以預掛未來老師的名額嗎? A: 抱歉喔! 當學年名額只能從當學年開始八月一日始得繳交, 不可預掛下一學年度的名額 Q: 碩一 碩二可以先繳交黃白單嗎? A: 黃 白單只能碩三 ( 含 ) 以上始可繳交 資格考核 ( 交論文研究計畫 ) Q: 書審委員及資格考核分數是否可告知? A: 抱歉喔! 本系行政人員有保密之義務, 僅能告知通過與否以及書審委員意見, 書審分數同學可自行列印成績單查詢 繳交口試本 Q: 提出學位考試申請後是否可以抽換文件? A: 抱歉喔! 任何理由皆不得抽換, 請大家仔細確認後再繳交至系辦公室 Q: 口試本封面顏色有規定嗎? A: 沒有特定顏色, 只需和正式論文本 ( 紫色 ) 有別即可 25
學位考試 ( 口試 ) Q: 口試本封面是否需要指導教授簽名 A: 口試本封面不需指導教授簽名 指導教授只需於學位考試申請書上簽名 Q: 口試程序可以找人來旁聽嗎? A: 口試為公開程序, 可開放同學旁聽 Q: 可以透露口試委員名單嗎? A: 抱歉喔! 學位考試委員名單係屬考試內容, 本系行政人員有保密之義務, 請勿向其探知 畢業流程 Q: 如果有事無法親自辦理畢業流程, 可否請人代辦? A: 可請代理人持委託書辦理 Q: 如本學期未能辦理畢業離校, 是否需要辦理任何手續? A: 同學下一學期仍須註冊並按時繳交學生平安保險費 ( 指修畢學分者 )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