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律實務 講師 : 蔡政忠
學歷 : 輔仁大學法學士聖路易華盛頓大學美國商法碩士聖路易華盛頓大學科技及智慧財產權碩士現任 : 公道法律事務所顧問崑山科技大學兼任講師嘉南藥理大學兼任講師台灣音樂書寫團隊創辦人 自由樂評人 ( 筆名 : 馬瓜 /Yeves) StreetVoice Beehype HiNoter GQ 特約樂評經歷 : 理律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 ( 專利組 ) 行政院新聞局 / 文化部第二 三屆金音創作獎評審委員第二屆音樂推動者大獎評審 政治大學金旋獎評審
其他實用網站與書籍介紹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著作權筆記 http://www.copyrightno te.org/ 你在看誰的部落格? Andrew Keen 著 智慧的財產? 瞭解智慧財產權 葉玟妤著
1994 年 4 月 15 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ATT) 多邊貿易烏拉圭回合 (Uruguay Round) 協定中締結 TRIPS, 並於 1996 年 1 月 1 日起對其會員國開始生效 我國業於 2002 年 1 月 1 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 對該協定之規範自應予以遵守
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界定範圍 專利權客體 範圍 強制授權 著作權出租權 鄰接權 限制 期限 商標權專用權 著名商標 使用要件 授權轉讓 地理標示權一般及例外規定 水果及烈酒的特別保護 工業設計權利內容 紡織品設計的特別保護 積體電路布局保護保護規定 IPIC 或華盛頓條約保護範圍 未公開資訊之保護營業秘密 契約授權中反競爭行為的控制反托拉斯法 公平交易法
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法源 2007 年 3 月公布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台灣第一個專業法院 不同於專業法庭 什麼是專業法庭? 特別 301 條款除名關鍵 什麼是特別 301 條款?
Copyright
無所不在的著作權
無所不在的著作權
創作主義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未標示 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 仍受到著作權保護 肚皮舞老師藉由法院公證教材, 確保著作權之行使 ( 舉證能力問題 ) Place your screenshot here
創作主義 蔡英文 2016 版三隻小豬撲滿 申請設計專利緩不濟急 透過新聞稿宣布民進黨擁有該撲滿的著作權 Place your screenshot here
何謂受保護的著作 原創性 (originality): 只要是自己獨立創作之著作, 未有抄襲或重製, 著作即使與他人著作相同或類似者, 亦不構成侵害 創作性 ( 創意程度 ): 須足以表示作者個性 獨特性 須具有一定之外部表現形式 (expression): 客觀化之表達 創意點子 本身, 只是一個構想或觀念, 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以語文敘述人的思想與感情 用色筆彩繪風景 以五線譜譜寫音樂旋律 屬於文學 科學 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著作 : 著作權法第 5 條第 1 項有例示規定
I Got You!!! 互惠原則得主張重製改作權利
不受保護的著作 法律 ( 包括各級法院判決書 外國法律 ) 命令或公文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 名詞 公式 數表 表格 簿冊或時曆 新聞報導及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 違反社會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A 片爭議 ( 散布 公開傳輸 公播 ) 2014/02/20 蘋果日報 自 2010 年起, 日本八家 AV 業者在台灣的代理商決定爭取日本 A 片在台也能享有著作權保護 主張具備原創性, 有導演 攝影師 貌美的女優 劇本 製作費 Place your screenshot here 美國 日本 中國皆對 AV 有著作權保障 舊實務見解認定違法公序良俗, 不受著作權法保障 台大法律系教授鑑定, 認定有著作權
著作人 = 著作權人? 著作權法第 11 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 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 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 包括公務員
著作人 = 著作權人? 著作權法第 12 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 除前條情形外, 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 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 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 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 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著作權法包括哪些類型?( 第 5 條第 1 項 ) 語文著作 : 詩 詞 散文 小說 劇本 學術論述 講課 演說 致詞 音樂著作 : 曲譜 歌詞 戲劇 舞蹈著作 : 舞蹈 默劇 歌劇 話劇 美術著作 : 繪畫 版畫 漫畫 卡通 ( 連環圖 ) 素描 書法 雕塑 美工藝品 攝影著作 : 照片 幻燈片 圖形著作 : 地圖 圖表 科技或工程設計圖 視聽著作 : 電影 錄影 碟影 電腦螢幕上顯示的影像 錄音著作建築著作 : 建築設計圖 建築模型 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 電腦程式著作 : 程式描述 支援電腦程式的輔助文件
衍生著作之保護 ( 翻譯 編曲 改寫 ) 著作權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 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 第 2 項規定, 衍生著作之保護, 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衍生著作權人, 享有單獨受保護的著作權 ( 但仍須獲得授權 )
著作人格權 一 同一性保持權 ( 禁止不當修改變更 ) 二 姓名表示權 三 公開發表權 ( 第一次對外發表的權力 ) 自然人 ( 不分成年 是否限制行為能力與否 ) 與法人 ( 公司 合作社 農會 公會 工會等社團 ; 私立學校 醫院 慈善機構 基金會等財團 ) 皆可為創作主體
著作財產權 ( 可轉讓 贈與 販售 繼承的權利 ) 一 重製權 二 改作編輯權 三 散布權 四 出租權 五 公開口述權 六 公開播送權 七 公開上映權 八 公開演出權 九 公開傳輸權 十 公開展示權
註解之必要性 ( 重製權 )
抄襲論文遭判刑實例 2013/4/11 自由時報政大外交所博士生抄襲同學論文, 四度發表於期刊與研討會報告中 全段重製 連出錯地方都一致 四罪合併執行九個月 ; 另校規處分
可否以譜記方式記錄他人歌曲中的樂器及歌詞部分? 以譜記方式記錄他人歌曲中的樂器及歌詞部分, 涉及音樂著作的重製或改作, 若是自用, 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 如作為銷售, 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其實公開演出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著作, 亦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著作財產權 : 改作篇 定義 : 根據或參考既有的著作再另為新的創作 須另外投入具有原創性的活動, 把既有著作改變的行為, 才算是改作 如果只是單純做簡單的變更或替換, 而沒有原創性, 則並非改作 改作的方式 : 翻譯 編曲 改寫或拍攝成影片 ; 也可以將文字著作圖片化或美術作品異種複製 ( 水彩畫變成油畫或版畫 ) 等 改作完成的著作, 成為衍生著作 合法改作 : 將三國演義 水滸傳等章回小說改編成電視劇本, 再改拍成電視劇 須獲得授權始得改作 : 將哈利波特英文版小說翻譯成中文版 改寫成劇本或漫畫 改拍成電影 設置主題樂園等
麵包店爆抄襲蕭言中畫作連感言都抄了! 2015-08-19 聯合新聞網 某法國軟麵包專賣店在臉書上公開貼出抄襲蕭言中漫畫藉此宣傳, 侵犯蕭言中著作權, 店家對此回應 : 抱歉, 我是模仿大師的作品, 我又沒有說我是原創人, 一切的設計發想, 我都是跟我的偶像學習, 甚至拿煮咖啡舉例 : 我也很希望台灣有人可以不要在 ( 再 ) 用義式的機器煮咖啡了, 因為那機器是義大利人發明的
著作財產權 : 編輯篇 定義 : 著作人就其本人著作, 享有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產生另一著作的權利 假如著作人只是授權出版社出版, 自己仍享有初稿的著作財產權, 未來如想要自己出版或另外授權其他出版社出版時, 除非獲得原出版社的同意, 否則必須要重新設計封面, 以免侵害原出版社封面與內頁美術或攝影編輯的著作財產權 如果編輯所使用到著作財產權仍有存續期間的問題, 需要取得該著作權人的同意才可以納入 ; 如果編輯所使用的著作已無著作財產權, 仍要注意不要隨意改變, 以避免侵害原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 唐詩三百首 紅樓夢 水滸傳
徐薇英文 vs. 龍行科技公司 2014/10/09 蘋果日報 教材 Ruby Kids 侵害編輯著作權 刑事不起訴 ; 民事與編輯連帶賠償新台幣 50 萬元 所有相關教材回收銷毀
著作財產權 : 散布篇 定義 : 將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提供給一般大眾來交易或流通, 包括著作原件與著作重製物買賣 所有權移轉 出租或出借等都是著作的散布 為重製權的延伸, 所以將散布權限制在涉及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所有權移轉的範圍內 不只以合法重製物為限, 還包括非法著作重製物 ( 盜版品 ) 並不包括所謂 輸入 出租 ( 借 ) 發行 等情形 散布權限於實體環境中 有形體 的原件或重製物為客體 ( 例如書籍 CD 畫作 電腦磁片或光碟等 ), 並不包括有線 無線或網路上 無形體 的廣播或傳輸 透過廣播電台 電視電台或網路所作著作內容的傳輸, 是 公開播送權 或 公開傳輸權 的行使, 不屬於 散布權 的範圍
著作財產權 : 出租篇 定義 : 有營利目的 ( 對價關係的行為 ), 包括有償借用或交換使用等 同學或親友間的無償借用行為, 不算是出租 著作權人在銷售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時, 已取得相當的報酬, 可以用來回饋或補償他對創作所投入的成本 因此如果你取得著作原件或合法著作重製物的所有權, 同時也獲得持有的著作物出租權 ( 第一次銷售理論 ) 一般出租店, 發行商常常在影片上面標示 此影片僅授權 XX 公司出租使用, 所有權仍屬於 OO 公司所有, 非經書面同意之買賣授權皆屬侵權行為, 意即並未出售該錄影帶或 DVD 的所有權, 僅授權給出租店可以出租錄影帶或 DVD, 所有權仍由發行商所有
著作財產權 : 公開口述篇 定義 : 語文著作類所單獨專屬享有的財產權類型, 其他著作並沒有這項權利 公開口述是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 包括將語文著作口述後加以錄音, 再向公眾傳達其內容 例如公開場合朗讀詩歌 短文 ; 老師在課堂上講授教材的內容等 公開場合播放錄音內容 = 公開口述 電台播放錄音內容 = 公開播送 說書或相聲表演內容 = 公開演出 將著作的內容逐字逐句朗讀, 或是將他人的著作當成自己演講或授課的主要內容, 才容易產生侵害公開口述權的問題 特定的非營利性質活動公開口述他人著作, 或是政治 宗教的公開演說, 都屬於合理使用
著作財產權 : 公開播送篇 定義 : 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 以有線電 無線電或其他器材, 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 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 亦屬之 以電視台或廣播電台為例, 在其頻道內播放歌曲之行為, 即屬 公開播送 要件 : 行為人是否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 例子 : 家庭所接收的有線播送系統業者 ( 第四台 ) 播送的視聽節目 旅館 餐廳 火鍋店 便利商店或百貨公司常透過其內部系 統 轉播 電視 廣播節目, 供其營業場所顧客收聽或收看 時, 也是公播行為, 須取得合法授權
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vs. 台中客運 2008/10/14 蘋果日報 聽警廣車況報導, 違反公開播送 智慧財產局澄清 : 若未加擴音設備, 不屬另一個著作利用的行為, 不必另取得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的授權 若以廣播系統 (broadcast) 廣播著作的行為, 則屬 公開播送 利用著作行為, 應取得授權
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vs. 殯葬業者 2014/07/30 自由時報 使用唸佛機 播放宗教音樂, 需取得授權 違反公開播送 公開演出
囧分享 YouTube 電影 30 人挨告侵權 2013/06/30 蘋果日報 女網友將 YouTube 上的電影 人在囧途, 點選分享把連結放在部落格, 遭電影代理商控告侵權 要求賠 3 萬元和解 近 30 人侵權和解 違反著作權法中的公播權 公傳權?
用 BT 下載 痞子 2 盜版幫兇 200 網友挨告 2015-02-24 蘋果日報 伊莉論壇 伺服器 下載點所在位置? 抓源頭還是抓下游? 散布或意圖散布? 散布要件 : 實體著作物
電哪吒事件 ( 海樂影業 飛行國際 ) 2015-05-26 蘋果日報 將盜版電影, 加入個人播放清單挨告 以刑逼民 違反散布權與傳輸權??? 散布要件 : 實體著作物
上傳緯來體育節目判罰 12 萬加登報 1 天 2014/12/16 蘋果日報 高姓男子私自將緯來電視網播送的 緯來體育新聞 棒球的故事 等 18 個節目, 上傳至 YouTube 網站, 也在個人臉書提供超連結供人觀看, 遭緯來提告 違反公播權之行使 判刑 4 月, 得易科罰金 12 萬元 並登報道歉
球場播流行歌中職明年起付費 2011-02-14 中央社新聞 經過兩年協商, 中華職棒聯盟今天表示, 為了讓球場上能播放所有的台灣流行歌曲, 中職明年開始將每年支付版權費用, 這也是首個台灣運動團體支付音樂版權費用 中職表示, 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MUST) 與 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ARCO) 經過兩年協商後, 中職明年開始付給兩協會版權使用費, 以每場比賽音樂版權費約新台幣 1000 元計算, 加上中職所有其他活動, 每年預估要支付 30 萬元以上的音樂版權使用費 中職又說, 台灣現行著作權相關法規, 雖然沒有明確規範職業運動在公開場合使用音樂的版權規定, 不過, 職棒在台灣職業運動有指標意義, 願意配合兩家協會, 使用音樂要尊重著作權
著作財產權 : 公開上映篇 定義 : 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視聽著作獨享 ) 以航空公司為例, 在其電視牆或航空器之螢幕上播放他人視聽著作者之行為, 即屬公開上映 早期的廟會活動, 會在現場放映免費的蚊子電影, 到現在的電影院高級設備播放, 都是屬於公開上映的行為 旅館放映電影? 遊覽車上放映電影?MTV 播放電影?KTV 播歌?
著作財產權 : 公開演出篇 定義 : 指以演技 舞蹈 歌唱 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 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 亦屬之 因為表演人限定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 才能享有公開演出權 ; 所以如果表演人是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 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向大眾公開表演的內容時, 就無法再享有公開演出的權利 錄音著作只能對公開演出錄音著作的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 無法禁止他人公開演出的行為 以便利商店 百貨公司或各大賣場為例, 使用錄音器材 擴音器或其他器材現場播放錄音帶 CD 或廣播電台播出之音樂之行為, 即屬 公開演出
里民活動中心卡拉 OK 爭議 未經授權, 不得公播 公演 公開上映 收費標準不一, 授權團體不一 側錄方式蒐證 ; 以刑逼民
授權免煩惱活動中心卡拉 OK 安心唱 2015-07-30 中央社 里民活動中心卡拉 OK 授權爭議有解!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天宣布, 自 8 月 1 日起, 可直接向單一窗口即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洽商授權 經濟部官員表示, 電腦伴唱機內的音樂數量眾多, 各里民活動中心需分別向 3 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 ( 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MUST 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MCAT 以及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TMCS) 磋商授權費用, 比較複雜不便 智慧局這次指定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MUST) 為單一窗口進行收費, 由其收費後, 再將費用分配給其他 2 家集管團體
購買原版音樂套譜後, 可以公開演出嗎? 買原版音樂套譜, 是取得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 並沒有取得公開演出權之授權, 若要公開演出, 除非是合理使用, 否則應該再取得授權
多頭馬車的集管團體 MU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ARCO 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TMCS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著作財產權 : 公開傳輸篇 定義 : 指以有線電 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 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包括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 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以網路廣播電台或網路電視台及其他網路業者為例, 使用有線電 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在網站上播放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之行為, 即屬 公開傳輸 將流行歌曲或電影上傳? 超連結張貼? 提供下載網址? Bbs 站上的文章 圖畫 音樂 影片?
成大 mp3 事件 2001 年 4 月 11 日, 台南地檢署接獲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的檢舉, 前往成大學生宿舍搜索, 查獲十四名學生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非法下載 MP3 音樂及架設網站, 提供一萬八千多首歌的 MP3 音樂供人下載 該搜索行動引起學生強烈反彈與恐慌, 學生組成自救會, 楊蕙如擔任自救會會長 十四位涉案學生後簽署認錯道歉書, 並花費約每人新台幣四萬五千元廣告費登報道歉 台灣 IFPI 在學生登報道歉後正式撤回告訴 成大校方修訂校規, 將涉案學生移交學生獎懲委員會 為避免學生觸法, 各大學因寒蟬效應一度禁用下載 MP3 音樂相關軟體 教育部成立 網路法律諮詢委員會 研擬校園網路使用自律規範 IFPI 官方網站發布 IFPI 關於成功大學 MP3 事件書面聲明, 呼籲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 停止一切非理性之抗爭及錯誤之訴求, 勇於道歉, 面對已經造成錄音著作權人損害之法律事實
首宗追劇 APP 遭破獲台灣 112 偶像劇被侵權 4 億元 2016-2-19 蘋果日報 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 在新北市查獲盜版影視 APP 軟體 LUV TV, 逮捕主嫌, 並查扣雲端主機資料, 警方根據查扣資料發現, 該軟體利用數位匯流方式, 上傳盜版節目 影集至資料庫, 供使用者收看 公開傳輸 重製
他用 小米盒子 看電影 竟然挨告了 2016-2-06 蘋果日報 一名陳姓男子去年買了機上盒 小米盒子, 用來觀看電影 連續劇等, 不料陳男使用後不久, 突然遭片商華映娛樂控告他以 BT 下載電影 黃飛鴻之英雄有夢, 涉嫌違反 著作權法 士林地檢署查出, 陳男家中無線網路未設密碼, 可能遭他人盜用 IP, 不起訴陳男, 檢方另提醒民眾, 小米盒子支援 BT 下載, 呼籲民眾使用時小心觸法
BT 檢方指出, 除 小米盒子 外, 市面上販售的多款電視機上盒有支援 BT 下載功能, 由於 BT(Bit Torrent) 是一種點對點下載, 使用者下載的同時, 也會上傳分享部分片段給其他下載者, 因此無論是用電腦或是機上盒進行 BT 下載, 都構成 著作權法 的重製和公開傳輸, 最重可處 3 年徒刑或併科 75 萬元罰金
女用 BT 抓歌被 8 家唱片公司提告 2014-08-31 自由時報 北市張姓女子日前在網路下載多首流行歌曲, 遭到 8 家唱片公司提告張女違反著作權法, 台北地檢署認為張女非供營利使用, 作出緩起訴處分, 並支付 1 萬元罰金上繳國庫 張姓女子今年 3 月在網路論壇, 透過 BT 種子 用 Torent 程式下載 合輯 2014-03-01kkbox2014 華語單曲榜 TOP100 由於 BT 種子的下載方式屬於點對點分散式, 因此當使用者下載盜版檔案時, 也會公開傳輸盜版檔案, 此舉違反著作權法, 被 8 家唱片公司提出告訴 張姓女子承認下載歌曲, 但沒有營利用途, 檢方考量她態度良好, 沒有前科, 且 8 家唱片公司也願意給予張姓女子緩起訴, 最終作出緩起訴處分
合理使用 (Fair Use) 著作權法第 44~65 條 專為司法程序之需要 ( 重製 ); 學校授課需要 ( 重製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 ( 重製 ); 為報導 評論 教學 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 引用 ); 中央或地方機關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 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供為試題之用 ( 重製 ); 非以營利為目的,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 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其他因素考量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著作之性質 所使用比例 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有價值之影響
為教育及學術研究目的的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第 44 條 ) 為學校教學授課的需要, 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合理範圍界定 : 在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利益的前提下, 依照該著作的種類 用途及其重製物的數量 方法來衡量 ( 可用編輯部分內容 影印成講義 播放部分片段處理 ) ( 無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 即可重製或翻譯附在已公開發表的碩士或博士論文 期刊學術論文 研討會論文及研究報告中的摘要 ) ( 從事學術研究, 須注意引用註明相關基本資訊 ) ( 有法定授權的適用 )
為教育及學術研究目的的合理使用 ( 基本原則 ) 不應以影印代替購買 同一教師 同一資料在一學期內反覆重製 使用時, 應徵求權利人的授權 影印本應註明著作人 著作名稱 來源出處 影印日期等 ; 學生不可再行影印或重製給其他人
學生影印 ( 重製 ) 應注意事項 成大 mp3 事件後續效應 授權影印中心 影印不超過該書二 %, 也不超過該書一篇文章, 就可付費影印 可否分成好幾次影印?( 同一個全部重製的行為下, 分次進行侵害行為 )
為教育及學術研究目的的合理使用 ( 合理使用的標準?) 供教師自己使用時, 限重製一份 : 書籍一章 期刊或報紙中之一篇 短篇故事論文或短詩 書籍期刊或報紙中之一張圖表 圖形 圖解 繪畫 卡通漫畫或照片 供學生使用, 可重製多份 : 學生每人限制一份 每一著作比例要簡短 ( 詩不超過 250 字 故事文章不超過 2500 字 藝術作品 音樂作品不超過作品總頁數 10% 其他作品不超過 2500 字或作品總頁數 10%( 包括插圖 )) 同一本書 期刊雜誌使用的比例不超過三篇 如為報紙文章, 同一學年同一課程不超過 15 件 同一學年中, 重製的著作件數不超過 27 件
圖書館 ( 包含博物館 歷史館 科學館 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 ) 的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第 48 條 )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的要求僅能重製一份 : 重製 ( 影印 ) 後得以引用 翻譯 摘要轉述, 但需註明著作名稱 著作人及資料來源 配合長期保存典藏之需要的重製 : 奇美博物館收藏的疑問? 因應電子數位化的重製 : 重製而成的光碟僅能供典藏或在館內電子設備中供使用者瀏覽, 並不可將這些光碟提供外借, 或將該數位資訊提供遠距傳輸服務 ( 牽涉到公開傳輸權 ) 促進學術研究風氣的重製 : 碩博士學位論文 期刊學術論文 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中的摘要, 得供公眾使用的圖書館重製 翻譯或散布
政府機關的合理使用 學位論文與試題可合理使用 : 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已公開發表的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 期刊學術論文 研討會論文或研究報告中的摘要, 可依業務需要重製 翻譯或散布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辦理各種考試, 為製作試題的需要, 同樣可以重製 翻譯或散布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政府機關報告與文書 : 為宣導法令或說明業務內容 作業流程等需要, 相關著作資料, 任何人皆可自由取閱 下載傳輸或重製, 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 但使用時最好還是揭露著作人 ( 大多是機關 ), 避免侵害著作人格權 施政問題研究報告 或是施政成果出版刊物, 及裁判書 法令宣導等, 皆可自由利用
霉體機構的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第 49 條 ) 為報導 評論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 可以飲用 ( 包括翻譯 ) 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在新聞紙 雜誌或網路上接露或刊載的時事問題論述, 除非已明確註明不許他人轉載 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外, 可再逐次轉傳出去
霉體機構的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第 49 條 ) 鄉民可否自行開設新聞台? 網路上引用他人著作 ( 時事評論 ) 的問題? 是否註明出處即可? 網頁存檔的重要性
公益及藝文活動的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第 53 條 ) 公益用途 : 使用翻譯 點字 錄音 數位轉換 口述方式 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以增進視覺障礙者 學習障礙者 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學習者的學習機會 ( 公益與私益間的平衡 ) 藝文活動 : 非營利 ( 慈善義演 募款 聯歡或慶祝晚會等 ) 活動, 對參加的觀眾或聽眾沒有直接收取入場費用, 也沒有以會員費 場地費 清潔費 飲食費 管理費 維護費等其他名目收取任何間接費用 ; 對邀請的表演人 ( 不論是職業演員 歌星或一般民眾 ) 都沒有支付報酬, 始可主張 售票後所得捐贈給慈善機構, 算不算合理使用? 必須是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不然仍侵害著作人格權
美術著作 建築著作與電腦程式著作的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第 57 58 59 條 ) 美術 建築著作 : 對於在街道 公園 建築物的外牆或其他戶外場所等, 向公眾長期開放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 任何人都可以用任何方法來利用或散布這些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 例外 :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在街道 公園 建築物的外牆或其他之外場所長期展示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情形
Taipei 101 入鏡需取得授權並支付權利金? 平面廣告海報開價十萬元 ; 戲劇或廣告影片另外計價 可否製成風景明信片? 鐵道迷 攝影家 一般風景名勝的拍攝是否要取得授權? 逃過著作權, 商標呢?
美術著作 建築著作與電腦程式著作的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第 57 58 59 條 ) 電腦程式著作 : 操作使用的重製 : 電腦程式的安裝會產生 灌入 或 拷貝 到電腦記憶體的過程, 此時電腦硬碟也會產生一份新的電腦程式成為著作重製物 此種使用上必須的行為, 為著作權人所可預見及同意 配合電腦硬體需要的修改或保存備份時的重製 : 為配合自己使用電腦的需要, 可修改電腦程式, 也可以將該程式重製作為備用存檔, 以供電腦機器故障或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滅失等不時之需 附含在貨物 機器或設備中的隨同出租 : 並非以該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為主要出租標的, 可主張合理使用
一般的合理使用 政治或宗教上公開演說 : 具有公益性目的, 任何人的利用行為 ( 包括翻譯及散布 ), 只要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即可 但如果要將特定演說內容, 編輯成著作時, 就必須另外雇及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目的之合理使用 : 重製 ( 影印 ) 備份 ( 存檔 ) 個人備份或使用需要的重製 :CD DVD 光碟
合理使用如何判斷? ( 著作權法第 65 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 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以為判斷之基準 :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 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 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強制授權 一旦音樂著作被錄製成商業用錄音著作在市面發行, 其他人就可以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先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主管機關所定的使用報酬後, 另行灌製錄音著作 音樂著作必須廣泛使用, 才更顯其經濟價值, 既然著作權人已將其錄製成商業用錄音著作在市面發行, 則由其他人再行灌錄成錄音著作, 祇要支付適當的報酬, 應該也不致於過度損害音樂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 我國著作權法 69 也有音樂著作的強制授權制度
強制授權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24: 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 已盡一切努力, 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 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 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 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 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著作權存續期間 30: 著作財產權,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 第 1 項 )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 40 年至 50 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 著作財產權之期間, 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 10 年 ( 第 2 項 ) -- 本條第 1 項的 50 年, 美國正要求談判改採美國之作法, 延長著作財產權為 70 年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32~35 條有例外規定 ( 大多為公開發表後 50 年 )
英美為何延長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
著作財產權授權 再強調一次, 著作財產權具有可分性, 著作權人可將各種著作財產權的一種或數種, 分別或同時轉讓給同一人或不同人, 受讓人在受讓範圍內才取得著作財產權 可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 限定地域 : 台灣或美國獨家授權 限定語言版本 限定特定著作財產權的權能 : 約定僅能以書摘或精華本方式重製, 全文重製的部分並未讓與受讓人 限定著作商品化的範圍 : 圖形著作使用在玩具上 ; 但不包括使用在服飾或其他事物上
著作財產權授權範例 立同意書人 OOO( 下稱本人 ), 謹同意將本人擁有之音樂著作 小雞逼逼 ( 下稱本著作 ) 以新台幣 X 萬元授權予 GG 委員會 ( 下稱 GG 會 ) 使用 本人仍擁有本著作之著作人格與財產權 GG 會利用本著作時, 除應依法標示本人姓名, 並不得以損害本人名譽之方式利用或變更本著作之名目及實質內容 未經本人書面同意,GG 會不得擅自將本著作再授權予第三人使用, 並不得侵害本人所擁有之著作人格與財產權
被侵權怎麼辦?
存證信函範例 ( 人 事 時 地 物 ) 主旨 : 請於函到七日內, 將貴公司侵犯 XX 工作室著作權之相關商品, 全面從市面販售通路下架 ; 並與工作室負責人商談後續賠償事宜 期限內未獲回應, 將採取民 刑事法律途徑, 依法提出告訴, 請求損害賠償
說明 : 一 XX 工作室成立於 2009 年 5 月 1 號, 於成立之時同步推出部落格與網站, 所發表展出之實體作品 OOO ; 及週末設計市集所免費發放之小卡名片 ( 主題 :QQQ); 正式出版之插畫圖文集皆廣受相關業界人士 學生族群所歡迎 ; 二 經查, 貴公司所生產出品之商品, 大量抄襲 改作前述第一點中所列舉之相關創意內容, 包含 1. 特案筆記共三款 2. 彩色名卡盒 / 名片紙 3.64 入與 32 入信紙 4. 旅行系列信套信封 5. 跨年週誌 抄襲仿作之方式為保留原插圖直接抄襲 在原圖上修改, 保留原圖線條輪廓, 另行增生插畫或另行繪製不同人物角色 直接完全複製創意 三 貴公司所生產之上述商品, 已嚴重侵害 XX 工作室之著作權, 爰依著作權法第 84 條 第 85 條 ; 民法第 184 條之規定, 向貴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並請貴公司於函到七日內, 將上述侵權之商品, 全面從市面通路下架 ; 並出面協商相關損賠事宜 請惠予履行如主旨說明所示, 請查照!
有關著作權爭議案件的和解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的地方公正人士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由新聞局 公平會 法務部 經濟部 教育部等有關機關代表 著作權 會計 經濟 資訊領域學者專家及兩位智慧局業務有關人員及權利人代表及利用人代表兼任組成 法院 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強制先行調解 ; 其他情形亦得聲請調解
和解效力 如果是由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 經濟部智慧財產權應在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 經法院核定後, 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 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 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該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著作人格權遭侵害可以請求什麼? 侵害禁止請求權 : 發生了, 或有發生的可能, 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 損害賠償請求權 : 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 回復名譽請求權 : 要求道歉 請求更正 銷毀請求權 刑事救濟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請求主題 : 著作權人 著作權人之繼承人
著作財產權遭侵害可以請求什麼? 侵害禁止請求權 : 發生了, 或有發生的可能, 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 損害賠償請求權 : 損害賠償, 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 一 依民法第 216 條之規定請求 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 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 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 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 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 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 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 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 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著作財產權遭侵害可以請求什麼? 刊載判決書請求權 : 將判決刊登新聞紙或雜誌 銷毀請求權 刑事救濟 :3 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拘役, 或科或併科罰金 請求主題 : 著作權人 著作權人之繼承人 自訴或公訴 ( 探討與民事訴訟的不同處 )
Girl Talk a lawsuit waiting to happen Sample/mashup/ 合理使用? 拼貼使用了 167 組藝人 ( 超過 250 首歌 ) 成為 2006 年經典電子舞曲專輯 Night Ripper 所屬廠牌 Illegal Art 所有專輯皆採 隨你付 下載 是創意還是抄襲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