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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 格 : ( 一 ) 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 ( 二 ) 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 三 ) 评定时间段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 保留学籍的 ( 不包括因国家和北京市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 ( 四 )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 ; ( 五 ) 未缴纳学费或未注册的 ; ( 六 ) 评定时间段内有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 ( 七 ) 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 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名额分配第十条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各单位在校研究生规模 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 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根据学校确定的指标, 我院 2016 年名额分配如下 :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一等奖学金数二等奖学金数合计一等奖学金数二等奖学金数合计 67 112 179 2 3 5 我院本年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名额以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 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校生规模比例为基础, 结合符合条件的实际申报人数, 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一条学业奖学金的申报 评审等组织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学院院长任委员会主任 根据学院内设机构职能分工, 学院研究生与法律硕士工作委员会委员为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 根据学校要求, 可以增补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担任委员 第十三条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 ( 一 ) 解释本评审细则 ; ( 二 ) 审核奖学金申报者的申报资格 ;

( 三 ) 承担奖学金的学院评审工作 ; ( 四 ) 处理奖学金学院评审中的异议与申诉 ; ( 五 ) 与本院奖学金评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 制定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由所在学院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 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对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所在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学校领导小组根据复核和调查情况予以裁决为最终回复 第十七条对已获奖的研究生, 若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 将撤销奖励并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章评审标准第十八条同等条件下,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 奉献爱心 服务社会以及创业创新的实际行动, 在本校 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优先考虑 ; 获学校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并按时结项者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 依据学生上一学年在学习成绩 学术研究 社会工作和实习实践以及法律硕士实践必修课程成绩的表现, 按照本细则进行综合量化评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 学习成绩占比 20%, 学术研究占比 60%, 社会工作占比 10%, 实习实践占比 10% 法学硕士研究生, 学习成绩占比 30%, 学术研究占比 50%, 社会工作占比 10%, 实习实践占比 10% 法律硕士研究生, 学习成绩占比 40%, 学术研究占比 30%, 社会工作占比 10%, 实习实践占比 10%, 实践必修课程成绩占比 10% 第二十条法学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前一学年课程成绩 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 =20 分 ( 前一学年学分平均绩点 /4.5) 第二十一条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前一学年课程成绩和司法考试通过情况 其中, 前一学年课程成绩占比 20%, 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占比 10%

已通过司法考试的, 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 =20 分 ( 前一学年学分平均绩点 /4.5)+10 分 未通过司法考试的, 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 =20 分 ( 前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4.5)+0 分 第二十二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为参评者前一学年课程成绩和司法考试通过情况 其中, 前一学年课程成绩占比 25%, 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占比 15% 已通过司法考试的, 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 =25 分 ( 前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4.5)+15 分 未通过司法考试的, 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 =25 分 ( 前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4.5)+0 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系统未统计学分绩点的, 课程成绩基数按照 ( 前一学年所有课程平均分 /100) 计算 第二十四条学术研究的观测点为参评者的学术研究成果 在 A 类期刊发表法学论文或出版法学专著的, 每篇 ( 部 ) 计 30 分 ; 在 B 类期刊发表法学论文的, 每篇计 20 分 ; 在其他类期刊或者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的法学论文, 或出版编著 译著 教材 工具书的, 每篇 ( 部 ) 计 5 分 多人合著的, 第一作者按该成果总分数的 50% 计分, 其他顺序作者均按该成果总分数的 30% 计分 但合著论文的, 第一作者按该成果总分数的 100% 计分, 其他作者不予计分 ; 本院教师为第一作者 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合著论文, 第二作者按该成果总分数的 100% 计分 在学院认可的本专业排名靠前的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计分标准视同 A 类期刊发表的法学论文或出版法学专著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等署名必须为中央财经大学 学术期刊级别按成果发表当年的 中央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 进行认定 我院教师作为第一作者 申请人作为第二作者的, 视为第一作者 同一成果只能用于同一个年度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社会工作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在校 院两级党 团 学组织的任职情况 任下列职务, 工作称职的, 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 任校研究生会主席 副主席 部长 副部长 干事的, 分别计 7 分 5 分 3 分 2 分和 1 分 ; 任院团总支副书记的, 计 8 分 ; 任院研究生会主席 副主席 ( 委员会主任 ) 部长 副部长 干事的, 分别计 8 分 6 分 4 分 3 分和 1 分 ; 任班党 ( 团 ) 支部书记 副书记 支部委员的, 分别计 4 分 3 分和 1 分 ; 任班长 副班长 班委会委员的, 分别计 4 分 3 分和 1 分 担任学院其他社团负责人职务的, 可以按照该社团内部层级, 分别参照院研究生会相同层级副职负责人计分

一人兼任多职的, 以得分最高的职务计, 并可酌情加分, 但最多不得超过 10 分 参评者履职业绩突出的, 可酌情加分, 但最多不得超过 10 分 前述分数, 由院分管领导会同研究生辅导员根据参评者任职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实习实践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参与学院组织的校外实习实践 获得学院国家级法学教育基地奖学金及参加重要学科竞赛的情况 在上一学年从事学院组织的专业实习或实践活动连续超过 4 周的, 计 2 分 ; 符合前述条件, 实习或实践单位为 中央财经大学 ( 国家级 ) 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方案 所确定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国家部委的 ; 或者在国际组织或者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 中介机构从事专业实习实践的, 计 5 分 获得国家级法学教育基地专业实习实践杰出奖 国家级法学教育基地优秀专业实习报告奖 国家级法学教育基地专业实习实践优秀奖的, 分别计 5 分 3 分 1 分 上一学年正式注册参加学院组织的重要模拟法庭 ( 仲裁庭 ) 比赛的, 或参加学校举办的或学院组织的其他重要学科竞赛的, 计 2 分 ; 获一等奖的, 每人计 5 分 ; 获二等奖的, 每人计 3 分 ; 获三等奖的, 每人计 2 分 ; 获单项奖的, 每人计 3 分 第二十八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课程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前一学年开设的实践课程, 包括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谈判 疑难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 该成绩分数 =10 分 ( 前一学年实践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4.5)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会以前述量化评分为重要参考进行评审 若尚未开设上述课程的, 则参评者该项成绩按照其他参评者的平均成绩计算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奖学金申报者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本细则如实填写申报表格 第三十一条奖学金申报者应提供关于申报资格及理由的证明材料和支撑材料 第三十二条学院评审结果应根据学校规定进行公示 对学院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经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 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统一向全校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