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公報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 星期三 ) 目 錄 壹 總統令 一 公布法律 公布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 2 二 任免官員 13 三 明令褒揚 18 貳 專載 97 年中樞慶祝行憲 總統府月會暨宣誓典禮 20 參 總統及副總統活動紀要 一 總統活動紀要 20 二 副總統活動紀要 22 肆 總統府新聞稿 23 總統令 1
總統令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85621 號 茲依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 ( 修正本 ), 公 布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劉兆玄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公布 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 ( 修正本 ) 壹 受全球金融海嘯衝擊影響, 國內外預測機構紛紛下修今 (97) 明 (98) 兩年經濟成長率 我國經濟成長高度依賴出口, 在國外 需求急遽萎縮, 國際金融及信用市場又處在高度不確定情形下, 民間消費及投資均已呈現謹慎保守, 以致國內經濟面臨嚴峻情勢 為恢復經濟成長動能, 政府採取非常手段提振國內需求已具有 高度迫切性, 經審慎研議, 並參考日本經驗, 政府決定以發放消 費券方式為低迷的民間消費注入強心針, 再配合擴大公共建設投 資, 以有效擴大國內需求, 提振國內經濟, 維持生產及就業的穩 定 行政院依據 97 年 12 月 5 日總統公布之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 放特別條例 規定, 於 97 年 12 月 8 日以院授主忠三字第 0970006540 號函送 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案, 請立法院 審議 經立法院第 7 屆第 2 會期第 13 次會議 (97.12.16) 邀請行 政院院長劉兆玄 主計長石素梅 財政部部長李述德及行政院經 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添枝列席報告該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 2
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 : 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財政委員會於 97 年 12 月 17 日會同內政 經濟 教育及文化等 3 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進行審查, 由財政委員會盧召集委員秀燕擔任主席, 並邀請行政院主計處石主計長素梅及財政部李部長述德偕同相關機關首長列席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 貳 各機關首長說明 : 一 行政院主計處石主計長素梅說明 : 依照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 4 條規定,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辦理發放消費券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 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 23 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 所需經費來源, 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 不受公共債務法第 4 條第 5 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 第 5 條規定, 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 每人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新臺幣 3,600 元, 用於購買貨物 勞務或捐贈 另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 :98 年 3 月 31 日前出生, 並辦妥出生登記者, 亦得領取消費券 ; 消費券發放相關業務之行政成本, 總共不得超過特別預算 3% 茲依上開規定編具完成本特別預算案, 其主要內容如下 : ( 一 ) 歲出部分, 共計編列 857 億 0,238 萬 2,000 元, 包括 : 1. 行政院新聞局編列 2,800 萬元, 係該局為配合執行消費券發放相關作業, 辦理消費券製播媒體宣導所需經費 2.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編列 1,296 萬 1,000 元, 係該會為加強民眾對消費券發放 使用方式 範圍及相關限制等之了解, 協助民眾釐清有關消費券之疑問, 辦理消費券 3
諮詢平台計畫所需經費 3. 內政部主管編列 8 億 0,116 萬 2,000 元, 其中 : (1) 辦理名冊 通知單及委託書等編造 印製及發送等作業經費 6,994 萬 4,000 元 (2) 辦理發放業務工作人員與協助人力之教育訓練費與工作津貼, 及消費券發放所與地方政府辦理發券業務行政經費等 5 億 5,111 萬 8,000 元 (3) 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消費券發放費用 1 億 8,010 萬元 4. 財政部主管編列 848 億 6,025 萬 9,000 元, 其中 : (1) 按內政部預估符合領取消費券資格者約計 2,326 萬人, 每人發放 3,600 元消費券, 計 837 億 3,600 萬元 (2) 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消費券所需經費 2 億 6,433 萬 6,000 元 (3) 委託財政部印刷廠印製消費券封袋所需經費 2,256 萬 3,000 元 (4) 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券兌付所需手續費 8 億 3,736 萬元 ( 二 ) 財源籌措部分, 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 ( 三 ) 本特別預算案所列消費券印製 發放及兌付等行政成本共計 19 億 6,638 萬 2,000 元, 占歲出預算 857 億 0,238 萬 2,000 元之 2.29%, 符合立法院前通過附帶決議 不得超過特別預算 3% 之規定 4
本特別預算案若能經立法院即時審議通過, 消費券預計於明年 1 月 18 日發放, 全國民眾即可立即使用, 以活絡消費市場, 期盼達到提振經濟的預期效益 二 財政部李部長述德說明 : 政府為提振國內經濟景氣, 特依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辦理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 以提高民間消費動能 政府辦理消費券發放所需經費計 857.02 億元, 依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第 4 條規定, 編列 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案, 所需經費以舉借債務支應, 不受公共債務法第 4 條第 5 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本部歲出部分編列 848.6 億元, 內容如下 : ( 一 ) 消費券給付價額 837.36 億元 : 係依據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第 5 條規定, 按內政部預估符合領取資格者計 2,326 萬人, 每人發放 3,600 元消費券所需經費 ( 二 ) 消費券印製及兌付作業 11.24 億元 : 係依據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第 3 條規定, 由本部辦理消費券之印製及兌付等相關事宜, 編列經費包括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消費券所需經費 2.64 億元 委託財政部印刷廠印製消費券封袋所需經費 0.23 億元及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券兌付手續費 8.37 億元 前揭消費券之兌付作業包括營業人兌領手續及兌付後消費券之保管 運送及銷毀等程序 於營業人兌領手續部分, 營業人辦理兌領時, 委託金融機構須逐張辨識真偽, 並確認消費券應填具資料完備及正確後, 始得撥 5
付, 兌領後之消費券須依會計法規定予以保存 本部業積極督導委託金融機構規劃辦理各項兌付程序, 以順利達成消費券發放之政策目標 三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陳主任委員添枝說明 : ( 一 ) 消費券的推動情形 1. 消費券的發放根據內政部初步規劃, 消費券發放的主要對象為 97 年 12 月 31 日於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 ; 至於實際上在台灣長久生活之無戶籍國民或準國民, 如外籍 大陸及港澳配偶等, 以及明 (98) 年 3 月 31 日前出生, 並辦妥出生登記者, 亦納入發放對象 目前預訂於 98 年 1 月 18 日參考投開票所方式, 統一辦理發券工作, 凡符合領取資格者, 都可以在 發券所 領取消費券 如果未及時於 1 月 18 日領取者, 也可在 98 年 4 月 30 日之前, 內政部指定的期間內, 向指定的郵局領取 2. 消費券的使用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第六條規定, 消費券不得找零 轉售 兌換現金 商品禮券 現金禮券, 或以電子 磁力 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至於使用消費券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範圍 方式 期間等辦法, 則由本會定之 本會基於提振民間消費 促進國內需求與消費券流 6
通等原則, 研擬消費券使用辦法草案, 以負面表列方式規定消費券的使用範圍, 使用期間為 98 年 1 月 18 日至 9 月 30 日 目前規劃除公用事業水費及電費 金融機構之授信本息 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金融商品, 以及稅捐 規費 罰鍰等政府機關收受的費用外, 其餘商家均可使用 如該商家未辦理營業登記, 無法兌領, 可收受後再持消費券向有營業登記的商店進貨, 或進行消費 3. 消費券的兌領根據財政部的初步規劃, 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可以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 該營業人包括已辦理營業登記之公司 合夥 獨資及其他組織等 持消費券向辦理兌付金融機構兌領款項之營業人, 應於 98 年 10 月 31 日前申請兌領 ( 二 ) 消費券諮詢中心的規劃方向鑒於許多民眾對消費券之發放 使用及兌領方式仍有疑問, 本會特研擬設置 消費券諮詢中心, 提供 0800 免付費服務電話, 受理社會大眾利用市話針對消費券相關疑義之電話諮詢服務 為求提供完整的服務, 該中心將依政府採購法委託國內具電話客服經驗之廠商, 由其資深客服人員提供服務, 成立初期並將請負責發券 稽核及使用之內政部 財政部及經建會等單位派員進駐, 協助解答民眾疑問 7
配合消費券發放 使用與兌領時間, 目前規劃提供諮詢服務的時間, 將從 98 年 1 月初至 10 月 31 日止 ( 包括週末及國定假日 ), 每日 8 時至 22 時由服務人員應答 ; 每日 22 時至隔日 8 時係以答錄機留言方式提供服務, 次日再由服務人員主動回復 該諮詢中心預算編列 1,296 萬 1,000 元, 包括用人成本 944 萬元, 教育訓練費用 10 萬元, 設備使用費及電路費用 242 萬 1,000 元, 電話費 100 萬元等 其中 用人成本 除服務人員月薪外, 尚包括承包廠商之用人保險費 加班費 獎金 客服公司間接人員費用 水電費 管理費及利潤等費用 以本案工作時間為上午 8 時至晚間 22 時, 週末例假日照常上班, 客服人員薪酬應與現行市面標準差異不大 此外, 考量諮詢期間話務需求差異極大, 本會將要求得標廠商隨時評估電話接通率及應答率, 並視話務及業務量主動調整電話服務人力及軟硬體設備, 於計畫期間內之總工時調撥填補, 以維護服務品質 消費券諮詢中心相關經費僅係預估值, 未來仍需透過政府採購程序, 由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及報價, 採購評選委員再依廠商報價審查其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決標金額將不超過立法院最後審定通過數 四 內政部廖部長了以 ( 林常務次長中森代理 ) 說明 : ( 一 ) 消費券發放作業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規定, 本部為消費券 8
發放作業之主責機關, 發放對象為在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 在台灣長久生活之無戶籍國民或準國民( 如外籍 大陸及港澳配偶等 ), 以及明年 3 月 31 日前出生, 並辦妥出生登記者, 預估符合領取資格者約 2,326 萬人 為使民眾以最快速 便利之方式領券, 目前規劃參考選舉投開票所之方式, 預訂於明年 1 月 18 日辦理發放作業 若未及時領取者, 可在明年 4 月 30 日前, 向指定的郵局領取 ( 二 ) 特別預算案編製內容本部主管業務特別預算案歲出共計編列 8 億 0,116 萬 2,000 元, 謹摘要報告如下 : 1. 委託戶政事務所辦理名冊 通知單及委託書等編造及印製等作業經費 6,994 萬 4,000 元 2. 辦理發放業務工作人員與協助人力之教育訓練費與工作津貼, 及消費券發放所與地方政府辦理發券業務行政經費等 5 億 5,111 萬 8,000 元 3. 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消費券發放費用 1 億 8,010 萬元 五 行政院新聞局史局長亞平說明 : 政府鑒於國內整體經濟環境受到全球金融海嘯衝擊, 美 歐 日等經濟成長快速下滑, 造成我國出口減少 為提振內需, 政府提出包括發放消費券之振興經濟新方案, 規劃對全國國民每人發放消費券的施政作為, 以增進民間消費, 擴大國內經濟成長動能 9
因消費券發放措施係屬我國首次辦理, 發放對象為全體國民, 備受國人關心及媒體注目 如何增進民眾對消費券發放 使用 期程及商家兌換等重要事項之瞭解及解決民眾對消費券使用等疑問, 因此, 針對此項議題進行必要的文宣規劃是不可少的作業程序, 更是民眾所需要的 本局將妥為運用宣導預算經費 2,800 萬元 ( 占 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 比例甚微 ), 針對消費券發放目的 發放對象 發放方式 時間地點 領取方式及應檢附證件 消費券發放金額 面額 張數 防偽辨識 使用方式 使用期間 消費券使用最有效率方式 截止期限及收受商家兌付作業等議題, 按期程分別進行四波宣導作業, 除透過無線電視台 電台公益時段 LED 電子字幕板及燈箱等免費通路加以配合外, 並規劃運用電子 平面媒體 網路及舉辦活動等方式推動辦理 此外, 為提高消費動能, 鼓勵民眾發揮消費創意, 特舉辦結合全民參與 消費券使用創意大賽 活動, 徵集消費好點子並建立 好康平台 網站, 提供民眾消費各項利多訊息, 期由全民共同擴大消費, 創造出台灣明顯經濟成長目標 參 與會委員於聽取相關機關首長說明並進行詢答後, 咸以行政院為振興經濟, 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 依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規定編具本特別預算案, 預計於 98 年農曆過年前發放, 全國民眾即可立即使用, 活絡消費市場, 擴大國內需求, 並透過消費之乘數效果, 有效提振國內經濟信心, 達成提振經濟 10
的預期效益, 應予支持, 旋即就特別預算案詳加討論, 歲出按機關別, 進行審查 ; 案經與會委員提出多項修正動議, 經主席裁決當即進行協商, 審慎研酌, 予以審查完竣, 茲將審查結果說明如下 : 本特別預算案歲出編列 857 億 0,238 萬 2,000 元, 主要係 : 內政部委託戶政事務所編造 印製名冊 校對通知單等費用 6,994 萬 4,000 元, 辦理發放業務工作人員 協助人力之教育訓練費與工作津貼及行政經費合計 5 億 5,111 萬 8,000 元, 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消費券發放費用 1 億 8,010 萬元, 共編列 8 億 0,116 萬 2,000 元 ; 財政部依內政部估計符合領取消費券資格對象約計 2,326 萬人, 每人發放 3,600 元, 計 837 億 3,600 萬元, 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消費券所需經費 2 億 6,433 萬 6,000 元, 委託財政部印刷廠印製消費券封袋所需經費 2,256 萬 3,000 元以及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券兌付手續費用 8 億 3,736 萬元, 共編列 848 億 6,025 萬 9,000 元 歲出所需財源 857 億 0,238 萬 2,000 元, 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 一 歲出部分第 1 款行政院主管第 1 項新聞局特別預算數 2,800 萬元, 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 ( 一 ) 針對 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案 之審議, 關於消費券發放事宜之政令宣導 2,800 萬元部分, 為免假振興經濟之名, 行發放財務違法綁樁之實之流弊, 新聞局應確保該筆經費全數用於宣導發放事宜, 不得有與 11
政治宣傳有關之文字 廣告 暗示或意象的設計, 以避免政策賄選疑慮 第 2 項經濟建設委員會原列特別預算數 1,296 萬 1,000 元, 減列第 1 目 消費券諮詢平台 200 萬元, 改列為 1,096 萬 1,000 元 第 2 款內政部主管第 1 項內政部原列特別預算數 8 億 0,116 萬 2,000 元, 減列第 1 目 消費券發放作業 之 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消費券發放作業費用 1,000 萬元, 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 7 億 9,116 萬 2,000 元 本項通過決議 3 項 : ( 一 )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雖於國內現無戶籍, 亦得領取消費券 建請內政部於訂定作業辦法時納入考慮, 並請外交部配合執行 ( 二 ) 針對 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案 之審議, 就內政部消費券發放作業 8 億 0,116 萬 2,000 元部分, 預算表內未明確列出印製之相關文書 紙本之內容, 無法得知是否有不法夾帶政黨或政治人物置入性行銷的情形 為免消費券直接利益被濫用於政治目的, 或夾帶政治宣傳, 內政部應於該款項使用後至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針對相關作業文書之印製內容 細項予以說明 ; 廣告行銷若有所謂 置入性行銷 項目, 亦應明列節目內容公告, 以確保民眾知曉政府宣傳預算之分配及行銷方 12
式 ( 三 ) 有關消費券發放作業, 各發放所所需管理員 服務員, 在符合專業之前提下, 建議以優先僱用中低收入戶大專生為考量 第 3 款財政部主管第 1 項國庫署原列特別預算數 848 億 6,025 萬 9,000 元, 減列第 2 目 消費券印製及兌付作業 之 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券兌付所需手續費 3,736 萬元, 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 848 億 2,289 萬 9,000 元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議結果調整 二 融資調度財源部分歲入歲出差短原列 857 億 0,238 萬 2,000 元, 隨同歲出預算審議結果, 減列 4,936 萬元, 改列為 856 億 5,302 萬 2,000 元, 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 依據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規定, 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 4 條第 5 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總統令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第 4 屆臺灣省諮議會諮議員並指定為諮議長余玲雅已准辭職, 應予免職 任命余玲雅為第 4 屆臺灣省諮議會諮議員, 任期至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0 日止 13
此令自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劉兆玄 總統令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令免陳樹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 5 屆委員職務 特派陳 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 5 屆委員 此令自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劉兆玄 總統令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任命劉佳富為行政院主計處簡任第十二職等視察, 張育珍為行政院主計處簡任第十職等編審, 黃淑端為行政院主計處簡任第十職等視察 任命齊永強為行政院新聞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田又安為行政院新聞局簡任第十職等秘書 任命劉峻雄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簡任第十職等隊長 任命林炳耀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簡任第十職等技正 任命陳美鳳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 周杏春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會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會計主任 14
任命劉穎怡以簡任第十二職等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 李釱任 許紋華 陳玉雲 林恆吉 陳健順 郭豫珍 林婷立 鄭水銓為臺灣高等法院簡任第十二職等法官, 翁昭蓉為臺灣高等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 沈芳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公設辯護人 任命王幸蕙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秘書, 李蘊真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徐清雲為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兼副主任, 楊明輝為審計部臺灣省臺中縣審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兼副主任, 任天遠為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兼副處長 派鍾禮榮為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簡派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任命蕭博仁為高雄縣政府人事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任命李文華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孫慶祥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謝光普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徐智遠 陳河成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楊清旺 謝婉華 陳明華 顏立祥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宏榮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琬瑜 黃美蓮 許桂綾 吳昱儒 史家菱 林建男 蔡志雄 林佳怡 莊清安 孫微雅為薦任公務人員 15
任命張秋蘋 叢淳滋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邱怡菁 李佳翰 謝佩真 林昇蒼 吳順安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楊至中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金枝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劉兆玄 總統令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任命鄧信宗 陳秀勇 蔡志遠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黃鳳明 陳振欽 謝正忠 陳裕隆 劉 泉為警正警察官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劉兆玄 總統令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任命邱碧珠為內政部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鄭榮豐為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簡任第十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任命李政宗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任命陳國樑 陳愛蘭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 派廖崑亮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簡派第十職等副組長 任命杜麗華 林耀英 丘永台 沈經為 陳政宏 林寶樹為花蓮縣政府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張垂龍為花蓮縣政府簡任第十職等處長, 高誓男以簡任第十二職等為花蓮縣政府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16
任命羅文章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清泓 林西滿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周大森 吳丕鈞 林弘生 曾建智 李國鋒 楊婷雅 蕭憲明 李昭興 馬銘志 洪元品 李志偉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燕惠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春雄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郭勝仕 陳英彥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薛學政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許獻宗 郭麗玉 施啟仁 陳智皓 劉崑荃 張彩藝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施昕妤 楊翔名 鐘振源 楊惠玲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蘇明丑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張碧分 葉章明 陳建程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高紀明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王孝志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劉怡霈 呂國龍 呂靜宜 葉珮穎 王瑗璟 羅文秀 陳婷瑾 胡適文 劉旭 高育賢 江韋翰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邱垂霖 陳香菱 鄭珮漪 廖為忠 王詩秀 何素玉為薦任關務人員 任命彭常榮 陳啟聰為薦任公務人員 派周承邱 陳金保為薦派公務人員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劉兆玄 17
總統令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任命蘇志強為警監三階警察官, 朱正倫為警監四階警察官 任命王文哲 李慶雄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王志偉 劉惟生 林俊男 張良安 李星蓉 蕭明寬 吳信輝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楊慶裕 陳育材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胡啟良 吳福財 許德道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吳金 為警正警察官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劉兆玄 總統令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19 日華總二榮字第 09700273071 號 臺中市義勇消防總隊黎明分隊分隊長傅家森, 敏練朴實, 愷悌勞謙 少承忠孝庭訓, 慈幼敬老 ; 及長耕耘樹藝, 敦業惠群 平居踐履地方公益, 矢志落實社區關懷 ; 爰投身義消應急行列, 開展救災恤患宿願, 精誠匡濟, 歷有年所 尤以 921 地震期間, 迅即歸隊逕入災區, 冒險犯難, 安生勵眾 ; 桃芝颱風來襲, 竭力協尋救護災民, 扶危解困, 夙夜宣勤 曾獲頒內政部三等榮譽紀念章 義消楷模鳯凰獎等殊榮, 迭彰智勇, 矜式群倫 詎料襄助臺中市文山南巷垃圾掩埋場救援事宜, 深陷崩落土石中, 迺慨然捐軀殉職, 體仁蹈義, 德澤溥被枌榆 ; 高節矩範, 楷模垂裕後昆 18
應予明令褒揚, 用示政府旌表遺徽之至意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劉兆玄 總統令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6 日華總二榮字第 09710088701 號 總統府前國策顧問 文壇耆宿葉石濤, 性行沖簡, 識宇標峻 卒業臺南師範專科學校, 從事教職逾四十載, 樂育菁莪, 教澤溥施 少歲優游世界名著, 廣博國際視野, 矢志藝文, 宣勤筆耕, 於現代小說及文藝論述卓有事功 迭膺任國家文化總會副會長 國立成功大學臺灣文學研究所兼任教授暨總統府國策顧問等職 畢生盡瘁藝文創作, 復悉心發皇鄉土史觀, 撰著雄肆, 掞藻飛聲 ; 涵濡沾溉, 獎掖後進 尤以 臺灣文學史綱 一書, 為臺灣首部當代文學史, 開啟多元族群文史題材, 厚植本土創作研究基石, 兼容並蓄, 靡然向風 曾獲頒中國文藝協會第十屆文藝獎章 行政院新聞局金鼎獎 臺美基金會人文成就獎 行政院文化獎 第五屆國家文藝獎 國立成功大學榮譽文學博士與二等卿雲勳章等殊榮, 堅持文學尊嚴, 推升文化動力, 懸命瀝血, 聿昭士林 綜其生平, 蟠采鷹揚於翰苑, 盛譽朗照以三臺, 文江學海, 造詣深微 ; 鴻猷健筆, 垂名來葉 遽聞殂謝, 軫悼良殷, 應予明令褒揚, 用示政府崇禮邦彥之至意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劉兆玄 19
專 載 97 年中樞慶祝行憲 總統府月會暨宣誓典禮 97 年中樞慶祝行憲 總統府月會暨新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主任委員陳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趙建民及駐 吐瓦魯特命全權大使田中光等 3 人宣誓典禮, 於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 星期四 ) 上午 10 時在總統府大禮堂舉行, 總統主持 並監誓, 副總統 中央與地方高級文武官員及民意代表等約一百 八十人與會, 會中由日本大和總研全球首席經濟顧問劉憶如教授 專題報告 : 金融海嘯後全球經濟的挑戰 - 借鏡 1930 年代的蕭條 到復甦之路, 典禮至 11 時結束 總統活動紀要 記事期間 : 97 年 12 月 19 日至 97 年 12 月 25 日 12 月 19 日 ( 星期五 ) 蒞臨第 12 屆 國家講座 暨第 52 屆 學術獎 頒獎典禮頒獎 並致詞 ( 台北縣中和市 ) 接見 台灣客壇協會 理事長羅仁權等一行 20
12 月 20 日 ( 星期六 ) 蒞臨台北市立教育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 95 週年校慶活動致詞 ( 台北市中正區 ) 蒞臨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鐵路平交道安全宣導活動並表揚平交道保全員涂人成 ( 桃園市 ) 蒞臨桃園大圳隧道健行活動致詞 ( 桃園縣石門水庫大圳隧道進水口 ) 參訪世紀鋼鐵結構公司 ( 桃園縣觀音鄉 ) 與桃園縣工業區中小企業代表座談 ( 桃園縣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 ) 偕同副總統蒞臨 樂音送暖. 歌聲傳情 -2008 年總統府歲末關懷音樂會 茶會致詞並與社會公益社團代表共同聆賞精緻樂曲 ( 總統府 ) 12 月 21 日 ( 星期日 ) 蒞臨 中華民國釋憲 60 年 研討會致詞 ( 台北市福華國際文教會館 ) 蒞臨 2008 台灣原住民 14 族群聯合祈福祭 活動致詞並為台安志工總隊授旗 ( 台北縣林口鄉 ) 12 月 22 日 ( 星期一 ) 接見 日本財團法人社會經濟生產性本部 (JPC) 訪問團 蒞臨 97 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表揚大會頒獎並致詞 ( 台北市 ) 12 月 23 日 ( 星期二 ) 無公開行程 21
12 月 24 日 ( 星期三 ) 視導國軍 聯勇 97-11 號 期末鑑測實彈操演 ( 三軍聯訓基地 - 屏東保力山訓場 ) 接見前台籍慰安婦阿嬤 蒞臨總統府導覽及陳情志工年終感謝茶會致詞 ( 總統府 ) 蒞臨 2008 光耀北縣 和好 疼惜 平安夜 - 全國連線報佳音 聖誕傳愛系列活動致詞 ( 台北縣永和市樂華夜市 ) 12 月 25 日 ( 星期四 ) 主持 97 年中樞慶祝行憲 總統府月會暨宣誓典禮 ( 總統府 ) 接見 97 年全國好人好事代表 副總統活動紀要 記事期間 : 97 年 12 月 19 日至 97 年 12 月 25 日 12 月 19 日 ( 星期五 ) 接見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會長 Katherine Dimatteo 12 月 20 日 ( 星期六 ) 蒞臨 2008NDF 國家發展論壇 致詞 ( 台北市金融研訓院 ) 蒞臨 重視兒童安全讓夢想成真 兒童安全宣導徵畫比賽 頒獎典禮致詞 ( 台北市濱江國小 ) 參觀吳炫三世界當代藝術海外十年傾心鉅作雕塑展 ( 台北市 22
士林官邸公園 ) 陪同總統蒞臨 樂音送暖. 歌聲傳情 -2008 年總統府歲末關 懷音樂會 茶會並與社會公益社團代表共同聆賞精緻樂曲 ( 總統府 ) 12 月 21 日 ( 星期日 ) 蒞臨 21 世紀基金會 20 週年慶 致詞 (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 12 月 22 日 ( 星期一 ) 無公開行程 12 月 23 日 ( 星期二 ) 蒞臨國家品質標章授證禮讚致詞並主持授證儀式 ( 台北市台 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 ) 12 月 24 日 ( 星期三 ) 與台中縣中小企業座談 ( 台中市西區 ) 12 月 25 日 ( 星期四 ) 無公開行程 總統府新聞稿 總統出席 中華民國釋憲 60 年 研討會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1 日 馬英九總統今天上午出席由新台灣人基金會與台灣法學雜誌共同 主辦的 中華民國釋憲 60 年 研討會, 並應邀致詞 23
總統於會中表示, 中華民國憲法在民國 35 年制定,36 年施行, 隔年司法院大法官公布第 1 號解釋, 迄今 60 年, 期間總共公布了 652 號解釋, 代表了我國憲法的成長, 與時俱進, 更臻完備 總統表示, 他在競選期間與就職後, 對憲法都秉持行憲 遵憲優於修憲的態度 我國憲法自民國 80 年起已進行 7 次實質的修正, 若短期內再修正會影響到憲法的安定性, 對於憲法長久發展並非有益, 因此讓憲法至少在新政府組成以及行政 立法等部門正式運作一段時間後再檢討, 是比較穩妥的做法 總統指出, 近 10 年間國際上對民主 憲政等問題, 提出了異於以往的討論, 在新興國家出現後, 有愈來愈多國家朝民主自由發展, 但不可諱言的, 許多國家只重視定期選舉, 對憲政主義 法治 人權保障與自由的維護並未賦予足夠的重視 1997 年美國 新聞週刊 編輯法理德. 札卡瑞亞曾發表一篇 非自由主義的民主, 引起廣泛討論, 並在 2005 年出版 自由的未來 再次闡釋此一概念, 書中最後引述美國威爾森總統的口號 讓我們打造一個讓民主安全無虞的世界 ( Let s Make the World Safe for Democracy), 作者則認為現在應 讓民主使世界安全 世界各國大多做到了形式上的民主, 但卻欠缺了實質的內涵, 這點值得我們深思 總統進一步表示, 他 520 就職時美國布希總統致賀函稱許 台灣是亞洲與世界民主的燈塔, 台灣完成了第 2 次政黨輪替, 在許多新興民主國家中成績相當不錯, 也是華人世界的創舉, 我國實施民主化過程中, 某些方面是走在亞洲各國的前面, 但品質則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24
總統表示, 朝野應該努力按照憲政體制的精神來推動國家發展, 其中大法官的釋憲扮演著重要角色, 而負有主要政治責任的政治人物及各級司法人員, 心中時時刻刻都要有憲法與憲政主義的存在 總統表示, 他在 12 月 10 日 世界人權日 當天曾提到, 我國於 1967 年簽字而尚未批准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及 經濟 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 兩項公約, 是將 1948 年 世界人權宣言 具體化成為法律條文, 並經過數十年的演進, 已成為國際法庭第 38 條所稱的國際習慣, 變成普世原則, 無論簽署與否一體適用, 為使我國的人權規範能與世界接軌, 政府會繼續努力, 儘快落實推動 有關 集會遊行法 議題, 總統表示, 立法院已確定朝 報備制 方向推動 大法官第 445 號解釋, 認為集會遊行法雖採取許可制, 但把它定位為準則主義的許可制, 只有在 明顯而有立即危險 的情況下, 才能夠不許可 此外, 集會是要自由表達意見, 因此警察在審查時不能審查集會遊行的內容, 只能審查時間 地點與方式, 因此在過去 21 年時間, 核准的比例高達 99% 經大法官解釋後, 集會遊行法已沒有違憲問題, 但仍有人誤解是因為違憲而要修法, 政府不只要做到不違憲, 更要把程序簡化, 變成報備制, 要在保障人民表達自由與維持社會秩序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 有關加強人權保障問題, 總統指出, 最近有人針對檢察官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做法提出質疑, 大法官釋字第 392 號解釋是關於檢察官在強制處分權中是否擁有羈押權的問題, 根據該項解釋, 檢察官不應該有強制處分權, 但檢察官基本上仍屬司法官, 有其職務上與身分上的保障, 這項解釋將強制處分權去掉, 具有重要人權保障的意義 他在 25
520 就職演說中曾提到, 政府一定要杜絕非法監聽, 並親自前往視察調查局 警政署 國安局及軍情局等單位瞭解作業過程 依據及流程, 強調不要再有非法監聽等情事, 目前數量已下降約 7 成 此外, 有關看守所處遇問題, 基於看守所收容人是嫌犯或被告, 還不是受刑人, 因此兩者待遇應有區隔 關鍵在於 羈押法 於民國 37 年公布, 曾多次修改, 但處遇等方面仍有改善空間, 目前法務部正研擬修法中 其中最為人詬病的是, 嫌犯或被告該不該使用手銬, 用不用不是最大的關鍵, 而是該不該用, 政府應定出標準, 若有逃亡或其他因素再作為使用之依據 關於外勞 大陸配偶或外籍配偶保障方面, 總統表示, 原本規定陸配要 8 年才能拿到身分證, 目前已改為 6 年, 陸配一上岸就即取得工作權, 此舉並非保障中國大陸人民, 而是保障我台灣人民的家庭, 意義非常重要 總統表示, 有關政府體制問題, 很多人問到底什麼是雙首長制, 最近中研院政治學籌備處為此曾召開有關 半總統制 研討會, 與會者也到總統府與他交換意見 總統強調他是直選產生, 面對人民, 當然是站在第一線, 而面對立法院, 則是第二線, 因為對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長 他與劉院長是分工與合作, 有些則由他來主導, 全視議題需要, 到目前為止運作順暢 大法官第 387 號提到, 民主政治就是 民意政治 與 責任政治,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詮釋, 也會據此研究政府權責是否相符 總統指出, 過去有關政府體制的解釋包括, 第 387 號解釋立委改選後閣員是否應總辭 419 號解釋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是否違法 第 499 號解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是否違憲 第 520 號解釋行政院停建核 26
四廠應否向立法院報告的爭議 釋字第 553 號解釋台北市政府延選里長的決定是否合法等, 都是非常重要的解釋 憲政主義在目前的憲政體制下, 如果能夠就 民主共和國原則 國民主權原則 人民權利保障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站穩腳步, 逐一加以有效闡釋, 將對憲法成長與憲政精神的貫徹有很大的幫助, 同時對政府體制的釐清會有關鍵性的影響 總統進一步表示, 兩岸關係問題是憲法有始以來遭遇最大的挑戰 有關立法院及國民大會無法改選問題, 由大法官第 31 號解釋, 說明國家因遭受空前動亂, 無法改選, 此一解釋讓日後的改革有了充實的基礎 他在政見中提到 不統 不獨 不武, 不統是任內不會與中國大陸討論兩岸統一的問題, 不獨是我們不會追求法理台獨, 不武是反對使用武力解決台灣問題, 這個主張是在中華民國憲法的框架下維持台海現狀 而兩岸非國與國關係, 是因為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不可能承認中國大陸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 一個是國家 一個不是, 所以兩岸當然不是國與國的關係 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架構下, 中國大陸就是大陸地區, 因此完全沒有自我矮化的問題, 完全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規定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實施迄今 17 年, 歷經李前總統 民進黨執政均未提出異議, 因為大法官也很難解釋, 在法理上仍為中華民國領土的中國大陸上會出現另外一個國家, 儘管世界上有很多國家承認對岸, 但在我國憲法體制下, 仍無法作這樣的承認, 所以他強調雙方要正視現實, 做到互不否認, 如此可維持台海和平, 雙方也可以和平的交往, 對兩岸人民都有利 27
總統指出, 大法官在兩岸關係上也曾做過一些解釋 關於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後, 因國共內戰 兩岸分離來到台灣後又結婚的問題, 大法官第 242 號解釋確立在台婚姻仍然有效, 挽救了很多家庭, 也使兩岸關係在冷冷冰冰的政治現實中, 添加了些許人情溫暖 大法官第 329 號解釋, 對於條約與協定的分野, 在此次與大陸所簽的四項協議中也考慮到此點, 並納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 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牽涉到法律的要進行修法, 否則就可透過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來解決 總統表示, 大法官在過去堅持憲政主義, 提出 652 號解釋, 使這部在中國大陸時期制定的憲法, 能夠在台灣的架構下繼續運行 總統強調, 這部憲法不只靠大法官來維護, 而是每個人都有責任 最近, 他看到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提到, 憲法第 48 條總統就職時所做的宣誓, 他一方面感動, 另一方面也很警惕, 因為第一句話 余必遵守憲法, 最後一句話 如違誓言, 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 這是非常重要的宣誓與承認 今天司法界無論是檢方或院方, 都比過去更重視憲法, 這代表了一種進步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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