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 : 袁某 穗南府复决 2016 31 号 被申请人 :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袁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 9 月 9 日作出的 关于南沙区政务办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 ( 穗南人社函 2016 *** 号 ), 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请求确认不予递补行为违法 本府依法受理, 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 一 确认不予递补的决定违法, 撤销并重做 ; 二 认定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做出不予递补理由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滥用职权 ; 三 中止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岗位招录的程序 申请人称 : 申请人于 2008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0 月期间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圃分局工作 ( 劳务派遣性质 ) 2008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0 月期间在劳动关系股 ( 工号 10-**) 从事劳 1
动案件咨询 调解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行为的举报 信访投诉 群体性事件 劳动案件的受理 仲裁文书的写作 送达等工作 ;2011 年 10 月至今在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工作, 从事行政复议案件受理 协办 人民调解 法律咨询 法制宣传 处理信访投诉纠纷 法律顾问室管理等工作 申请人的工作经历 内容及年限等条件符合南沙区五年以上政务服务工作经历的报考要求 2016 年 6 月, 被申请人向全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按照招考简章规定, 报考了广州市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职位, 经过笔试 资格审查 面试, 申请人取得笔试成绩 75.11 分, 面试成绩 71.05 分, 综合成绩为 73.08 分, 在该职位考试中综合排名第二 本次招聘过程中综合排名第一的考生陈某在政审前, 放弃该职位 为此, 被申请人征求用人单位广州市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 ( 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 ) 相关意见, 用人单位却回复了不予递补, 被申请人在未对用人单位不予递补的理由进行审查的情况下, 就做出了不予递补的决定 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了解情况, 至今未有任何通知 文件或者在官方网站对不予递补进行公告 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且不予递补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申请人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 8 月 29 日分别向被申请人及广州市人社局提起 关于请求书面答复南沙政务办招聘工作人员不予递补缘由的申请 关于南沙区人社局和南沙区政务办违反 2
事业单位招聘规定无理不予考生递补的申诉, 被申请人于 9 月 13 日以 关于南沙区政务办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 ( 穗南人社函 2016 *** 号 ) 告知其认可不予递补的行为, 未告知不以递补的依据及理由 根据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39 号 ) 第六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和管理, 应当履行监管职责, 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法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保证招聘工作公开 公平 公正进行, 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对决定受理的举报或投诉, 应当组织调查,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被申请人未对作出不予递补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就作出决定 因此, 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 违反法定程序 滥用职权的情形, 其行为违反了考试的公平公正, 严重损害了考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 ( 三 ) 款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决定撤销 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 根据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39 号 ) 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递补的行政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该行政行为系滥用职权且不适当 同时, 被申请 3
人未履行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39 号 ) 第二十九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 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保证招聘工作公开 公平 公正进行 的法定职责 据了解, 近年来省政协 广州市 南沙区 中山市人社局等多个地市人社部门事业招聘工作和事业招聘工作中, 都出现过相关递补的公告 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 申诉书 南沙区人社局复函 ( 穗南人社函 2016 *** 号 ) 2016 年南沙区公考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面试通知单及面试成绩通知单 工作证 黄圃人社分局服务承诺 社保证明 被申请人称 : 一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递补录取决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适用依据准确 程序合法 本次招聘中 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岗位 综合成绩第一名的考生陈某某在通过组织考察环节后, 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该岗位招聘 用人单位根据 2016 年广州市南沙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中关于 递补 事项的要求 : 因拟聘人选放弃聘用 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 可在同一岗位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决定对该招聘岗位不予递补, 并函告被申请人 4
被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 根据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39 号 ) 第二十七条 :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报批时说明以下情况 :( 三 ) 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规定, 并请示市人社局后, 认为用人单位作出的不予递补录用决定适用依据准确 程序合法 二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递补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充分, 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递补决定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请求撤销不予递补录取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理由为 : 当出现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39 号 ) 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况时,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经被申请人研究, 本次南沙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严格按照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39 号 )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 穗人社发 2013 108 号 ) 及 南沙区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管理暂行办法 ( 穗南组发 2007 12 号 ) 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整个招聘过程及相关岗位不予递补的决定合法合规 而被申请人发布的 2016 年广州市南沙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关于递补的说明与申请人所述并不一致 因此, 申请人主张撤销不予递补录用决定理由并不成立 5
综上所述, 被申请人认为不予递补录用决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程序合法, 恳请复议机关查清事实,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不予递补录用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 2016 年广州市南沙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南沙区人社局复函及送达 EMS 邮寄单 南沙区政务办关于放弃区政务服务中心事业编招聘的续函 考生陈某某的申明 2016 年南沙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申请人面试成绩确认单 ( 存根 ) 中山市众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工作经历证明 中山市众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圃分局的工作证 五桂山组织人事办公室证明 五桂山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证 申请人与中山市众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分别于 2008 年 2010 年签订的 劳动合同 及申请人与五桂山镇政府分别于 2011 年 2014 年签订 劳动合同 2016 年南沙区公考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本府查明 : 2016 年 6 月 8 日, 被申请人向全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发布的 2016 年广州市南沙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明确了因拟聘人选放弃聘用 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 可在同一岗位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申请人按照招考简章规定, 报考了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职位, 经过笔试 资格审查 面试, 申请人取得笔试成绩 75.11 分, 面试成 6
绩 71.05 分, 综合成绩为 73.08 分, 在该职位综合排名第二 综合排名第一的考生陈某某在组织考察环节放弃该职位的考察 2016 年 8 月 25 日,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 关于请求书面答复南沙区政务办招聘工作人员不予递补缘由的申请 2016 年 9 月 9 日, 被申请人 关于南沙区政务办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 ( 穗南人社函 2016 *** 号 ) 回复被申请人 : 用人单位广州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并决定 : 对该招聘岗位不予递补, 经核查, 该决定符合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的规定及本次招聘公告要求, 被申请人予以认可 并通过 EMS 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另, 用人单位放弃对此次事业编制职位招聘未录取任何人 以上事实有 : 2016 年广州市南沙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南沙区人社局复函及送达 EMS 邮寄单 南沙区政务办关于放弃区政务服务中心事业编招聘的续函 考生陈某某的申明 2016 年南沙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申请人面试成绩确认单 ( 存根 ) 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 一 被申请人是本案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主管部门, 负责管理辖区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 ( 聘 ) 用有关工作 根据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39 号 ) 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 7
监督和管理 被申请人是作出 关于南沙区政务办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 ( 穗南人社函 2016 *** 号 ) 符合职权法定原则 二 被申请人认可对该招聘岗位不予递补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程序合法 根据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报批时说明以下情况 :( 一 ) 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 二 ) 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 三 ) 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 四 ) 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 五 ) 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赋予用人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实施递补的权利, 而非必须或应当递补, 被申请人发布的招聘公告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因此, 本案中在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前提下, 用人单位有权选择递补或放弃递补 此外, 用人单位对此次的出现空缺的岗位未录取任何人, 也未发生不按次序 不公平 不公正递补的现象 鉴于, 用人单位决定对空缺的岗位不进行递补并未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考公告, 被申请人依职权对用人单位所做的决定予以审查并认可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 被申请人作出 关于南沙区政务办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 ( 穗南人社函 2016 *** 号 ) 答复申 8
请人其对用人单位不予递补录取的行为予以认可, 该具体行政行政事实清楚 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府决定如下 : 维持被申请人于 2016 年 9 月 9 日作出的 关于南沙区政务办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 ( 穗南人社函 2016 *** 号 ) 如对本决定不服, 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 年 11 月 10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