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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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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为本产品的条款目录 第一章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六条责任免除第三章您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九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条保

中航三星-产品条款

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ENCP条款

ENCP条款

中国人寿 2009 两全保险 007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 99 鸿福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 99 鸿福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 99 鸿福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 以下

<4D F736F F D20C9FAC3FCBAECC9CFBAEC45BFEEC1BDC8ABB1A3CFD52DCCF5BFEE2D C4EA39D4C2BAACB6FECEACC2EB2E646F63>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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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生存保险金时, 由生存保险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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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

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人保寿险康宁人生两全保险条款目录

Microsoft Word - 04惠鑫宝年金保险条款(本次备案)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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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02 阳光人寿阳光吉利年金保险B款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 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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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 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

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 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D 款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二 条款 ; 三 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

农银爱守护年金保险条款 农银人寿 [2018] 年金保险 006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主. 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主险合

利安人寿 [2015] 年金保险 031 号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宝 (D 款 ) 年金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全额退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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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创富人生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 富德生命创富人生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2015 年 9 月版 ) 富德生命 [2015] 年金保险 055 号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 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 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请扫描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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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安邦团体健康管理医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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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本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 如确定有红利分配, 则按有关监管规定, 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 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 保

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 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

华夏人寿 [2015] 年金保险 038 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一号年金保险 (F 款 ) 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 ( 犹豫期 ) 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有关的声明 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

2

条款内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本公司 ) 同意, 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条款 ( 以下简称本条款 )

目录 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受益人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保险金申请第六条保险金给付第七条诉讼时效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效力恢复第十一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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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爱家两全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 e 爱家两全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 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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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养老 [2014] 疾病保险 018 号 ( 以下简称本公司 )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太平附加盛世团体关爱尊长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提示 : 一 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 二 在部分情况下,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请留意第五条 ; 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B 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9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

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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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友邦xxx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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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前的血液检测报告 ; 4.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输血的证明材料 ; 5.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原始证明材料 ; 6. 具有合法执业许可资格的采供血机构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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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幸福鑫意宝一号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 批注 附贴批单, 以及经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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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华夏i财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农银鸿福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幸福财富稳赢年金保险 (A 款 ) 合同 (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 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若复印件或 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 批注 附贴

保险产品报备文件之一:备案材料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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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节育并发症的鉴定有异议, 则可申报上一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再行检查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被

团体重大疾病

十三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

目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保险金额... 3 第六条

阅 读 指 引

友邦康爱II二十年期两全保险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年年宝两全保险( 分红型 ) 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条款 声明 批注 批单, 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其他投保文件 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

阅 读 指 引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被保险人借款合

929-2金灿人生.doc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D 款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28 天至 65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

平安附加欣福年年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基

以下为本产品的条款目录 第一章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四条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责任第七条责任免除第三章您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保险费第九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第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生存保险金时, 由生存保险

阅 读 指 引

以下为本产品的条款目录 第一章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四条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责任第七条责任免除第三章您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保险费第九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十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一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爱家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 e 爱家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二 条款 ; 三 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

Allia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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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固鑫 B 款年金保险 (2015 年 12 月版 ) 富德生命 [2015] 年金保险 081 号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 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 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 : 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 : 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 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 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五个自然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 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 : 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 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 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某些情况下, 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 但在一定的条件下, 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八 九 十一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一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 第二十三条 上述 您 均指投保人, 我们 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页共 9 页

条款目录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六条责任免除第三章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保单贷款第十条减少期交保险费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三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六条司法鉴定第十七条保险金的申请第五章一般约定第十八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条通讯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第六章释义第二十三条释义 < 本页内容结束 > 第 2 页共 9 页

条款内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富德生命固鑫 B 款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富德生命固鑫 B 款年金保险条款 ( 以下简称本条款 )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本公司 ) 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其效力与正本相同 ;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五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 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 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 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一 生存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四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 释义一 ) 起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给付生存保险金, 直至期满日前最近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 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 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三 身故保险金给付 第 3 页共 9 页

若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释义二 ) 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释义三 ) 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 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疾病的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释义四 ) 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 释义五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释义六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释义七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释义八 ) 的机动车 ; 六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七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 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 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 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保单贷款犹豫期后,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 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为限, 同时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 当本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 第 4 页共 9 页

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 本合同效力中止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贷款利息按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利率执行, 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减少期交保险费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满两年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期交保险费, 但减少后的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减少期交保险费后, 基本保险金额按减少后的保险费计算 投保人可以领取所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少期交保险费后, 投保人按减少后的期交保险费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本公司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 简称 复效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 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 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公司解除合同的, 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合同订立或复效时,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复效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复效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 5 页共 9 页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一 生存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满期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第 6 页共 9 页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5.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 资料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 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十八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 ( 释义九 ) 计算, 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投保规定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第 7 页共 9 页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 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 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并由本公司签发批单后生效 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 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本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 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 一 解除合同申请书 ; 二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 三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 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释义 第二十三条释义一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 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 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二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 如本合同发生过减少期交保险费情形, 由于投保人可以领取所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因此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最后一次减少期交保险费后的应交期交保险费 已交费期数 第 8 页共 9 页

三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四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五 管制药品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 包括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六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七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八 无有效行驶证 : 1. 未取得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九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例如, 出生日期为 2010 年 10 月 1 日,2010 年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0 周岁,2011 年 10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1 周岁, 依此类推 < 本页内容结束 > 第 9 页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