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郵資已付台北郵局許可證第 521 號 臺北市政府公報 第 51 期 法規類 目 錄 工務訂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作業程序並自 105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3 都市發展 政令類 公告訂正擬定北投區石牌火車站暨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樁位公告圖等圖表 9 公告核定實施擬訂臺北市內湖區碧湖段三小段 154 地號 1 筆土地 ( 濱湖皇家大廈 )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案計畫書 10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 446-1 地號等土地相關細部計畫暨擴大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案計畫書圖 10 公告公開展覽擬訂臺北市文山區萬芳段二小段 183-1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權利變換計畫案書圖暨公聽會期日 11 公告公開展覽擬訂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段五小段 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 13 公告公開展覽擬訂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一小段 782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暨公聽會期日 14 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 103 年 2 月 18 日府都新字第 10230830102 號函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16 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 103 年 4 月 15 日府都新字第 10231232502 號函陳美伶君等 2 人 17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 星期一 ) 出版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發行 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 103 年 3 月 25 日府都新字第 10030852502 號函張惠蘭君等 2 人 19 社政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 年 12 月 29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450170500 號函予臺北市貝雅蔣揚殊南旺波佛學會 20 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 年 12 月 23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449605600 號函予台北市保齡球協會 21 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 年 12 月 23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449605600 號函予臺北市大臺北麻將競技協會 22 警政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李成進等 2 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應送達人名冊 22 醫衛預告觀光旅館於臺北市之附屬或委託經營之餐飲部門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24 公告 105 年度臺北市成人整合性預防保健服務檢查項目等事項 25 交通公示送達 105 年 1 月份陳 潔君等 15 名未懸掛號牌被拖吊車輛逾期未領公告清冊 26
法 規 臺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9 日發文字號 : 府工土字第 10530043200 號訂定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作業程序, 並自 105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附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作業程序 及作業流程各 1 份 市長柯文哲請假副市長鄧家基代行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作業程序一 作業目的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使本府公共工程計畫落實公民參與制度, 廣納各方意見, 建立暢通溝通管道,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作業範圍本府所屬各機關 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 以下簡稱工程主辦機關 ) 辦理下列各款之工程案件, 應形成專案並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 ( 一 ) 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重大工程 3
( 二 ) 嚴重影響周邊民眾相關權益之工程 ( 三 ) 嚴重影響居住環境 周邊交通 生態 視覺景觀或無障礙環境之工程 ( 四 ) 與地方歷史文化特色關聯密切之工程 ( 五 ) 預期會有意見紛歧爭議性之工程 ( 六 ) 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認為有需要公民參與之工程 ( 七 ) 依法應召開公聽會 聽證會或公開展示等程序之工程 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前項各款以外之工程案件, 包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工程, 仍應以落實公民參與精神於規劃 設計及施工階段適時辦理說明會以廣納民眾意見 民眾對於不符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工程 外界關切 屬重大案件或遇有緊急突發事件提出疑義或建議, 工程主辦機關應主動將民眾所提之內容提報主管機關審酌決定, 並上網公布後提報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備查 三 作業程序 ( 一 ) 專案的形成工程主辦機關除因應各種工程用途需求進行調查及評估外, 並應搜集社區民眾 民意代表及社會賢達等建議以形成專案 ( 二 ) 準備階段 1. 初步方案規劃工程主辦機關得視專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 (1) 編擬工程初步規劃方案 (2) 界定與專案有關之利害關係人 ( 民眾 企業 非政府組織或其他相關機關等 ), 針對特定議題, 尋求意見投入 4
2. 初步民意訪查工程主辦機關得擇下列方式提供相關訊息並協助民眾了解各項議題 選項, 做成訪查紀錄, 必要時並得錄影或拍照存證 (1) 公開於機關網站, 建立地方民眾與公部門意見交換平台 ( 如公民論壇 專屬網站 社群網路 ) 及對話聯絡窗口 (2) 透過社區規劃師工作室進行初步民意訪查 (3) 拜訪當地議員 里長及地方意見領袖 (4) 於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公開方式 3. 指定溝通窗口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指定溝通窗口, 整合民眾意見 (1) 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指定專人擔任溝通窗口 ( 業務主管及主辦各一人 ) 與民眾進行實質溝通 (2) 溝通窗口應彙整地方民情 研擬適當之溝通情境及初步溝通對策, 並追蹤各項溝通活動結果及其後續辦理情形 ( 三 ) 規劃設計階段 1. 民意攪動工程主辦機關應通知相關利害關係人, 並得擇下列方式進行輿情與意見彙整 : (1) 推動策略工作坊 ( 票選方案等活動 ) (2) 專家學者座談會 ( 雙向互動討論 ) (3) 願景工作坊 ( 製作模型等活動 ) (4) 社區說明會 ( 雙向互動討論 ) (5) 實際驗證活動 ( 設計方案實際模擬 ) 5
(6) 亮點競圖活動 ( 民眾提出構想 ) (7) 微電影徵件比賽 ( 民眾提出構想 ) 2. 方案擇定工程主辦機關得參考下列方式以擇定工程推動方案 : (1) 公部門及學者專家依民眾提案, 進行專業性及可行性評估後擇定 (2) 依規定提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或其他相關委員會核定許可 3. 初步設計階段 (1) 初步設計成果, 工程主辦機關應公開於機關網站供民眾瀏覽, 回饋意見 (2) 工程主辦機關應舉辦公開說明會, 說明會紀錄及相關意見辦理情形並應公開於機關網站供民眾瀏覽 (3) 民眾意見紛歧整合困難, 或遭遇居民陳情, 經意見整合後, 仍未達成共識時, 應依前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4. 細部設計階段工程主辦機關於初步設計成果達成共識時, 得進行細部設計, 將細部設計成果公開於機關網站供民眾瀏覽 ( 四 ) 施工階段 1. 施工前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工程施工前召開施工前說明會, 通知工地範圍周邊受施工影響之居民參與 2. 施工中 6
(1) 全民督工民眾得依以下規定或方式反映施工過程之意見 : a 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b 1999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市政信箱 (2) 施工資訊公開化 a 建立網路平台, 提供工程資訊 施工進度說明及施工現場即時影像供民眾查詢 b 工地部分施工圍籬採鏤空式或透明式, 供民眾了解現況施工現況 c 如地形及周邊環境許可, 現場搭設觀景臺供民眾瀏覽工地全貌 四 經費與期程 ( 一 ) 本作業程序所需經費, 由各工程主辦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二 ) 工程主辦機關應將辦理公民參與所需時間納入整體工程期程考量, 必要時得延長之 五 公民參與網路平台 ( 一 ) 為有效傳達訊息, 並減少郵寄經費成本, 工程主辦機關依本作業程序為通知時, 得以開會通知 發送傳單外或於活動前十日上網公告週知, 即視同訊息已傳達周知 ( 二 ) 工程主辦機關於機關網站公開之規劃方案及相關紀錄, 亦應於本府公民參與網路平台公布聯結, 以利民眾進一步了解 六 本府各項公共工程, 經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三分以之一以上委員連署, 得要求工程主辦機關提供資料, 並得邀請工程主辦機關至委員會報告 7
臺北市政府公報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作業程序流程圖 8
政 令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8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測字第 10530076700 號 主 旨 : 公告訂正 擬定北投區石牌火車站暨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 主要計畫案 樁位公告圖 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 據 :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及內政部 74 年 9 月 2 日台內 營字第 322272 號函 公告事項 : 一 時間 : 自民國 105 年 3 月 8 日起 30 天 二 地點 : 本府及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公告欄 三 公告期間內, 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 請向本府 ( 都市發展局 ) 繳費申請複測 張貼處 : 本府公告欄 ( 附件置於本府 1 樓都市計畫工作站 ) 本市北投區公所 ( 無附件 ) 刊登本府公報( 無附件 ) 市長柯文哲請假副市長鄧家基代行 都市發展局局長林洲民決行 9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8 日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0182800 號主旨 : 公告核定實施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內湖區碧湖段三小段 154 地號 1 筆土地 ( 濱湖皇家大廈 )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案 計畫書, 並自民國 105 年 3 月 9 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起迄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3 月 9 日起, 至民國 105 年 4 月 7 日止 二 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 : 臺北市內湖區碧湖段三小段 154 地號 1 筆土地 三 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內湖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內湖區湖濱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市長柯文哲請假副市長鄧家基代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7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規字第 10531654600 號 10
主旨 : 公告公開展覽本市都市計畫 變更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 446-1 地號等土地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及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 ( 特 )( 一 ) 第三種住宅區( 特 )( 二 )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 特 )( 一 )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特 )( 二 ) 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暨擴大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案 計畫書 圖 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 公告事項 : 一 展覽期間 : 自民國 105 年 3 月 8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二 展覽地點 : 本府公告欄 ( 無附件, 計畫書另置於本府市政大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 ) 本市中正區公所公告欄 三 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 請以書面 ( 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向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 作為審議本案之參考 張貼處 : 本府公告欄 ( 無附件, 計畫書 圖另置於本府市政大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 )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刊登本府公報( 無附件 ) 市長柯文哲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8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432163100 號 主 旨 : 公告公開展覽吉美建設事業股份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 市文山區萬芳段二小段 183-1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5 年 4 月 6 日舉辦本案公 11
聽會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2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 ( 一 ) 展覽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3 月 10 日起, 至 105 年 4 月 8 日止, 公開展覽 30 日 ( 二 ) 展覽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臺北市文山區萬芳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 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 ( 一 ) 公聽會日期 : 民國 105 年 4 月 6 日 ( 星期三 ) 下午 2 時 30 分 ( 二 ) 公聽會地點 : 本市文山區景行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 393 號 6 樓 ) ( 三 ) 上述時間與地點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頁周知 (http://www. uro.taipei.gov.tw) 三 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 如有意見, 請以書面 ( 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9 樓 ) 提出, 供審議本案之參考 四 公聽會旨在廣納並聽取民眾意見, 本案召開之公聽會實施者應詳為紀錄民眾所陳意見並載錄於計畫書內妥予回應說明, 俾供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參考, 並應檢附旨揭公辦公聽會之公告張貼照片及開會當日照片於計畫書附錄 五 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係由吉美建設事業股份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提出申請, 後續尚須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始由本府核定發布實施 六 本件公開展覽書圖如需抄錄 影印 攝影, 請另依 行政程序法 12
第 46 條及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 規定,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七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文山區萬芳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請假 副市長鄧家基代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8 日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432774700 號主旨 : 公告公開展覽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段五小段 2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5 年 3 月 21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 ( 一 ) 展覽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3 月 9 日起, 至 105 年 3 月 23 日止, 公開展覽 15 日 13
( 二 ) 展覽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臺北市松山區民有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 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 ( 一 ) 公聽會日期 : 民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 星期一 ) 上午 10 時 30 分 ( 二 ) 公聽會地點 : 本市松山區民有區民活動中心第三教室 ( 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三段 140 巷 15 號 4 樓 ) ( 三 ) 上述時間與地點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頁周知 (http://www. uro.taipei.gov.tw) 三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松山區民有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請假副市長鄧家基代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8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431395100 號 主 旨 : 公告公開展覽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 14
訂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一小段 782 地號等 1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5 年 3 月 29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 ( 一 ) 展覽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3 月 9 日起, 至 105 年 4 月 7 日止, 公開展覽 30 日 ( 二 ) 展覽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 臺北市中山區聚葉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 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 ( 一 ) 公聽會日期 : 民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 星期二 ) 下午 2 時 30 分 ( 二 ) 公聽會地點 : 本市中山區民活動中心 D(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59 巷 21 號 2 樓 ) ( 三 ) 上述時間與地點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頁周知 (http://www. uro.taipei.gov.tw) 三 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 如有意見, 請以書面 ( 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9 樓 ) 提出, 供審議本案之參考 四 公聽會旨在廣納並聽取民眾意見, 本案召開之公聽會實施者應詳為紀錄民眾所陳意見並載錄於計畫書內妥予回應說明, 俾供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參考, 並應檢附旨揭公辦公聽會之公告張貼照片及開會當日照片於計畫書附錄 五 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係由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 15
條例規定提出申請, 後續尚須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始由本府核定發布實施 六 本件公開展覽書圖如需抄錄 影印 攝影, 請另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及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 規定,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七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中山區聚葉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請假副市長鄧家基代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8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0378800 號 主 旨 : 公示送達本府 103 年 2 月 18 日府都新字第 10230830102 號函公務人 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 第 1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16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日期 :20 日 ( 自本公告張貼之翌日起算 ) 二 有關核准康義勝君擔任申請人委託弘傑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三小段 350 地號等 1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 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因土地所有權人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旨揭核准函無法送達, 特此公示送達 三 請應受送達人於公告期間內 ( 自本公示送達文張貼牌示處之日起 20 日內 ), 前往本市都市更新處 ( 承辦人 : 蘇雅婷, 電話 :2321-5696#2958,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 8 號 9 樓 ) 領取 四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2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3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市長柯文哲請假副市長鄧家基代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8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0378700 號 主 旨 : 公示送達本府 103 年 4 月 15 日府都新字第 10231232502 號函陳美伶 君等 2 人 17
依 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及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日期 :20 日 ( 自本公告張貼之翌日起算 ) 二 有關全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 19-1 地號等 3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公開展覽及舉辦公聽會, 因土地所有權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旨揭公聽函無法送達, 特此公示送達 三 請應受送達人於公告期間內 ( 自本公示送達文張貼牌示處之日起 20 日內 ), 前往本市都市更新處 ( 承辦人 : 陳沛蕎, 電話 :2321-5696#2952,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 8 號 9 樓 ) 領取 四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2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3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市長柯文哲請假副市長鄧家基代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公告有關全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 一小段 19-1 地號等 3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公開展覽 及舉辦公聽會, 所有權人遷移地址不明公示送達名冊 所有權人 郵遞區號 原投遞地址 陳美伶 105 台北市松山區中正里 鄰八德路二段 號 樓之 蔡吳壬 105 臺北市松山區新東里 鄰撫遠街 之 號 18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8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0378000 號 主 旨 : 公示送達本府 103 年 3 月 25 日府都新字第 10030852502 號函張惠蘭 君等 2 人 依 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及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日期 :20 日 ( 自本公告張貼之翌日起算 ) 二 有關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一小段 272 地號等 3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公開展覽及舉辦公聽會, 因土地所有權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旨揭公聽函無法送達, 特此公示送達 三 請應受送達人於公告期間內 ( 自本公示送達文張貼牌示處之日起 20 日內 ), 前往本市都市更新處 ( 承辦人 : 林雯萱, 電話 :2321-5696#3048,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 8 號 9 樓 ) 領取 四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2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3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市長柯文哲請假副市長鄧家基代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19
公告有關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中山區 中山段一小段 272 地號等 3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公 開展覽及舉辦公聽會, 所有權人遷移地址不明公示送達名冊 所有權人 郵遞區號 原投遞地址 張惠蘭君 104 臺北市中山區晴光里 鄰雙城街 巷 之 號 陳世文君 112 臺北市北投區中央里 鄰中央南路二段 巷 弄 號 樓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3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社團字第 10533407300 號 主 旨 : 公示送達本局 104 年 12 月 29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450170500 號函予 臺北市貝雅蔣揚殊南旺波佛學會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3 項 第 79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期間 : 自公告張貼之日起 20 日 二 本案經本局依臺北市貝雅蔣揚殊南旺波佛學會地址以雙掛號郵寄, 遭郵局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 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 爰依規定辦理公告 三 旨揭行政處分書存放本局人民團體科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東南區 6 樓 ), 受處分團體代表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隨時於上班時間前來領取 20
局長許立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3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社團字第 10533407400 號 主 旨 : 公示送達本局 104 年 12 月 23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449605600 號函予 台北市保齡球協會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3 項 第 79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期間 : 自公告張貼之日起 20 日 二 本案經本局依台北市保齡球協會地址以雙掛號郵寄, 遭郵局以原址遷移不明退回, 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 爰依規定辦理公告 三 旨揭行政處分書存放本局人民團體科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東南區 6 樓 ), 受處分團體代表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隨時於上班時間前來領取 局長許立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2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3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社團字第 10533407500 號 主 旨 : 公示送達本局 104 年 12 月 23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449605600 號函予 臺北市大臺北麻將競技協會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3 項 第 79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期間 : 自公告張貼之日起 20 日 二 本案經本局依臺北市大臺北麻將競技協會地址以雙掛號郵寄, 遭郵局以原址遷移不明退回, 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 爰依規定辦理公告 三 旨揭行政處分書存放本局人民團體科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東南區 6 樓 ), 受處分團體代表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隨時於上班時間前來領取 局長許立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函 地址 :10042 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 96 號承辦人 : 書記楊雅雯電話 :(02)23752100*1521 電子信箱 :beheap@police.taipei 22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8 日發文字號 : 北市警交字第 10536196800 號主旨 : 檢送本局南港分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至第 84 條應送達人名冊 1 份, 請查照 正 副 本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本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局長邱豐光 本案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第二層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4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警南分交字第 10533325900 號 主 旨 : 公告本分局各外勤單位依法舉發李成進等 2 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 69 條至第 84 條案件應送達人名冊 1 份 ( 計 1 頁 ) 依據 : 一 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 條 二 行政程序法第 78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應受送達人於公告日起, 得隨時至本分局交通組裁罰室領取旨揭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69 條至 84 條案件裁決書 二 上述名冊所列受處分人, 自公示送達生效 ( 登載市府公報滿 20 日 ) 23
仍不依法完納前項案件罰鍰者, 本分局將依法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各地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黃勝源 序號 受處分人姓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公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69 條至 84 條案件送達名冊 出生年份 1 李 O 進 44 F10372**** 2 畢 O 華 56 F12200**** 身分統一編號裁決書字號及件數 ( 處分主文 ) 文書保管機關備註 北市警南分交裁字第 AFU257979 號等計 1 件 北市警南分交裁字第 AFU545390 號等計 1 件裁決書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105020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1050202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7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衛食藥字第 10531060000 號 主 旨 : 預告 觀光旅館 ( 含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 於本市之附屬 或委託經營之餐飲部門 ( 含中式 西式 自助餐等之營業場所 ), 應 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依 據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及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1 條 及第 17 條 公告事項 : 一 為維護民眾權益, 本局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1 條規定, 公告觀光旅館 ( 含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 於本市之附屬或 24
委託經營之餐飲部門 ( 含中式 西式 自助餐等之營業場所 ), 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二 未依規定申請認證標章者, 將依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 命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情節重大者, 得逕處 6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業處分 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 網址 : http://health.gov.taipei) 衛生局公告網頁 三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 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 一 ) 承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 ( 二 ) 地址 :110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 三 ) 傳真 :(02)27287091 ( 四 ) 電子郵件 :hsien623@health.gov.tw ( 五 ) 聯絡人員 : 李貞嫺 局長黃世傑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8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衛健字第 10531266300 號 主 旨 : 公告 105 年度臺北市成人整合性預防保健服務 檢查項目 執行期 間 篩檢場次 服務對象 特約醫療機構等事項 依據 : 臺北市市民健康檢查及篩檢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 25
公告事項 : 一 檢查項目 : 免費成人健康檢查及四大癌症 ( 子宮頸癌 口腔癌 乳癌及大腸癌 ) 篩檢 二 執行期間及篩檢場次 : 自 105 年 1 月 23 日至 105 年 8 月 13 日止, 共有 59 場, 辦理日期及地點如附件 1 三 服務對象 : 符合成人健康檢查及四大癌症篩檢任一資格之市民 ( 如附件 2) 四 105 年度臺北市成人整合性預防保健服務特約醫療機構名單如下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 忠孝 仁愛 和平婦幼 中興及陽明院區 )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中山醫療社團法人中山醫院 康寧醫療財團法人康寧醫院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宏恩醫療財團法人宏恩綜合醫院 啟新診所 永康診所 瑞生診所及祐民聯合診所 局長黃世傑請假副局長林秀亮代行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4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交停字第 10534113300 號 主 旨 : 公示送達 105 年 1 月份陳 潔君等 15 名未懸掛號牌被拖吊車輛逾期 未領公告清冊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暨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 5 26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期間 :3 個月 ( 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 二 本案經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雙掛號郵寄通知案內車輛所有人, 惟尚有函件無法送達或車主行方不明, 爰依規定辦理公告 三 旨揭公告清冊所列違規逾期未領車輛, 目前仍留置公有濱江逾期車輛放置場 ( 電話 :02-27601244, 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 888-1 號對面 ) 保管待領, 請各權利關係人自公告日起 3 個月內, 依規定繳納拖吊移置費及保管費後領取車輛, 逾期仍未認領者, 即依法公告拍賣 局長鍾慧諭 停車管理工程處處長謝銘鴻決行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105 年 1 月份未懸掛號牌被拖吊車輛逾期未領公告清冊 編車牌車主車身號碼出廠車種廠牌號號碼姓名或引擎號碼年號 1 FCW-952 陳 潔 重機 FG440361 三陽 199502 2 PMT-099 邱 興 重機 SD25EF-114495 光陽 199911 3 BLT-316 賴 誌 重機 SJ25AB-601651 光陽 200303 4 AOI-193 陳 如 重機 GK025920 三陽 無 掛號通知日期及號碼 105/01/06 140133 105/01/06 140134 105/01/12 140143 105/01/12 140145 備註 27
5 DUP-599 王 輕機 SA10FF-121307 光陽 無 6 BIU-302 楊 倫 重機 RH30AC-100257 光陽 200210 7 GS3-189 沈 璋 重機 SG20AB-119507 光陽 200007 8 YJG-296 陳 倢 重機 SD25ED-102260 光陽 199911 9 BIL-323 陳 安 重機 SD25KH-103063 光陽 200206 10 XSG-999 陳 捷 重機 SD25BB-116428 光陽 199804 慧 11 CRA-519 技有限 重機 SD25KF-700420 光陽 200411 公司 12 TKM-663 郭 翎 輕機 SA10AX-106579 光陽 199508 13 CDL-026 黃 鴻 重機 4DM-037209 山葉 199306 14 991-CYQ 林 緯 重機 SJ25HE-100480 光陽 200901 15 UTL-325 郭 亮 輕機 RT014861 三陽 199811 以下空白 105/01/12 140146 105/01/15 140147 105/01/20 140148 105/01/20 140149 105/01/27 140150 105/01/27 140151 105/01/27 140152 105/01/27 140153 105/02/02 140156 105/02/02 104157 105/02/02 104158 中華郵政臺字第 2371 號執照登記為新聞紙類郵撥訂戶依照臺北市審計處 (62) 北審建二字第 626259 號函准以郵局收據辦理報銷統一編號 2005600017 單行本全年 2,400 元郵撥儲金帳號 :0014479-7 郵撥帳戶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洽詢電話 :1999 轉 6132 ~ 3 ( 外縣市 02-27256132 ~ 3) 網址 :http://gazette.taipei/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