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要點 94 年 11 月 7 日衛署照字第 0942801807 號公告 96 年 6 月 4 日衛署照字第 0962800761 號公告修正 102 年 7 月 8 日衛署照字第 1022863640 號公告修正 102 年 12 月 31 日衛部照字第 1021581011 號函修正 一 衛生福利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 特訂定 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補助對象, 為指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 中醫師及牙醫師 藥 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 療師 聽力師 三 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地區, 係指三十個山地原住民鄉及二十五個平地原住民 鄉 山地原住民鄉包括 : 宜蘭縣大同鄉及南澳鄉 ; 新北市烏來區 ; 桃園縣復興鄉 ; 新竹縣尖石鄉及五峰鄉 ; 苗栗縣泰安鄉 ; 台中市和平區 ; 南投縣信義鄉及仁 愛鄉 ; 嘉義縣阿里山鄉 ; 高雄市茂林區 桃源區及那瑪夏區 ; 屏東縣三地門 鄉 霧臺鄉 瑪家鄉 泰武鄉 來義鄉 春日鄉 獅子鄉及牡丹鄉 ; 花蓮縣 秀林鄉 萬榮鄉及卓溪鄉 ; 臺東縣海端鄉 延平鄉 金峰鄉 達仁鄉及蘭嶼 鄉 平地原住民鄉包括 : 新竹縣關西鎮 ; 苗栗縣南庄鄉 獅潭鄉 ; 南投縣魚池鄉 ; 屏東縣滿州鄉 ; 臺東縣台東市 成功鎮 大武鄉 太麻里鄉 東河鄉 長濱 鄉 鹿野鄉 關山鎮 池上鄉 卑南鄉 ; 花蓮縣花蓮市 新城鄉 吉安鄉 鳳林鎮 壽豐鄉 光復鄉 豐濱鄉 瑞穗鄉 玉里鎮 富里鄉 四 在原住民族地區開業, 且負責人為醫事人員者, 得申請補助之條件如下 : ( 一 ) 醫師 : 所在之區 鄉 鎮 市每萬人口執業醫師數未達十人 執業中醫 師數未達三人或執業牙醫師數未達三人 ( 二 ) 護理師 : 所在之區 鄉 鎮 市每萬人口執業護理人員未達三十人 ( 三 ) 藥師 : 所在之區 鄉 鎮 市每萬人口執業藥師未達七人 ( 四 ) 其他醫事人員 : 補助條件不限 山地原住民鄉因地理環境特殊, 醫護人員羅致不易, 醫療保健措施 民眾求 醫行為及醫療資源之可用性 可近性較一般地區不足, 且對外交通不便, 常 因天災致使交通中斷, 故不受前項限制 五 前點所定得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額度如下 : - 1 -
( 一 ) 開業場所裝潢費用 :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 二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或建置電子病歷所需配置之電腦 相關設備及物品 :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 三 ) 藥品費用 :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 四 ) 醫療器材或醫療儀器費用 :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前項各款費用補助之金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第一項之補助, 每一開業醫事人員, 以補助一次為限, 已領有本部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之開業補助或獎勵經費者, 不得重複申請 六 補助申請期間, 由本部每年定期公告之 七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 應於開業日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送由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後, 轉本部辦理, 並經審查通過後再予補助 : ( 一 ) 申請書 ( 二 ) 開業執照影本 ( 三 ) 申請補助之經費明細表及其憑證正本 八 依本要點接受補助者, 應依所提補助經費之申請確實執行, 如有未執行或與申請用途不符者, 本部得予追繳已給付之補助經費 九 依本要點接受補助者, 應自本部核准補助日起, 在該原住民族地區開業提供醫療服務至少三年 未滿三年者, 應繳回受領之全部補助經費 十 依本要點接受補助者, 應於受補助購置之設備以文字標示 衛生福利部補助購置 字樣 ; 其使用年限, 應依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並列冊管理 十一 本部為瞭解補助經費之執行情形, 必要時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實地輔導 勘查或查核受補助之機構 十二 本要點生效前已在原住民族地區開業者, 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 2 -
申請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補助送審之相關資料 : 1. 申請書 4 份 ( 正本 1 份 與正本相同之影本 3 份 ) 2. 申請書含開業執照影本 申請補助之經費明細及憑證正本, 請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摘述如下 : 一 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 並記明下列事項 : ( 一 ) 受領事由 ( 二 ) 實收數額 ( 三 ) 支付機關名稱 ( 四 ) 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 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受 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 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 五 ) 受領日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 應通知補正, 不能補正者, 應由經手人詳細註 明, 並簽名證明之 二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 ( 一 ) 營業人之名稱 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二 ) 採購名稱及數量 ( 三 ) 單價及總價 ( 四 ) 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 五 ) 買受機關名稱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 應通知補正, 不能補正者, 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 並簽名證明之 第二款必要時, 應註明廠牌或規格 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 得免 逐項填記 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 得免註明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 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 若未輸入統一編號, 應請 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 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 貨品代號 數量 金額者, 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 並簽名 ; 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 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 得免加註 三 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 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 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 件 ; 訂有契約者, 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 應由驗收人員簽 名 以上資料各 1 式 4 份, 請用 A4 紙張直式裝釘成冊 ( 發票收據黏貼勿超出 A4 紙大小 ), 應自行編列頁數, 並自存一份以備核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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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申請書附表一 壹 基本資料 一 機構名稱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機構地點 :ˍˍˍ 縣市 ˍˍˍ 鄉鎮村路號 二 申請人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出生年次 : 民國 ˍˍˍ 年, 性別 :ˍˍ 聯絡地址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電話 :ˍˍˍˍˍˍ, 手機 :ˍˍˍˍˍ 三 負責之醫事人員 :ˍˍˍˍˍˍˍˍˍ, 電話 :ˍˍˍˍˍˍˍ, 手機 :ˍˍˍˍˍˍ 畢業學校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畢業年月 :ˍˍ 年 ˍˍ 月 是否為公費生 :ˍˍˍˍˍ, 原住民族別 :, 性別 :ˍˍ 證書字號 :ˍˍˍˍ 字 ˍˍˍˍˍˍ 號, 領證年月 :ˍˍ 年 ˍˍ 月 專科證書字號 :ˍˍˍˍ 專醫 ˍˍˍˍ 字 ˍˍˍˍˍˍ 號, 領證年月 :ˍˍ 年 ˍˍ 月 經 歷 : 起訖年月 開執業縣市 機構名稱 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ˍ( 目前執業處 ) 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ˍ 四 人員配置 : 五 設置科別 : - 5 -
六 門診或服務時間 : 上午 下午 夜間 一二三四五六日 貳 建立機構需要性分析一 建立機構目的 : 1.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2.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二 預估服務概況 : 年別項目全年服務人次 第一年 第二年 參 開業經費需求及來源 一 開業總經費 : 元 ( 含自籌與申請補助 ) 二 本次所提開業計畫是否已申請貸款 : 是, 貸款銀行 :ˍˍˍˍˍˍˍˍˍ 銀行 ˍˍˍˍˍ 分行貸款金額 :ˍˍˍˍˍˍˍˍˍ 元貸款期限 :ˍˍˍ 年 ˍˍˍ 月 ˍˍˍ 日至 ˍˍˍ 年 ˍˍˍ 月 ˍˍˍ 日 (* 請備貸款銀行借據及清償明細表 ) 否 申請人 :ˍˍˍˍˍˍˍˍˍ( 簽章並蓋機構章 ) 日期 :ˍˍ 年 ˍˍ 月 ˍˍ 日 - 6 -
附表二 院舍硬體工程摘要 : 一 建築面積 : 總樓地板面積 :ˍˍˍˍˍˍˍˍˍ 坪 ( 不含停車場及宿舍 ) 樓層數 : 地上 ˍˍˍ 層, 地下 ˍˍˍ 層 各樓層設計 : 層別樓地板面積 ( 坪 ) 用途 ( 請詳列 ) 合計 ( 各樓層用途如含停車場或宿舍, 請註明其面積 ) 二 建立機構土地現況 : 土地取得情形 : 自有 擬購 租賃 其他 ˍˍˍˍˍˍˍ 三 建立機構房舍現況 : 房舍取得情形 : 自有 擬購 租賃 其他 ˍˍˍˍˍˍˍ - 7 -
附表三 ˍˍˍˍˍˍˍˍˍˍ( 機構名稱 ) 經費概算表一 開業場所裝潢費用 : 1 請檢附原始憑證正本( 統一發票或收據 ), 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2 請附照片並說明 項目經費來源 ( 請依發票項目一一列出 ) 單價 ( 含稅 ) 總價 ( 含稅 ) 用途說明 ( 請填自籌或申請補助, 自籌無需附憑證 ) 合 計 二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或建置電子病歷所需配置之電腦 相關設備及物品 : 1 請檢附原始憑證正本( 統一發票或收據 ), 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2 請附照片並說明 品名 ( 請依發票品名一一列出 ) 單價 ( 含稅 ) 數量總價 ( 含稅 ) 用途說明 經費來源 ( 請填自籌或申請補助, 自籌無需附憑證 ) - 8 -
合 計 三 藥品費用 : 請檢附廠商交貨清冊及原始憑證正本 ( 統一發票或收據 ), 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經費來源品名 ( 請依發票品名一一列出 ) 單價 ( 含稅 ) 數量總價 ( 含稅 ) ( 請填自籌或申請補 助, 自籌無需附憑證 ) 合計 四 醫療器材或醫療儀器費用 : 1 請檢附原始憑證正本( 統一發票或收據 ), 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單一採購案 10 萬元 ( 含 ) 以上, 請另檢附採購合約 2 請附照片並說明 品名 ( 請依發票品名一一列 出 ) 單價 ( 含稅 ) 數量總價 ( 含稅 ) 用途說明 經費來源 ( 請填自籌或申請補助, 自籌無需附憑證 ) - 9 -
合計 - 10 -
切結書 申請人 ( 機構名稱 : ), 依據 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要點 相關規定, 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補助 茲切結 : 一 本人未曾申領過政府機關之開業補助經費 二 於開業期間, 恪遵 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要點 及醫療相關法規服務病患, 提供醫事服務至少 3 年, 執業時間每週不得少於 40 小時 如有違反上開具結事項, 應依 衛生福利部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並繳回全部之補助經費 此致 衛生福利部 單位 : 院所 ( 用印 ) 地址 : 具結人 : 證書字號 : 證明人 : 衛生局 ( 關防 ) 法定代理人 : ( 局長 ) 中華民國 104 年月日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