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及防災安全 教官 : 戴嘉宏授課日期 :105 年 7 月 6 日
報告大綱 何謂消防法所權管之危險物品?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的定義及災例介紹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概念性介紹 村里幹事對六類危險物品的查通報事項 火災發生時之應變及消防設備介紹 危險物品工廠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權責劃分固體 液體 危險物品各權管機關氣體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案例 一 第五類有機過氧化物 : 台硝化工廠儲油槽爆炸 ( 硝化棉儲槽爆炸 ) 二 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 新北五股新興堂香舖店爆炸 4 死 39 傷 ( 爆竹煙火倉庫 ) 三 第四類可燃性液體 : 彰濱工業區 : 南寶樹脂化工廠儲槽爆炸案 ( 儲槽清理工程不慎 ) 四 第三類發火性液體 : 三氯矽甲烷外洩 - 日月光工廠火警 五 第四類 : 彰濱工業區策新企業公司爆炸大火 : 1 死 13 傷 ( 金屬製程操作不慎引發甲苯爆炸 ) 六 第四類可燃性液體 - 施工不慎 : 台灣新日化管線焊接施工不慎, 引發儲槽爆炸
共危險物三 何謂 公共危險物品?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的特性 1. 有火災 爆炸危險性的化學物質 2. 在 20,1 氣壓的狀態為液體或固體狀態 3. 容易著火或自燃之物質 4. 供給氧氣使可燃物產生激烈燃燒之物質公易燃 自燃 ( 第 2.3.4.5 類 ) 助燃 ( 第 1.6 類 ) 品固體 ( 第 1.2.3.5 類 ) 液體 (3.4.5.6 類 )
何謂消防法所權管之危險物品? 公共危險物品 (6 類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可燃性高壓氣體 (9 種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爆竹煙火 ( 高空煙火及 9 類一般爆竹煙火 ) 危險物品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
化學品介紹雲科垃圾火警鎂 鈉禁水性物質第三條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範圍及分類 附表一 暨可燃液體
食安風爆 地溝油 餿水油 是否為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公共危險物品 1. 定義 2. 判定 3. 管制量 + 場所 1. 申請程序 2. 副知 3. 完工檢查 4. 範圍定義 製造場所 儲存場 所 1 2 3 4 5 處理場所 室內儲存場所 室外儲存場所 室內儲槽場所 室外儲槽場所 地下儲槽場所 一般處理場所 販賣場所 位置 構造 設備 安全管理 1. 安全距離 2. 保留空地 3. 儲槽間距 4. 境界線距離 1. 防火構造 2. 輕質屋頂 3. 不滲透 4. 圍阻措施 等 1. 排出設備 2. 防止溢漏 3. 測溫裝置 4. 安全裝置 等 1. 保安監督 2. 儲存處理遵守規範
四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應用 1. 製造場所 2. 儲存場所 防火構造建築物 3. 處理場所設置於第一層或第二層 6m 以下 2 樓地板面積在 75m 以下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室內儲槽 GL GL 室內儲槽
管理辦法介紹 - 位置 什麼是位置? 一. 安全距離二. 保留空地三. 境界線距離 ( 室外儲槽 ) 四. 間距 五. 位於建築物的位置 安全距離與廠區境界線距離 0.5m 以上 室外儲槽場所 儲槽 防液堤 保留空地寬度
管理辦法介紹 - 構造 什麼是構造? 一. 牆壁二. 樑三. 柱四. 地板 1 不燃材料五. 樓梯 2 防火構造六. 屋頂七. 窗戶八. 出入口 1 防火時效九. 圍阻措施 ( 防止流出措施 2 常開 常閉) 十. 不滲透構造 集液設施 ( 油水分離裝置 ) 十一. 面積十二. 高度
管理辦法介紹 - 設備 什麼是設備? 吸入口 M 排出風管 吸入口一. 採光 M 二. 照明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設備 三. 通風 四. 排出設備 : 排出設備係由排風機 排出風管 遮板等構成 五. 防止溢漏或飛散構造 六. 測溫裝置 七. 不直接用火加熱構造吸入口八. 壓力計及安全裝置 通風口 通風口 吸入口九. 消除靜電裝置通風風管 十. 避雷設備 GL 排出風管 遮板 排出口 排風機 排出口 13 排風機 M
危害辨識
公共危險物品標示板 (&19 條六類物品製造 儲存 處理場所應設置標示板 ) 圖例二第二種標示板 0.3m 以上 0.3m 以上 0.3m 以上 保安監督人 邱 (職稱) 最大數量 六 公升(三十倍) 公共危險物品名稱 第一石油類(汽油) 公共危險物品種類 第四類 0.6m 以上 0.6m 以上 禁 水 0.6m 以上 嚴禁煙火 內容標示板 應注意事項標示板 底 ( 藍色 ) 文字 ( 白色 ) 底 ( 紅色 ) 文字 ( 白色 ) 第一類之鹼性金屬過氧化物及第三類 : 藍底白字 禁水 第二 四 五類 : 紅底白字 嚴禁煙火 管理辦法第 19 條 15
如何判定某化學品是否為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參考 MSDS 附表一 無法依第三條第二項附表一判定類別或分級者, 應由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通過之測試實驗室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進行判定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實驗室判定報告 原廠物質安全資料表或相關證明資料, 足資判定者, 不在此限
物質安全資料表範例..\ 物質安全資料表 \ 丙酮 GHS_SDS_4.pdf
危險物品查通報事項案例 晶華酒店地下藏 9 萬公升油槽 [ 中國時報 記者林佩怡 邱雯敏 台北報導 ] 北市晶華酒店被檢舉地下有個大油槽! 原本登記為機電室, 業者擅自改為儲油室, 可儲藏九萬公升重油, 供給飯店用電 市議員批評, 一旦爆炸, 後果不堪設想 消防局已開出三萬元罰單, 並要求改善消防設備 建管處也要求業者申請變更使用, 否則仍將開罰 合法場所非法儲存 105 年 6 月 29 日 19
危險物品查通報事項案例 非法地下油行 - 違法處理 儲存柴油 汽油等, 違反消防法及石油管理法
危險物品查通報事項案例 隱身農舍 民宅非法儲存 灌裝瓦斯
危險物品查通報事項案例 違法儲存 處理遭消防局依法取締舉發 違法案例 - 超量儲存 場所位置 構造 設備不合法
二 管理辦法介紹 - 裁罰 罰則 消防法第 42 條 第 15 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 儲存或處理場所, 其位置 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 或儲存 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 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 得連續處罰, 並得予以 30 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23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現況 第一種檢查 ( 成立專責檢查小組 ): 製造 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之場所, 每半年至少檢查 1 次, 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 環保 工業 工務 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檢查 第二種檢查 ( 由轄區分隊執行 ): 製造 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未滿 30 倍之場所, 每年至少檢查 1 次 第三種檢查 : 配合上級機關之規劃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排定之檢查勤務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現況 ( 一 ) 列管場所之消防安全檢查項目, 係依管理辦法相關位置 構造 設備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編規定辦理 ( 二 ) 直轄市 縣 ( 市 ) 消防局應依注意事項附表 19, 每月將消防安全檢查結果函報消防署備查 ( 三 ) 另針對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 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 擬訂消防防災計畫, 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 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定義 (&5 條 ) 製造場所 指從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之作業區 原則以一棟或一連續工程 ( 室外 ) 為其範圍 由成品是否為公共危險物品決定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定義 第一種販賣場所 (&7 條 ) 販賣裝於容器之公共危險物品, 其數量未達管制量 15 倍之場所 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公共危險物品, 其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上, 未達 40 倍之場所 ㄧ般處理場所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一般處理場所 處理 係指製造非公共危險物品 消耗公共危險物品 填充或換裝公共危險物品 油壓或循環公共危險物品及為塗飾 印刷或塗抹而處理公共危險物品等行為均屬之 內政部 99 年 9 月 10 日內授消字第 0990824348 號函釋 存放絕緣油之設施 ( 備 ) 係位於變壓器本體外部上方 ( 非內藏於變壓器本體內部 ), 其間並以管線連接 如該絕緣油屬管理辦法所訂之公共危險物品且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即屬管理辦法所稱之一般處理場所
一般處理場所疑義分享 將液態公共危險物品注入於槽車之場所是否屬於一般處理場所? 依據內政部 97 年 3 月 19 日函發 內政部 97 年 3 月 12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 提案 7 之決議 : 液態公共危險物品注入於槽車 ( 含將液態公共危險物品灌裝於容器內 ), 係屬填充行為, 爰此, 該場所視為 一般處理場所, 其位置 構造及設備準用管理辦法有關 一般處理場所 相關規定 29
室外儲存場所 公共危險物品 儲存場所定義 ( 管理辦法第 6 條 ) 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室內儲存場所 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室內儲槽場所 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室外儲槽場所 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地下儲槽場所 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以移動式容器 桶方式儲存 以不可移動之儲槽方式儲存
內儲存場所集液設施室1. 屋頂為不燃材料, 並以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2. 不得設置天花板 排出設備 達管制量 10 倍以上應設避雷設備 1. 牆壁 柱 地板為防火構造 2. 樑為不燃材料 6m 以下 保留空地 樓地板面積在 1000m 2 以下 1. 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甲種或乙種防火門窗 2. 有延燒之虞者, 除出入口外, 不得設置開口 且出入口應設甲種防火門 3. 裝有玻璃時, 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
室外儲存場所示意
室內儲槽場所 105 年 6 月 29 日 34
室外儲槽場所 安全距離 與廠區境界線距離 儲槽 保留空地寬度 防液堤 0.5m 以上
地下儲槽場所 GL 人孔 60cm 以上 檢知液 浮球開關 洩漏檢測設備 警報裝置 地下儲槽 架台 AC100V GL 保護管 檢知液管 雙重殼槽
既設合法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改善方式 第七十九條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 已設置之製造 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 檢附場所之位置 構造 設備圖說及改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 並依附表五所列改善項目, 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善完畢, 屆期未辦理且無相關文件足資證明係屬既設合法場所 逾期不改善, 或改善仍未符附表五規定者,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分 建議作法 依照既設合法場所之改善雖然僅依照管理辦法第 79 條附表五進行改善, 但附表五未規範之部分仍須依照當時法令進行檢討 目前管理辦法第 79 條之改善期限已過, 因此針對不符規定之場所仍應依照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進行要求, 並依照消防法 42 條進行舉發, 惟既設合法場所得依照附表五進行要求, 但不符規定者仍應依消防法 42 條舉發 105 年 6 月 29 日 37
危險物品場所常見違規情形 醫院 旅賓館 三溫暖 造紙業 洗衣店等使用鍋爐場所 ( 鍋爐油 柴油儲存超過管制量, 未依規定申報 列管 ) 大樓等使用緊急發電機之儲油超量場所 ( 柴油儲存超過管制量, 未依規定申報 列管 ) 舊有既設廠房違法使用 工廠因業務臨時需要, 儲放六類危險物品超過管制量 發生火災等工安事故時, 未依規定通報消防等主管機關 105 年 6 月 29 日 38
災害發生時之緊急處置要領 一 發現火災 : 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感知之措施 : 確認火警分區後立即前往查看, 配合緊急廣播設備使用 被人直接發現之措施 : 應大聲喊叫使周遭人知悉火災, 並立即運用附近之警報設備通知防災中心 二 緊急通報 : 延誤通報往往是造成災害擴大的重要因素 通報延誤之原因 通報應是向消防機關通報及內部通報併行 如何向消防機關通報 三 初期滅火 : 初期滅火時機 要領及滅火注意事項
火災時應變程序
工廠環境中有哪些常見的消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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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工廠自衛消防編組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