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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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3) (4) 2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擬修正規定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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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修正後各科目及內容說明一覽表


附件一

目錄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法人名社会福祉法人桃山福祉会事業所名事業 拠点 [1000: 社会福祉法人桃山福祉会 ] 第 3 号の 1 様式 ( 単位 : 円 ) 資 産 の 部 負 債 の 部 当年度末 前年度末 増 減 当年度末 前年度末 増 減 流動資産 767,681, ,289,801 67,3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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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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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季刊

目錄

貳 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一 各單位預算應依照本縣施政計畫, 本節約並減少浪費之原則編列, 中心工作及縣長政見應列為優先,105 年度已辦理完成之業務而非繼續性者, 須自行刪除, 應辦事項切實列入年度預算 二 各機關按所核定之預算額度提出經費概算表及有關說明資料, 應由各機關會計室負責收集彙編逕送本府主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 衞 7. (a) (b) (c) (d) (e) (f) 8.

第3表 繰越欠損金

項目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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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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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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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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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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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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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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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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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執行各項支出注意事項 106 年 8 月版 一 為使本校各單位執行支出事項, 其動支程序 執行標準及用途別科目之劃分更為明確,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依據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 3 條規定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 : ( 一 )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不含政府科研補助 )( 預

目 次 頁 次 一 總 說 明 ( 一 ) 概 況 1 ( 二 )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3 ( 三 )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4 ( 四 )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概 述 5-6 二 主 要 表 ( 一 ) 收 支 營 運 預

區 格 ( 四 ) 未 級 之 高 考 及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及 格,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及 格 ( 五 )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係指退撫新制實施前 後任職年資之退休金的合計數額, 包含月補償金 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 至公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之優惠存款利息向非月退休金 ( 俸 ) 內涵 Q4: 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給基準為何? A4: 照現職人員俸 ( 薪 ) 額乘以退休年資折算百分比 ( 滿 15 年者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系所名稱 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級數 / 分國外數 證照類別 發照單位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in Web Communication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in Web Communication using A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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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a) (b) (c) (d)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Transcription:

附件二經費內容 ( 用途別 ) 劃分標準 第一級科目 一 人事費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民 意代表 政務人員 法 定編制人員 依法令約 聘僱人員及技工 工友 等現職人員之相關待遇 ( 含退休 ) 經費屬之 1. 民意代 凡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 歲費 月俸 公費 薪 表待遇 之歲費 公費及依法聘 俸 加給及工餉等按實 用之助理人員待遇補助 有人數依現行全國軍公 等屬之 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等 規定之標準執行 2. 政務人 凡總統 副總統及依憲 員待遇 法規定由總統提名, 經 立法院等民意機關同意 任命之 ( 如監察委員 考試委員 大法官 ) 或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 任命之人員, 含特任 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 人員 各部會政務次長 與其相當職務人員及比 1

照簡任十三職等以上職 務人員支領之月俸 ( 或 薪俸 ) 公費 ( 或加給 ) 3. 法定編制 等待遇屬之 人員待遇 凡各機關編制內職員 軍 警人員 派用人員 及學校教 職員支領之 4. 約聘僱人 員待遇 薪俸 加給等待遇屬之 依通案或經行政院專案 核定支給標準執行 5. 技工及工 友待遇 6. 獎金 凡各機關 學校因業務需要, 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規定聘 僱人員支領之酬金及聘請兼任教師支給兼課鐘點費屬之 凡各機關 學校依事務管理規則報奉核准之技工及工友支領工餉 加給 ( 含退休資遣給付 ) 等待遇屬之 按實有人數依現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標準執行 依現行法令規定標準執行 2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民 意代表 政務人員 法 定編制人員 依法令約 聘僱人員及技工 工友 7. 其他給與 等現職人員依相關法令 1. 應依 各機關員工待遇 支領之各項獎金 ( 含月 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 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 ) 行之權責分工表 按 屬之 有關法令嚴格審核後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民 執行 意代表 政務人員 法 2. 車票費補助依行政院院授主 定編制人員 依法令約 忠字第 091006979 號函 聘僱人員及技工 工友 規定核實辦理 等現職人員依相關法令 支領之各項費用 ( 如軍 職人員主副食與服裝 8. 加班值班 婚喪及生育補助 子女 1. 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 費 教育補助 休假補助 執行 車票費補助等 ) 補貼, 2. 各機關對於加班費之 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及 支給, 應嚴控及加強查 福利互助結算金屬之 核, 並依行政院院授人 凡各機關 學校法定編 給字第 0910043481 號 制人員 約聘僱人員及 函所定標準核實執行 3

技工 工友, 以及民意 3. 各機關員工超時工作加 代表助理等員工超時加 班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各 班 不休假加班及值班 該機關九十年度超時加 等屬之 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 並應在原有預算科目支 應, 亦不得以任何理由 請求增列經費 4. 除為接待外賓, 或利用 膳食時間舉行重要會議 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 殊需要, 確實無法個別 自行外出用餐時, 得由 機關統籌供應餐盒, 並 免予於加班費內扣除外, 其餘一般加班均不得於 支領加班費外另行供應 餐盒 9. 退休退 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統籌 職給付 核實計列 4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第 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 及政務人員支領之退職 金 司法官支領之退養 金, 與法定編制人員因 退休 資遣所支領之舊 10. 退休離 制退撫給付 ( 含退休人 依規定按薪資數額覈實 職儲金 員及支領年撫卹金之遺 列支 族子女教育補助費 殮 葬補助等給付 ) 以及 支付聘僱人員資遣退職 與技工 工友退職給付 不敷數屬之 11. 保險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政 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核 務人員 法定編制人員 實計列 依法令約聘僱人員 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員依法提撥之退休 離職儲金 勞工退休準備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屬 5

之 12. 調待準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民 按實有人數依規定之標 備 意代表 政務人員 法 準執行, 並按實際支用 定編制人員 依法令約 性質歸屬於上述各項人 聘僱人員及技工 工友 事費科目項下 等現職人員及退休人員 應由政府負擔之公保 軍保 勞保 健保保費 補助 ( 含眷屬保險 ) 之 給付屬之 凡依軍公教人員待遇調 整政策估計之人事費用 準備屬之 二 業務費 凡各機關 學校處理經 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 計畫所需之各項業務費 用屬之 1. 教育訓 凡對現職員工實施教育 1.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 練費 訓練所需補貼有關學分 及規定標準執行 費 雜費 教材 膳宿 2. 依 92 年 5 月 26 日院 及交通費等費用屬之 授人考字第 0920015760 號函規定, 6

各機關 ( 構 ) 學校選 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 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 間進修之公務人員, 自 92 年 2 月 1 日起, 其進修費用得不予補 助 上開日期以前, 業經補助有案者, 仍 得依原規定辦理 至 於公餘進修之公務人 員, 於核定進修期間, 其進修費用, 每學期 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 2 萬元 各機關並得視 預算經費狀況, 從嚴 核定 3. 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 實習人員, 依 93 年 10 月 5 日授主忠字第 0930006199 號函修訂 中央各機關 ( 含事 業機構 ) 派赴國外進 7

2. 水電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修 研究 實習人員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 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水 電 煤氣及其他動 辦理 力等費用屬之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及 3. 通訊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公定價格或市價執行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郵資 電話 電報 數據通訊 或網路通訊等業務聯繫 1. 依實際需要並按公定價 費用屬之 格或市價執行 2. 各機關行動電話費, 依 4. 土地租金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土地 ( 指素地 ) 之租金屬之 95 年 7 月 31 日院授主忠二字第 0950004600 號函規定辦理 5. 權利使用費 6. 資訊服務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專利權 智慧財產權 商標權等各項權利而須按期支付之相關權利金等費用屬之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所需使用資訊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及 契約所定執行 8

操作 維修等服務費用 或屬營業租賃性質之資 訊設備租金屬之 7. 其他業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務租金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 除土地 權利及資訊服 務外之一切動產 不動 產等租金費用屬之 8. 稅捐及 凡依法律規定所需繳納 規費 之稅捐 規費 土地重 劃費等屬之 9. 保險費 凡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 要對所執行之業務活動 依照預算並按相關法律 所管財產繳納相關保險 規定執行 10. 兼職費 費屬之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兼職人員, 並依行政院所定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及 法令規定或合約規定執 行 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應依 各機關員工待遇 給付之費用屬之 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 之權責分工表 嚴格審 9

核, 其應按實 11. 臨時人 凡為應短期或特定工作 有兼職人數, 每人每月 員酬金 計畫所需遴用臨時人員 簡任最高 3,000 元 薦 辦理相關事務, 如清潔 任最高 2,500 元 委任 安全維護 調查 資料 建檔及學術研究等工作 所給付之費用屬之 最高 2,000 元執行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執 行 12. 按日按 件計資 酬金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聘請 個人辦理相關事務, 如 出席會議 勞力外包 專案研究 專業顧問 專業審查 演講或授課 講義製作 命題 監考 裁判 閱卷 評鑑及撰稿 審稿 編輯 校對 表演等依作業量計算之費用屬之 1. 按實需品名 數量 規格依市價或規定標準執行 2.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標 準, 依 93 年 9 月 30 日院授主忠字第 093006127 號函所訂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 稿費支給要點 辦理 3. 鐘點費 : 10

公立大專院校兼任教 師鐘點費, 日間部每 小時教授 795 元 副 教授 685 元 助理教 授 630 元 講師 575 元 夜間部教授 830 元 副教授 710 元 助理教授 665 元 講師 615 元 國立中等學校比照所 在地縣市立中等學校 教師兼 ( 代 ) 課鐘點 費標準 4. 各訓練機關講座鐘點 費支給標準, 依 95 年 9 月 11 日院授 人給字第 0950063736 號函修正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 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 定 辦理 5. 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 11

依 各機關 ( 構 ) 學 13. 委辦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委託 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 其他政府 機關 學校 表 辦理 團體及個人等進行學術 6. 其他經專案核准另有 研究或辦理屬本機關法 支給標準者, 依其規 定職掌之相關業務, 並 定 依雙方約定契約內容支 應照預算按法律 契約 付之各項費用屬之 及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14. 國際組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織會費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參加 及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國際性專業組織或學術 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 團體應繳納之會費屬之 理實施要點 等規定辦 15. 國內組 理 織會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參加 國內專業組織或學術團 16. 軍事裝備體應繳納之會費屬之 同照預算按法律 契約 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及設施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 需軍事裝備及材料 軍 品生產及製造 軍事設 施及研發 技術訓練等 12

17. 物品 費用屬之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 依國防部有關規定辦理 年限未及兩年或金額未 達 1 萬元之消耗或非消 18. 一般事 耗品購置費用屬之 務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非屬 前述各專項費用, 如押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執 金 印刷 獎牌製作 行 廣告 環境佈置 清潔 保全 接待外賓 訴訟 制服 員工 ( 含民意代 表 ) 健康檢查 雜支及 辦理員工自強 文藝 康樂 慶生活動 部隊 犒賞 加菜與對團體慰 19. 給養費 勞 獎勵等屬之 凡對受刑人 被告及偷 渡犯之主 副食等給養 20. 軍事裝 安置費屬之 備設施 凡軍事裝備及設施之養 13

養護費 護費用屬之 21. 房屋建 築養護 凡辦公房屋 教室 住 費 宅與宿舍 室內停車場 按實有人數依規定標準 及其附著物等所需之保 執行 22. 車輛及 養 維修費用屬之 辦公器 凡公用車輛及辦公用機 依國防部有關規定辦理 具養護 具所需之保養 維修費 費 用屬之 依照預算及實際需要執 行 1. 車輛養護費編列預算之 標準為 : 購置未滿 2 年者每輛 每年 8,313 元, 滿 23. 設施及 2 年未滿 4 年者 機械設 凡港埠 道路 公園 24,939 元, 滿 4 年未 備養護 室外停車場 運動場 滿 6 年者 33,252 元, 費 水利 機電設備等公共 滿六年以上者 14

設施及辦理經常性一般 49,877 元, 機車每輛 公務或特定業務應用之 每年 1,663 元, 按預 儀器及非屬車輛與辦公 算及實際需要執行 器具之設備所需之保養 2. 辦公器具養護費每人每 24. 國內旅費 25. 大陸地區旅費 維修費用屬之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於台澎金馬等地區所需之差旅費用 ( 含現職人員因公出差旅費 兼職人員依規定支領旅費補助 及參與公務活動之非現職人員有關旅費補助等 ) 屬之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於大陸地區 ( 含香港 澳門 ) 所需之差旅費用 ( 含現職 年 1,048 元, 按預算及實際需要執行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計列 各機關出差之派遣, 應嚴格控管, 往返行程, 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凡屬員工因公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 其差勤管理應以 公出 登記, 不得報支差旅費 其確應 15

人員因公出差旅費 民 業務需要核派時, 其出 意代表國外考察旅費補 差旅費報支標準, 應切 助 兼職人員依規定支 實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 領旅費補助 及參與公 支要點 規定核實列支 26. 國外旅 務活動之非現職人員有 費 關旅費補助等 ) 屬之 按實際需要依規定標準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執行 特定工作計畫於國外各 地區所需之差旅費用 ( 含現職人員因公出差 旅費 民意代表國外考 察旅費補助 兼職人員 依規定支領旅費補助 及參與公務活動之非現 職人員有關旅費補助等 ) 屬之 1. 按實際需要依 國外 27. 運費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所定標準執行 2. 各機關年度派員出國 28. 短程車 凡公物之運輸 裝卸, 依核定之年度出國 資 通行 ( 含通關 ) 等所需 計畫切實執行, 如確 29. 機要費 費用屬之 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 16

凡短程洽公所需車資屬 計畫, 或臨時業務需 之 要派員出國者, 應依 30. 機密費 凡各機關因應執行業務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 需要, 並核定有案之機 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 要費屬之 件編審要點 規定辦 31. 特別費 凡因應國防 外交業務 理 實際需要, 必須保守機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執 密之費用屬之 行 凡各機關 學校之首長 副首長等人員因公務所需, 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 之 依照預算按核定數額執 行 依照預算按規定標準執 行 三 設備及 凡購買資本性財產及取 投資 得權利所支付之費用屬 之 1. 土地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執 17

2. 房屋建 築及設 備費 3. 公共建 設及設 施費 4. 機械設 備費 需房屋基地 地上物拆行 遷補償及其他土地購置費用屬之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依照預算按工程合約或需之辦公建築物 廠房 計畫書執行 倉庫 餐廳 教室 室內停車場 宿舍等房屋建築工程與其附著物水電設備 無障礙設施等之規劃 設計 監造 工程管理 施工 裝潢及購置等費用屬之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除 土地 與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科目所列外之公共建設工程及其附著物水電設備, 如橋樑 鐵公路 街道 下水道 土地開墾 清理及治山 防洪 水利 灌溉 公園 室外停車場 運動場等之規劃 設計 監造 工程管理 施工及購置費用屬之 按預算所列名稱 數量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及金額執行 18

5. 運輸設 備費 6. 資訊軟 硬體設 備費 7. 雜項設 備費 8. 權利 需電信電視廣播設備 氣象設備 通訊設備及各項機械工程工具 測試儀器 醫療器械設備之購置裝置等費用屬之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有關陸運水運空運所需船舶 飛行器 各式車輛之購置或建造等費用屬之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各項電腦設施 週邊設備之購置 ( 含資本租賃 ) 及裝置 ( 含一次購買時所配置之套裝軟體, 如作業系統軟體, 以及後續超過二年效益之軟按預算所列名稱 數量體改版 升級與應用系及金額執行 統開發規劃設計 ) 等費用屬之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事務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執設備 防護設備 圖書行 設備 博物等非屬以上 19

四 獎補助費 9. 投資各項設備之購置費用屬 1. 對台北 市政府 之補助 2. 對高雄 市政府 之補助 3. 對台灣 省各縣 之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 需取得各項專用權利之 一次付款費用屬之 凡對其他事業 ( 含非屬 信託基金之特種基金及 民間企業 ) 挹注一定資 金作為該特種基金及民 間企業之資本者屬之 凡各機關對所管中央政 府特種基金 地方或外 國政府或對國內外民間 團體或個人之補助 捐 助 獎助及處理公務發 生之損失 補償或賠償 費用屬之 凡各機關對台北市政府 之補助款項屬之 凡各機關對高雄市政府 之補助款項屬之 凡各機關對台灣省各縣 市政府之補助款項屬之 依照預算, 分別按補助 事項 對象 數額及規 定執行 20

市之補 助 4. 對福建 省各縣 之補助 5. 政府機 關間之 補助 6. 對特種 基金之 補助 7. 對外之 捐助 8. 對國內團 體之捐助 9. 對私校 之獎助 凡各機關對福建省各縣政府之補助款項 凡中央各機關 學校 ( 不屬特種基金者 ) 間 之補助款項屬之 依照預算按個別基金實凡各機關對中央政府所際需要執行 管除信託基金 債務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有關收入 費用之補助或虧損 短絀 ( 含國營事業民營化之員工權益補償 ) 之填補屬之 依照預算, 分別按捐助凡對外國之捐助 捐贈事項 對象 數額及規或贈與屬之 定執行 凡對行政法人 國內民間團體 ( 含政黨 ) 學術團體 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之捐助 捐贈或贈與屬之 凡對私立學校之獎勵 21

捐助 捐贈或贈與 ( 含 對財團法人私校退撫基 金等依法填補之經營虧 10. 對學生 損 ) 屬之 按實有人數依規定標準 之獎助 凡各機關 學校給與學 與實際需要執行 生之各項公費 獎助學 11. 社會保 金及工讀金屬之 依照預算, 按所列人數 險負擔 凡社會保險政府應負擔 每人每月支給數額及規 之費用屬之 定執行 12. 公保及 依照預算按個別基金實 退撫基 凡依法撥補軍公教人員 際需要執行 金虧損 保險虧損與潛藏負債及 補助 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等信託基金依法填補 13. 社會福 之經營虧損屬之 按實有人數依規定標準 利津貼 凡社會福利現金給付或 執行 及濟助 對農民 漁民 勞工 文化工作者 低收入 傷殘 失業 貧困 病患等有關醫療與生活 扶助等濟助費及對被害 14. 公費就 人支付補償金屬之 養及醫 凡榮民及公費養護病患 療補助 ( 如精神病 癩病 烏 腳病 ) 等之就養及醫療 22

15. 差額補 貼 16. 損失及 賠償 17. 獎勵及 慰問 18. 其他補 助及捐 助 費用屬之 依照預算按不同補貼類凡對非屬現職公教人員別標準及實際需要執行 之其他特定人員有關優惠存款與各種貸款利息差額 ( 含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 勞工建購住宅利息之差額 ) 物資價差之補貼屬之 凡處理公務發生之損失或賠償費用 ( 含國家賠償 ) 屬之 凡對非屬公務人員之其依照預算按規定標準及他特定人員有關志願服實務需要執行 務 依法檢舉或法令獲頒獎項等, 給予各項獎勵金 ( 含為推動業務辦理競賽而發給之獎勵金 ) 及對軍眷 退休 ( 職 ) 人員 因公傷亡遺族給付慰問金, 如三節慰問金等費用屬之 凡對個人之補助 捐助 依照預算, 分別按捐補捐贈或贈與及對中央公勵事項 對象 數額及職或民意代表候選人之規定執行 公費補貼等屬之 23

五 債務費 凡政府之公債 國庫券 及賒借等債務之付息與 其經銷還本付息手續費 與折扣支出屬之 1. 債務利 凡應給付債款之利息支 按建設公債條例 協定 息 出屬之 書 契約等規定數額執 行 2. 手續費 凡因債券發行與債款還 本付息應支付之手續費 及折扣屬之 六 預備金 凡依法及業務需要設定 之各種預備金 準備金 屬之 1. 第一預 凡於單位預算中所設定 備金 之預備金屬之 2. 第二預 凡於總預算中所設定之 備金 預備金屬之 3. 其他準 凡於總預算中依業務特 備金 性需要所設定非屬以上 各種預備金, 如災害準 備金等屬之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