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前言 ------------------------------02 第一條球場 --------------------------04 第二條比賽開始 比賽時間 結束信號 暫停及球隊暫停 -----------------09 第三條球 ----------------------------13 第四條球隊 替補 裝備 ---------------04 第五條守門員 ------------------------17 第六條球門區域 ----------------------18 第七條對球的動作 消極性比賽 ----------19 第八條犯規及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21 第九條得分 --------------------------23 第十條擲裁判員球 ---------------------26 第十一條擲界外球 ----------------------27 第十二條擲守門員球 ---------------------28 第十三條擲自由球 ----------------------29 第十四條罰六公尺球 ---------------------31 第十五條各種擲球通則 ( 擲界外球 擲守門員球 擲自由球及罰六公尺球 )-32 第十六條罰則 --------------------------33 第十七條裁判員 ------------------------37 第十八條記錄員及計時員 -----------------39 附錄附錄 Ⅰ 裁判員手勢 ---------------------40 附錄 Ⅱ 規則註釋 -----------------------44 附錄 Ⅲ 替補球員區的規定 ---------------49 附錄 Ⅳ 運動員制服的規定 ---------------51 附錄 Ⅴ 場地沙質的規定 -----------------55 術語解釋 ----------------------56 1
前 言 本國際沙灘手球規則自 2 0 1 0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 本規則書為求易於瞭解, 無論對男 女球員 球隊職員 裁判員或其他人員, 皆採用一般男性形式的敘述方式 本規則同樣地適用於女性或男性參賽者, 但規則第三條 ( 球的尺寸 ) 除外 沙灘手球的基本理念是建立在 公平比賽 的基礎原則上 所有的決定皆須根據這些原則 公平比賽涵義 : 尊重球員的身心健康 尊重比賽的精神和基本理念 尊重比賽的流暢性, 但絕不容許因違反規則而獲得優勢 基於沙灘手球的基本理念 ( 比賽的吸引性兩球隊能在完整的狀態下全力以赴進行比賽 ), 任何處罰必須針對球員個人, 而不是針對整個球隊 2
第一條球場 球場 1:1 球場 ( 如圖 1 ) 為長方形的場地, 長 27 公尺 寬 12 公尺, 包括一個普通球員區和二個球門區 球場地面必須由平整的沙地所組成, 且儘可能平坦和勻實, 必須沒有石子 貝殼和其他造成球員割傷或受傷風險之虞的物品 沙地必須至少 40 公分深和鬆散的細沙壓實所構成 比賽期間球場不得任意改變而使某一隊從中獲得利益 球場四周必須有 3 公尺寬的安全區域 天氣狀況必須避免造成球員任何危險傷害 在夜間比賽時, 普通球員區場地上方 1 公尺處的照明必須在 1000 至 1500 勒克司 (lux) 1:2 普通球員區長 15 公尺 寬 12 公尺, 界線以鬆 緊帶 彩色帶或繩索標示, 線寬至多 8 公分 1:3 球場的所有界線均屬於該區域的一部分 球場的長界線稱為邊線, 短線稱為端線 球門柱之間的線稱為球門底線, 必須畫在沙地上 1:4 球門應設在兩端線中央, 其大小為內緣高 2 3
公尺, 寬 3 公尺 ( 如圖 2a 2b) 球門必須固定在沙地上, 固定球門的錨釘不可危害球員的安全 兩門柱上端必須以一橫木水平連接, 門柱後緣應與端線外緣平齊 球門柱及橫木的截面均為 8 公分見方, 從場內可看到的球門三邊截面須漆成兩種顏色對比的條紋, 使與背景相襯托 球門應張掛球門網, 其張掛方式以使入網的球能停留在球門內為準 球門區 1:5 球門前分別設置球門區 ( 規則第六條 ) 球門區以球門區線為界, 其劃法如下 : 於端線前 6 公尺處, 以帶子或繩索規劃一條與端線平行的線 計時紀錄台 1:6 計時紀錄台的座位須具備容納 3 ~ 4 人的座席, 位於距離邊線正中央 3 公尺處 計時紀錄台的位置應以計時員與記錄員能明察替補球員區為準 替補區 1:7 普通球員的替補區長 15 公尺 寬約 3 公尺, 分別位於普通球員區兩邊線的外側 普通球員僅能從此區域進入球場 4
1:8 a) 允許守門員和普通球員用最短的途徑從己方替補區離開普通球員區, 亦即球員可以從己方替補區這一邊的普通球員區整個邊線和球門區離開球場 b) 守門員必須從己方替補區的球門區邊線進入球場 (4:13 5:12) c) 允許替補守門員採坐姿 ( 或跪姿 ) 在己方的球門線和球門區邊線等待替補進入球場 5
圖一 球 場 6
圖二 A: 球門 7
圖二 B: 球門 ( 側面圖 ) 8
第二條 比賽開始 比賽時間 結束信號 暫停及球隊暫停 比賽開始 2:1 比賽前由裁判員擲錢幣決定選邊或替補區 擲錢幣獲勝隊須由選邊或選替補區二項中選一, 對隊則依獲勝隊的決定取得另一選項 下半時, 兩隊須互換場地, 但不換替補區 2:2 每半時及 驟死賽 均由裁判員鳴笛後 (2: 5 ), 擲裁判員球開始比賽 (10:1~2) 2:3 普通球員得在普通球員區的任何地點活動 比賽時間 2:4 比賽時間分為上下兩個半時, 分別計算得分, 每半時各十分鐘 ( 參閱 2:6 2:8 0 及 4:2), 中間休息 5 分鐘 2:5 比賽時間 ( 執行裁判員球及啟動計時器 ) 由裁 判員鳴笛後開始計時 (2:2) 2:6 每半時結束兩隊分數相同時, 必須進行 驟死賽 (9:7), 由擲裁判員球重新開始比賽 ( 規則第十條 ) 每一半時的獲勝隊即獲得積分 1 分 9
2:7 兩個半時皆由同一隊獲勝時, 該隊以 2:0 贏 得比賽 2:8 兩隊各勝一個半時, 比賽為和局 當和局而須決定勝負時, 採用一對一 ( 一個普通球員對一個守門員 ) 突擊射門 方式決定勝負 ( 規則第 9 條 ) 結束信號 2:9 比賽時間依公開計時器的自動結束信號或計時員的結束信號結束比賽 如未發出結束信號, 裁判員應鳴笛結束比賽 (17:10 18:1 18: 2) 原註 : 當公開計時器的自動結束信號不能使用時, 計時員應使用桌上計時器或碼錶計時, 並在比賽結束時, 發出結束信號 (18:2) 如果使用公開計時器, 應盡量設定從 10 到 0 分計時, 以利觀眾欣賞球賽 2:10 結束信號 ( 上半時或下半時比賽結束 ) 發出前或同時所發生的犯規和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均應判罰, 如發生在結束信號後, 則不須判罰 裁判員應於自由球或六公尺球擲出後, 確定其直接結果後宣告比賽結束 ( 規則註釋 3) 2:11 當自由球 6 公尺球正在投擲過程, 或球在 10
空中飛行中遇結束信號時, 必須重新擲罰, 裁判員應視重新擲球的結果, 宣告比賽結 束 2:12 依規則 2:10~11 所敘述的狀況擲罰自由球或六公尺球時, 球員或球隊職員犯規或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仍應判罰 但執行這種擲球而犯規時, 不再判給對方擲自由球 2:13 裁判員確認計時員提早結束比賽時 ( 上半時或下半時結束 ), 必須使球員繼續留在場上, 補足剩餘時間 其繼續比賽方式, 由提早結束信號時的控球隊擲球, 如在比賽中斷發生時, 則由原來中斷後的適當擲球方法恢復比賽 ; 如在比賽中發生時, 依規則 13:4a~b, 由擲自由球恢復比賽 暫停 2:14 比賽暫停和暫停需多少時間, 由裁判員決定 下列情形必須暫停 : a) 判罰退場 取消資格或驅逐離場時 ; b) 判罰 6 公尺球時 c) 允許球隊暫停時 d) 計時員或技術委員鳴笛時 e) 依規則 17:9, 兩位裁判員需要溝通協商 11
時 f) 判罰球隊職員退場時 除上述情況之外, 在其他某些情況下, 裁判員應適時給予暫停 但是, 因計時員或技術委員鳴笛中斷比賽時, 計時員應立即中斷公開計時器, 不必等待裁判員的確認 下列的情況, 原則上需要暫停 : a) 球員似乎受傷時 ; b) 球隊明顯拖延時間 例如 : 各種擲球顯然延遲時, 球員將球拋離或持球不放開時 或球員被判退場後緩慢離開場內時 c) 替補犯規或 額外球員 無意中進入場內時 (4:13~14) d) 外在因素的影響 例如 : 界線的帶子或繩索需要重新綁緊固定時 原註 : 計時員或技術委員鳴笛中斷比賽時是有效的, 即使裁判員 ( 球員 ) 沒有立即察覺, 鳴笛後場內的任何行動是無效的 這意謂即紀錄台鳴笛後的射門得分無效 同理, 判給球隊的擲球 ( 各種擲球 ) 亦是無效 比賽應以計時員或技術委員鳴笛時的是當方式重新開始 但, 在紀錄台鳴笛後到裁判員中斷比賽行動期間, 裁判員對個人的判罰是有效的, 無論是犯規或處罰都適用 12
2:15 暫停期間的犯規與比賽進行中的犯規同樣處 理 (16:16 之原註 1) 2:16 暫停時, 裁判員須以信號指示計時員暫停止計時器 比賽時間暫停時, 應鳴笛 3 短聲, 並以 T 字形手勢 ( 手勢 15) 向計時員表示 暫停後恢復比賽時亦須鳴笛 (15:3b), 鳴笛同時計時員啟動計時器恢復計時 球隊暫停 2:17 每隊在上下半時的比賽時間中, 各有要求一次一分鐘的球隊暫停權力 球隊請求暫停時, 必須明顯的出示 綠色暫停卡 為使計時員能立刻辨認, 球隊職員應走到邊線中央, 以明確的方式舉出 暫停卡 ( 規格約 30 20 公分, 兩面須有大的 T 字圖案 ) 當球隊擁有球權時 ( 比賽進行中或比賽中斷時均可 ), 才可請求球隊暫停 若計時員在鳴笛前球隊仍未喪失控球權時, 應允許球隊立即請求球隊暫停 計時員於鳴笛後中斷比賽, 應出示暫停手勢 ( 手勢 15) 並伸臂指向請求暫停的球隊 暫停卡 由球隊職員放置在邊線中央約 1 公尺外側的沙地上, 直至該半時時間結束 執 13
行球隊暫停時, 由裁判員鳴笛, 計時員停錶並啟動另一個計時器控制時間, 紀錄員在暫停球隊的紀錄表內登記該半時球隊暫停時的時刻 球隊暫停期間, 球員及隊職員須留在替補區或場內 裁判員位於球場中央, 其中一名裁判員得移到紀錄台作簡短的協商 球隊暫停期間與比賽進行時的犯規判決方法相同, 這項罰則不論球員在場內或場外同樣處理, 依據規則 8:4 16:1d 及 16:2c, 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得判罰退場 暫停時間 50 秒後計時員即須發出信號, 表示 10 秒比賽開始進行 暫停時間結束, 兩隊必須妥善準備恢復比賽狀態, 且據暫停的當時情況擲球恢復比賽, 如球在進行中比賽停頓, 由在比賽中斷時球的地點擲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 當裁判員鳴笛恢復比賽時, 計時員應立即開始啟動計時器 原註 : 所謂 控球權 包含擲守門員球 擲界外球 擲自由球或擲罰 6 公尺球的狀況 " 球在比賽進行中 " 意指球員已接觸到球 ( 手正持球中 射門中 接球或傳球中 ) 或球隊正在控球中 14
第三條球 3:1 球必須是圓形, 由橡膠材料製成, 表面不得光滑 男子組的用球, 重量為 350~370 公克, 圓周為 54~56 公分 ; 女子組的用球, 重量為 280~300 公克, 圓周為 50~52 公分 兒童組的用球可使用較小的球 3:2 每場比賽至少須準備 4 個比賽用球,2 個預備 球應分別置於球門後中央的指定區, 第 3 個預 備球應置於計時員桌上 3:3 為減少比賽中斷或避免時間暫停, 當球離開 比賽場地時, 裁判員應指示守門員儘速取用 預備用球進行比賽 15
第四條球隊 替補及裝備 球隊 4:1 比賽方式可分男子組 女子組或男女混合 組 4:2 原則上每隊最多由 8 名球員組成, 比賽開始時, 每隊最少須有 6 名球員在場 比賽中若含資格球員少於 4 人時, 應停止比賽, 由另一隊獲得勝利 4:3 每隊上場比賽讀球員最多四名 ( 普通球員三 名 守門員一名 ), 其餘為替補員 替補員 須留在己方的替補區內 4:4 比賽開始時在場且登記在比賽紀錄表內的球員和球隊職員才有資格參加比賽 比賽開始後到場的球員和球隊職員, 必須經紀錄員或計時員的同意, 且在紀錄表內登記者才有資格參加比賽 凡有資格參加比賽的球員得由己方替補線隨時進場比賽 ( 見 4:13) 球隊負責人 應確保唯有合乎資格的球員才能進場比賽, 違反時, 球隊負責人 必須依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予以處罰 4:5 球隊在比賽進行中必須有守門員, 任何時間 16
守門員更換球衣後得替補為普通球員, 普通 球員在更換球衣後亦得替補為守門員 ( 見 4 :8) 4:6 球隊最多允許設置 4 名球隊職員, 但僅能其中 2 名留在替補區, 另外 2 名應留在替補區後安全區域之外 但在球員受傷時, 經裁判員同意後, 根據規則 4:7 得進場協助 球隊職員在比賽中不得更改, 其中一名為 球隊負責人, 唯球隊負責人允許與紀錄員 計時員交涉, 必要時可能與裁判員交涉比賽事宜 (2:17 除外 ) 比賽進行中, 不允許球隊職員進入場內, 違規者以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判罰 ( 規則 8:4 16:1d 16:2d 16:6b), 並由對隊擲自由球恢復比賽 (13:1a~b 規則註釋 8) 4:7 球員受傷時, 裁判員應在暫停後出示裁判手勢 16 後允許 2 位合資格人員 ( 見 4:4) 進場照顧受傷球員 (16:2d) 已有 2 名合乎資格人員進場後, 如有額外人員進場, 應以非法進場罰球員違反規則 4:14 和 16:2i 判罰球隊職員, 則違反規則第 4 條 16:2h 和 16:6a 判罰 若是允許進場人員不是協助受傷球員, 而是對球員作指示 逼近對手或裁判員 等等, 應視為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17
裝備 4:8 同隊普通球員必須穿著相同的服裝, 兩隊的球衣顏色應有明顯的區別 球員的服裝包括無袖上衣 短褲和配件 女子球員服裝包括上衣 比基尼褲和配件 上衣顏色必須光鮮明亮 ( 如紅色 藍色 綠色 橘色和白色 ), 應和沙灘呈現明顯對比色 守門員應穿著與其隊友相同的服裝 ( 式樣和球員號碼 ), 其顏色必須與兩隊的普通球員和對隊的守門員有明顯的區別 原註 : 球隊職員應穿著相同服裝, 其顏色應與球隊球員有所區別 4:9 球員號碼應顯示在男子無袖上衣和女子上衣的正面和背面 ( 男子約 12 10 公分 女子約 8 6 公分 ), 且應與球衣顏色呈現對比 ( 如明暗之分 ) 4:10 所有球員需赤腳比賽 允許穿著合乎規定的運動襪 ( 棉質纖維類 ) 或保護繃帶, 不允許使用其他類型的鞋類 4:11 禁止佩帶足以危害球員的物品, 包括頭部護具 面罩 手鐲 手錶 戒指 項鍊 耳環 硬質眼鏡框或無繫帶的眼鏡, 及其他可能使球員發生危險的物品 (17:3) 18
運動員可以使用下列配件 : 遮陽帽或帽子 ( 帽簷必須轉向後面以免受傷 ) 頭帶或頭巾 墨鏡 ( 塑膠材質有繫帶的 ) 對膝肘腳有防護作用的支撐護具 球員使用配件必須自行負責, 使用不合規定的配件, 不得下場比賽, 經過改善即可下場比賽 原註 : 允許使用鼻子護具, 規則規定不允許使用頭部護具或面罩 面罩遮住了臉的大部分, 而鼻子護具尺寸較小, 僅遮住鼻子部分, 故允許球員使用 4:12 球員受傷流血或球員身上 球衣有血跡時, 應立即主動經由正常替補離開球場, 實施止血 包紮及清除血跡, 否則不得進場比賽 球員違反規定不聽從裁判員指示者, 視為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8:4 16:1d 16: 2c) 球員的替補 4:13 只要被替補球員離場後, 替補球員得隨時且反覆地進場比賽, 不須向記錄員或計時員報告 (16:2a) 球員必須從己方替補線進場 (16:2a), 守門員替補時亦同 (5:12) 19
替補規則在暫停期間同樣適用 ( 球隊暫停時除外 ) 替補犯規而使比賽中斷時, 由對隊擲自由球 ( 規則第十三條 ) 或擲罰 6 公尺球後 ( 規則第十四條 ) 恢復比賽 ; 否則, 應視當時情況, 以適當的擲球方式恢復比賽 替補犯規時必須判罰犯規球員退場 ( 規則第十六條 ), 如同隊 2 名以上的球員在同樣情況下替補犯規時, 只判罰首先犯規的球員 4:14 非替補而額外球員進場或場外球員在替補區妨礙比賽時, 應判罰犯規球員退場, 該隊在退場時間內必須減少一名場內球員 退場球員在退場時間內進場時, 應加罰退場處分, 並判罰該球員取消資格, 該球隊應再減少場內球員 比賽由對隊擲自由球重新開始 (13:1a~b 見規則註釋 8 ) 20
第五條守門員 守門員的合法動作為 : 5:1 在球門區內防守時得用身體的任何部位觸球 5:2 在球門區內可持球自由移動, 不受普通球員 規則的限制 (7:2~4 7:7), 但擲守門員 球時不得延遲 (6:5 12:2 15:3b) 5:3 未持球時得離開球門區活動, 離開球門區後須遵守普通球員的規則 守門員身體的任何部分觸及球門區線外的地面時, 即視為離開球門區 5:4 在球門區內防守而未能完全控球時, 得於離 開球門區再度取球 守門員的犯規動作為 : 5:5 防守時向對方球員施以危險性動作者 (8: 2 8:5) 5:6 將已經控制好的球帶出球門區外,( 擲守門員球遇裁判員鳴笛時, 依 13:1a 應擲自由 球, 其他情形則應重擲守門員球 ) 5:7 擲守門員球後, 球未經其他球員觸及前在球 21
門區外再度觸球 (13:1a) 5:8 在球門區內觸及球門區外地面上靜止或滾動 的球 (13:1a) 5:9 將球門區外地面上靜止或滾動的球帶回球門 區內 (13:1a) 5:10 在球門區外持球再度進入球門區內 (13: 1a) 5:11 用腳或膝以下的部位觸及正向球門區外滾動 的球或靜止在球門區內的球 (13:1a); 守門員的替補 5:12 守門員只允許從己方替補區的守門員區邊線進場 (1:8 4:13) 守門員可以從己方替補區的球門區邊線或普通球員區邊線離開球場 (1:8 4:13), 唯僅能在己方替補區內進行 22
第六條球門區 6:1 唯有守門員才能進入區內 ( 參閱 6:3) 球 門區包括球門區線在內, 普通球員身體的任 何部分觸及時以越區論 6:2 普通球員越區時按下列判罰 : a) 普通球員持球越區時, 判罰擲守門員球 (13:1a) b) 普通球員未持球越區而取得利益時, 判罰擲自由球 (13:1a~b 參閱 6:2c) c) 守隊球員越區破壞顯然得分機會時, 判擲罰六公尺球 (14:1a) 6:3 下列情形普通球員越區不必判罰 : a) 球離手後越區對於對方無任何不利影響者 b) 未持球越區而未取得利益者 c) 守隊球員在防守時或防守後越區, 對於對方無任何不利影響者 6:4 球進入球門區內即屬於守門員的球 (6:5) 6:5 即使球在球門區內靜止或滾動時, 比賽仍應繼續進行, 唯普通球員不得進入球門區內觸球時 球在球門區上空時不在此限, 但擲守門員球 23
除外 (12:2) 6:6 球進入球門區內時, 守門員應以守門員球擲 回場內繼續比賽 ( 規則 12) 6:7 守隊球員觸球後, 球被守門員接取或停留在 球門區內時, 比賽應繼續進行 ( 依據 6:6 擲 守門員球 ) 6:8 球員使球進入己方球門區內時, 判罰如下 : a) 球進入球門者, 判對隊得分 b) 球停留在球門區內或被守門員觸及而未進入球門時, 判罰擲自由球 (13:1a~ b) c) 球越出端線時, 判罰擲界外球 (12:1) d) 球未被守門員觸及而穿越球門區返回普通球員區時, 比賽繼續進行 6:9 球由球門區返回普通球員區時, 比賽應繼續 進行 24
第七條對球的動作, 消極性比賽 對球的動作允許的動作 : 7:1 可用手 ( 握拳或開掌 ) 臂 頭 軀幹 大腿及膝蓋等部位擲球 接球 擋球 推球或擊球 ; 球在地上靜止或滾動時, 得倒身魚躍撲球 7:2 手持球時間最多為 3 秒鐘, 甚至置地時亦同 (13:1a) 球不得留置地面超過 3 秒鐘, 最後觸球的球員必須及時拾起球 ( 擲自由球 ) 7:3 手持球時最多得移動 3 步 (13:1a); 一步的計數方法如下 : a) 兩腳站立接球時, 當一腳離地而再著地, 或以一腳向任何方向移動時為一步 b) 單腳站立接球時另一腳著地時為一步 c) 跳躍接球後以一腳著地, 然後以同一腳再墊步或以另一腳著地時為一步 d) 跳躍接球以兩腳同時著地, 任何一腳離地而再著地, 或以一腳向任何方向移動時為一步 25
7:4 在站立或跑動中對球的動作 : a) 將球向地面拍彈一次後, 可用單手或雙手再度接球 b) 可用單手反覆向地面拍球 ( 運球 ), 或用單手反覆使球在地上滾動, 然後用單手或雙手再度接球或取球 單手或雙手接球後, 最多在 3 步或 3 秒內球必須離手 (13:1a) 球員用身體的任何部分觸球而致球落地, 視為拍球或運球開始 當球觸及其他球員或球門時, 該球員得重新拍球 運球或再度接球 7:5 球得不離手而由一手移到另一手 7:6 得以跪 坐或躺在地上處理球 不允許的動作 : 7:7 球離手後未觸及地面 其他球員或球門以前再和球接觸者 (13:1a) 唯接球漏失而再接觸者不必判罰 原註 : 所謂 接球漏失 係指球員接球或擋球時未能完全控球的情況而言 已經控制好的球, 在運或拍過後只能接觸一次 7:8 用膝蓋以下的腳觸球者 (13:1a~b), 但被對 26
方擲擊時不在此限 7:9 球觸及在場內的裁判員時, 比賽應繼續進 行 消極性比賽 7:10 控球隊在沒有明顯的攻擊或射門意圖之下, 不得繼續保持控球權 ( 見規則註釋 4 ), 這種情況視為消極性比賽, 應判對隊擲自由球 (13:1a) 由比賽中斷地點擲自由球恢復比賽 7:11 在可能發生消極性比賽傾向時, 裁判員應顯示預告手勢 ( 手勢 17 ), 提醒控球隊改變攻擊方式, 以免喪失控球權 ; 如預告手勢顯示後, 仍無改變攻擊方式或射門, 則判由對隊擲自由球 ( 見規則註釋 4 ) 明顯的消極性比賽, 裁判員可直接判罰對隊擲自由球, 不必作出預告手勢 ( 例如 : 球員在顯然得分機會時故意迴避射門機會等 ) 27
第八條犯規與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允許的動作 : 8:1 a) 用手和臂去擋球或獲球 b) 從任何方向以單手手掌取得對方的球 c) 無論對方控球與否, 得用區幹阻擋對方球員 d) 用彎曲的手臂, 接觸對方球員的身體, 並配合對方的移位, 繼續跟隨接觸 8:2 不允許的動作 : a) 用手奪取或擊落對方手中的球 b) 用手 臂或腿阻礙或推壓對方球員 c) 壓制 抱 推 衝 撞對方球員 d) 危害對方球員的動作 ( 無論對方控球與否 ) 8:3 違反規則 8:2, 其犯規對象主要是對人而不是對球時, 應以累進罰則判罰之 累進罰則指搶球時, 超過常態的侵犯方式, 違犯時不僅判罰自由球或 6 公尺球, 而應加重處罰 每一犯規如採用累進罰則時, 需要對個人作判罰 8:4 用身體和口頭言辭的情緒性違背良好運動風度的行為, 視為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 實例見規則註釋 5) 球員或球隊職員無論在場內 28
或場外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時同樣適用 累 進罰則亦適用於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16: 1d 16:2 16:6) 8:5 球員攻擊對方而危害身體健康時, 必須判罰取消資格 (16:6c), 特別是下列各項 : a) 從側面或後面猛擊或向後拖拉正在擲球或傳球球員的手臂 b) 用任何方式擊打對方球員的頭或頸部 c) 用腳 膝蓋或其他方法, 故意的攻擊對方球員的身體, 包括絆人行為 d) 推正在跑動 跳躍或用其他方法攻擊對方球員, 使身體失去控制 ; 守門員離開己方球門區域, 對於反攻擊的對方球員施以類似動作行為時同樣適用 e) 擲自由球直接射門時, 擊中靜止狀態中防守球員的頭部 ; 或擲罰 6 公尺球時, 擊中在靜止狀態中的守門員頭部 原註 : 在對手沒有防備和不可知的狀況下犯規時, 即使是很小的身體碰撞, 卻可能會造成非常危險或非常嚴重的後果, 這種危害球員且看似微小的危險動作, 應該判罰取消資格 8:6 球員或球隊職員在場內或場外嚴重違反運動 精神的行為者 ( 實例見規則註釋 6 ), 應判 罰取消資格 (16:6e) 29
8:7 球員在比賽時間內發生暴力行為者, 應判罰驅逐離場 (16:11~14) 在比賽時間外發生暴力行為者, 判罰取消資格 (16:6f 16:16b d), 球隊職員發生暴力行為者, 應判罰取消資格 (16:6g), 原註 : 所謂暴力行為, 指蓄意而施加在他人 ( 如球員 裁判 計時員及紀錄員 隊職員 技術委員或觀眾等 ) 身體上明顯而強烈的故意攻擊行為 換言之, 那已不是一種反射性動作或粗心過度的方法所產生的結果而已 對人吐口水視同為特殊暴力行為處理 8:8 違反規則 8:2~7, 直接或間接造成比賽中斷而破壞對方顯然得分機會時, 應判罰由對隊擲 6 公尺球 (14:1) 否則應判由對隊擲自由球 ( 見 13:1a~b 並參閱 13:2 13:3) 30
第九條得分 得分 9:1 合法的射門, 其球體的全部穿越球門底線的立體面 ( 如圖四 ), 且擲球球員及其同隊球員於射門前或射門時都沒有犯規者為得分 防守球員雖犯規而球進入球門者仍算得分 如球體的全部越過球門底線之前, 裁判員或計時員已中斷比賽, 則不應判得分 球員將球擲進己方球門時算對隊得分, 唯守門員正在擲守門員球時為例外 (12:2 第二段 ) 原註 : 裁判員確信在正常情形下應得分的球, 被比賽不應有的物體或人員 ( 觀眾等 ) 所阻礙時, 應宣判得分 9:2 以富有創意或引人注目的方式射門得分時應判得 2 分 ( 見規則註釋 1) 9:3 擲罰 6 公尺球得分時應判得 2 分 9:4 得分後, 由守門員從球門區擲守門員球, 繼 續進行比賽 (12:1) 9:5 如裁判員已宣判得分, 且已重新擲守門員球, 則不得更改得分的判決 如比賽時間終了的信號, 發生在得分後未重 31
新擲守門員球前, 則裁判員應明確表示得分 有效 ( 不再擲守門員球 ) 守門員得分 9:6 守門員射門得分時應判得 2 分 決定比賽勝負 9:7 每半時結束兩隊分數相同時, 必須進行 驟死賽, 即先射門得分者為獲勝隊 (2: 6) 9:8 兩隊各勝上 下半時形成 1:1 平手時, 必須使用 一對一突擊射門 方式 ( 一個普通球員對一個守門員 ) 決定勝負 兩隊各派五名球員, 輪流射門決定勝負 若守門員兼任擲球員時, 則應以代表一名普通球員的身分擲球 經過五次擲球後, 得分較多的隊獲勝 經過第一次延長比賽後, 仍不分勝負時, 繼續使用 一對一突擊射門 比賽 兩隊交換場地 ( 替補區不換 -- 參閱原註 ), 再各派五名球員進行第二次延長比賽, 由上次開球的對隊先開球比賽 在第二次和以後任一次延長比賽時, 每個球隊在相同次數的擲球過程中, 先得分的一隊獲勝 原註 : 一對一突擊射門 決定勝負的比賽方式: 32
一對一突擊突擊射門 的比賽, 由裁判員擲錢幣決定選邊或開球 ( 見規則註釋 2 ) 若擲錢幣獲勝隊選擇開球時, 對方有權選邊 如擲錢幣獲勝隊選邊, 則由對方開球 比賽開始時, 雙方守門員至少要有一腳位於己方的球門底線上 由一名普通球員持球, 一腳位於己方球門區線與邊線的左 右交叉點上, 經裁判鳴笛後, 不落地直接傳給己方守門員, 當球員擲球離手後, 雙方守門員始可向前移動, 唯守門員持球時須留在球門區內, 持球的守門員須在 3 秒鐘內直接射門或傳球給跑向對隊球門的隊友 在傳球過程中, 球不得接觸地面 球員必須接住球, 並在沒有犯規的情況下試設法門得分 若攻隊守門員或普通球員犯規時, 進攻隨即結束 防守隊的守門員離開球門區後, 可隨時回到己方球門區內 在任何延長比賽中, 某隊球員少於 5 人時, 該隊應相對減少射門機會, 因同一隊員不得重複擲球 9:9 在 一對一突擊射門 的延長比賽中, 守門員犯規而使攻隊未得分時, 應判罰六公尺球 ( 見規則註釋 9) 原註 : 有資格參加比賽的任何球員均得擲罰這種 33
6 公尺球 9:10 在 一對一突擊射門 的比賽過程中, 雙方 普通球員必須留在各隊的替補區, 擲完球的 球員亦須回至自己的替補區 34
圖三 : 得分 35
第十條擲裁判員球 10:1 每半時開球或進行 驟死賽 時, 由擲裁判 員球開始比賽 (2:2) 10:2 擲裁判員球在球場中央執行, 當一位裁判員 鳴笛後, 另一位裁判員將球向空中垂直拋擲 10:3 鳴笛的裁判員應位於紀錄台對面的邊線外面 10:4 擲裁判員球時, 除各隊派一名球員外, 其餘球員均需離開擲球的裁判員至少 3 公尺, 但得在球場的任何地方就位 兩名跳球球員應分別背向己方球門靠近裁判員站立 10:5 當球拋到最高點後, 始可撥球開始比賽 36
第十一條擲界外球 11:1 整個球體越過邊線, 或守隊的普通球員最後 觸球而球越過己方端線時應擲界外球 11:2 擲界外球由球出界前最後觸球球員的對隊擲 球, 不須裁判員鳴笛 ( 見 15:3b) 11:3 擲界外球在球越過邊線的地點執行, 如果球 越過端線或球門區的邊線時, 則由距離球門 區線與邊線交叉位置至少 1 公尺處擲球 11:4 擲界外球的球員在擲球離手前必須有一腳踏在邊線上 擲球球員不得將球放在地上後再拾起或運球後再度接球 (13:1a) 11:5 擲界外球時對隊球員必須離開擲球球員至少 1 公尺 37
第十二條擲守門員球 12:1 下列情形應擲守門員球 : a) 對方球員越區, 違反規則 6:2a 時 b) 對隊得分時 c) 守門員在球門區內控制好球時 (6:6) d) 球由端線出界, 其最後觸球者為守門員或攻隊球員時 上列各種情形視為比賽中斷中 如獲得守門員球到完成擲球前, 對隊球員犯規時, 以擲守門員球重新恢復比賽 (13: 3) 如獲得守門員球到完成擲球前, 同隊球員犯規時, 規則 13:3 同樣適用 12:2 擲守門員球由守門員在球門區內將球擲出球門區線外, 不須裁判員鳴笛 ( 見 15:3b) 守門員球由守門員擲球越過球門區線時視為擲球完成 對隊的球員可停留於球門區線外, 唯球未越過球門區線之前不得觸球 (15:7 第三段 ) 原註 : 在守門員替補時擲守門員球 : 擲守門員球必須由被替補守門員執行, 唯有完成擲守門員球後始得離開球場 12:3 擲守門員球後, 守門員在球未觸及其他球員 以前不得再度觸球 (5:7 13:1a) 38
第十三條擲自由球 判擲自由球的時機 13:1 原則上, 在下列情形裁判員使比賽中斷, 由對隊球員擲自由球恢復比賽 : a) 持球隊犯規時, 必須喪失控球權 ( 見 4:4 4:6 4:13 4:14 5:6~11 6:2b 6:4 6:8b 7:2~4 7:7~8 7: 10 8:8 11:4 12:3 13:9 14:5~7 15:2~5) b) 防守隊犯規致使持球隊喪失控球權時 ( 見 4:4 4:6 4:13 4:14 6:2b 6:4 6:8 b 7:8 8:8 13:7) 13:2 裁判員在判罰擲自由球時不宜過早中斷比賽, 應讓比賽繼續進行 其意指依規則 13:1a, 攻隊犯規瞬間守隊獲得控球時, 裁判員不須判罰對隊擲自由球 同理, 依規則 13:1b, 守隊犯規而攻隊明顯的失去控球權或不能繼續進攻時, 裁判員才鳴笛判罰 因個人違反規則必須判罰時, 如對犯規球隊的對隊不利時, 裁判得立即鳴笛, 否則, 應延遲判罰中斷比賽 規則 13: 2 不適用於規則 4:3 4:4 4: 6 4:13 4:14, 因計時員鳴笛時, 裁判必須立即中斷比賽 39
13:3 依規則 13:1, 犯規發生在比賽中斷時, 由原 來中斷後的適當方法, 擲自由球恢復比賽 13:4 除規則 13:1a~b 各種情況外, 如沒有發生犯規而使比賽中斷時, 依下列方式擲自由球重新恢復比賽 : a) 比賽中斷時, 由原持球隊擲自由球 b) 球不在任何一隊手中時, 由最後擁有球的球隊擲自由球 c) 球觸及球場上空的固定附屬設備而使比賽中斷時, 應由最後觸球的對隊擲自由球 13:5 裁判員鳴笛判罰控球隊的對隊擲自由球時, 持球球員必須立刻迅速將球放在地上 (16: 2d) 擲自由球的方法 13:6 擲自由球時, 攻隊球員在擲球離手前必須離開對隊球門區線至少 1 公尺 13:7 擲自由球時, 對隊球員必須離開擲球球員至少 1 公尺 13:8 擲自由球通常不須裁判鳴笛, 原則上在發生犯規的地點行之,( 見 15:3b) 下列是一些例外情形 : 40
屬於規則 13:4a~b 的情況, 原則上在比賽中斷時球的位置, 經裁判鳴笛後擲自由球 屬於規則 13:4c 的情況, 原則上在球觸及球場上空的固定附屬設備地點下面, 經裁判員鳴笛後擲自由球 因防守隊的球員或職員犯規, 裁判員或技術委員 ( 由國際手球總會 洲際聯盟 全國協會聘任 ) 使比賽中斷, 而處以口頭警告或個人處罰時, 由比賽中斷地點擲自由球 ; 若球的位置移到較犯規地點更有利的位置時, 則由比賽中斷時球的地點擲自由球恢復比賽 依規則 4:3 4:4 4:6 4:13 4:14 因球員替補犯規或非法進場而計時員鳴笛中斷比賽時, 依上述相關例外的規定處理 依規則 7:10, 球隊被判罰消極性比賽時, 應在比賽中斷時球的位置擲自由球 基本原則及處理方式如上所述, 擲自由球時絕對不可在擲球隊己方的球門區內進行 無論如何, 擲自由球的位置應以靠近球門區線的最近地點行之 若擲自由球的正確位置靠近守隊球門區線 1 公尺以內時, 擲球時必須離開球門區線至少 1 公尺 13:9 球員擲自由球, 持球位於正確擲球位置後, 即不得將球放在地上後再拾起或運球後再度接球 (13:1a) 41
第十四條罰 6 公尺球 判罰 6 公尺球的時機 14:1 下列情形應判罰 6 公尺球 : a) 在球場的任何區域, 對隊顯然有得分機會而受到球員或隊職員加以犯規阻礙時 b) 不當的笛聲破壞了顯然得分機會時 c) 未經允許的人員進入場地而破壞了顯然得分機會時 (9:1 原註除外 ) 顯然得分機會 的定義詳見規則註釋 7 14:2 因守隊犯規 (14:1a) 破壞了顯然得分機會, 如攻隊仍能充分控制身體和球而未得分時, 不必判罰 6 公尺球 裁判員應延遲決定判罰 6 公尺時機, 如攻隊球員受到守隊球員犯規仍能射門得分時, 不予判罰 6 公尺球 反之, 如因守隊犯規而使攻隊無法充分控制身體和球, 破壞了顯然得分機會時, 應判罰 6 公尺球 14:3 判罰 6 公尺球時, 裁判員必須鳴笛暫停 (2: 14b) 14:4 擲罰 6 公尺球得分時應得 2 分 42
罰 6 公尺球的方法 14:5 罰 6 公尺球時, 必須在場內裁判員鳴笛後 3 秒鐘內向球門直接射門 (13:1a) 14:6 罰 6 公尺球時, 擲球球員在球離手前, 不得 觸及或越過 6 公尺罰球線 (13:1a) 14:7 罰 6 公尺球時, 球未觸及防守員或球門以 前, 擲球球員或同隊球員均不得觸球 (13 :1a) 14:8 罰 6 公尺球時, 守門員及所有守隊球員在擲球球員擲球離手前, 必須離開擲球球員至少 1 公尺, 否則射門未得分時, 應重罰 6 公尺球 14:9 罰 6 公尺球的球員, 已持球位於正確位置準備擲球時, 守門員即不得替補 若守門員仍試圖替補時, 應以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判罰之 (8:4 16:1d 16:2c) 43
第十五條各種擲球通則 ( 擲界外球 擲守門員球 擲自由球及罰 6 公尺球 ) 15:1 執行各種擲球前, 球應在擲球球員手中 所有球員應位於各種擲球規則所規定的位置 所有球員在擲球球員擲球離手前, 均應位於正確位置 各種擲球開始的位置錯誤時, 必須糾正 ( 見 15:7) 15:2 除擲守門員球外, 擲球球員在球離手前, 基 準腳的一部分須固定接觸於地面 (13:1a), 另一腳則可任意移動 15:3 下列情形裁判員必須鳴笛比賽重新開始 : a) 罰 6 公尺球時 ; b) 擲界外球 擲守門員球或擲自由球遇下列情況時 : 暫停後恢復比賽時 依規則 13:4 擲自由球重新比賽時 擲球延遲時 糾正球員位置後 口頭或警告後 擲球球員必須在裁判員鳴笛後 3 秒鐘內完成擲球 (13:1a) 44
15:4 擲球球員擲球離手即視為擲球完畢 ( 但參見 12:2) 執行各種擲球時, 不得與同隊球員共同持球或遞球 (13:1a) 15:5 球員執行各種擲球時, 球未觸及其他球員或 球門之前, 不得再行觸球 (13:1a) 15:6 所有各種擲球均得直接射門得分, 擲守門員球, 擲回 自己球門 ( 見 12:2) 及擲裁判員球進入球門者 ( 因為是裁判員擲球 ) 除外 15:7 擲界外球或擲自由球時, 守隊位置錯誤, 而對於攻隊擲球並未立即遭受不利者, 裁判員不須糾正, 否則應糾正其錯誤位置 ( 見 15: 3 b ) 守隊球員雖位置錯誤, 而裁判員已鳴笛擲球時, 應給予守隊球員防守的權利, 不必判罰 故意接近擲球球員而加以妨礙 或使擲球延遲 亦或其他類似的犯規行為者, 應判罰退場 (16:2e) 45
第十六條罰則 退場 16:1 下列情形可判罰退場 : a) 對對方的犯規或類似的違反行為 (5:5 8:2) 而不適用規則 8:3 之累進罰則者 b) 犯規行為而適用累進罰則者 (8:3) c) 對隊執行擲球時守隊加以犯規者 (15: 7) d) 球員或球隊職員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者 (8:4) 16:2 下列情形必須判罰退場 : a) 替補犯規或違反進場規則者 (4:13 4: 14) b) 再次違反對對方的犯規行為而適用累進罰則者 (8:3) c) 球員在球場內或球場外反覆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者 (8:4) d) 攻隊被判犯規時, 持球球員未立刻將球放於地上者 (13:5) e) 對隊執行擲球時守隊再次犯規者 (15: 7) f) 比賽時間內, 球員或球隊職員被取消比賽資格者 (16:8 第二段 ) g) 不合資格球員進入場內或比賽開始之後在替補區內有多於規定的球隊職員和球 46
員時, 球隊負責人 必須判罰退場 h) 球員受傷時, 有額外的球隊職員進入場內時 i) 球員受傷時, 球隊職員進入場內不是協助受傷球員, 而是對球員作指示 逼近對手或裁判員時 16:3 判罰退場時裁判員應以明確的手勢指示退場 球員, 並通知計時員和紀錄員 ( 手勢 12) 16:4 退場球員在被罰退場時不得進場比賽, 該隊 亦不得補足在場內的球員 被罰退場由裁判員鳴笛繼續比賽時開始 退場球員在雙方控球權交換後, 就可進場或 被替補參加比賽 ( 見規則第十六條原註 2) 16:5 同一球員, 被判罰第二次退場時, 應取消資格 原則上, 被判罰退場二次的取消資格, 只適用於該場比賽的剩餘時間裡 ( 規則第十六條原註 3), 由裁判員依據觀察事實作判決 ( 此種取消資格不必紀錄在比賽紀錄表內 ) 取消資格 16:6 下列情形必須判罰取消資格 : a) 違反運動精神行為者 b) 球員或球隊職員第二次再犯違反運動精 47
神的行為者 (8:4) c) 危害對隊球員身體健康者 (8:5) d) 在 一對一突擊射門 ( 一個普通球員對一個守門員 ) 的比賽中, 守門員離開球門區危害對隊球員身體健康者 (8: 5, 顯然是對人而不是對球的動作 ) e) 在場內或場外的球員或隊職員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者 (8:6) f) 比賽時間外, 例如比賽前或半場休息中球員發生暴力行為者 (8:7 16:16b d) g) 球隊職員發生暴力行為者 (8:7) h) 同一球員第二次被判退場者 (16:5) i) 半場休息中, 球員或球隊職員反覆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者 (16:16d) 16:7 判罰取消資格時裁判員須鳴笛暫停後出示紅牌, 明確指示犯規球員, 並通知計時員及紀錄員 ( 手勢 13 紅牌 的規格約 9 12 公分 ) 16:8 球員或球隊職員的取消資格, 只適用於該場比賽的剩餘時間裡 被取消資格的球員或球隊職員不得繼續參加比賽, 並應立即離開球場及球員席至不影響比賽的地點, 並不得用任何方式與球隊有所接觸 球員或球隊職員被取消資格時, 應減少場內的球員人數或球隊職員的人數 (16:16b 除 48
外 ) 該球隊在雙方控球權交換後, 始能補足場內 的球員人數 ( 見規則第十六條 6 原註 2 ) 16:9 判罰取消資格時, 裁判員必須在紀錄表內記 載, 並向有關部門遞交報告書 ( 第二次退場 的取消資格除外 ) 16:10 在 一對一突擊射門 ( 一個普通球員對一個守門員 ) 的比賽中, 守門員或普通球員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或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時, 應判罰取消資格 驅逐離場 16:11 下列情形必須判罰驅逐離場 : 球員於比賽期間在場內或場外發生的暴力行為時 ( 參閱 8:7 的定義 ) 16:12 判罰驅逐離場時, 須鳴笛暫停後指示犯規球員, 並通知計時員及紀錄員 驅逐離場的裁判手勢, 以雙臂在頭上交叉表示之 ( 手勢 14) 16:13 球隊被判驅逐離場時, 該隊在剩餘時間內不得補足場內的比賽球員 被驅逐離場的球員不得繼續參加比賽, 應立即離開球場及球員席至不影響比賽的地點, 49
並不得用任何方式與球隊有所接觸 16:14 判罰驅逐離場時, 裁判員必須在紀錄表內記 載, 並向有關部門遞交報告書 (17:12) 同一情況多種犯規 16:15 球員或球隊職員在比賽重新開始之前同時或連續違反數種規則, 其犯規的罰則有輕重時, 原則上, 應以最嚴厲的罰則處罰, 通常最嚴厲的狀況是暴力行為 比賽時間以外發生的犯規 16:16 球員或球隊職員在比賽時間外, 於比賽會場內違反運動精神 嚴重違反運動精神或暴力行為者按下列規定判罰之 : 比賽前發生時 : a) 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者判罰口頭警告 (16:1d) b) 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或暴力行為者判取消資格 (16:6), 球隊可補足八名球員和四名隊職員參加比賽 半場休息中發生時 : c) 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者判罰口頭警告 (16:1d) d) 反覆或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或暴力行為者判罰取消資格 (16:6) 球隊於半場休息中被取消資格, 下半場 50
比賽重新開始時, 不必減少場內的比賽 人數, 而以半場休息前相同的球員人數 上場比賽 比賽結束後發生時 : e) 列入書面報告 原註 1: 比賽時間 規則 16:1 16:2 16:6 及 16:11 條文的狀況 裡包含球隊在比賽時間中的各種犯規情形 比賽時間包括 暫停 驟死賽 及 一 對一突擊射門 ( 一個普通球員對一個守門 員 ), 不含半場休息時間 原註 2: 控球權的轉換 控球權的轉換強調的是球的持有由一隊轉換 到另一隊 例外與說明 : a) 在下半場比賽開始, 或進行 驟死 賽 一對一突擊射門 ( 一個普通 球員對一個守門員 ) 開始時, 退場球員 可被替捕, 或允許進場參加比賽 b) 處於得利情況下延後判罰退場犯規的情 形時 : 得利情況之後立即判罰退場犯規, 即是 : 得利的情況一旦結束, 立即予以有關犯規 的判決 原註 3: 比賽的剩餘時間 : 比賽的剩餘時間 (16: 5) 包含 驟死賽 和 一對一突擊射門 ( 一個 51
普通球員對一個守門員 ) 原註 4: 守門員在球門區外的行為 : 守門員出球門區外, 對進攻球員的所有身體接觸的防守行為必須負完全的責任 意指進攻球員沒有機會看到 ( 或避免 ) 守門員所有防守的行動, 判罰各種擲球 ( 若喪失顯然得分機會時, 必須判罰擲 6 公尺球 ) 和累進罰則是必須的 如果是發生在 一對一突擊射門 時, 必須判罰擲 6 公尺球和取消資格 相反的 ( 若進攻球員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去看到和避免守門員 ), 必須判罰守門員的球隊獲得自由球 ( 進攻犯規 ) 原註 5: 守門員在球門區內的行為 : 守門員若非垂直而 跳向 要射門的選手, 甚至是嚇唬對方, 必須判罰擲 6 公尺球和退場 若守門員是對對手造成身體接觸, 必須判罰擲 6 公尺球和取消資格 守門員必須對這種防守行為擔負責任 52
第十七條裁判員 17:1 兩名裁判員應有管理比賽的同等權力, 而由 計時員和紀錄員輔助之 17:2 裁判員監視球員及球隊職員的行動須從他們 進入球場至離開球場為止 17:3 裁判員在比賽開始前應負責檢查球場 球門及比賽用球, 並決定使用的比賽球 ( 規則第一條 3:1) 裁判員須檢查兩隊球衣 球員裝備及比賽紀錄表, 檢查球員席的球員和球隊職員人數, 並確認兩隊球隊負責人的身分 凡任何與規定不符者的應予以改正 (4:2~3 4:8~ 10) 17:4 比賽開始前由一位裁判員會同另一位裁判員 召集雙方 球隊負責人 或代表 球隊負責 人 的球隊職員或球員擲硬幣選邊或選球 17:5 比賽開始時由一位裁判員位於紀錄台對面的邊線外, 鳴笛後公開計時器開始計時 (2: 5) 另一位裁判員位於球場中央, 依笛聲擲裁判員球開始比賽 ( 見規則第十條 ) 兩位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須適時交換位置 53
17:6 兩位裁判員須位於能觀察到雙方球隊替補區 的適當位置 17:7 比賽由兩位裁判員共同管理為原則 其共同的任務為確實依據規則執行比賽, 遇違反規則時應予判罰 ( 但參見 13:2 14:2) 若一位裁判員因故無法完成裁判工作時, 另一位裁判員應獨自繼續執行比賽工作 ( 國際和洲際比賽依據本規則實施 ) 附註 : 國內比賽遇裁判員無法完成裁判工作時, 得另派裁判員執行之 17:8 兩位裁判員對於同一隊的判罰有輕重時, 應 執行較重的罰則 17:9 a) 兩位裁判員對於球隊射門得分是一分或二分的判決有出入時, 應協商後共同決定 ( 見原註 ) b) 兩位裁判員對犯規或球出界後, 控球權的歸屬有不同的判決時, 應協商共同決定 兩位裁判員協商時應鳴笛暫停, 協商後場內裁判員應以明確的手勢表示, 並鳴笛繼續比賽 (2:8f 15:3b) 原註 : 兩位裁判員需經短暫的協商溝通, 達成共同的決定, 否則應以場內裁判的判決為準 54
17:10 兩位裁判員須注意和管理得分 比賽時間及比賽結果, 如對於計時的正確性發生疑問時, 兩位裁判員應協商後共同決定 ( 見 17:9 原註 ) 17:11 兩位裁判員透過計時紀錄員的協助, 共同管 理替補球員的進場和退場 (17:6 18:1) 17:12 裁判員於比賽結束後須負責核對正確完成的 比賽紀錄, 驅逐離場 (16:14) 及規則 16: 8 提示的取消資格, 必須記載於紀錄表內 17:13 裁判員依據觀察事實所作的判決為終決 對於未按規則規定的判決, 得提出申訴 比賽中, 唯 球隊負責人 得向裁判員表達意見的權利 17:14 兩位裁判員均有宣布比賽暫停或終止比賽的權力 無論如何在決定終止比賽以前, 應盡量設法使比賽繼續進行 55
第十八條紀錄員及計時員 18:1 計時員負責管理比賽時間及時間暫停 比賽中, 唯有計時員 ( 或技術委員 ) 在適當時機必要時可鳴笛中斷比賽 紀錄員主要負責管理比賽分數 球員名單 比賽紀錄表 比賽開始後到場的球員及不合資格球員的進場 共同職責為管理替補區的球員及職員人數 計時紀錄員協助裁判員共同管理球員的替補 (17:6 17:11) 計時紀錄人員為達成上述工作職責, 適時的鳴笛中斷比賽是正確的程序, 參閱規則註釋 8 原註 : 國際手球總會 洲際聯盟或全國錦標賽時, 得以另一種方式分配工作 18:2 如果沒有使用公開計時器, 在比賽暫停時, 計時員須將已經過的時間和剩餘的時間通知球隊負責人 如果公開計時器的自動信號不能使用時, 計時員在上下半時比賽時間終了, 應以明顯的信號指示比賽結束 ( 見 2:9 原註 ) 球員被判退場時, 紀錄員需舉起卡片提示犯規球員及裁判員作確認 卡片上顯示 "1 " 時代表該球員第一次退場, 卡片上顯示 "2 " 時代表該球員第 2 次退場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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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IHF 沙灘手球裁判員手勢手勢目錄 1. 得利情況, 繼續比賽 -------------41 2. 兩次運球或再觸球 ---------------41 3. 帶球走或持球三秒鐘 -------------41 4. 壓制 抱人或推人 ---------------41 5. 打手 --------------------------41 6. 攻隊犯規 ----------------------41 7. 擲界外球方向 -------------------42 8. 擲守門員球 --------------------42 9. 擲自由球方向 -------------------42 10. 保持一公尺距離 -----------------42 11.1 得一分球 ----------------------42 11.2 得二分球 ----------------------42 12. 退場 --------------------------43 13. 取消資格 ( 紅牌 ) -------------43 14. 驅逐離場 ----------------------43 15. 暫停 --------------------------43 16. 暫停後允許二人 ( 球員或職員 ) 進場 -43 17. 極性比賽的預告手勢 -------------43 58
1 得分後 ( 規則第九條 14:4 規則註釋 1) 確定射門得 1 分或得 2 分時, 場內裁判員需伸出一指或二指手指表示, 如獲得 2 分時, 端線裁判需另外上下垂直地揮動整隻手臂 2 手勢 12: 裁判員表示球員違規並指向違規球員 以彎曲的手臂, 用另一手抓著手腕, 以表示退場 3 裁判員出示紅牌表示 直接 取消資格 4 判罰球員取消資格時, 紀錄員應明確的高舉紅牌確認 5 裁判員宣判擲界外球或擲自由球時, 必須立刻指示擲球方向 ( 手勢 7 9) 然後顯示適當的手勢, 說明處罰的原因 ( 手勢 12~14) 若對於判罰擲自由球或罰 7 公尺球的理由有說明的必要時, 裁判員應顯示手勢 1~6 6 手勢 11( 球隊得分 ) 手勢 15( 暫停 ) 及手勢 16( 暫停後允許二人進場 ) 於適用情況發生時必須使用 7 手勢 8 ( 擲守門員球 ) 手勢 10( 保持 1 公尺距離 ) 及手勢 17( 消極性比賽的預告手勢 ) 於裁判員認為必須時使用 59
手勢圖片 手勢 1: 得利情況, 繼續比賽 手勢 2: 兩次運球或再觸球 60
手勢 3: 帶球走或持球三秒鐘 手勢 4: 壓制 抱人或推人 61
手勢 5: 打手 手勢 6: 攻隊犯規 62
手勢 7: 擲界外球方向 手勢 8: 擲守門員球 63
手勢 9: 擲自由球方向 手勢 10: 保持 1 公尺距離 64
手勢 11.1: 得 1 分球 手勢 11.2: 得 2 分球 65
手勢 12: 退場 手勢 13: 取消資格 ( 紅牌 ) 66
勢 14: 驅逐離場 手勢 15: 暫停 67
勢 16: 暫停後允許 2 人 ( 球員或職員 ) 進場 手勢 17: 消極性比賽預告手勢 68
附錄二規則註釋目錄 1. 判定得分 ------------------------------44 2. 特殊情境 ------------------------------44 3. 比賽結束信號後的擲自由球 (2:10~12) ----44 4. 消極性比賽 (7:10~11) -----------------45 5. 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8:4 16:1d) -------47 6. 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8:6 16:6e) ---47 7. 顯然得分機會的定義 (14:1) ------------47 8. 計時員使比賽中斷 (18:1) --------------48 9. 一對一突擊射門及快攻 -------------------48 69
1. 判定得分 ( 規則第九條 ) 下列情況得分時也判定得 2 分 : 騰空飛行 射門(9:2) 原註 : 沙灘手球的比賽精神及其特殊原理, 皆須被尊重 " 富有創意或引人注目的得分 " 均可獲得 2 分 這種射門動作, 顯然不是基於基本技能射門所得的 1 分, 而是高水準 頗為壯觀的射門動作 但這些引人注目且具戲劇性的最後動作, 必須是富有創意的射門 補註 : 明顯為了 戲弄 對方球員的射門方式, 應視為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絕對不可判給獲得 2 分 ( 公平比賽原則 ) 2. 特殊情境當外來的因素介入 ( 如風 太陽的位置等 ), 裁判員可以決定僅使用一個球門來進行 一對一突擊射門 的比賽 3. 比賽結束信號後的擲自由球 (2:10~12) 在比賽結束信號後的自由球, 有些球隊因比賽結果勝負明顯或球的位置距離對方的球門太遠而無射門意圖, 雖然規則規定必須擲罰自由球, 但如球員已位於接近正確位置而只讓球掉下或遞球給裁判員時, 裁判員應適時判斷, 視為擲罰自由球 70
完成 然而, 顯然球隊是想要擲罰自由球, 裁判員必須尋求給予得分機會 ( 雖然機會很小 ) 並確保不會因此浪費時間與破壞場面的情況, 其意指裁判員應使雙方球員迅速位於正確位置, 以免拖延擲球時間 ; 裁判必須勸告和監視擲球隊球員, 只許一位球員持球 ; 如有球員想要替補必然招來風險, 裁判員並沒有義務等待替補球員就正確位置後才鳴笛擲球 裁判員也必須細心注意雙方球員的犯規違反行為, 對守隊球員一再侵犯的行為應給予處罰 (15:7 16:1c 16:2f); 此外, 攻隊球員在擲球時, 經常會違犯規則, 非常重要的是違反規則的不當射門不得判得分 4. 消極性比賽 (7:10~11) 一般原則 : 消極性比賽規則的應用有預防比賽不精彩及故意延誤比賽的目的, 裁判員在比賽過程中應以一致的態度確認及判斷消極性比賽的形成 消極性比賽的形成可能出現在球隊進攻的各階段裡, 例如 : 球在場內移動時 球隊在集結增強階段或在完成階段時期 下列情形容易出現消極性比賽 : (a) 比賽接近結束而球隊分數微微領先時 (b) 球隊有球員被判退場二分鐘時 (c) 對隊的防守型態較為優勢時 71
消極性比賽預告手勢的使用原則 : 下列情形裁判員應出示消極性比賽的預告手勢 : 1) 當替補情況遲緩或球的運作緩慢降低時典型事例如下 : 球員站在球場中央等待球隊替補完成 球員站著不動原地反覆運球 對隊並未增加任何壓力, 故意傳球回己方後場 擲守門員球或其他各種擲球延遲時 2) 集結增強階段已經開始後替補延遲時其典型的事例如下 : 所有球員均已就緒攻擊隊形 球隊以準備性的傳球方式開始進入集結增強攻擊時 直到此階段, 球隊才開始替補 原註 : 球隊企圖從己隊半場做快速反快攻, 但到達對隊半場卻無機會立即射門得分時, 裁判員應准於球員迅速替補 3) 集結增強階段過長時原則上, 當攻隊打算進入攻擊狀態之前, 應允許球隊以準備性的傳球方式做集結增強 下列情況為集結增強階段過長的典型事例 : 球隊的攻擊沒有引發任何有目標的攻擊活動意圖時 72
原註 : 所謂 有目標的攻擊活動 意指進攻隊使用技術性的方法, 取得比對方在空間上更多的利益, 或比集結增強階段更增加進攻速度的狀態 ; 球員遠離球門移動或站立不動而反覆傳接球時 靜止站立反覆拍球時 攻隊球員與守隊球員面對面相對時, 立刻向後轉向以等待裁判中斷比賽或針對防守者不設法獲取空間優勢的狀態 積極的防守活動 : 因防守球員阻擋球的移動與行進, 以防止攻隊增加進攻速度的積極性防守方式 攻隊從集結增強階段到攻擊完成階段, 明顯未增加速度時 4) 出示預告手勢後 : 出示預告手勢後, 裁判員應允許球隊至少有 5 秒鐘的集結增強階段期 ( 裁判員應認定較年輕球員及較低水準的球隊需要更多的時間 ) 如在集結增強階段後明顯沒有增加速度及認定仍無目標的攻擊意圖時, 裁判員應判定控球隊違反消極性比賽規則 原註 : 當攻隊試圖射門或向守隊球門移動時, 裁判員必須謹慎, 不要即時鳴笛判定消極性比賽 如何出示消極性比賽的預告手勢 : 73
當裁判員認定消極性比賽出現時 ( 無論場內裁判或端線裁判 ), 應舉起手臂 ( 手勢 17) 持續到下一次比賽中斷, 以表示持球隊毫無射門的意圖 另一裁判員也出示同一手勢回應 ( 裁判員出示預告手勢時應舉起靠近球員席的手臂 ) 場內或端線裁判認定持球隊無意圖組合射門隊形時, 即可判定消極性比賽, 由對隊擲自由球 在一次進攻中,( 從球隊擁有球權開始直至射門得分或失去球權結束 ) 消極性比賽的預告手勢只能給一次 但出示預告手勢後第一次比賽中斷時, 裁判員在比賽重新開始之前, 應簡短出示預告手勢以提醒球隊 若進攻隊在裁判員出示預告手勢後才請求暫停, 暫停後比賽重新開始時, 裁判員應再次出示預告手勢以強調先前的預告手勢仍然有效 5. 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8:4 16:1d 16:6b) 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舉例如下 : a) 對方罰 6 公尺球時大聲喊叫者 b) 比賽中斷時, 將球踢開使對方球員無法立刻執行判罰的擲球者 c) 辱罵對方球員或同隊球員者 d) 當球出邊線時, 球員或球隊職員故意不將 74
球交給對方者 e) 執行各種擲球時延遲者 f) 抓住對方球衣者 g) 判罰 6 公尺球時, 守門員不放開球者 h) 普通球員再三使用膝蓋以下部位阻擋射門者 i) 防守球員再三進入己方球門區域內者 j) 球員企圖製造對方犯規的假象行為者 6. 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8:6 16:6e) 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舉例如下 : a) 直接侮辱 ( 如用言語 臉部表情 比手畫腳或身體接觸等 ) 他人的行為者 ( 裁判 計時員 紀錄員 技術委員 球隊職員 球員 觀眾等 ) b) 裁判員判決後, 以超越一般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將球向遠方擲開或拋離者 c) 罰 6 公尺球時守門員態度消極裁判員認為無防守意念者 d) 被犯規後的報復動作者 ( 反射性的還擊 ) e) 比賽中斷或暫停時故意用球擲擊對方球員者 ( 被視為粗暴行為的擲球者除外 ) 7. 顯然得分機會的定義 (14:1) 依規則 14:1, 下列情形為 顯然得分機會 : a) 攻隊球員於對隊球門區域線附近, 在穩定 75
控制球和身體的狀態中, 有機會射門得分, 而對隊沒有任何球員能夠以合法的防守方法阻止其射門時 b) 球員在穩定控制球和身體的狀態中, 進行反快攻活動單獨跑向 ( 或運球 ) 對隊守門員, 沒有其他的對隊球員能夠跑到前面攔阻反快攻動作時 c) 球員處於上述 (1) 或 (2) 之情況中, 雖尚未能完全控制球, 但已做好立即準備接球時 ; 裁判員相信沒有任何對隊球員能夠以合法的方法阻礙接球時 d) 守門員離開球門區域, 對隊球員完全控制球和身體時, 已顯然不受阻礙取得射門得分的機會時 ( 如有防守球員介於擲球者與球門之間, 則裁判員必須考慮該防守球員的合法防守的可能性 ) 8. 計時員使比賽中斷 (18:1) 依規則 4:4 4:6 4:13 4:14, 計時員因替補犯規或非法進場而鳴笛中斷比賽時, 通常應由對隊在犯規的地點擲自由球恢復比賽 惟當比賽中斷, 球在對隊較有利的位置時, 則由比賽中斷時球的位置擲自由球 ( 見 13:8 第三及第四段 ) 球隊替補犯規或非法進場時, 計時員應立即鳴笛中斷比賽, 不必顧及規則 13:2 及 14:2 一般性 得利條款 的規定; 如因防守隊替補犯規或非法進場, 計時員鳴笛中斷比賽而破壞顯然得分機 76
會時, 依規則 14:1a, 應判罰擲 6 公尺球 其他犯規事件須向裁判員報告時, 計時員通常應等到下次比賽中斷時, 通知裁判員予以處理 如計時員依然鳴笛中斷比賽, 並未因此造成控球權的喪失, 比賽由中斷時擁有控球權的球隊, 擲自由球恢復比賽 ; 如防守隊犯規, 計時員鳴笛中斷比賽, 裁判員判斷過早的中斷鳴笛而破壞顯然得分機會時, 依據規則 14:1b, 應判罰由對隊擲 6 公尺球 原則上, 由計時員或紀錄員發現而報告的犯規, 通常是不會導致個人的處罰對象 (4:4 4:6 4:13 4:14 5~6 除外 ) 依據規則 14:1a, 判罰擲 6 公尺球的條款如上述第二段所述, 裁判員或技術委員 ( 國際手球總會或洲際聯盟或全國協會 ) 因防守隊的職員或球員犯規, 需要口頭警告或個人的處罰而使比賽中斷, 破壞對隊顯然得分的機會時, 應判罰由對隊擲 6 公尺球 9. 一對一突擊射門及快攻當一對一突擊射門及快攻時, 防守隊的守門員或球員因阻礙進攻球員的路線而造成身體上的接觸時, 必須判罰 6 公尺球及退場或取消資格的處分 防守隊的守門員或球員必須為此行為付出代價 77
附錄三替補區的規定 1. 普通球員的替補區, 長 15 公尺 寬 3 公尺, 設於 普通球員區邊線外的兩測 (1:7) 2. 替補區內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3. 僅登記在紀錄表內的球員及球隊職員得允許進入 替補區內 (4:2 4:6) 4. 兩隊的替補區在各自的側邊 (1:7 2:1) 5. 球隊職員在替補球員區內, 須穿著完整的運動服 裝 6. 球隊需要翻譯人員時, 其位置應在替補區的後方 7. 紀錄員及計時員, 在比賽前或比賽中, 須協助裁判員維持替補區的秩序 比賽前替補區有違反規定者, 須經過處理後始得進行比賽 比賽中違反規定者, 應在下一比賽中斷時, 予以糾正後, 始得繼續比賽 8.a) 基於規則架構所涵蓋的公平比賽和運動精神 的理念, 球隊職員在比賽中, 應負指導與管理的責任 原則上, 球隊職員在替補區內必 78
須坐著或跪地 但下列情形允許一名球隊職員在替補區內來回活動 : 管理球員替補時 對場內替補區的球員進行戰術指導時 給予醫護方面的照料時 請求球隊暫停時 球隊負責人 在特殊例外的情況需與計時員或紀錄員協商時 ( 規則 4:6): 上述任何情況, 僅允許每隊一位職員在替補區範圍內移動, 該職員必須遵守替補區的規定 ( 如上述第一點 ), 同時該職員也必須避免計時員或記錄員視野的阻礙 b) 原則上, 球員在替補區必須坐著或跪地 但替補球員欲立即進入球場時, 只要不影響他人的行為, 得在替補區範圍內移動 c) 球員或隊職員不允許出現下列行為 : 以挑釁 抗議或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態度 ( 如用言語 臉部表情 比手畫腳等 ) 對裁判員 技術委員 計時員 紀錄員 球員 球隊職員或觀眾, 加以擾亂或侮辱者 為了影響比賽而離開替補區者 但進行熱身運動時, 得沿著邊線外站立或活動 9. 如違反替補球員區的規定, 裁判員應依據規則 16 79
:1d 16:2c~d 或 16:6b e h 處理 ( 口頭警告 退場 取消資格 ) 10. 若裁判員未能注意到替補區的犯規行為時, 計時員 紀錄員應在下次比賽中斷時, 通知 裁判員予以處理 11. 國際手球總會 ( 或洲際聯盟或全國協會 ) 技術委員可以 ( 在下次比賽中斷時 ) 提醒裁判員注意可能發生的犯規或替補區的犯規為, ( 裁判員根據自己觀察的事實作出判決除外 ) 上述情況, 而使比賽中斷時, 應以比賽相關狀態的擲球方式恢復比賽 但因技術委員發現球隊犯規而立刻中斷比賽時, 由對隊在中斷的地點擲球恢復比賽 ( 擲自由球或顯然得分機會時罰公 6 尺球 ) 裁判員應對球員或球隊職員的犯規作判罰, 並將詳情記載在紀錄表內 若裁判員察覺到替補區的犯規行為而未採取行動時, 國際手球總會 ( 或洲際聯盟或全國協會 ) 技術委員必須向有關部門 ( 如 : 紀律委員會 ) 遞交報告, 由該部門對替補區發生的情形和裁判的態度作處理 80
附錄四運動員服裝的規定 競賽管理 (CM) 必須在技術會議中 (TM) 及比賽期間檢查各參賽隊伍的運動員服裝, 所有男子和女子運動員服裝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 宗教 政治和種族對運動員的制服禁止限制 一 男子無袖上衣和女子上衣樣式上衣樣式必須符合圖表顯示, 男子上衣必須是緊身無袖背心, 必須有足夠的空間給予烙印商標 女子上衣 ( 露肚臍裝 ) 同樣必須是緊身的, 袖孔深切至背後, 同樣必須有足夠的空間給予烙印商標, 不允許在上衣裡面穿著球隊職員 T 恤服裝 ( 一 ) 顏色上衣顏色應具光鮮明亮 ( 如紅色 藍色 綠色 橘色和白色), 使用和穿著通常應和沙灘呈現明顯對比色 ( 二 ) 烙印商標 創辦人或贊助商的標識 : 創辦人或贊助商的標識可以印在上衣的前面或後面 製造商的標識 : 製造商的標識是印在上衣正面且不得超過 20 平方公分 ( 三 ) 球員號碼球員號碼 ( 男子約 12cm 10cm 女子約 8cm 6 cm ) 必須在上衣的前面和後面, 且必須與球衣顏色呈現對比 ( 如明暗之分 ) 81
二 男子短褲和女子比基尼褲樣式球隊成員必須穿著相同的短褲和比基尼褲 男子球員必須穿著如圖表的短褲, 短褲不能太寬鬆可以長一點, 但必須保持在膝蓋 10 公分以上 女子球員應穿著如圖示的比基尼褲, 必須是緊身且剪裁至大腿上方, 褲邊長度不能超過 10 公分 允許球隊短褲和比基尼褲 ( 或單件泳衣 ) 有贊助商 ( 包括製造商 ) 的標識, 位在任何位置和任何尺寸 在短褲或緊身褲上, 沒有限制贊助商標識的數量, 球員必須將他們的名字或暱稱印在他們的短褲或緊身褲上 各隊球隊職員必須穿著在賽前的技術會議中批准的球隊制服 ( 無袖上衣或上衣 短褲或緊身褲 單件泳衣 ) 不允許穿著 T 恤在球隊職員無袖上衣底下 低溫時在惡劣的天氣條件下, 允許球員穿著緊身襯衫的球衣 長緊身褲 ( 到腳踝, 而不是到膝蓋 ), 但必須與球員的短褲和緊身褲所規定的樣式 顏色符合, 無論位置和大小 競賽管理在和官方醫務人員協商後, 最終負責決定是否允許球員穿著這種特殊的服裝 天氣寒冷時的服裝應由長袖或短袖的緊身襯衫和長緊身褲所組成, 這些服裝必須和身體緊貼的, 且同隊所有球員的樣式 長度和顏色必須統一 82
在天氣寒冷時的上衣, 允許男子和女子的上衣有贊助商標識 ; 在天氣寒冷時的褲子, 允許男子運動員 ( 在上面穿他們的短褲 ) 和女子 ( 在上面沒有穿他們的緊身褲 ) 運動員的褲子有贊助商標識, 按照前面所說的一般規定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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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砂質量和照明的規定 沙灘手球場地砂質量的要求砂的選擇可能是在建造場地最重要的要素, 應仔細檢查沙子, 以合適的大小, 不會太粗 沒有石塊和危險的顆粒, 也不會太細造成灰塵和黏貼在皮膚上 使用的沙子, 應包含下列的規格 : 水洗 : 沙子必須加倍水洗, 清除淤泥和粘土, 避免壓實 顆粒大小 : 沙子顆粒大小必須在 0.5mm至 1mm之間, 提供妥善的排水和最高的安全性 顆粒形狀 : 一個子角形狀可以耐壓實和協助排水 顏色 : 最小炫光的黃褐色沙子以減少吸熱 來源 : 不受任何天氣條件和酸雨影響的花崗岩沙 ( 非石灰 - 無鈣或石灰岩 ) 沙灘手球場地照明的要求在夜間競賽的人工照明, 在場內 1 公尺上方測量, 必須提供 1000 至 1500 勒克司 (LUX)( 最低限度 ) 因應電視轉播需求, 人工照明也可在白天操作使用, 以減少陰影的影響 86
術語解釋 Counterattack 反擊快攻 : 快攻式的回擊 Creative 富有創意 : 新穎獨創具有特色的表現 Fair Play 公平比賽 : 遵守運動規則, 表現運動精 神, 展現運動特性的比賽 Golden Goal 驟死賽 : 每半時結束兩隊分數相同時, 必須進行 驟死賽, 即先射門得分 者為獲勝隊 Inflight Own goal 騰空飛行射門 : 通常是指空中 360 度轉 身射門及空中接射 己方球門 : 汎指己隊球門之方向 Shootout 突擊射門 : 兩隊各勝上 下半時形成 1:1 平手時, 必須使用一個普通球員對一個守門員突擊射門方式, 以五名球員輪流射門, 決定勝負 Traveling 帶球走 : 球員持球未運球移動太多步而 違反規則時 Turnover 控球權轉換 : 控球隊發生任何失球方式 時 ( 傳球被攔截, 射門失誤, 違反規 則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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