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章程 目录 序言... 2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3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6 第四章 教职员工... 14 第五章 学生... 17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 19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20 第八章 学校标识... 21 第九章 附则... 21 1
序言浙江外国语学院创办于 1955 年, 前身为浙江教育学院, 2010 年,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 学校改制为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秉承 明德弘毅 博雅通达 的校训, 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 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与对外开放发展为办学使命, 致力于建设外语特色鲜明 教育品质一流的多科性普通本科高校, 成为浙江省国际化应用人才培养重要基地 教师教育重点基地 国际教育交流基地 外国语言文化和国际经济贸易研究基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浙江外国语学院, 简称 浙外 ; 英文全称为 Zhejiang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缩写为 ZISU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 140 号, 设有文三路 小和山 2 个校区, 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官方网址是 http://www.zisu.edu.cn 第四条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是由浙江省人民 2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 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领导, 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六条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 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 开展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七条学校以外国语言文学为基础 学科专业设臵涵盖文学 经济学 管理学 教育学 法学 理学 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八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培养具有家国情怀 跨文化能力的复合型高素质国际化应用人才 第九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 实行教授治学, 实施民主管理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 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开放办学, 主动服务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依法履行公共职能, 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二章学校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 适度发展继续教育, 适时开展远程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 适 3
当开展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 适当开展研究生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实施学分制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宏观政策 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 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制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自主设臵和调整学科 专业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 制订招生方案, 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 标准 办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 自主制定学生培养方案,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自主颁发学业证书 学校实行学位制度, 根据学位授予的要求和程序, 依法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 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推动学术进步 科技创新 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学校发挥学科 科研及人才优势, 主动服务社会 第二十一条学校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弘扬先进文化,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为中华文化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贡献,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孔子学院, 传播中华文化, 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自主招聘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举办者的有关规定, 按照学校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 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 4
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精简 效能的原则和实际需要, 依法自主确定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 行政职能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收入增长机制, 保障教职员工的合理待遇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臵与学校管理有关附属职能的机构, 学校依法派出附属机构的管理人员, 并根据学校管理要求进行任命 考核 撤换 附属机构均以独立法人方式设立, 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对附属单位以出资人名义依法行使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 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依法拥有 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 校誉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未经学校授权, 校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无形资产 学校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促进教育国际化 5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 校务公开和其他信息公开制度, 办学和管理行为依法接受主管部门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内部治理结构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浙江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 以下简称 校党委 ) 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把握学校发展方向, 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 ( 一 )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 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 二 )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 ( 三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 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 ( 四 )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 ( 五 )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 培育和践行社会 6
主义核心价值观, 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管理权 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 ( 六 )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 ( 七 ) 加强对学校院 ( 系 ) 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 管理 服务工作, 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 ( 八 )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 ( 九 ) 领导学校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 十 )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浙江外国语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 5 年 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坚持民主集中制, 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协调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督促检查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主动协调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7
第三十四条党委会是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 党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 提名 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事 决策按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党浙江外国语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 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 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浙江外国语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 全面负责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权与职责 : ( 一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重要办学资源配臵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 ; ( 二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 三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 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 8
( 四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 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 ( 五 )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办出特色 争创一流 ; ( 六 )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 ( 七 )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 ( 八 )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接受社会捐赠 ; ( 九 )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 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 ( 十 )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校长行使职权 履行职责, 实行校长统一领导 副校长分工负责 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研究处理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书记 副书记 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 9
子成员提出, 校长确定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 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 决策按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按学校 学院两级设臵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依法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 审议 评定和咨询权, 依其章程履行在教师职务评审 教学指导 科学研究 学科建设 学术评价 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 专业的教授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人数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 其中,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 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 ( 部 ) 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 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委员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 4 年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 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经校长提名, 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不由校长担任 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臵学科建设 教师队伍建设 教学指导 科学研究 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依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10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 负责学位授予 ( 或撤销 ) 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工作 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11 至 23 人组成, 设主席 1 人, 副主席 1-2 人 委员实行任期制, 任期一般为 3 年, 可连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 积极构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既相对独立, 又相互支撑的有机协调运行机制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维护教职员工权益的基本形式,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履行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 一 ) 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 ( 二 )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 教职工队伍建设 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 三 )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 财务工作 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四 )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 考核 奖惩办法 ; ( 五 ) 审议学校上一届 ( 次 ) 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 ( 六 )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 11
( 七 )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 ( 八 )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 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 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员工, 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须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 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 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学联领导下 校团委指导下, 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 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 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学生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 一 ) 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 ( 二 ) 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 并提交有关部门处臵 ; 审议上一届 ( 次 ) 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 12
( 三 ) 制订 修改学生会章程 ; ( 四 )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 ( 五 ) 讨论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保障学生参与本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教学科研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 群众团体 直属机构 经营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组成 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 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 可设臵 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部组织机构, 并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各机构的职能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 依法开展合作办学 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 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学科布局与人才培养 学科建设的需要设臵若干学院, 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 设立系 所 教研室等机构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教研部等教学机构, 依相关规定或授权, 享有相应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院作为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13
第四十九条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 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 队伍建设 行政管理 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学院行政负责人采取民主推荐 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选拔或公开招聘产生, 经学校党委批准, 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五十条学院党总支 ( 直属党支部 ) 是学院的政治核心, 领导班子成员按有关规定产生, 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 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落实, 支持学院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对学院的教学 科研 人事 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 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 联席会议的组成 运行, 按联席会议议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独立设臵的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臵的 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 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四章教职员工第五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由学校依法依规聘用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 ( 一 ) 学校依照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 依法与教职员工建立聘用关系, 实行合同管理 ; 14
( 二 ) 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 ( 三 )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 ( 四 ) 管理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 ; ( 五 ) 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聘任制度 第五十五条教职员工根据受聘岗位纳入相应系列岗位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思想政治表现 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 解聘 晋升 奖惩和确定薪酬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 ( 二 )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 ( 三 ) 在品德 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 四 )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 ( 五 ) 参与民主管理, 知悉学校改革 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六 ) 就职务评聘 福利待遇 评优评奖 纪律处分处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 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提出申诉 复议 申请仲裁或诉讼 ; ( 七 ) 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及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尊重和爱护学生 ; ( 二 ) 爱岗敬业, 勤奋工作 ; ( 三 ) 恪尽职业道德, 遵守学术规范 ; 15
( 四 )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维护学校利益 ; ( 五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接受学校管理和考核 ; ( 六 ) 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及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 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 加强教师培训, 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和学术氛围 关注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 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以下制度维护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 ( 一 ) 与学校发展水平和财力规模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制度 ; ( 二 ) 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员工的表彰和奖励制度 ; ( 三 ) 与学校发展 学科建设和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 ; ( 四 ) 对家庭经济困难教职员工的救助制度 ; ( 五 ) 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制度 ; ( 六 )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等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 负责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 (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制度 16
第六十条学校对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及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处分, 并有权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对教职员工进行解聘 第六十一条名誉教授 特聘教授 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 在本校从事教学 科研 进修活动期间, 依据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 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 享受相应的权利, 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教师 第五章学生第六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 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 ; ( 二 )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重新选择专业, 跨学科 学院选修课程 ; ( 三 ) 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 ( 四 ) 依照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校内各级各类团学组织 ; 参加创新创业训练 社会实践 科技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五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17
( 六 )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和各类涉及学生的资助, 公平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 ; ( 七 ) 知悉学校改革 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 建议和批评 ; ( 八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 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进行申诉 复议或诉讼 ; ( 九 ) 法律 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 ( 二 )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 三 ) 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行为规范及各项校纪校规 ; ( 四 ) 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 组织的活动, 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 ( 五 ) 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规章制度 ; ( 六 ) 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公共设施 ; ( 七 ) 宪法 法律 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学校鼓励 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 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 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18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为在学习 生活和就业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对违纪的学生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经费与资产第七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 学校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 各类奖助基金及其他办学经费, 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三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 完善监督机制, 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对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合理配臵资源, 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19
第七十六条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的科学规划, 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 开展基本建设, 优化校区功能布局, 改善办学条件, 促进各校区协调发展 第七十七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 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 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第七十八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 行业组织 科研院所 企业单位等的合作, 促进产学研一体化, 推动协同创新, 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与国际社会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八十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 支持校友依法成立校友组织, 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凝聚校友力量, 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以及曾经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等, 或者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 学校教育基金会是争取社会各界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增加教学 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育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发展委员会 发展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 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 重大改革措施 学 20
科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 校园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发展委员会成员由政府代表 学界精英 大学校长 知名校友 知名企业家 学校相关领导以及社会杰出人士等组成 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依其工作规则履行职责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中文校名字体为中国著名书法家沙 孟海先生手稿集字 第八十四条学校校标为双环套圆型徽标, 其中内圆部 分的核心图形源自浙江外国语学院代表性建筑 图书馆 中间 1955 字样, 表示建校时间 ; 下部经纬线条, 意喻学校 走国际化办学之路, 以培养国际化应用人才为主要的办学特 色 外环的上半圈为中文书法体校名, 下半圈为英文大写罗 马体校名 校标的标准色为蓝色 第八十五条学校校徽 ( 胸标 ) 为题有学校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红底白字为教职员工校徽, 蓝底白字为学生校徽 第八十六条学校校旗有红和白两种颜色, 旗臶均为长方形, 并印有校标和中英文校名, 校标位于旗臶中间偏上, 中英文校名位于校标下方 第八十七条学校校歌为 浙外校歌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十月的最后一个星期 六 第九章附则 21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 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学校党委会审定, 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以及开展社会合作, 都应以本章程为基本依据 第九十一条学校保持章程的基本稳定 学校发生分立 合并 终止, 或者名称 类别层次 办学宗旨 发展目标 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 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九十二条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 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 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 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经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报教育部备案后,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22
附件 浙江外国语学院标识 一 校标 二 校徽 三 校旗 23
四 校歌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