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學年度 日間學士班單獨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 公告簡章 104 年 6 月 10 日 ( 三 ) 簡章下載網址 報名及繳交資料 申請入學審查作業 1. 網路及通訊報名 : 104 年 6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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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 (2) 修畢日間部三年級上退學 2 年以上, 持有附歷學期課程或夜間部四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年級上學期課程, 因故失學離校 ( 或休學 )2 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年以上, 持有原校修業明書 ( 或轉學 ) 證明書及歷 (3)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成績單者 年之下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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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注意事項 一 中州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主辦本招生, 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在辦理招生事務的目的下, 進行處理 利用及授權查核 本校將善盡良善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 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僅提供本招生相關工作目的使用 凡報名本校招生者, 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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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 簡章公告 105 年 6 月 8 日 ( 星期三 ) 報名申請 105 年 6 月 29 日 ( 星期三 ) 至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期四 ) 一律採取網路報名 寄發成績單 10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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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04 學年度越南境外碩士在職專班重要日程表... 3 壹 法令依據 :... 4 貳 報考資格 :... 4 參 修業年限與授課地點 :... 4 肆 報名日期 方式及報名程序 :... 5 伍 考試資訊及成績規定... 6 陸 錄取標準... 7 柒 放榜... 7 捌 驗證與報到 :..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真理大學台北校區 105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 申請入學 1. 簡章公告 ( 網路自行下載 ) 105 年 3 月 15 日 ( 週二 ) 起 2. 報名網路系統開放時間 105 年 5 月 02 日 ( 週一 ) 上午 9 時 105 年 5 月 31 日 ( 週二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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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程序 臺灣教育大學系統 105 學年度學士班 第一學期二 三年級轉學生聯合招生重要日程表 試務相關作業日期附註 簡章公告 步驟一 :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並列印表單及繳費單 步驟二 : 繳費 步驟三 : 郵寄報名資料 ( 郵寄審查資料 ) ( 一 ) ( 含 ) 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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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個資法 ), 請詳細閱讀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個資法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所為以下 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一 機構名稱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 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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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 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三經本校一 三學年度第十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104 學年度日間學士班單獨招生簡章 校址 :613 嘉義縣朴子市學府路二段 51 號電話 :(05)3623133 或 (05)3622889 轉 223 225 311 招生處傳真 :(05)3622505 網址 :http://www.toko.edu.tw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1 0 4 學年度 日間學士班單獨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 公告簡章 104 年 6 月 10 日 ( 三 ) 簡章下載網址 http://recruit.toko.edu.tw/ 報名及繳交資料 申請入學審查作業 1. 網路及通訊報名 : 104 年 6 月 30 日 ( 二 ) 至 8 月 26 日 ( 三 ) 止 ( 郵戳為憑 ) 2. 現場報名 : 104 年 6 月 30 日 ( 二 )) 至 8 月 28 日 ( 五 ) 止 104 年 9 月 1 日 ( 星期二 ) 止資料審查 ( 其資料一律不予退還 ) 網路報名網站 http://140.130.212.148/enroll/ 1. 郵寄辦理 : 請以限時掛號郵寄, 逾期恕不受理 ( 以郵戳為憑 ) 2. 現場辦理 : 資料請繳交至本校行政大樓 A101 招生處 ( 週六 日及國定假日無辦理收件業務 ) 採申請入學方式 : 1. 學習成效 : 高中歷年成績平均 ( 佔 30%) + 近三年之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或指定科目考試成績或技專校院統一入學測驗成績等擇一評分 ( 佔 10%) 2. 書面審查 : 書面資料審查 ( 佔 60%) 寄發成績單 104 年 9 月 3 日 ( 星期四 ) 總成績複查截止 104 年 9 月 7 日 ( 星期一 ) 17:00 前 限以傳真方式申請, 逾期依規定不予受理, 傳真 :05-3622505 公告榜單及寄發錄取通知 正取生報到 104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1. 通訊報到 : 104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至 11 日 ( 星期五 ) ( 以郵戳為憑 ) 2. 現場報到 : 104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至 11 日 ( 星期五 ) 及 104 年 9 月 13 日 ( 星期日 ) 每日上午 8:00 至下午 5:00 榜單公告於本校招生處網頁 http://recruit.toko.edu.tw/, 同時以專函通知錄取考生, 請考生於公告日自行上網查榜, 以免延誤報到日期致考生權益受損, 錄取名單以本校公告之榜單為凖, 不以通知單之寄達與否為要件 104.9.13 未報到者, 視同放棄, 本校將通知備取生報到 備取生報到 104 年 9 月 16 日 ( 星期三 )17:00 前備取生於 9 月 16 日未報到者, 視同放棄 一 簡章取得方式 : 簡章免費下載, 請考生逕至招生處網頁 http://recruit.toko.edu.tw 下載, 並至報名網頁 http://140.130.212.148/enroll 線上報名 二 報名資料繳交方式 : ( 一 ) 掛號郵寄 :613 嘉義縣朴子市學府路二段 51 號 (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招生委員會 ) ( 二 ) 親自送件 : 請於 104 年 6 月 30 日 ( 二 ) 至 8 月 28 日 ( 五 ) 現場收件截止日前 ( 收件時間 :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 至 5:00), 將報名資料送交本校招生處 ( 行政大樓 1 樓 A101 室 ) 三 簡章公告時間 :104 年 6 月 10 日 ( 三 ), 簡章公告於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網站首頁之 招生資訊 中

目錄 壹 招生系別 志願代碼 名額及考試科目... 1 貳 修業年限及報考資格...2 參 報名日期及方式...2 肆 報名費...4 伍 成績計算方式...5 陸 錄取規定...6 柒 寄發成績單及複查成績辦法...7 捌 公告榜單及寄發錄取通知... 7 玖 報到及註冊入學.....8 拾 附註...8 附錄附錄一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9 附錄二 :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網路報名流程圖......12 附錄三 :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交通路線說明...... 13 附錄四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14 附錄五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16 附表附表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104 年度日間學士班單獨招生報名表 ( 正表 ) 附表二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104 學年度日間學士班單獨招生成績複查申請書暨回覆表附表三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104 學年度日間學士班單獨招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附表四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104 學年度持國外學歷查認切結書附表五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104 學年度持香港或澳門學歷查認切結書附表六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104 學年度持大陸學歷查認切結書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1 0 4 學年度日間學士班單獨招生簡章 壹 招生系別 志願代碼 名額及考試科目 : 報考系別至多可填寫 6 個志願 ( 包括大學日間部 7 個學系 5 學程 ) 志願代碼 招生系別 招生名額 志願代碼 招生系別 招生名額 101 時尚設計學系 37 107 經營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28 102 動畫遊戲設計學系 18 108 觀光規劃學士學位學程 24 103 行動科技學系 40 109 老人福祉與社會工作學系 24 104 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40 110 幼兒教育學系 32 105 餐飲管理學系 60 111 時尚美容藝術與保健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40 106 休閒遊憩管理學系 80 112 法律學士學位學程 16 考試科目 同分參酌順序 備註 採申請入學方式 : 一 學習成效 : 佔 40% 二 書面審查 : 佔 60% 評分方式, 請參閱本簡章伍 成績計算方式 一 書面審查二 學習成效 - 高中歷年成績平均三 學習成效 - 統測 學測 指考成績 本校 104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及 104 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各學系缺額, 將回流至本項考試入學各學系招生名額中, 並以公告為準 考生報名本校大學日間部學士班單獨招生者, 須於報名時選填報考就讀志願序, 本校將依成績高低順序與考生所選填志願序進行分發 各學系招生名額以教育部核定之總量名額為上限 1

貳 修業年限及報考資格 一 修業年限 : 本校課程內容兼顧理論與實務, 修業年限為四年, 至多可延長二年, 凡修滿應修學分, 並符合畢業條件者, 依大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 非學分班 ) 二 凡於國內 外經教育部認可之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或符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修正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20046811C 號令資格, 得報考本項招生考試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請參閱 附錄一 注意事項 1. 國軍官兵志願役人員應依國防部規定權責單位核准報考 2. 應屆畢業生得由學校出具證明, 考生填具切結書後, 准予報考, 其報名表上畢業年月請一律填寫 104 年 6 月 3. 考生錄取後, 經發現與報考資格不符者, 一律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4. 錄取考生於註冊時須繳交學歷證書正本, 符合報考資格者始可註冊入學, 否則取依規定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參 報名日期及方式 : 一 網路通訊報名 ( 亦可現場報名 ):104/6/30( 二 ) 起至 104/8/26( 三 ) 請參閱 附錄二 具有報考資格之考生, 可登入 (http://140.130.212.148/enroll/) 網路報名, 於規定報名時間內上網報名後, 將報名所需各項表件列印並依規定順序,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平放裝入 報名專用 信封內, 於 8 月 26 日 ( 星期三 ) 前請以 掛號 郵寄 613 嘉義縣朴子市學府路二段 51 號,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招生委員會 以郵戳為憑 ; 每一封袋以裝一人報名表為限 二 現場報名 :104/6/30( 二 ) 至 104/8/28( 五 ) 請先網路下載 ( http://recruit.toko.edu.tw ) 取得簡章, 並請填妥報名表, 將報名所需各項表件依規定順序,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並平放裝入 報名專用 信封內, 於 104 年 6 月 30 日 ( 星期二 ) 至 8 月 28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00 至下午 5:00 到本校招生處 ( 行政大樓 1 樓 A101 室 ) 報名 三 應繳交報名資料 : ( 一 ) 報名表 ( 附表一 ): 請仔細填寫並貼上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照二張, 將國民身份證正 反面影本及學歷證明文件影本貼於報名表, 並同意個資提供本校報名 學籍使用及特種生確認, 此為考生權益, 請詳閱後親筆簽名 ( 一律皆比照護照相片標準沖洗, 未簽名者視同未完成報名, 考生不得有異議 ) ( 二 ) 考生應檢附之成績單 ( 近三年之學測 統測 指考成績單及高中 職歷年成績單或同等學力 ) ( 三 ) 書面審查 : 各項備審資料文件依序可裝訂成冊或固定防止文件散落, 任何備審文件, 完成報名後將不予退還, 請自行影印備份 ( 四 ) 相關證明文件 : 1. 一律繳驗 A4 影本, 驗後恕不退還 2

2. 以特種考生身分報考者, 應另繳交身分證明文件 如下表 : 身分類別 蒙藏生 原住民學生 僑生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 退伍軍人 ( 含替代役 ) 應繳證件優待辦法備註 (1) 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影本 (2) 蒙藏語甄試委員會出具之蒙語 藏語甄試合於本招生優待之成績證明影本 原住民學生須繳交審查申請表, 但不須繳交證明文件, 由分發會逕向內政部及原住民委員會進行電子查核 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核發登記本招生之僑生加分證明函件正本 教育部分發 高級中等學校 入學之函件影本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近 3 個月內核發之 歷年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1. 教育部分發 高級中等學校 入學之函件影本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近 3 個月內核發之 歷年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2. 未經教育部分發之派外人員子女, 須於 104 年 1 月 31 日前先送教育部審核, 取得加分優待證明 1. 軍官 士官及士兵 : 國防部或各軍司令部製發退伍證明文件影本 2. 替代役 : 主管機關核准服役期滿之證明文件影本 3. 服役 3 年以上者, 軍官 士官須另繳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各班隊畢 ( 結 ) 業證書影本, 志願士兵 ( 含後期轉服士官者 ) 須另繳初次任士兵之人事命令影本 4. 傷殘退伍軍人須附撫卹令影本及免役 ( 除役 ) 令影本 增加總分 25% (1) 取得文化語言能力證明者 : 增加總分 35% (2) 無文化語言能力證明者 : 增加總分 10% 增加總分 25% (1) 來臺就讀一學年內 : 增加總分 25% (2) 來臺就讀二學年內 : 增加總分 15% (3) 來臺就讀三學年內 : 增加總分 10% (1) 返臺就讀一學年內 : 增加總分 25% (2) 返臺就讀二學年內 : 增加總分 15% (3) 返臺就讀三學年內 : 增加總分 10% (1) 服滿法定役期 ( 含替代役 ) 退伍未滿 3 年 : 增加總分 5% (2) 服役 5 年以上退伍未滿 1 年 : 增加總分 25% 退伍未滿 2 年 : 增加總分 20% 退伍未滿 3 年 : 增加總分 15% (3) 服役 4 年以上退伍未滿 1 年 : 增加總分 20% 退伍未滿 2 年 : 增加總分 15% 退伍未滿 3 年 : 增加總分 10% (4) 服役 3 年以上退伍未滿 1 年 : 增加總分 15% 退伍未滿 2 年 : 增加總分 10% 退伍未滿 3 年 : 增加總分 5% (5) 因作戰或因公成殘領有撫卹令者 : 增加總分 25%, 因病成殘領有撫卹令者 : 增加總分 5% 曾以此優待錄取大學院校者, 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優待 (1) 未提出審查申請者不予優待 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有效期限須超過 104 年 6 月 30 日 (2) 外加名額以各系組核定招生名額 2% 為限 (1) 曾以此優待參加升學考試錄取者, 不得再享優待 (2) 外加名額以各系組核定招生名額 2% 為限 (1) 本欄所稱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係指依中央部會 中央研究院相關規定延攬來台從事研究 教學或其他科學技術服務人員之子女 (2) 外加名額以各系組核定招生名額 2% 為限 (1) 本欄所稱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係指經政府機關派遣出國擔任駐外工作並持有派令 ( 函 ) 之人員, 駐外工作期間隨其停留在同一駐國之子女 (2) 僅得於畢業當年申請優待 (1) 補充兵 國民兵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不予優待 (2) 左列證件如遺失, 請附戶籍所在地後備指揮部查證核發之服役時間證明文件 (3) 預定 104.7.28 前退伍但尚未取得退伍令者, 得繳交其單位主官出具之 退伍或解除召集日期證明 104.7.29 以後退伍者, 不得享有特種生優待 (4) 曾以此優待錄取大學院校者, 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優待 (5) 退伍時間 / 退伍日期之計算 : 未滿 1 年 :103.7.1( 含 )~104.7.28 未滿 2 年 :102.7.1( 含 )~103.6.30 未滿 3 年 :101.7.1( 含 )~102.6.30 未滿 5 年 :99.7.1( 含 )~101.6.30 服滿法定役期退伍超過 3 年者, 或服役 3 年以上退伍超過 5 年者, 均不得再享優待 (6) 在營服役時間 不包含任官或任士兵前在軍事校院各班隊受軍事教育期間 (7) 外加名額以各系組核定招生名額 2% 為限 3

注意事項 1. 將以上資料依 : 1 報名表 2 考生應檢附之成績單 ( 近三年之學測 統測 指考成績單及高中 職歷年成績單或同等學力 ) 3 書面審查 ( 最晚補繳日期為 104 年 8 月 26 日 以郵戳為憑,8 月 27 28 日現場報名者應同時繳交 ) 4 相關證明文件, 順序由上而下疊置整齊, 裝入黏貼 報名專用信封 表之 B4 牛皮信封 (1) 網路報名 : 於 104 年 8 月 26 日前請以 掛號 郵寄 613 嘉義縣朴子市學府路二段 51 號,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招生委員會 以郵戳為憑 (2) 現場報名 : 現場繳交報名資料 2. 各項應繳證件必須於報名時送繳,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 ( 除書面資料 ) 追認或要求更改志願 ; 如表件不全而無法參加考試致權益受損者應自行負責 ; 同時無論錄取與否, 報名資料均不退還, 相關資料請自行影印留存 獲錄取考生所繳證件或所填各項資料如與事實不符, 依規定不得註冊入學 入學後始被發覺者得依規定開除學籍 3. 錄取考生於報到時, 本校依規定得查驗所繳各種證明文件正本 肆 報名費報名費用 : 免報名費 4

二 書面審查伍 成績計算方式一 成績計算方式 : 總成績 = 學習成效 (40%)+ 書面審查資料 (60%) 二 各成績配分比例 : 項目 學習成效採計科目 1. 高中 ( 職 ) 在校 ( 同等學力 ) 成績單 :(75%) (1) 採計高中 ( 職 ) 在校歷年成績平均值 (2) 同等學力項目者 ( 限採計一項, 其它列入書面審查資料 ) 如下 : 持有乙級技術士證或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丙級技術士證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者或學力證明書或學分證明者或持國外 香港 澳門高級中學校學歷等 100 分 80 分 60 分 所佔總成績比例 40% 總成績一2. 近三年之學 ( 統 ) 測 指考成績, 評分如下 ( 採計國文成績 ):(25%) 標準計算 ( 全 ) 均標 ( 含以上 ) ( 全 ) 後標 ( 含以下 ) 得分 100 分 60 分 100 分 1. 學習能力 :(30%) 自傳 ( 含讀書計畫或生涯規劃 ) 2. 專業表現 :(40%) 專業證照 證書 獲獎記錄 創作 作品 成果 著作等 3.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 (30%) 如師長推薦函 班級幹部 社團表現 服務紀錄或表現 等 60% 各項備審資料文件由報名考生視個人情形自行考量是否繳交, 由本校就考生所繳書面資料進行審核並予評分 說 ( 一 ) 成績計算舉例如下 : 明 1. 甲生 持有丙級技術士證 (80 分 ), 學測國文成績 10 級分 ( 均標 ), 學習能力 0 分, 專業表現 78 分, 其他有利審查 82 分 事甲生總成績 = ((80 分 X75%)+(100 分 X25%))X40% + ((0 分 X30%)+(78 分 X40%) +(82 項分 X30%))X60% =67.48 分 2. 乙生 高中成績單平均 66 分, 統測 ( 餐旅群 ) 國文成績 7.5 級分 ( 全後標 ), 學習能力 75 分, 專業表現 85 分, 其他有利審查 82 分 乙生總成績 = ((66 分 X75%)+(60 分 X25%))X40% + ((75 分 X30%)+(85 分 X40%)+(82 分 X30%))X60% =74.46 分 3. 丙生 高中成績單平均 88 分, 指考國文成績 67 分 ( 前標 ), 學習能力 62 分, 專業表現 85 分, 其他有利審查 82 分 丙生總成績 = ((88 分 X75%)+ (100 分 X25%))X40% + ((62 分 X30%)+(85 分 X40%)+(82 分 X30%))X60% =82.72 分 ( 二 ) 各單項成績計算過程小數點不予去除, 只顯示到第三位, 合計總分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 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 5

陸 志願分發及錄取一 志願分發原則 ( 一 ) 日間部最低分發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 考生總成績未達該最低分發標準者, 均不予分發 ; 達最低分發標準者, 本會依總成績 同分參酌比序之高低順序及考生志願序進行分發, 按日間部各系招生名額決定正取生後, 並得列備取生 若總成績未達最低分發標準者, 雖有缺額, 亦不予錄取 正取生最後 1 個錄取名額, 如有 2 人以上總成績及同分參酌順序均相同時, 得增額錄取 備取生遞補時亦同 ( 二 ) 志願分發為政取生與備取生規定 : 1. 總成績達最低分發標準考生, 本會依其報考系別志願序錄取正取生或備取生, 志願序未填寫之系別均不予分發 2. 若所填系別志願之招生名額未分發額滿, 則錄取為該系之正取生, 其後志願順序之各系別均不予分發 若所填系別已分發額滿, 則錄取為該系之備取生 ( 含備取序號 ), 並依序進行後續志願分發 ( 三 ) 志願分發為正取生與備取生範例說明 ( 僅供參考 ): 某考生報考日間部, 考生之志願填寫了 3 個系別作為志願分發, 可能分發錄取結果如下 : 1. 第一志願系別錄取為正取生 : 第一志願系別分發時, 該志願系別之招生名額尚未額滿則錄取為該志願系別之正取生, 其後之各志願均不予分發 2. 第二志願系別錄取為正取生 : 分發第一志願系別時, 如遇該志願系別之正取生額滿時, 則依生成績及同分比序之高低分發為該第一志願系別之備取生 ( 含備取序號 ) 分發第一志願系別後分發第二志願系別, 若該志願系別之正取生未額滿時, 則錄取為該志願系別之正取生, 其後之各志願均不予分發 3. 第三志願系別錄取為正取生 : 依序分發第一及第二志願系別時, 如遇各該志願系別之正取生額滿時, 則依考生成績及同分比序之高低分發為各該志願系別之備取生 ( 含備取序號 ) 分發第一及第二志願系別後分發第三志願系別, 若該志願系別之正取生未額滿時, 則錄取為該志願系別之正取生 4. 所有志願系別均為備取生 ( 無錄取正取生 ): 依序分發第一 第二及第三志願系別時, 如遇各該志願系別之正取生均額滿時, 則依考生成績及同分比序之高低分發為各該志願系別之備取生 ( 含備取序號 ) 二 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 考生成績未達各系最低錄取標準, 得不足額錄取 三 各學系錄取考生之最後一名如有兩人以上總成績相同者, 依 同分參酌順序 規定辦理 ( 請參考 請參考 伍 成績計算方式 ); 如全部科目成績均相同時, 則提至招生委員會決定 四 各學系於預定錄取名額外, 得列備取名額 正取生如有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但備取生成績須達最低錄取標準 五 依教育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退伍軍人原始總分已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者, 以招生名額內錄取 ; 退伍軍人優待加分後達外加名額最低錄取標準時, 以外加名額錄取 六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依優待後之總成績高低錄取 ; 總成績相同時, 依同分參酌順序處理之 在錄取標準上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如正取生有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總成績高低所填志願順序遞補 七 原住民考生原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 以ㄧ般生名額分發錄取 ; 若原成績依加分優待後始達錄取標準者, 則以原住民外加名額錄取 6

柒 寄發成績單及複查成績辦法 一 寄發成績單 : 成績單通知預定於 104 年 9 月 3 日 ( 星期四 ) 起寄出, 如於 9 月 7 日 ( 星期一 ) 仍未接到成績單, 請致電招生專線 (05)3623133 或 (05)3622889 轉 223 225 226 查詢 成績單應自行妥善保存, 遺失不得申請補發 ( 專函寄送錄取通知 ) 二 複查期限 : 請於 104 年 9 月 7 日 ( 星期一 )17:00 前傳真提出, 逾期依規定不予受理 三 複查手續 : ( 一 ) 成績複查費用每科新臺幣壹佰元 請購買郵政匯票, 受款人請填 :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招生委員會, 並請填妥成績複查申請書暨回覆表 ( 附件二 ), 連同成績通知單影本等相關資料傳真並電話確認後, 以限時掛號郵件寄出, 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 依規定不予受理 ( 傳真 : 05-3622505, 電話 :05-3622889 轉 225) ( 二 ) 申請以複查成績為限, 不得申請閱讀 抄寫 複印或攝影, 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複查成績以複查試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不得申請重新閱卷 郵寄地點 : 請逕寄 613 嘉義縣朴子市學府路二段 51 號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招生委員會收 捌 公告榜單及寄發錄取通知 錄取名單將於 104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於本校網站 招生處網頁 中 最新訊息 公佈, 同時以專函通知錄取考生, 請考生於公告日自行上網查榜, 以免延誤報到日期致考生權益受損, 錄取名單以本校公告之榜單為凖, 不以通知單之寄達與否為要件 ( 網址 :http://recruit.toko.edu.tw/) 7

玖 報到及註冊入學 一 正取生經本會招生公告錄取, 採通訊 ( 傳真 ) 報到或現場報到, 辦理報到方式如下 : ( 一 ) 通訊 ( 傳真 ) 報到 : 自 104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至 104 年 9 月 11 日 ( 星期五 ) 下午 5 時止郵寄或傳真到本校處生處辦理報到, 郵寄請以 限時掛號 寄至 613 嘉義縣朴子市學府路二段 51 號,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招生委員會 以郵戳為憑, 完成傳真後請電話確認, 完成報到之錄取生請依規定辦理後續註冊相關事宜 ( 二 ) 現場報到 : 自 104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至 104 年 9 月 11 日 ( 星期五 ) 及 104 年 9 月 13 日 ( 星期日 ) 每日上午 8:00 至下午 5:00 到本校招生處 ( 行政大樓 A101 室 ) 辦理報到, 完成報到之錄取生請並依規定辦理後續註冊相關事宜 ( 傳真電話為 05-3622505, 電話 05-3622889#225) 二 錄取考生如欲放棄本項考試錄取資格時, 應於 104 年 9 月 9 日 ( 星期三 ) 前 ( 以郵戳為憑 ) 將放棄錄取資格證明書 ( 如附表三 ), 以掛號信函寄本校招生處 三 備取生, 將於正取生報到結束後通知, 並於 104 年 9 月 16 日 ( 三 ) 至招生處 ( 行政大樓 A101 教室 ) 完成報到手績 備註 : 1. 本校係採先行受理報名考試, 俟錄取報到後再行審核入學資格, 如發現不符入學資格時, 逕行取消錄取資格 2. 持國外學歷證件學生報到時, 須繳交 : (1) 國外學歷證件正本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 (3)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 1 份 (4)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1 份 ( 外國人 僑民免附 ) 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之國家之學歷查證應由學生向國外畢業學校申請出具修業情形 立案與否及成績單等英文證明, 並由學校逕寄本校招生處 3. 持大陸學歷證件學生報到時, 應依照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四 辦理 4. 持香港或澳門學歷證件學生報到時, 應依照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辦理 5. 錄取生報到時未能取得學歷 ( 力 ) 證書正本者, 應先具結繳交展延日期, 並於規定期限內補繳, 逾期未繳者取消入學資格 四 註冊入學 ( 一 ) 錄取新生應另依本校新生入學通知, 辦理註冊手續, 並繳驗學歷證書正本, 否則依規定不得辦理註冊入學 ( 二 ) 應屆畢業生考試錄取後, 因故未能畢業, 須符合同等學力報考資格, 並繳驗證明文件正本,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並依規定不得辦理註冊入學 ( 三 ) 錄取考生如經發現有重大違規事宜 冒名頂替 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證件或不合報考 入學資格之情事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 不准註冊 ; 註冊入學後發現者, 依法取消其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 畢業者, 追繳已發之畢業證書, 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 四 ) 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之利益交換且事證明確者, 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 拾 附註 一 簡章請自行網路下載 ( http://recruit.toko.edu.tw ) 二 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8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教育部 102 年 4 月 3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20046811C 號令修正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者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第 3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 9

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含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年滿二十二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者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者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5 條曾於大學院校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6 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10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含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8 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第 9 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1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1

附錄二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網路報名流程圖 登入 http://140.130.212.148/enroll/ 本校網路報名系統 招生系統 點選欲報名之 招生項目名稱, 點選 開始報名 選擇報考系所, 並填寫報名資料 確實填寫報名資料, 並確認儲存 1. 列印報名正副表, 並於正表上簽名處親筆簽名 2. 將相關報名資料黏於報名表相關欄位 3. 特種生請檢附相關文件 4. 列印報名用專用信封黏於 B4 信封上 報名表連同所有資料裝入黏貼 報名用信封 的 B4 信封內, 於報名期限內掛號郵寄報名 完成報名, 並可登入查詢報名進度 12

附錄三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交通路線說明 自行開車 台鐵 客運 高鐵 1. 中山高速公路 : 南下過 水上交流道 (270.4 公里 ) 約 2.5 公里, 可抵達 嘉義系統交流道 (272.9 公里 ), 轉由 82 號快速道路西行往鹿草朴子方向, 至祥和交流道下往學府路一段方向行駛即可抵達本校 北上過 新營收費站 (280.7 公里 ) 約 8 公里, 可抵達 嘉義系統交流道 (272.9 公里 ), 轉由 82 號快速道路西行往鹿草朴子方向, 至祥和交流道下往學府路一段方向行駛即可抵達本校 2. 南二高 : 南下過 中埔交流道 ( 297.5 公里 ) 約 1.5 公里, 可抵達 水上系統交流道 (300.6 公里 ), 轉由 82 號快速道路西行往鹿草朴子方向, 至祥和交流道下往學府路一段方向行駛即可抵達本校 北上過 白河交流道 (311.7 公里 ) 約 11 公里, 可抵達 水上系統交流道 (300.6 公里 ), 轉由 82 號快速道路西行往鹿草朴子方向, 至祥和交流道下往學府路一段方向行駛即可抵達本校 3. 省道台一線 : 往南走省道台一線至水上 168 號縣道十字路口又轉西行, 至嘉義縣政府前一個紅綠燈左轉 45 號縣道往南 1 公里左側 北上到南靖鄉, 轉由 82 號快速道路西行往鹿草朴子方向, 至祥和交流道下往學府路一段方向行駛即可抵達本校 搭乘至嘉義火車站, 下車後, 請自 嘉義縣公車 總站搭乘朴子線公車經 嘉義縣政府站, 到 稻江站 至本校 統聯客運 : 由台北民權西路站 ( 經三重 ) 搭乘 台北 - 東石 朴子線, 或由台中朝馬站搭乘 台中 - 東石 朴子線, 經嘉義縣政府站, 到稻江站至本校 國光客運 : 至嘉義站下車, 下車後請自 嘉義縣公車總站 搭乘朴子線公車經 嘉義縣政府站, 到 稻江站 至本校 國光客運 : 至嘉義站下車, 下車後請自 嘉義縣公車總站 搭乘朴子線公車經 嘉義縣政府站, 到 稻江站 至本校 搭乘至 高鐵嘉義站, 下車後可轉乘免費接駁車往朴子線經 嘉義縣政府站, 到 稻江站 至本校 或請參閱 http://www.toko.edu.tw/files/90-1000-40.php 動態路線說明 13

附錄四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 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 明 ) 書 2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14

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5

附錄五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 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四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六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 16

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七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八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九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十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十一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