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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 - 第貳篇 原始憑證之審核 更新日期 :2015/10/14 原始憑證審核作 業 ( 一 ) 外來憑證 統一發票審核項目審核重點發票類型 1. 二聯式及收銀機統一發票 : 應檢送收執聯 2. 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應檢送收執聯 ( 第三聯 ), 如有扣抵聯 ( 第二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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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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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簡明綜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 未經審核 ) 收入 5 2,061,481 1,362,742 (691,884) (469,146) 1,369, , ,780 21,633 (667,220) (475,382) (78,782) (4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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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綜合損益表 未經審核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八年 千港元 2 3,110,500 2,932,492 (2,799,721) (2,646,033) 310, ,459 25,697 27,522 (104,374) (100,775) (124,282) (117,822)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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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季度財務報表 本公司 董事 本集團 季度業績 核數師 香港會計師公會 2410 業務回顧 232,262, % 710,165, % 34.2% 22.9% 7.3% 28.7% 24.5% % 28.0% 24.5% 61,583, % 164

附件一 非營利幼兒園會計項目壹 資產類會計項目及其說明如下 : 一 流動資產 : ( 一 ) 現金 : 庫存收付之現金及零用金 ( 二 ) 銀行存款 : 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 ( 三 ) 應收票據 : 應收之各種票據 ( 四 ) 應收帳款 :

( )... 5 ( ) ( )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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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第 10 章 - 管理者登入第 11 章 - 更改網路商店 Logo 第 12 章 - 系統設定第 13 章 - 商品上架第 14 章 - 付款方式設定第 15 章 - 出貨方式設定第 16 章 - 特價商品 oscommerce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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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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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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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支出事項 1 2. 存入保證金 保證品 離職儲金 零用金 預付費用 動支第二預備金 災害準備金 超支併決申請標準作業流程及說明 調整容納申請標準作業流程及說明 補辦預算申請標準作業流程及說明 教育局補助學校款項之賸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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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2) 47 (3) 70 (4) 74 (5) 83 (6)

使用手冊

Transcription:

104 年度附屬單位預算 會計資訊管理系統教育訓練 ( 系統操作與會計實務 ) 報告人桃園市立仁和國中會計室主任陳錫興 104.9 1

第壹篇 會計執行系統操作 智慧 順心 如意 2

會計系統 - 修改密碼 報表頁碼 一 修改密碼 基本資料維護作業 使用者及機關資料管理 使用者資料修改 密碼修改 密碼 確認 二 報表列印前置碼基本資料維護作業 使用者及機關資料管理 組織機關資料管理 修改 報表列印前置碼 確認 3

會計系統 - 新增學校系統管理者 基本資料維護作業 使用者及機關資料管理 使用者管理 新增資料 權限類別 拉 : 學校系統管理者 - 會計單位, 學校一般使用者 - 僅可查詢, 業務單位 - 僅可簽證 查詢 姓名 密碼 確認 可防止他人誤打帳號密碼而被鎖住 4

會計系統 - 子目設定 基本資料維護作業 科目及共同標準設定及查詢 會計科目 - 子目 新增資料 平衡表科目 如 :2123 應付代收款 子目編號 6 碼 子目名稱 最多 40 字 刪除 : 僅不能拉出, 編號不能改, 子目名稱可以改 5

會計系統 - 受款人及清單 一 受款人設定基本資料維護作業 一般基本資料維護 基本資料 - 受款人 新增資料 登打 : 編號 戶名 代號 帳號及金融機購名稱 確認二 受款人清單設定基本資料維護作業 一般基本資料維護 受款人清單 新增資料 確認 年度 新增資料 受款人編號 拉 登打 : 所選清單內容 金額 確認 新增資料.. 確認 6

會計基礎 - 現金收付基礎 一 現金收付基礎 (Cash Basis) 又稱現金收付制, 係以實際現金收付作為收入 ( 來源 ) 費用 ( 用途 ) 認列標準 ; 即收現時列當期收入, 付現時列當期費用, 期末不必作調整分錄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本基礎 7

會計基礎 - 權責發生基礎 二 權責發生基礎 ( 桃園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制度採本基礎 ) 1 又稱應計基礎, 係收入 ( 費用 ) 已實現者, 不論已否收到 ( 支付 ) 現金均應認列 ; 反之, 當收入 ( 費用 ) 未實現, 即使已收現 ( 已付現 ), 亦應以負債 ( 資產 ) 入帳, 俟已實現時再轉列收入 ( 費用 ) 2 期末收入與費用應按其歸屬期間作調整分錄 3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 企業稅亦採本基礎 8

會計基礎 - 修正權責發生基礎 三 修正權責發生基礎 ( 一 ) 收入 1 年度終了 2 個月內可收到 承認收入 2 年度終了 2 個月內不能收到 遞延收入 ( 負債 ) ( 二 ) 支出 1 原則 : 比照權責基礎 2 例外 : (1) 材料採購 購買時或使用時擇一認列支出 (2) 預付跨年度款 若支出時已全數認列支出, 年度終了時得不認列預付款 (3) 長期負債利息 給付時認列, 年度終了時得不認列應付利息 (4) 退休金負債 給付或提撥時認列, 年度終了時不認列應付款 9

會計基礎 - 修正現金基礎 四 修正現金發生基礎 收入 ( 支出 ): 年度終了後 15 日內可收付, 均應承認收入 ( 支出 ) 10

會計要素及會計科目 - 資產 1 會計實務上為方便交易工作的進行, 將所有標的物分類為資產 負債 業主權益 ( 基金餘額 ) 收益 ( 基金來源 ) 及費損 ( 基金用途 ): 一 資產 : 係指所控制之資源, 該資源係由過去交易事項所產生, 且預期未來可產生經濟效益之流入 1 現金 2 庫存現金 3 銀行存款 ( 公庫存款 零用金專戶 保管款專戶 ) 4 零用及週轉金 5 匯撥中現金 ( 在途存款 ) 6 可轉讓定期存單 7 應收票據 8 應收帳款 11

會計要素及會計科目 - 資產 2 9 備抵呆帳( 應收帳款的減項 ) 10 應收收益 11 應收利息 12 其他應收款 13 存貨( 物料 在製品 製成品 ) 14 在建工程 15 預付工程款 16 預付貨款 17 用品盤存 18 預付費用 ( 預算內 預算外 ) 19 預付利息 20 退休及離職準備金 21 存出保證金 22 暫付款 23 代管資產 24 保證品 12

會計要素及會計科目 - 負債 1 二 負債 : 係指現有義務, 該義務係由過去交易事項所產生, 該義務必須以某一方式履行, 且預期未來清償時將產生經濟資源之流出 1 應付票據 2 應付帳款 3 應付代收款 4 應付薪工 5 應付費用 6 應付稅款 7 應付利息 8 應付工程款 13

會計要素及會計科目 - 負債 2 9 預收貨款 10 預收利息 11 預收收益 12 存入保證金 13 應付退休及離職金 14 應付代管資產 15 應付保證品 16 暫收款 14

會計要素及會計科目 - 基金餘額 三 業主權益 ( 基金餘額 ): 全部資產減除 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1 本期賸餘:( 基金來源 - 基金用途 )> 0 2 本期短絀:( 基金來源 - 基金用途 )< 0 3 累積賸餘 4 累積短絀 15

會計要素及會計科目 - 收益 1 四 收益 ( 基金來源 ): 係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主要活動收取代價 如得到資產或抵銷負債, 所產生之業主權益 ( 基金餘額 ) 增加 1 違規罰款收入 ( 契約法律罰款罰鍰 學生損壞賠償 ) 2 服務收入 ( 教師甄選報名費 工程圖說費 ) 3 其他勞務收入 4 財產處分收入 ( 財產報廢變賣收入 ) 5 租金收入 ( 合作社租金收入 ) 6 權利金收入 ( 合作社委外經營權利金收入 ) 7 利息收入 16

會計要素及會計科目 - 收益 2 8 其他財產收入 ( 開放場地收費收入 ) 9 公庫撥款收入 10 政府其他撥入收入 11 學雜費收入 ( 高中學雜費 國小幼兒園學費 ) 12 受贈收入 13 雜項收入 ( 專戶結餘 無法歸屬 收回以前年度經費等 ) 17

會計要素及會計科目 - 費損 五 費損 ( 基金用途 ): 係因購入商品或勞務活動支付代價 如付出資產或承擔負債, 所產生之業主權益 ( 基金餘額 ) 減少 1 國民小學教育 ( 用人費用 服務費用 材料及 ( 國民中學教育 ) 用品費 租金償債與利息 會費 ( 高中教育 ) ( 學前教育 ) 捐助補助 其他 ) 2 建築及設備 ( 營建及修建工程 交通及運輸設備 其他設備 無形資產 ) 18

會計方程式 1 期末資產 = 期末負債 + 期末業主權益 ( 期末基金餘額 ) 2 期末資產 = 期末負債 + 期初業主權益 ( 期初基金餘額 ) + 收益( 來源 )- 費損 ( 用途 ) 19

借貸法則 借 方 貸 方 資產增加 資產減少 負債減少 負債增加 業主權益減少 業主權益增加 ( 基金餘額減少 ) ( 基金餘額增加 ) 收入減少 收入增加 ( 基金來源減少 ) ( 基金來源增加 ) 費用增加 費用減少 ( 基金用途增加 ) ( 基金用途減少 ) 20

平衡原則 ( 雙式會計 ) 有借必有貸, 借貸必相等 即分錄 21

會計憑證種類 ( 一 ) 原始憑證 1 外來憑證 ( 付款發票 收據 ) 2 對外憑證 ( 收款發票 收據 ) 3 內部憑證 ( 支出證明單 ) ( 二 ) 記帳憑證 ( 傳票 ) 1 現金收入傳票 2 現金支出傳票 3 轉帳傳票 4 應付憑單 ( 付款憑單 ) 5 支出收回書 ( 代收入 ) 22

會計程序 一 平時 分錄 過帳 試算 二 期末 調整 結帳 編表 23

會計帳簿 日記簿 ( 一 ) 日記簿( 序時帳簿 ) 1 凡交易發生就其影響各會計要素的增減變化, 選擇適當科目, 區分借貸記錄, 謂之分錄, 依交易發生先後時序, 專供記載分錄之帳簿, 稱之日記簿 2 基金會計: 採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 基金系統 會計簿籍 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 列印 24

會計帳簿 分類帳 ( 二 ) 分類帳 ( 總分類帳 明細分類帳 ) 1 每一會計科目設立一個帳戶, 專記同一會計科目增減數額, 而彙集各帳戶於一處之帳冊 而將日記簿之分錄, 轉記於分類帳之手續, 謂之過帳 2 基金會計 : 1 基金系統 會計 會計簿籍 明細分類帳 ( 總分類帳 ) 查詢 查詢送出 請選擇明細帳列印條件 ( 依用途別 依子目 ) 列印 2 基金系統 會計 會計簿籍 平衡表科目明細表 平衡表科目 如 :2123 應付代收款 查詢送出 列印 可查詢子目餘額 25

基金會計傳票編製原則 - 用途科目及來源科目 一 用途科目 : ( 一 ) 經常門 : ( 可用科目 )532 國民小學教育 (541 學前教育 ) ( 分支計畫 ) 忠貞國民小學 ( 平鎮幼兒園 ) ( 用途別 )222 電話費 ( 二 ) 資本門 : ( 可用科目 )5M4 其他設備計畫 ( 分支計畫 ) 忠貞國民小學 ( 平鎮幼兒園 ) ( 用途別 ) 516 購置什項設備 二 來源科目 : ( 可用科目 )4S1 學雜費收入 26

基金會計傳票編製原則 - 應付代收款 存入保證金 一 代收代辦科目 : ( 可用科目 )2123 應付代收款 ( 子目 ) 平安保險費 二 存入保證金科目 : ( 可用科目 )2211-Y 保證金 ( 子目 ) 至芃公司 - 午餐採購案 2211-X 押標金 2211-Z 保固金之處理比照 2211-Y 保證金作法 27

收入繳款書種類及填繳方式 一 操作流程 台灣銀行公庫服務網 (ept.bot.com.tw) 拉點 : 桃園市 機關階層 ( 拉 :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 選項 ( 忠貞國小 ) 代號 密碼 表單作業 表單製作 收入繳款書 科目代號 ( 選取 ) 計畫別 ( 選取 A1 或 A2 或 A3) 解繳金額 說明 新增細項 儲存 列印 二 收入繳款書種類 - 計畫別 (A1 A2 或 A3) (1)A1: 收到來源科目之收入繳庫 ( 如 : 場租收入 幼兒園學費收入 利息收入等 ) 收入傳票 ( 借 ) 公庫存款 ( 貸 ) 來源別各收入科目 (2)A2: 付款憑單請領經費之溢領收回繳庫 ( 當年度 ) 支出收回書 ( 依其操作流程 ) (3)A3: 收回以前年度經費 ( 要控留, 將來會被扣繳 ) 收入傳票 ( 借 ) 縣庫存款 ( 貸 ) 雜項收入 28

收入傳票釋例 - 縣府撥款收入 一 每季收到縣府撥款之收入繳款書 ( 一 ) 分錄 系統登 ( 收入傳票 ) 借 : 銀行存款 ( 公庫存款 ) 貸 : 公庫撥款收入 ( 二 ) 收入繳款書由縣府製作轉發, 各校不需到台灣銀行公庫服務網登填 ( 三 ) 操作流程新增 借方科目 ( 拉 : 公庫存款 ) 日期 摘要 新增 貸方科目 ( 拉 : 公庫撥款收入 ) 子目 ( 無 ) 摘要 金額 確認 列印 29

收入傳票釋例 - 幼兒園學費費收入 二 收到高中學雜費及國小幼兒園學費繳庫 ( 一 ) 註冊收入 ( 收入傳票 ) 借 : 銀行存款 ( 保管款專戶 ) 貸 : 應付代收款 子目 ; 幼兒園學費 ( 二 ) 繳庫 ( 支出傳票 ) 借 : 應付代收款 子目 ; 幼兒園學費 貸 : 銀行存款 ( 保管款專戶 ) ( 三 ) 到台灣銀行公庫服務網登填收入繳款書 (A1) 繳庫後其中一聯交給會計作分錄 ( 四 ) 分錄 系統登 ( 收入傳票 ) 借 : 銀行存款 ( 公庫存款 ) 貸 : 學雜費收入 30

代替收入傳票 - 薪資溢領收回繳庫 付款憑單溢領收回繳庫 ( 一 ) 到台灣銀行公庫服務網登填收入繳款書 (A2) 繳庫後其中一聯交給會計作分錄 ( 二 ) 分錄 : 支出收回書 ( 代替收入傳票 ) 系統 : 會計憑證 支出收回書 新增 年 憑單種類 挑選 轉入 勾選 確認 編輯 收回金額 收回原因 確認 列印 31

付款憑單釋例 - 請領薪資實入數 一 請領教職員工薪資實入數 ( 一 ) 分錄 :( 請購單 付款憑單 ) 借 : 職員薪資 ( 含教師 職員 ) 工員工資 ( 含工友 技工 ) 兼職人員酬金 ( 特教助理教師 ) 貸 : 銀行存款 ( 公庫存款 ) ( 二 ) 操作程序 (1) 請購單新增 主表 ( 打 : 摘要 ) 明細 ( 可用科目 : 國民小學教育 or 學前教育 ) ( 分支計畫 : 忠貞國小 or 平鎮幼兒園 )(` 用途 : 職員薪資 )( 簽證數 ) 繼續新增 明細 ( 同上, 僅將用途改 : 工員工資 ) 繼續新增後 確認 已核准 儲存 (2) 付款憑單資料轉入 ( 拉 : 年度 拉 : 請購單號 ) 按轉入請購單 明細資料 ( 貸方科目 : 公庫存款 )( 日期 內容 沖銷完否 允許過帳 ) 付款資料 ( 拉 : 個人名稱 指定付款銀行 支票特別註記 交付方式 ) 確認 列印 32

付款憑單釋例 - 請領薪資代款扣款 二 請領教職員工薪資代扣款 ( 一 ) 請購單 付款憑單借 : 職員薪資 ( 自付 ) 工員工資 ( 自付 ) 兼職人員酬金 ( 自付 ) 分攤員工保險費 ( 公補 ) 職員退休及離職金 ( 公補 ) 工員退休及離職金 ( 公補 ) 貸 : 銀行存款 ( 公庫存款 ) ( 二 ) 收入傳票借 : 銀行存款 ( 保管款專戶 ) 貸 : 應付代收款 ( 子目 : 保費等 ) 33

付款憑單釋例 - 請領每月辦公費 三 請領辦公費 ( 請購單 付款憑單 ) ( 一 ) 分錄借 : 銀行存款 ( 零用金專戶 ) 貸 : 銀行存款 ( 公庫存款 ) 操作程序 (A) 請購單新增 主表 ( 打 : 摘要 ) 明細 ( 可用科目 : 零用金專戶 ) ( 分支計畫 : 無 )( 用途 : 無 )( 簽證數 ) 確認 已核准 儲存 (B) 付款憑單資料轉入 ( 拉 : 年度 拉 : 請購單號 ) 按轉入請購單 明細資料 ( 貸方科目 : 公庫存款 )( 日期 內容 沖銷完否 允許過帳 ) 付款資料 ( 拉 : 個人名稱 支票特別註記 交付方式 ) 確認 列印 ( 二 ) 除了編製付款憑單外不需要再作任何傳票 34

傳送付款憑單文字檔 ( 會計憑證 ) 傳票匯出作業 選擇 ( 類型 : 付款憑單 ) 選擇 ( 單號 ) 查詢送出 產生 XLM 文件 儲存 進入支付科支付管理系統 年度 ( 拉 104) 點 ( 支用機關 ) 帳號 104 年度基金會計各機關代號 5 碼 密碼 ( 初次為 1234 登入後再更改密碼 ) 憑單文字檔上傳 其他憑單上傳 ( 含地方教育基金 ) 瀏覽 ( 路徑 : 選欲傳之檔案 ) 確定上傳 35

支出傳票 - 提撥零用金 一 零用金提撥 ( 一 ) 分錄 : 借 : 零用及週轉金貸 : 銀行存款 ( 零用金專戶 ) ( 二 ) 操作流程 (1) 請購單新增 主表 ( 打 : 摘要 ) 明細 ( 可用科目 : 零用及週轉金 ) ( 簽證數 ) 確認 已核准 儲存 (2) 支出傳票拉 : 年度 拉 : 請購單號 按 : 轉入請購單 貸方科目 : ( 零用金專戶 ) ( 日期 內容 沖銷完否 允許過帳 ) 受款人 確認 列印 36

支出傳票 - 經常門用途別支出 二 補充零用金 經常門用途科目支出 ( 一 ) 分錄借 : 國內旅費電話費貸 : 銀行存款 ( 零用金專戶 ) ( 二 ) 操作流程 (1) 請購單新增 主表 ( 打 : 摘要 ) 明細 ( 可用科目 : 國民小學教育 or 學前教育 )( 分支計畫 : 忠貞國小 or 平鎮幼兒園 ) ( 用途 : 國內旅費 )( 簽證數 ) 繼續新增 明細 ( 同上, 僅將用途改 : 電話費 ) 確認 已核准 儲存 (2) 支出傳票拉 : 年度 拉 : 請購單號 按 : 轉入請購單 貸方科目 : ( 零用金專戶 ) ( 日期 內容 沖銷完否 允許過帳 ) 受款人 確認 列印 37

支出傳票 - 零用金轉正 三 零用金轉正 ( 一 ) 年末 ( 最後一次核銷金額 20000 元等於零用金金額 20000 元 ) 1 分錄 :( 轉帳傳票或支出傳票 ) 借 : 電費 12000 印刷裝訂 8000 貸 : 零用及週轉金 20000 2 操作流程 (1) 轉帳傳票 ( 亦可編支出傳票取代 ) 新增 日期 摘要 ( 預算科目 )( 總帳科目 : 國民小學教育 ) ( 分支計畫 : 忠貞國小 )( 用途 : 工作場所電費 )( 借貸方 : 借方 ) ( 金額 )( 摘要 ) 繼續新增 ( 預算科目 ) ( 總帳科目 : 國民小學教育 ) ( 分支計畫 : 忠貞國小 )( 用途 : 印刷裝訂費 )( 借貸方 : 借方 )( 金額 ) ( 摘要 ) 繼續新增 ( 平衡表科目 ) ( 總帳科目 : 零用及週轉金 ) ( 借貸方 : 貸方 )( 金額 )( 摘要 ) 確認 儲存 列印 ( 二 ) 年末 ( 最後一次核銷金額 15000 元小於零用金金額 20000 元 ) 1 分錄 ( 收入傳票 ) 借 : 銀行存款 ( 零用金專戶 ) 5000 貸 : 零用及週轉金 5000 2 分錄 ( 轉帳傳票 ) 借 : 修護費 12000 專業服務費 3000 貸 : 零用及週轉金 15000 38

提撥零用金數額上限之規定 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注意事項 ( 104.8.19 府財務字第 1040218557 號函 ) (1) 經常門業務費 30% 12=A A<20,000 全數撥作零用金 A>20,000 時 每超過 2,500 增 1,000, 最高 300,000 (2) 經常門業務費 = 不含資本門之預算總額 - 用人費用 - 捐助 補助與獎勵費 39

子目與會計科目關聯性功能 系統新增功能 :102.4.24 1. 會計 -- 簽證管理 -- 簽證用 請購單 -- 可用科目若您挑選的是 會計科目 : 子目欄位的右方會出現 列出與上方科目相關聯 之子目 的核取方塊, 將此方塊打勾, 該子目欄位僅列出與 該會計科目有關聯性的子目 2. 會計 -- 會計憑證 -- 收入傳票 -- 挑選貸方科目時, 若您挑選的是 會計科目 : 子目欄位的右方會出現 列出與上方科目相關聯 之子目 的核取方塊, 將此方塊打勾, 該子目欄位僅列出與 該會計科目有關聯性的子目 3. 若子目必須與多個會計科目共用, 請勿將 與上方科目相關 聯之子目 的核取方塊打勾或請勿於基本資料維護作業 - 科目 及共同標準設定及查詢 - 會計科目 - 子目指定對應的會計科目 40

預付費用會計處理 -1 (1) 預付費用 - 預算外 轉正 ( 轉帳傳票 ) 借 : 應付代收款 ( 子目 ) 50,000 貸 : 預付費用 - 預算外 50,000 收回 ( 收入傳票 ) 借 : 銀行存款 ( 保管款專戶 ) 50,000 貸 : 預付費用 - 預算外 50,000 (2) 預付費用 - 預算內 轉正 ( 轉帳傳票 ) 借 :285 講課鐘點 稿費 70,000 貸 : 預付費用 - 預算內 70,000 收回 ( 收入傳票 ) 借 : 銀行存款 ( 零用金專戶 ) 70,000 貸 : 預付費用 - 預算內 70,000 41

預付費用會計處理 -2 (3) 以基金預算經費預付 2688 專案等補助款 預付時 ( 付款憑單 ) 借 : 預付費用 - 預算內 60,000 建議以用人費用科目貸 : 公庫存款 60,000 收到補助款轉正 收入傳票借 : 保管款專戶 60,000 貸 : 應付代收款 -2688 專案 60,000 支出傳票借 : 應付代收款 -2688 專案 60,000 貸 : 保管款專戶 60,000 支出收回書 -A2( 當年度 ) 借 : 公庫存款 60,000 貸 : 預付費用 - 預算內 60,000 註 : 預付費用 - 預算內當年度務必轉正, 不可跨年度 42

資本門支出及財產帳之 會計處理 - 資本門支出 一資本門支出會計 ( 裝置窗簾工程 45,000 元 ) ( 一 ) 分錄 : 借 : 購置什項設備 45,OOO 貸 : 銀行存款 ( 零用金專戶 )45,000 ( 二 ) 操作程序 (1) 請購單新增 主表 ( 打 : 內容 ) 明細 ( 可用科目 :5M4 其他設備 )( 分支計畫 : 忠貞國民小學 )( 用途別 :516 購置什項設備 )( 簽證數 ) 確認 已核准 儲存 (2) 支出傳票拉 : 年度 拉 : 請購單號 按 : 轉入請購單 貸方科目 :( 零用金專戶 ) ( 日期 內容 沖銷完否 允許過帳 ) 受款人 確認 列印 43

資本門支出及財產帳 之會計處理 - 財產帳登錄 二 財產帳 ( 固定資產 ) 會計處理 ( 一 ) 分錄 : 預算內 :( 年度資本門預算支應 ) 借 : 雜項設備 45,000 貸 : 現存財產權利總額 45,000 ( 二 ) 操作程序 (1) 轉帳傳票新增 日期 摘要 ( 固定資產科目 ) ( 總帳科目 : 雜項設備 )( 子目 : 無 ) ( 借貸方 : 借方 )( 金額 )( 摘要 ) ( 預算内 ) 繼續新增 ( 總帳科目 : 現存財產權利總額 ) ( 子目 : 無 )( 借貸方 : 貸方 )( 金額 )( 摘要 ) 確認 儲存 列印 44

非預算科目購買財產之會計處理 非預算科目購買財產 ( 以前年度電腦維護保管費賸餘款購買電腦 30,000 元 ) ( 一 ) 購買分錄 :( 請購單 支出傳票 ) 借 : 應付代收款 ( 子目 : 電腦維護保管費 )30,000 貸 : 銀行存款 ( 保管款專戶 ) 30,000 ( 二 ) 財產帳會計處理 : 預算外 :( 代收補助款支應 贈與 報廢 跨年度 ) 1 分錄 : 借 : 機械及設備 30,000 貸 : 現存財產權利總額 30,000 2 操作流程 (1) 轉帳傳票新增 日期 摘要 ( 固定資產科目 ) ( 總帳科目 : 機械及設備 ) ( 子目 : 無 )( 借貸方 : 借方 )( 金額 )( 摘要 ) ( 預算外 ) 繼續新增 ( 總帳科目 : 現存財產權利總額 )( 子目 : 無 ) ( 借貸方 : 貸方 )( 金額 )( 摘要 ) 確認 儲存 列印 45

5M 建築及設備 ( 資本門 ) 分類 5M1 土地 : 511 購置土地 註 :(1)5M1 5M2 5M3 512 興建土地改良物 5M4 可調整容納 5M2 營建及修建工程 : 補辦預算 513 擴充改良房屋建築及設備 (2)5M5 可併入決算 5M3 交通及運輸設備 : (521 522 可調整容納 ) 515 購置交通及運輸設備 5M4 其他設備 : 514 購置機械及設備 516 購置什項設備 5M5 無形資產 521 購置電腦軟體 522 購置權利 46

土地公告現值增 ( 減 ) 1 增值 :( 借 ) 土地 - 預算外 ( 貸 ) 現存財產權利總額 2 減值 :( 借 ) 現存財產權利總額 ( 貸 ) 土地 - 預算外 ( 點 : 報廢 ) 3 代管增值 :( 借 ) 代管 - 土地 ( 貸 ) 應付代管資產 4 代管減值 :( 借 ) 應付代管資產 ( 貸 ) 代管 - 土地 47

存入保證金之會計處理 - 現金 支票 ( 保證金 保固金 押標金 ) 一 收到現金或支票之分錄 : (1) 存入公庫之分錄 ( 收入傳票 ) 借 : 銀行存款 ( 保管款專戶 ) 貸 : 保證金 ( 子目 ) (2) 退還之分錄 ( 支出傳票 ) 借 : 保證金 ( 子目 ) 貸 : 銀行存款 ( 保管款專戶 ) 48

存入保證金之會計處理 - 定期存單 ( 保證金 保固金 押標金 ) 二 收到定期存單之分錄 : (1) 存入公庫之分錄 ( 轉帳傳票 ) 借 : 保證品 貸 : 應付保證品 ( 子目 ) (2) 退還之分錄 ( 轉帳傳票 ) 借 : 應付保證品 ( 子目 ) 貸 : 保證品 49

約聘僱人員及護理師請假代理 之離職儲金的會計處理 一 扣款收入時 ( 收入傳票 ) 借 : 銀行存款 ( 保管款專戶 ) 貸 : 應付代收款 子目 : 離職儲金 ) 二 提撥 存入銀行時 一 支出傳票 二 轉帳傳票 一 借 : 應付代收款 子目 : 離職儲金 ) 貸 : 銀行存款 ( 保管款專戶 ) 二 借 : 退休及離職準備金貸 : 應付退休及離職金 三 離職支給時 轉帳傳票 借 : 應付退休及離職金貸 : 退休及離職準備金 50

公庫利息收入之會計處理 -1 一 6 月及 12 月收到銀行之公庫利息時收入傳票 借 : 銀行存款 零用金專戶貸 : 應付代收款 - 相關子目 借 : 銀行存款 保管款專戶貸 : 應付代收款 - 相關子目二 支出及繳庫時 1 支出時: 支出傳票借 : 應付代收款 - 相關子目貸 : 銀行存款 零用金專戶 借 : 應付代收款 - 相關子目貸 : 銀行存款 保管款專戶 2 繳庫時 : 先在台銀平台製作收入繳款書 A1 銀行繳款 收入傳票 借 : 銀行存款 公庫存款貸 : 利息收入 51

公庫利息收入之會計處理 -2 103 年 12 月 31 日前繳庫金額不能到達財政局支付科 ( 即 104 年 1 月初始到達 ) 103/12/31 ( 轉帳傳票 ) ( 借 ) 應收利息 ( 貸 ) 利息收入 104/01/01 ( 收入傳票 -A1) ( 借 ) 公庫存款 ( 貸 ) 應收利息 52

轉帳傳票之應用 一 2688 專案教師 保費 勞退轉帳 借 : 應付代收款 子目 :2688 專案經費 貸 : 應付代收款 子目 : 保費 應付代收款 子目 : 勞退基金 二 科目錯誤轉正 支付電話費誤拉郵費且已過帳 借 : 電話費貸 : 郵費 53

開帳分錄 ( 轉帳傳票 )-1 開帳分錄概念 104/1/1 借 : 各資產科目 ( 縣庫存款.) 貸 : 各負債科目 ( 應付代收款.) 累積賸餘借 : 各固定資產 ( 土地 房屋及建築..) 貸 : 現存財產權利總額 無虛帳戶 ( 來源科目 用途科目 ) 54

開帳分錄 ( 系統操作 )-2 開立 104 年度開帳傳票 至 會計憑證 轉帳傳票 點選 建立開帳傳票 確定建立開帳傳票? 確定 系統自動載入上年度各科目及金額 過帳日期:104 01 01 儲存 55

代管資產轉列基金資產 基金成立之初, 固定資產轉列代管資產 ( 轉帳傳票 ) 借 : 代管資產貸 : 應付代管資產 如奉核准將固定資產轉列為基金資產 ( 轉帳傳票 ) 借 : 應付代管資產貸 : 代管資產 借 : 機械及設備 ( 預算外 ) 雜項設備. 貸 : 現存財產權利總額 56

調整分錄 - 應付未付 一 調整 : 係屬本年度經費收支已完成或已驗收, 但未及於年終收款或付款, 而在加以修正或補正, 謂之調整 二 103 年 12 月 31 日核計有 12 月份電費 54,000 元尚未收到繳款帳單, 預計於 104 年 1 月 9 支付 103/12/31( 轉帳傳票 ) 借 : 工作場所電費 54,000 貸 : 應付費用 54,000 104/1/9 ( 支出傳票 ) 借 : 應付費用 54,000 貸 : 銀行存款 ( 零用金專戶 ) 54,000 以上調整分錄依市府核訂之基金會計分錄範例為本 ( 目前未使用 ) 57

調整分錄 - 預付費用 例 :103 年 5 月 1 日預付一年期校園安全系統費用 12,000 元 一 作法 1( 先實後虛法 年底調整已實現部份 ) 103/05/01 借 : 預付費用 ( 預算內 )12,000 支出傳票 貸 : 銀行存款 零用金專戶 12,000 103/12/31 借 : 一般服務費 ( 外包費 )8,000(12000 8/12) 轉帳傳票 貸 : 預付費用 ( 預算內 ) 8,000 二 作法 2( 先虛後實法 年底調整未實現部份 ) 103/05/01 借 : 一般服務費 ( 外包費 )12,000 支出傳票 貸 : 銀行存款 零用金專戶 12,000 103/12/31 借 : 預付費用 ( 預算內 ) 4,000 (12000 4/12) 轉帳傳票 貸 : 一般服務費 ( 外包費 ) 4,000 以上調整分錄依市府核訂之基金會計分錄範例為本 ( 目前未使用 ) 58

年終結帳分錄 - 虛帳戶結清流程 一 虛帳戶 ( 來源科目 用途科目 ) 結清 : (1) 流程 : 收入 ( 來源科目 ) 費用 ( 用途科目 ) 本期賸餘 ( 本期短絀 ) 累積賸餘 ( 累積短絀 ) 59

年終結帳分錄 - 虛帳戶結清分錄 (2) 轉帳傳票之分錄 ( 由會計系統處理 ) 借 : 收入科目貸 : 本期賸餘借 : 本期賸餘貸 : 用途科目 借 : 本期賸餘貸 : 累積賸餘或貸 : 累積短絀貸 : 本期短絀 60

年終結帳分錄 - 實帳戶結轉 一 平衡表 ( 資產 負債 累積賸餘 ) 結轉至下年初二 轉帳傳票分錄 ( 由會計系統處理 ) 1 借: 各負債科目累積賸餘貸 : 各資產科目 ( 或 ) 累積短絀 2 借: 現存財產權利總額貸 : 各固定資產 ( 土地 房屋及建築..) 61

年終結帳分錄 - 系統操作 開立 103 年度結帳傳票 (103 年度開帳傳票, 當初未按 指定為開帳傳票者, 將無法產 生結帳傳票, 請電洽教育局會計室 ) 至 會計憑證 轉帳傳票 點選 產生結帳傳票 關帳後無法再開立傳票, 請問是否確定關帳 按 確定, 系統自動載入各科目及金額 62

會計報表 ( 一 ) 損益表 基金會計 : 基金來源 用途及餘絀表 ( 二 ) 資產負債表 ( 基金會計 : 平衡表 ) ( 三 ) 現金流量表 ( 基金會計 : 現金流量決算表 ) 基金系統 會計 會計報告 月報 單位月報 選擇各類月報表 列印 63

調整容納 -1 桃園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補充規定十三 十四一 已編列預算之業務計畫項下一級用途, 年度進行中, 確因業務需要, 致增加經費者, 應優先檢討停辦或緩辦不具效益或不具急迫性項目, 以於原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為原則 二 經常支出調整容納之規範 : 1 如確有需要於當年度辦理者, 在不影響原計畫目標下, 得先行調整容納, 調整容納時應詳實敘明財源, 且均應加編預算調整容納表 調整容納除部分管制項目如用人費用 代課鐘點費 加班費 三節慰問金 值班費 傷病醫藥費 文康活動費 福利互助費 服裝費 公共關係費外, 餘在總帳科目預算總額內可檢討容納者, 由各分基金主持人核定辦理 2 調整容納事項經各分基金主持人核定後 至系統登打調整數, 調整容納核定表學校備存, 不須陳送縣府 三 資本門之 5M 建築及設備項下, 系指 5M1 5M2 5M3 5M4 其項下編列之預算皆可以調整容納 64

調整容納 -2 一 經常門間調整容納 : 會計 預算管理 預算分配作業 編輯 ( 選 : 要增加經常門之三級用途別科目 ) 調整黑鍵 表單 (1) 調整月份 ( 只能選取尚未關帳的月份進行調整 )(2) 來源工作計畫 :521 高中教育 (3) 來源分支計畫 : 永豐高中 (4) 來源用途別 ( 要減少經常門之三級用途別科目 )(5) 調整金額 確認 二 資本門間調整容納 : 比照經常門間調整容納 65

調整容納 -3 66

調整容納 -4 67

調整容納 -5 68

超支併決算流程 -1 一 申請時 : 至 會計 預算管理 超支併決算 併決算申 請作業 新增資料 確認 不足數後請填 296,257 元 ( 單位 : 元 ) 69

超支併決算流程 -2 70

超支併決算流程 -3 二 列印超支併入決算明細表 : 至 會計 預算管理 超支併決算 點選 已送出審 核 選取 列印 印 6 份隨文送市府 71

超支併決算流程 -4 三 列印基金用途預計超支預算申請表流程 : 緣由 : 2013/3/28 教育部公布會計階段 - 會計報告 - 超支併決算 - 基金用途預計超支預算申請表 新增篩選功能 2013/4/9 起啟用 會計 會計報告 超支併決算 單位報表 基金用途預計超支預算申請表 確認 顯示篩選功能 勾選 V 未核准 之併決算申請案 勾選 V 依表格篩選列印 列印 報表資料篩選成功 確定 列印表格 1 式 6 份 呈核 72

超支併決算流程 -5 四 收到縣政府核定同意公文, 同時查詢系統資料是否列已核准 會計 預算管理 超支併決算 併決算申請作業 已核准 帶出核准資料 73

超支併決算流程 -6 五 確認市府核定文及系統資料相符後, 即可循例行性經費動支程序辦理後續作業 六 收到市政府核定不同意公文, 同時查詢系統資料是否列未核准, 該項經費不得動支會計 預算管理 超支併決算 併決算申請作業 已送出簽核 帶出未核准資料 74

補辦預算 桃園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補充規定十四 ( 四 五 ) 一 尚未奉核定之專案計畫購建固定資產, 如年度進行中, 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 而必須於當年度舉辦者, 應專案報由本府教育處審核核定後轉請本府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 並應補辦預算 二 建築及設備計畫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 如年度進行中, 確為應業務需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 應專案報由本府教育處審核核定後轉請本府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 並補辦預算 三 以正式文函報本府教育處業務科 ( 檢附補辦預算數額表正本 1 份, 並至系統登打 ) 教育處業務科專簽 主計處審核 陳報一層同意 教育處函發同意公文至學校 學校送 ( 寄 ) 補辦預算數額表正本 6 份至本府教育處 教育處彙整後送主計處函發核定文 學校至系統登打分配 四 有關申請及會計系統登打流程, 請至桃園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訊息專區 account.tyc.edu.tw 檔案下載區下載 75

經費保留後續處理 上年度資本門經費申請保留, 今年度已收到市府核准, 續後如何處理? 1 應將核准保留經費在基金會計系統作分配 : 2 會計 預算管理 預算分配作業 選擇保留分配科目 編輯 選擇欲分配月份 ( 先請市府教育局會計室開啟分配月份系統 ) 在保留欄登打保留經費分配數 76

財產報廢 -1 1. 100 年度如有財產報廢 ( 不含代管財產 ), 開立轉帳傳票 ~91xx 各類財產 報廢或更新前期 請打 v 77

財產報廢 -2 78

財產報廢 -3 2 如未 v 選, 報表會產生以下錯誤 : 79

財產錯帳 -1 原誤列報廢預算外什項設備, 應改為報廢預算外機 械設備, 下圖 : 80

財產錯帳 -2 81

財產錯帳 -3 82

財產錯帳 -4 雜項設備預算內誤拉預算外, 會計系統如何處理? 1. 當月份發現錯誤 : 將該筆財產轉帳傳票, 取消過帳後在該傳票作修正 2. 若跨月份發現錯誤 : 另作轉帳傳票更正, ( 借 ) 雜項設備 - 預算內 ( 貸 ) 雜項設備 - 預算外 ( 點 : 修正 ) 83

財產錯帳 -5 應借記雜項設備 ( 預算內 ) 誤記為機械設備, 如何更正? 1 當月份發現錯誤: 將該筆財產轉帳傳票, 取消過帳後在該傳票作修正 2 若跨月份發現錯誤: 另作轉帳傳票更正, ( 借 ) 雜項設備 - 預算內 ( 貸 ) 機械設備 - 預算內 ( 點 : 修正 ) 84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一 縣府補助經費 ( 代收代辦 ) 之採購案罰鍰或節餘, 應開立支票交由原補助單位繳庫, 不可作為學校來源收入 ( 錯誤之收入分錄 ) 借 : 銀行存款 ( 公庫存款 ) 貸 : 違規罰款收入 ( 或雜項收入 ) 二 以上錯誤, 向縣府申請退還之分錄如下 : 請購單 付款憑單借 : 違規罰款收入 ( 或雜項收入 ) 貸 : 銀行存款 ( 公庫存款 ) 85

其他應注意事項 -2 本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會計 - 無整理期間 - 12 月 31 日為年度結束日 86

第貳篇 會計實務摘錄 平安 健康 喜樂 87

應課所得稅之薪資項目 1. 教師 職員 工友 技工 雇員及駕駛薪額 2. 學術研究費 3. 專業 地域加給 4. 結婚 生育 喪葬 休假 子女教育等補助費 5. 特教津貼 6. 兼課 代課鐘點費 7. 考績獎金 年終獎金 ( 兩者含主管加給部分免徵 ) 8. 兼職費 88

免徵所得稅之薪資項目 1. 主管職務加給 2. 導師費 3. 加班費 不休假加班費 4. 國內外差旅費 5. 國內進修補助款 6. 房租津貼 實物代金 7. 交通補助費 8. 下班時間執行職務之鐘點費 ( 幼兒園課後留園 國小課後照顧 國中課後輔導 高中職課業輔導 補校鐘點費 攜手計畫課後扶助 ( 補救教學實施方案 ) 等 89

薪資所得扣繳率標準 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 由納稅義務人自行 選定適用之 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依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 ( 扣取 5%), 免併入全 月給付總額扣繳 : ( 一 ) 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 定扣繳之 ( 二 )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100.1.1 起實施 90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 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 就其有無配偶 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 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 扣取稅款 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 (104 年 73,001 元 ), 免予扣繳 91

其他所得扣繳率標準 1 執行業務者 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2 退職所得 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 扣取百分之六 92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1 101 10 01 修正版 2 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 係為證明支出事實所取得之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3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出款項,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出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 各機關以轉帳自動扣款方式繳納 ( 如水電費等 ), 在兼顧資料保密及符合本要點規定要件之情況下, 得與金融機構約定, 以上開機構提供之網路轉帳明 細, 由經手人簽名後作為支出憑證 93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2 101 10 01 修正版 6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 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 若未輸入統一編號, 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 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 貨品代號 數量 金額者, 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 並簽名, 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 得免加註 11 各項支出憑證業經經手人 事項之主管人 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逐級核簽, 如將其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時, 應免重複核簽 12 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 應檢附收據或統一收據 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 訂有契約者, 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 應由驗收 點數或保管人員分別簽明 16 各機關員工因債務經由債權人訴經法院裁定, 命令強制執行, 經通知各機關在其應領薪資下扣付給債權人者, 應取得債權人出具之收據, 並註明該強制執行命令文號, 如以匯款方式扣付給債權人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者, 得以匯款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 免另開收據 94

課業輔導及課後托育行政費 1 請參閱桃園縣國民小學辦理課後托育活動實施計畫 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2 行政費用上限 : 國小 30%, 國中 30%, 高中國中部 30%, 高中 20% 3 國小課後托育費之行政費用可否支應加班費? 依縣府 95.12.15 府教學字第 0950379864 號函 :... 課後照顧費用支出行政費用應依據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行政人員加班費納入行政費編列項目後, 行政費仍以占總收費 30% 為原則 95

接受實物捐贈 依縣府 95.12.15 府教學字第 0950379864 號函 :... 重申財政部函示 各機關學校於接受土地及其他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 請免載受贈物之價值 ( 包括捐贈價值之認定或標準 ) 96

統一發票 1 買受人為營業人 公司 行號 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其銷售額與稅額應分別載明 外加 2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一般消費者 免營業稅機關 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其銷售額與稅額應合計開立 內含 每年單月 25 日可對獎 97

發票審核程序 行政院主計處編訂 -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103 年 1 月版 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 外來憑正 - 統一發票 1 二聯式統一發票 : 應檢送收執聯 2 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應檢送收執聯 第 三聯, 如有扣抵聯 第二聯 得一併附上 扣抵 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 如收執聯遺失等 單獨報支 3 收銀機統一發票 : 應檢送收執聯 4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 僅有貨品代號 者, 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5 收銀機統一發票, 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 若未輸 入統一編號, 應請廠商加註買受人名稱或統一編號 後, 加蓋統一編號專用章 98

校長公務手機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用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要點 ( 桃縣府 100.6.9 府秘庶字第 1000221437 號函 ) 校長公務手機 包括充電器及電池 不得超過 5000 元 校長公務用行動電話通訊費用每月以不超過 1000 元為限, 超過部份由使用人自行負擔 99

特別費 ( 公共關係費 ) - 使用範圍及報支手續 行政院 95.12.29 院授主忠字第 095007913 號函暨桃園縣政府 96.1.3 府主一字第 0960000179 號函 一 特別費定義 : 特別費係指各機關 學校首長因公務所需之接待 餽贈 獎賞及公共關係等經費 二 特別費使用範圍 1 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 奠儀 禮品花圈 花籃 喜幛 輓聯 中堂及匾額等支出 2 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 犒 賞 慰勞 問 及餐敘等支出 3 對外部機關 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 民間團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 餽 捐 及慰問等支出 三 特別費報支手續 : 1 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取得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其因特殊情形, 不能取得者, 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 書明不能取得原因, 並經支用人 即首長 副首長等人員 核 簽 章後, 據以請款 2 特別費原始憑證應註明用途或案據 100

特別費 ( 公共關係費 ) - 致贈上限 報支機關首長因公致贈禮品或宴請貴賓時, 是否得免附名單? 又特別費致贈禮品有無單價上限? (94 年 2 月版 #590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查行政院所訂頒 各縣 ( 市 )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及 縣 ( 市 ) 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僅規範特別費之編列標準, 並未規範特別費致贈禮品之單價上限, 另本處所訂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亦未規範特別費因公致贈禮品或宴請貴賓須檢附名單報支 惟各機關於執行特別費時, 應於行政院所訂特別費編列標準內核實支應 101

特別費 ( 公共關係費 ) - 謝卡 首長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 奠儀等支出, 所取得之謝卡, 如能證明支付之事實, 載明支付對象 金額等事項, 則可作為支出憑證, 並得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 由經手人本誠信原則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 96 年 4 月號 616 期主計長信箱 102

何時開立支出證明單 1 依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第四點規定 : 各機關支付款項, 應取得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 2 第七點第二項規定 : 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 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 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 書明不能取得原因, 據以請款 103

特別費 - 分配執行 校長之特別費是否一定要按月分配數執行? 有關機關首長特別費應按月依可支用數上限分配執行, 並予報支, 如上月份之特別費經執行後尚有未支用數, 其預算分配數自可併入下個月繼續執行, 惟不可超過當月份之預算累計分配數 104

特別費 - 其他 一 報支特別費,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單據之支出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 因婚喪喜慶事由而以訃聞或喜帖據以結報者, 仍應補充證明有支付之事實 三 代理人於代理職務期間達 1 個月以上時, 得依規定核實列支特別費 10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96.7.11 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7331 號總統令公布 桃園縣政府 97.4.25 府人任字第 0970130937 號函 1 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 不得低於總人數 3% 2 進用人數未達法定比例時, 應於每月 10 日前, 向勞工局, 繳納上月之差額補助費 基本工資 20,008 元 X 差額人數 3 未依規定繳納差額補助費者, 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 1 日止, 每逾 1 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 2 滯納金 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1 倍為限 106

加班費規定 -1 1 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 4 小時為限 2 每月以不超過 20 小時為限 3 因工作特殊需申請專案加班 向主管機關申請 每人每月以不超過 70 小時為上限 4 各機關職員因業務需要經主管覈實指派超過加班時數限制以外之加班, 不得支領加班費, 惟得予以補休假或行政獎勵 5 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 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 並以小時為單位, 不另支給加班費 ( 行政院 93.11.04 院授人給字第 0930064940 號函 ) 107

加班費規定 -2 公差當天是否可再請領加班費?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11.19 局給字第 09600643222 號函 : 各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期間, 因業務需要, 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 如依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 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 108

加班費規定 -3 一 簡任以上加班, 除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 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 飛航管制人員 氣象觀測人員 法官 檢察官 紀錄書記官 機場 ( 港口檢疫人員 關務人員及國境移民事務人員 ) 之專案加班外, 均不另支加班費二 一般加班除特殊情行外均不得於支領加班費外另行供應餐盒 三 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 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 6 個月內補休假, 並以小時為單位, 不另支給加班費 109

出席費規定 1 學者專家身份參與會議 2 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為限 3 本機關學校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 雖 出席會議, 不得支領出席費 4 出席費之支給, 以每次會議 2000 元為上限 110

出席費規定 -2 一 流會得支給必要交通等費惟不得支給出席費 ( 行政院主計處 93.7.2 處忠字第 0930004212 號函 ) 各機關依規定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 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 由於並無會議之召開, 出席之外聘委員自不能支領出席費 至於差旅費部分, 如係由遠地前往 (30 公里以外 ), 邀請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 參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所稱 必要之費用, 係基於經費之考量, 授權邀請機關在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所規定之交通費 住宿費及膳雜費標準數額範圍內, 衡酌實際需要支給 二 出席費與審查費有所不同不得重複支給 ( 行政院主計處 92.3.31 處忠六字第 092002135 號書函 ) 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 審查費 ( 屬稿費之一 ), 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 二者性質有所不同, 是以就會議之出席, 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 惟如於出席會議之前先行提供書面審查意見, 則得依前述規定支給審查費, 而為免浮濫, 機關仍應按案件性質從嚴認定, 如所作審查僅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 屬會前準備工作, 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 不得支給審查費 111

出席費規定 -3 一 已支給出席費者, 如係由遠地前往 (30 公里以外 ), 得 衡酌實際情況, 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 支給必要之費用 二 所稱 必要之費用, 係交通費 住宿費及雜費標準 數額範圍內, 衡酌實際需要支給 三 計畫之委辦機關學校, 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 其人員均屬本機關人員, 不得支領出席費 另接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 除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工作等酬勞者, 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外, 可依上開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 四 計畫之補助及受補助之機關人員, 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112

講座鐘點費規定 -1 1 外聘國外專家學者 2400/ 節 2 外聘國內專家學者 1600/ 節 3 外聘與主辦或訓練機關學校有隸屬關係 1200/ 節 4 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學校人員 800/ 節 5 每節為 50 分鐘, 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 90 分鐘, 未滿者減半支給 6 講座助理 : 同一課程講座, 鐘點費 1/2 支給 113

講座鐘點費規定 -2 替代役役男不宜支領講座鐘點費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8.11 局給字第 0920025913 號書函 ) 本案經轉准內政部 92 年 7 月 28 日內授役字第 0920080771 號函復略以, 依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18 條及 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 6 條規定, 服勤單位得依業務需要指派役男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工作 ; 役男擔任資訊教育研習活動之講座或助理仍得視為勤務之一種, 是以, 不宜發給相關之鐘點費 本案有關替代役役男得否支領講座鐘點費一節, 請依上函辦理 114

講座鐘點費規定 -3 一 本機關人員奉派至其他機關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 邀請機關除依規定支給必要之酬勞, 如講座鐘點費外, 應可基於地利之便, 就必要之交通 飲食及住宿加以安排 惟如未予安排, 則本機關人員得在不重領之前提下, 衡酌實際需要,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報支交通膳雜等費 二 外聘講師倘確因故無法提供回程高鐵車票票根, 本 誠信原則得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報支, 並不得有重複支領情事發生 115

兼職費規定 -1 一 簡任月支最高新臺幣 3,000 元 薦任月支最高新臺幣 2,500 元 委任月支最高新臺幣 2,000 元 軍人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比照相當等級支給 二 經權責機關核准代理其他機關 ( 構 ) 學校主管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者, 得就所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 1 支領 三 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 以支領 2 個兼職費為限 116

兼職費規定 -2 一 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 ( 構 ) 學校轉發, 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 ( 構 ) 學校直接支給 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 並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機關 ( 構 ) 學校者, 不在此限二 薦任第八職等與委任第四職等年功俸四級人員, 其兼職車馬費 研究費同意按高一官等標準支給三 兼職人員每月已支領兼職交通費, 原則不應再支領差旅費, 惟若係由遠地前往或每月前往處理業務次數頻繁致所需交通費用高者, 得由兼職機關衡酌經費狀況及實際情形, 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支給必 要之費用 117

受訓支給規定 -1 1 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 在調查 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時, 受訓人員 勾選不用膳宿, 係自願放棄供膳 宿之權利, 自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 2 至於交通費部份僅補助受訓前及受訓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 ( 行政院主計處 93.01.02 處忠字第 0930000008 號函 ) 118

受訓支給規定 -2 3 參加英檢測驗者, 通過每一階段測驗, 報名費由機關給予全額補助 ; 英檢測驗未通過者, 報名費由機關給予半數之補助 4 採購專業人員第 1 次參訓不及格者, 其繼續參加訓練, 可否再申請相關補助, 宜由各機關衡酌各類訓練講習補助情形, 秉公平合理原則本權責核處 119

稿費 一 邀請專人撰譯 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 除本機關學校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 經刊登者, 得依標準支給稿費 ; 未經刊登者, 得支給審查費, 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二 經核定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 翻譯或編審者, 不得支給稿費 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 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三 學校教師非屬教育局之員工, 受委託撰稿等仍得支給稿費四 申請補助計畫所產出之書刊, 仍屬業務範疇, 自不得 支領稿費 120

差旅費 -1 一 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 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 搭乘飛機 高鐵者, 須另檢附票根 二 臨時人員得否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 宜回歸該要點訂定精神, 由各機關依該要點規定檢視其運用之妥適性, 本權責自行核處 如確有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必要, 其相關費用得參照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標準範圍內, 核實報支必要費用 三 各機關如因同仁或其直系親屬身故, 有派員參加公祭並協助處理相關後續照護事宜之必要時, 得依權責認定確屬執行公務後, 據以核給公差及報支差旅費, 惟為避免引發爭議, 其差假應以名實相符之事由登記, 不宜僅以 參加公祭 為登記事由 121

差旅費 -2 四 搭乘飛機 高鐵 船舶者,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五 出差地區如屬高鐵設站城市, 搭乘高鐵者, 非屬絕對必要, 應以當日來回為原則 六 除因業務需要, 經機關核准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七 未達六十公里, 因業務需要, 事前經機關首長核准, 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可報支住宿費 但出差地點在桃園市轄內 ( 不含復興區後山地區 ), 不得報支住宿費 122

差旅費 -3 八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規定, 以最直接 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之, 非順路之行程不得報支 九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 並應事先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十 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 座談會 研討會 檢討會 觀摩會 說明會等活動, 應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四條規定給予公假 ; 而如參加會議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任務, 則給予公差 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者, 其往返交通費及住宿費比照前項原則辦理 十一 替代役出差單程未達 60 公里不支給旅費, 但得發給交通費 ( 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 ) 123

文康活動費 一 文康活動包括體能競賽 聯誼 休閒等活動 ;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 但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進行情形下, 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 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 二 各機關學校於每月員工生日時得發放禮券或等值禮品 三 員工因公奉派出差, 應就其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 至公假中未具公差性質者, 不得以加註出差方式支領差旅費, 本案機關員工參加球類錦標賽活動, 本質上非屬出差自不能加註出差方式支領差旅費 124

健康檢查費 一 高中 國中小校長及幼兒園園長 : 每 2 年補助 6,000 元 二 40 歲以上公教人員 ( 前年度 12/31 止 ): 每 2 年補助 3,500 元 三 幼兒園廚工 : 每年補助 1,500 元 四 : 工友 :3,500 元 ( 未滿 40 歲每 5 年補助, 滿 40 歲每 3 年補助 ) 五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 ( 不包含診所 ) 六 檢附證明文件, 覈實給予公假, 最高日數為 2 日 七 請領者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檢附繳費收據, 填具申請表, 交由人事單位審核 125

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處理原則 一 現行各機關採購單位辦理之採購, 或非專任採購業務人員而經常辦理採購事項者, 應由機直接支付予廠商, 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之原則, 仍予以維持 二 個人信用卡刷卡支付之項目, 除員工出差旅費 健康檢查費 子女教育補助費 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 進修訓練補助費 報名費等項目 三 非專任採購人員且非經常性辦理採購, 以零用金支付時, 為簡化先行零用金墊支等程序及不違反政府採購法 機關採購規定下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支付 126

生育補助 -1 公務人員生育補助標準表 項 目 補助標準 ( 以實際發生限 制 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 生育補助 2 個月薪俸額 一 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二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 未滿 5 個月流產者, 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四 配偶於國外生育, 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 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127

生育補助 -2 公教員工生育多胞胎請領補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1.29 局地字第 0930050384 號函 ) 77 年 12 月 5 日局肆字第 41063 號函釋以, 公教員工或其配偶生育四胞胎子女, 均得各予補助二個月薪俸額 ( 註 : 亦即雙胞胎以單胎之加倍發給, 三胞胎以單胎之三倍發給, 以此類推 ) 128

結婚補助 公務人員結婚補助標準表 項 目補助標準 ( 以實際發限 制 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 結婚補助 2 個月薪俸額 一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 不得申請補 助 二 結婚雙方均為公教人員, 得分別申請結 婚補助 129

印花稅問題 1 醫院診所 執行業務之事務所 個人收款所開立 收據 銀錢收據, 應按總價貼用 4 %0 2 若機關係以支票方式給付者, 其銀錢收據上註明 票據種類及號碼, 則免貼 3 工程合約書 承攬契據 應按總價貼用 1 %0 政府機關部分免貼 130

出差旅費審核流程 Q: 國內出差旅費審核流程, 人事室是否需負審核差假及職務等級正確之權責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94.12.6 處實二字第 0940008938 號 ) 查行政院 91 年 12 月 12 日院授主會字第 091008386 號函頒布之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其中有關國內外出差旅費部分, 人事單位應負之責包括 :1. 審核有無核准 2. 審核假別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3. 審核旅費報支採用之職務等級是否正確 是以, 人事單位對於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仍應負責審核前揭事項之正確性 131

子女教育補助 休假補助審核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子女教育補助 休假補助項目, 人事單位應依當事人申請資料或人事單位提供資料負責審核申請案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 含申請項目所附證明文件及標準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 再由會計單位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 ( 章 ) 應檢附之支出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以及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132

待遇 獎金 保險 依法應提撥之退休 金及離職儲金審核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總務處或清冊編製單位依人事或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編製清冊 人事單位應按名審核待遇 獎金 保險 依法應提撥之退休金 離職儲金及追補 扣 調整數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會計單位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 ( 章 ), 以及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133

未兌現支票處理方式 審計部台灣省桃園縣審計室 92.11.12 審桃壹字第 0920003713 號函 1 逾一年以上未逾十五年未兌現支票者, 應於每年年底將 該款項收回原簽發專戶內, 作為該專戶之收入, 收回 後執票人如有提出請求, 經審核同意核付者, 直接簽發該專戶存款支票, 並將原支票收回註銷作廢 2 逾十五年以上未兌現支票者, 由原簽發機關填具收入繳款書將款項解繳縣庫 其他收入 雜項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科目項下 134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3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 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 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 15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 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 應使之更正, 不更正者, 應拒絕之, 並報告機關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 由於該長官之命令者, 應以書面聲明異議 : 如不接受時, 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135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 購辦法 4 條 : 監辦人員會同監辦採購, 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 比價 議價 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 但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 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前項會同監辦, 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 規格 商業條款 底價訂定 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 仍得提出意見 136

採購法施行細則 91 條 1. 主驗人員 主持驗收程序 承辦採購單位人員 不得為主驗人員或檢驗人 2. 會驗人員 接管或使用單位人員 需求單 位 3. 協驗人員 為設計 監造 承辦採購單位人員 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137

採購法問題 -1 Q: 主會計人員監辦採購之方式及責任如何?( 行政院主計處 94.9.15 處會三字第 0930005807 號 ) (1)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 4 條規定意旨, 會計人員監辦採購業務時, 係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採購案件之開標 比價 議價 決標及驗收有無依採購法規定之程序辦理 (2) 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3 條規定,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 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 實質或技術事項, 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 會計人員審核投標須知及契約草案時, 應就內部審核有關之事項, 亦即涉及財務收支之執行加以審核, 例如審核契約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及給付條件與資金籌措是否相配合 保證 ( 固 ) 金之收付條件是否訂明 違約罰款及損害賠償之計算是否明確等, 惟對於非財務收支事項之實質或技術事項, 必要時仍得提出審核意見 138

採購法問題 -2 Q: 十萬元以下之採購案, 若機關規定一萬元以上之採購需檢附估價單乙張以上, 應如何辦理? (92 年 7 月版 #571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 5 條規定 :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 得不經公告程序, 逕洽廠商採購, 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准此, 十萬元以下之採購, 可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至機關為強化管理需要, 訂定較嚴格內部規定, 自當依較嚴格之規定辦理 139

採購法問題 -3 Q: 依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 5 條所述情形之一, 且經機關首長核准免派員監辦者, 監辦人員是否仍須在該件採購文書上, 辦理 書面審核監辦?(93 年 4 月版 #580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機關主 ( 會 ) 計及有關單位依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 5 條之規定,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派員監辦時,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1 月 1 日 (88) 工程企字第 8817612 號函釋, 在不派員監辦之情況下, 亦得免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 140

電腦設備維護與網路使用之支用範圍 一 桃縣府 93.03.10 府教督字 0930050339 號函暨 95.05.03 府教督字 0950126735 號函 ( 一 ) 網路使用費支用範圍 1 網路電路與通信費 2 網路相關資訊設備購置與維護, 如伺服器 集線器 路由器 網路卡等 3 網路佈線建置與維護經費 4 網路應用軟體, 如作業系統軟體 防毒軟體 防駭軟體 還原 備份軟體等 5 網路教學相關軟硬體設備 ( 二 ) 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支用範圍 1 學生用電腦 教學用電腦與網路伺服器購置與維護費 2 網路管理軟體與硬體購置與維護費 3 校園資訊競賽相關器材與事務費 4 資訊教學相關器材與事務費 5 網路電路費與通信費 6 校園網路相關資訊軟硬體設備購置與維護費 二 桃縣府 98.07.03 府教設字 0980255251 號函 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 及 網路使用費 兩項合併為 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 本項目可支用網路使用費 141

採購禮券定型化契約規定 桃園縣政府 96.9.28 府人二字第 0960325333 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39.7 局企字第 0960028452 號函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8.29 消保官字第 0960007944 號函 一 應記載事項 : 1 發行人名稱 地址 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2 商品 服務 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相目 次數 3 商品 服務 禮券發售編號 4 使用方式 二 不得記載事項 : 1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2 不得記載 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3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 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4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 範圍 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5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6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7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8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142

離職儲金之規定 一 各機關學校進用聘僱人員時, 應於聘僱契約內訂定聘僱人員每月按月支報酬之百分之十二提存儲金, 其中百分之五十由聘僱人員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 ; 另百分之五十由聘僱機關學校提撥作為公提儲金 聘僱人員之月支報酬, 其薪點折合率較行政院所定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通案最高標準為高者, 應以通案最高薪點折合率標準所計算之月支報酬為準 ; 其未達通案最高標準者, 以實際月支報酬為準 二 聘僱人員公 自提儲金, 應由各機關學校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 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三 各公務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 含公 自提部分及其孳息 ) 係屬保管款性質, 為能清楚表達其收支 ( 含孳息 ) 情形, 應納入機關學校之會計報告中表達 四 各機關學校存儲之金融機構, 每月提供 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存明細單, 各機關學校會計單位僅需作總額控管列帳, 將金融機構所提供之提存明細清單視為原始憑證, 作為入帳之依據 143

報告完畢 謝謝 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