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空氣與噪音污染防制科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常見缺失審查原則 第八版 中華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
審查原則制定修正紀錄 (1) 日期 類別 明細 102/08/05 制定 制定高雄市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各申請表格審查原則共 72 條規定 103/01/10 新增 新增第 73 條規定, 經本 ( 環保 ) 局指定要求應進行空氣污染物減量之公私場所, 應於提出各項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申請時, 同時檢附經本局核發之削減量證明文件, 且文件內容所登載之污染物削減量不得低於被指定削減量 1. 新增表 AP-G 規定第 28 條增加使用高污染性燃料規定 2. 新增表 AP-G 規定第 29 條固定污染源變更或異動後全廠排放量以不增量為原則之規定 3. 新增表 AP-F 規定第 49 條列明檢查 保養及維修方式以確實降低燃燒塔使用時間 4. 修正表 AP-A 規定第 56 條焚化爐應填寫操作參數為燃燒溫度 燃料種類 燃料使用量 燃燒時間及處理容量等要項資料內容 5. 新增表 AP-A 規定第 58 條排煙脫硫設備應填寫操作參數 6. 新增表 AP-A 規定第 59 條選擇性觸媒還原設備應填寫操作參數 7. 新增表 AP-A 規定第 60 條選擇性無觸媒還原設備應填寫 103/05/16 新增操作參數 修正 8. 新增表 AP-A 規定第 61 條冷凝設備應填寫操作參數 9. 新增表 AP-A 規定第 63 條, 具有廢棄物或廢水排放防制 設備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申報 10. 新增表 AP-P 規定第 69 條, 須檢測重金屬 戴奧辛之管 道採樣平台規定 11. 新增表 AP-AT1 規定第 73 條設備元件檢測原則 12. 新增表 AP-AT1 規定第 74 條周界粒狀物檢測原則 13. 新增檢測報告書規定第 80 條, 有檢測防制設備去除效率 者, 其防制設備前後端排氣量應不相等, 且去除效率應以 污染物小時排放量計算, 不可以濃度計算 14. 新增檢測報告書規定第 81 條, 檢測報告中所有檢測設備 送外部校正日期應於檢測日期之前 前述規定新增與修正後, 全規定共 86 條 第 1 頁, 共 14 頁
審查原則制定修正紀錄 (2) 日期 類別 明細 103/11/10 新增 1. 修正表 AP-G( 續一 ) 規定第 33 條, 設備元件排放量計算原則 2. 新增表 AP-X 規定第 44 條, 電弧爐煉鋼業堆置場防制措施規定 3. 新增表 AP-X 規定第 45 條, 砂石業堆置場防制措施規定 4. 新增表 AP-X 規定第 46 條, 灑水或噴灑化學藥劑之記錄規定 5. 新增其他規定第 91 條, 廠外石化管線應提送相關圖資資料 6. 新增其他規定第 92 條, 石化製程應提出 MSDS 電子檔案 前述規定新增後, 全規定共 92 條 104/03/03 新增 1. 新增表 AP-G 規定第 31 條, 異動僅修正操作期程, 而年度用量未增加者, 其排放量應不會增加提醒 2. 新增表 AP-G 規定第 32 條, 展延申請排放量超過原許可核定者, 應另行提出減量措施規定 前述規定新增後, 全規定共 94 條 3. 修正表 AP-G 第 29 條規定, 修正條文異動及變更字眼 4. 新增表 AP-AT1 規定第 81 條, 煉鋼業或以生煤為燃料之鍋爐於試車階段需將 PM2.5 納入試車檢測項目中 104/07/29 5. 新增其他規定第 96 條, 石化製程需以密閉排氣系統收集新增製程所有廢氣 修正 6. 新增其他規定第 97 條, 公告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者, 應自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總量管制日起一年內, 向地方主管 機關申請排放量認可 前述規定新增後, 全規定共 97 條 105/02/05 新增修正 1. 修正表 C 第 1 條規定, 申請操作許可證時, 應檢具工廠登記證於申請書面 2. 新增表 AP-G 第 13 條規定, 使用生煤 石油焦或高污染特性燃料者, 應檢附燃料成份證明文件 3. 新增表 AP-G 第 33 條規定, 年許可排放量之推估, 依修正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計算 4. 修正表 AP-G( 續一 ) 第 36 條規定, 設備元件應以層次因子法估算逸散量 5. 新增表 AP-X 第 48 條規定, 堆置場應採行 2 種以上之污染防制措施 6. 新增表 AP-AT1 第 82 規定, 試車期間需檢測燃料之含硫份及燃燒設備之燃燒效率 第 2 頁, 共 14 頁
審查原則制定修正紀錄 (3) 日期類別明細 105/02/05 105/09/01 新增修正 新增修正 7. 新增其他規定第 98 條規定, 新設之鍋爐應採用低污染性氣體做為燃料 既存之鍋爐應評估製程改善, 以有效抑制污染排放之情形 8. 刪除原條文第 28 條 第 48 條 第 49 條及第 95 條規定, 依現行執行方式刪除相關抵觸之條文 9. 新增附表 1 逸散源控制技術與防制效率 前述規定新增 / 刪除後, 全規定共 98 條 1. 修正表 AP-G 第 28 條規定, 倘排放污染物包含 HAPs 物種, 應估算其污染量 2. 修正表 AP-G 第 29 條規定, 非屬總量管制列管之公私場所, 其全廠排放量, 以不增量為原則 3. 新增表 AP-G 第 30 條規定, 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 需取得足供抵換量 4. 修正表 AP-G( 續一 ) 第 37 條規定, 管牙 取樣連接裝置及快速接頭之排放係數, 應引用法蘭之係數推估逸散量 5. 修正表 AP-AT1 規定第 82 條規定, 水泥業 煉鋼業 焚化爐或以生煤為燃料之鍋爐, 於試車階段需將 PM2.5 納入試車檢測項目中 6. 修正表 AP-AT1 第 83 條規定, 需檢附燃燒設備之燃燒效率佐證資料或依檢測結果推估燃燒效率 7. 刪除原條文第 94 條 第 95 條及第 97 條規定, 依現行執行方式刪除相關抵觸之條文 8. 修正附表 1 逸散源控制技術與防制效率 前述規定新增 / 刪除後, 全規定共 96 條 第 3 頁, 共 14 頁
本審查原則僅說明高雄市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統一性原則規定及常見錯誤, 各頁申請資料表格填寫仍應依照行政院環保署規定表格填寫內容填報, 而因個案特殊審查要求情況及各項應符合法規項目均不會列於此原則中, 但仍因依照實際審查狀況由本局認定 高雄市各表格一致性審查原則 表格內容表 AP-Z 許可證申請檢核表 表 C 公私場所基本資料表 表 C-A1 公私場所製程摘要表表 AP-B 技師簽證及保證書 表 AP-D 差異對照表 審查原則較無常見錯誤, 請依照行政院環保署規定表格填寫內容填報 1. 申請操作許可證時, 應於核發試車前取得工廠登記證,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申請書面, 俾利許可審查確認申請資料之完整性 另工廠名稱應與已取得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所列名稱完全一致 2. 工廠地址 負責人住址等欄位, 請依檢附佐證資料確實填寫相關欄位, 且佐證資料之地址若含區 里 鄰 巷 弄等, 則應一併完整填寫 另外, 倘佐證資料文字以 臺 呈現, 則本表請以相同字體呈現, 不可以簡寫字 台 撰寫 3. 倘若業者提供之負責人與檢附供參之相關資料不相符, 則應檢附授權書 派職令等佐證資料供參 另外, 若負責人屬外國人士, 則應檢附護照作為佐證 4. 有關大門位置之經緯座標, 建議至行政院環保署環境地理資訊系統 ( 網址 :gis.epa.gov.tw/newindex.aspx) 或經濟部國土資訊系統 ( 網址 :ngis.moea.gov.tw/ngisfxweb/default.aspx), 以二度分帶 TM2-TWD97 進行定位 5. 因公私場所基本資料表是以線上申請資料表為主, 故專責人員應設置等級及批次 適用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等欄位, 請以 全廠 需符合之規定進行填寫 6. 填寫之製程名稱及代碼, 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網 ( 網址 :ems.epa.gov.tw/anonymous/codelist.aspx) 最新之製程名稱及代碼填寫之 較無常見錯誤, 請依照行政院環保署規定表格填寫內容填報 7. 涉及負責人基本資料 公司名稱 管制編號等變更或更動, 皆應於基本資料欄位, 詳實將前後修正內容完整呈現 8. 涉及原 ( 物 ) 料 產品 燃料 製程設施 ( 含儲槽 裝載場 廢水 第 4 頁, 共 14 頁
表格內容 表 AP-Q 產能或產品快速變動資料表 表 AP-M 製程資料表 表 AP-M( 續一 ) 製程說明表 審查原則處理場 ) 防制設施 排放管道等變更或更動項目, 皆應於許可證內容之相關欄位, 詳實將前後修正內容完整呈現 9. 涉及設備元件數量 年排放量等變更或更動項目, 皆應於許可證內容之其他欄位, 詳實將前後修正內容完整呈現 10. 倘若業者尚有其他需補充說明 ( 如廢氣流向改變 ), 則可自行將前後修正內容, 以其他方式檢附於本頁次 較無常見錯誤, 請依照行政院環保署規定表格填寫內容填報 11. 因製程需求每日 ( 每批 ) 均會添加使用, 但並不會生成空氣污染物之物料, 仍需填寫最大年使用量 12. 業者須提供製程使用原 ( 物 ) 料 燃料及產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MSDS); 燃料則須提供最大含硫份 (%) 組成成分分析之佐證文件 13. 以生煤或石油焦為燃料者, 申請書面需檢附燃料之含硫量 固定碳及熱值等證明文件 另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者, 申請書面需檢附燃料之含氯量 水分含量 含硫量及熱值等證明文件, 俾利許可審查查驗 14. 產品資料部分, 應注意申請之產量是否與原料之申請量達質能平衡, 若因物料行反應或廢水產出.. 等原因, 無法達質能平衡, 應於流程圖標示清楚或於製程說明敘述完整 15. 操作期程部分, 需以製程最大之操作期程提出申請, 如堆置場作業程序之操作期程, 應以 24 小時 / 天,365 天 / 年提出申請 16. 流程圖應依質能平衡之方式將各物 ( 燃 ) 料之用量及產品之產量, 標示於設備之投入端或產出端 17. 流程圖須將製程之污染逸散量及排放量於流程圖標示完整, 且標示之污染量須與表 AP-G 之申請內容一致, 另現場廢氣如有相通, 而未使用者, 亦應詳實說明告知 18. 流程圖須將設備之操作條件標示於製程流程圖, 且標示內容須與表 AP-E 及表 AP-A 之申請條件一致 19. 倘若有相同形式之設備, 請勿將其繪製於同一欄位 ( 如 E001~E005 A001~A003 P001~P002), 應將其分開繪製, 以利許可審查判別其為串聯或並聯設施及釐清其物質與廢氣流向 20. 倘若製程尚有產出廢水或廢酸, 應將其後續流向 ( 如廢酸儲槽 廢水處理廠等 ) 於流程圖標示完整 21. 製程說明須針對各單元之操作內容及操作條件逐一詳細敘述, 並說明各原料之來源及產品用途, 且須將其物質 廢氣及 第 5 頁, 共 14 頁
表格內容 表 AP-G 污染防制 / 計畫目標 審查原則廢水流向敘述完整 22. 倘若為石化製程, 製程說明應提供製程之化學反應式 23. 若製程中有儲放使用液體物料之儲槽, 應於流程圖中確實標明 24. 各污染源設備及防制設備, 其現場編號 ( 廠內編號 ) 應一併標示於流程圖內供參考 25. 污染源若可能產生異味污染物, 也應將異味特徵 ( 如刺激味 ) 登於本表中 26. 污染源若可能產生異味污染物, 也應將該物種登於本表中 27. 有環評承諾標準或因表 AP-P( 續一 ) 計算排放口高度不足自降標準者, 排放標準應填寫相關承諾值 28. 許可申請案件, 倘排放污染物包含 HAPs 物種, 如戴奧辛 氯化氫 鎘及其化合物 鉛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氫氟酸 硝酸 磷酸 硫酸 二甲基甲醯胺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或 13 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之污染物, 應估算其污染量 29. 非屬總量管制列管之公私場所, 其全廠核定粒狀物 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 揮發性有機物與戴奧辛污染物許可排放量, 以不增量為原則 30. 總量管制區域, 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 應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並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 31. 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製程異動或變更後操作申請, 完成試車檢測後, 應自行補充說明申請異動或變更之原因與排放量增量變化之間的合理性 32. 申請許可證異動, 僅修正每小時原物料 燃料使用量或產品產量, 年度申請量不增加者, 其對應之管道排放量或污染源逸散量, 應亦不得增加 33. 申請操作許可證展延製程, 應以最近一次檢測或近一年監測結果, 重新估算許可排放量, 若在相同估算依據下估算排放量超過原先許可核定排放量 10% 以上, 應於該次展延期間同時提出自廠排放減量措施, 減少排放量應不得低於超過原先核定的排放量數值, 若無法於當次提出減量措施者, 該製程僅核發一年期的操作許可證, 於完成減量後始得核發五年期操作許可證 34. 空氣污染物之年許可排放量, 需依修正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計算, 其推估依據之順序應以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試車檢測報告數據或自行 ( 委託 ) 執行三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 自廠係數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另年許可排 第 6 頁, 共 14 頁
表格內容 表 AP-G( 續一 ) 廢氣排放量估算資料表 表 AP-G( 續二 ) 污染防制 / 計畫目標 表 AP-Y01 環境座落圖說 表 AP-Y02 平面配置圖說 表 AP-E 製程設備資料表表 AP-O 設備元件資料表表 AP-C 粉粒狀物料輸 審查原則放量應以相同推估依據計算增加量及增量百分比 35. 排放管道 儲槽 接駁點 油水分離池 污染源逸散等相關設施之年排放量計算, 皆應以相同之推估依據, 計算異動前後其年排放量增減輻度 倘若未依相同之推估依據, 則請以欲作為基準之排放係數, 需分別重新計算異動前及異動後之年排放量, 以利確認其年排放量增減輻度 36. 有關堆置場年排放量計算, 應以 PEDCO 作為基準, 且車輛行經堆置場 風吹蝕 裝載 卸料之防制效率認定 ( 參閱附表 1), 應依不同的防塵措施給予不同的處理效率 37. 設備元件之年排放量計算, 應以層次因子法估算 另管牙 取樣連接裝置及快速接頭之排放係數, 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引用法蘭之排放係數推估逸散量, 而設備元件操作期程需以 24 小時 / 日 365 日 / 年計算 38. 應補充說明申請製程原料 燃料使用量或產品產量之定期紀錄頻率 39. 隸屬製程之污染源及防制設備, 請依現場或法令規範所安裝之監測設施儀錶, 將相關操作記錄項目 記錄頻率及更換耗材項目, 皆應自行彙整於本頁次 另外, 倘若該製程之操作條件是依塔頂 塔底 出口 入口等不同條件為主, 則請分別詳實撰寫, 非簡化為操作溫度或壓力 40. 應補充說明製程設備 防制設備 監測設施 採樣設施及平台之檢查 保養及維護項目及作業 紀錄頻率 41. 須提供可清楚判別廠址坐落位置之環境圖說, 且內容須包含指北向座標及比例尺 42. 須將申請製程之各設備 ( 污染源 防制設備 管道 接駁點 堆置場 ( 需列出防溢座等防制設施之相對位置 ) 儲槽 裝載場 油水分離池及廢水處理場.. 等設施 ) 於廠區之坐落位置, 於表 AP-Y02 完整標示 43. 廠區內堆置場應依實際堆置於廠內相對位置面積繪製堆置範圍, 而非僅以點位標註 44. 若污染源為焚化爐, 操作條件應填寫滯留時間 (G08) 及燃燒溫度 (C08 或 C09 或 C26) 45. 若污染源為鍋爐, 操作條件應填寫蒸氣蒸發量或輸入熱值 較無常見錯誤, 請依照行政院環保署規定表格填寫內容填報 較無常見錯誤, 請依照行政院環保署規定表格填寫內容填報 第 7 頁, 共 14 頁
表格內容送設施接駁點摘要表 表 AP-X 粉粒狀物料堆置場摘要表 表 AP-OS 全廠有機溶劑使用資料表表 AP-T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設備資料表表 AP-L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場資料表表 AP-W 廢水處理廠資料表表 AP-I 油水分離池資料表 表 AP-F 廢氣燃燒塔資料表 審查原則 46. 具有堆置場, 應於現場堆置區邊界以明顯標示物標示出堆置邊界, 另堆置高度應設置尺標或其他可量測方式量測出現場堆置高度, 且相關邊界與高度標示應不易損毀, 不可超過本表所列最大堆置面積與高度, 另堆置物料區不得倚靠與鄰廠相鄰之圍牆堆置, 以免影響鄰近建物之結構安全 47. 堆置物料已知比重者, 應將比重資料加註於附件說明, 未知比重者, 試車檢測時應加測物料比重 48. 具有堆置場者, 其粒狀物逸散量計算期程應以 24 小時 365 日計算 49. 堆置場之污染防制, 應採行 2 種以上符合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規定之污染防制措施, 以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 50. 使用噴灑化學穩定劑或灑水現場應安裝專用水表並定期記錄, 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較無常見錯誤, 請依照行政院環保署規定表格填寫內容填報 51. 屬圓柱形儲槽之容量 =( 等效直徑 /2) 2 圓周率 高, 不得以相似容量填寫 較無常見錯誤, 請依照行政院環保署規定表格填寫內容填報 52. 具有廢水處理廠, 其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期程應以 24 小時 365 日計算 53. 具有油水分離池, 其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期程應以 24 小時 365 日計算 54. 應確實檢附經環保局審核通過之燃燒塔使用計畫書內容及核准函 55. 廢氣燃燒塔之基本資料 操作資料 輔助燃料 導入處理之製程編號 主要成分等欄位, 皆應與檢附審核通過之燃燒塔使用計畫書內容一致 第 8 頁, 共 14 頁
表格內容 表 AP-A 防制設備資料表 審查原則 56. 為避免現場操作異常而長時間使用燃燒塔, 請業者於表 AP-G( 續二 ) 中列明各項操作檢查 保養及維修方式與頻率, 以確實降低燃燒塔使用時間 57. 倘若廢氣燃燒塔所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包含甲苯 二甲苯 苯 乙苯 苯乙烯 二氯甲烷 1,1- 二氯乙烷 1,2- 二氯乙烷 三氯甲烷 ( 氯仿 ) 1,1,1- 三氯乙烷 四氯化碳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等物種, 則應計算該個別物種之年排放量 58. 請確實將防制設備之基本資料 集氣設施 操作條件 處理效率及廢棄物質等欄位資料填寫完整 59. 旋風集塵器操作條件須填寫入口速度 壓力損失及處理容量等要項資料內容, 並檢附原廠設計去除粒徑效率資料供參 60. 袋式集塵器操作條件須填寫過濾速度 ( 氣布比 ) 入口溫度 壓力損失 總濾布面積 濾袋更換頻率及處理容量等要項資料內容 61. 洗滌器操作條件須填寫洗滌塔之型式 加藥種類 加藥量 洗滌液流率 洗滌液更換頻率 ph 值 液氣比 壓力損失及處理容量等要項資料內容 62. 靜電集塵器操作條件須填寫廢氣入口溫度 電壓 電流及處理容量等要項資料內容 63. 焚化設施操作條件須填寫燃燒溫度 燃料種類 燃料使用量 燃燒時間及處理容量等要項資料內容 64. 活性碳吸附塔操作條件須填寫活性碳規格 吸附能力 空塔停留時間 再生 ( 或更換 ) 活性碳時間 活性碳補充量及處理容量等要項資料內容 65. 排煙脫硫設備操作條件須填寫吸收劑種類 吸收劑添加量 操作溫度及處理容量等要項資料內容 66. 選擇性觸媒還原設備操作條件須填寫還原劑種類 還原劑添加量 觸媒更換頻率 操作溫度及處理容量等要項資料內容 67. 選擇性無觸媒還原設備操作條件須填寫還原劑種類 還原劑添加量 操作溫度及處理容量等要項資料內容 68. 冷凝設備操作條件須填寫冷凝劑種類 冷凝劑補充頻率與補充量 冷凝溫度 廢氣入口溫度 廢氣出口溫度及處理容量等要項資料內容 69. 防制設備應設置適當之監測儀錶, 以證明該防制設備可有效操作 另若涉及空污費之相關收費規定, 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裝設監測儀錶 70. 防制設備若具有廢水 ( 如洗滌塔洗滌液 ) 或廢棄物 ( 如集塵器底灰 ) 產出時, 應依照廢水或廢棄物相關法規定期申報 第 9 頁, 共 14 頁
表格內容 表 AP-P 排放管道資料表 表 AP-P( 續一 ) 排放管道設置狀況資料表 表 AP-S 工程進度及設置施工期間污染防制措施說明表 表 AP-AT1 公私場所試車資料表 審查原則 71. 排放管道之出口位置座標, 建議至行政院環保署環境地理資訊系統 ( 網址 :gis.epa.gov.tw/newindex.aspx) 或經濟部國土資訊系統 ( 網址 :ngis.moea.gov.tw/ngisfxweb/default.aspx), 以二度分帶 TM2-TWD97 進行定位 72. 倘若採樣孔設置位置不符合 8D/2D 採樣平台不符合規範或其他因素, 造成無法符合 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 應檢附環保局認可函 73. 請檢附採樣平台荷重證明, 證明中應填寫管道編號 平台可承受之最大重量 並應有製造商或第三方公證單位蓋章 74. 所有防制設備前後端及排放管道採樣設置應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檢附照片佐證, 另防制設備前後端採樣孔位置應考量可安全採樣前提下進行設置 75. 既設污染源若為同一排放管道, 且有二個以上採樣孔者, 均須將各採樣孔位置另以紙本填寫於表 AP-P 內容中 76. 須檢測重金屬 戴奧辛之管道, 應符合 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 附件五 ( 八 ) 規定, 其採樣孔軸向位置之採樣平台, 應有其排放管道內徑外加一公尺以上之長度 但在排放管道截面二個垂直相交的直徑線上已設置四個採樣孔者, 其採樣平台應有其排放管道半徑 ( 以內徑計算 ) 外加一公尺以上之長度 77. 排放管道須計算有效煙囪高度及排放標準 此外, 表 AP-G 填寫之排放標準或限值須與表 AP-P( 續一 ) 計算之排放標準一致 78. 排放管道出口端若有設置雨遮 ( 或排放口非向上 ) 者, 其煙流上升高度 (ΔH) 應以 0 值計算 79. 申請新設置許可證本表應列明, 各項施工進度預計期程規劃與施工期間對空氣污染之防制措施, 若為設置展延申請, 則應列明已完工之項目 ( 包含污染源 防制設備 排放口等 ) 與修正後施工進度規劃與施工期間對空氣污染之防制措施 80. 製程進行設備元件檢測應以該製程全數設備元件檢測為原則, 若因設備元件為難以檢測形式, 應於本表列出難以檢測元件之數量 81. 製程進行週界粒狀物檢測應以三點次 ( 上 下風處各一點 大門口一點 ) 同時檢測為原則, 若無法同時檢測, 應於本表列出預計檢測點次與時間規定 82. 水泥業 煉鋼業 焚化爐或以生煤為燃料之鍋爐 ( 輸入熱值三百八十五萬仟卡 / 小時或蒸發量五公噸 / 以上者 ), 於試車階段需將 PM2.5 納入試車檢測項目中, 且採樣設施亦需同戴奧辛之 第 10 頁, 共 14 頁
表格內容 表 AP-AT2 檢測計畫摘要表 表 AP-AT3 檢驗測定機構基本資料表表 AP-AT4 周界檢測資料表 表 AP-T5 排放管道檢測資料表 表 AP-AT6 燃 ( 物 ) 料檢測資料表 表 AP-AT7 照片說明表 表 AP-AT8 補充資料表 檢測報告書 審查原則採樣平台規範設置 83. 試車檢測期間應檢測燃料之含硫份 ( 除氫氣 符合中華民國標準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以外 ), 並需檢附燃燒設備之燃燒效率佐證資料或以自動分析儀器檢測燃燒設備之一氧化碳及二氧化碳濃度, 並依檢測結果計算設備之燃燒效率 84. 符合下述任一條件之製程須於表 AP-AT2 填寫防制設備前端之檢測項目, 以驗證實際之污染防制效率, 如申請製程屬 (1) 污染物年排放量達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2) 石化製程 ;(3) 以洗滌塔作為揮發性有機物防制之製程 此外, 除上述三種條件外, 倘若審查者針對防制設備處理效能有疑慮, 業者仍應配合進行防制設備前端之污染物檢測 85. 石化製程須進行管道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指紋分析, 以建立污染物排放特徵 86. 須將預計檢測之污染物名稱及環保署公告之 NIEA 檢測方法於本表填寫完整, 且填寫之 NIEA 編號須為環保署公告之最新編碼 較無常見錯誤, 請依照行政院環保署規定表格填寫內容填報 87. 倘若進行防制設備去除效率檢測, 則應將防制設備前端之採樣點數及位置 採樣程序等資料一併補充說明於本頁次 另外, 倘若防制設備前端採樣孔設置位置非屬 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 規範第六條規定者, 若不符合 8D/2D 採樣平台不符合規範或其他因素, 應於表 AP-AT8 加註說明 較無常見錯誤, 請依照行政院環保署規定表格填寫內容填報 88. 申請設操作許可證, 應檢附該製程所有污染源設備 防制設備 排放管道與其他設施 ( 如堆置場 廢水處理廠 油水分離池 燃燒塔 儲槽等 ) 之照片, 且防制設備有設置監控儀表者, 應檢附該監測儀錶照片, 以利書面資料與現場設備之核對 較無常見錯誤, 請依照行政院環保署規定表格填寫內容填報 89. 有檢測防制設備去除效率者, 其防制設備前後端排氣量應不相等, 且去除效率應以污染物小時排放量計算, 不可依檢測濃度計算 90. 檢測報告中所有檢測設備送外部校正日期應於檢測日期之前 第 11 頁, 共 14 頁
表格內容審查意見對照表 區域性要求 其他要求 審查原則 91. 應補上歷次審查意見回覆情形, 不得僅附最後一次意見表回覆情形, 且各頁審查意見回覆情形應加蓋公司章 92. 本洲工業區內各類申請案件, 其全廠各污染物不得超過該廠所核准之環評承諾分配量 93. 倘若該製程適用逸散性管理辦法 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等法令, 則請至高雄市環保局空噪科網站 ( 網址為 : 61.218.233.198/sspmp/download.html) 下載對照表, 並依照對照表內容完成撰寫及檢附於許可申請資料供參 94. 有關申請文件內容, 其所有引用之參考文獻 檢測結果 排放係數等資料來源, 亦應檢附相關資料供參 95. 石化製程需依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以密閉排氣系統收集製程所有廢氣, 不得使污染物逸散至大氣中 96. 為有效降低製程產出之污染排放量, 新設之鍋爐應採用低污染性氣體做為燃料 另既存之鍋爐亦應評估製程改善, 如裝設污染防制設備 提升防制設備效能或改用低污染性燃料, 以有效抑制污染排放之情形 第 12 頁, 共 14 頁
適用對象 開採作業 堆置作業 表 1. 逸散源控制技術與防制效率 控制效率可行性控制技術操作條件防制效率 (%) 灑水強度 0.3~0.4 ( 含 ) mm H2O/hr 30 於作業期間灑水, 使物料保持濕潤灑水強度 0.4~0.6( 含 ) mm H2O/hr 50 灑水強度 >0.6 mm H2O/hr 75 密閉式密閉污染源堆置逸散性物料 100 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除依法設置之通風口外, 其餘開口部份隨時保持關閉 95 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或達堆置區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 1.25 倍以阻隔牆圍封 ( 除出入口外 ) 上, 出入口應儘量朝東或朝西為原則 50-80 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 防塵布, 材質採 PP PE 帆布 塑膠布 帆布等材質, 厚度至少 0.5 mm 以上 應記錄之操作條件項目 1. 灑水面積 2. 灑水量 90 備註 應設置阻隔設備及防溢座, 防止堆置物掉落或溢流至堆置區外 防塵網, 網徑 / 網距應達 0.33cm 以上 30 噴灑化學穩定劑 藥劑濃度 6% 之條件下, 施用後兩個月內, 其防塵效率可維持 60 1. 噴灑面積 2. 噴灑劑量 灑水強度 0.3~0.4 mm ( 含 ) H2O/hr 30 於作業期間灑水, 使物料 1. 灑水面積保持濕潤灑水強度 0.4~0.6 mm ( 含 ) H2O/hr 50 2. 灑水量灑水強度 >0.6 mm H2O/hr 75 密閉式密閉污染源堆置逸散性物料 100 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 除依法設置之通風口外, 其餘開口部份隨時保持關閉 95 堆置物料裝卸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或達堆置區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 1.25 倍以阻隔牆圍封 ( 除出入口外 ) 上, 出入口應儘量朝東或朝西為原則 50-80 灑水強度 0.3~0.4 mm ( 含 ) H2O/hr 於作業期間灑水, 使物料 30 1. 灑水面積保持濕潤 2. 灑水量 破碎及篩選作業 灑水強度 0.4~0.6 mm ( 含 ) H2O/hr 50 灑水強度 >0.6 mm H2O/hr 75 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 包圍式操作 80 1. 抽風量 2. 風速 應提出設計圖說 設置局部集氣系統 一般氣罩收集 60 1. 抽風量 2. 風速 應提出設計圖說 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 除出車輛出入時即必要通氣口應維持密閉 90 灑水強度 0.3~0.4 mm ( 含 ) H2O/hr 30 於作業期間灑水, 使物料 1. 灑水面積保持濕潤灑水強度 0.4~0.6 mm ( 含 ) H2O/hr 50 2. 灑水量 灑水強度 >0.6 mm H2O/hr 75 註 :1. 參考來源 : 環保署逸散污染源管制網站 (website: http://emp.ncet.com.tw/) 2. 表 1 之控制效率僅限於許可審查及排放量申報引用 第 13 頁, 共 14 頁
適用對象 輸送作業 運輸作業 - 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 表 1. 逸散源控制技術與防制效率 ( 續一 ) 可行性控制技術 控制效率應記錄之操操作條件防制效率 (%) 作條件項目 備註 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 密閉式操作 100 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 除依法設置之通風口外, 其餘開口部份隨時保持關閉 95 局部集氣系統 一般氣罩收集 60 1. 抽風量 2. 風速 灑水強度 0.3~0.4 mm ( 含 ) H2O/hr 30 於作業期間灑水, 使物料 1. 灑水面積保持濕潤灑水強度 0.4~0.6 mm ( 含 ) H2O/hr 50 2. 灑水量 灑水強度 >0.6 mm H2O/hr 75 舖設混凝土常有車輛行駛 50 舖設瀝青混凝土常有車輛行駛 50 應定期清洗, 不得有路面色差舖設鋼板有效的舖設, 即板面銜接處密合且板面無殘留砂土 50 舖設粗級配或粒料因車輛行駛與粗級配摩擦, 有產生揚塵之虞, 應配合灑水措施, 抑制摩擦產生粉塵 30 僅限使用於堆置區及礦區灑水強度 0.3~0.4 mm ( 含 ) H2O/hr 30 路徑灑水, 使路面保持濕 1. 灑水面積潤灑水強度 0.4~0.6 mm ( 含 ) H2O/hr 50 2. 灑水量 灑水強度 >0.6 mm H2O/hr 75 註 :1. 參考來源 : 環保署逸散污染源管制網站 (website: http://emp.ncet.com.tw/) 2. 表 1 之控制效率僅限於許可審查及排放量申報引用 第 14 頁, 共 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