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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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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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加工 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 ; 其经海关认可的经 常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单位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1. 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进 出口业务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3. 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1.法律法规

二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74 号发布 ) ( 一 ) 将第五条 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填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

( 二 ) 预配舱单数据项 中 卸货地代码 发货人代码 发货人联系号码 收货人名称 调整为 主要数据 的 必填 项, 其他数据 的 - 项 ; 收货人代码 第 48 项 国家代码 收货人联系号码 第 50 项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调整为 主要数据 的 条件 项, 其他数据 的 - 项 ( 填制条件和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2/2 人需要继续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 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 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 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 装货的 24 小时前填制 集中申报清单 向海关申报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第八章 合同的磋商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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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有效期届满可以延续 收发货人需要继续适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 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 10 日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第七条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 ( 一 ) 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 ; ( 二 ) 涉嫌走私或者违规, 正在被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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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标题

( 四 ) 每年报送 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 告 ; 每半年报送 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 A 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已适用 B 类管理 1 年以上 ; ( 二 ) 连续 1 年无走私罪 走私行为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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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 ( 四 ) 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 免税等事宜 ; ( 五 )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结关等事宜 ( 六 ) 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第二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一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九条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 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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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 ( 一 ) 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 ( 二 ) 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 ( 三 ) 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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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属于海关统计资料 A 经过海关审核的 中华人民夫共和国海关进( 出 ) 口货物报关单 B 经过海关审核的 中华人民共共和囱海块保税区进( 出 ) 境货物备案清单 C 经过海关审核的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 出 ) 境货物备案清单 D 经过海关审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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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主要内容 海关总署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发布了 关于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 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60 号 ) 根据公告, 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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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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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5 号 ( 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 ) 公告 为进一步服务企业, 压缩通关时间, 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汇总征税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 ( 失信企业 除外 ) 汇总征税企业是指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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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在版编目!!"" 数据 进出口报关实务! 罗兴武主编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 十一五 & 浙江省重点教材建设项目!" 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 ()*+,-.,./$$."0/,&.&!%" 进 %" 罗 $%" 进出口贸易. 海关手续. 中国.

序号 :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S11550R0M CN-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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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境外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 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09 年第 59 号规定, 办理保证金异地返还事宜 ( 四 ) 暂时进境的期限 经海关批准, 暂时进境物资应在进境之日起 6 个月内复运出境 对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 经组委会向海关申请并获得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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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 拘留 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 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 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 依照规定出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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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 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 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 ( 含学名和通用名 ) 化学分子式和 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 经营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 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 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法律 法

( 一 ) 责令改正 ; ( 二 ) 责令停止生产 营业 制造 出厂 修理 销售 使用 检定 测试 检验 进口 ; ( 三 ) 责令赔偿损失 ; ( 四 ) 吊销证书 ; ( 五 ) 没收违法所得 计量器具 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 证 ; ( 六 ) 罚款 第六条违反计量法律 法规使用非法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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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按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的 B. 无特殊原因, 未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 停留地点或更换的时间 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 C. 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 瞒报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物品进出境的 D. 经营保税业务, 有关记录不真实或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8 出口羊毛计算重量, 通常采用的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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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修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部分条款, 修订 对照如下 : 修订前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

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实行专款 专用, 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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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加强海关监督管理,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 保障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 ( 以下简称进出境 ) 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 货物 行李物品 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 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 ), 征收关税和其他税 费, 查缉走私, 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 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 不受行政区划的 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 1

( 一 ) 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 查验进出境货物 物品 ; 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 可 以扣留 ( 二 ) 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 ; 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嫌疑人, 调查其违法行为 ( 三 ) 查阅 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有关的合同 发票 帐册 单据 记录 文件 业务函电 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 ; 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 物 物品有牵连的, 可以扣留 ( 四 )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 物品嫌疑的场所, 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 对走私罪嫌疑人, 经关长批准, 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 扣留 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 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 五 )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 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 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 将其带回处理 ( 六 ) 海关为履行职责, 可以配备武器 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 由海关总署会同国 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 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 需要经过未 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 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 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 关手续 2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 除另有规定的外, 由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 报关纳税手续 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 应当遵守本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 秉公执法, 忠于职守, 文明服务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抗拒时, 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交验单证, 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未经海关同意, 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办理海关手续 ;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 不得改驶境外 第九条 3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 应当按照交 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 ; 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 由海关指定 第十条 进出境船舶 火车 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 停留地点 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 物品时间,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十一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 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 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 物品装卸完毕,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 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二条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 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 房间 车门 ; 有走私嫌疑的, 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 物品的部位, 搬移货物 物料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 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 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 用 第十四条 4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 货运输, 需经海关同意, 并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 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沿海运输船舶 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 未经海关同意, 不得载运或者换取 买卖 转让进 出境货物 物品 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 降落或者抛掷 起卸 货物 物品,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三章进出境货物 第十七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 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 过境 转运和通运货物自 进境起到出境止, 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 制进出口的货物, 没有进出口许可证的, 不予放行, 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 应当在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 向海关申报 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 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 并负责搬移货物, 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 可以径行开验 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经收发货人申请, 海关总署批准, 其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第二十条 除海关特准的外, 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 由海关签印放行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 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 变卖处理 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 装卸 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 尚有余款的, 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 内, 经收货人申请, 予以发还, 逾期无人申请的, 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 经海关审定, 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 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 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 ; 必要时, 经海关批准, 可以延期三个月 逾期未办手 续的, 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 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 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 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 装卸 储存等费用后, 上缴国库 6

第二十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 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 在特殊情况下, 经海关同意, 可以延期 第二十三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 加工 装配 寄售业务, 需经海关批准, 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 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 海关同意,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 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 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 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 必要时, 海关可以 派员押运 经电缆 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 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 海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过境 转运和通运货物,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 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 可以查验过境 转运和通运货物 第二十六条 7

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海关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 提取 交付 发运 调换 改装 抵押 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海关加施的封志, 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 场所的经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 办理收存 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应当经海关同意, 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七条 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办法, 打捞进出境货物和沉船的监管办法 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 以及本法未具体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办法, 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 制定 第四章进出境物品 第二十八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邮寄进出境的物品, 应当以自用 合理数量为限, 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九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 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三十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 转运和过境, 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8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三十一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 经海关查验放行后, 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三十二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 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 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三十三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 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 以及无 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 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关税 第三十五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 进出境的物品,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 进出口 税则应当公布 第三十六条 9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 逾期缴纳的, 由海 关征收滞纳金 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 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 ; 必要时, 可 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三十八条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为 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 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 进出境物品, 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 ( 一 )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 ( 二 ) 外国政府 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 ( 三 )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 ( 四 ) 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 10

( 五 ) 法律规定减征 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 物品 ; ( 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 免征关税的货物 物品 第四十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 出口的货物 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 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特定减税或 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边境小额贸易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范围和办法,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依照前条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 物品, 只能用于特定地区 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 未 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 不得移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国 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 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 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 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 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四十四条 11

进出口货物 进出境物品放行后,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 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 物品放行 之日起一年内, 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 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 追征 第四十五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 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 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 可以要求海关退 还 第四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 应当先缴纳税款, 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征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的复议 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 ;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复议决定仍 然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逃避海关监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是走私罪 : ( 一 ) 运输 携带 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 武器 伪造货币进出境的, 以牟利 传播为目 的运输 携带 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的, 或者运输 携带 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 ; ( 二 ) 以牟利为目的, 运输 携带 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 国家 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 物品进出境, 数额较大的 ; ( 三 ) 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 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 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 数 12

额较大的 以武装掩护走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货物 物品的, 不论数额大小, 都是走私罪 犯走私罪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事处罚包括判处罚金, 判处没收走私货物 物品 走私运输 工具和违法所得 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 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对该单位判处罚金, 判处没收走私货物 物品 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有本法第四十七条第 ( 二 ) ( 三 ) 项所列行为之一, 走私货物 物品数额不大的, 或者携带 邮寄淫 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 由海关没收货物 物品 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走私罪论处, 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 一 )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 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 他货物 物品 数额较大的 ; ( 二 ) 在内海 领海运输 收购 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 或者运输 收购 贩卖国家限 制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 数额较大, 没有合法证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走私罪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13

个人携带 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 未向海关申报的, 责令补缴关税, 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可以处以罚款 : ( 一 ) 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 ( 二 ) 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 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 ( 三 ) 进出口货物 物品或者过境 转运 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 ( 四 ) 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进行检查 查验的 ; ( 五 ) 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 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 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 ( 六 ) 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 擅自驶离的 ; ( 七 )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 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 未经海关批准, 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 ( 八 ) 进出境运输工具, 未经海关同意, 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 ( 九 )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 降落或者在境 内抛掷 起卸货物 物品, 无正当理由, 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 ( 十 ) 未经海关许可, 擅自开拆 提取 交付 发运 调换 改装 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管货物 的 ; 14

( 十一 ) 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 ( 十二 ) 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的其他规定, 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实施监管的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处没收的走私货物 物品 违法所得 走私运输工具和罚金, 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 物品 违法所得和罚款, 全部上缴国库 法院判处没收的和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 物品 走私运输工 具, 由海关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上缴国库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海关无法通知的, 自海关 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 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 的, 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或者 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 物品 运输工具变价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 物品时, 损坏被查验的货物 物品的, 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第五十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走私货物 物品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

海关工作人员不得购买没收的走私货物 物品 ; 购买没收的走私货物 物品的, 责令退还, 并可 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故意刁难 拖延监管 查验的, 给予行政处分 ;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放 纵走私的,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进出境运输工具, 是指用以载运人员 货物 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 车辆 航空器和驮畜 过境 转运和通运货物, 是指由境外启运 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其中, 通过 境内陆路运输的, 称 过境货物 ; 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 称 转运货物 ; 由船舶 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 称 通运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 是指本法第十七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 过境 转运 通运货物, 以及暂时进 出口货物 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保税货物, 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 在境内储存 加工 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 物 海关监管区, 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 车站 机场 国界孔道 国际邮件互换局 ( 交换站 ) 和 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 以及虽未设立海关,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16

第五十八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奖励 对于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 和个人, 海关应当负责保密 第五十九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的监管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 定 第六十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 行海关法 同时废止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