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教电传 2012 382 号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关于征求 浙江省贯彻 <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实施办法意见 的通知 各高校党委 :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颁布的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以下简称 条例 ) 精神, 我委草拟了 浙江省贯彻 <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实施办法, 现征求各校意见 请你们通过召开座谈会 书面征求等形式, 广泛征求师生党员特别是党代表的意见建议, 汇总后于 10 月 25 日前反馈至我委组织处 联系人 : 王委兴 唐玲丽, 联系电话 :0571 88008964 88008961, 电子邮箱 :zzc88008962@126.com 附件 : 浙江省贯彻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 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2012 年 10 月 18 日 - 1 -
附件 浙江省贯彻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 ( 以下简称 高等学校 ) 的领导, 切实提高我省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为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 政治和组织保证, 根据 中 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 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 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执行 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服务, 为人民服务, 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培养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 班人, 为建设 物质富裕 精神富有 的现代化浙江提供有力的人 才支撑 第三条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根据 党委 领导 校长负责 教授治学 民主管理 的总体要求, 高等学校 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的 集体的领导, 支持校长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的规定积极主动 独立负责地开 - 2 -
展工作, 保证教学 科研 管理 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 作出决定 ; 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 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 5 年 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凡建立党的委员会或党的委员会换届已满 5 年的高等学校, 必须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党的委员会换届 确需提前或延期的, 须事先征询省委组织部 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意见, 并按党的隶属关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探索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 第五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一般由 7 至 11 人组成 规模较大 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 根据工作需要,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委员一般 15 至 25 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 7 至 9 人组成, 最多不超过 11 人 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委员会全体会议, 如遇重 - 3 -
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一般设书记 1 人, 副书记 1 至 3 人 ( 含党员校长兼任党委副书记 ) 第六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 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 设立办公室 组织部 宣传部 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 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规模较小 党员数量较少的高等学校, 可从实际出发采取合署办公等形式设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高等学校院 ( 系 ) 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 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 设立党的委员会, 或总支部委员会, 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党员 100 人以上的, 其中教职工党员 50 人以上, 可设立党的委员会, 委员设 5-9 人 ; 党员 100 人以下 50 人以上的, 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委员设 5-7 人 党员不足 50 人的, 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 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院 ( 系 ) 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 3 年或 4 年 ;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 3 年 院 ( 系 ) 级党组织应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二级学院 ( 系 ) 党组织领导班子实行 公推直选 第八条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设书记 1 人, 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 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 不设支部委员会, 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 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 人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 副书记每届任期 - 4 -
2 年或 3 年 第九条高等学校院 ( 系 ) 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 要与教学 科研 管理 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 ( 系 ) 内设的教学 科研机构设置 ; 学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 年级或班级设置, 鼓励本科生党支部按专业纵向设置党支部, 以有利于党支部的文化传承和相对稳定 机关 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 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 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规模一般不超过 20 人, 毕业年级党支部人数规模一般不超过 40 人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 探索在新型学术团队 科研机构和学生社区 学生社团等建立党组织 在一些临时性 阶段性的工作或活动中可根据需要设立临时党支部 第三章主要职责第十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二 )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 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事项, 积极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 5 -
( 三 )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负责干部的选拔 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 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 四 ) 按照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方针, 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 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 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 五 ) 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学习科学 文化 法律和业务知识 ( 六 )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 七 ) 坚持党建带工建 带团建, 领导学校的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 八 )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院 ( 系 ) 级单位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 - 6 -
党组织围绕院 ( 系 ) 中心工作, 管思想 管干部 管人才 管政策, 参与讨论和决定所在单位的重大事项,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宣传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 二 ) 建立健全党政沟通协调 决策和监督机制,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凡属学院 ( 系 ) 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党委 ( 总支 ) 书记 院长 ( 系主任 ) 应在充分沟通酝酿后,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 三 )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 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抓好理论中心组学习, 开好院 ( 系 ) 级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 具体领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 四 )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抓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重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 引导教职工做好教书育人 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工作 定期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形势政策宣传教育, 加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组织员 辅导员 班主任队伍建设, 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相关工作 ( 五 )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加强院 ( 系 ) 级领导班子建设, 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 六 ) 领导本单位工会 共青团 研究生会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对重大问题和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 7 -
决策, 要事先听取各方面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 对单位的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宣传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团结师生员工, 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保证教学 科研 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 二 )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参与年度考核 干部推荐等工作 支部所在单位教职工晋升职称 ( 职级 ) 干部选拔和各类奖励申报等事项, 应征求党支部的意见 ( 三 )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 管理 监督和服务, 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 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 并检查执行情况 ( 四 )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 做好在教职工特别是优秀中青年教师中的发展党员工作 ( 五 )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了解 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 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 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强化党建育人功能, 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 团结进步 健康成长的政治核心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宣传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 8 -
带领学生集体进步 ( 二 ) 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 管理 监督和服务, 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影响 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 完成学习任务, 形成优良学风校风 ( 三 ) 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 ( 年 ) 级事务管理, 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 支持 指导和帮助团支部 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 主动参加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 四 ) 团结凝聚青年学生, 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 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优化党员结构, 保证党员质量 ( 五 ) 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 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 开展调查研究, 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第十四条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 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任期与学校党的委员会相同 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可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一般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副书记各 1 人, 设常务委员会的设书记 1 人, 副书记 1-2 人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数不多于学校党的委员会委员数 党的纪律 - 9 -
检查委员会副书记按学校中层正职干部选配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并配备专职纪检干部, 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 ( 室 ) 可合署办公 根据学校规模和党员人数, 原则上按本科院校 5-6 人 专科院校 4 人配齐配强纪检 ( 监察 ) 干部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直属 ( 附属 ) 二级单位党委 党总支委员会 ( 直属党支部 ) 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 二 )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 三 ) 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 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 四 ) 检查 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 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 10 -
( 五 )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述, 保障党章和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章党员的教育 管理 服务和发展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 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 结合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校 院 ( 系 ) 两级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党员经常性学习制度 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 党的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强化党员身份意识 宗旨意识 执政意识 纪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二十条健全党内生活制度, 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年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和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认真执行 三会一课 制度, 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 党员公开承诺 述职 评议制度 深化 党员先锋岗 创建, 坚持并完善教工党员联系学生班级 学生寝室和困难学生等 三联系 制度 建立党员退出机制, 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 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 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集中驻外党员和实习实训期间党员要及时建立临时党支部 按有关规定, 做好出国出境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关心党员学习 工作和生活, 完善党内激励 - 11 -
关怀 帮扶机制 按照 真正重视 真情关怀 真心爱护 党员的要求, 实行党内谈心制度 党员思想汇报制度和访困问暖制度, 大力推行 网格化管理, 组团式服务, 把思想上关心党员与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 做好党内评先评优工作, 激发党员创先争优的内动力 加强党员服务中心 ( 站 ) 和党内关爱基金建设, 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 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把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情况纳入党员民主评议和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完善高校党员代表大会 ( 党员大会 ) 制度, 支持和保障党代表切实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作用 全面推行党务公开, 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 学校党组织讨论重要事项前, 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各级党组织每学年至少召开 1 次全体党员会议 ( 党员代表会议 ) 通报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按照坚持标准 保证质量 改善结构 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 培养和考察, 做好在学科带头人 教学 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重视并主动关心学术骨干 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海归人才的成长 推行党员发展推优制 记实制 答辩制 公示制 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积极构建党员发展质量保障体系, 确保党员质量 科学制定发展党员规划和年度计划 做好新生党员和毕业生党员离校前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 党校校长 - 12 -
一般由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兼任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 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高校要为党校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党校应配备一支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有必要的办学经费和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 本科院校和规模较大的高职高专院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分党校 分党校校长由院 ( 系 ) 党委 总支书记兼任 分党校受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党校的双重领导, 校级党校负责指导分党校的教学计划 教学内容 师资选聘和教学管理, 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章干部和人才工作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坚持民主 公开 竞争 择优, 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 年轻化 知识化 专业化的方针, 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 坚持注重实绩 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 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 经校党委 ( 常委 ) 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按规定程序办理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 按文件规定办理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还应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不断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 推进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 公推直选等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的制度化 规范化, 逐步提高竞争性办法选拔干部在提拔干部总数中的比例 完善差额选拔干部办法 严格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度 完善干 - 13 -
部 能上能下 机制, 不断优化领导班子学科专业 学历职称 年龄性别和能力特长等方面的结构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 培养和管理 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完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发挥好党校主阵地作用 校院 ( 系 ) 两级党政领导干部集中培训每五年累计应达到 3 个月以上, 其他干部脱产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 12 天 健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出国 ( 境 ) 管理规定等, 规范日常管理 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形成正确的政绩导向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应与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 共同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 培训 选拔 考核和监督工作, 以及组织员 辅导员 班主任的管理工作 对院 ( 系 ) 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 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 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协助上级组织做好校级后备干部遴选 培养工作 建立健全中层后备干部选拔 培养制度 重视女干部 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加大选拔配备优秀年轻干部工作的力度, 学校中层干部中 45 周岁以下的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 切实履行好管宏观 管政策 管协调 管服务的职责 贯彻科教人 - 14 -
才强省战略, 通过制定政策 优化环境 健全评价激励机制等, 加强对学术骨干 拔尖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等的培养, 努力形成 人才辈出 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加强教育引导, 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 质 建立健全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与高层次人才的沟通联系制度 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和教书育人考评制度, 树立师德表率 教书育人和科技创新先进典型, 将思想品德素质和教书育人实绩 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和评优奖 励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思想政治工作 T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 工作 同时, 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 共青团 研究生会 学生 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 健全党委统一领导 党政 群齐抓共管 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 机制, 共同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 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 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 育, 党的基本路线教育, 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 育, 中国近现代史 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教育, 形势政策教育 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 育, 国防和国家安全等教育 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进教材 进课堂 进头脑工作 - 15 -
第三十三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 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 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大力弘扬以创业创新为核心的浙江精神, 践行以 务实 守信 崇学 向善 为内涵的当代浙江人共同的价值观, 深入实施 浙江省公民道德建设纲要 高度重视教师 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建立健全师德考评体系, 充分发挥教师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 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质量, 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形成全员育人 全过程育人 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推进 家庭 学校 社会 三位一体的教育培养机制, 构建目标一致 方法互补 资源共享的教育体系 努力构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 构筑师生员工共同的精神家园 第三十五条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 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 密切结合教学 科研 管理 服务等各项工作, 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 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着力完善重点帮扶 思想动态研判 心理援助等工作体系 大力推进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 进网络, 以文明寝室和校园网络建设为重点, 着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阵地建设, 切实增强思想 - 16 -
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 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 骨干 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专职 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 总数的 1% 左右 ; 规模较小的学校, 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 ; 要 在编制总额内按照师生比总体上不低于 1:200 的比例设置本 专科生一线辅导员岗位 第三十七条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 切实关心 爱护党 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 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在业务 培训 职称评定 收入待遇和评选先进等方面, 应充分考虑他们 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贡献 制定并实施高校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者 成长计划, 通过加强培训 设立专项研究课题 增加专项经费投 入等, 使他们 工作有条件 干事有平台 发展有空间 第八章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T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工会 共青团 研究生会 学生会 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支 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帮助他 们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充分发挥他们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 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 要 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教职 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 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 在 - 17 -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条件保障第四十条加强组织领导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一次二级学院 ( 系 ) 党建工作, 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情况, 推动工作 坚持基层党建联系点制度, 校 院 ( 系 ) 党组织负责人要经常深入联系点调研情况, 指导工作 建立省委教育工委 高校党委 院 ( 系 ) 党组织三级联评联考制度, 将基层党组织建设成效作为各级党组织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重视基层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 注重选拔党性觉悟高 政治素质好 工作能力强 热心于党的工作的同志担任 教工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部门副职以上党员领导担任 加强专兼职组织员队伍建设, 党委建制的学院 ( 系 ) 和学生数超过 1500 名的学院 ( 系 ), 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组织员, 其他学院 ( 系 ) 也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组织员 二级学院 ( 系 ) 党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党务秘书 大规模培训基层党务干部, 不断提高其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新任党组织书记要在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 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是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之一 学校党委在选拔中层干部时, 重视选拔有党支部书记工作经历特别是在担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实绩突出的干部 在岗位聘任 业绩津贴 评奖评优等方面, 对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给予充分考虑 组织员 辅导员应加强对班级学生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工作的指导 鼓励 - 18 -
组织员 辅导员 班主任和优秀党员骨干教师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或党建导师 第四十二条抓好党建阵地建设 加大经费投入, 抓好校 院 ( 系 ) 两级 党员之家 等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鼓励在学生公寓 创新基地等场所建设 党员之家, 努力成为学生党员的思想高地和对普通同学的红色辐射源 积极推进网络党建工作, 建设和维护好基层党建网站 论坛和报刊, 进一步拓展党建理论传播渠道 第四十三条推动党建工作创新 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高校党建工作, 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各级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方法, 通过完善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 培育党建工作品牌 开展党支部建设创新活动评比等, 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加强高校党建理论和实践研究, 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 第四十四条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加大党建工作经费投入, 校 院 ( 系 ) 两级党建经费要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确保基层党组织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高等学校要按一定比例将留存党费返还给基层党组织, 并按在职教职工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 200 元 离 ( 退 ) 休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 150 元 学生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 50 元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 直接用于教职工和学生党支部组织活动 院 ( 系 ) 级单位应在年度预算中保证一定比例的党建工作经费, 加大对党支部活动的支持力度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 其他 - 19 -
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 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精神,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我省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