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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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 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责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 业人员, 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 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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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 ) 办事指南 一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 ) 审批的办理 包括 : 电工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高处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 冶金 ( 有色 ) 生产安全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二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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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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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 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 总部 ) 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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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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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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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 ) 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 )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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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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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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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 发挥自律作用,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

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

2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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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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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苏安监 2006 5 号 关于印发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市 县 ( 市 区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依据 安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国家安监局令第 20 号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为规范我省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我局制定了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 六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 : 印发安全培训细则通知 抄送 : 省政府法制办, 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6 年 1 月 12 日印发 共印 160 份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 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 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 安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国家局令第 20 号 ) 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 ( 以下简称安全培训 ) 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 : 乡镇 ( 街道 )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总经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 经理 局长 矿长 投资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 ( 兼 )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 包括其他负责人 其他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 咨询 检测 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五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 归口管理 分级实施 分类指导 教考分离的原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省安监局 ) 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 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 县 ( 市 区 )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市 县 ( 市 区 ) 安监局 ]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 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 申请程序 审批 证书的颁发 培训范围的界定,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国家局令第 20 号 ) 和国家安监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安监管司办字 [2005]17 号 ) 有关条款执行, 并将申报材料报省安监局备案 三级 四级培训资质证书, 由省安监局审批 颁发, 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七条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和市 县 ( 市 区 ) 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中央驻苏企业 省属企业取得三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系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除一级 二级 三级培训机构培训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申请一 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条件, 依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50 万元以上 ; ( 二 ) 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 ( 三 ) 有健全的机构 管理制度 工作规则 ; ( 四 ) 有 8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其中至少有 5 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 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每个特种作业工种必须有本专业理论 实际操作指导教师, 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两门 ; ( 五 ) 有能够满足同期 5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 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 ; ( 六 ) 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30 万元以上 ;

( 二 )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 ( 三 ) 有健全的机构 管理制度 工作规则 ; ( 四 ) 有 5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其中至少有 3 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 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两门 ; ( 五 ) 有能够满足同期 3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 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60 平方米以上 ; ( 六 ) 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对于第九条和本条上款中所列的条件中, 机构 资金 师资 教学及实习场所为必备基本条件, 有一项不达标, 不予通过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申请三 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 ( 一 )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 ( 二 )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 ( 三 )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内容包括 : 机构章程 办学条件 ( 教室 电教设备 实验室 安全教育室 计算机室等教学设施及专 ( 兼 ) 职教师配备比例 学历 职称 专业实践等师资力量 ) 教学组织( 机构设置 教学管理 学员

管理 教员管理等 ) 以及后勤服务 ( 住宿 就餐 交通 文体活动设施 办学环境等后勤设施及后勤管理制度 服务质量等 ); ( 四 )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安全培训专职管理人员 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 ; ( 五 )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情况汇总表 登记表 ; ( 六 ) 教师学历证书 职称证书及参加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 ( 七 ) 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 联合办学, 必须提供合作协议原件 ) 注册资金或开办费证明文件; ( 八 ) 申请延期 变更的机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 还应提供从事安全培训业绩 申请材料应真实 准确, 并装订成册 ( 一 ) ( 三 ) ( 五 ) ( 八 ) 项要提交电子版 第十二条申请三 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单位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九 十 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报送省安监局

( 二 ) 省安监局收到申请表和申报材料后,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1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2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4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申请,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 三 ) 省安监局组织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查组, 按照 江苏省三 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准,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审查符合条件的, 由省安监局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标牌, 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业务范围, 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 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并允许申请单位进行一次整改, 经整改达标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核定的培训种类及范围办班 培训 发证 已取得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需新增培训工种项目时, 应报经省安监局审批后, 方可进行新增工种项目的培训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师资资格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 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 在有效期内, 省安监局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年度资质审核, 每年公布年审的项目内容, 经审核合格的单位, 在资质证书上加印年审合格标志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需要延期的, 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 30 日内向省安监局办理延期手续, 复审合格后换发新证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 由省安监局在有效期满后注销其资质证书, 取消培训资格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省安监局 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教材编写委 员会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审定与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 3 个工作日内, 将培训时间 地点 教学计划 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负责考核发证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对象及工作分工 : ( 一 ) 省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员以及中央企业的总公司 总厂 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按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国家局令第 20 号 ) 执行 ( 二 ) 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市 县 ( 市 区 ) 乡镇( 街道 ) 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员以及三级 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 负责组织 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 中央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 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 负责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训工作 ; 负责安全评价 咨询 检测 检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 组织 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 三 )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 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 四 ) 县 ( 市 区 ) 安监局负责组织 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 省属 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 五 )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除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行全员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设备 新材料的, 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省局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组织教学 安全监察员资格培训时间为 80 学时, 年度轮训 培训时间为 24 学时, 特殊培训时间为 16 学时, 三年复审一次, 复训时间为 24 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 24 学时, 每年再培训 8 学时, 两年复审 1 次, 复训时间为 16 学时 ; 高 金属非金属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民爆器材等

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 48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 16 学时, 两年复审 1 次, 复训时间为 24 小时 ;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 100 学时, 其中实际操作时间为 40 学时, 两年复审复训 1 次, 复训时间为 24 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24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 4 学时,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48 学时, 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时间 72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 20 学时, 两年复审 1 次, 复训时间为 24 学时 ;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 安全评价评估 安全检测检验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为 48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 16 学时, 两年复审 1 次, 复训时间为 24 学时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 学员管理 教员管理制度, 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 本款所称教学档案的内容是指培训计划审批表 教案审批表 教学计划执行表 学员名册 教员教学质量反馈表 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 培训班总结等 教学档案应为一期一档 学员档案的内容是指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学历证明复印件 学员登记表 健康体检表 笔试试卷 实际操作考核评分表 发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 学员档案保存期一般为六年 六年内学员继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延长六年

第二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 应当按照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 ( 苏价工函 [2002]102 号 苏财综 [2002]111 号 ) 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执行, 复训收费按所在地物价 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市 县 ( 市 区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培训行政许可证项目, 以及核发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所需要的经费, 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所需经费按照 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 规定, 教育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 2-2.5% 的标准提取, 列入成本开支, 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实行统一规划 归口管理 分级实施 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 市 县 ( 市 区 ) 安监局应履行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安全培训考核职能 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考核对象和工作分工 :

( 一 ) 省安监局负责市 县 ( 市 区 ) 乡镇( 街道 ) 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人员的考核 ; 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负责安全培训机构教师 安全评价 咨询 检测 检验人员的考核 ( 二 ) 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县 ( 市 区 ) 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 省属 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除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按照省 市 县 ( 市 区 ) 安监局的安全培训考核职能范围, 负责安全培训的考核单位应从省 市 县 ( 市 区 ) 安监局认定的理论知识试题库 实际操作考核项目中随机抽取考试内容 第二十六条考核单位应建立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和档案 考核单位受理培训机构考核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公布结果 考核单位受理考核工作后, 应认真审查资料, 确定考核时间, 布置考场, 备好实际操作设备和

仪器, 安排 2 名以上的人员组织考核, 认真做好监考 巡考 阅卷 登分 统计 建档等工作 考核工作结束后, 及时将考核成绩抄送培训机构, 将考生试卷 考核评分表等资料归类整理后移交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员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的考核, 一般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方式, 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 试卷满分 100 分,70 分及格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实际能力的考核成绩等次分为优良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成绩为合格以上者, 方确定为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 各类安全评价评估 安全检测检验人员等的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两部分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 试卷满分为 100 分,70 分及格 实际操作能力考核采用计算机模拟操作 实际动手操作等方式, 实际操作考核满分为 100 分,70 分及格 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均合格者, 方确定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学员, 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单位申请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 须重新培训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八条按照 谁考核, 谁发证, 谁负责 的要求, 对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人员, 考核发证部门核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安全资格证 ;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 含 IC 卡 );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教师培训合格证 ; 其他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安全资格证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 含 IC 卡 ) 和上岗证采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式样 教师培训合格证 安全培训合格证, 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格式印制 第三十一条证书验印的材料 签发程序 发证时间要求 : 证书验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安全资格证书验印审批表 ; ( 二 ) 培训人员名单及制证软盘 ; ( 三 ) 培训人员考试考核成绩表 ;

( 四 ) 培训人员身份证明 学历证明 健康证明及相关工作简历证明材料 安全资格证签发程序 : 培训机构将申请证书验印的材料报送负责发证的省 市 县 ( 市 区 ) 安监局的培训部门审查, 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 予以盖章 发证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签发程序 : 市安监局将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数报省安监局审批同意后, 领取由省安监局加封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激光印章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证书 ( 含 IC 卡 ) 由各市制作发放 安全培训证书验印发证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安全资格证 安全培训合格证 教师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3 年, 监察员证 3 年由发证部门复审 1 次, 其他人员的有效证件 2 年由发证部门复审 1 次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 6 年, 每 2 年由发证部门复审 1 次 经复审合格, 由发证部门在资格证上加贴复审合格标志, 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上述资格证书遗失 损毁的, 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说明原因, 经原发证机关审查认可后, 登报申明作废, 原发证机关须在登报申明后 10 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 第三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审内容 :

县级以上医院健康状况检查 ; 责任事故 违法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 参加安全生产新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培训 ; 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复审考核 复审不合格, 由申请人 5 个工作日内向复审机关申请再复审一次, 再复审不合格, 须重新参加培训领取新证 复审到期 1 个月前进行复审, 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 按无效证件处理 证书有效期满 1 个月前必须重新培训, 领取新证书 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省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市 县 ( 市 区 ) 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照 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和本细则的规定, 强化安全培训的职能,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体系, 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 县 ( 市 区 ) 安监局,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考核单位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 对培训计划 考核验印审批 各类人员安全培训持证信息统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认证登记 教学和学员档案管理等信息记录进行统一规范, 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 的规定, 认真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统计工作, 每季度第一个月 5 日, 由市安监局安全培训部门汇总, 报送省安监局安全培训部门 每年 12 月底前将全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报送省安监局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 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受理的举报部门经调查属实的, 应给予最先举报人 2000 元奖励, 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三十八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安全培训制度 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 ( 二 ) 有关安全培训记录 档案 ; ( 三 )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 四 )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违反规定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或批准复审合格的 ; ( 二 ) 对受理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 ( 三 )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 四 )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 ( 市 区 ) 以上安监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和金属 非金属矿山 烟花爆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

( 二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 三 ) 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 新设备前,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非法印制 伪造 倒卖的安全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第四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 ( 市 区 ) 以上安监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 没有违法所得的, 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一 ) 不按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 ; ( 二 ) 安全培训教师未经培训考核或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 或者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教学的 ; ( 三 ) 超出培训业务范围进行培训的 ; ( 四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或将培训资格证书转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证单位应当收缴或吊销安全资格证书 : ( 一 ) 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 ( 二 )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 或复审不合格的 ; ( 三 ) 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或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四 ) 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从事资格证书所要求的 ; ( 五 ) 离岗 退休和不从事现岗位工作的 ; ( 六 ) 持证人与安全资格证书不一致的 ; ( 七 ) 持证人死亡的 ; ( 八 ) 考核 发证 复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范围所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省安监局对开展安全培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 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