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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強制陳述 : 為使審理集中化, 加速訴訟進行, 並避免法院為違反真實之判斷 配套制度包括 : 1 真實陳述 ( 195Ⅰ) 2 完全陳述 ( 195Ⅰ) (3) 不得自認之例外情形 : 1 監護宣告事件 ( Ⅲ) 2 死亡宣告事件 ( 625) 3 婚姻事件 ( 574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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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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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 第 4 章 考點與體系整理 一 起訴程式 ( 一 ) 提出方式 1. 原則 : 提出訴狀於法院 ( 244) 2. 例外 ( 言詞提出 ): 訴之變更追加 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提起 簡易程序 小額程序得以言詞提出 ( 428Ⅱ ) ( 二 ) 訴狀之記載 1.

訴及形成之訴 至於否認子女之訴之性質為何, 主要可分為確認之訴 說及形成之訴說, 茲分述如下 : ( 一 ) 確認之訴說 否認子女之訴, 即尌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推定之婚生子女, 由 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 2 項, 請求法院確認妻非自夫受胎所生子女之確 4 認之訴 換言之, 否認子女之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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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草案修正動議條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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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訴訟能力 壹 意義當事人 ( 含參加人 ) 能單獨進行訴訟之能力 即自己能有效的為訴訟行為之能力及受訴訟行為之能力, 因其基礎為民法上的行為能力, 故得稱為訴訟法上的行為能力 貳 範圍有訴訟能力人, 依第四十五條規定 :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 有訴訟能力 可知訴訟能力之基礎, 為民法上之行為能力 一 成年人 ( 民 12) 成年人有行為能力,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故有訴訟能力 二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 民 13Ⅱ)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有行為能力, 可有效的為任何法律行為, 其能力與成年人無異, 故亦有訴訟能力 ( 一 ) 離婚或配偶死亡 : 不影響已取得之行為能力 ( 二 ) 撤銷婚姻 : 依院字二一八二號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 婚姻被撤銷前, 有行為能力 之反面解釋, 婚姻被撤銷後, 無行為能力 三 限制行為能力人 : 經允許獨立營業者 ( 民 85) ( 一 ) 限制行為能力人, 須明文規定有 行為能力, 方有訴訟能力, 若僅規定其行為有效, 則仍無訴訟能力, 如民 77 但 83 84 ( 二 ) 民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 限制行為能力人, 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 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 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若訴訟繫屬中, 法定代理人將甚允許撤銷, 則限制行為能力人喪失訴訟能力,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 170) 四 依法擬制有訴訟能力者 : ( 一 ) 未成年之夫妻, 就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 亦有訴訟能力 ( 570) ( 二 ) 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婚姻事件及收養關係事件有訴訟能力, 為訴訟行為時, 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 571-1Ⅰ 588) ( 三 ) 未成年之養子女, 就相關收養關係事件之訴, 有訴訟能力 ( 584) ( 四 ) 否認子女之訴 認領之訴及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無行為能力之子女就此訴有訴訟能力 ( 589 596Ⅱ) ( 五 ) 撤銷監護宣告及撤銷輔助宣告之訴, 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 612Ⅰ, 624-1Ⅲ 準用 612Ⅰ) 李俊德律師著作權所有重製必究 168 侵害著作權有刑事責任請勿自誤

五 法人之訴訟能力 ( 一 ) 實體法 : 法人實在說法人有意思能力, 以董事為法人之代表機關, 董事為實現法人意思所為之行為, 即為法人之行為, 故法人有行為能力 ( 二 ) 訴訟法 : 準用法定代理 ⒈ 適用說 ( 無訴訟能力說 )(34 院解 2936) 故以法人之代表人視為法定代理人, 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⒉ 準用說 ( 有訴訟能力說 )( 52Ⅰ) 在實體法上, 法人由其代表人代為法律行為, 照同一法理, 有權代表法人者, 在訴訟法上亦應以代表人之身分代表法人為訴訟行為 六 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訴訟能力 40Ⅳ 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亦有當事人能力, 則該機關長官代表該機關為訴訟行為或受訴訟行為時, 自亦有法定代理規定之準用 ( 52Ⅱ) 參 無訴訟能力人一 意義 : 凡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 均無訴訟能力 二 範圍 ( 一 )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含胎兒 ( 民 13Ⅰ) ( 二 )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未結婚者依民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僅於受允許之範圍內, 其處分行為有效而已, 並未因而取得行為能力 既然無行為能力, 則亦無訴訟能力 應依民法 1111Ⅰ 選定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 三 )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人已為監護宣告 : 依民法第十五條規定無行為能力, 自無訴訟能力 未為監護宣告 : 經常性 : 依民法第七十五條, 其法律行為無效, 故無訴訟能力 一時性 : 依第二 八條, 以其欠缺陳述能力處理 ( 四 ) 非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並無人格, 故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 自無訴訟能力 因而訴訟時依第五十二條, 準用關於法定代理人的規定 三 欠缺行為能力之法律效果 : ( 一 ) 效果無行為能力人 - 當然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 - 非當然無效, 得補正 追認 ( 二 ) 救濟 : 未確定 :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得上訴第三審 ( 4694) 已確定 : 有再審事由 ( 496Ⅰ5), 得提起再審之訴 李俊德律師著作權所有重製必究 169 侵害著作權有刑事責任請勿自誤

肆 追認補正 一 意義 ( 一 ) 追認 : 關於訴訟能力之追認, 係指有資格為訴訟行為之人, 追認訴訟能力有欠缺 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 ( 二 ) 補正 : 訴訟能力之補正, 乃係由無訴訟能力人起訴或應訴, 法院本應駁回其訴, 惟為訴訟經濟起見, 特命積極當事人補正法定代理人後, 由該法定代理人 為訴訟行為 二 區別其兩者不同有 : ( 一 ) 目的不同 : 追認 : 使前不合法之訴訟行為轉為合法 未必為訴訟行為補正 : 除使前不合法之程序溯及合法外, 尚於該程序續行訴訟行為 ( 二 ) 時期不同 : 追認 : 得於任何時候, 包括裁判確定後為之 補正 : 須於終局判決前為之 ( 三 ) 發動者不同 : 追認 : 由有追認權人自行為追認 補正 : 由法院裁定命補正 三 效力一經追認或補正之後, 即溯及於有久缺之人行為時發生效力 四 適用情形 ( 一 ) 追認於 ⒈ 能力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 經取得能力之本人或法定代理權人之 承認, 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⒉ 法定代理權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 經取得法定代理權人之承認, 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⒊ 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 ( 例如監護人為禁治產人 提起婚姻訴訟, 初未得親屬會議之允許 ), 經取得允許之人 法定代理人 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 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 二 ) 補正 : ⒈ 能補正 - 許暫為行為 ( 49) 能力 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 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 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⒉ 不能補正 - 監護人代禁治產人提起婚姻訴訟, 而親屬會議反對 五 準用 李俊德律師著作權所有重製必究 170 侵害著作權有刑事責任請勿自誤

前二條規定, 於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之被選定人或第四十四條之二 之社團法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 50) 伍 受輔助宣告人為訴訟行為之程式 一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 ( 民法 15-1Ⅰ)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 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輔助之宣告 二 為特定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 ( 民法 15-2Ⅰ)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 應經輔助人同意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不在此限 : ( 一 ) 為獨資 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 二 ) 為消費借貸 消費寄託 保證 贈與或信託 ( 三 ) 為訴訟行為 ( 四 ) 為和解 調解 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 五 ) 為不動產 船舶 航空器 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 設定負擔 買賣 租賃或借貸 ( 六 ) 為遺產分割 遺贈 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 七 )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 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三 為訴訟行為之程式 : 輔助人同意 ( 一 ) 不包括 : 人事訴訟程序 ⒈ 婚姻事件 ( 571-1Ⅰ) ⑴ 有訴訟能力得自行為訴訟行為受輔助宣告人在婚姻事件應與身分行為相同, 須親自為之 未成年之夫或妻, 就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 亦有訴訟能力, 基於相同法理, 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婚姻事件, 仍應有訴訟能力, 故其為訴訟行為時, 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 571-1Ⅰ) ⑵ 得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受輔助宣告之人固仍有訴訟能力, 惟其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 為保護其利益起見, 571-1Ⅱ 爰仿 585Ⅰ 之規定, 而為如下規範 :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應依聲請, 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於認為必要時, 並得依職權為之選任 審判長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裁定, 並應送達於該訴訟代理人 ( 571-1Ⅲ) ⑶ 可不受審級之限制 ( 69Ⅱ) 鑑於受輔助宣告之人訴訟能力不足, 為免法院為其每審級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勞費, 乃於 69Ⅱ 但書第二款規定, 增列法院依 571-1Ⅱ 選任者, 李俊德律師著作權所有重製必究 171 侵害著作權有刑事責任請勿自誤

亦可不受審級之限制 至於審判長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時, 如認有必要, 自仍得選任其為某審級之訴訟代理人, 並於裁定中特為表明 ⒉ 收養事件 ( 588 準用 571-1Ⅰ) ⒊ 親子關係事件 ( 596Ⅰ 準用 571-1Ⅰ) ⒋ 撤銷輔助宣告之訴之程序 ( 624-1Ⅲ 準用準用 612Ⅰ) ( 二 ) 不包括 : 就他造之起訴 上訴或相當之訴訟行為 ( 45-1Ⅱ) 為保障他造訴訟權利, 參照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被訴或被上訴而為訴訟行為時, 不經須輔助人同意, 爰設 45-1Ⅱ 至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所為相當於起訴 上訴之聲請 抗告而為訴訟行為時, 亦不須經輔助人同意, 自為當然之理 ( 三 ) 輔助人同意之程序 ⒈ 一般訴訟行為 ( 45-1Ⅰ) 依民法 15-2 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 僅於為 15-2Ⅰ 但書各款之重要行為, 須經輔助人同意 而 15-2Ⅰ3 明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 ( 例如自為原告而起訴 上訴 再審 訴訟參加等等 ), 須經輔助人同意, 為使法院對於同意之存否容易調查而確保訴訟程序之安定, 乃於 45-1Ⅰ 明定應以文書證之 ⒉ 終結訴訟之行為 ( 45-1Ⅲ) 又關於受輔助宣告人為捨棄 認諾 撤回或和解, 因關係受輔助宣告人之權益較鉅, 45-1Ⅲ 乃明文規定須經輔助人另以書面特別同意 ( 四 ) 追認或補正 ( 50) 凡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而為訴訟行為, 或未以書面證之, 或未經輔助人以書面為特別同意, 其訴訟能力即有欠缺, 而上揭欠缺非不可補正, 應先定期命其補正, 以免將來再為同一訴訟行為, 而浪費勞力 時間或費用, 故於 50 明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 48 49 之規定 據此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上揭訴訟行為瑕疵, 即因補正而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而法院所許其暫為之訴訟行為, 仍須俟補正而後生效, 若不補正, 因其訴訟行為所生之費用, 依 89Ⅱ 之規定, 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負擔 ( 五 ) 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 ( 56Ⅱ) 依 56Ⅰ1 規定, 必要共同訴訟一人上訴時, 效力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於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因上訴係有利受輔助宣告之人, 在解釋上乃屬當然及之, 且如須經輔助人同意恐影響其他上訴人權益, 故不須再經輔助人之同意, 為避免爭議, 乃於 56Ⅱ 明文規定 李俊德律師著作權所有重製必究 172 侵害著作權有刑事責任請勿自誤

增訂條文說明 第四十五條之一 ( 輔助宣告之訴訟行為程式 )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 應以文書證之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 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 認諾 撤回或和解, 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一 本條新增 二 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修正之民法 ( 下稱修正後民法 ) 第十五條之一增加輔助宣告規定, 爰配合修正增訂本條規定 三 依修正後民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 僅於為該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重要行為, 須經輔助人同意 而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 須經輔助人同意, 為使法院對於同意之存否容易調查而確保訴訟程序之安定, 乃於本條第一項明定應以文書證之 又關於受輔助宣告人為捨棄 認諾 撤回或和解, 因關係受輔助宣告人之權益較鉅, 爰設第三項明文規定須經輔助人另以書面特別同意 四 為保障他造訴訟權利, 參照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被訴或被上訴而為訴訟行為時, 不經須輔助人同意, 爰設本條第二項規定 至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所為相當於起訴 上訴之聲請 抗告而為訴訟行為時, 亦不須經輔助人同意, 自為當然之理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十條 ( 被選定人及受輔助宣告人欠缺之追認或補正 ) 前二條規定, 於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四條之一 第四十四條之二被選定人及第四十五條之一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第五十條 ( 被選定人欠缺之追認或補正 ) 前二條規定, 於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之被選定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凡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而為訴訟行為, 或未以書面證之, 或未經輔助人以書面為特別同意, 其訴訟能力即有欠缺, 而上揭欠缺非不可補正, 應先定期命其補正, 以免將來再為同一訴訟行為, 而浪費勞力 時間或費用, 故於本條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之規定 據此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上揭訴訟行為瑕疵, 即因補正而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而法院所許其暫為之訴訟行為, 仍須俟補正而後生效, 若不補正, 因其訴訟行為所生之費用, 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負擔 修正條文 第五十六條 ( 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 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 其效力及於全體 ; 不利益者, 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李俊德律師著作權所有重製必究 173 侵害著作權有刑事責任請勿自誤

二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 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 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 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 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十六條 ( 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 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 其效力及於全體 ; 不利益者, 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 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 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 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必要共同訴訟一人上訴時, 效力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於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因上訴係有利受輔助宣告之人, 在解釋上乃屬當然及之, 且如須經輔助人同意恐影響其他上訴人權益, 故不須再經輔助人之同意, 為避免爭議, 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第六十九條 ( 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方式 ) 修正條文 訴訟代理人, 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 提出委任書 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 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 或經法院 審判長依法選任者, 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 應於每審級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 並經公證者 二 依第五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項選任者 第六十九條 ( 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方式 ) 現行條文 說明 訴訟代理人, 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 提出委任書 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 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 或經法院 審判長依法選任者, 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 應於每審級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 並經公證者 二 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項選任者 鑑於受輔助宣告之人訴訟能力不足, 為免法院為其每審級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勞費, 乃於第二項但書第二款規定, 增列法院依第五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選任者, 亦可不受審級之限制 至於審判長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時, 如認有必要, 自仍得選任其為某審級之訴訟代理人, 並於裁定中特為表明 李俊德律師著作權所有重製必究 174 侵害著作權有刑事責任請勿自誤

相關考題 [ 司法特考 ] 一 試附理由, 簡答左列有關訴訟能力問題 : ( 一 )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 關於該財產之訴訟, 有無訴訟能力? ( 二 )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人獨立營業, 關於該營業之訴訟, 有無訴訟能力? (69 司 ) [ 解析 ] ( 一 ) 無訴訟能力 ( 民 84) ( 二 ) 有訴訟能力 ( 民 85) 二 左列情形, 得否有效為訴訟行為, 試附理由述明之 ( 一 ) 限制行為能力人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先允許, 處分某特定不動產或開設餐廳, 關於該不動產買賣或餐廳營業涉訟 ( 二 )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為原告, 訴請給付買賣價款, 其婚姻有無效原因 ( 三 ) 經常處於心神喪失狀態而未受禁治產宣告之人, 或因酗酒致言詞辯論期日心神喪失之人 (73 司 ) [ 解析 ] ( 一 ) 不動產買賣訴訟 : 無訴訟能力 ( 民 84) 餐廳營業涉訟 : 有訴訟能力 ( 民 85) ( 二 ) 不得訴訟行為 ( 婚姻有效與否為訴訟要件 ) 惟對訴訟要件之判斷, 不生既判力 ( 三 ) 經常處於心神喪失狀態 : 無訴訟能力 ( 民 75) 酗酒致言辯期日心神喪失 : 無陳述能力 ( 民訴 208) 三 非婚生子 C 之生母 B, 於 C 二歲時, 訴請其生父 A 認領 C 為其子 ( 下稱第一案 ), 經法院以 B 之訴為無理由, 判決駁回確定, 嗣後 C 於八歲時, 另以 A 為被告, 提起認領子女之訴 ( 下稱第二案 ), 試論下列各點 : ( 一 ) 第一案確定判決之效力, 是否及於 C? ( 二 ) 第二案原告 C, 能否自己有效為訴訟行為? 其訴訟代理人之選任方式, 有何特別規定? ( 三 )A 在第二案, 對於 C 所主張受胎期間 A 與 B 有同居之事實, 不予爭執者, 其效力如何? (75 司 ) [ 解析 ] ( 一 ) 判決效力不及於 C( 596Ⅰ 但 ) ( 二 ) 得自行為訴訟行為 ( 596Ⅱ 584); 選任訴訟代理人方式 ( 596Ⅱ 585) ( 三 ) 不爭執事實之效力規定, 法院不受拘束 ( 594) 李俊德律師著作權所有重製必究 175 侵害著作權有刑事責任請勿自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