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4月17日內政部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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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消防局 101 年下半年第二次法令研討暨座談會決議事項 ( 辦理時間 :101 年 11 月 29 日 ) 彰化縣消防局謹製 1

彰化縣消防局 101 年度下半年第二次法令研討暨座談會 程 序 表辦理時間 :101 年 11 月 29 日 項目時間備考 一 主席致詞 09:00~09:10 二 會審 勘爭議仲裁 三 本局安檢列管系統修正意見執行情形報告 四 法令宣導 提案暨法令研討 09:10~09:40 09:40~10:00 10:00~11:20 五 臨時動議 11:20~11:30 六 主席結論 11:30~11:40 七 列管系統修正意見研討 11:40-12:30 八 散會 12:30 2

彰化縣消防局 1 0 1 年下半年度第二次法令研討暨座談會政令宣導事項一覽表一 為確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經常維持堪用狀況, 並提高消防專技人員檢修品質 防止不實檢修報告, 請各大 ( 分 ) 隊執行場所檢查時, 除要求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維持堪用並加強取締消防專技人員不實檢修報告者 二 為強化各類場所之防火管理作為, 請各大 分隊對於應遴用防火管理人之場所, 除查核其防火管理證書 防護計畫書 員工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成果外, 亦請查核業者防火避難設施之自主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管理之自主檢查 日常火火源自行檢查等實施情形, 並應查核相關書面資料, 另請指導業者強化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 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 三 為宣導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本局製作相關宣導海報 立板及宣導單等以利相關推廣工作 每分隊分別配發一張可黏貼於消防主力車之宣導海報以及宣導立板, 請貼 ( 置 ) 於明顯處, 且不妨礙消防車輛操作使用 ;A1 宣導海報可配發至轄內機關學校協助張貼 ; 至於 A4 宣導單部分, 則於執行防火宣導勤務時發放 相關推廣成果請各分隊於本 (101) 年 12 月 31 前提供一件報本科彙整 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場所之相關規定如下 : ( 一 ) 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場所要件 1. 依法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 屬於以下場所者 : (1) 旅館 (2) 老人福利機構場所 (3) 托育機構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係指托嬰中心 托兒所及課後托育中心, 另幼托整合後之幼兒園經請示消防署亦納入規範設置之對象 ) (4) 早期療育機構 (5) 安置及教養機構 (6) 居家護理機構 (7) 護理之家 (8) 產後護理機構 (9)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限供住宿養護 日間服務 臨時及短期照顧者 ) 3

( 二 )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位置應依據內政部訂頒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安裝於下列位置 : 1. 寢室 旅館客房或其他供就寢用之居室 ( 以下簡稱寢室 ) 2. 廚房 3. 樓梯 : (1) 有寢室之樓層 但該樓層為避難層者, 不在此限 (2) 僅避難層有寢室者, 通往上層樓梯之最頂層 4. 非屬前三款規定且任一樓層有超過七平方公尺之居室達五間以上者, 設於走廊 ; 無走廊者, 設於樓梯 ( 三 ) 設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自動撒水設備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滅火設備 ( 限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五度以下, 動作時間在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 ) 者, 在該有效範圍內, 得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四 如各大 分隊所轄各學校及教育單位請貴分隊派員配合辦理學生校外賃居訪視及安全考核作業時, 請即派員配合辦理, 並於配合辦理考核工作完成時與相關教育單位確認後, 填具本局 101 學年度學生校外賃居訪視及安全評核工作之 10 床以上與 7 至 9 床消防安全部分統計表, 並於 101 年 11 月 20 日前送回本局災害預防科彙辦, 另為維護學生校外賃居安全, 請依本局 100 年 3 月 8 日彰消預字第 1000000282 號函發之 學生校外租屋安全訪視表 進行訪視, 以維護學生校外賃居安全 五 為強化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安全管理, 自 100 年度起將所轄金香舖店均列為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倘未達管制量以上者, 請依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每年至少檢查 2 次, 本項將持續列入年度評鑑內容 七 為落實爆竹煙火載運車輛運輸安全, 請持續執行攔查液化石油氣車輛勤務併同攔查爆竹煙火載運車輛, 請執行相關勤務之同仁, 務必協調警察單位針對貨車等類似車輛予以攔查, 並將結果記載於紀錄表 八 液化石油氣本年度推行 供氣定型化契約, 已於 100 年 10 月 1 日開始實行查核, 請各大 分隊應查核所轄瓦斯行是否有 供氣定型化契約 服務, 並公布於本局網站 相關契約電子檔已放置於本局網站 - 民眾服務專區 - 案件表單下載 - 危險物品管理類中, 本項已列為內政部年度評鑑重點項目, 請各大 ( 分 ) 隊務必持續輔導瓦斯行提供氣約服務, 使願意簽訂契約之商家比例為 100%, 並落實查核 4

九 鑑於內政部消防署 100 年 3 月 23 日業函頒 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指導綱領, 本轄列管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場所據此修正消防防災計畫, 惟多數廠商未循指導綱領中 區域聯防 之精神修正防災計畫, 請各大 分隊協助指導修正防災計畫書, 將 鄰近可能提供支援之單位及應變資源 及 鄰近可能提供特殊工具設備協助之營造廠商 資料納入防災計畫書 十 依據本局 101 年度消防安全檢查執行計畫 之規定, 各類場所之檢查次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 ( 一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之甲類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高層建築物, 應就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 防焰物品 防火管理等項目每年至少實施清查一次, 甲類以外場所應就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 防焰物品 防火管理等項目每二年至少實施清查一次, 但另依本局 101 年執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 檢修申報複查計畫 甲類場所每年複查率應達 95% 以上, 甲類以外應達 60% 以上, 另有關防焰認證合格廠商部分依據 本局 101 年消防安全檢查執行計畫 每季至少檢查一次, 請各大 分隊應依此原則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 二 ) 製造 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 每半年由本局連同轄區分隊責任區, 並邀請勞工 環保 工業 工務 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檢查 ; 達管制量以上未滿三十倍之場所, 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每次前往檢查時, 至少抽查該場所一處製造 儲存或處理場所 ( 三 ) 液化石油氣製造 儲存及處理場所 ( 分裝場 容器儲存場所 分銷商 ), 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 四 ) 液化石油氣檢驗場 : 針對現場設施 器具及檢驗作業程序部分與監控系統錄影資料部分, 每月至少各辦理一次定期檢查 ( 五 ) 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 其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 未滿三百公斤者, 實施不定期檢查 ; 使用量在三百公斤以上, 未滿六百公斤者, 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 使用量在六百公斤以上者,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 六 )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取得證書起六個月內, 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 取得證書滿六個月後, 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 七 )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 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 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 八 ) 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5

( 九 ) 宗教廟會活動地點, 於宗教廟會活動期間, 每週至少訪視一次, 但上開地點如有大量施放爆竹煙火之情事, 應派員前往查察 ( 十 ) 選舉候選人辦事處, 於選舉活動期間, 每週至少訪視一次 ( 十一 ) 位處山區 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 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 十二 ) 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 十三 ) 曾查獲非法製造及儲存爆竹煙火人員 ( 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 ), 每月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十一 請各分隊責任區同仁如於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時, 發現有疑似不實檢修之情形, 需局本部或大隊支援者, 應填具 本局疑似檢修不實通報單, 傳真本局災害預防科列入優先抽查對象, 傳真電話 (04)76170274 十二 請各大 分隊 本縣消防設備師 ( 士 ) 公會及消防安全推廣協會轉知所屬加強宣導各類場所依照內政部消防署頒訂之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表辦理檢修申報作業, 以分散消防專技人員之檢修申報作業壓力, 使各類場所能如期完成檢修申報作業 十三 請本縣消防設備師 ( 士 ) 公會及消防安全推廣協會轉知所屬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暨竣工查驗時, 儘可能使用內政部消防署建制之 人民線上申辦系統 於網站辦理申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 十四 請本縣消防設備師 ( 士 ) 公會及消防安全推廣協會轉知屬於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暨竣工查驗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時, 如遇有執行之疑義或困難時, 請依據本局之仲裁作業要點提出仲裁, 由本科科長 審查或查驗個案申請人 消防專技人員 相關公 ( 協 ) 會代表及承辦人研商仲裁事宜, 相關資料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 / 民眾服務專區 / 案件表單下載之網頁下載 十五 本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線上申辦系統之業已建置完成, 請各大 分隊同仁持續加強宣導所轄各類場所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應採用網路申報方式辦理, 以提高本局網路申辦之申報率 6

十六 內政部消防署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之 2 推行液化石油氣 零售業者 定期申報 及 供氣定型化契約 之政策, 本局已於 100 年 2 月 26 日 3 月 5 日及 3 月 6 日率先邀集轄內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召開 3 梯次說明會在案, 其內容概述如下 : ( 一 )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 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 (1) 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2) 容器管理資料 (3) 用戶資料 (4)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5) 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6) 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7)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 二 ) 未來相關表書文件將採電子化之方式由液化石油氣業者線上申報 ( 受理起使日目前未定 ), 惟仍請督促所轄液化石油氣零售商儘速學習電腦操作, 以順遂政策執行 ( 三 ) 另有關 供氣定型化契約 部分, 已於 100 年 10 月 1 日開始實行, 相關契約電子檔已放置於本局網站 - 民眾服務專區 - 案件表單下載 - 危險物品管理類中, 屆時將隨每月定期安檢時, 查核所轄瓦斯行是否有 供氣定型化契約 服務, 並公布於本局網站 十七 受理民眾檢舉違法爆竹煙火業作業規範 業經內政部修正公布, 並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 各大 分隊同仁如有須該修正規定者, 請至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項下下載 ( 網址 : http://www.nfa.gov.tw/); 本次主要修正內容為檢舉獎金的核發程序, 謹敘述如下 : 檢舉非法製造爆竹煙火經查屬實者, 核發獎金新臺幣 150,000 元予檢舉人 ; 檢舉非法儲存 販賣爆竹煙火經查屬實者, 將依查獲案件所裁處之罰鍰額度的百分之五, 核發獎金給予檢舉人 十八 本局 101 年消防安全檢查執行計畫 對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場所之處置修正如下 : (1) 應依法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 通知限期改善, 並持續追蹤管制, 依照複查時間實施複查 7

(2) 經通知限期改善後, 逾期仍不改善者, 即依法予以舉發, 處罰管理權人 ; 另經檢查不符規定者係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2 3 4 5 目所列之場所, 經舉發並裁處確定後, 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 並將其名稱 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站及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 ( 不合格標示張貼, 追溯至 100 年 10 月 1 日經舉發並裁處確定, 迄今仍不改善者應優先張貼, 前揭不合格標示, 由本局業務承辦科印製配發 ) (3) 經檢查發現不符規定者, 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者, 得連續處罰, 並將結果登載於 消防安全檢查列管系統, 列冊追蹤管制 十九 查本轄列管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中, 部分未列管一般處理場所或製造場所, 例如 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其設有室外儲槽場所, 雖該公司產品非屬六類物品範疇, 惟該作業場所倘一日處理量達管制量以上, 該作業場所即是 一般處理場所, 請各大分隊加強審視所轄場所, 不得有疏漏列管之情形 二十 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於 101/08/08 修正事項如下 : ( 一 ) 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但現場經實地勘查已不復存在者, 得免列管之 ( 二 ) 曾查獲非法製造爆竹煙火人員 ( 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 ), 經有罪判決確定, 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 每月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 三 ) 曾查獲非法儲存爆竹煙火人員, 於受行政處分確定後三年內, 每半年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有關上揭場所檢查頻率請各分隊配合修正, 如有符合前揭條件需解除列管者, 請檢附最一年內全部檢查紀錄及最新檢查照片, 陳報本局說明現場檢查情形並解除列管 二一 近來本局多於液化石油氣送驗量偏低之分銷商查獲使用逾期容器, 請所轄分隊針對液化石油氣送驗量偏低之分銷商加強查察, 每季送驗量偏低或未送驗調查應實際派員前往查察, 而非僅以電話方式詢問分銷商原因 二二 為利檢討 未申領使用執照 或 未依使用執照用途 違規使用場所應設之消防安全設備, 各類場所申辦線上檢修申報時, 如係屬前揭場所檢附之平面圖應標註面積尺寸, 若未標示者, 本局予以退件, 請彰化縣消防設備師 ( 士 ) 公會及消防安全推廣協會協助宣導 8

二三 本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業經本縣政府於 101 年 4 月 27 日以府法字第 1010114353 號令修正公布, 並經內政部 101 年 5 月 10 日內授消字第 1010182552 號函核備 ( 修正條文第 7 條及第 9 條違反第 7 條罰則部分除外 ), 各單位可自本局網頁 (http://www.chfd.gov.tw) 宣導事項 項下下載應用, 並請各大 ( 分 ) 隊廣為宣導所轄爆竹煙火相關場所知悉 二四 鑑於本次策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火災事故, 其現場使用有甲苯 砆喃樹脂等易燃性液體, 顯與本府建設處工廠註記生產原料不符, 為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請各大分隊依下列事項加強辦理 ( 一 ) 針對轄區內製程複雜 廠房老舊或曾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等危險性較高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 儲存及處理場所, 加強查察取締, 如有違反消防法情事, 逕依法查處 ( 二 ) 執行各項消防安全查察勤務時, 應保持高度警覺性, 詳加瞭解場所製程及原料 半成品與成品內容, 如發現屬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範圍, 應依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列管查察 ( 三 ) 倘發現場所製程複雜 原料產品不明等狀況, 或場所人員針對消防檢查有避重就輕之情事, 應立即將場所名稱 位址及外觀照片陳報本局災害預防科, 俾供安排聯合檢查 ( 四 ) 如主動發現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時, 除本權責依消防法規列管要求外, 一併宣導依 工廠管理輔導法 應向縣府 建設處工業科 申報公共危險物品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五 請本縣消防設備師 ( 士 ) 公會及消防安全研究推廣協會轉知所屬會員於辦理各類場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時, 應載明場所使用之現況實際用途, 例如原消防安全設計為丁類場所, 現況為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時, 因設備標準不同, 應於檢修申報書予以載明, 俾利後續檢修申報複查工作之執行 二六 本縣自 101 年 7 月 13 日公告禁止於本縣轄內施放天燈, 請各大 分隊加強宣導所轄各機關團體, 辦理各項活動時, 切勿施放天燈, 以免觸法 二七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部分條文修正, 內政部於 101 年 1 月 10 日以台內消字第 1010821006 號令修正發布, 並經內政部 101 年 6 月 20 日台內消字第 1010820718 號令定自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 請各大 分隊 本縣消防設備師 ( 士 ) 公會及消防安全研究推廣協會轉知所屬, 於辦理消防安全檢查及會審 ( 勘 ) 業務時, 應注意法規之引用 9

二八 近來本局多於液化石油氣載運車輛上查獲分銷商查獲使用逾期容器, 請所轄分隊特別針對液化石油氣載運車輛加強查察, 如未封口者仍應以磅秤方式確認是否已灌氣, 如已灌氣請逕依法查處 二九 為清查轄內列管場所是否涉及達管制量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 請於執行例行消防安全檢查時, 務必檢視現場場所相關標示 了解製程設施 運作流程 使用量及核對物質安全資料表, 併同詢問廠方人員, 不可有疏漏列管之情事發生 三 鑑於近期其他縣市向內政部消防署反映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場所之 使用量計算 方式疑義, 案經內政部消防署重申使用量計算方式及態樣如下, 請各大分 隊落實列管查察 ( 一 ) 同一區劃內, 分別使用 5 組爐具 (5 組皆為容器 20 公斤裝 1 支串接 1 爐具 ): 採 1 對 1 方式連接, 則該空間之容器得分別計算 ( 二 ) 同一區劃內, 分別使用 3 組爐具 (1 組為容器 20 公斤裝 3 支串接 1 爐具 ; 另 2 組為容器 20 公斤裝 1 支串接 1 爐具 ): 屬規避設置安全設施之情形, 容器量應合併計算 ( 三 ) 同一區劃內, 分別使用 3 組爐具 (3 組皆為容器 20 公斤裝 3 支串接 1 爐具 ): 屬規避設置安全設施之情形, 容器量應合併計算 三一 近期轄內液化石油氣分銷商反映, 在推廣 液化石油氣定型化契約 時, 民眾經電洽消防單位時, 有部分同仁消極回應為省麻煩可不簽約, 造成液化石油氣分銷商無法配合政策 請各大分 隊及救災救護指揮科如接獲民眾洽詢有關旨揭契約範本內容時, 應採正面積極方式推廣, 由雙方簽訂旨揭契約範本, 除消費用戶享有押瓶費退還 殘氣退費等優點, 另因瓦斯鋼瓶屬瓦斯行之財產, 得避免鋼瓶遭其他業者以低價置換, 可有效保障雙方權益 三二 為強化整備本轄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基本資料, 本科將採購專用資料夾供各大 分隊使用, 請各大 分隊於 101 年度內, 以單一場所單一資料夾方式, 完成場所基本資料建置, 其建置內容說明如下 : ( 一 ) 場所列管資料卡 ( 二 ) 廠區平面圖 ( 標示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位置 ) ( 三 ) 場所外觀照片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照片 ( 四 ) 近 2 年檢查記錄 ( 含物質種類 名稱 數量表 ) 三三 有關專業爆竹煙火運出儲存地點報備主體說明如下 : 依內政部 101 年 11 月 6 日 監察院對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香舖爆炸釀災等案續處情形審核意見 研商會議紀錄案由三決議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 5 月 10 日判決固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3 項 : 前二項專業爆竹煙火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 將相關資 10

料報請當地與臨時儲存場所及施放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備查後, 始得運出儲存地點 之報備主體應為施放煙火之負責人, 並撤銷原處分機關 (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 對儲存地點 ( 萬達爆竹煙火製造工廠 ) 負責人所為處分, 惟內政部查該判決僅屬個案, 尚難認法院已形成一致之見解, 如認前開規定之報備主體僅有施放負責人, 則不能達成避免 ( 儲存地點 ) 業者任意將專業爆竹煙火運出儲存地點, 避免公共危險之目的 因此, 地方主管機關仍應依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3 項立法意旨, 要求專業爆竹煙火於運出儲存地點前, 由儲存地點負責人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由施活動負責人將相關資料報請臨時儲存場所及施放地點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備查, 倘日後行政法院就類似案例形成一致之見解, 且與前述規定立法意旨不符時, 將另行修正管理條例, 以利執行 三四 為有效降低住宅式宮廟住戶火災發生率, 防止是類場所日常生活中之潛在危險, 建立民眾正確之防火知能 意識及緊急逃生觀念, 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 針對本縣轄內住宅式宮廟等類似場所進行宣導, 實施期程如下 :( 一 ) 第一階段 : 自計畫發布日起至 102 年 1 月 31 日止 ( 二 ) 第二階段 : 自 102 年 2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4 月 30 日止 三五 鑑於日前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之家火災案, 請加強督導是類場所消防編組訓練及驗證, 並利用夜間或模擬編組人員較少時段進行演練, 並將相關作業缺失提供業者進行改善 11 月 15 日前已完成轄內 70 家場所檢查, 對於檢查不合規定場所, 持續追蹤至改善為止 11

內政部近期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及解釋令一覽表 (101 年 7 月 1 日至 101 年 11 月 25 日 ) 一 解釋令 內政部 101.7.26 內授消字第 1011107100 號函 主旨 : 貴局函詢釣蝦場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 1 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局 101 年 7 月 17 日北消預字第 1012151539 號函 二 所提釣蝦場營業範圍內無電子遊戲設備或視聽歌唱設備, 僅單純經營釣蝦之釣蝦場, 尚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2 條規範之範疇, 惟如為有電子遊戲 資訊休閒 視聽歌唱 等複合用途, 應依使用強度及危險性高之用途檢討消防安全設備, 惟事涉個案實質認定, 請本於權責卓處 三 至釣蝦場之水池是否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 查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計算, 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5 款規定檢討 惟釣蝦場之型態有密閉之鐵皮屋 水池上方開放或牆面開放等諸多型式, 來函中之資料尚無法據以判定, 請依個案衡酌室內 室外等因素, 本於權責認定 內政部 101.8.22 內授消字第 1010824164 號函 主旨 : 貴局函詢冰淇淋店以點燃之仙女棒插附冰淇淋上, 是否涉有消防法第 14 條之 1 相關規定函請釋示 1 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貴局 101 年 8 月 13 日北市消預字第 10135723400 號函辦理 二 貴局所詢連鎖冰淇淋店由服務生端送冰淇淋時, 其上方插著 1 支已點燃之仙女棒, 於顧客桌旁待仙女棒熄滅後將其收走, 及餐廳端送點著蠟燭之生日蛋糕供顧客使用等 2 種情境, 應依明火表演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 : 本辦法所稱明火表演, 指以產生火焰 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表演活動 之定義, 視個案予以實質認定, 只要兼具產生火焰 火花或火星方式, 並具有表演性質之活動等 2 項要件, 即屬明火表演之範疇 倘僅符合單一要件, 如烹煮或照明等, 其產生火焰 火花或火星, 係屬該項行為之必要性, 自不屬明火表演之範圍 內政部 101.9.18 內授消字第 1010824481 號函 12

主旨 : 莫凡彼 餐廳以點燃之仙女棒插附冰淇淋餐點上端送服務, 是否涉有消防法第 14 條之 1 相關規定 1 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貴局 101 年 8 月 29 日北市消預字第 10136635700 號函辦理 二 相關文號 : 本部 101 年 8 月 22 日內授消字第 101824164 號函 三 按消防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授權訂定之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第 2 條立法說明 : 二 以產生火焰 火花 火星之道具進行表演 如餐廳之火把秀 上菜秀或酒吧 (PUB) 之猛男秀及魔術等表演, 其火焰於空間內快速移動, 不慎引起火災風險高, 應予限制 ; 至炊煮 照明所使用之火焰, 有固定之特性, 為營業之基本需求, 無限制之必要 業說明表演活動係以火焰 火花 火星為道具, 於空間內快速移動, 不慎引起火災風險高者為管理對象 ; 至旨揭餐廳之 火山爆發 品項是否屬明火表演, 應據上開原則視個案具體情形自行認定 二 執法疑義 內政部 101 年 8 月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議決議事項提案一 : 柴電客車檢修棚高度超過 15 公尺需設置何種探測器 1 案 決議 : 柴電客車檢修棚內部空間平均高度超過 15 公尺, 現場因維修客車等常時有電焊施作, 易生火焰 煙霧致裝設偵煙式探測器及火焰式探測器易生誤報時, 仍得適用本部消防署 84 年 9 月 13 日 (84) 消署預字第 8450760 號函提案 35 決議 : 得設置差動式分佈型或火焰式等探測器 選設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 內政部 101 年 10 月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議決議事項提案一 : 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其消防安全設備適用法令疑義 決議 : 一 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是否應依建築法第 77 條規定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事宜部分, 查建築物如確為實施建築管理前所建造者, 其為維持原有使用, 應有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 按 :96 年 5 月 16 日修正為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 之適用, 本部營建署 88 年 12 月 22 日 88 營署建字第 41589 號函說明在案 惟未取得使用執照前, 13

依本部 100 年 4 月 25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0073341 號函說明, 其辦理公共安全檢查之各檢查項目, 依本部發布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 所訂之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 至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討 ( 含申請使用執照及未取得使用執照前 ), 得依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 按 :96 年 5 月 16 日修正為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 之規定辦理 至申請使用執照時其消防安全設備審查程序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14

彰化縣消防局 1 0 1 年下半年度第二次法令研討暨座談會意見彙整一覽表提案一 : 關於配合縣府辦理之檢舉案件檢查勤務, 時有該場所用途僅供一般飲食店 (ex: 麵攤 冰品店 ) 使用或僅擺放一台投幣式歌唱機, 且面積大部分少於 30 平方公尺, 建議是否函請縣府主辦單位於辦理民眾檢舉案件時, 先行由主辦單位前往檢查後, 再行函文其他機關會同檢查? 提案單位 : 第一大隊決議 : 有關配合縣府檢舉案件聯合檢查, 係由縣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本局為配合單位, 是以仍請各單位配合辦理 提案二 : 某一棟場所其 1 至 6 樓用途為醫院,7 樓用途為護理之家, 負責人皆屬相同, 試問該場所是否可以合併消防檢修申報及共同遴用防火管理人? 提案單位 : 第一大隊決議 : 有關消防檢修申報部分, 若該棟建築物消防系統無各自獨立之情形者, 可合併辦理消防檢修申報 ; 遴用防火管理人部份, 如管理權人為同一人, 因足可支配防火管理人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故可由一位防火管理人擔任 提案三 : 消防檢修申報委託書管理權人簽名可否省略 提案單位 : 彰化縣消防安全研究推廣協會決議 : 為釐清委任關係及避免有業主不知檢查結果而衍生糾紛,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 委託書及改善計畫書等 3 種表單, 由管理權人簽名確認, 或由該場所具管理層級之職務代理人簽名確認或該公司大 小章 提案四 : 公家機關或民營事業之分支單位管理權人簽章部份能否以職銜章代替私章 提案單位 : 彰化縣消防安全研究推廣協會決議 : 有關公家機關或民營事業之分支單位管理權人簽章, 以足資證明為該場所之管理權人者, 得以職 15

銜章代替私章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