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北京卫戍区政治部 关于印发 北京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 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的通知 京民安发 2012 29 号 各区 县民政局 教委 财政局 人力社保局, 市属有关院校, 各区 县人民武装部 :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 国发 2010 42 号 ) 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精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 京政发 2011 40 号 ), 特制定 北京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 一二年二月二日 北京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根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 国发 2010 42 号 ) 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精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 京政发 2011 40 号 ) 要求, 结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 是指 2010 年冬季及以后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规定, 正常退出现役, 自主就业, 符合我市安置政策, 在退出现役 1 年内, 能参加正常培训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以下简称教育培训 ), 是指退役士兵参加自愿报名 自选专业 政府提供经费的一次教育培训 目的是通过培训, 使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 掌握职业技能, 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 1 年以上, 参加教育培训的按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 国发 2010 36 号 ) 和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 财教 2011 538 号 ) 规定的政策执行 第四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 市教育 财政 人力社保和北京卫戍区司令部 政治部等部门参与, 按照相关职责, 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培训方式 第五条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中等职 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 以高等职业教育 继续教育 普通高等教 育为补充, 以市 区 ( 县 ) 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中 高等职业教育 具有初中及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 可到指定的市属中职学校接受培训 ; 具有高中及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 可报考指定的市属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退役士兵学员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 发给相应毕业证书或培训证书 ; 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的, 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高等教育 继续教育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 校的退役士兵,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 士兵学员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 发给相应毕业证书 第八条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时间为 3 至 6 个月, 一般由区 县统一组织 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 由承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 ; 技能 考核鉴定合格的, 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工作机构 第九条成立由市民政局牵头,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 局和北京卫戍区司令部 政治部共同参与的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协调小组, 统筹协调 组织指导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重点做好政 策制定 方案实施 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区 ( 县 ) 也要建立相应 的工作协调机制, 负责本区 ( 县 )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 宣传发 动 人数预测 经费测算 培训计划 动员报名 资格审查 档案接 转等事宜 第十一条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院校 培训机构做好招 生录取 教学管理 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 规范培训资 金的管理使用, 对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十三条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技工院校 培训机构做 好招生录取 教学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 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 并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就业服务 第十四条卫戍区有关部门负责在新兵征集时开展教育培训政 策的宣传等工作 第十五条市复退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 训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章报名录取 第十六条 中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于招生前一年 11 月 25 日前 将招生简章 ( 含院校介绍 专业设置 学制 收费标准 报名要求
助学办法 推荐就业方向等 ) 印发区 ( 县 ) 民政部门, 并在相关场所 及时予以公布, 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解答工作, 使退役士兵了解和明 确参加教育培训的有关程序 要求和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报考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高等职业院校及普通高等学校的退役士兵应于 2 月 15 日前 参加其它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的退役士兵应于 6 月底前, 向安置地区 ( 县 ) 民政部门报名, 填写 北京市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 ( 附件 1) 第十八条区 ( 县 ) 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符合 条件的, 在 北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 ( 附件 2) 上签 署核准意见 第十九条符合报考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高等职业院校及普通高等学校的退役士兵应于入学当年 3 月 1 日至 2 日 符合报考成人高等院校条件的退役士兵应于入学前一年的 8 月 15 日至 28 日, 按照国家和我市高考报名规定, 进行网上报名 第二十条报考普通高等 成人高等学校的退役士兵,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加分政策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 京政办发 2005 24 号 ) 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 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高等职业院校可以按照相关政策, 优先录取退役士兵 第二十一条区 ( 县 ) 民政部门根据报名 审查情况, 填写 北 京市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报名登记表 ( 附件 3) 报市民政局, 相 关院校 培训机构按市民政局提供的退役士兵报名情况组织招生, 及
时将入学通知书及报到须知发至退役士兵手中, 并将录取名单抄送安 置地区 ( 县 ) 民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退役士兵持入学通知书 北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 等有关证明 证件, 在规定时限到院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到的, 应向学校 ( 院 ) 招生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经同意后补办入学手续 无故推迟报到的, 按所报院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指定院校于每年 10 月底前据实填写 北京市退役 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 ( 附件 4) 报市民政局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相关院校 培训机构按本院校 机构规章制度对退役士兵进行管理, 原则上退役士兵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 要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加强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 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 要及时教育处理 对开除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退役士兵, 由相关院校 培训机构报市民政局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院校 培训机构要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有关规定, 立足市场和社会需要, 结合退役士兵特点, 有针对性地制订教学计划, 科学设置专业, 优化教学内容, 改进教学方法, 重点传授就业需要的专业技能, 确保培训质量 积极推行多种形式培训合作, 按照用工需求, 实行订单式培训
第二十六条各相关院校 培训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建立在校期间 的学籍档案, 教育培训结束后并入退役士兵的个人档案之中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院校 培训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课程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及时申领和发放学历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受理相关院校 培训机构的考核鉴定申请和证书发放工作, 认真审核鉴定资质, 落实考务工作, 严把鉴定质量关 第六章就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相关院校 培训机构的就业指导部门要按照 谁 办学, 谁负责推荐就业 的要求, 积极指导 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 就业, 力争使毕业退役士兵能够及时就业 第二十九条各区 ( 县 ) 民政 教育 人力社保部门, 要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 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 积极为退役士兵学员搭建就业平台, 为退役士兵学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三十条本市机关 团体 企事业单位, 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进一步挖掘用工岗位资源, 积极接收安置退役士 兵学员就业
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 积极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自主创业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由市 区 ( 县 ) 财政共同承担,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列入政府收支分类 退役士兵安置 科目 其中, 参加市指定的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经费, 由市财政负担 ; 参加中等职业教育 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及其它经区 ( 县 ) 民政部门同意自主选择指定院校以外院校发生的教育培训经费, 由区 ( 县 ) 财政负担 教育培训经费包括所需的学杂费 住宿费 技能鉴定费 生活补助费等 第三十三条参加市指定的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学 杂费 住宿费按承训院校收取标准安排 ; 生活补助费根据培训周期内 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安排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杂费按承训机构经物价部门认定的 收费标准安排 ; 生活补助费根据培训周期内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安排 参加经区 ( 县 ) 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自主选择指定院校以外的中 高等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 继续教育的, 毕业后凭毕业证书 学
杂费交费发票到区 ( 县 ) 民政部门报销, 最高报销 2 年费用, 每年不 超过 5000 元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照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到指定院校接受教育培训的由指定院校垫付, 到非指定院校接受教育 培训的按照区 ( 县 ) 具体规定, 由承训机构或退役士兵本人垫付 第三十四条参加中 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继续教育的, 一般按 2 学年安排教育培训经费, 不足 2 年的按实际培训时间安排 ;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 按实际培训时间安排教育培训经费, 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第三十五条指定院校于每年 10 月 30 日前将本院校实际接收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人数 花名册和资金申请, 报市民政局审核 市民政局根据审定的实际入学人数和收费标准, 向市财政局申报市级培训经费, 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培训经费拨付至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及时向指定院校办理拨付 区 ( 县 ) 级教育培训经费的拨付方式, 由区 ( 县 ) 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要确保不能因拨付环节给退役士兵本人 培训院校造成较大的资金垫支压力 第三十六条退役士兵参加指定院校教育培训的生活补助, 每年 按 10 个月计发 ( 扣除寒暑假 ), 由指定院校按月打入学生校园卡, 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三十七条退役士兵到指定院校入学后, 需自行垫付 20% 的学杂费, 待其按要求完成教育培训时, 由指定院校全额返还 因退役士兵本人自身原因, 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 其自行垫付的学费不予返还, 对指定院校已发生的开支, 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三十八条退役士兵中途辍学或因违纪被处理退学的, 指定院 校要及时上报民政部门, 由市民政局汇总, 并在审核补助经费时根据 指定院校已发生的开支情况予以补偿 第三十九条退役士兵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虚报 冒领 截留 挪用或扩大开支范围 相关院校 培训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 做到帐物相符 帐表相符 市 区 ( 县 ) 财政 民政部门及相关院校 培训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管理, 对违规使用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检查考核 第四十条各区 ( 县 ) 人民政府 市属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教 育培训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 领导干部政绩评价 创建全国双拥模范 城 ( 县 ) 考核工作结合起来, 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检查考核机制, 把培训合格率和推荐就业率作为考核相关院校 培训机构绩效的主要内容, 对完不成培训任务 达不到培训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 ; 对违规使用培训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检查考核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卫戍区司令部 政治部共同组织实施 ( 考核办法 另行制定 )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凡参加教育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毕业后由培 训院校 机构推荐就业, 市 区 ( 县 ) 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 排就业, 但可享受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 北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 北京市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报名登记表 北京市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 由市民政局统一电子版本制式, 区 ( 县 ) 民政局和学校 ( 院 ) 负责填报 第四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人 力社保局和北京卫戍区司令部 政治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自发 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北京市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doc 附件 2 北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 ( 存根 ).doc 附件 3 北京市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报名登记表和附件 4 北京市退 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