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本公司 ) 财富人生变额终身寿险 ( 万能型 )D 款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四条 部分领取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十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申请时效 第七条 保险金额 第二十条 保险金的给付与失踪的处理 第八条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身体检查 第九条 保险费的分配 第二十二条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第十条 个人帐户 第二十三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一条 宽限期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期交保险费自动缓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五条 释义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 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 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 ULDL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 一 身故 全残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当时个人帐户价值和保险金额之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 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 持续奖金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五年内, 每年均于约定的缴费日期或在宽限期内支付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 自第六保单年度起, 若投保人于约定的缴费日期或在宽限期内支付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则本公司按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金额的百分之一计算持续奖金, 与扣除初始费用后的当期期交保险费一并进入个人账户 若在保险期间发生期交保险费自动缓交的情况, 则自缓交当期开始, 本公司不再给付持续奖金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 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 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 4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 犯罪 拒捕或服用 吸食 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 ); 财富人生变额终身寿险 ( 万能型 )D 款 2007 年 9 月备案 1
6 战争 军事行为 暴乱 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期间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的当日 24 时起, 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 并溯自缴付保险费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 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 保险单签发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均以生效日计算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六条保险责任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 2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 3 因本合同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单上所载的主合同的金额 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投保人可依本公司的规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一 增加保险金额 : 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之前且本合同生效满一年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增加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该保单周年日 24 时起生效 若被保险人在新增保险金额生效日起二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本公司对该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 减少保险金额 :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投保人可申请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一次且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 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费用扣除日 24 时终止 第八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 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于保险单上载明 约定的每一保单年度应交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 2,000 元且不得高于 6,000 元, 且需为 500 元的整数倍 期交保险费的缴费方式为年缴 期交保险费的缴费期间为终身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 应于约定的缴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二 追加保险费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当期的期交保险费后, 经本公司同意, 可随时缴纳追加保险费, 但每次缴费 财富人生变额终身寿险 ( 万能型 )D 款 2007 年 9 月备案 2
的金额不得低于投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保险费的分配 一 期交保险费分配本公司收到期交保险费后, 按照下表所示分配比例分配进入个人帐户 期交保险费未进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作为初始费用由本公司收取 归属的保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至五年 第六至十年 第十一年及以上 分配比例 52% 75% 85% 90% 95% 100% 二 追加保险费分配本公司收到追加保险费后, 按照百分之九十五的比例分配进入个人帐户 追加保险费未进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作为初始费用由本公司收取 第十条个人帐户 本公司正式同意承保后, 将自生效日 24 时起为投保人建立个人帐户 建立时的个人帐户价值等于首期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 当月的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 此后, 续期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帐户, 本合同每月的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在每月的费用扣除日从个人帐户中扣除 本公司每月对上月的个人帐户结算一次, 个人帐户价值按本公司宣告的上月结算利率累积, 结算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 结算时, 年利率均按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 ) 本公司于每个保单年度初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上一保单年度的个人帐户情况 第十一条宽限期 续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 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并在给付保险金时, 从中扣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 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 保险费按照第九条规定分配进入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期交保险费自动缓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续期期交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费, 本公司同意投保人自动享有缓交的权利, 用个人帐户价值支付宽限期及以后各期的保单管理费及风险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缓交后重新支付期交保险费时, 需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经审核通过后, 须按先后顺序支付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所缴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保单年度 若个人帐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下月的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 则按日计算, 直到个人帐户价值为零或负数, 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二年内, 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出复效书面申请,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 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 自投保人按本公司的规定支付保险费后的当日 24 时起, 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后, 按照第九条规定分配进入个人帐户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二年内, 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本公司通过, 则本合同自中止二年期限届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 财富人生变额终身寿险 ( 万能型 )D 款 2007 年 9 月备案 3
第十四条部分领取 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 部分领取个人帐户价值 但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帐户价值的金额以及个人帐户价值余额均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保险合同生效后的前三个保单年度, 每次部分领取的手续费为该次部分领取金额的一定比例 在第四保单年度及以后各年度, 每年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一次免费的部分领取机会, 超过一次的部分领取, 本公司将扣除固定手续费 申请部分领取时, 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部分领取申请书 ; 2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 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 ( 若为邮寄, 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 ) 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始无效, 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 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的合同撤销权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 投保人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若投保人 被保险人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或足以变更本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且不退还本合同的个人帐户价值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投保人 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或足以变更本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投保人 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通知解除合同时, 若投保人因已身故 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时, 则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 以下简称退保 ) 申请退保时, 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本公司自接到退保申请 ( 若为邮寄, 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 ) 的当日 24 时起, 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订立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订立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 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 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 ( 若被保险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则为其监护人 ) 书面同意 财富人生变额终身寿险 ( 万能型 )D 款 2007 年 9 月备案 4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公司, 并在此后三十天内凭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 原因无法认定的, 则应由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公司由此增加的勘查 调查等费用亦由其承担,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第十九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申请时效 受益人申请身故 全残保险金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3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 4 若因被保险人身故提出申请, 则应提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 ;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若因被保险人全残提出申请, 则应提供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诊断书 ; 6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 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7 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受益人对本合同保险金的申请权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二十条保险金的给付与失踪的处理 本公司于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保险金给付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的十日内履行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 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的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保险金时,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 检验或检查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 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投保时, 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 若发生错误, 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退还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二年者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超过二年者 ( 以较迟者为准 ) 除外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缴风险保险费少于应缴风险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风险保险费 若已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将按累积实缴风险保险费和累积应缴风险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缴风险保险费多于应缴风险保险费的, 本公司应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退还至投保人个人帐户 第二十三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 本公司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 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财富人生变额终身寿险 ( 万能型 )D 款 2007 年 9 月备案 5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 一 )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 二 )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释义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 其定义如下 : 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全残 :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注 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2); 七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注 4) 注 :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5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 艾滋病 (AIDS) :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 :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 则可认为此人已受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 恐怖主义行为 : 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以下行为 : 任何人或群体, 以个人名义单独所为或代表组织 政府, 出于政治 宗教 意识形态和种族等原因, 使用武力 ( 暴力 ) 或以武力 ( 暴力 ) 相威胁, 从而影响政府或使公众陷入恐惧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现金价值 : 现金价值等于按本合同约定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个人账户价值 退保费用 : 指投保人退保时, 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的金额 退保费用 = 个人帐户价值 费用率 ( 见下表 ) 保单年度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及以上费用率 10% 8% 6% 0 手续费 : 指对前三个保单年度内的部分领取, 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的金额 手续费 = 部分领取金额 手续费比例 ( 见下表 ) 保单年度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手续费比例 10% 8% 6% 固定手续费 : 每次二十五元 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利, 但其调整幅度的百分比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固定手续费调整之日起的累计涨幅的百分比 最低保证利率 : 按上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银行存款利率和 2.5%( 年利率 ) 之间的较低者折算 财富人生变额终身寿险 ( 万能型 )D 款 2007 年 9 月备案 6
结算利率 : 本公司将每月根据万能保险产品帐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 ( 年利率 ) 具体利率转换公式如下 : 结算日利率 =(1+ 结算利率 ) -1 费用扣除日 : 每个月与本合同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日期, 若当月保险单周年日的该日期大于当月天数, 则本公司将该月最后一日作为费用扣除日 保单管理费 : 每个月五元 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利, 但其调整幅度的百分比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之日起的累计涨幅的百分比 风险保险费 : 本公司每月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 性别 保险金额而收取的保险费, 用以提供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障, 具体费率见附表 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利, 但以标准体承保的被保险人其风险保险费以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2000-2003) 非养老金业务男 / 女表 的百分之一百六十为最高限额, 并且这种调整不会针对个别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及理赔状况有所不同 经调整后的风险保险费将在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财富人生变额终身寿险 ( 万能型 )D 款 2007 年 9 月备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