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及陸生來臺就學 政策之規劃與前瞻 報告人 : 僑民教育委員會 林主任委員淑貞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1
簡報大綱 壹 前言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參 僑生就學概況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伍 大陸學歷採認政策之規劃陸 未來展望柒 結語 2
壹 前言 一 招收僑生之背景 清光緒 33 年, 兩江總督端方自歐洲考察歸來, 奏請在南京成立暨南學堂, 專收南洋各地回國升學僑生, 此乃鼓勵僑生回國升學之肇始 民國成立後, 政府對海外華僑更為重視, 僑生回國升學者漸多 政府自大陸遷臺後, 自民國 40 年起即開始實施僑生政策 六十年來, 在歷史淵源 民族情感 文化因素 憲法精神和國家長期整體發展基礎上, 秉持著 華僑為革命之母 凡中華兒女均應有就學機會 無僑教即無僑務 的理念, 將輔導僑生回臺升學視為國家既定政策加以推動 從海外招生, 提供便捷之回國升學管道, 到設置獎助學金 給予課業與生活輔導, 乃至畢業後留臺實習等, 政府均予僑生多方照顧, 並配合時代需要, 適時制 ( 修 ) 定相關法規及措施, 以為因應 3
壹 前言 目的 : 協助海外華裔子弟獲得學術及專業知能, 俾得以在海外發展, 成就事業 促進中華文化在海外延續傳承與發揚 培育心繫臺灣的僑胞與留臺人, 以拓展我國經貿關係與國民外交 4
壹 前言 馬總統曾多次提到僑生政策為我國最成功的教育政策之一 2010 年 5 月 Cheers 雜誌做了 2010 年亞洲大學競爭力調查, 就臺灣 中國 香港及新加坡有關高等教育 10 大指標綜合性評比結果, 我國表現最佳指標係 對華人社會貢獻, 居四地之冠 此一調查結果, 呼應了馬總統的說法, 也就是說, 臺灣高等教育所以能對華人社會貢獻表現突出, 和我政府長期推動僑生政策有密切關聯 5
壹 前言 招收陸生之背景 在全球化趨勢下, 國內各大學為提升競爭力, 有朝國際化發展之壓力 面對國內少子女化衝擊, 部分大學已面臨招生困難問題 95 年起即有立委要求研議開放陸生來台就讀大學, 惟當時兩岸關係受到政治 社會環境及輿論等因素影響而未能成形 97 年馬總統上任後, 將 開放陸生來臺 及 採認大陸學歷 列為兩岸文教政策之施政重點 國內各大學亦多次向政府表達對開放陸生來臺就學之殷切期待 6
壹 前言 為使衝擊減至最低, 自 97 年起陸續辦理 39 場座談會及公聽會聆聽各界對政策及修法之意見 在秉持臺灣優先 維護臺灣整體利益 提升臺灣國際競爭力的前提下, 採取 階段性 漸進開放 完整配套 原則, 進行修法及相關配套措施之研訂, 並以小規模試辦, 定期檢討 成效, 逐步推動方式實施 7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僑生政策在我國發展已逾百年, 限於時間關係, 以下謹就政府遷臺後僑生政策之演變情形, 分階段略述其發展重點 : 一 遷臺初期 ( 民國 38-40 年 ) 政府遷臺後, 為培育僑民人才, 繁榮華僑社會, 發揚中華文化, 結合四海一心, 以支持建國復國大業, 政府開始在臺恢復招收海外僑生 民國 39 年政府依據民國 36 年之 華僑學生優待辦法 訂頒 華僑學生申請保送來臺升學辦法, 使海外僑生可以申請保送, 免試分發方式就讀國內中等以上學校 民國 40 年起, 每年在香港招考高中畢業生, 按其志願分發國內大專校院就讀 8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二 美援影響時期 ( 民國 42-54 年 ) 民國 42 年, 前美國總統尼克森訪臺, 對我僑教計畫極為讚佩, 為阻止中共在僑社滲透進行統戰, 建議予我美援支助 ( 一 ) 招收僑生學校教學資源之改善同年, 亞洲基金會先行捐贈回國僑生生活補助費 6 年, 共計美金 20 萬元 截至民國 54 年止,12 年間我國運用美援僑教經費共計新臺幣 3 億餘元, 主要作為招收僑生之各大專校院增建教室 宿舍 充實圖書儀器設備等之使用, 使學校資源獲得改善 9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二 ) 港澳 難僑子弟及清寒僑生之照顧民國 45 年政府訂頒 港澳高中畢業成績優良學生保送辦法, 取消在香港招考方式, 鼓勵港澳生透過申請保送分發方式回國升學 同年香港珠海學院等已立案之先修班亦比照該辦法辦理保送 民國 46 年為照顧北越 印尼 緬甸等地區撤僑難僑子弟回國升學, 政府對該等地區僑生比照師範生公費待遇項目給予救助 僑務委員會亦在美援經費支持下, 設置 僑生助學金, 補助清寒僑生生活費 民國 51 年政府訂定 海外回國升學大專院校優良僑生獎學金, 獎勵清寒優秀僑生旅費及生活費 該獎學金之發放於民國 54 年美援停止後停發 10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三 ) 國立華僑實驗中學及僑生大學先修班之開設民國 44 年為擴大輔導僑生回國升學, 在板橋設立國立華僑實驗中學, 是國內唯一培育回國僑生接受中等教育的學府 創校之初, 設初中部 高中部 普通師範科及僑生大學先修班 民國 46 年在蘆洲設立國立道南中學, 專收因越南政府實施國籍法, 但不願接受歸化而撤運來臺之越南僑生 鑒於僑生大學先修班有其重要功能與特殊屬性, 不宜與國立華僑實驗中學合校, 自民國 48 年起改請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大學 師範大學 成功大學 4 校各附設 1 至 2 班之僑生大學先修班 民國 51 年利用國立道南中學校址正式設立國立僑生大學先修班, 以擴大編制與招生 由於蘆洲校地狹小, 地勢低漥, 水患為害甚深, 民國 73 年僑大先修班遷至林口新址, 佔地 23 公頃, 校區廣闊, 地勢高亢, 環境優美, 課程以大學預備為主, 強調基本學科與國語文教學 11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四 ) 僑生回國升學與輔導制度之建立民國 47 年為便利華僑學生回國接受中等以上教育, 與僑務委員會會銜訂頒 僑生回國升學及輔導實施要點, 成為日後輔導僑生來臺就學及提供相關輔導措施的重要法令依據 整體而言, 在 12 年間美援期間, 不僅放寬僑生保送大專院校之資格 成績標準及名額限制, 且各大專院校為能獲得美援補助, 競相爭取僑生分配名額, 且均為額外增列, 不占本地生名額, 使僑生人數逐年成長 根據統計,40 學年度回國升學僑生僅 60 人,41 學年度僅 222 人, 42 學年度為 502 人, 至 54 學年度已增加至 7,162 人, 成長幅度相當大 因此, 美援經費不僅解決當時政府之財政困難, 且各大專校院也因招收僑生而改善學校教學設施, 大幅提升教育水準 12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三 美援中止時期 ( 民國 55-75 年 ) 美援中止後, 政府基於培育海外僑生責無旁貸, 乃決定繼續維持招收僑生回國升學之政策 ( 一 ) 招收僑生回國升學政策之維持單獨訂定僑生招生總名額及各大專校院 ( 含各科系 ) 招收僑生名額分配表, 採分散原則, 將僑生分發至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就學 僑生回國在學期間, 其生活費 旅費等須自理 ( 二 ) 回國僑生辦理戶籍登記之推動民國 56 年內政部發布 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提供僑生回國升學得申辦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之法源依據 持我國護照入境之僑生, 應由學校協助申請戶籍登記, 並可請領國民身分證 ;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僑生, 得申辦外僑居留證 13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三 ) 僑生回國就學與輔導法規之修正民國 57 年將民國 47 年所訂之 僑生回國升學及輔導實施要點 修訂為 僑生回國升學及輔導實施辦法, 仍維持輔導僑生回國接受中等以上教育之做法 民國 62 年該辦法名稱修訂為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實施辦法, 將 回國升學 改為 回國就學, 不再限定僑生只能升讀中等以上學校 民國 72 年該辦法名稱再度修訂為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取消其中 實施 二字, 其後, 該辦法名稱一直沿用至今 截至民國 100 年 1 月為止, 該辦法已因應時代變遷及社會需要先後修訂 14 次, 其中有關僑生海外居留年限, 自民國 77 年 12 月起由原來之 5 年改為 8 年, 並沿用至民國 95 年為止 14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四 ) 僑生輔導制度之規劃 民國 65 年, 訂定 當前僑生教育改進措施, 規定加強僑生課業輔導, 並編列經費, 輔助各校辦理僑生輔導工作 民國 68 年進一步規定各校應舉辦新僑生入學輔導講習 民國 69 年發布 僑生輔導實施綱要, 明定僑生輔導工作之目標 項目 實施原則, 並規定學校應設立僑生輔導單位或指定專人辦理僑生輔導業務等 另為了解僑生之課業及生活輔導情形, 每年由會同相關單位聯合組成訪問小組, 訪問大專校院及中等學校, 與各校僑生輔導人員 各地區僑生代表舉行座談會, 協助解答僑生各項疑難問題 15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五 ) 清寒僑生公費待遇之核發 民國 64 年越南 高棉 寮國淪陷, 政府為救助難僑子弟入學, 於民國 65 年訂頒 清寒僑生公費待遇核發要點, 對海外特殊地區回國升學僑生, 在臺辦妥居留手續, 且確屬清寒生活困窘, 品行端正 節儉樸實者, 得提出申請, 給予僑生公費 ( 包括主副食費 書籍費及服裝費 3 項 ) 民國 68 年起, 繼續擴大補助其他地區之清寒僑生 16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六 ) 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之設置為獎勵僑生研習中華文化課程, 於民國 69 年發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設置辦法, 對全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 操行及體育成績在乙等以上, 且 國文 國父思想 中國歷史 等科目之學年平均成績優異者, 得向提出申請, 經評定後依科目多寡頒發不同額度之獎金及獎狀 該獎學金隨著大學共同必修科目與選修之大幅修訂, 於民國 94 年完成政策鼓勵之階段性任務, 不再頒發 此一時期顯示, 儘管美援中止, 由於政府持續推動僑生來台升學政策, 加強建立僑生輔導制度, 並提供清寒僑生公費待遇, 有關在學僑生人數由 55 學年度 7,268 人, 至 65 學年度增加至 10,480 人,75 學年度增加至 12,789 人, 且 70 至 75 學年度間, 每年僑生人數均維持在 12,600 至 13,200 之間, 可見僑生政策已對海外華裔子弟產生相當大的吸引力 17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四 革新發展時期第一階段 ( 民國 76 至 92 年 ) 民國 76 年解嚴後, 國內經濟起飛, 國際民主政治風潮盛行, 導致台灣社會快速轉型, 逐步走向多元開放的方向 為符應民間教改之需求, 行政院成立 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 於民國 85 年提出 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 據以提出 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 並於民國 86 年提出 教育改革總體計畫綱要, 引導教育發展朝民主 多元 開放的改革之途邁進, 僑生政策自亦須配合教改需求加以檢討與革新 在學僑生人數於 78 學年度達到遷台後之最高點 13,705 人, 其後逐年減少, 至 86 學年度陷入 30 年來之谷底 7,595 人 18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一 ) 僑生招生方式之改進民國 79 年, 訂定 僑生 ( 港澳生 ) 回國升學優待改進方案 依該方案, 改變以往由部內相關司處組成分發小組決定僑生分發的做法, 改由國內 7 所大學校長 ( 臺大 政大 師大 成大 中興 東吳 淡江 ) 及僑務委員會等共組 僑生及港澳生甄選委員會, 以公開 公平 公正之作業方式辦理僑生考選及分發工作 為適度分散, 避免僑生集中分發臺大等少數學校熱門科系, 自 80 學年度起, 調整分發至公私立大學校院系組名額之比率, 在 5 年內逐年降低每一科系至 10% 為止 19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二 )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之成立為符 83 年大學法 考招分離 之修法精神 ( 招生係各校之工作 ), 自 84 學年度起, 再度將僑生招生分發改由各大學組成之 大學 ( 僑大先修班 ) 海外僑生 ( 港澳生 ) 聯合招生委員會 統籌辦理 除第 1 年 ( 84 學年度 ) 由臺灣大學擔任主任委員學校 ( 總會 ) 外, 自 85 學年度以後迄今, 均由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擔任 民國 89 年, 該會訂定招生辦法及組織要點報核定, 並更名為 大學暨僑大先修班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 簡稱海外聯招會 ), 有關試務 命題 閱卷 分發等工作則分由臺大 暨大 臺師大 淡江 僑大先修班等校負責 註 : 目前參加該會 101 學年度僑生招生之委員學校已有 148 校 ( 一般大學及技職校院各 74 校 ) 20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三 ) 擴大招收僑生來臺升學方案之提出因應在學僑生人數於 86 學年度降至谷底為 7595 人, 僑民教育委員會於民國 85 年分析原因主要為 : 經濟之因素 ( 幣值升, 物價漲, 學雜費減免取消 ); 申請資格及在校成績考查較前嚴格 ; 分發大學之入學標準提高, 相對分發到僑大先修班人數偏多, 導致報到率偏低 ; 部分地區不承認國內學校文憑 ; 僑居地升學管道增加 民國 86 年提出 積極拓展僑教領域開創僑教新境界擴大招收海外華裔子弟來臺升學方案, 以擴大招收僑生來臺升學, 其措施包括 : 擴大辦理海外招生宣導 擴大開放各大學 研究所僑生名額 試辦開放科技大學 ( 含技術學院 ) 僑生名額 擴增二年制專科學校 ( 含建教合作班 ) 僑生名額 將國內各大學現況簡介資料上電子網路 試辦雙聯學程 21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四 ) 海外僑生招生宣導之實施為鼓勵海外僑生來臺升學, 自 85 學年度起每年補助海外聯招會赴海外辦理招生宣導及試務座談會所需經費, 俾實地了解海外當地僑教現況, 藉以檢討改進試務相關措施 ( 五 ) 僑生戶籍登記政策之改變 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經實施 27 年來, 因衍生人口移入現象, 加上僑生與僑民來臺設籍規範不一, 為公平起見, 並避免若干地區華人以僑生名義大量入境造成臺灣社會問題, 內政部乃於 83 年 5 月廢止該辦法, 自此以後, 回國僑生除非符合 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 規定方得申請設籍外, 已無法透過回國升學管道申請戶籍登記及申領國民身分證 22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六 ) 優秀僑生獎學金之試辦為獎勵優秀僑生來臺升學, 訂頒 獎勵海外優秀華裔學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 自 92 學年度試辦 以申請海外聯招會之馬來西亞 港澳 僑大先修班 3 梯次分發之僑生為試辦對象, 其分發成績為各類組之前 3 名, 且符合優異條件者, 第 1 學年核發 12 萬元 ; 在學期間學業總成績在全班前 10% 者, 下一學年繼續核發 10 萬元獎學金 本階段由於 擴大招收僑生來臺升學方案 所採措施因應得宜, 海外招生宣導發揮效益, 在學僑生人數由 86 學年度之 7,595 人逐年攀升, 至 92 學年度增加至 10,211 人 23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五 革新發展時期第二階段 ( 自民國 93 年迄今 ) 面對全球化及市場開放的趨勢, 為使高等教育朝國際化發展, 以提升國家競爭力, 於民國 93 年提出 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來臺留學案, 行政院隨之將該案列入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指示外交部 經濟部 國科會等配合辦理 在政府積極補助大學校院推動國際化之政策引導下, 各大學開始重視外國學生招生, 紛紛到海外加強宣導, 提供熱門科系及優惠條件供外國學生申請, 致使僑界誤以為外國學生來臺就學之權益優於僑生, 迭向政府反應 面對此一衝擊, 為維護僑生政策既有的優良傳統與優勢, 唯有採取更積極的措施, 方能因應 24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一 ) 技職校院納入海外聯招 為提供僑生更多系組選擇, 自 95 學年度起, 部分技職校院正式納入海外聯招會組織, 以符應僑居地之發展需求, 並擴大大學校院招生層面及生源 ( 二 ) 國立僑大先修班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之合併 民國 95 年為配合國家高等教育及僑教政策, 國立僑生大學先修班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合併, 轉型為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維持 僑生大學先修班 原有僑生先修教育功能, 招收海外高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僑生, 實施大學預備教育, 以加強華語文及基礎學科能力 結業後, 由海外聯招會依結業成績辦理分發大學校院就讀 25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三 ) 僑生回國升學法規之鬆綁 為順應高等教育國際化潮流及中國大陸於海外極力拉攏華僑對我之嚴峻挑戰, 於民國 95 年修正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將僑生之海外連續居留年限由原先之 8 年縮短為 6 年, 但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系者則仍維持原訂 8 年, 以符應大多數海外僑民子弟回國升學之迫切需求 民國 98 年該辦法取消原訂國內大學畢業僑生須離開國內連續二年以上方得採申請方式入學大學研究所之限制, 使國內大學取得學士學位 ( 含應屆畢業 ) 之僑生可直接以申請方式入學大學碩士班, 暢通僑生升讀研究所之管道 26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民國 100 年該辦法再度修正, 重點如下 : 僑生於海外連續居留期間每曆年得在國內停留之期限, 由 90 日放寬為 120 日 建立僑生招生多元管道, 使僑生除透過海外聯招方式回國升大學外, 大學校院經核准後亦得自行招生 開設僑生專班 若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 得以僑生名額補足 放寬僑生非以就學事由, 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得就讀碩士在職專班, 賦予僑生升學較大彈性 僑生畢業後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 其僑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 1 年 27
由於法規鬆綁了僑生身分, 來臺就讀大學校院者, 由 95 學年度之 9,057 人, 至 99 學年度增加至 11,951 人,4 年間成長了 32% 就讀研究所之僑生人數亦由 97 學年度之 487 人增加至 99 學年度之 976 人,2 年間成長了 1 倍 28
90-99 學年度來臺僑生人數成長圖 人數 15,000 13,000 11,000 9,000 7,000 5,000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總計 10,138 11,024 11,273 11,345 11,314 11,380 11,899 12,436 13,869 14,413 大學校院 7,145 7,862 8,342 8,631 8,571 9,057 9,450 10,047 11,228 11,951 學年度 總計大學校院 29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四 ) 優秀僑生獎學金之放寬 民國 94 年修正 獎勵海外優秀華裔學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 除擴大適用對象至各分發梯次僑生外, 並提高第 1 年獎學金額度為新臺幣 15 萬元, 第 2 年起, 如符合續領條件者, 每年可繼續領取 12 萬元之獎學金 民國 97 年再度修正該要點, 對續領條件, 除原規定上一學年成績在班上排名前 10% 外, 增列學年總成績平均達 85 分者亦可以續領 100 學年度再增加獲獎名額, 由海外聯招會分發各梯次各類組總成績為前 1% 且前三名者, 放寬為前 1% 且前五名者 30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五 ) 菁英僑生獎學金之設置 為加強吸引頂尖優秀僑生來臺就學, 自 99 學年度起增設菁英僑生獎學金, 對已符合領取優秀僑生獎學金資格者, 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不論第 1 學年初領或第 2 學年以後符合續領資格者, 每名每月均可領取 2 萬 5,000 元之獎學金 : 就讀各國優質 ( 享有聲譽 ) 之高中且成績達最高 ( 優 ) 之等第並經擇優遴定者 ; 代表僑居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或國際科展獲獎且經各校 (3 校系 ) 優先錄取者 ; 或參加馬來西亞獨中統考成績達 5 個 A1 者 31
92-99 學年度海外優秀僑生獎學金獲獎人數 70 60 50 40 30 20 10 0 學年度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人數 12 14 34 36 34 55 58 60 32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六 ) 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之設置 為鼓勵優秀大學畢業僑生升讀研究所, 於民國 97 年發布 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 自 97 學年度起, 凡招收研究所僑生 10 人以上者, 由核配各校獎學金補助款, 每 10 人有 1 名獲獎, 每名每月不低於 1 萬元, 並由各校自訂審核規定決定獲獎者 100 學年度進一步提高研究所僑生獎學金名額, 由每 10 名研究所僑生有 1 名獲獎倍增為每 5 名即有 1 名獲獎 33
97~99 學年度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 項目 學年度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 補助校數 獲獎人數 11 16 18 19 19 19 33 45 68 66 87 82 核撥金額 198 萬元 270 萬元 408 萬元 396 萬元 522 萬元 492 萬元 34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七 ) 清寒僑生公費及助學金之核發助學金之前身為公費待遇, 因公費待遇經核定後即核發至畢業, 未有成績考核機制, 亦無督促僑生努力向學之效果, 故於民國 93 年發布 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對 93 學年度入學新生改採每年受理申請及審核方式辦理助學金之核發, 舊生則仍維持公費至畢業為止, 以協助家境清寒僑生安心向學, 如期完成學業 近 3(98-100) 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補助額度, 就讀大學校院 二專及五專後 2 年者, 每月補助 3,000 元, 就讀五專前 3 年及高中職者, 每月補助 2,800 元 35
91~99 年清寒僑生公費及助學金核發人數及經費一覽表 年度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核發人數 3,086 3,076 3,014 3,139 3,519 3,886 3,900 3,600 3,500 核發金額 1 億 3,295 萬 7,940 元 1 億 3,441 萬 1,852 元 1 億 3,660 萬 5,660 元 9,204 萬 4,972 元 1 億 3,318 萬 6,460 元 1 億 4,042 萬 5,084 元 1 億 2,298 萬 4,952 元 1 億 2,500 萬 5,256 元 1 億 2,098 萬 5,412 元 36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 八 ) 僑生動態通報系統之建立為有效掌握僑生在臺就學情形, 於 97 學年度建立僑生動態通報系統, 凡僑生有異動者, 學校須依規定時間 (11 月 2 月 4 月 8 月 ) 向相關機關定期通報 4 次 98 學年度進一步規定學校對已註冊入學僑生新生及未報到入學者須列冊通報, 對退學者則須於 2 週內立即通報, 以有效掌握僑生在臺動態, 減少逾期滯臺或非法打工情形 ( 九 ) 優秀畢業僑生留臺實習之實施民國 100 年發布 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 使優秀畢業僑生於取得實習機構實習同意文件後, 向學校提出申請, 經審核後由學校列冊送審查, 通過者由學校協助申辦居留, 留臺實習 每次實習為 6 個月, 期滿得申請展期 1 次, 最長可延長至畢業後 1 年 37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綜觀自民國 93 年迄今, 僑生之相關法規已漸完備且走向鬆綁, 技職校院亦加入海外聯招會與大學校院共同對外招生, 僑生之招生宣導也有專責單位 ( 海外聯招會 ) 加強辦理, 僑生之獎助學金名額及額度也漸有提高, 加上積極辦理僑生輔導措施, 使僑生人數逐年成長,98 學年度後甚至屢創新高 : 補助學校辦理僑生學業輔導及寒暑假課業輔導 補助學校辦理僑生輔導工作 舉辦中央各機關聯合訪視僑生活動 舉辦全國大專院校僑生研習營 辦理全國僑生輔導人員工作研討會 辦理績優僑輔學校及人員選拔 配合各校僑生春節祭祖聚餐聯誼活動提供加菜金及摸彩品 38
貳 僑生政策在臺發展概況 除之輔導措施外, 相關部會亦提供不同措施協助僑生安心向學 : 外交部 : 入境簽證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入境後居留證申辦 勞工委員會 : 工作證核發 僑務委員會 : 僑生身分認定 僑生保險 僑生急 難救助 工讀金 獎學金 全民健康保險局 : 全民健康保險 39
參 僑生就學概況 自 40 學年度起至 99 學年度止, 僑生回國升學人數已達 18 萬 7 千人次以上, 畢業僑生至 98 學年度止, 亦已累計達 10 萬 7 千餘人次, 遍布五大洲 70 個國家地區 40
圖一 88~99 學年度在學僑生人數統計圖 人數 14000 13,869 14,413 13000 12000 11000 10000 9,752 10,247 10,138 11,024 11,273 11,345 11,314 11,380 11,899 12,436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學年度 41
從上圖可以看出 : 自 91 學年度後, 每年在學僑生人數均維持在 11,000 人以上 其中除 94 學年度略有減少外, 其餘各學年均呈現逐年成長的趨勢, 且以 97 至 98 學年度成長幅度最為明顯, 2 年間增加 1,433 人 值得一提的是 98 學年度達 13,869 人, 首次突破歷史最高點 ( 78 學年度之 13,705 人 ),99 學年度更達 14,413 人, 創下我政府遷臺 60 年來在學僑生人數首度突破 1 萬 4 千人之歷史新紀錄 42
表二 97~99 學年度大專校院僑生就學情形統計表 學年度 等級 97 98 99 單位 : 人 博士 48 68 89 碩士 439 678 887 大學四年制 ( 或四技 ) 9,515 10,432 10,967 大學二年制 ( 或二技 ) 45 50 8 二專 15 8 3 五專 171 144 106 師大僑生先修部 1,193 1,460 1,378 總計 11,426 12,840 13,438 43
表三 97~99 學年度大專校院僑生來源洲別人數統計表單位 : 人 學年度來源洲 97 98 99 亞洲 10,646 12,006 12,563 美洲 618 670 699 非洲 96 102 111 大洋洲 55 48 44 歐洲 11 14 21 總計 11,426 12,840 13,438 44
表四 97~99 學年度大專校院僑生前 8 大僑居地人數統計表 學年度僑居地 97 98 99 單位 : 人 澳門 3,208 3,932 4,101 馬來西亞 3,196 3,564 3,818 香港 1,466 1,967 2,377 印尼 819 777 747 緬甸 1,182 964 708 泰國 384 353 322 加拿大 263 269 266 美國 147 172 199 45
表五 97~99 學年度大專校院僑生就讀學門類別人數統計表 學年度學門 97 98 99 單位 : 人 科技 4,248 4,658 4,712 人文藝術 2,350 2,610 2,853 社會科學 2,018 2,292 2,556 商業管理 1,615 1,818 1,937 其他 1,195 1,462 1,380 總計 11,426 12,840 13,438 46
表六 97~99 學年度大專校院在學僑生前 10 大學校 學年度學校 97 98 99 單位 : 人 師大僑生先修部 1,193(1) 1,460(1) 1,378(1) 國立臺灣大學 1,052(2) 1,180(2) 1,167(2) 淡江大學 478(5) 603(5) 702(3) 國立成功大學 595(4) 652(3) 666(4) 輔仁大學 639(3) 644(4) 629(5) 中國文化大學 301(11) 407(6) 467(6) 銘傳大學 230(17) 328(11) 427(7)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357(7) 352(8) 398(8) 國立臺北大學 377(6) 374(7) 346(9) 國立中興大學 323(9) 337(10) 342(10) 47
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一 為何要開放陸生來臺就學? 可與各國共同競爭優秀人才中國大陸在經貿方面快速成長, 在全球架構中, 各國均在思考如何與中國大陸維持既合作又競爭的關係 臺灣自 91 年加入 WTO 後, 已與世界接軌, 透過吸納世界各國人才以提升國內產業的競爭力, 是我國必須思考之課題 各國多已採認大陸高等學校學歷中國大陸高等教育品質快速提升, 各國對其學術發展與表現多持肯定立場, 進而採認其高等學校學歷 我國各大學有容量可再增加招生名額目前各大學為因應國內少子女化趨勢, 只能維持既有招生規模, 事實上, 各大學不論在師資質量 圖儀設備及校舍建築面積等, 都還有空間可再增加招生名額 尤其在光電 生醫及農業的優勢, 更是吸引全球優秀學子來臺就學的契機 陸生接受高等教育需求強烈可由鄰近日韓等國家積極招收陸生可以觀之 48
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 二 目標 - 創造 三贏 的政策 - 國家社會之效益 可透過文教交流, 促進兩岸互信了解, 有助於兩岸和平發展 可展現我國對兩岸教育發展的主導性 高等教育發展之效益 可宣揚台灣高等教育的成就, 提升國際競爭力的好機會 可促進大學招生來源多元化, 增加學術及教學環境多樣性 所收取的學雜費, 對於大學整體經費將有所挹注 青年學子學習之效益 透過與陸生的學習互動, 可激勵國內學生的學習動機 可讓兩岸學子體認台灣民主開放價值, 展現教育的柔性國力 49
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 三 原則 為研議開放陸生來台及大陸學歷採認事宜, 係基於 階段性 檢討修正 完整配套 及 三限六不 原則, 以審慎 嚴謹方式進行規劃, 並就開放後可能產生之影響研擬完善之配套措施 ( 一 ) 階段性 : 小規模方式辦理 初期將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大學法 專科學校法修正, 訂定陸生來臺就學及大陸學歷採認相關辦法, 採小規模方式辦理, 並定期檢討成效, 逐步推動實施 50
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 ( 二 ) 檢討修正 : 以 三限 及 六不 為原則 三限 限制採認的高等學校 - 僅認可學術聲望卓著, 辦學品質績優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 限制來臺陸生總量 - 全國招收陸生總量以全國招生總量的 0.5-1 %, 約 1 千至 2 千名為原則 限制醫事學歷採認 - 不開放大陸地區所有涉及我國證照考試之高等教育醫事學歷之採認 51
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 六不 不加分優待 - 陸生來台就讀或考試均不給予加分優待 不影響國內招生名額 - 採申請制, 並以外加名額錄取 不編列獎助學金 - 不編預算做為陸生獎助學金 不允許在學期間工作 - 不得於校外打工或兼職 不會有在臺就業問題 - 陸生停止修業或畢業後不得續留台灣 不得報考公職人員考試 - 大陸地區人民依法不得報考我國 公務人員考試 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52
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 ( 三 ) 完整配套 : 完備相關法規 1 總統 99 年 9 月 1 日公布之 陸生三法 修法重點如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 22 條修正重點 : 放寬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得予採認之對象範圍, 並授權訂定其適用對象 採認原則 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明定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學歷不予採認 規範大陸地區人民未在臺設有戶籍者, 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增列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之規定 53
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 大學法第 25 條及專科學校法第 26 條修正重點 : 考量大陸地區學生入學方式及名額等應與一般生有所區隔, 爰於特種生身分類別增列大陸地區學生 明定大專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之名額 方式 資格 辦理時程 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 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 由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 為兼顧國家安全及大學招生需求, 經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的院 系 所 學位學程及科, 將不開放招收大陸地區學生修讀學位 54
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 2 配合陸生三法通過, 陸續發布陸生來臺就學與大陸學歷採認之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 俾利 100 學年度 (100 年 9 月 ) 首批陸生來臺就學 訂頒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100 年 1 月 6 日 ) 公告 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之院 系 ( 科 ) 所及學位學程認可基準及注意事項 ( 100 年 1 月 7 日 ) 發布 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審議會運作要點 (100 年 1 月 11 日 ) 發布 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招生計畫作業要點 (100 年 7 月 4 日 ) 修訂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00 年 1 月 6 日 ) 發布 大陸地區高等教育學歷甄試作業要點 (100 年 6 月 23 日 ) 55
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 四 內容 ( 一 ) 招生學制班別 公立大學校院招收博士班 碩士班 : 考量公立大學獲致政府較多資源挹注, 不宜大幅招收陸生, 惟為利吸引優秀高階學歷陸生來臺, 故先開放研究所 私立大學校院招收博士班 碩士班及學士班 私立大學因屬私人興學, 所獲政府補助相對較少, 故未限制其招生學制 公私立專科學校招收二年制副學士班 56
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 ( 二 ) 招生比例國內招收陸生之總數採總量管制, 以全國大專校院當學年度招生總量的 1% 為原則, 採外加方式辦理 單一學校招生名額不得超過本部當學年度核定該校相同學制班次招生名額 2% 澎湖縣 金門縣及連江縣等離島地區學校得專案申請擴增 當地公立大學亦可申請招收學士班, 申請名額以招生名額 10% 為上限, 且不列入全國日間學制招生總名額 1% 計算 離島地區陸生若欲轉至本島大學就讀, 其名額仍將計入全國招收總量 1%, 進行管控 57
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 ( 三 ) 招生名額 以體系分, 一般大學體系包括臺大等 67 校可招 1,123 名, 技職校院體系包括臺科大等 65 校可招 877 名, 合計招收 2,000 名陸生修讀正式學位 以公私立分, 公立學校 477 名, 私立學校 1,523 名 以學制分, 學士班 1,361 名 碩士班 557 名 博士班 82 名 離島專案申請部分, 金門大學 73 名 ( 學士班 64 名 碩士班 9 名 ) 澎湖科技大學 68 名 ( 學士班 63 名 碩士班 5 名 ), 共 141 名 100 學年度首度招收 934 名陸生來台就讀正式學位 58
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 ( 四 ) 招生辦理方式 : 採聯招方式, 由獲准招生的 134 所大學組成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 簡稱陸生聯招會 ) 作為對陸招生溝通平臺, 編印招生簡章並進行招生宣傳, 其對口單位為大陸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 專案報核准者, 方得單獨招生 ( 五 ) 招生對象 : 為期穩健推動, 經陸生聯招會與大陸對口單位溝通後, 決定初期先招收沿海六省市 ( 北京市 上海市 江蘇省 浙江省 福建省 廣東省 ) 設有戶籍, 且參加 2011 年該 6 省市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統一考試 ( 簡稱高考 ) 取得成績之大陸地區人民做小規模試辦, 未來再視招生情形檢討修正 59
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 ( 六 ) 招生審查單位 : 由邀請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 學校及機關代表組成審議會, 審議學校所報招生計畫 規定 簡章 招生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及名額等 ( 七 ) 招生審查機制 : 就學校之教學資源條件 招生名額及優勢 學生輔導機制 國際及兩岸交流經驗等項目進行審查 為建立臺灣高等教育口碑, 學校如在近三年有招生違規情事 近三年沒有招收境外學生且未有與大陸地區學校交流或交換學生經驗 前一學年度學校日間學制生師比在 25 以上 前一學年度實有校舍面積未達到標準等情形, 將不能申請招收陸生 個別系所如果沒有通過評鑑, 或經認定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 也無法招收陸生 60
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 ( 八 ) 學雜費 : 陸生之學雜費收費基準, 由就讀學校依教學成本訂定, 且不得低於本部每年公告之國內同級私立學校之學雜費收費基準 ( 九 ) 獎助學金 : 中央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 ( 構 ) 不得編列預算, 提供陸生獎助學金 學校不得以中央政府補助款作為陸生獎助學金 惟考量大學自主, 學校得以自籌經費提供陸生之獎助學金 建議, 學校發給陸生獎助學金, 應以獎優為主 ; 同時對於有相同表現之本國學生, 亦應有同樣獎勵措施 61
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 ( 十 ) 輔導與訪視 : 獲准招生的學校, 須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辦理陸生住宿 課業輔導 生活管理 聯繫 通報 協尋及其他協助事項 得視需要邀集學者專家 相關機關代表進行訪視, 以瞭解學校招收陸生的辦理成效 生活輔導及學習情形 ( 十一 ) 離境 : 陸生有休學 退學 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並以書面通知陸生於生效之翌日起 10 日內離境, 屆期未離境者, 視為逾期停留, 列入未來入境申請資格之考量 應屆畢業生得於畢業後 1 個月內離境 未依限離境者, 學校應負協尋責任 陸生參加轉學考試經錄取或畢業後獲得下一階段之入學資格, 可不必離境, 於註冊入學後, 委託學校代向移民署換發入出境許可證 62
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 ( 十二 ) 留臺就業 : 陸生經許可來臺就學期間, 就不得從事就學目的以外之活動, 即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 ; 畢業或就學事由消滅後, 亦應依規定返回大陸, 不得續留臺灣, 自然不會有留臺就業問題 63
肆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規劃 五 其他相關措施 為穩健推動開放陸生來來臺就學政策, 採取下列輔導措施以為因應 : ( 一 ) 舉辦大專校院陸生輔導人員研習會, 宣導相關法規及鼓勵經驗交流 ( 二 ) 製作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2011 陸生台灣就學指南, 以電子檔及紙本分送各大學校院, 並要求學校於新生說明會時說明及發送陸生 ( 三 ) 要求各校舉行定期導生會, 對陸生進行輔導 ( 四 ) 建立各校陸生輔導單一窗口, 並由與該窗口人員密切聯繫, 以了解陸生輔導狀況 64
伍 大陸學歷採認政策之規劃 一 大陸學歷認可名冊 : 原則 : 考量政策開放初期, 採認範圍不宜過大, 爰採有限度 小規模之開放原則認可學校範圍 認可基準 : 參酌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之辦學情形 世界大學評比等, 以在不同學術領域各具特色的大陸高等學校做為採認基準, 初步以 985 工程學校 ( 扣除國防科學技術大學 ) 及增加體育 藝術辦學卓著之 41 所高等學校列入認可名冊, 於 100 年 1 月 10 日公告 65
伍 大陸學歷採認政策之規劃 二 大陸學歷採認對象 : 除台灣地區人民外, 對來臺就學或就讀大專校院依法開設之境外專班或經許可在臺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均列為採認對象 三 大陸學歷採認不溯及既往 : 明定 99 年 9 月 3 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學歷採認 四 限制醫事學歷採認 :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規定, 明定不採認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66
伍 大陸學歷採認政策之規劃 五 大陸學歷甄試 : 明定兩岸地區人民於 81 年 9 月 18 日至 99 年 9 月 3 日期間,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位, 得申請參加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 一 ) 學士 : 以筆試方式進行為原則 ; 依修讀學門選考相關專業科目 2 科至 3 科 ; 以 100 分為滿分, 每科均以 60 分以上為及格 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 為通過 ( 二 ) 碩士以上 : 以筆試及學位論文審查方式進行為原則 筆試部分 : 依修讀學門選考相關專業科目 2 科至 3 科 ; 以 100 為滿分, 每科以 70 分以上為及格 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 始進行學位論文審查 學位論文審查 : 依申請人報考時所選考之學門領域, 一次送 3 位所屬領域專家學者審查 ; 審查分數以 70 分以上為及格 ; 審查結果,2 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 為通過 67
伍 大陸學歷採認政策之規劃 六 辦理大陸學歷甄試之必要性 ( 一 )81 年公布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與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由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二 ) 爰於 86 年發布 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規定自 81 年至 86 年間赴大陸地區就讀者之學歷, 須參加舉辦之學歷甄試, 通過者始得發給相當學歷資格證明, 並非直接進行學歷採認 ( 三 ) 因兩岸情勢考量, 並未舉辦過大陸學歷甄試 ( 四 ) 基於法令規範範圍之合理性及保障人民權益等考量, 爰於本次修正大陸學歷採認辦法中明定 81 年 9 月 18 日至 99 年 9 月 3 日期間,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得申請參加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等辦理之學歷甄試, 通過者, 由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未通過者其學歷仍不被採認 68
陸 未來展望 一 落實僑生招生多元管道之推動 二 檢討改進僑生招生作業 恢復辦理印尼輔訓班, 且自 101 學年度起取消原測驗方式, 改以 個人申請制 自願就學僑生先修部 及 參加印尼輔訓班 方式入學 研議適度放寬緬甸地區錄取名額 香港地區 101 學年度起改採會考成績免試申請 ( 採計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或香港中學會考之成績 ) 69
陸 未來展望 三 鬆綁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留臺實習及工作之限制 研議放寬優秀僑生畢業後留臺實習資格條件 協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鬆綁大學畢業僑生留臺工作須有 2 年工作經驗及薪資下限之規定 四 強化海外招生宣導成效 持續強化於東南亞或華人較多地區之招生宣導工作並鼓勵學校參加高等教育展 請海外聯招會於僑社 臺商會辦理年度大型活動 商展時, 辦理僑生招生宣導說明或提供招生資訊及諮詢 加強辦理海外保薦單位招生研習, 以協助擴大僑生招生成效 提供多語言的招生宣導短片與文宣品, 全面提升宣導成效 70
陸 未來展望 五 適時檢討放寬招收陸生限制未來對外將與大陸協商建立兩岸大專校院招生名額調控機制, 對內將繼續與各大學校院 相關利益團體等加強溝通, 同時密切掌握兩岸高等教育質量發展狀況, 並持續追蹤兩岸學生交流動態, 檢視本項政策執行成效, 適時進行 三限六不 階段性檢討修正 六 適時檢討調整大陸學歷認可名冊大陸學歷採認方面, 未來亦將持續掌握兩岸高等教育質量發展狀況, 並視招收陸生來臺就學及大陸學歷採認之實際辦理成效, 定期檢討調整認可名冊之必要性, 以使大陸學歷採認政策之推動更臻合理完善 71
柒 結語 高等教育產業已列為我國 10 大服務業, 加強高等教育輸出, 實施擴大招收境外學生行動方案已是當前重大實施計畫, 期待透過僑生政策之持續推動, 開放陸生來台政策之適度擴大以及大陸學歷採認範圍之酌情放寬, 以達成下列效益 : 促進台灣高等教育國際化發展 減緩高齡化與少子化人口結構帶給社會之衝擊 培育臺商全球布局所需當地人力資源 培育本國學子具備跨文化國際溝通能力 向全世界競逐國內產業所需高階人才 72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