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教章 2015 7 号 云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文山学院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你校申报核准的 文山学院章程, 经云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 年 6 月 23 日第 9 次省委高校工委会议 省教育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予核准 云南省教育厅 2015 年 6 月 29 日 - 1 -
文山学院章程 序言 文山学院 ( 简称 学校 ) 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至 1947 年 2 月由云南省昭通地区南迁至文山的国立西南师范学校 解放后, 在原国立西南师范学校基础上成立文山师范学校 1958 年, 在文山师范学校内开办文山人民大学 1977 年, 在文山师范学校内附设师专班 1984 年,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文山师范专科学校 历经文山师范学校师专班 文山师范专科学校 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传承演变,2009 年 4 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 学校秉承 博思审问, 明德笃行 的校训, 弘扬 存疑存思, 追求真理 的学风和 言传身教, 尽器弘道 的教风, 坚持以人为本, 求实创新, 鼓励价值创造与责任担当, 大胆实施教育教学改革, 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本科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 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构建现代大学制度, 完善治理结构, 规范办学行为, 明确办学目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 - 2 -
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 文山学院, 英文名称 :WENSHAN UNIVERSITY 学校网址: www.wsu.edu.cn 第三条学校办学地点 : 云南省文山市学府路 66 号 学校根据办学需求和条件, 可设多个校区 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 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和创新为基本职能, 坚持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 能力为重, 全面发展, 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担当意识 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 培养 专业素养高 敬业精神强 就业有基础 社会适应快 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 准确把握 地方性 民族性 应用性 创新性 开放性 的基本定位, 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建成特色鲜明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本科院校 第七条学校实施高等教育, 开展继续教育, 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支持适度开展附属基础教育和学前教育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文山学院委员会 ( 以下简称 校党委 )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 党委领导 校长负责 教授治学 民主管理 的现代大学制度 - 3 -
第九条学校的校训 : 博思审问, 明德笃行 第十条学校的校标 : 形状为圆形, 包括外圆和内圆两部分 外圆与内圆形成的圆环上方标有楚图南先生手迹 文山学院 字样, 下方有英文 WENSHAN UNIVERSITY ; 内圆图案由文山的字母缩写 W 和 S 组成, 形似两本书, 一本代表教师一本代表学生, 并排向右上方倾斜, 意示着努力学习和奋发向上 第十一条学校的校徽 : 题有楚图南先生手迹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教职工的校徽为红底白字, 学生的校徽为白底红字 第十二条学校的校旗 : 红色长方形旗帜, 一号国旗尺寸, 中央印有楚图南先生手迹的黄色校名 第十三条学校校歌 : 文山学院院歌, 熊荣元作词, 吴渝林 业原作曲 第十四条学校校庆日 : 每年 3 月 30 日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五条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由国家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 云南省人民政府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对学校实施共建管理, 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领导, 对学校的改革 发展 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 - 4 -
助 第十六条举办者从以下方面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 ( 一 ) 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 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 ( 二 ) 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 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 ; ( 三 ) 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 ( 四 ) 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本章程, 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 ( 一 )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规定, 开展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 ( 二 ) 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 三 ) 按照精简 效能的原则, 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自主选聘和使用人才, 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 ( 职务 ), 调整绩效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 ; ( 四 ) 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 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 专业, 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 五 ) 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 ( 六 ) 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 财政性资助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 ( 七 ) 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 - 5 -
( 八 )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学校运行和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 自主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 ( 九 ) 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校 科研院 ( 所 ) 及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依法与外界签订协议, 联合设立组织机构, 开展合作办学 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 社会实践等活动 ; ( 十 ) 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 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获得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服务 ; ( 二 ) 参加素质拓展 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三 ) 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时, 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6 -
( 五 ) 按国家 省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时, 从学校获得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 ( 六 ) 知悉学校改革 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 ( 七 )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 建议和批评 ; ( 八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九 )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尊敬师长, 努力学习 ; ( 二 )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维护学校利益 ; ( 三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四 ) 按规定交纳学费 住宿费等费用, 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 ( 五 )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 ( 六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对学生的奖惩制度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 对严重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7 -
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 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 支持学生参加学生会等各种合法 有益的学生团体和组织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作为保护学生权利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组织, 受理学生申诉, 调解学生与教师 学校的矛盾纠纷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在学校接受学习 培训等无学籍的其他受教育者, 其权利义务关系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 ( 一 )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 ( 二 ) 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 ( 三 ) 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 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资源 ; ( 二 )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 培训 相应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8 -
( 三 ) 在品德 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 ( 四 ) 知悉学校改革 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 ( 五 ) 参与学校和学院民主管理, 对学校和学院工作提出意见 建议和批评 ; ( 六 ) 就职务聘用 福利待遇 评优评奖 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 七 ) 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以及寒暑假的休息休假权利 ; ( 八 )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 爱岗敬业, 尽职尽责 ; ( 二 ) 尊重和爱护学生, 教书育人, 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 ; ( 三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四 ) 恪守职业道德, 遵守学术规范 ; ( 五 )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维护学校利益 ; ( 六 )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教师是学校的主体力量, 学校为教师从事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教师素质提升发展制度, 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 鼓励和支持教师进修 下派锻炼 开展学 - 9 -
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条学校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 晋升 奖励或惩处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并建立与社会和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教职工收入水平增长机制, 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 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 奖励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为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受理教职工申诉, 调解教职工与学校的矛盾纠纷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各类教职工代表组成, 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兼职教授 名誉教授 客座教授 外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 在本校从事教学 科研活动期间, 依据法律 政策 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 享受相应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 学习 生活, 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 10 -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治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把握学校发展方向, 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 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 二 )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 ( 三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 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 ( 四 )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 ( 五 )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管 - 11 -
理权 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 ( 六 )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 ( 七 ) 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 管理 服务工作, 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 ( 八 )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 ( 九 ) 领导学校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 十 )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文山学院代表大会 ( 简称 党代会 ) 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 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党代会闭会期间, 由校党委行使其职权, 履行其职责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坚持民主集中制, 凡属重大问题按照 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 的原则集体讨论, 做出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 12 -
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 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 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 实际到会委员达到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 财务预算 大额度资金使用 对外投资 机构设置和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作出决定,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学校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 建立健全校党委向党代会或代表会议定期报告工作等相关制度, 充分行使党代表的监督和议事权利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文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 简称 校纪委 ) 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 由党代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 接受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对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二 )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败工作 ; ( 三 ) 受理党员的控告 申诉, 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 ( 四 ) 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 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 ( 五 ) 其他需要由其负责的事项 - 13 -
第四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 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 全面负责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校长 1 人, 设副校长若干人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 ( 一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 ; ( 二 ) 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 三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 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依据有关规定奖励或处分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 ( 四 ) 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 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 ( 五 )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把学校办出特色 争创一流 ; ( 六 ) 落实校长党建工作责任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 - 14 -
( 七 )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 ( 八 )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接受社会捐赠 ; ( 九 )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 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 ( 十 )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研究处理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校长可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 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 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 副书记 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对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前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 政策 法律咨询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 审议 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 15 -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师职称 ( 职务 ) 评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根据法律规定和各自章程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领域内身体健康 治学严谨 学风正派 学术水平高 学术思想活跃 学术影响较大 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 一 ) 审议学科 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以及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 ( 二 ) 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交叉学科 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评议和推荐学校科研项目 成果和奖励 ; 审议学校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对科研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 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裁决学术纠纷 ; ( 三 ) 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教学计划方案 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审议教学成果 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 ( 四 ) 审议专业技术职称 ( 职务 ) 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 ( 五 ) 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学术分委 - 16 -
员会章程 ; ( 六 )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律规定和发展需要, 设立专门的决策辅助机构和组织, 依其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按照规定的程序讨论 审议学校的重大决策方案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代表教职工利益,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 中国工会章程 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学校的下属单位可以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 按照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校学生会在校党委及上级学联组织领导下, 在校团委指导帮助下按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校内各民主党派 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 无党派人士 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 可设置 变更或者撤 - 17 -
销学校的党政职能机构,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部门的职责 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 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 学科发展 专业建设的需要和精简 效能原则, 设立学院, 并根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是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 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置系 研究机构 教研室 实验室等基本教学科研单位的方案, 报学校审批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 设立公共教学部, 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 参照学院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明确校院职责, 调动学院自我发展的积极性 主动性 创造性, 提高工作效率与办学效益 ( 一 ) 学校实行宏观调控, 简政放权, 重心下移, 给予学院事业发展和人财物管理相应自主权 学院按照职能特点和教育规律自主运行, 办出特色 ; ( 二 ) 建立责权利对称的运行机制, 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立与校院责权利关系相适应的评价 考核 监督 约束 协调机制 学院的工作目标及其责任与学院的管理自主权及利益相一致 ; ( 三 ) 学院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按照学校规划和计划, 立足实际, 实现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的结合 ; ( 四 ) 学校根据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 规定学院的基本任务和建设目标 各学院在此基础上着力建设结构 - 18 -
合理 运转灵活 充满生机 内涵丰富 特色鲜明的运行机制 第五十二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 规定或授权, 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 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 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负责学院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负责学生的教育教学, 组织学生活动, 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 经校党委批准, 设立院级党的委员会 或总支部委员会 直属党支部 ( 统称院级党组织 ) 院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 ( 一 ) 宣传 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 监督作用 ; ( 二 )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 ( 三 )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 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具体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工作 ; ( 四 )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 ( 五 )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 ( 六 ) 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统一战线工作 ; - 19 -
( 七 ) 领导本单位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院级党组织负责人对本单位改革发展 稳定等问题, 与行政负责人负共同责任 第五十四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 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 专业建设 教学科研 队伍建设 行政管理 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对本学院的教学 科研 人事 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 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长 书记 副院长 副书记组成 根据议题需要, 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涉及党务的工作事项由书记主持, 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 属于党政交叉性质的工作事项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五十六条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是在学院党组织 行政领导下, 对学院改革 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的机构, 是学院改革管理体制 完善内部治理模式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政治素质好 学术造诣高 教学效果好 熟悉高等教育规律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实行任期制 教授委员会根据其章程产生并开展工作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 20 -
( 一 ) 对涉及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 论证, 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 ( 二 ) 对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 科研经费的安排 分配及使用, 以及教学 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决策咨询 ; ( 三 ) 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对外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进行调研 论证和咨询 ; ( 四 ) 对学院认为需要听取教授委员会意见的事项进行研究 讨论 第五十七条学校可设置独立建制的研究院 ( 中心 ) 工程中心 重点实验室等, 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 参照学院进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与其他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 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相关机构, 开展合作办学 合作研究 合作技术开发 社会实践等 第六章教学与科研 第六十条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 适度发展高职高专教育, 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 创造条件实施研究生教育, 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 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实际 - 21 -
需要,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实行学分制 学校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模式, 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社会化服务 第六十一条学校设置教育学 文学 历史学 法学 理学 工学 管理学 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并可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学校更新教育观念, 多学科综合发展, 形成以服务地方为方向, 以科学研究为动力, 以重点学科为龙头的应用型学科建设的特色和优势 第六十二条学校主动对接行业产业, 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 突出适切性, 体现开放性 创新性和灵活性 注重加强专业群建设, 达到专业链与地方行业产业链的集群对接, 实现资源共享与专业群体的相互影响 和谐发展 构建专业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 逐步建立适应地方经济 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学科专业布局与调整的动态机制 第六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招生 ( 一 ) 按照不同培养层次 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 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 ( 二 ) 按照公平 公正 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 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 加强内涵建设, 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规格, 创新人才培养 - 22 -
模式, 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优化课程体系, 更新教学内容, 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教学实验室与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深化产教融合 校企合作, 推进工学结合, 强化教学与科研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突出实践能力 专业能力 职业能力的培养, 注重实践教学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性作用 第六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学历 学位制度, 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授予学位 ;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七条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 突出教师队伍的双师型结构及多元化构成特征, 着力培育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依托教学团队, 发挥团队合力, 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相匹配的教师保障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 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 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 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 主动性 创造性 第六十九条学校科学研究定位以科技应用服务为主要价值取向, 以发展紧密结合所服务面向的行业产业需求为中心, 以建设不同功能 不同利益关系和不同应用服务功能指向的科技平台为抓手, 采取自我为主, 以点带面 借力发展 - 23 -
合作发展和协同发展等不同组织方式, 建立多学科融合 多团队协作 多技术集成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 第七十条以应用创新 消化创新 组合创新为主体, 强调发明专利 实用专利的创造和有效转化率, 并能尽快地融入教学中, 学校要形成科研工作服务特色, 成为地方产业转型 创新发展的有力推动者 第七十一条学校不断改进科学技术评价机制,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激发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的积极性 主动性 创造性, 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七十二条学校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 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 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十三条学校按照文化传承创新职能的要求, 以地方特色文化为研究对象, 为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内涵支撑和理论支持 建设富于民族特色的校园文化, 并与学校文化建设有机结合, 引领社会思潮和价值取向, 大力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充分发挥自身特色, 搭建民族文化传承平台, 挖掘 保护 弘扬地方各民族多样性 地域性 特色性的优秀文化 第七章财务 资产 公共服务 第七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 以其他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 - 24 -
金会, 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 拓展办学资源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 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 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五条学校依法使用办学经费,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 集中核算 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构建财务监督体系, 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 防范财务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七条学校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对财政拨款 办学收入 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予以公开, 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 厉行节约, 资源共享, 控制支出, 建设节约型校园, 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九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学校资产管理, 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一条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后勤服务保障模式,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为教学科研服务, 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十二条学校加强图书资料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 - 25 -
积极打造数字校园, 提升共享水平, 为教学 科研及管理提供保障服务 第八十三条学校构建公共安全体系, 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 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加强应急保障 安全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 建设平安校园, 确保师生安全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四条学校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接受社会的监督, 依托第三方社会组织评价学校的办学质量 第八十五条学校通过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 成果转化, 实现知识创新 技术创新 产业提升和决策咨询, 充分发挥思想库 智囊团 人才库作用, 为经济 政治 文化 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为边疆繁荣稳定 民族团结发展服务 第八十六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 加强与地方政府 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合作, 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 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七条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能力, 积极开展扶贫工作和对口支援 第八十八条发挥文山州与东南亚国家尤其是越南地缘相近 人缘相亲 文化相融的优势, 彰显学校在国际交往中沿边 交互 窗口的区域特性, 助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 26 -
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者和弘扬者, 成为密切与周边国家友好关系的重要纽带 第八十九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 开展全方位 多层次 宽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利用国际国内资源, 提高开放办学水平 第九十条成立学校董事会 ( 简称 董事会 ) 董事会是由热心地方高等教育 关心学校发展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公益机构 行政机构和个人以自愿方式组成的高层次非营利性组织 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一条董事会成员积极为学校的发展创造条件, 提供咨询 建议和帮助, 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 筹措学校教育发展资金, 促使学校在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方面全面发展 第九十二条校友是学校联系社会的重要渠道 学校校友包括在文山学院及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 接受过非学历培训的学员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 名誉教授和外聘教师 第九十三条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 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团组织,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成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对校友事务实行 - 27 -
专人管理, 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 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 ; 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 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 是依法治校 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 学校其他规章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 补充和完善, 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校长办公会审议, 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后, 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 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布 第九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本章程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 28 -
附 : 校训 : - 29 -
校标 : - 30 -
校徽 : - 31 -
校旗 : - 32 -
校歌 : - 33 -
- 34 -
抄送 : 教育部 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 年 6 月 29 日印发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