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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福利金計劃 申請指引 SWD675A(7/2012) 1

引言 公共福利金計劃包括普通高齡津貼 高額高齡津貼 普通傷 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 本計劃的目的是為年齡在 65 歲或以上或嚴重殘疾的香港居 民, 每月提供現金津貼, 以應付因年老或嚴重殘疾而引致的 特別需要 申請人無須供款 除普通高齡津貼外, 在本計劃下發放的津貼均無須申請人接 受經濟狀況調查 2

目錄 頁數 第一項申請資格 4 8 第二項申請津貼手續 9 第三項未能親自提出申請的人士 9 第四項申請人 / 監護人 / 受委人的責任 9 10 第五項收集個人資料 10 11 第六項怎樣填寫申請表 11 18 第七項須要遞交的文件 19 20 第八項社會福利署各區服務單位地址 電話及 辦公時間 21 23 3

第一項 申請資格 1.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才有資格領取津貼 : 甲. 高齡津貼 普通 高齡津貼 高額 高齡津貼 1. 必須符合年齡規定 65 至 69 歲 70 歲或以上 2. 符合下列居港規定 : (i)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 ; 及 (ii) 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 ( 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 56 天, 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 註 : (1) 非法留港的人士, 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 ( 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 ), 均不符合資格申請高齡津貼 (2) 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獲豁免上述 (i) 項居港七年的規定 (3) 在核實高齡津貼申請人是否符合在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時, 如申請人在該段時間內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 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又如高齡津貼申請人因病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醫而又能提供足夠理由及文件證明其情況, 社會福利署 ( 社署 ) 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計算有關的離港日數 3. 於領款期間, 繼續在香港居留 ( 有關領取津貼後的離港寬限, 請參閱第 7 頁註一 ) 4. 沒有領取傷殘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5. 並非受合法羈留或在懲教院所服刑 6. 入息及資產並沒有超過規定的限額 ( 有關入息及資產限額的資料, 請參閱第 7 頁註二 ) 無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 4

乙. 傷殘津貼 普通 傷殘津貼 高額 傷殘津貼 1. 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 ( 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 ) 證明為嚴重殘疾 ( 嚴重殘疾的定義 載於第 8 頁註三 ), 及其嚴重殘疾情況將持續不少於六個月 2. 符合下列居港規定 : (i)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 ; 及 (ii) 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 ( 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 56 天, 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 註 : (1) 非法留港的人士, 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 ( 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 ), 均不符合資格申請傷殘津貼 (2) 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獲豁免上述 (i) 項居港七年的規定 (3) 18 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如申請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上述 (i) 項居港七年及 (ii) 項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4) 在核實傷殘津貼申請人是否符合在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時, 如申請人在該段時間內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學或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 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又如傷殘津貼申請人因病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醫而又能提供足夠理由及文件證明其情況, 社署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計算有關的離港日數 3. 於領款期間, 繼續在香港居留 ( 有關領取津貼後的離港寬限, 請參閱第 7 頁註一 ) 5

普通 傷殘津貼 高額 傷殘津貼 4. 沒有領取高齡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5. 並非受合法羈留或在懲教院所服刑 6. 除要符合上述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外, 高額傷殘津貼申請人還須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 ( 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 ) 證實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斷照顧, 及並沒有在政府或受資助院舍 ( 包括政府在合約院舍內的資助宿位及透過改善買位計劃下購買的安老院舍宿位 ) 或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 或在教育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 註 : 高額傷殘津貼申請人於申請津貼時, 如正在上述院舍 / 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在教育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 他 / 她只會獲發普通傷殘津貼 至於領取高額傷殘津貼的受惠人, 如他 / 她在院舍 / 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在特殊學校寄宿每次超過 29 天, 其可獲發的津貼將會調整至普通傷殘津貼的金額 不適用 6

註一 : 領取津貼後的離港寬限 1. 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如在付款年度內居港不少於 60 天, 他 / 她即使短暫離港 ( 即離港前往內地 澳門或海外國家 / 地區 ), 也不影響其領取津貼的資格, 但其在該年度的離港總日數不得超過 305 天 ( 於閏年則為 306 天 ) 換言之, 如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符合 60 天的最短居港期, 便可領取全年的津貼 這項安排適用於付款年度在 2011 年 2 月 1 日或之後完結或開始的公共福利金個案 2.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居港少於 60 天, 他 / 她不會享有任何離港寬限, 他 / 她只會獲發在居港期間的津貼 註 : (1) 公共福利金計劃下所指的付款年度, 是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的每 12 個月 ( 例如, 申請人由 2011 年 2 月 2 日起領取津貼, 其個案的第一個付款年度為 2011 年 2 月 2 日至 2012 年 2 月 1 日, 而第二個付款年度為 2012 年 2 月 2 日至 2013 年 2 月 1 日, 如此類推 ) (2) 如受惠人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 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3) 如傷殘津貼受惠人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就學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 有關的離港日數亦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註二 : 普通高齡津貼申請人的入息及資產限額 單身人士 夫婦 每月總入息 $6,660 $10,520 資產總值 $186,000 $281,000 入息 包括從工作所賺取的入息 每月退休金 / 退休福利或從收租或分租所得的淨收益, 但不包括家庭成員或親友的金錢援助 資產 (1) 包括土地 非自住物業 (2) 現金 銀行存款 股票及股份的投資 金條及金幣 商業車輛 ( 例如的士及公共小巴 ) 及其營業牌照 註 : (1) 包括在香港 澳門 內地及海外所擁有的資產 (2) 只有一項作主要居所的住宅物業可獲豁免資產價值, 其他由申請人或其配偶分別或共同擁有的自置物業, 均視作 非自住物業, 須納入資產計算 7

註三 : 嚴重殘疾的定義要在本計劃下評定為嚴重殘疾, 申請人必須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 ( 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註冊醫生 ) 證明, 申請人的殘疾情況是屬於下述任何一項 : 甲. 肢體殘障或雙目失明指根據香港法例第 282 章 ( 僱員補償 ) 條例附表一所定準則, 殘疾程度大致上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謀生能力 : 1. 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 2. 失去雙手或全部十隻手指的功能 3. 失去雙足的功能 4. 雙目完全失明 5. 全身癱瘓 6. 下身癱瘓 7. 因疾病 殘疾以致長期臥床 8. 其他任何情況包括器官殘障以致身體全部殘疾 乙. 心智機能上嚴重缺陷心智機能的情況, 大致上和以上 ( 甲 ) 類的殘疾情況相等 : 1. 腦器官病癥狀 2. 弱智 3. 精神病 4. 神經官能病 5. 性格失常 6. 其他任何情況而導致失去全面心智機能 丙. 聽覺極度受損被審定為知覺性或混合性失聰, 而失聰程度較輕的耳朵對每秒五百 一千及二千週的純音頻率失聰達八十五分貝或以上, 或失聰在七十五至八十五分貝之間而同時有其他身體殘障, 如缺乏語言能力及聽音不準 8

第二項 申請津貼手續 1. 申請人可親自或由親友代其前往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 或用電話 傳真 電郵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 或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 如申請人未滿 18 歲, 應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申請 申請人可向社會保障辦事處索取申請表及申請指引, 亦可在社署網頁 ( 網址 :http://www.swd.gov.hk) 下載 2. 請將填妥的申請表, 連同本指引第七項所述的有關證明文件副本 ( 請參閱第 19 20 頁 ) 一併寄回社會保障辦事處 本署接到申請後, 會安排職員會見申請人 3. 在辦理手續時, 申請人必須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及所有旅行證件 ( 包括護照 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 身份證明書 港澳同胞回鄉證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 香港入境許可證及單程通行證等 ) 的正本, 以供核實 如申請人或其監護人 / 受委人能夠填報齊備的資料及提供足夠的文件, 將有助縮短處理申請的時間 4. 所有申請手續均須在香港辦理 當完成調查後, 本署會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給申請人 申請人必須符合所有申請資格, 方會獲發有關津貼 申請人可得的津貼是由本署收到申請的日期 ( 如申請是由其他機構轉介, 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 ) 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算, 但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第三項 未能親自提出申請的人士 1. 如申請人未滿 18 歲而沒有家長或法定監護人, 或申請人年滿 18 歲但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親自提出申請, 其申請須由社署署長委任一名受委人代其辦理 第四項 申請人 / 監護人 / 受委人的責任 1. 申請人或其監護人 / 受委人所提供的資料必須真確及完整, 任何人如明知或故意作虛假陳述或隱瞞任何資料, 以騙取津貼, 即屬刑事罪行 此外, 已申報的資料如有所改變並可能導致津貼金額減少或申請人不符合資格領取津貼, 而申請人或其監護人 / 受委人蓄意不向本署申報有關資料的變更, 亦屬違法 申請人或其監護人 / 受委人可被檢控, 任何多領的津貼均須退還本署 2. 如申請人的狀況有任何改變, 例如遷居 入住或離開政府或受資助院舍或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療機構, 或在教育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或不再在該特殊學校寄宿 ( 只適用於高額傷殘津貼申請人 ( 請參閱第 6 頁第 6 段 )) 離港超出寬限 ( 請參閱第 7 頁註一 ) 入息或資產總值在指定日期後超過規定的限 9

額 ( 請參閱第 7 頁註二 ) 或婚姻狀況改變 ( 只適用於普通高齡津貼申請人 ) 受合法羈留或在懲教院所服刑等, 申請人或其監護人 / 受委人應立即向本署的有關社會保障辦事處申報, 以便及時調整申請人可得的津貼金額 3. 本署現定期與其他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 ( 包括入境事務處 庫務署 懲教署 土地註冊處 公司註冊處 醫院管理局及運輸署 ) 進行資料核對程序, 以核查申請人或其監護人 / 受委人所提供的資料 此外, 本署亦會以家訪形式抽查特定的高齡或傷殘津貼個案 申請人或其監護人 / 受委人應與到訪的本署職員充分合作 第五項 收集個人資料 收集資料的目的 1. 社署會使用你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向你提供你所需要的適當援助或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監察及檢討各項服務 進行研究及調查, 以及履行法定職責 向社署提供個人資料, 純屬自願 如你未能提供足夠的個人資料, 本署可能無法處理你的申請或向你提供援助 / 服務 可能經由社署轉介資料的人士的類別 2. 你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會供本署在工作上有需要知道該等資料的職員使用 除此之外, 本署職員在需要時亦只會向下列有關方面或在下列情況披露該等資料 : (a) (b) (c) 其他涉及評定你的申請, 或向你提供服務 / 援助的有關方面, 例如政府決策局 / 部門 非政府機構及公用事業公司 ; 或由法律授權或法律規定須向其披露資料的有關方面 ; 或你曾同意向其披露資料的有關方面 查閱個人資料 3. 除了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規定的豁免範圍之外, 你有權就社署備存有關你的個人資料提出查閱及改正要求 不過, 在一般情況下, 如收集資料的目的已經完成, 本署會刪除有關的個人資料 在條例內訂下的查閱權利是指在繳付所需費用後, 取得你的個人資料的複本一份 查閱資料要求須以申請表格或書信提出 你可到社署各辦事處 / 中心索取查閱資料申請表格 10

對你申請的服務的查詢 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的要求 4. 請確保你向社署提供的資料正確無誤 如你對所提交的援助 / 服務申請有任何查詢, 或對所提供的資料有任何更改, 亦請聯絡向你收集資料的辦事處 5. 如果你希望查閱你的個人資料, 以及在查閱個人資料後要求改正所得的資料, 請向有關社會保障辦事處主任提出 ( 有關各區社會保障辦事處的地址及電話號碼, 請參閱第 21 23 頁 ) 第六項 怎樣填寫申請表 1. 請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 以正楷填寫申請表 如書寫錯誤, 請用筆劃線刪改, 並在旁簽署作實, 切勿使用塗改液 2. 在遞交申請表前, 應確定以下的有關部分完全填妥 否則本署會將申請表退回給你重新填寫 這將延誤處理你的申請 普通高齡津貼申請人應填妥以下部分 :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五部分第六部分第九部分 申請人 / 申請人配偶 / 監護人 / 受委人 / 代理人的個人資料居港規定申請人及其配偶的入息及資產旅遊證件申請人 / 監護人 / 受委人 / 代理人的銀行帳戶資料聲明及保證 高額高齡津貼申請人應填妥以下部分 :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五部分第六部分第九部分 申請人 / 申請人配偶 / 監護人 / 受委人 / 代理人的個人資料居港規定旅遊證件申請人 / 監護人 / 受委人 / 代理人的銀行帳戶資料聲明及保證 11

普通傷殘津貼申請人應填妥以下部分 :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五部分第六部分第九部分 申請人 / 申請人配偶 / 監護人 / 受委人 / 代理人的個人資料居港規定旅遊證件申請人 / 監護人 / 受委人 / 代理人的銀行帳戶資料聲明及保證 高額傷殘津貼申請人應填妥以下部分 :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第六部分第九部分 申請人 / 申請人配偶 / 監護人 / 受委人 / 代理人的個人資料居港規定入住政府 / 受資助住宿院舍 / 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或在教育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旅遊證件申請人 / 監護人 / 受委人 / 代理人的銀行帳戶資料聲明及保證 3. 以下是有關填寫申請表各部份的按步指引, 內有範例說明申請人或其監護人 / 受委人如何填報資料 如需要協助填寫申請表, 請與社會保障辦事處職員聯絡 12

請參閱第 4 8 頁 申請資格, 然後選擇以下其中一項, 並在適當方格內填上 號 填寫姓名時, 須完全依照香港身份證上的姓名填寫 此規定適用於申請人 申請人配偶 監護人 受委人 代理人 如申請人尚未領取身份證, 則依照出生證明書上的姓名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上的姓名填寫 申請人的出生日期須依照香港身份證 香港出生證明書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旅遊證件, 如港澳同胞回鄉證等 申請人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日期, 請參照香港身份證 香港出生證明書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如單程通行證等 如書寫錯誤, 請用筆劃線刪改, 並在旁簽署作實, 切勿使用塗改液 13

請參閱第 9 頁 申請津貼手續 第 1 段或同頁第三項 未能親自提出申請的人士 在特殊情況下, 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委任代理人代申請人領取款項 請參閱第 4 頁第 2 段或第 5 頁第 2 段 如果你能夠確定緊接申請日期前一年的離港日數, 請選擇此項 如果你不能確定緊接申請日期前一年的離港日數, 但肯定在這段期間離港少於 56 天, 請選擇此項 如果你不能確實指出緊接申請日期前一年的離港日數, 請選擇此項 14

$3,000 + $2,000 = $5,000 $100,000 + $1,000 + $20,000 + $30,000 = $151,000 15

請參閱第 6 頁第 6 段 請參閱第 6 頁第 6 段 旅遊證件包括護照 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 身份證明書 港澳同胞回鄉證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 香港入境許可證及單程通行證等 16

填寫帳戶持有人名稱 銀行名稱及帳戶號碼時, 須依照銀行存摺的資料 本署只接受個人戶口作為領款用途 ( 聯名戶口並不適用 ) 如申請由監護人 / 受委人代申請人申請, 則須填寫監護人 / 受委人 / 代理人之銀行帳戶資料 提供親友的個人資料, 以便有需要時多一個途徑與申請人聯絡 17

請填上第二個付款年度的第一天 [ 付款年度是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的每 12 個月 ( 例如, 申請人由 2011 年 2 月 2 日起領取津貼, 其個案的第一個付款年度為 2011 年 2 月 2 日至 2012 年 2 月 1 日 ; 而第二個付款年度的第一天為 2012 年 2 月 2 日 ) ] 請依照申請表第六部分的帳戶號碼填寫 請依照申請表第六部分的銀行名稱填寫 如有見證人則須簽署及填寫本欄 18

第七項 須要遞交的文件 1. 在遞交申請表時, 必須連同下列證明文件之副本 : 甲. 高齡津貼 普通 高齡津貼 高額 高齡津貼 1. 申請人的身份 年齡及居港的證明文件 ( 如香港身份證 出生證明書等 ) 2. 申請人銀行存摺第一頁 ( 須清楚顯示申請人之姓名及戶口號碼 本署只接受個人戶口作為領款用途, 聯名戶口並不適用 ) 3. 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一年所有旅行證件 ( 包括護照 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等 ) 的離港紀錄及有關個人資料的頁數 4. 申請人配偶身份證明文件 ( 只適用於已婚的申請人 ) 不適用 19

乙. 傷殘津貼 十八歲以下的申請人 年滿十八歲的申請人 1. 申請人的身份 年齡及居港的證明文件 ( 如香港身份證 出生證明書等 ) 2. 申請人銀行存摺第一頁 ( 須清楚顯示申請人之姓名及戶口號碼 本署只接受個人戶口作為領款用途, 聯名戶口並不適用 ) 不適用 3. 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一年的旅行證件 ( 包括護照 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等 ) 的離港紀錄及有關個人資料的頁數 4. 申請人以往的留醫紀錄或覆診咭等, 以便本署安排申請人接受所需的醫療評估 5. 申請人的父 / 母 / 監護人身份證明文件及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文件 ( 如出生證明書 ) 不適用 6. 申請人的父 / 母 / 監護人銀行存摺第一頁 ( 須清楚顯示姓名及戶口號碼 本署只接受個人戶口作為領款用途, 聯名戶口並不適用 ) 不適用 7. 申請人的受委人 / 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及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文件 ( 如出生證明書或結婚證書等 ) 8. 申請人的受委人 / 代理人銀行存摺第一頁 ( 須清楚顯示姓名及戶口號碼 本署只接受個人戶口作為領款用途, 聯名戶口並不適用 ) 20

第八項 社會福利署各區服務單位地址 電話及辦公時間 甲. 社會保障辦事處 辦事處地址電話號碼 港島 中西區及離島區社會保障辦事處 西營盤德輔道西 246 號東慈商業中心 3 樓 2546 8003 東涌社會保障辦事處 東涌逸東 (1) 邨舟逸樓側地下 3141 7024 柴灣社會保障辦事處 銅鑼灣社會保障辦事處 灣仔社會保障辦事處 香港仔社會保障辦事處 東九龍 藍田社會保障辦事處 牛頭角社會保障辦事處 秀茂坪社會保障辦事處 觀塘社會保障辦事處 新蒲崗社會保障辦事處 將軍澳社會保障辦事處 慈雲山社會保障辦事處 黃大仙社會保障辦事處 柴灣柴灣道 233 號新翠花園政府合署第 3 層 北角渣華道 333 號北角政府合署 12 樓 1212 室 灣仔軒尼詩道 130 號修頓中心 22 樓 2201 室 黃竹坑深灣道 11 號雅濤閣商場 2 樓 A 舖 藍田平田邨平美樓地下 B 及 C 室 九龍灣臨樂街 19 號南豐商業中心 17 樓 16-19 室 秀茂坪秀明道秀茂坪商場 3 樓 CX310 號舖 觀塘海濱道 123 號九倉電訊廣場電訊大廈 13 樓 1301-1305 室 新蒲崗太子道東 698 號寶光商業中心 7 樓 701 室 將軍澳尚德邨尚德商場 3 樓 307B 黃大仙龍翔道 138 號龍翔辦公大樓 1 樓 101 室 新蒲崗太子道東 698 號寶光商業中心 1 樓 103-106 室 2557 7868 2562 4788 2835 1907 2554 6324 2346 7583 2750 2659 2348 9312 2775 1158 2322 9999 2701 8843 2327 5002 2382 3738 21

辦事處地址電話號碼 西九龍 九龍城社會保障辦事處土瓜灣社會保障辦事處深水埗社會保障辦事處石硤尾社會保障辦事處荔枝角社會保障辦事處油尖社會保障辦事處旺角社會保障辦事處東新界粉嶺社會保障辦事處上水社會保障辦事處南大埔社會保障辦事處北大埔社會保障辦事處南沙田社會保障辦事處北沙田社會保障辦事處馬鞍山社會保障辦事處東元朗社會保障辦事處西元朗社會保障辦事處南天水圍社會保障辦事處北天水圍社會保障辦事處 土瓜灣馬坑涌道 5 號 B 至 5 號 F 中華商場 2 樓 2 號室土瓜灣馬頭圍道 165 號土瓜灣政府合署 7 樓深水埗長沙灣道 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 13 樓 1310 室深水埗元州街 290-296 號西岸國際大廈 6 樓長沙灣發祥街 55 號長沙灣社區中心地下油麻地上海街 250 號油麻地停車場大廈第二期地下旺角旺角道 1 號旺角道壹號商業中心 22 樓粉嶺璧峰路 3 號北區政府合署 2 樓 233 室上水天平邨天平商場 2 樓 202 號大埔大埔墟鄉事會街 8 號大埔綜合大樓 4 樓大埔汀角路 1 號大埔政府合署 4 樓沙田上禾輋路 1 號沙田政府合署 8 樓 834 室沙田小瀝源牛皮沙街 2 號愉翠商場 M 字樓 1 號沙田小瀝源牛皮沙街 2 號愉翠商場 M 字樓 1 號元朗橋樂坊 2 號元朗政府合署暨大橋街市 6 樓元朗橋樂坊 2 號元朗政府合署暨大橋街市 3 樓天水圍天耀邨耀豐樓地下天水圍天晴邨服務設施大樓地下 G02 室 2760 1679 2334 5442 2725 5658 2776 3443 2720 8613 2384 6707 2396 4052 2675 1624 2682 4853 3183 9302 2665 2612 2158 6721 2605 2112 2692 0684 2477 2351 2443 2500 3595 2351 2443 2604 22

辦事處地址電話號碼 西新界 東葵涌社會保障辦事處南葵涌社會保障辦事處西葵涌社會保障辦事處荃灣社會保障辦事處屯門社會保障辦事處蝴蝶社會保障辦事處大興社會保障辦事處 葵涌興芳路 166-174 號葵興政府合署 5 樓青衣長發邨敬發樓地下 101 室葵涌興芳路 166-174 號葵興政府合署 8 樓荃灣西樓角路 38 號荃灣政府合署 14 樓屯門屯喜路 1 號屯門政府合署 4 樓屯門屯喜路 2 號栢麗廣場 27 樓 11-18 室屯門震寰路 16 號大興政府合署 3 樓 304 室 2421 1028 2429 2614 2422 9510 2417 6316 2441 7910 2467 3189 2467 2927 乙. 詐騙案調查隊 / 詐騙案評算隊 / 重點調查隊 / 資料核對隊 / 追收欠款隊 / 舉報詐騙熱線 / 社會福利署部門熱線服務 辦事處地址電話號碼 詐騙案調查隊詐騙案評算隊重點調查隊資料核對隊追收欠款隊 九龍灣宏光道 39 號宏天廣場 10 樓 1002 室九龍油麻地上海街 250 號油麻地停車場大廈 9 樓 924 室 2382 8073 2736 1152 2782 0187 2735 1256 3575 8044 舉報詐騙熱線 2332 0101 社會福利署部門熱線服務 圖文傳真號碼 : 2343 2255 2763 5874 丙. 社會保障辦事處 / 詐騙案調查隊 / 詐騙案評算隊 / 重點調查隊 / 資料核對隊 / 追收欠款隊 / 舉報詐騙熱線的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 星期六 日及公眾假期 上午 8 時 45 分至下午 1 時下午 2 時至下午 6 時 休息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