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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簡章 主辦單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承辦單位 : 請逕向簡章內委辦訓練機構洽詢 103 年 5 月

報名學員重點摘要提示 1. 本年度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開班訊息, 如有需要, 請自行至網站 (http://www.epa.gov.tw/training/index.html- 點選中文版 - 環保證照訓練 - 開班訊息 ) 查詢 2. 採網路線上報名者, 應於報名後, 寄送書面報名表正本 ( 非屬政府機關 ( 構 ) 人員, 另須檢附現職工作證明 當事人書面同意 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及同意查詢健保資料同意書 )1 式 2 份寄至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 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鹿工南七路 6 號 ), 信封上並註明報名 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並完成繳費手續者為順序, 額滿時直接順延至同一訓練機構下一班期, 毋須重新報名 3. 報名者所填寫報名表之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其本人詳實核對確認所附證明文件俱確實無訛, 並自行簽章 如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 需自負法律責任, 另同意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理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不符合規定者, 請勿報名, 否則雖經測驗及格, 概不核發合格證書 4. 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學科測驗, 為利學員掌握測驗重點及方向,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已將全部課程建置練習題附解答, 登載於網頁供學員參閱練習, 如有需要, 請自行至網站網站下載 (http://www.epa.gov.tw/training/index.html- 點選中文版 - 環保證照訓練 - 證照訓練練習題 ) 1

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簡章 一 訓練依據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 以下簡稱環訓所 ) 依據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要點 辦理 二 參訓資格 : 參訓學員為下列單位薦送者 : 參訓資格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始得報名參訓項次 ( 一 ) 交通監理機關 交通部核准之汽車委託代檢驗廠商 ( 二 ) 本署認可檢驗室及檢驗服務中心 環境保護機關 汽機車製造廠 合格之汽機車修理廠等單位 ( 三 ) 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辦理環保業務之相關技術顧問業薦送人員 ( 四 ) 從事汽機車相關教育訓練機構之薦送人員 三 課程內容 : 類別汽車班機車班時數課程名稱時數 01 檢驗原理及相關設備 3 4 02 汽車污染測試程序 - 汽油車 2 03 汽車污染測試程序 - 重柴引擎 2 04 檢驗室品質管理 1 2 05 檢驗室認可管理系統 1 1 06 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防制技術 - 汽油車 1 07 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防制技術 - 柴油車 1 08 儀器操作分組實習 A 汽油車行車型態駕駛 B 底盤動力計及定容取樣系統 9 C 氣體分析儀及惰轉分析儀 09 空氣污染防制法規 1 1 2

10 實務研析 1 1 11 儀器操作分組測驗 4 4 12 機器腳踏車污染測試程序 3 13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防制技術 1 14 儀器操作分組實習 A 機車行車型態駕駛及粒狀污染物檢驗 B 底盤動力計及定容取樣系統 9 C 氣體分析儀及惰轉分析儀 15 學科測驗 1 1 總 時 數 27 27 註 : 1. 合格標準 : 本訓練考試科目與及格分數如下 : (1) 學術 : 各學科合併為 1 科測驗,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合 格 (2) 術科 : 各術科合併為 1 科測驗,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合 格 四 開課時間 : 依報名先後 40 人額滿一班, 由訓練單位擇期開班通知參訓, 經通知參訓而無法參訓者, 須重新報名 五 訓練費用 : ( 一 ) 依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要點 第 12 點之規定, 所需費用由訓練機構依核定費用收取 ( 二 ) 本訓練費用 ( 不包括膳宿及差旅費 ) 汽機車班每人收費新臺幣 7,200 元, 俟訓練機構通知參訓後, 逕向該訓練機構繳交 ( 三 ) 訓練及格或補 換發合格證書者, 應繳交合格證書規費 1,000 元整 六 訓練機構 : 3

區域辦理機構地址電話聯絡人 中區 財團法人車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輛研究測試業區鹿工南七路 6 號中心 (04)7811222 轉 5213 郭芳伶小姐 七 報名 : ( 一 ) 報名前, 請依參訓資格規定, 審慎填具報名表 ( 參考第二點表列資格條件 ), 但非屬政府機關 ( 構 ) 人員, 另須檢附現職工作證明 當事人書面同意 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及同意查詢健保資料同意書 ( 二 ) 報名表正本 ( 含證明文件 )1 式 2 份, 請以正楷詳細填寫, 並貼妥最近 3 個月 1 吋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一式 4 張 ( 每一份報名表黏貼 2 張, 不得黏貼以印表機列印之照片或生活照 ), 字跡勿潦草, 所留資料必須正確, 以免造成資料建檔錯誤或無法聯繫 申請人應親自核對確認所附證明文件俱確實無訛, 並自行簽章 若申請人填寫或委託他人填寫之資料不實, 而造成個人損失, 請自行負責 不符合規定者, 請勿報名, 否則雖經測驗及格, 概不核發合格證書 ( 三 ) 請將報名表正本 ( 含證明文件 )1 式 2 份寄至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 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鹿工南七路 6 號 ), 信封上並註明報名, 信封上並註明報名 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 四 ) 為能儘早參訓, 請逕將報名表寄送訓練機構, 每滿 40 名即由訓練機構擇期開班並通知學員報到參訓 開班首日或第一次上課時, 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提供訓練機構作為身分辨識及資料比對之用 4

( 五 ) 本訓練學 術科利用週二至週五上課為原則, 測驗時間則依環訓所規定各類訓練學科測驗時間為主, 原則上為課後隨即測驗 ( 六 ) 報名參訓學員, 如有資格歷認定的疑義, 請洽環訓所 (03) 4020789 分機 600-607 或逕上網查詢, 網址 : www.epa.gov.tw/training/index.html- 再點選中文版 - 環保證照訓練 - 訓練簡章 八 訓練及格之認定 : ( 一 ) 請假 ( 包括公假及曠 ( 缺 ) 課 ) 達授課總時數 1/4( 含 ) 以上者, 即予退訓, 應重新報名參訓, 其已繳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 二 ) 參訓學員結訓後應即參加環訓所安排當期之統一測驗, 除事先經同意外不得無故缺席或延後測驗 ( 三 ) 訓練測驗之期程 科目 時間表由環訓所訂定, 測驗題目參照統一教材內容命題, 測驗時不得翻閱教材或練習題 試題型態包括是非題 選擇題等, 並依課程適合之題型, 採機密電腦篩選組合製作試卷 ( 四 ) 如遇相關法規修訂發布時, 測驗內容以最新公告法規內容應答, 請學員利用本署網站 (http://ivy5.epa.gov.tw/epalaw/) 查閱最新公告法規 ( 五 ) 各測驗科目之練習題請至環訓所網頁 http://www.epa.gov.tw/training/index.html( 請再點選中文版 - 環保證照訓練 - 證照訓練練習題 ) 查詢下載參閱 ( 六 ) 訓練測驗包括學 術科測驗共 2 科目, 學科測驗各學科合併為 1 科目, 術科測驗各術科合併為 1 科目, 測驗成績以 5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學 術科測驗成績均達 60 分以上者, 為訓練成績及格 不及格之科目自結訓之日起,1 年內得有 2 次補考機會, 惟不得分科目提出申請測驗 需補考者, 得於結訓日起 1 年內向原辦理機構申請參加相同種類 相同科目之測驗 自結訓之日起算, 超過 1 年仍未完成測驗者 ( 包含補考 ), 視為訓練不及格, 應重新報名訓練 ( 七 ) 參加補考之學員, 應於測驗日 45 日前主動向原訓練機構報名 ( 逾期不予受理 ), 原訓練機構於測驗前 14 天提送測學員資料, 屆時無故缺考之科目, 一律以 0 分計算 ( 八 ) 應考人員應遵守下列試場規定 : 1. 應考人應於每節測驗開始後依座號就座, 除應試當天表訂第一節得於測驗時間開始後 10 分鐘內入場外, 並於各節測驗開始 15 分鐘後方能出場 2. 應考人就座後, 應將准考證 ( 學員證 ) 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前角, 以備核對, 並自行檢查測驗卷及答案卡之類別及科目等有無錯誤, 如發現不符, 應即告知監考人員處理 3. 應考人進入試場後不得交談或高聲喧嘩 4.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除予以扣考 ( 不得繼續測驗, 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 外, 並視同訓練不及格, 應重新報名訓練 : (1) 冒名頂替者 (2) 互換座位或測驗卷 答案卡者 (3) 傳遞文稿 參考資料 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者 6

(4) 將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並翻閱者 (5) 不繳交測驗卷或試題者 (6) 在桌椅 文具 肢體上或其他場所刻畫或書寫有關測驗資料者 (7) 未遵守試場規定, 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卷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 擾亂試場秩序者 5. 未書寫或寫錯學號者, 該科以零分計 6.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 (1) 窺視他人測驗卷或試題發放後仍互相交談者, 或使用其他紙張 物件抄寫試題者 (2) 測驗時間終止, 仍繼續作答不繳卷者 7.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扣除該科目成績 10 分 : (1) 應考期間未經監考人員許可擅離試場或移動座位者 (2) 作答時出聲朗誦者或將測驗卷直立, 不聽勸導者 (3) 手機未依規定關機者 8.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 : (1) 污損測驗卷者 (2) 進場後交談或喧嘩者 (3) 交卷後未即離場或未經監考人員許可走回座位或試場後方者 ( 九 ) 學科測驗試題作答注意事項 : 1. 學科測驗答案卡 ( 即電腦卡 ) 載有班別名稱 課程名稱 測驗日期 測驗單位 受訓單位 學號及姓名, 不得書寫姓名或任何符號 測驗前先檢查答案卡之姓名 學號與學員 7

證二者要相符, 確定無誤後於紙本試題 ( 正 反面 ) 上方書寫受訓單位及學號以示確認, 上開資料若有不符需立即向監考人員反應 2. 學科測試作答時所用黑色 2B 鉛筆及橡皮擦由應考人自行準備 (NO.2 鉛筆並非 2B 鉛筆切勿使用 ), 非使用 2B 鉛筆作答或未選用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擦致擦拭不乾淨導致無法讀卡, 應試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3. 學科測驗試題為是非題 ( )25 題及選擇題 ( 1 2 3 4 )25 題單選題 ( 每題 2 分, 答錯不倒扣 ), 請選出正確答案 4. 答案卡作答時請先劃記試卷編號 ( 共五碼, 位於紙本試卷左上角, 以方框框線者 ), 劃記完後請再次確認是否正確, 如試卷編號劃記錯誤, 致影響成績時, 其讀卡責任自負 題目作答時應將正確答案, 在答案卡上該題號方格內畫一條直線, 此一直線必須粗 黑 清晰, 將該方格畫滿, 切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如答錯要更改時, 請用橡皮擦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將答案卡污損, 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 嚴禁在橡皮擦上沾口水擦拭, 以免卡片破損 5. 應考人應依照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 答案卡污損 非採黑色 2B 鉛筆劃記 劃記不明顯 試卷編號劃記錯誤或擦拭不潔, 導致資訊設備無法正確判讀計分者, 其責任自負 6. 答案卡右上方邊緣之黑色條紋, 不得任意塗改劃記或污損, 卡片不得折毀, 亦不得在缺考或請假劃記欄自行劃記 8

( 十 ) 測驗當日若遇颱風來襲, 應變處理情形如下 : 1. 測驗考場所在地區停止上班者, 該地區該日測驗停止, 若已進行測驗中, 原則上測驗至當科測驗完畢 停止或未完成之測驗, 另行擇期辦理 2. 未停止上班之其他地區照常舉行測驗 學員若有個案需求, 個案以請假處理 ( 十一 ) 訓練結束經學 術科測驗評量並獲通知考試及格者, 應於接獲成績及格通知單之次日起 3 個月內, 檢具申請書等文件, 送環訓所後核發合格證書, 逾期概不再受理 ( 十二 ) 當次測驗後之成績由環訓所函知訓練機構寄發成績單, 學員對測驗成績有疑義者, 可至環訓所網頁 ( 網址 : http://www.epa.gov.tw/training/index.html- 中文版 - 環保證照訓練 - 測驗訊息 - 測驗成績查詢 ) 查詢成績 ; 另對測驗或評量成績有異議者, 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次日起 14 日內, 自環訓所網頁下載申請表格填妥後併回郵信封 ( 貼足郵資 ) 郵寄環訓所複查, 成績複查以 1 次為限 九 合格證書之申請 : ( 一 ) 如至環訓所網站查詢成績已及格, 欲申請合格證書者, 可採郵寄方式或親自至環訓所申領, 應檢具資料如下 : 1. 申請書 ( 可至環訓所網頁下載 ) 2.2 張 1 吋照片 3. 證書費 : 以郵寄領證者, 請至各地郵局劃撥繳納證書費或至金融機構完成轉帳手續後, 檢附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或轉帳收據影本, 如親自領證者, 得現場繳納 證 9

書費用為新臺幣 1 仟元整 4. 含掛號回郵之 A4 信封一張 ( 親自領證者不需檢附 ) ( 二 ) 前述合格證書申請表, 若由訓練機構依班期彙送至環訓所, 該班期參訓學員可於成績及格後, 請至各地郵局劃撥繳納證書費或至金融機構完成轉帳手續後, 於劃撥單上填寫領證類別及姓名, 逕自傳真至 (03)4020773, 俾利辦理證書核發作業 ( 三 ) 前述報名及領證所繳各項證件均應合乎規定, 如經查明有偽造不實情事者, 除不核發所請領 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合格證書或撤銷合格證書外, 並依法究辦 ( 四 ) 領有本合格證書者, 始得從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業務 10

學號 : ( 訓練機構填寫 ) 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班報名表 (1 式 2 份請用正楷詳填 ; 限報名 1 類 ) ( 右列各欄務請填寫, 資料填寫不全者, 概不受理報名 ) 類別 ( ) 汽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 ) 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姓名性別 ( ) 男 ( ) 女 出生年月日 聯 戶 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縣鄉 ( 鎮 ) 村 ( 里 ) 鄰路 ( 街 ) 段 絡 籍 ( 市 ) 市 ( 區 ) 巷 弄 號 樓之 資 通訊 電 處 料電子 話 郵址 是否同意收到本所電子報 是 否 學歷 黏貼最近三個月 公 :( ) 宅 :( ) 手機 : FAX:( ) 畢業學校科系 ( 所 ) 修業 起迄 一吋照片 年月 學員現職 ( 附在職證明 ) 單位名稱 地 址 職務或工作性質 縣鄉 ( 鎮 ) 村 ( 里 ) 鄰路 ( 街 ) 段 ( 市 ) 市 ( 區 ) 巷弄號樓之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依法辦理環保專責 ( 技術 ) 人員之教育與訓練行政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僅在前述目的內利用您的資料並與您聯繫 您得依法向本訓練所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請洽訓練班承辦人員 本人確已詳閱報名簡章各項說明, 自認符合簡章第三項之參訓資格 本人如有提供不實資料致造成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本人除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且無條件同意訓練及格無效, 且不索還訓練費用 特此切結 切結人 ( 報名人 ): ( 簽章 ) 年月日 備 註 1. 照片 1 式 4 張,2 張貼於報名表貼相片處,2 張浮貼於首張報名表右上角, 相 關證明文件請依序檢附於報名表後面 2. 請將報名表 2 份 ( 含證明文件 2 份 ) 寄送至 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鹿工南 七路 6 號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收, 信封上註明參加 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 態檢查人員訓練 3. 本訓練額滿 40 人即開班, 開班日期不定 4. 開班首日或第一次上課時, 請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提供訓練機構作為身分辨 識及資料比對之用 11

學號 : ( 訓練機構填寫 ) 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班報名表 (1 式 2 份請用正楷詳填 ; 限報名 1 類 ) ( 右列各欄務請填寫, 資料填寫不全者, 概不受理報名 ) 類別 ( ) 汽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 ) 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姓名性別 ( ) 男 ( ) 女 出生年月日 聯 戶 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縣鄉 ( 鎮 ) 村 ( 里 ) 鄰路 ( 街 ) 段 絡 籍 ( 市 ) 市 ( 區 ) 巷 弄 號 樓之 資 通訊 電 處 料電子 話 郵址 是否同意收到本所電子報 是 否 學歷 黏貼最近三個月 公 :( ) 宅 :( ) 手機 : FAX:( ) 畢業學校科系 ( 所 ) 修業 起迄 一吋照片 年月 學員現職 ( 附在職證明 ) 單位名稱 地 址 職務或工作性質 縣鄉 ( 鎮 ) 村 ( 里 ) 鄰路 ( 街 ) 段 ( 市 ) 市 ( 區 ) 巷弄號樓之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依法辦理環保專責 ( 技術 ) 人員之教育與訓練行政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僅在前述目的內利用您的資料並與您聯繫 您得依法向本訓練所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請洽訓練班承辦人員 本人確已詳閱報名簡章各項說明, 自認符合簡章第三項之參訓資格 本人如有提供不實資料致造成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本人除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且無條件同意訓練及格無效, 且不索還訓練費用 特此切結 切結人 ( 報名人 ): ( 簽章 ) 年月日 備 註 1. 照片 1 式 4 張,2 張貼於報名表貼相片處,2 張浮貼於首張報名表右上角, 相 關證明文件請依序檢附於報名表後面 2. 請將報名表 2 份 ( 含證明文件 2 份 ) 寄送至 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鹿工南 七路 6 號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收, 信封上註明參加 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 態檢查人員訓練 3. 本訓練額滿 40 人即開班, 開班日期不定 4. 開班首日或第一次上課時, 請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提供訓練機構作為身分辨 識及資料比對之用 12

( 右列各欄務請填寫, 資料填寫不全者, 概不受理報名並退件 ) 類 別 姓名 出生 日期 地 址 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班報名表 環保機關人員報名專用 (1 式 2 份請用正楷詳填 ; 限報名 1 類 ) 通訊處 電子郵址 現職 ( 附現職證明 ) ( ) 汽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 ) 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年月日 性 別 ( ) 男 ( ) 女 出生地 身分證 統一編號 上課地點 是否同意收到本所電子報 是 否 彰化鹿港 單位名稱職稱 地 址 學號 : ( 訓練機構填寫 ) 電 話 職務或工作性質 省 ( 市 ) 縣 ( 市 ) 黏貼最近三個月 公 :( ) 宅 :( ) 行動 : FAX:( ) 確為本單位現職人員 主管姓名 職 稱 簽 章 一吋照片 最高學歷 畢業學校科系 ( 所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依法辦理環保專責 ( 技術 ) 人員之教育與訓練行政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僅在前述目的內利用您的資料並與您聯繫 您得依法向本訓練所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請洽訓練班承辦人員 本人確已詳閱報名簡章各項說明, 自認符合簡章第三項之參訓資格 本人如有提供不實資料致造成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本人除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且無條件同意訓練及格無效, 且不索還訓練費用 特此切結 切結人 ( 報名人 ): ( 簽章 ) 年月日 1. 照片 1 式 4 張,2 張貼於報名表貼相片處,2 張浮貼於首張報名表右上角, 相關證明文件請依序檢附於報名表後面 備 2. 請將報名表 2 份 ( 含證明文件 2 份 ) 寄送至 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鹿工南七路 6 號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收, 信封上註明參加 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註 3. 本訓練額滿 40 人即開班, 開班日期不定 4. 開班首日或第一次上課時, 請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提供訓練機構作為身分辨識及資料比對之用 13

( 右列各欄務請填寫, 資料填寫不全者, 概不受理報名並退件 ) 類 別 姓名 出生 日期 地 址 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班報名表 環保機關人員報名專用 (1 式 2 份請用正楷詳填 ; 限報名 1 類 ) 通訊處 電子郵址 現職 ( 附現職證明 ) ( ) 汽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 ) 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年月日 性 別 ( ) 男 ( ) 女 出生地 身分證 統一編號 上課地點 是否同意收到本所電子報 是 否 彰化鹿港 單位名稱職稱 地 址 學號 : ( 訓練機構填寫 ) 電 話 職務或工作性質 省 ( 市 ) 縣 ( 市 ) 黏貼最近三個月 公 :( ) 宅 :( ) 行動 : FAX:( ) 確為本單位現職人員 主管姓名 職 稱 簽 章 一吋照片 最高學歷 畢業學校科系 ( 所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依法辦理環保專責 ( 技術 ) 人員之教育與訓練行政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僅在前述目的內利用您的資料並與您聯繫 您得依法向本訓練所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請洽訓練班承辦人員 本人確已詳閱報名簡章各項說明, 自認符合簡章第三項之參訓資格 本人如有提供不實資料致造成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本人除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且無條件同意訓練及格無效, 且不索還訓練費用 特此切結 切結人 ( 報名人 ): ( 簽章 ) 年月日 1. 照片 1 式 4 張,2 張貼於報名表貼相片處,2 張浮貼於首張報名表右上角, 相關證明文件請依序檢附於報名表後面 備 2. 請將報名表 2 份 ( 含證明文件 2 份 ) 寄送至 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鹿工南七路 6 號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收, 信封上註明參加 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註 3. 本訓練額滿 40 人即開班, 開班日期不定 4. 開班首日或第一次上課時, 請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提供訓練機構作為身分辨識及資料比對之用 14

現職工作證明 姓名性別 男 女 出生地 省 縣 ( 市 ) ( 市 )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通訊地址身分證字號服務起止年資民國年月日 ~ 年月日年月日期合計 職 稱 工 內 作 容 1. 本公司 ( 單位 ) 確認本項證明所填資料確實無誤, 如有不實記載, 願負一切法 律責任 2. 審查機關必要時可送請有關機關查證, 如有不實記載, 依法究辦 服務單位名稱及蓋章 : ( 機關印信或登記公司章 ) 負責人姓名及蓋章 : 服務單位地址及電話 : 服務證明開具日期 : 年月日 上表如有塗改處請於塗改後加蓋負責人私章或機關印信或登記公司章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依法辦理環保專責 ( 技術 ) 人員之教育與訓練行政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僅在前述目的內利用您的資料並與您聯繫 您得依法向本訓練所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請洽訓練班承辦 人員 15

當事人書面同意 本人 ( 姓名 ) 同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 訓練所因辦理教育或訓練行政, 為查證本人之工作經驗而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本人之投保相關資料, 該資料僅供前述目的內確認本人工作經驗之用 本人得向貴所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請求查閱 更正個人資料等當事人權利 此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立同意書人 : ( 簽名並蓋章 ) 身分證字號 : 戶籍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6

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本人 ( 姓名 ) 身分證字號任職 ( 事業名稱 ) 擔任, 為查證 工作經驗之需, 同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依 個人 資料保護法 之規定, 自即日起得向 貴局要求提供本人歷年來之 投保異動資料 ( 含投保單位 投保薪資 ), 請查照 此致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立同意書人 : ( 簽名並蓋章 ) 身分證字號 : 戶籍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7

同意查詢健保資料同意書 本人 ( 姓名 ) 身分證字號任職 ( 事業名稱 ) 擔任, 為查證 工作經驗之需, 同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依 個人 資料保護法 之規定, 自即日起得向 貴署要求提供本人歷年來之 投保異動資料 ( 含投保單位 投保薪資 投保身分 ), 請查照 此致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立同意書人 : ( 簽名並蓋章 ) 身分證字號 : 戶籍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