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言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 以下简称学院 ), 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 学院历史最早追溯到始建于 1965 年的咸宁财校, 原咸宁教育学院前身 原华中农学院咸宁分院自 1976 年以来一直从事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教育 2003 年由原咸宁教育学院 咸宁财贸工商管理学院 咸宁财税会计学院 咸宁应用科技学院 咸宁体育学院 咸宁体育馆等六家单位合并组建成立 学院坚持 突出一个核心 加强两种服务 铸造三大特色 完善四双制度 的办学思想, 即 : 突出以提高培养生产 建设 管理 服务第一线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的质量为核心 ; 加强为学生就业创业服务, 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 铸造学校的人才特色 专业特色 文化特色 ; 完善育人双主体 专业双带头 教师双素质 学生双证书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规范办学 行为, 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是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简称为咸 宁职院 ; 英文名称是 Xianni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学院法定住所地是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 118 号 学院分立 合并 终止, 需经咸宁市人民政府同意,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学院是咸宁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 院校, 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学院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院坚持 立足咸宁 服务湖北 面向国内外, 培养生产 建设 管理 服务第一线创新创业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 积极实施应用型科学研究, 大力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深入开展文化传承创新 为办学定位 第八条 学院坚持 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 素质为基, 技 能为重, 创新为要 的育人理念, 以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 全 省一流 全国知名的优质高等职业院校为办学目标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学院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 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 二 ) 依法保护学院享有办学自主权, 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 三 ) 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 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评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称, 聘任各类岗位人员, 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条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依照国家法律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 开展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 二 ) 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 三 ) 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 专业 ( 四 ) 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 调节院 ( 部 ) 招生比例 ( 五 ) 根据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选编教材,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六 )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处理 处分, 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七 ) 根据自身条件,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同企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成果运用推广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 ( 八 ) 与境内外高校 科研及文化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
作交流 ( 九 ) 确定教学 科研 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 十 ) 聘任 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 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 处分 ( 十一 )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制订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 十二 ) 管理和使用学院财产和经费, 兴办科技产业, 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 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 接受捐赠, 管理和使用受捐赠财产和资金 ( 十三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学院要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院章程 ; ( 二 )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 三 ) 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 四 ) 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 招生就业信息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 五 ) 收取相关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 六 ) 接受举办者 国家相关部门和社会的指导与监督 ( 七 ) 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 八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 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院依据精简 统一 高效的原则, 科学定编定岗, 提高办学效率, 改革优化干部 人事和劳动制度 学院推行岗位聘用制度, 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 签订聘任合同, 对各级各类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通过明确岗位职责 实行岗位考核等方式规范管理 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实行合同管理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 学院对于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学院根据教学和科学 研究的需要, 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 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 员的职务, 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 法规及政策规定的 权利, 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 二 )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 三 ) 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 四 ) 在品德 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五 )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 六 ) 知悉学院改革 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 七 ) 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 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八 ) 就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九 ) 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 法规及政策规定的 义务, 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履行岗位职责, 为人师表, 维护学院名誉和利益 ( 二 ) 尊重和爱护学生, 维护学生权益 ( 三 ) 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 四 ) 提高业务水平, 自觉做好教育教学和服务工作 ( 五 ) 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 对各类人员聘任 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 维护教 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和校友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包括在学院接受教育的全日制学历 教育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 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 还 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 二 ) 公平接受学院教育, 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 三 )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 跨专业选修课程 ( 四 ) 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 五 ) 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 助学金或其他资助 ( 六 ) 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 七 )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 八 )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对教学活动及管理 校园文化 后勤服务 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九 )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十 ) 学院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 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 还 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 维护学院利益 ( 二 ) 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 三 ) 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证书 ( 学位 ) 的相应
规定 ( 四 )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 五 )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 六 ) 学院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 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 团委和学生工作 ( 部 ) 处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 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 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用其前 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 学员 教职员工和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学院设立校友会, 凝聚并服务校友, 为校友的工作及事业发展提供支持 ; 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专业设置 办学规模和教育形式 构建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农业 先进制造业 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特色专业 ( 群 ) 体系 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院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经过相关教学机构 ( 委员会 ) 学术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审议与论证, 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科学制定招生计划 和招生方案, 普通全日制大专生稳定在 12000 人左右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历 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 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 自主制定 人才培养方案, 自主选编教材, 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院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 加快创 新团队培养, 强化教学实训基地建设,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鼓 励学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推动科技进步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发挥办学优势, 主动服务经济建设 政 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委 员会 ( 简称学院党委 ) 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推行教授治校, 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 统一领导学院工 作, 履行管党治党 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 支持院长依法独立 行使职权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 依法治校, 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二 ) 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 三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 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依照法定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 四 )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 五 ) 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管理权 话语权 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 六 )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 七 ) 加强对学院院 ( 部 ) 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 管理 服务工作, 发扬党内基层民主,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 八 ) 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 九 ) 领导学院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十 )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 坚持民主集中制, 建立健全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 完善党委决策和运行机制, 学院党的建设 改革发展稳定 教学科研 行政管理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建立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对学院工 作负总责, 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主 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节 学院院长 第三十三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 主持学院行政工 作, 组织实施党委决议并向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领导, 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 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主要职责是 : ( 一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基本管理制度 重
要行政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推荐副院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三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 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教职员工 ( 四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 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 五 )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把学院办出特色 争创一流 ( 六 )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 七 ) 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 八 ) 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 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接受社会捐赠 ( 九 )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 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 十 )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院长召集并主持院 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院重要行政事项 院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三节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 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 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 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 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 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保证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节学院学术委员会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不同学科 专业的教授 ( 含副教授 ) 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人, 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 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学院根据需要设立院 ( 系 部 ) 学术分委员会, 院 ( 系 部 ) 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 ( 一 ) 审议专业建设 教师队伍建设 科研及校企合作建设规划 ( 二 ) 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专业资源配置方案
( 三 ) 审议教学科研成果 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 四 ) 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教学计划方案 招生标准与办法 ( 五 ) 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 六 ) 审定学术评价 争议处理规则, 学术道德规范 ( 七 ) 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 八 ) 评定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对外推荐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奖 ( 九 ) 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 十 ) 评定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 科研项目以及教学 科研奖项 ( 十一 ) 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 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 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 教学 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 十二 ) 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节 学院群众组织 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 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按照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校工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工会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 院工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 中国工会章程 开展工作, 履行工会职责, 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院团委及学生会 学院团委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青年群众组织, 按照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开展活动, 发挥思想引领 成长服务作用 学生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按照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及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 群众组织及社会团体按 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 无党派人士 群众组织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为学 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节院 ( 部 )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院 院 ( 部 ) 两级 管理体制 院 ( 部 ) 是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学科专业建设 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 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院 ( 部 ) 根据学院的规划 规定或者授权, 履行以下职责 : ( 一 ) 全面负责本院 ( 部 ) 教学 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 二 ) 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 提供本院 ( 部 ) 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 三 ) 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 提出本院 ( 部 ) 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 四 ) 制定和实施本院 ( 部 ) 的师资队伍建设 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 检查并评价本院 ( 部 ) 教师的教学工作 ; 负责本院 ( 部 ) 学生教育与管理 ( 五 ) 支配学院划拨的经费, 管理本院 ( 部 ) 的资产 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 六 ) 负责本院 ( 部 ) 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 七 ) 负责本院 ( 部 )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
工作 ( 八 ) 经院长授权, 聘任本院 ( 部 ) 教师及工作人员 ( 九 ) 组织本院 ( 部 ) 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 十 ) 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四条 院 ( 部 ) 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 用, 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 路线 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 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支持本单位院长 ( 主任 ) 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四十五条院 ( 部 ) 设院长 ( 主任 ) 一人, 院长 ( 主任 ) 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全面负责本学院 ( 部 ) 的教学 科学研究 学科专业建设 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院 ( 部 ) 重大事项由二级学院 ( 部 ) 党政领 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院 ( 部 ) 下设教研室或研究所, 不定机构规 格, 主要从事教学 科研活动 第七节 其他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对学院在 办学过程中签署的重要合同与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 规章制度草案等, 提供法律咨询, 协助处理对外法律纠纷 第四十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 学院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
意见, 组织专家论证, 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 ( 一 ) 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 ( 二 ) 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 ( 三 ) 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 ( 四 ) 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五十条 学院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依照法 律法规 规章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学院根据 发展需要对相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 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 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七章 经费 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 事业 收入和其它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筹措事业 发展资金 ;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 科研经 费及各类奖励基金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 统一领导 集中管理 的财务管 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 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 统一管 理, 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在院长的领导下, 学院实行财务责任制度 学院财务部门要定期向院长及院长办公会做出财务报告和财
务分析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算 内部控制 经济 责任 绩效管理 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 审计部门的审计, 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经院 长批准的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要建立健全内部 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院要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教育经费, 扩 大办学资源, 改善办学条件, 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同时应 本着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 的原则, 开源节流, 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 合理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院资产是指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对外投 资 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实行 统一领 导, 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 责任到人 的资产管理机制, 建立资产配置 采购 使用 管理 处置等制度, 合理配置资源,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条学院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 ( 一 ) 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二 ) 自愿原则 ( 三 ) 专款专用, 尊重捐赠者意愿, 保护捐赠者利益, 接受捐赠者监督
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 社会服务 学院实行开放式办学, 利用专业 人才 技 术和其他教育资源优势, 密切联系社会 行业和企业, 通过多 种形式, 主动开展合作办学 应用研究 技术开发 人才输送 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推进政校 行校 企校 园校深度开展 产学研合作, 达到资源共享 优势互补 合作多赢的目标 第六十三条 学院通过中外合作办学 教师出国培训 国 际科技文化交流等, 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 推进学院国际 化发展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训 校庆日 第六十四条校徽学院徽志是圆形徽标, 中圆图案主体以 楠竹之乡 的楠竹竹笋形象为雏形设计, 竹笋周围四条波纹, 下方有 1965 字样, 代表学院建校时间 ; 外环上方为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大写, 外环下方为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毛体集字 校徽色调有三款, 分别是金黄色调 桔红色调和绿色调 根据情况运用于不同场合 第六十五条校旗主校旗为桔红底色, 金黄标志和标准字 ; 辅校旗分别为绿色底色, 金黄标志和标准字 ; 金黄底色, 桔红标志和标准字
第六十六条校歌放飞理想 ( 廖伦建词华先宙曲 ) 第六十七条校训厚德尚能砺志创新 第六十八条校庆日 10 月 26 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 实施管理和履 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 学院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 办法和细则 凡学院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 议, 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学院党委会审定, 报湖北省教育厅核 准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